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sley产品图片:《工具论》(上)[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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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论》[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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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篇/10

解释篇/34

前分析篇(第一卷)/52

前分析篇(第二卷)/104

分析篇(第一卷)/135

后分析篇(第二卷)/170

论题篇(第一卷)/189

论题篇(第二卷)/202

论题篇(第三卷)/214

论题篇(第四卷)/223

论题篇(第五卷)/236

论题篇(第六卷)/254

论题篇(第七卷)/274

论题篇(第八卷)/280

辩谬篇/295

    古希腊哲学是西方哲学的故乡。在希腊哲学多种多样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西方哲学各种观点的胚胎和萌芽。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公元前384- 322年)是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被称为古代最博学的人物,出生于马其顿的斯它吉拉城,家族以行医为世业。亚里士多德的一生,是竭力摆脱外部干扰,潜心于教学和学术研究的一生。公元前367年,风华正茂的青年亚里士多德,离开了宫廷中正在进行着惨烈的夺权斗争的马其顿王国,来到了雅典,投入正处鼎盛时期的阿加德米亚,师事柏拉图。他在这里一住就是20年,大约前10年按照柏拉图所规定的,修习基础课程,后10年则以辅导员(agagnostes)身份,做教学辅助工作。他最早的著作被认为是在这一时期写成的。它们仍以对话体为形式,罗马的西塞罗尚见到这一批作品,盛赞其文采的华美和语言的流畅。柏拉图逝世之后,大半是为了避免学院的人事纠葛,他离开雅典到了小亚细亚,在这里他充分利用了沿海礁岛林立的地理条件进行研究,积累了初步的生物学资料。不久他应聘回到了马其顿,作了当时的王子、后来的亚历山大大帝的教师,在这里他开始注意于政治、伦理问题。他的第一批政治伦理作品,是在这个时期写成的。公元前335年,亚里士多德回到阔别12年的雅典,雅典已在马其顿的控制之下了。这时候,他以知命之年在吕克昂创建了自己的学校,亲自主持讲授,并广泛地开展学术研究。现在我们所见到的较为完整的著作,大都是亚里士多德这一时期的作品。然而好景不长,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猝死于远征的军旅之中,雅典对他这个外邦人已充满敌意。他不得不把学校移交给自己的学生和朋友,避居于优卑亚岛卡尔基斯城他母亲所遗下的老屋中,独享其寂寞,于次年病死,终年63岁。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漫步学派(Peripatetikoi)。

    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并不是因为他建立了一个无所不包的体系,宣示了几条永恒不变的真理,而是因为他把希腊哲学爱智慧、尚思辨的精神,也就是追求知识、探索真理的精神,充实、具体化了,发扬光大达到顶峰。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尊重经验,跟随现象,最后归于理智和思维。他认为,求知是所有人的本性,而对感觉的喜爱就是证明。人们通过经验得到了科学和技术。经验造成技术,元经验则只能诉诸偶然。并且,对于实际活动来说,经验和技术似乎并无区别,而一个有经验的人,比那些只知道原理而没有经验的人,有更多的成功机会。亚里士多德把理智置于灵魂的最尊崇的地位,把它看作是本原。在自身的思想,是其自身为最善的东西的思想,是以主善为对象的至高思想。理智通过分享思想对象而思想自身。被思想的东西生成于接触和思想,所以思想和被思想的东西是同一的。思想就是对被思想者的接受,对本质的接受。在具有对象时思想就现实着。这样看来,在理智所具有的东西中,思想的现实活动比对象的具有更为神圣。思辨是最大的快乐,是至高无上的快乐。如若我们能一时享受到神所永久享受的这种至福,那就令人受宠若惊了,如若享受得更多那就令人感到更大的惊奇,事情就是如此。

    亚里士多德把智慧,把哲学称之为思辨科学。他更进一步从不同角度,在与其他科学的不同关系中,对哲学作出不同的规定。首先,在哲学的起源上,在它和创制科学的关系上,他把智慧规定为关于最初原因和本原的科学。哲学不能满足于事物是什么,还要探索日常所见事物生成和存在的原因,要去解决事物是由什么构成的,以及怎样才能使人去了解这样的难题。在这一方面,哲学就有别于创制科学。创造科学进行创制以实用为目的,哲学则不以实用为目的,而是一种想知道个别事物为什么而做的科学。因此哲学起源于好奇,不论是在现在,还是在最初,人们都是由于好奇而开始哲学思考的。在开始,人们对身边所不懂的事情感到好奇,进而对更重大的事情感到好奇,如关于月象的盈亏,太阳和垦辰的变化,关于万物的生成。一个感到困惑和好奇的人,就感到了自己的无知,所以,人们是为了摆脱无知而进行哲学思考的。很显然,这是为了知识而去追求知识,而不是为了其他的效益。正如我们把为了自身而存在,而不是为了他人而存在的人称为自由人一样,那么,这种为知识自身而存在的科学,也是唯一自由的科学,是高尚的科学、神圣的科学。其次,亚里士多德又在哲学的对象上,从它和其他具体科学的关系上,把它规定为关于作为存在的存在的科学。这就是说,哲学是一种普遍科学,而不是一种特殊科学。其他的特殊科学,都是从存在截取一个部分作为研究对象,而探索它的属性。例如数学,就是从存在截取数量部分,只探索其数量方面的属性。哲学则以未经任何划分、不受任何规定的存在为对象,以作为存在的存在为对象,而探索它就其自身而言属于它的属性。既然哲学所探索的是最初本原和原因,那么很显然它自身也必然有所依从,有所归属。如若先辈哲学家们所寻求的事物存在的元素就是这样的最初本原和原因,那么很显然,它们就不能作为偶性,而只能作为存在。所以,人们必须就作为存在的存在来把握最初原因。亚里士多德关于哲学的这两个著名的定义又是相互紧密联系的。

    一方面,必须就作为存在的存在来把握最初原因;另一方面,又必须就最初原因来把握作为存在的存在。这样就艳艳荧荧千古绵绵形成了一个不断的循环、宇宙的奥秘,为那些不以无知为自足的人所不懈追询、无穷探索,却始终得不到一个自足的、最后的答案。关于什么是存在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回答是否定的。他明确地宣布,存在是什么,换句话说实体是什么,不论在古老的过去,还是当前的现在,以至永远的未来,都是一个被不断探索而总不会得到答案的问题。很显然,如若存在是什么果真得到了最后的答案,那么,这一存在也就不是普遍的、无条件的了,探索也就终止、哲学也就消亡了。关于最初因问题,从形式上看,亚里士多德似乎作了一个肯定不移的回答。他根据无穷后退不可能的推理原则,最后达到了一个永远不被运动的运动者,或者称之为神,而停住了脚步。这样一个神发动万物,是宇宙的最初动因,它甚至具有生命,享受着不尽的至福。看起来,很有一点人格神、创世主的味道。然而,只要稍微体察一下亚里士多德的本文,就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因为,神就不过是一种以思想为实体的东西,神的生命就是思想的现实活动,它就是现实性,是就其自身的现实性,它的生命是至善和永恒。如若它是至善,那就是思想它自己,思想就是对思想的思想。这样看来,神不过是一种不懈追询、无穷探索的别名,亚里士多德就是爱智慧、尚思辨的希腊哲学精神的化身。黑格尔说:假如一个人真想从事哲学工作,那就没有什么比讲述亚里士多德这件事更值得去做了。

    作为一个哲学教师,亚里士多德在讲授和著述中大概度过了40年生涯。他所留下来的作品,仅依公元之世纪传记作家第欧根尼·拉尔修(Diogenes Lartius)在其《著名哲学家传》中保存的目录所载,就有164种400余卷,共计445270行。可是到现在,在被誉为标准本的《亚里士多德全集》里我们只能见到47种。而其中《论宇宙》(PeriKosmou)等13种,经学者们从内容及文体上多方考证,已被公认为是后人所托之作品。这些篇目虽非原作,但仍具很高文献参考价值,所以仍保留在全集中,加以标志以示区别。标准本的《亚里士多德全集》是由柏林科学院授命,在伊曼努尔·贝克尔(lmmanueI Bakker)主持下编辑的。全书共5大卷,从1831到1870年历经40年才最后完成这一巨著。这部书的前两卷收集了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本文。商卷计1462页,每页分a、b两栏,每栏从30到40余行不等,大多为35行左右。每隔5行都标出行数号码。例如《形而上学》一书就是从980b25行开始的。这部《全集》的出版被认为给亚里士多德研究奠定了新基础。这个版本是力图从最优秀和最古老的手稿中整理出来的、以亚里士多德为名的全部著作的版本。在贝克尔版之后,西方各国的古典学者们对亚里士多德著作做进一步的加工、订证、诠释的工作,出版了各种文本的版本,如《托布奈丛书》(TeubnerSeries, 1868——1961),《牛津古典本文》(Oxford Classi- cal Texts, 1894- 1968),希法对照的《布德丛书》(Bude Series, 1926- 1968),希英对照的《洛布从书》(Leob Series, 1926- 1966),不过这些版本都是在贝克尔版的基础上进行的。此外,学者们还收集了亚里士多德已散夫的著作的残篇,并加以出版。

    在《全集》中,贝克尔对亚里士多德各篇著作的编排从《工具论》的《范畴篇》开始到《论诗》为止,大体是依照亚里士多德关于科学的分类来进行的。在这里,以《工具论》六篇为方法学上的预备,接着就安排了思辨或理论科学的《物理学》或广义的自然学(PhusLka),以及与此相关的天文、气象、生理、心理、动物、植物诸篇章,然后就是总名为《形而上学》的物理学后的诸篇章。亚里士多德把数学也和物理学、形而上学并列为思辨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没有专门的著作保存下来。其次是实践科学,在这里,伦理学、政治学、家政学(或经济学)三部分是完整的。最后是创制科学,其中三个组成部分诗学、修辞学、辩证法三部分也是完整的。不过辩证法被看作是依据公认的意见立论和反驳的方法,把与此有关的著作《论题篇》和《辩谬篇》(Sophistikoi elenkoi)提到《工具论》中去了。由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缺乏显明的客观标志,使人可以确定其写作时代的顺序,所以,在这里所用的方法,也许是能从亚里士多德著作中找得到某种依据的、唯一可行的方法。在我们的译本里,也别无可选择,无可创新,只能依照标准本的办法,按贝克尔的顺序和页码来编排。贝克尔版的第三卷收集了在15和16世纪译成的、优秀的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拉丁文译本。其他各卷是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注释中,选其重要的编辑整理而成,一部分包含了亚里士多德已散失了的著作的残篇,此外还附加了有关亚里士多德著作的目录。

    贝克尔版问世90年之后,在奥托·吉冈(OttoGigon)的主持下出版了《亚里士多德全集》新版1、2、4、5卷(1960-1961)。在新版的《亚里士多德全集》里,贝克尔版的前两卷,也就是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本文“完全按照原样重新交付印行”,因为吉冈认为,虽然在更完善的版本中,肯定会出现某种特点和优点,但和这些新的版本相比较越发显得贝克尔以其惊人的机敏选择了这些手稿,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审慎地规划并编排了这些手稿。此外,贝克尔版在当时是唯一用两卷或三卷就把亚里士多德全部著作包容在内的版本。而在新的版本中所表现的一个或少数特点或优点,在学术上可能是足够的,但在实用上却显得不够。所以,按照贝克尔原文重新印行第1、2两卷。无论对文献研究,还是对亚里士多德哲学,都将受到欢迎。在新版中,吉冈删去了第三卷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拉丁文译本,而代之以一个更完整的残篇汇编。因为这种拉丁文译本对于亚里士多德著作研究的发展虽然是很有价值的,但是谁要想解释亚里士多德的词句,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帮助了。而且,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残篇,自贝克尔之后,经过许多学者的大力搜求,已经大大地丰富起来。特别是《雅典政制》的纸草在1890年被意外地发现,更使这种残篇的搜集工作具有了重大的意义。此外,新版还从亚里士多德本文的注释中选印了最重要的文献,在第四卷中就刊行包尼茨(Bonitz)的著名的《亚里士多德著作索引》。编者指出,这个索引虽然在今日看来已有许多不足之处,但它是渊博的,综合了所有最有价值之点,即使在今日,这个索引也可以使所有那些想认识亚里士多德大量主题,以及其各种最重要用法的读者感到满足。新版的《亚里士多德全集》附有自贝克尔版之后所出版的各种版本的全部目录,最后加上称作“亚里士多德”的马尔西安传记。所以要出版这一传记,为的是让文献研究者们能够确有把握地区别,哪些词句是在今日纸草本中总可以读得到的,哪些词旬是我们时代学者们所补充的。在这最后两卷中汇集了新的研究成果。

