本田 s1000:企业年检案件查处指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5:16:53



编者按:目前,企业年检工作正在进行,城区系统已将企业年检权下放至工商所。为了指导基层依法查办年检案件,分局向枝江市局邓小燕同志约稿,编写了本指南,希望对基层的同志有所帮助。对“三虚一逃”(虚假出资、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的查处,将另行研究下发。对指南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敬请批评指正。

目录

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年检中发现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其它在年检中易发现的违法行为

企业年检案件查处指南

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

1、定性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第60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第61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5条:“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5)《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4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2、构成要件

(1)行为人是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

(2)客观表现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受登记机关年度检验,且未按规定报登记机关批准。

3、处罚依据

(1)对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3)对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按照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4)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按照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关于延期的问题

(1)有的登记机关(如今年宜昌市局)通过公告延长了年检期限,则应按延长的时间计算年检期限。

(2)企业必须是在截止日期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加盖了企业公章的延期申请。

(3)有无“正当理由”由登记机关来衡量和掌握。对经申请同意延期的,登记机关应在申请上签署批准延期的意见,交由企业保管,作为到期申报年检时的依据。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延期原因与企业正常申报年检无关的不合理理由不应批准。

(4)延期的时间只有30天。对到期仍不能接受年检的,我们除了要求企业提交延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外,登记机关应视其具体情况出具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仍未办理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5、例外

(1)在年检期内已经到登记机关申报年检,但是由于其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登记机关责成补充材料,超出年检期的,不宜适用此罚则。

(2)已经歇业、停业、倒闭而未能参加年检的当事人,不在此列,应当按照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查处。

6、注意点

(1)本类案件不以责令改正为前置,均属于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主要证据的收集:

一般需要如下四个主要证据:一是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工商机关催检、告知的证据;三是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复印件;四是其它应收集有关证据。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1、主要表现及发现途径

(1)虚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财务账目,为应付年检虚构会计报表。发现此类线索途径:一是通过两年报表年末数与年初数对比;二是对报表中的“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重点数据进行查验。

(2)虚造前置许可证件。主要是前置许可证件到期未能及时更换,用做假的方法企图先蒙混过关。发现方法是核对原件。

(3)虚报、伪造经营情况。包括实际有经营行为而为图省事谎报未开展经营活动、实际经营活动与申报的经营活动不致等。发现方法是核对财务报表中的重点数据发现问题,再责令当事人提供财务账目、银行对帐单等。

(4)提交虚假的年度审计报告。主要表现是当事人为了通过年检,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情况取得虚假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谋取得虚假年度审计报告。

(5)其它行为。主要是指年检报告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印章、财务人员及复核人虚构。年检人员通过对年检材料中股东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与相关材料予以对比,或通过股东投诉等发现问题。

2、构成要件

一是隐瞒的情况和作假的事实要与登记事项或企业年检有关;二是其行为的目的是以隐瞒、作假为手段,通过工商部门的年检。

3、处罚依据

(1)对公司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11)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7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0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注意点

本类案件不以责令改正为前置,均属于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年检中发现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1条:“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1、年检中常见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改变住所、经营(营业)场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被公司登记机关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

(5)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经营活动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公司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8)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9)公司设立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处罚依据

(1)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3)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第(4)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对合伙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合伙企业法》第95条第2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个人独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7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39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注意点

(1)对公司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以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或备案为前置,对拒不登记、备案的,才能进行处罚。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不以责令限期办理为前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3)对合伙企业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以责令限期登记、备案为前置,逾期不登记、备案的,才能予以处罚。

(4)对个人独资企业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以责令限期改正为前置,逾期不改正的,才能予以处罚。

四、其它在年检中易发现的违法行为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公司法》第20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9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

(1)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4)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6)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

(1)处罚依据

公司:《公司法》第212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2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2)注意点:一是对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吊销;二是对于非公司企业的,视同歇业,收缴执照,责令注销,拒不注销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9)项予以处罚并吊销;三是对合伙企业不能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  魏中举)


本期送:省局公平交易分局、经济检查总队。

市局领导,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县市区工商局,城区分局办公室、公平交易分局(科)、经济检查大队,各工商所、巡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