    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较为完整的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充满了课堂用语,以及复述、小结等显明的教学环节。这说明,人们对这些作品大多是讲授提纲和听讲摘要的推测是有根据的。而且《物理学》一书的原名,即明白标示出是一种讲义(akroasis)。作为希腊哲学爱智精神化身的亚里士多德,以40年的教学生涯,于今只有这样30来种著作传世,其本身就反映了一个愚昧与启蒙、野蛮与文明、暴力与理智的历史斗争过程。关于亚里士多德著作的坎坷命运,早在公元11世纪,就以传奇故事的形式记载于著名的地理和历史学家斯特拉波(Strabo)的《地理学》和阿加德米亚哲学家、传记作家普鲁塔克(Ploutarkhos)的《道德论集》中。根据传说,公元前322年亚里士多德殁后,吕克昂由亚里士多德的学生和朋友塞奥弗拉斯特(Theophrastos)主持。后者在公元前288年逝世前,把藏于吕克昂的亚里士多德和自己的稿本托付于同事斯开普斯(Skepsis)的纳留斯(Neleus),由纳留斯带回他小亚细亚的故乡,公开展览,任人抄传。后来珀加蒙王国的君主,为自己的图书馆向民间征集书籍,为了避免被征用,这批稿本就被藏于斯开普斯的地窖中,一直沉睡了百余年,直到公元前1世纪才发掘出来,卖给了台奥斯的哲学家阿柏里康(Apellikon)重新带回雅典。公元前86年苏拉攻占了雅典,把这批书稿劫到罗马,后来又转手到文法学家提兰尼奥(Tyrannion)手中,准备编辑抄传。但经两个世纪岁月的腐蚀,播迁散乱,这批稿子已经面目全非,又加上誊抄手文化不高、讹误百出,所以稿件的内容次序、写作先后完全不可辨认。直到罗马吕克昂第十一任主持、罗得斯岛的安德罗尼河(Andronicus)收藏了它,并重新加以编辑,这大概是公元前60年左右的事情。在当时,安德罗尼河已经无法查请这些著作的写作年代,只能用当时流行的分类归纳法,把它们按内容排比在一处。

    这样一个传奇故事,说来虽也凄婉动听,但总难免启人疑窦。因为,吕克昂在当时已是古代西方文明世界国际性的学术机构,自亚里士多德后已存续了250余年,很难想象在各地的学院里连创建者的一份手稿也无保存,更难想象漫步派的门徒们让其开山祖的典籍受到如此恶劣的对待。不过无论如何,我们现在所见到的亚里士多德著作的形式次序和每篇的标题,都应归功于安德罗尼河,这已是人所公认的了。更令人遗憾的是,安德罗尼河所编定的《全集》后来也失散了,甚至连一份目录也不曾保存下来。至少也可以断言,第欧根尼·拉尔修没能够见到这份目录,若不然我们就会从保存下来的第氏目录中,更多见到我们今日所见的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标题。特别是那些主要著作的标题,如《物理学》、《形而上学》等等。实际上,公元后的几个世纪里,罗马帝国战乱频仍、社会腐败,希腊哲学的智慧火花已濒于熄灭。学者们纷纷带着他们的典籍移居较安定的东方,继续自己的事业。于是新兴的基督教就来填补这一精神空位。基督教是一个以信仰为基础的、排他性很强的宗教,它和把求知看作是人的本性的希腊哲学针锋相对。特别在公元4世纪基督教被宣布为罗马帝国国教,对世俗的希腊哲学加强限制,终于在公元529年查士丁尼下令封闭了全部非基督教的学校,希腊哲学在西方失去了最后的存身之所,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几乎不再为人所知。除了在公元6世纪初,罗马的一位学者和政治家波埃修(Boethfus)把《范畴篇》、《解释篇》等几个短篇译为拉丁语之外,直到12世纪初600年间,就没有迹象表明,拉丁语世界还接触过其他亚里士多德著作。

    12世纪之后,随着东西文化的交流,西方人士通过阿拉伯哲学家阿维洛依(Averroes)重新见到了亚里士多德著作,并从希伯来语转译为拉丁语。大约在1255到1278年,绝大部分的亚里士多德著作已有拉丁文本。不过,在这一时期由佛兰德翻译家莫依贝克(Moerbecke)所编的亚里士多德全集拉丁文本中,还有一半是从阿拉伯文转译过来的。在14世纪末年,出版家阿尔杜斯·曼努修(Aldus Manutius)出版了几乎是全部的亚里士多德著作的希腊本文,不过其中的《论诗》直到1500年实际上并不为西方学术界所知:

    现代文化的中国对亚里士多德这个名字并不陌生。那些热心于中西文化比较的人士,如若愿把苏格拉底比做孔丘,把柏拉图比做孟轲,那么,就会顺理成章地把亚里士多德比做主张“学不可以己”的荀卿了。对亚里士多德著作的翻译工作早年就在进行着,特别在50年代之后更比较严肃认真。也许并非纯粹的历史巧合,在我们这里最先出现的亚里士多德著作的译著也是《范畴篇》和《解释篇》。不过亚里士多德在我们中华大地上的遭遇比在自己的故土幸运得多,不到30年,他的著作已有十来种陆续译为汉语,其中包括像《形而上学》、《物理学》这样重要的著作,而且《范畴篇》和《解释篇》又很快地有了不同的译本。所以,我们目前的“工作,说不上什么创新,不过是继续他人已经开始了的事业,并把它坚持到底而已。国外古典著作的翻译是一个民族意欲开拓自己的文化前途,丰富自己的精神营养所不可缺少的。巨大的任务令人惴惴,不敢自安。困扰使人发现了自己的无知,比较使人汲取了他人的经验,包括国外翻译亚里士多德著作的经验。经过商讨和思考,我们给自己的译文提出这样一个要求:确切、简洁、清通可读。这个要求在实质上和信、达、雅没有什么不同,但对于不同的对象,在不同的时间,须作进一步规定罢了。

    就确切来说,在今日汉语中哲学词汇已经相当丰富并日臻完备的情况下,如若完全用现有词汇来对译亚里士多德的古希腊词汇,那么,遣词造句就会方便得多,读起来也会顺畅得多。但这样的译文,我们认为对亚里士多德是不确切的。因为亚里士多德是一位2000多年之前的古代西方哲学家,这时哲学尚处于自己的幼年时期,它不但在艰难地探索着如何回答所面临的令人困惑的问题,也同样艰难地,或许是更艰难地来探索各种回答的表述方式。因为,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越在关键处,就越难以觅得适当的词汇来表达自己的概念。于是不得已,亚里士多德往往从日常生活语言中撷取一个词组或一个短句来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对于这样一些词组或短句,如果用一个现代术语相对应,譬如说“本质”,对于译和读来说虽然是较为轻便了,但不免失去亚里士多德语汇中所包涵的许多意蕴,失去了亚里士多德之为亚里士多德的东西。翻译是一种载体,古代外国典籍的翻译向我们传递了彼时、彼地、彼民族灵魂的消息。所以,在译文里不但要使我们见到,彼时、彼地、他们的这番议论,在此时、此地、我们是什么意思,还应该(也许是更应该)使我们看到,我们这番意思,他们在彼时、彼地是用什么方式说出来的。从这一角度来看,翻译也是种认识手段,古籍的翻译是认识的历史手段。当今时代,人们还有兴趣去阅读古代文献,除了在这里进行发掘和寻求启示之外,我们想,还在于去索解一些思想、一些概念在其最初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而这一点对于哲学、对于西方哲学尤其重要,因为理论思维说到底是一种概念思维,离开了概念,没有人能认真地进行思维。而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各种观点,可以在古希腊哲学多种多样的形式中找到自己的胚胎和萌芽。同样,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各种语汇和概念,也可以在那里找到自己的根源和出处。言必称希腊。这些思想、语汇和概念,则大多是通过亚里士多德流传下来的,它们是素朴的、与生活血肉相联的。但从历史上去把握它们的最素扑的意义,也就是最根本、最本质、最核心的意义时,如若把它们全部以现代词汇所代替,那就会使古代典籍失去其认识的历史功能,不成其为古籍。而且,就是在专业语汇已大大丰富的近现代,用词组来表现一种较为复杂的思想和概念的办法,也难于完全避免,“自在之物”就是一个例子。确切不但是对作者、对原文和原意而言,还要对读者而言。古代语言和现代语言的表达方式是不同的,外国语言和中国语言的表达方式是不同的。而且每个著作家还有自己独特的写作习惯和表达方式。如若机械地把现代汉语和亚里士多德的希腊语的表达方式相对译,譬如被动语态,那么就会引起歧意和误解,使现代的中国读者不能确切地理解原意。这两个意义上的确切看来是矛盾的,但必须使之相反相成,既忠实地传达彼时、彼地、原作的本意,又能使此时、此地的我们无误地把握其本意。就简洁来说,这可能是亚里士多德著作翻译中的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如上所说,现存的亚里士多德著作,大部系讲授提纲、听讲摘要一类的东西,其内容语意简赅,往往是容许进一步铺陈和发挥的。但这样经过发挥了的译文,正如牛津英译《亚里士多德全集》修订版编者乔纳逊·巴恩斯(Jonathan Barnes)教授在该书的序言里所说,并不是在用英语来转达亚里士多德的希腊语,而是随意地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表达自己所想说的话,于是就往往把翻译变成了一种引申(paraphrase)。在这种引申式的译文里,本文里的一个词变成了一串词,本文里的一句话变成了几行话,完全失去了亚里士多德语言简洁、行文严密的风貌。我们生也鲁钝,对于自己的发挥会在多大程度上合乎斯它吉拉哲人的原意,没有多大的把握,所以谨约严守本文,宁愿把本文所涵容的广大思辨空间保留下来,奉献给捷思敏求的读者,去思考、去想象、去填充。除非在不增加一个词或一个句就词意不全的情况下,我们都不作增加,更严禁任己意引申铺陈,尽力保持亚里士多德原来的文风。

    至于清通可读,本身就很明白,似乎没有什么可说的。我们的意愿不过是用现代通用的汉语,以在理论文章中所习用的方式,在确切和简洁的前提下,把亚里士多德的希腊语转达给现代汉语的读书界。或者像人们所说,教给亚里士多德说现代汉语。还须说明一下的是,在本《全集》的脚注中所引证的希腊语词,都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方案》的字母表来对应拼写的。在一般的读物中,用本国字母,按照本国方式来拼写希腊词,目前已成为世界潮流,我们中国的希腊哲学研究者和出版者,似乎也没有必要再用那些复杂的气号和重音来麻烦自己,而寻求一种简便可行的自己的拼写方法,既不借用法语的,也不借用德语和英语的拼写方法。关于《汉语拼音方案》和希腊语两种字母的对应表,在拙编《古希腊哲学》一书后记中可以找到,这里不再重复。这个设想当然也存在着困难,不能尽如人意,但愿能得到多方帮助,能产生出一个适当的方案来。像这样一个方案虽说不上是什么伟业和创举,但我们相信,如若人们想从本文来研究和阐述希腊哲学,它却是推不脱、绕不过的一个关节。我们给自己所提出的要求,实际上是我们不断奋斗着以求其实现的目标。古代外国典籍的翻译,是一个民族为开拓自己的文化前途,丰富精神营养所经常采取的有效手段。这同样是一个不懈追询、无穷探索、永远前进的过程,求知是人之本性。

    “pantes anthropoitou eidenai oregontai phusei”。

苗力田      1989年4月于林园

范畴篇

    【l】 当事物只有一个共同名称,而和名称相应的实体的定义则有所区别时,事物的名称就是“同名异义的”;例如,“人”和“肖像”都可以叫做“动物”,因为这只是它们的共同名称,而和名称相当的实体的定义则是有所区别的,因为如若要定义,指出人和肖像作为动物是什么,那么就得对每一种情况加以适当的定义。

    当事物不仅具有一个共同名称,而且与名称相应的实体的定义也是同一的,那么事物的名称就是“同名同义的”。例如,“人”和“牛”都可以叫做“动物”,这个名称对于人和牛来说是共同的,而且其实体的定义也是同一的。因为如若要定义这两者作为“动物”,各是指什么,那么就得给这两个特殊的名称以同样的定义。

    当事物自身的名称是由某些其他的名称而来,但词尾有所不同,那么这种名称就是派生的。如“语法家”从“语法”一词而来,“勇士”从“勇敢”一词而来。

    【2】语言的表达,或者是复合的,或者是简单的。复合的表达,如“人跑”,“人得胜”;简单的表达,如“人”、“牛”、“跑”、“得胜”。

    其中,有些事物能述说一个主体,但并不依存于一个主体,例如,“人”能述说某一个别的人这一主体,但并不存在于这一主体之中。有些事物则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但并不能述说一个主体(所谓“依存于一个主体”,我并非指像部分依存于整体那样,而是指离开了主体它便不能存在);例如,某种语法知识就存在于心灵这种主体中,但并不述说一个主体。再如,“白”存在于身体这一主体中(因为所有的颜色都存在于身体表面),但并不能述说一个主体。有些事物不仅述说一个主体,而且还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如“知识”既存在于心灵这个主体中,而且还述说“语法”这个主体。有些事物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也不述说一个主体,如某一个别的人和个别的马。这样的事物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也不述说一个主体。一般说来,个体和在数目上单一的事物决不可能述说一个主体。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妨碍它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因为某种个别的语法知识就存在于心灵这个主体中。

    【3】当用一事物来表述作为主体的另一事物时。一切可以表述宾词的事物,也可以被用来表述主体。例如,“人”可以表述某一个别的人,“动物”可以表述人;所以“动物”也可以被用来表述某一个别的人,因为这个个别的人既是人又是动物。

    当一些种是并列的并且有所不同时,属差在种类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动物”和“知识”这两个种。动物的属差是“有脚的”、“两脚的”、“有翼的”、“水栖的”。但这些并不是知识的属差,因为一种知识和另一种知识的区别并不是以“两脚的”来确定。

    但如若有些种隶属于另一些种,那么就没有什么妨碍它们具有相同的属差。因为较大的种可以表述较小的种。所以,宾词的所有属差也将是主词的属差。

    【4】一切非复合词包括:实体、数量、性质、关系、何地、何时、所处、所有、动作、承受。举个例子来说,实体,如人和马;数量,如“两肘长”、“三肘长”;性质,如“白色的”、“有教养的”;关系,如“一半”、“二倍”、“大于”;何地,如“在吕克昂”、“在市场”;何时,如“昨天”、“去年”;所处,如“躺着”、“坐着”;所有,如“穿鞋的”、“贯甲的”;动作,如“分割”、“点燃”;承受,如“被分割”、“被点燃”。

    这些词自身并不能产生任何肯定或否定,只有把这样的词结合起来时,才能产生肯定和否定。因为,所有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必然被看作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而非复合词既没有真实,也没有虚假,如人、白、跑、得胜等等。

    【5】 实体,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存在一个主体之中,如“个别的人”、“个别的马”。而人们所说的第二实体,是指作为属而包含第一实体的东西,就像种包含属一样,如某个具体的人被包含在“人”这个属之中,而“人”这个属自身又被包含在“动物”这个种之中。所以,这些是第二实体,如“人”、“动物”。

    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述说一个主体的名称和定义,也一定能表述一个主体,如“人”能述说作为主体的某个具体的人,也能表述其名称。因为人乃是某个具体的人的表语,人的定义可以用来表述某个具体的人,因为某个具体的人既是人又是动物,而属的名称和定义都能够表述一个主体。

    大多数存在于一个主体中的事物,无论其名称,还是其定义,都不能表述一个主体。但是,虽然其定义不能表述一个主体,但有时却没有什么能妨碍其名称能表述一个主体。例如,“白”就依存于身体这个主体,并被用来表述身体这个主体(因为身体被说成是白的),但白的定义却不能被用来表述身体。

    除了第一实体,所有其他事物,或者都可以被用来述说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或存在于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中。这从一些个别的情况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例如,我们可以用“动物”来表述人,所以我们也可以用“动物”来表述某个具体的人。因为如果不存在可用“动物”来表述的个别的人,那么就不存在可用“动物”来表述的一般的人。其次,颜色存在于身体中,那么也存在于某一具体的身体中,因为如果它不存在于某个具体的身体中,它也就不存在于一般的身体中。所以,所有其他事物,除了第一实体,或者可以被用来述说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或者存在于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中。如果第一实体不存在,那么其他一切都不可能存在。

    属比种更能被称为第二实体,因为它更接近于第一实体,因为如果要说明第一实体是什么,那么,用属去说明就比用种去说明更明白,更恰当。例如,要说明某个具体的人,用人说明就比用动物说明来得更明白。因为前者更接近于某个具体的人,而后者过于宽泛。要说明某棵树是什么,用树说明就要比用植物说明更明白。

    而且,第一实体之所以被认为比其他事物更是实体,就在于第一实体是支撑着其他一切事物的载体,其他事物或被用来表达它们,或存在于它们中。属和种的关系,就如第一实体和其他事物的关系一样。因为属支撑着种,人们是用种来表述属,而决不会反过来用属来表述种。所以,根据这些理由,可以说属比种更是实体。

    属自身,如果没有一个属还兼为种,就不会有一个属比另一个属更是实体,因为并不存在用人来说明个别的人比用马来说明个别的马更为恰当的问题。正如那些第一实体自身一样,不会有某个第一实体比另一个第一实体更是实体,因为不会有某个人比某头牛更是实体。

    除了第一实体,其他事物中只有属和种可以被称作第二实体,因为在所有的表语中,只有它们能够清楚他说明第一实体。如果要说明某个具体的人是什么,或者用属说明,或者用种说明,而且,用“人”比用“动物”说明更加恰当。但是,如果用别的东西来说明,如用“白”、“跑”或诸如此类的其他东西来说明,这对于要说明的事物就不合适了。所以,在其他事物中,只有属和种可以被称为实体。

    由于第一实体乃是其他一切事物的载体,所以,第一实体乃是在最主要意义上的实体,第一实体和其他一切事物的关系,正如第一实体的属与种和其他事物的关系一样,因为其他所有的东西都是被用来表述它们的,你可以说某个具体的人是有教养的,同样也可以说人和动物是有教养的,其他情况也是如此。

    所有的实体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因为第一实体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也不述说一个主体。第二实体显然也是如此: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我们可以用“人”来述说作为主体的某个具体的人,但它并不存在于主体中。因为“人”并不存在于某个人中;同样,我们可以用“动物”来述说作为主体的某个人,但动物并不存在于某个人中。一事物依存于一个主体,并不妨碍我们可以用这一事物的名称来表述一个主体,但是,它的定义不能用来表述一个主体。第二实体的定义和名称都可以用来表述主体。人的定义就可以用来表述某个特殊的人,动物的定义也是如此。所以,实体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

    但这种特性并不为实体所独有,属差也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因为我们可以用“有足的”、“两足的”来述说作为主体的人,但它们并不在主体中,“有足的”、“两足的”并不在人中。用属差来述说的东西,也可以用属差的定义来表述,如,我们可以用“有足的”述说“人”,也可以用“两足的”定义来表述“人”,因为人是“有足的”。

    实体的部分存在于作为主体的整体中,这个事实不必令人担心,这样的部分不是实体。因为当我们说。某物存在于主体中时,并不意味着这些东西是作为部分依存于某物。实体和属差都有这样的特性,全部由它们所表述的东西,都是同名同义的。所有由它们所表述的东西,既有个体,也有属。第一实体从来不表述任何事物,因为它并不述说任何主体,在第二实体中,则可以用来表述个体,而种既可以用来表述属,也可以用来表述个体。同样,属差也可以用来表述属和个体。属和种的定义都适用于第一实体,种的定义适用于属。因为被用来述说表语的,全都可以用来述说主语。同样,属差的定义也能够适用于属和个体。“同名同义的”这个词可用于既有相同名称,又有同样定义的事物。正如在由实体和属差所表述的全部命题中,都是被同名同义地表述着的。

    所有的实体,似乎都在表示某一“这个”,而相对于第一实体来说,它所表明的是一“这个”,更是无可争辩的真理。因为它所表明的东西是不可分割的,在数目上是单一的。从表面上看来,第二实体似乎也同样表明的是某一这个,例如,当我们说到“人”或“动物”时就是这样,但这并不是真的。它更多地表明的是某种性质,它不像第一实体那样,是单一的主体,我们说“人”和“动物”,并不是一件事物而是多种事物。但它们所表明的不是某种笼统的性质,如“白的”。因为“白的”除了表明性质以外,别无所指。而属和种决定了实体的性质,这些性质表明它是什么实体,而且,种所确定的性质的范围要比属所确定的更宽泛。因为说“动物”,就要比说到“人”包含得更多。

    实体自身没有相反者。因为有什么东西能和第一实体相对立呢?例如,某个具体的人或某一具体的动物,它们是不会有相反者的。不仅实体无相反者,而且其他许多事物也没有,如数量,“两肘长”或“三肘长”是不会有相反者的,“10”和其他同类数目也都没有相反者,除非有人说“多”和“少”、“大”和“小”是相反者,但确定的量是决不会有相反者的。实体似乎不具有更多、更少等程度上的不同,我说的意思,并非指实体之间没有更是实体,以及较远于实体的实体(因为这点已经说过了,是有的),我是说,实体自身不容许有程度上的不同,例如,人这同一个实体,就不可能会更多地或更少地是一个人,无论是和他自己比较,还是和别人比较,这个人也不会比另一个人更多地或更少地是一个人,正如一个白色的东西不会比另一个白色的东西更多地或更少地是白色的东西,就好像一个美的东西不会比另一个美的东西更是一个美的东西。也许同一事物的同一种性质,在不同的时间里,会在程度上有所区别,例如,身体的白净,现在就可能比过去更白净;热的东西,在不同的时间里可能会显得或者更热,或者不太热。所以,实体不能被说成更多地或更少地是实体。因为现在的某人不会比从前更是人,其他的所有实体也是如此。所以,实体没有更多或更少的问题。

    实体独有的特征似乎是,在数目上保持单一,在性质上可以有相反的性质。除实体外,其他事物并不具有这种特点:在数目上保持同一,又可容受相反的性质。如“颜色”,虽然在数目上保持同一,但同一种颜色不可能既白又黑,某一行为自身,在数目上是单一的,但不可能同时既是善的又是恶的。除实体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这样。实体不仅能在数目上保持单一,而且能容受相反的性质,如某个人,在数目上始终是同一个人,但他有时白,有时黑,有时发热,有时发冷,有时行善,有时行恶。而其他的事物则不会这样。虽然人们可能会认为,命题和意见有相反者,因为同一个命题可能会既是真实的,又是虚假的,如“他坐着”,当他坐着时,这句话是真实的,但他一旦站起来了,这句话就是虚假的;意见也是一样,当有人坐着时,认为他坐着的意见就是真实的,当他站起来后,如果还坚持这个意见,那么这个意见就是虚假的了。即使承认这一点,但在发生变化的方式上还是有差别的。实体有相反的性质仍是在它自身中发生变化,一事物由热变冷(是发生了性质变化),由白变黑,由善变恶,都是在自身之内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如此,每一可接受相反者的实体都要经历自身变化。而命题和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它们自身都是保持不变的,如果它们有了相反的性质,那是因为事实本身发生了变化。因为“他坐着”这句话始终没有改变,只是由于事实发生了变化,才变得有真实和虚假之分。意见也是如此。因此,就实体在自身之中发生变化的方式来说,具有相反的性质,乃是实体的特点。

    即或有人坚持说,命题和意见是个例外,它们具有相反的性质,这种看法也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命题和意见如果有了这种相反的性质,事实上并不是命题和意见自身,而是某些别的东西发生了变化。因为人们是根据事实自身的存在与不存在,来判别命题的真实和虚假的。命题自身并没有相反的性质,因为绝对不会有什么东西能改变命题和意见的性质,它们自身不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它们不可能有相反的性质。但实体自身则允许有相反的性质,这种相反的性质是在它们自身的意义上被述说的,变得健康以及害了疾病,白以及黑,诸如此类的相反的性质,都是在实体自身的意义上被述说的。所以,实体具有这样的特点,它既在数目上保持同一,而且通过自身变化而具有相反的性质。关于实体我就说到这里。

    【6】 有的数量是间断的,有的是连续的,而且有些数量,其构成部分相互之间具有相对的位置,而有些数量则没有这样的位置。间断的量,如数目、语言,连续的量,如线、面、体,此外还有时间和地点。因为数目的各部分之间乃并不存在一个由数目的各部分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如两个5等于10,但并没有一个使5和5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它们是分离的。也没有一个使3和7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一般地,就数目来说,在它们的各部分之中不可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边界,它们总是分离的,所以,数目是间断的数量。同样,语言也是间断的数量。语言显然是数量,因为它可以用长音节和短音节来度量。我所说的是能产生声音的语言。

    并不存在一个使语言的各个部分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因为并不存在一个使各个音节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它的每一个音节与其他音节都是分离的。

    线是连续的,因为我们发现存在着一个连接其各部分的共同边界。就线而言,这个界限就是点,就面而言,乃是线,因为面的各部分有一个连接的共同界限。相对于体也是一样,体也有一个共同的边界,即线或面。时间和空间也是这样的数量。因为时间的过去、现在与将来是一个连续性的整体。空间是连续性的数量。因为体的各部分占据着空间,而且这些部分具有连接它们的共同边界,空间的部分也是如此。体的每个部分都占据着空间,和体的各部分一样,空间有连接它的各部分的同样界限。所以,不仅时间,而且空间也都是连续的数量,因为它们有连接其部分的共同界限。

    数量由部分构成,这些部分之间或者有着相对的位置,或者没有这样的位置。如线的各部分之间就有这样的位置,因为每条线都位于某处,可以与某条线加以区别,而且可以说出每一条线位于面的位置以及它与哪一部分相连接。同样,面的部分也具有位置,因为可以说出面的每个部分处于哪种位置以及每个部分和哪一部分相连接。对于体和空间也是如此。但数目的各部分之间则不可能有相对的位置或某一特殊的位置,也不可能确定哪些部分是连续的。时间的部分也没有这样的位置,因为时间的部分不能维持住,而不能维持住的东西,又怎么能够有其位置呢?但说时间的部分具有相对秩序倒更合适一些,时间的部分有先后之分。数目也是一样,在计数中,有的数目就是在先的,如1先于2,2先于3,所以,数目的部分也具有相对的秩序,但没有位置。

    语言也是这样,因为语言的部分不能持久存在,人们一旦把它说出来,它也就不能再维持其存在了。所以,语言的部分没有位置,它不能持久存在。因此,有些数量,其部分具有位置,而有些数量,其部分则没有位置。

    只有我们说到的这些事物,才能在严格的意义上叫做数量,其他所有事物被称为数量则是在偶性的意义上说的。当我们注意到某一真正的数量时,我们才把其他事物也叫做数量。如某一白的物体所以被说成是“大的”,乃是因为白色所覆盖的“面”是大的,某一行为或某一运动过程被说成是“很长久的”,乃是因为它们所费的“时间”很长久,因为这些事物就自身而言不能被称为数量。例如,有人会问“这一行为有多长”,而回答所指出的时间乃是行为所费的时间,如“它持续了一年”等等。有人会问“这个白色的东西有多大”,回答所指的是白色所覆盖的面。白色所覆盖的面积有多大,你就会说白色的物体有多大。所以,只有那些我们说过的事物才能就其自身被称为真正的数量。其他事物都不是就其自身被称作数量,而是在偶性的意义上说的。

    数量不会有相反者。所有确定的数量都显然不会有相反者,如。‘两肘长”或“三肘长”,或“面”等类似的事物,就不会有相反者。但有人也许会说,“多”和“少”、“大”和“小”是相反者,但所有这些都不是数量,而是关系。这些事物并不是就其自身被说成“大”或“小”,人之所以这样称它们,乃是相比较而言的。如一座山被说成是小的,而一颗谷粒被说成是大的,这不过是说,这颗谷粒比其他谷粒更大,这座山比其他山更小而已。所以,这里就涉及至到一个外部标准,如果是就自身而言的大或小,那么,一座山就不可能被说成是小,一颗谷粒也不会被说成是大。再者,我们説,在某个村子里有很多人,而在雅典则人很少,虽然雅典的人比村子里的人多出许多倍;我们说,在屋子里有很多人,而在剧场里则人很少,虽然剧场里的人数远远超过了屋子里的人数。“两肘长”、“三肘长”以及其他同类的东西表示的是数量,而“大”或“小”,并不表示数量而主要是表示关系,因为“大”和“小”与外在的标准相关,所以,它们显然是一种关系。

    无论是否把它们确定为数量,它们都没有相反者。因为要知道,它们并不是在自身意义上说的,而是相对于某种外在的东西来说的,所以,它们怎么可能有相反者呢?如若“大”和“小”是相反者,那么,同一主体就会在同一时间具有相反的性质,这些事物就会同它们自身相反。有时会产生同一事物既是大又是小。因为和一事物相比较它是小的,而和另一事物相比较它又是大的,所以,同一事物在同一时间里既是大又是小,因此它在同时就具有相反的性质。但有些事物似乎不可能同时具有相反者,如实体。虽然实体能接受相反的性质,但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既有疾病又很健康,一事物也不可能同时既是白的又是黑的。其他事物也都不可能同时具有相反的性质。如若“大”和“小”是相反的,那么它们应当对自身就是相反的,同一事物在同时就应当既是大又是小,这样它对自身就成为相反的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它不可能对自身是相反的。所以,大和小、多和少并不相反。虽然有人并不把它们叫做关系,而是称为数量,但它们并没有相反者。

    对空间,说它作为数量似乎具有相反者,好像是很有道理。因为人们把“在上”称作是“在下”的相反者。“在下”乃是指在中心的地方,这是由于人们认为,没有什么比从宇宙的极端到中心更远的了。的确,我们在限定所有其他相反者时,都会想到空间。因为我们把那种属于同一种,而且相互之间距离最远的东西叫做相反者。

    数量似乎不允许有更大或更小,如“两肘长”,一个“两肘长”就不会比另一个“两肘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两肘长”。数目也是如此。如没有一个3比另一个3在更大的程度上是3,也不会有一个5比另一个5在更大的程度上是5。不会有一段时间比另一段时间在更大程度上是时间。我们所说的任何东西都没有更大或更小,所以,数量不可能有更大或更小。

    数量最突出的特点,是用“相等”或“不相等”来述说。因为我们可以用“相等”和“不相等”来指所有的数量。如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物体,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时间,同样,我们所提到过的其他数量,都可以用相等或不相等来述说。

    不是数量的东西,就不能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例如,两种气质之间就不能说“相等”或“不相等”,而只能说是否“相同”,白也不能说成相等或不相等,而只能说成是否“相同”。所以,数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可以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

    【7】这样一些事物被称作关系、它们或者通过别的事物、或者与别的事物相关而被述说。如“较大的”就是与别的事物比较而被说成是较大的,因为当我们说某物较大时,就是指它比别的事物大。我们说某物是“两倍”的,乃是说它是其他某物的两倍。其他同类的事物也是一样。还存在着一些属于关系的事物,如习性、状况、感觉、知识、姿态,因为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别的事物来加以说明,而不可能用任何其他方法来说明,一种状况得用另一种状况来说明,一种知识得用另一种知识来解释,一位置得用另一位置来述说,其他属于关系的事物也都是如此。通过别的事物来说明自身的、或者与别的事物相关,都属于关系。如一座山乃是与另一座山相比较而是大的,因此山的“大”就可以说属于关系。“相似”也是通过与其他相同事物的比较而相似,其他一些类似的事物也都可以同样地被说成是关系。躺着、站着、坐着,乃是某种特殊的姿态,而姿态自身是相对而言的,躺、站、坐,它们自身并不是姿态,但它们的名称则是从我们刚才所说到的这些姿态而来的。

    关系有时有相反者,如德性和邪恶就是相反的,这两个词都属于关系范畴。知识和无知是相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关系都有相反者。“两倍”和“三倍”就没有相反者,而且诸如此类的事物都没有相反者。

    关系似乎有时可以允许有更多或更少。“相同”、“不同”、“相等”、“不等”都可以使用“更多”或“更少”这样的字眼。这些词都属于关系范畴。“相同”是指和某个其他东西“相同”,“不同”是指和某个其他东西“不同”。然而,并非所有的关系都可以具有更多或更少等程度的不同,因为“两倍”就不能被说成“更多的”或“更少的”两倍。诸如此类事物都是如此。

    所有的关系都有和它们相互相关的东西。如“奴隶”乃是“主人”的奴隶,“主人”乃是奴隶的主人。“两倍”是指一半的两倍,“一半”是指两倍的一半。“大”是指比某一较小的事物大,“小”是指比某一较大的事物小。所有的关系都是这样。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系词的格或语法的复杂变化会有所不同。例如,知识乃是知识对象的知识,而知识对象是被知识所认知的东西,感觉乃是被感觉对象的感觉,而被感觉对象乃是通过感觉而被感觉到的东西。

    但有时这种相互关系似乎并不存在。一旦出了差错,这种相互关系就不能被正确地表达出来。例如,如若说羽翼是鸟的羽翼,那么这里便没有相互关系,羽翼和鸟并不是相互关系。把羽翼规定为鸟的羽翼,这开头就是用词不当。因为只有在作为有羽翼的生物,而不是作为鸟时,才能说它是有翼的,许多其他的东西并不是鸟,但有羽翼。如若我们使用了恰当的词,相互关系就会马上出现。例如,羽翼乃是有羽翼生物的羽翼,有羽翼生物乃是因为羽翼而成为有羽翼的生物。

    有时,找不到一个合适的词来正确他说明相互关系,这时我们就必须造出一个新词。例如,“船的舵”,而“船的”一同不宜于说明相互关系,因为舵并不必然属于作为船的船,有些船就没有舵,所以,舵和船的关系并不是相互关系,“船”并不是“舵的船”,虽然舵是船的舵。因为这里并没有适当的词,我们就必须造出一个词,以适应这种情况,并且以便说得更精确一些,舵乃是“有舵之物”的舵。如若我们有了恰当的表达,那么这两个同之间便有了相互关系。有舵之物乃是由于它的舵而成为有舵之物。一切其他的类似情况也是如此,例如,规定“头”和“有头的东西”有相互关系,要比规定“头”和“一个动物”有相互关系来得更为恰当。作为动物的动物并非必然有头,许多动物就没有头。理解那些没有适当名称之事物的最佳方法,是把从与原来相关事物得来的名称,应用到与它们有相互关系的事物上,就像上面的例子,“有羽翼的东西”一词就是从”羽翼”一词而来,“有舵之物”就是从“舵”一词而来。

    所以,所有的关系,都有与它们相关的事物,如若对它们加以正确地规定的话。我必须增加这个附加条件,因为,如若相互关联的事物碰巧是以随便的不精确的方式被说出来的,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相互关系了。我是说,只要有适当的名称,事物便会存在相互关系。如若我们从两个并不能说明关系,而且其意义不相于的名称中,拿出一个名称,便不会有相互关系。例如,我们规定“奴隶”和“人”、“两足的动物”或其他这一类的东西相联系,而不是规定它和“主人”相联系,那么便不会有相互关系,因为这里所关联的事物是不确切的。再者,如若两件事物是相互关联的,而且为了说明另一事物使用了适当的词,即便我们撇开它的所有不相干的属性,只要剩下相关联的属性,那么所说的相互关系也会存在。例如,和“奴隶”相关的是“主人”,假如我们撇开他的所有其他不相干的属性,诸如他是“两足的”、“能获取知识的”、或者“人”,而只剩下他作为“主人”的属性,那么,“奴隶”便会有相互关联的事物,“奴隶”意味着是“主人”的奴隶。

    但如若用一个不正确的名称来说明相互关联的事物中的一事物,即便我们除去它的其他属性,只剩下相互关联的属性,那么也不会有相互关系存在。如若把“奴隶”规定为和“人”相关,并把“主人”这一属性从“人”那里拿开,那么在“人”和“奴隶”之间就不会有相互关系存在。如若把“羽翼”规定为和“鸟”相关,并把“有羽翼的东西”的属性从鸟这里拿开,则羽翼便没有相互关联的东西,那么羽翼便不可能有相互关联的东西了。

    所以,应该对相互关系的词作确切的说明,如若已经有了名称,那么便会轻而易举,如若没有适当的名称,我们就得制造一个名称。很清楚,一旦有了适当的名称,所有的关系词都会有相关的事物。

    相关的事物被认为是同时存在的,总的说来这是对的,例如,“两倍”和“一半”就是这样,“一半”存在也就同时意味着“两倍”存在,“主人”的存在也就蕴含了“奴隶”的存在,如若“奴隶”存在,“主人”也必然存在。在所有同类的情况下都是如此。而且,一个不存在了,另一个也必然不存在,例如,没有,‘两倍”便没有“一半”;反之,没有“一半”也就没有“两倍”。在所有同样情况下都是如此。认为相互关系的两个事物同时存在的观点,似乎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正确。因为知识的对象似乎就先于知识而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获得事物的知识之前,事物就已经存在了。因为,我们的知识与知识的对象同时存在只是极个别的情况,或者说绝无仅有。

    如若知识的对象一旦被取消,那么知识自身便不复存在了,但相反的情况则不会出现,如若知识的对象不再存在,也就不可能再有任何知识了,就不会有任何东西可以认知了。但是,即使我们还没有关于某一特殊对象的知识,对象自身也依然存在。例如,使圆的面积等于正方形的面积,如若这也可以被称为知识的对象的话,虽然它作为知识的对象是存在的,但还没有关于它的知识。如若所有的动物都不存在,则根本不可能存在知识,尽管这样,知识的对象却依然存在。

    对于感觉来说也是如此,因为感觉的对象似乎先于感觉活动。如若感觉对象消失了,那么感觉便也会消失。而感觉消失了,则感觉的对象仍然存在,因为感觉首先涉及的乃是被感觉到的物体,然后是感觉在其中发生的物体,所以,如若取消了感觉对象,那么也就取消了物体自身,因为物体自身就是感觉对象。物体不存在了,感觉也会随之而消失。取消了感觉对象,也就取消了感觉。但取消了感觉却不会取消感觉对象。如若动物自身被消灭了,感觉也就会被消灭,但感觉对象仍然存在,诸如物体、热、甜、苦以及其他所有能被感觉到的东西。

    而且,感觉乃是和进行感觉的主体同时存在的,因为动物是和感觉同时存在的。但感觉对象则先于动物和感觉。这样的东西如水、火(动物就是以这些东西为质料结合而成的),在所有这些东西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且先于所有的感觉活动。所以我们认为,感觉对象似乎是先于感觉的。

    实体是否像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不能被说成是相关的,这尚是一个难题。也许对第二实体来说可能会有例外,关于第一实体,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无论是它的整体还是部分,都不可能是相对的。某一个人或某一头牛决不可能是相对于任何其他外在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人或牛。相对于第一实体的部分来说也是如此。某只手并不是相对于其他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一只手,某个头也不是因为其他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一个头,我们把它们叫做某个人的手和头。相对于第二实体也是如此,至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如此,例如,“人”并不是相对于某个外在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人”,“牛”并不是相对于其他东西而被说成是“牛”,“木头”并不是相对于其他东西而被说成是“木头”,但木头作为某人的财产而不是在木头自身的特性上,可以被认为是相对的。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实体几乎不可能是相对的。但有时某些第二实体则可能有例外的情况。例如,“头”指的是某个人的头,“手”是指的某个人的手,这些似乎是相对的。

    如若我们充分地定义了关系的含义,那么要证明没有任何实体是相对的,虽然这并不是不可能的,但的确也是极其困难的。相反,如若我们定义并不充分,如若只有这些事物是相对的(这些事物的存在就在于与其他对象相关),也许便可以找到某个答案。前面的定义无疑地可以适用于所有关系。但事实上,一事物要相对于其他事物来述说,并不等于它就必然是相对的。

    从以上所说,可以看得很清楚,如若有人确切知道某物是相对的,那么他也一定确切知道它是和什么相关。这从事物的表面上就可以看清楚,假如有人知道某一这个是相对的,作为相对的东西和相对于其他事物而存在的东西是同一的,所以他也一定知道和这一事物所相对的其他事物是什么,因为他如若根本不知道它相对的事物是什么,那么他也不可能知道它是不是相对的。这可以用一些个别事例说明。

    假如有人确切地知道某一这个是“两倍”,那么他也一定同时知道它是什么的两倍。假如他不知道它是某个确定事物的两倍,他也就不可能知道它是“两倍”。再者,如若他确切地知道某一这个更美丽,那么他也就必然同时知道,它比什么东西更美丽。所以他不会含糊他说,这东西比不大美丽的事物更美丽。这根本就不是知识,而只是一种假设,只是知道它比不太美丽的东西更美丽乃是不确切的,因为可能并没有什么东西不如它美丽。由此显然可见,确切地知道一事物为关系的人,也一。定会知道和它相关的事物是什么。

    头和手,以及其他这类的东西都是实体,人们不需要必然知道它们和什么东西相关,也能够确切地知道,这些事物在本性上是什么。因为人们并不必确切地知道这个头或这只手是谁的。如果是这样,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些东西以及类似的东西并不是相对的,既然这样,那么肯定实体不是相对的也就是正确的了。对于这样的问题,如若不作出更为详尽的研究便要简述出来,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详细地提出这些观点并不是完全无用的。

    【8】 所谓“性质”,我是指决定某一事物如此这般的原因。性质可以在多种意义上被述说。有一类性质我们叫做状况和习性。状况与习性又有不同,前者比后者更持久、更稳定。各种知识和德性就是状况或品质。因为知识似乎很能持久,而且难以忘记(虽然人们可能只是在中等程度上掌握了知识),除非发生极大的变故,如疾病或其他类似的事情。德性也是一样,如公正、节制以及所有类似的事情,这些德性似乎难以被取代,难以发生变化。而习性则是易于动变的性质,如热和冷、疾病和健原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一个人就是由这些而处于某种特殊的状态,但他很快就会由热变冷,由健康变为疾病缠身。其他同类情况也是如此,除非某习性由于经年累月偶然成为人的本性,它已经根深蒂固,难以改变,那么我们也许就可以把它叫做状况或品质了。很显然,人们倾向于把这样一些更为持久、更不易变化的性质叫做状况。因为那些不能握有知识而且易于变化的人,就不能说他们具有品质,虽然他们在知识方面处于某种坏的或好的习性。状况和习性的差别就在于,后者易于变化,而前者则更持久更稳定。所有的状况、品质也是状态,而所有的习性并不一定是品质,因为有某种品质的人同时就有某种习性,具有某种习性并不拥有某种品质。

    另一种性质是,由于具有这种性质,我们说某人善于拳击,或善于奔跑,或健康,或有疾病,简单他说,人们用这种性质未述说所有天生的能力或无能。我们说某人具有这样的性质,并不是由于某人具有某种习性,而是由于他具有某种天生的能力或无能,使他善于做某种事情或不受某种事物的影响。比如我们说有些人善于拳击或善于奔跑,并不是由于他们具有某种习性,而是指他们拥有一种易于从事某种事情的天生能力,我们说某些人是健康人,是由于他们具有抵抗一般疾病的天生能力,说有些人是多病的人,乃是由于他们不具有这种抵抗疾病的天生能力。硬的东西和软的东西也是一样,说一个东西硬就是由于它具有某种不易被击碎的能力,说它软是由于它不具有这种能力。

    第三种性质指感受的性质和承受。这一类事物如甜、苦、酸,以及所有诸如此类的事物。冷与热以及白与黑也属于这一类事物,这些事物显然是性质。因为拥有它们的事物乃是由于它们而被说成是如此的,如蜂蜜自身即包含有甜,所以被说成是甜的;身体自身即包含着白色,所以被说成是白的,其他同类情况也是如此。

    但是,这类事物被称为感受的性质,并不是因为拥有这些性质的事物以任何方式受到了作用。蜂蜜并不是因为受到了某种方式的作用而被称为甜的。对这一类的其他事物也是如此。同样,热和冷被说成是感受的性质,也不是因为拥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受到了任何方式的作用,而毋宁是我们所说的这种性质对感觉产生了某种作用,因为味觉就是受到了甜或酸的的影响,触觉是受到冷或热的影响,其他同类事物也是一样。

    白色、黑色以及其他颜色虽然被说成是感受的性质,但与我们以上所说过的那些事物并不是在同一意义上说的,它们作为感受的性质主要因为它们是作为感受的结果而产生的。很显然,颜色的多种变化,事实上就是作为某种感受的结果而产生的,因为当人们害羞时就会脸红,恐惧时脸就会变得苍白,如此等等。一个天性羞涩或天生胆怯的人就更是如此,一旦他的身体有了某种习性,他的脸上就会出现相应的颜色。伴随着羞怯所发生的这种身体变化也是由于他的体质构造所造成的,所以说,类似颜色的产生是自然的。所有这一类情况,如果是由于某种经常的持久的作用所引起的,就叫做感受的性质,如果某人皮肤白或黑属于天生的构造,那么它就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正是由于它,我们才被说成是如此这般的人。如若由于长期的疾病或日光暴晒而产生了同样的白或黑,而且将不会轻易改变颜色,甚至终生不变,那么它也可以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我们也是由于它而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但是,那些容易毁坏而且很快就会消失掉的、作为事物结果的状态,却只能被说成是承受,因为人们并不是由于这些状态而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一个由于害羞而变得脸红的人,就不能被说成是红皮肤,一个由于恐惧而变得脸色苍白的人,就不能说他是白皮肤,而毋宁说它们是受了某种方式的作用,所以,这样的事物只能被说成是影响,而不是性质。

    同样地,灵魂也存在着感受的性质和承受,那种作为作用的结果而与生俱来的事物,诸如疯狂或性情暴躁,可以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正是由于这些,人们才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如脾气暴躁的人或疯八而且,那些并非天生、而是由于某种变故引起的疯癫,如若难以根除,或者完全无法治疗,那么我们就说它们是性质,因为人们被说成是这样一类人就是由于它们。但作为变化很快的偶然事件之结果的事物,则只能是感受。例如,若某人因烦恼而发怒,就不能说他是脾气暴躁的人,我们说,他是受了某种事情的影响。所以,这样的情况只能是感受,而不是性质。

    第四种性质是所有事物的形状和外表形式,除此以外,还有直和曲,以及所有这一类事物。正是由于这样的性质,事物才被说成是这样的事物。比如,由于三角或四角,由于直或曲,事物才具有一定的性质。的确,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于它的形状或形式而获得的。“疏松”和“稠密”、“粗糙”和“光滑”,似乎也表明事物性质,但这些词显得并不属于性质,事实上,这些词毋宁说表明的是部分的位置:一件事物各部分相互问如果排列很紧凑,那么它就是“稠密”的,如若事物各部分离得较远,就是“疏松”的,如若某事物的各部分沿直线排列,就是光滑的,如若它的各部分有些部分竖起,而有些部分则竖得更高,就是粗糙的。

    也许还有其他性质,但主要意义上的性质我们都已经说我们说到的这些都是性质,那些或者因它们而得名,或依赖于它们的事物便在某些方面被说成是这样的事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几乎在所有情况厂,事物的名称都是从其性质的名称而取得的。比如,一个人由于“白”的性质,就被说成是白净的;由于“有教养”而被叫做有教养的;由于“公正”而被称为公正的,在其他同类情况下也是如此。

    但是,有时有些性质本身就没有名称,因此也就不可能从它们产生出派生词来,比如善跑者、拳击家的名称就不是从性质而来,而是从其天生的能力获得的。因为这些能力并没有一个特别的名称,但各种关于它们的知识有名称,我们就根据这些知识的名称而把某人称作拳击家或角斗士。我们用知识的名称来表示习性,每种知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拳击术、角斗术,而那些具有这种习性的人就是从这种知识的名称而得到自己的名称的。有时,虽然某一性质具有十分确定的名称,但具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却并非从这种性质的名称而得到自己的名称,比如作为德性的结果,我们说某人是善良的,我们说他善良乃是因为他有德性,善良这个同并不是从德性这个词派生出来的。不过,这一类的事情并不常有。所以,那些所谓有性质的事物,或者是从所说的性质而获得名称,或者在其他方面出之于它们。

    性质具有相反者,此如公正和非公正是相反的,白与黑是相反的,等等。那些由此而具有性质的事物也是这样,比如公正的事物和不公正的事物是相反的,白的东西和黑的东西是相反的。但并非所有的性质都是如此,比如红的或黄的,或任何这一类的颜色,就没有相反者,虽然它们都是性质。

    两个相反者中,如若其一是性质,那么另一也是性质。只要我们比照一下其他的范畴就会十分清楚:不公正和公正是相反的,公正自身是性质,所以不公正也是性质。因为不公正并不属于其他范畴,如数量、关系、地点,或者任何其他范畴,一切属于性质范畴的其他相反者也都是这样。

    性质可以有更多或更少。因为,一个东西可以被说成比另一个东西更白或没有另一东西白,一事物比另一事物更公正;某一个别事物可以更多地具有某种性质,白的东西可以变得更白。但并非所有的性质都是这样,只有大多数的性质是如此。如若说公正自身或任何其他刁性有程度上的不同,那么困难就会产生出来,并引起争论,有的人认为公正自身或健康自身毫无疑间是存在着程度上的不同的。他们说,一个人可以比另一个人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健康或公正,对于有教养或其他习性也是如此。但无论如何,这些具有性质的事物有程度上的差别乃是无可置疑的。一个人可以比另一个人更有教养或更公正、更健康,对于其他的情况也是如此。

    但三角形和正方形似乎没有程度的差别,其他的任何形状也不存在程度上的不同,因为,所有的三角形或圆形都符合“三角形”或“圆形”的定义。那些不符合其定义的事物也没有一个比另一个更多或更少地是“三角形”或“圆形”,一个正方形不会比另一个长方形更是一个圆形,因为它们都不符合圆形的定义。简单他说,如若两件事物都不符合某一确定的定义,那它们根本就不能进行比较。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性质都允许有程度上的不同。

    以上所说的这些特性并不为“性质”范畴所独有;但只有“性质”范畴可以使用“相同”或“不同”这样的词。因为一事物和另一事物相同只是就某种性质而言的。所以,性质的独特之点就在于它能使用“相同”或“不同”这样的词。

    如若有人说,在说明性质时,事实上我们列举了许多属于关系的词,对此我们不必担心。因为我们把状况和习性说成是关系词。事实上,在几乎所有情况下,“种”都是相对于某事物来说的;但个别事物并不是这样,因为知识作为种在本性上是相对于某一外在于它的事物而说的,因为知识乃是某事物的知识。但个别的知识并不能这样加以说明,例如,我们就不能用某种事物来述说语法的知识或音乐的知识。因为如若它们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关系,那么只能相对于它们的种或知识而被看作是关系。也就是说,我们把语法叫做某事物的知识,而不是某事物的语法;把音乐叫做某事物的知识,而不是某事物的音乐。

    所以,个别知识并不属于关系范畴,人们由于拥有这些个别的知识而被看作是这样的人。这些个别知识是人们所拥有的东西,而不是“种”或一般的知识,所以人们被称为“熟练的”或“老练的”。由于这些个别的情况我们便被认为有这样的性质,所以,这些个别的知识自身当然属于性质范畴,而不属于关系范畴。而且,如若某事物碰巧既是关系又是性质,那么把它归属到这两类范畴就完全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了。

    【9】动作与承受,既有相反者,也有更多或更少。例如,加热与冷却相反,被加热与被冷却相反,令人快乐与令人痛苦相反。所以它们可以有相反者。而且,它们有更多或更少等程度上的不同,因此可以更热或不太热,或被弄得更热或不太热。所以动作与承受都可以有更多或更少等程度上的差别。

    关于这两个范畴就说到这里。我们在前面谈到关系范畴时,谈到过所处范畴,这样的词是从与它们相关的属性获得其名称的。而何时、何地、所有这样的范畴很容易说明白,所以,我除了在开头说过的话外,就不再多说什么了。“穿鞋的”、“贯甲的”表示“所有”,“在吕克昂”表示地点,如此等等。

    【10】 关于所提出的这些范畴,我们已经说得够多的了,接下来我们必须讨论对立,以及对立这个同的多种意义。对立有四种意义:1、有相互关系的两事物是对立的。2、两个相反者是对立的。3、缺乏与具有是对立的。4、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是对立的。概括他说,有相互关系的事物的对立,如“两倍”和“一半”,相反者的对立,如“好”和“坏”,缺乏与具有的对立,如“盲”和“视力”,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的对立,如“他坐着”和“他没坐”。

    相关事物的对立者就是以所属表示的对立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与之相关的事物。例如,“两倍”正好是一半的两倍;再者知识和知识的对象也是属于关系范畴的对立者,所以知识正好就是知识对象的知识,而知识对象也正好是与它相对立的知识的知识对象,因为知识对象是通过知识而被称为知识对象的。所以,属于关系范畴的对立物正好是与它相对立事物的对立物。

    但是,属于相反事物的对立物,则决不可能是与它们相反事物的对立物,虽然它们是另一事物的相反者。因为好不是坏的“好”,而是坏的相反者;白不是黑的“白”,而是黑的相反者。所以这两种对立完全是互不相同的。但是,如若两个相反者的某一个必然在本性上属于它们在其中生成的事物,或者它们所表述的事物,那么就不可能有中间物介乎于这两个相反者之间。例如,疾病和健康在本性上存在于动物的身体之中,两者必有其一属于某一动物的身体,或者是疾病,或者是健康;另外,奇数和偶数在本性上表述数,两者必有其一属于数,或者是奇数,或者是偶数。不可能有中间物介于疾病和健康或奇数和偶数之间。但是如若一方或另一方并不必然属于某事物,那么在两者之间就会存在中间物。例如,黑和白在本性上存在于身体之中,但两者的某一方并不一定属于身体,因为身体并非必然要么就是白的,要么就是黑的;另外,好和坏被用来表述人以及许多其他事物,但是这两者的任何一方并不一定属于它们所表述的那些事物,因为并非任何事物要么是好的,要么就是坏的。介于这两者之间的,还可以有某种中间物,如灰色、黄色以及所有其他颜色就介乎于白色和黑色之间,在好和坏之间存在着既非好也非坏的事物。有时候,中间物有名称,在白色和黑色之间的中间物有灰色、黄色等名称;但有时中间物就难以找到一个名称,这就得采用否定两个极端的名称来规定中间物,如既非好也非坏,既非公正也非不公正。

    缺乏和具有是就相同事物而言的,如“盲”和“视力”都是相对于眼睛而说的,一般而论,这两者都是就拥有它们的事物在本性上所有的东西而言的,所以,可以拥有某种能力的东西,一旦在这一能力本应有,而且即使在失去时也应当有,事实上却完全没有时,我们就可以说这一能力是缺乏的。所以,那些本来就无牙齿或没有视力的东西就不能说缺牙或盲。本来应有牙齿或有视力,而且既使在没有了这些东西时也应当有牙齿或有视力,然而事实上并没有牙齿或视力,这时我们才能使用“无齿”、“盲目”这样的词。因为有的动物天生就没有牙齿或视力,这些动物就不能说是缺乏牙齿或盲目的。

    拥有或没有某种能力并不等于具有或缺乏。例如,“视力”是具有,它的对立面“盲”是缺乏,但“视力”和“有视力”并非同一回事,“是盲的”和“盲”也不是同一回事。因为“盲”是一种缺乏,而“是盲的”则是一种损失。“是盲的”本身并不是缺乏。而且,如若“是盲的”与“盲”是同一回事,则这两者所表述的也是同一回事。但这是决不可能的,一个人可以被说成是盲的,却不可以被说成是“盲”。

    处于缺乏的状况和拥有某种能力,这两者是对立的,正如“具有”与“缺乏”是对立的一样,而且其对立的方式也是相同的。“是盲的”与“有视力”是对立的,就像“盲”与“视力”是对立的一样。

    在命题中,被肯定或被否定的事物自身,并不就是肯定或否定。“肯定”意味着“肯定命题”,“否定”意味着“否定命题”,但是,在命题中被肯定或被否定的事物是一件事实,而不是命题。然而,我们所肯定和否定的事物则可以在同样的意义上被称为对立,因为这里的对立方式是同样的,正如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是对立的一样,如对立命题“他坐着”和“他没有坐着”,命题所表达的事实,“坐着”和“没有坐着”也是对立的。

    显然,“具有”与“缺乏”之间的对立,和有相互关系的两事物之间的对立不同,因为这两者无论哪一个都不能借助于它的对立面来说明,视力不是盲的视力,而且也不能在其他方面说它们两者相互关联,我们也不能把盲说成是视力的盲,盲是视力的缺乏,并不是视力的盲。而且,所有的关系都有相关者,所以,如若盲属于关系范畴,那么它和与它相关的事物之间便有相互关系,但是它却并没有与它相关的东西,因为视力不是盲的视力。

    缺乏和具有并不像相反者那样对立着,这可以从以下事实看清楚:对于其间不存在中间物的相反者来说,两者必有其一是在本性上在其中生成并且被用来表述它的事物,因为只有两者之中必有其一是能接受它们的事物,才会没有中间物,如疾病和健康,奇数和偶数。但是,在存在着中间物时,两者的一方或另一方就并不一定属于任何事物,并不一定所有能接受这些性质的事物要么就是白的,要么就是黑的,或者要么就是热的,要么就是冷的。因为在这两者之间还会存在着中间物,而且,只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两者之中有一方并不一定属于能接受它们的事物,这时才会有中间物,除非有一方在本性上即属于某一事物,如“是热的”属于火,“是白的”属于雪。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反者的一方,而不能随便是任何一方,必然存在于事物之中,因为火不可能是冷的,雪不可能是黑的,所以,相反者的一方并不必然存在于能接受这种性质的任何事物之中,只存在于这一方本性上所属的事物,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只是两者中的确定的一方,而不是随便任何一方,必然存在于其主体之中。

    但是,这一切并不适用于缺乏和具有。因为,这两者的某一方并不必然属于能接受它们的事物,对于本性上并不需“有视力”的事物来说,既不能说它是盲的,也不能说它有视力。所以,这两者并不属于没有中间物的那种相反者,但也不属于有中间物的那种相反者,因为有时这两者中必有一方属于能接受它们的一切事物。如若一事物本性上应有视力,那么我们就说它有视力,或者是盲的,但它并不确定是这样,并不一定是这样,只是偶然是这样,即它并不一定有视力,也不一定是盲的。它必然或是这样,或是那样,但对于有中间物的相反者来说,两者中某一方并不必然属于任何事物,而只属于某些事物,属于某一确定的事物。所以很清楚,缺乏和具有之间的对立的两种方式和相反者对立的两种方式互不相同。

    对于相反者来说,两者可以相互变化为对方,而其主体始终保持同一,除非两个相反者的一个在本性上属于某物,如“‘是热的”属于火。健康可以变为疾病,白可以变为黑,热可以变为冷,好可以变为坏,坏可以变为好。因为当给一个坏人介绍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新的思维方式时,他便可以有些改进,也许进步甚微,但他一旦有了进步,即使进步很小,他也还可以有更大的进步,甚至完全改变。因为人总是更容易倾向于德性,尽管在开始时进步微乎其微,所以,他是可以有更大进步的。如若是这样,这个过程不断进行,最终他便会变得具有相反的品质,假如时间允许的话。然而,对于具有和缺乏,不可能产生相互变化。因为变化只能出现在从具有到缺乏之中,却不能出现在从缺乏到具有之中。一个盲了目的人,就不可能再恢复视力,一个秃了头的人再不能生出头发,一个掉了牙的人,也不能再长出牙齿。

    显然,我们以上所涉及到的这些对立的方式,和肯定与否定的对立并不一样,对于这两者来说,对立双方必有一方是正确的,而另一方必然是错误的。而其他的对立,如相反者的对立,相互关系之间的对立,缺乏和具有的对立,则不是这样。例如健康的对立面是疾病,这两者是相反者,它们既非真实,也非虚假。缺乏和具有也是这样,如盲和视力。概而言之,不把词和词结合起来,就不可能有真实或虚假产生。而以上所提到的那些对立都不过是一些没有结合的词。

    但是,一旦相反的词成为对立命题中的组成部分,那它们就似乎特别有权要求这个特性。“苏格拉底生病了”和“苏格拉底健康良好”是相反命题,但我们在这里,仍然无法确定两者之中必有一方真实,另一方必然虚假。因为如若苏格拉底确有其人,那么便有一方是真实的,另一方是虚假的,但如若苏格拉底是个乌有先生的话,那么这两个命题便都是虚对具有和缺乏构成的命题来说,如若苏格拉底根本不存在,则两个命题都不是真实的,如果他存在,两个命题也并非必有其一真实,另一虚假。在具有和缺乏意义上的对立命题,如“苏格拉底有视力”和“苏格拉底是盲的”,如若苏格拉底确有其人,那么并不一定一个命题必然是真实的,另一命题必然虚假。因为他也许还没有发展到一个人该有视力的阶段,所以,这两个命题都是虚假的,就像他并不存在时两个命题都是虚假的一样。

    我们再回到肯定和否定上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他存在与否,我们都可以说,必然有一个命题是虚假的,另一命题是真实的。假如苏格拉底确有其人,必然不是“他生病了”真实,就是“他没有生病”真实;必然不是“他生病了”虚假,就是“他没有生病”虚假。假如他并不存在,情况但是一样。因为假如他不存在,那么“他生病了”便是虚假的,“他没有生病”则是真实的。所以,在肯定和否定意义上的所有对立命题,必有一个命题是真实的,一个命题是虚假的。

    【11】善的相反者必然是恶,用归纳法便可以证明这一点。健康的相反者是疾病,勇敢的相反者是懦怯,如此等等。但某种恶的相反者,可能既是一种善,又是某种恶,例如,“不及”是恶,它的相反者“过度”也是恶,而“中道”是一种善,但它与这两者是在同样程度上的相反者。不过这样的情况是极少的,一般说来,恶的相反者是善。

    但这并不能必然推出:如若两个相反者有一方存在,另一方也一定存在。假如所有的东西都十分健康,那么将只存在健康,而不存在疾病。再如,所有的东西都是白的,那么将只有白,而没有黑。“苏格拉底生病了”与“苏格拉底健康良好”是相反的,由于这两者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事物中,因此,如若相反者的一方存在,则另一方就不可能存在,假如事实上他是健康的,则他生病便不是事实。

    显然,性质截然相反的两事物必然同属或同种。健康和疾病同属于生物的身体,白和黑的主体是需进一一步说明的身体。同样,公正和不公正的主体是人类的灵魂。

    此外,两种相反的性质,必然地或者同属一个种,或者分属相反的种,或者它们自身即是种。白与黑就属于同一个种——颜色;公正和不公正属于两个相反的种——德性和邪恶;善和恶不属于别的种,它们自身即是种,并且具有从属的属。

    【12】一事物是“在先”的有四种意义,最基本、最主要的意义是相对于时间来说的,所以,一事物比另一事物在时间上更长久,我们就说它更年长、更古老。

    其次,当存在的次序被确定,并且这个次序不能颠倒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在先”这个词。在数目中,“1”先于“2”,因为假如“2”存在,便可以推出“1”必然存在;相反,我们并不能从“1”的存在推出“2”也存在。因此,在这里,存在的次序是无变化、不能颠倒的,在一个不能颠倒的序列中,我们把前面的事物看作是“在先”的。

    再次,“在先”这个词是相对于任何次序而说的,如在科学中、在讲话中就是这样。在论证的科学中,有的在先,有的在后,如几何学的元素点、线等等,就先于命题;同样,在语法中,字母先于音节;在讲话中,开场白先于叙述,除了这三种意义外,似乎更优秀的东西,更令人尊敬的东西,在本性上也被说成是“在先”的。所以,人们一般在说到他们所尊敬的人时,总是把他们看作在自己心目中占有优先位置的人。但是这种用法似乎是最牵强附会的。

    “在先”可以在这几种意义上被述说,除了这些外,似乎它还有一种含义。在两件相互蕴含的事物中,作为原因的事物,可以被看作在本性上先于另一事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事例。例如,某人存在这一事实,就蕴含了肯定他存在之命题的真实,反之亦然。如若他存在,则肯定这一事物的命题便是真实的;如若这个命题是真实的,那么我们便可以推出这个人必然存在。但真实的命题不是一个人存在的原因,然而他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说,似乎是这一命题真实的原因。因为后者的真实或虚假乃是根据一个人是否存在来判断的。所以,使用“在先”这个词似乎有五种不同的意义。

    【13】 “同时”,在最基本、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是指发生在同一时间里的事情,它既不在另一事情之先,也不在其之后,那么我们就说这两者“在时间上同时”。“同时的”在本质上也指两件互为原因或互不为原因的事情。例如,“两倍”和“一半”就是这样,因为这两者是相互依赖的。两倍存在,一半也存在;一半存在,两倍也存在。再者,两者互不为原因的事情也可以被说成是“同时的”。

    在同一个种里,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那些属,在本质上也被说成是“同时的”,我是指按照相同的分类方式加以区别的那些属,即“会飞的”这个属在本性上和“水栖的”、“陆生的”这两个属是“同时的”。因为这些属都是在同一个种里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这些属都统一在“动物”这个种里,它们是按照同样的分类方式而加以区分的,而且没有哪一个属在先,哪一个属在后,所以,这些属在本性上乃是“同时的”。这些属的每一个种还可以继缤区分为更小的亚属,同理,这些亚属也可以被说成是“同时的”。种先于属,即是说,存在的这种次序是不能颠倒的,如若“水栖的”这一属存在,则“动物”这个种也存在,但假如“动物”这个种存在,则并不一定有“水栖的”这个属存在。

    所以,我们把两者互为原因、或互不为原因的事物以及属于同一种内被相互区分开并且相互对立的那些属,说成是同时的。而“同时”这个词的一般意义,则是指那些在同一时间里发生的事情。

    【14】 运动有六种:生成、毁灭、增加、减少、变化以及位移。显然,除了有一种运动是个例外,其他的运动相互间都是有区别的。毁灭不是生成,增加并非减少,也不意味着位移。相对于其他运动亦复如此。但对于变化来说,可能有人会反对说,一个主体发生变化时,仍是由于其他某种运动的作用而发生的变化。然而这并不是正确的。因为,一切作用,或者说大多数作用,会在我们身上产生一种与其他几种运动截然不同的变化。因为受到作用的事物,并不一定要经历增加或减少,或诸如此类的其他某种运动。所以说,变化乃是一种和其他运动形式不同的运动。如果它和其他的运动相同,那么被改变了的东西便会同时被增加或被减少,或受到某种别的运动的作用。但情况并不是这样。而且,被增加的东西,或者易于经受其他运动影响的东西,并不一定有变化。有些事物有增加,但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例如,将一个磐折形加到一正方形上,那么正方形的面积有所增加,但形状井没有发生变化,它仍然和从前一样是正方形。其他的同类情况也是如此。所以,变化和增加乃是两种不同的运动。

    一般地说,静止是运动的相反者。特殊的运动形式有自己特殊的相反者,毁灭是生成的相反者,减少是增加的相反者,位移似乎和静止在同一地方不动是相反者,但是,在严格的意义上说,也许逆向的位移才是相反者,如向上的位移与向下的位移相反,向下的位移与向上的位移相反。但是。对于以上所提到的这些运动形式中的变化来说,就很难说它的相反者是什么。它似乎没有相反者,或者说,它的相反者是“性质保持不变”,或者是“朝相反性质的变化”,正如我们说位移的相反音是“在同一地方静止不动”或“逆向的位移”一样。变化就是指性质的改变,所以,我们可以说性质变化的相反者,乃是“性质保持不变”,或者“朝相反性质的变化”。白是黑的相反者,所以,变白是变黑的相反者,因为一事物由于性质发生改变而变化为相反的事物。

    【15】 “所有”在多种意义上被使用。“所有”,首先是指作为一种习性和状况,或其他性质,因此我们”有德性”、“有知识”。其次,“所有”被用于数量,如人所有的高度,我们说某人身高“有”三肘或四肘长。再次,“所有”被用于衣物服饰,如某人“有”一件大氅或一件外衣。而且,我们还用“所有”来指我们身上某个部分所有的物件,如手指上的成指;我们还用“所有”表示身体的部分,如人“有”手和脚。“所有”还被用来说明容器,如装酒的瓶厂和量具里“有”酒,谷物量具里“有”麦子。“有”还被运用于财产:我们“有”房子,“有”土地。一个人也可以被说成“有”妻了,或“有”丈夫,但这个意义似乎有些牵强附会,因为“有妻子”并不是指别的,而只是说他娶了她。

    “所有”一词也许还有许多别的意义,但常见的意见我们都已经指出来了。

    *peri Hermeneias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秦典华 译)

解释篇

    【1】 我们先来定义名词和动词,然后再来解释否定、肯定,命题以及句子各是什么意思。

    口语是内心经验的符号,文字是口语的符号。正如所有民族并没有共同的文字,所有的民族也没有相同的口语。但是语言只是内心经验的符号,内心经验自身,对整个人类来说都是相同的,而且由这种内心经验所表现的类似的对象也是相同的。但是,我们已经在关于灵魂的论文里讨论过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与我们目下所进行的研究有所不同。

    有时,我们心中的思想并无正确和错误可言,有时则必然正确或者必然错误。语言也是这样,通过结合与分离它才会产生正确和错误,名词和动词自身,正像没有结合或分离的思想一样,如“人”,或“白”,如若不再增加什么,那它便既不是正确的,也不是错误的。我们可以用“羊——牡鹿”一词来说这一点,这个词有所指,但若不加上“是”或“不是”,则无论它是一般的时态还是某种特殊的时态,都无所谓正确或错误。

    【2】 名词是因约定俗成而具有某种意义的与时间无关的声音。名词的任何部分一旦与整体分离,便不再表示什么意义。例如“好马”,“马”本身并不表示什么,正如它在“一匹良种马”这个短语中不再表示什么一样。但必须说明的是,简单名词与复合名词不同,简单名词的部分不表示什么,而复合名词的部分则有所表示。不过,如若与整体分离,那也会不表示什么了,如“海盗船”,“船”这词本身就不表示什么。

    我们已经说过,名词的意义通过约定俗成而来,声音本身并非名词,只是在它作为一种符号时才能成为名词,例如,野兽所发出的那种含糊不清的声音虽然具有一定意义,但这种声音并不是名词。

    “非人”不是名词。这样的词我们还无法用一个确定的名称来表示,它既不是句子,也不表示否定,我们就把它叫做不确定名词。因为这一类词既可用来表示存在的事物,也可表示不存在的事物。

    “菲罗所有的”、“给予菲罗”以及类似的情况,并不是名词,而是名词的格。我们要像给名词下定义一样,来定义所有的格。即使加上“现在是”、“过去是”或“将来是”,它们并不能形成或者真实或者虚假的命题,就像名词本身一样。因为。“菲罗的是”这样的表达,既不能构成一个真实的命题,也不能构成一个虚假的命题。“菲罗的不是”也同样如此。

    【3】动词是不仅具有某种特殊意义而且还与时间有关的词。动词的部分没有独立的意义,它只是表示由其他事物所述说的某种情况。“动词与时间有关”是什么意思呢?举例说明,“健康”是名词,也可以作为动词,因为这个动词除了它自身有一定意义外,还表示现在所存在的这种样子。所以,动词表示的只是由其他事物所述说的某种情况,例如,由主项所述说的某种情况,或在主项中被述说的某种情况。

    “尚未康复”与“无病”这样的词不是动词,虽然这些词与时间有关,而且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用作谓项,但我们没有确定的名称来表示这样的显然不同的词,我们就把这样的词叫做不确定动词,因为这样的词既可以用来表示不存在的事情,也可以用来表示存在的事情。

    同样,“已康复”与“将康复”也不是动词,而是动词的时态,动词与时态的区别是,动词表示现在的时间,而时态则表示除现在时间以外的一切时间。

    动词本身便是个词,并且有一定意义,因为说话的人一旦停止了他的思想活动,听话的人,其心灵活动也跟着停止。但是,动词既不表示肯定也不表示否定,它只有在增加某些成分后,不定式“是”、“不是”,以及分词“是”才表示某种事实。它们自身并不表示什么,而只是蕴涵着某种联系,离开所联系的事物,我们便无从想象它们。

    【4】句子是一连串有意义的声音,它的每个部分都有其独立的意思,但只是作为表达,而不是作为肯定命题或否定命题。我的意思是说,比如“人”表示某事物,但并不表示人是否存在。但如若增加某些成分,它就会成为肯定命题或否定命题的一部分。“人”的单个音节根本不能表示任何东西,如mus(老鼠)一词中的us就不能表示任何东西,它只是一种声音。而在复合词里,音节就具有某种意义,但就像我们以前说过的那样,它自身并不是独立的。

    所有句子都有意义,不过,并不是作为工具,而是如前所说是约定俗成的。并非任何句子都是命题。只有那些自身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句子才是命题。真实或虚假并不为任何句子所有,例如祈祷就是既无真实也无虚假可言的句子。我们现在研究的只是命题,而撇开其他类型的句子,因为对这些句于的解释主要属于修辞学或诗学的范围。

    【5】 第一类简单命题是肯定命题,第二类简单命题是否定命题,但是如前所说,其他命题都是结合而成的。

    所有命题都含有一个动词或一种动词的时态,甚至“人”的定义,如若不增加“现在是”、“过去是”、“将来是”或某些这一类的词,那么它就根本无法形成命题。“有脚的两足动物”如何便是一而不是多呢?连续不断说出这些词并不能使它们构成一个统一体。但这个问题属于和现在的研究不同的领域。

    那些陈述了单一事实,或者通过结合而形成的单一事实的命题是单一命题。那些陈述了多个事实或者其各个部分并没有连结起来的命题乃是复多命题。

    名词和动词只是一种表示,因为只有名词或动词,并不能作出有任何意义的陈述,无论是回答某一问题的陈述,还是对自己意见的陈述。

    在各种命题中存在着简单命题,如肯定某事物的某种东西,或否定某事物的某种东西,另一种是复合命题,如由简单命题构成的命题。简单命题是一种有意义的表述,它肯定或否定某一事物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

    【6】肯定命题是肯定某事物属于另一事物,否定命题否定某事物属于另一事物。

    既然有可能将把握的事情说成是不曾把握的,把不曾把握的事情说成把握了的,而且在现在以外的时间里也同样如此,那么,有人肯定过的事物,必定也可以加以否定,有人否定过的事物,必然也可以加以肯定,所以,肯定命题便有与其对立的否定命题,否定命题也有与其对立的肯定命题。所有这样成对的命题,我们称之为矛盾命题,矛盾命题的主项和谓项必须相同,而且相同的词不应当是“同名异义的”。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其他附加条件以对付难缠的诡辩派所提出的疑难。

    【7】 有些事物是全称的,有些事物是单称的,我的意思是说,全称可以被表述为多数主体,如“人”,单称则不能这样,如“加里亚斯”。

    无论是肯定命题还是否定命题,必然或者具有全称主项,或者具有单称主项。若两个命题,一个为肯定命题,一个为否定命题,两者在形式上都是全称的,都具有一个全称的主项,那么这两个命题便是“相反”命题。形式上是全称的,都具有一个全称主项,是指诸如“所有的人都是白的”这样的命题,另外,也指“没有人是白的”这样的命题。但是,如果两个命题虽具有全称主项,然而在性质上却不是全称的,这两个命题就不是“相反命题”,虽然有时它们所指的意思是相反的,例如,“人是白的”与“人不是白的”,主项“人”是全称的,但这两个命题本身都不是全称的,因为这两个命题都不含有“所有的”这种词,但“所有的”并不就表示主项是全称的,而只有主项是全称的,整个命题才是全称的。但是,如若主项和谓项都是全称的,则所得出的命题便会是虚假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肯定命题决不可能会是真实的,如“所有的人是所有的动物”,便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如若两个命题的主项相同,肯定命题的主项是全称的,否定命题的主项不是全称的,那我们就把这两个命题称为相对立的矛盾命题,如“所有的人是白的”和“并非所有的人是白的”,以及类似的命题。再如,“有些人是白的”,在我所说的矛盾意义上,就与“没有一个人是白的”相对立。如若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都是全称的,即在这两种情况下主项都具有全称的特点,则这两个命题便是相反命题。所以,“所有的人是白的”或“所有的人是公正的”,与“没有人是白的”或“没有人是公正的”并不是矛盾命题,而只是相反命题。

    我们可以看到,相反命题不可能同时是真实的,但有时一对相反命题的矛盾命题则可能同时是真实的,虽然它们的主词是相同的。例如,“并非所有的人是白的”和“有些人是白的”,这两个命题可以同时都真实。但是,一对矛盾命题,如若主项是全称的,而且命题的性质也是全称的,那么这一对命题,就必然一个是真实的,一个是虚假的。对于主项是单称的矛盾命题也是如此,例如,“苏格拉底是白的”和“苏格拉底不是白的”。但是,如若两个命题在性质上并不是全称,而只是主项全称,便不会有一个命题真实或一个命题虚假的情况产生。因为我们完全可以真实他说,“人是白的”,“人不是白的”;“人是美的”,“人不是美的”。如若一个人丑陋,他便不是美的,即使他将会变美,但他现在还不美。这个观点看起来与理性相违背,因为“人不是白的”似乎等于“并非人是白的”。但是在事实上,这两个命题的意义并不相同,而且两个命题也不可能同时为真或同时为假。

    很显然,与一个单一的肯定命题相对应的否定命题自身,也一定是单一的。即,这个否定命题所否定的事物正是肯定命题所肯定的同一事物,同一主项,而且,无论这两个主项是全称的还是单称的,无论这两者是采用全称的形式还是不采用全称的形式。“苏格拉底是白的”与“苏格拉底不是白的”,就是这样构成的一对命题。但如若否定的是其他任何事物,或者主项自身发生了变化,虽然谓项没有变化,那么这个否定命题便与肯定命题不是相对应的命题了,而是与另外一个不同的命题相对应。例如,“并非所有的人是白的”与“所有的人是白的”相对应,“没有人是白的”与“有些人是白的”相对应,“人不是白的”与“人是白的”相对应。

    我们已经说明,单一的否定命题是以我们称之为矛盾命题的方式,与单一的肯定命题相对立,而且说明了它们是哪一些命题。我们区分了相反命题与矛盾命题,并且解释了相反命题有哪些。我们还证明了两个相对立的命题,并不必然总是一个真实、一个虚假,此外,我们还指明了其中的原因,井解释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命题真实,另一个命题则是虚假的。

    【8】 如若肯定命题或否定命题陈述的是某一事物的某一事实,那么便是单一命题,无论它的主项是否全称,也不论这种陈述是否具有全称的性质。例如,如果“白的”一同只有一种意义,就可得出这些单一命题:

    所有的人是白的——并非所有的人是白的,

    人是白的——人不是白的,

    没有人是白的——有些人是白的。

    如若一词项有两种意义,而这两种意义并不能结合为一种意义,则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便不是单一的。比如我们可以用“外表”这个词来指人和马,因此,“外表是白的”就不是一个而是两个肯定命题,“外表不是白的”也一样,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否定命题。因为“外表是白的”这个命题,真正的意思是说,“马和人都是白的”,而这个命题就等于说“马是白的”,“人是白的”。若这两个命题不止一种意义,而且不形成一个单一的命题,那么“外表是白的”便一定不止一种意义,否则,便什么意义也没有,因为某一个别的人并不是一匹马。所以,在两个对立的矛盾命题中,并不一定一个真实,另一个虚假。

    【9】 关于现在或过去所发生事情的判断,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必然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无论是关于普遍的全称命题,还是关于个别的单称命题,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总要或者真实,或者虚假。但适用于普遍的非全称命题则并不一定是这样。关于这些我们已经说过。

    但关于将来事件的单称命题则有所不同。因为,如若所有的肯定命题以及否定命题或者真实,或者虚假,那么,所有被断定的属性就必然或者属于被给定的主体,或者就不属于它。因为当一个人说一事件将会发生,而另一人说它不会发生,如果全部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必然其一为真实,其一为虚假,那么很显然,其中一人说的是真实的,而另一人说的是虚假的。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命题不可能同时为真。如果说一事物或者是白的,或者不是白的,这是真实的话,那么这一事物就一定或者是白的,或者不是白的。如果这一事物或者是白的,或者不是白的,那么,或者肯定它是白的命题真实,或者否定它是白的命题真实。如果它在事实上并不是白的,那么说它是白的就是虚假的;如果说它是白的是虚假的,那么这事物就不是白的。所以,无论是肯定命题还是否定命题,它们必定或者真实,或者虚假。

    如果是这样,那么就不会有什么东西是偶然的或碰巧发生的,而且将来也不会有。一切事物都是出自必然而非偶然,或者肯定某一事件将发生的人所说的是真实的,或者否定这一事件将发生的人所说的是真实的,否则,一件事的发生与不发生将会是同样的可能。因为与现在和将来相关的偶然事件,其意义就是指既可能是这样,也可能不这样。

    如果一个事物现在是白的,那么,在过去它将是白的就是真实的。所以,现在发生了的事情,说它现在或将来要发生总是真实的。如果说某事物现在或将来发生一定真实,那么,就不可能说它现在或将来不会发生。如果一事物不可能不生成,它就会必然生成。所以,一切将发生的事件,就必然发生,没有什么东西是碰巧发生或偶然发生的。因为如果一事物是由偶然引起的,它就不会是出自必然。

    但是,认为两个相矛盾的命题没有一个是真的,则是不可能的。比如说一件事既不会发生,也不会不发生,便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首先就意味着,当一个肯定命题虚假时,其否定命题也并不真实;以及,当一个否定命题虚假时,其肯定命题仍然不真实。其次,如果说,一事物既白又大是真实的,那么这两种性质就一定属于这事物。如果说它们在明天将属于它是真实,那么它们在明天将一定属于它;如果某事件明天既不会发生,又不会不发生,那就不会有偶然性的东西发生了。如某一“海战”,以此为假设,那么它就会在明天既不会发生,也不会不发生。

    这些和另外一些不可能的结论就要产生,如果我们假定,在所有相互矛盾的两个命题中——全称或单称的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其一必然是真实的)另一必然是虚假的。所发生的事情就不可能是偶然的,一切事物的生成都是出自必然。人们毫无必要进行选择,或者在这种假设上多费心思,即如果我们做这件事,这件事就将会发生。如果我们不做这件事,这件事就将不会发生。没有任何东西妨碍一个人预言,在一万年后将会有某一事件发生,而另一个人则预言它不会发生。由正确的预言所说到的事件,在将来终归要发生。的确,人们在以前是否作过这种相互矛盾的预言,那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某人的肯定或否定并不能改变事件的发展方向,事件并不会因为某人肯定或否定而将发生或将不发生。无论这个预言是在一万年以前或其他久远的年代以前所作出的,都无关紧要。如果经过漫长的岁月,事物的本性使得某一预言成为真的,那么这个预言就必定会被实现;一切已经发生了的事情,将总是这样,以至于它们的发生都是出于必然。因为一个人如果正确地预见到某一事件将发生,那么它就不可能不发生;断言已经发生了的事件将会发生,这永远都是真实的。

    但是,这些结论都是不可能的。我们看到,未来的事件取决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一般他说,并不总是处于现实状态的事物,存在两种可能性,即“可能”和“不可能”。同样地,在这些事件中,也有两种可能性,即“存在”和“不存在”。这些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关于这种事件有很多明显的例子,如这件斗篷有“可能被割破”,也有可能不被割破,而是被穿破。“可能不被割破”也是一样,因为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可能性,那么它就不可能被先穿破。相对于可能性的其他情况也是如此,所以很显然,并非所有的事物都必然地存在或必然地发生,而是存在着偶然性,肯定命题并不比否定命题更真实或更虚假,一般说来,有些情况倾向于某一方向,但它们有时仍可能改变为其他方向。

    存在的东西当其存在时,必然存在,不存在的东西当其不存在时,必然不存在。但是并非所有发生的事情或不发生的事情都是必然的。存在的东西当其存在时就必然存在,并不等于说,所有事情的发生都是必然的。关于不存在的东西也是如此。同样的道理也可以适用于两个矛盾命题。所有的事物在现在或将来的时间里都或者必然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必然地产生,或者不产生。但要确定其中一个命题,并说它就是必然的,这是不可能的,我说的意思是,一场海战在明天或者发生,或者不发生,这是必然的;但这场海战将发生或将不发生并不是必然的。只是在或者明天发生或者明天不发生这一点上是必然的。正如命题的真实就在于符合事实,很显然,就那些包含了偶然性或在相反方向的可能性的事件而言,关于这些事件的两个矛盾命题,也必然具有同样的性质。

    并不总是存在的事物,或总是不存在的事物,就是这样。因为两个矛盾命题中,有一个必然是真,另一个必然是假,虽然其中一个更有可能,但并不能断定它就是真实的,或就是虚假的。很显然,就矛盾命题中所有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来说,其一为真实,其一为虚假,这并不是必然的。因为这些事件还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现实的存在,它和现实存在的事物是有差别的。这正如我们以前所说过的那样。

    【10】肯定命题是对某一事物是什么的陈述,其主项或者是名词,或者是无名称的事物。在肯定判断中,主项和谓项必须是单一的。我们已经解释过什么是名词,以及自身无名称的事物是什么,我们说过,“非人”严格他说并不是一个名词,我们称其为不确定名词,因为它们毕竟以某种方式表示单一的事物。与此相似,“不健康”一词严格他说也不是一个动词,而是不确定动词。所以,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是由名词和动词所构成的,无论这些词是在严格的意义上还是在不确定的意义上被使用。如若没有动词,那就既不会有肯定命题,也不会有否定命题。因为“现在是”、“将来是”、“过去是”、“生成”等等用语,都符合动同的定义,而且,它们除了具有自身的独特意义外,还与时间有关。所以,“人是”与“人不是”便形成最基本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其次是“非人是”与“非人不是”,最后是“所有的人是”与“所有的人不是”、“所有的非人是”与“所有的非人不是”。相对于将来时态与过去时态来说也是同样。

    当动词“是”被用来作为句子中的第三种因素时,会产生两种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如在句子“人是公正的”中,“是”这个词被用作第三种因素,无论你称它是动同还是名词。用这些材料可以形成四种命题,其中两种,就其肯定和否定来说,它们的结论是和与缺乏有关的那些命题一致的,其他两种命题则不是如此。我所指的是,若将“是”和“公正的”或“不公正的”放在一起,便会产生两种肯定命题;如若将“不是”和“公正的”或“不公正的”放在一起,便会产生两种否定命题。这些加起来便有四种命题:从以下图表我们便可以明白:

    A. 肯定命题:人是公正的;B. 否定命题:人不是公正的。

    D.否定命题:人不是不公正的;C.肯定命题:人是不公正的。

    “是”、“不是”与“公正的”、“不公正的”在这里被放在一起。这就是这些命题的正确图式,正如在《分析篇》中所说的那样。如若将主词换上全称名词,这样形成的肯定命题也是一样。

    A'.肯定命题:所有的人 B'.否定命题:并非所有的人是公正的; 是公正的。

    D'.否定命题:并非所有的人 C'.肯定命题:所有的人是不公正的; 是不公正的。

    在这个图式中处于对角位置的命题,不可能像第一种情况那样,两者都是真实的,虽然有时情况也会这样。

    以上我们就有了两对对立的命题,而且下面我们还将排列出另外两对命题来。如若我们将第三种因素和“非人”放在一起,并把“非人”当作某种主词的话:

    A".肯定命题:非人 B".否定命题:非人是公正的; 不是公正的。

    D".否定命题:非人 C".肯定命题:非人不是不公正的; 是不公正的。

    现在我们不可能再找出更多成对的对立命题了。但最后的一组命题应当与前两组命题加以区分,因为它是以“非人”作为主词的。

    在动词不适于用“是”这一词时,我们就用“散步”、“健康”作为动词,这样我们也可形成以“是”作动词所形成的同样的图式,例如,我们有以下命题:

    所有的入健康。所有的人不健康。

    所有的非人健康,所有的非人不健康。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务必不要使用“并非所有的人”这种说法。因为“非”必须和“人”放在一起,原因是,主项并不因为有了“所有的”便成为全称的,但是“所有的”这个词表明,作为主项自身,它是全称的,这可以从以下例子看出:

    人健康,人不健康。

    非人健康,非人不健康。

    由于这些命题不确定,而且不是全称的,因此与上面的那些命题有所不同。所以,“所有的”与“非”这两个形容词,无论是在肯定命题还是在否定命题中,只不过表明主词自身是周延的而已。故此,命题中的其他部分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相同的。

    “所有的动物是公正的”,其相反命题是“并非所有的动物是公正的”。很清楚,这两个命题不可能适用于同一主词,也不可能同时为真,但它们的两个矛盾命题则有时可能同时是真实的,即“并非所有的动物是公正的”与“有些动物是公正的”,这两者可以同时是真实的。从”所有的人是不公正的”可以推出命题“没有人是公正的”;它的相对立的命题“并非所有的人是不公正的”又可以从“有些人是公正的”推出来。因为一定有某些公正的人。

    当主词是单称的时,若提出一个问题,否定回答是真实的,那么,某个肯定命题也一定是真实的。如间:“苏格拉底有智慧吗?”若回答是“不”,那么我们便可以立刻正确地推论出“苏格拉底是没有智慧的”。但在主词全称的情况下,同样的推论就是不真实的,而否定的推论才是真实的。如问:“所有的人都是有智慧的吗?”若回答是“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推论出“所有的人是没有智慧的”便是虚假的,而“并非所有的人是有智慧的”才是真实的。后一个命题与原命题是矛盾命题,而前一个命题与原命题则是相反命题。

    不确定的谓项和名词,诸如“非人”、“不公正”,即使没有名词、动词,也仿佛实际上是一种否定命题似的,就像我们在更为适当的意义上所使用的词一样,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所有的否定命题都必然或者真实,或者虚假。如使用“非人”这个词,若不再增加什么,那就一点不比使用“人”这个词更真实或更虚假,而是真实或虚假的成分更少。“所有的非人是公正的”是一个命题,其意义与我们所提到的所有命题都不相同,它的矛盾命题“并非所有的非人是公正的”也与那些命题不相同。但是,“所有的非人是不公正的”与“没有什么非人是公正的”完全是同一回事。

    主项和谓项可以相互换位,两个句子的意义并不会发生变化,例如,“人是白的”与“白的是人”。因为如若这两个句子其意义不同,那么,相对于同一肯定命题就会有一个以上的否定命题,但我们已经说明,只有一个否定命题,“人是白的”的否定命题是“人不是白的”。如若“白的是人”与“人是白的”有某种意义上的差别,那么“白的是人”的否定命题就是“白的不是人”,或者“白的不是非人”。因为前者是“人是白的”的否定命题,后者是“白的是非人”的否定命题,这样,同一个肯定命题就会有两个矛盾命题。所以,主项和谓项换位,无论是肯定命题还是否定命题,其意义都不会有变化。

    【11】一个命题,若是用多件事实来述说一个主体,或者用一件事实来述说多个主体,那么,无论它是以肯定还是以否定的方式出现,它都不是简单命题而是复合命题,除非多件事实表明的是同一事物。我不使用“一”这样的词来指虽然有一个名称但并不结合为一个统一整体的事物。例如,人是动物,是两足动物,而且是驯化了的动物,这些都可以溶进同一事物;相反,“白的”、“人”、“散步”就不能溶进同一事物。即使我们用这三者述说同一主体,或用它们肯定某个单一的谓项,所构成的命题,除了在语言学意义上可称之为单一的命题外,都不能算是单一的命题。

    因此,如若辩证的问题需要回答,即承认一个前提,或者承认两个矛盾命题中的一个(这样的前提本身即是矛盾命题中的一个),那么,对这种包含有前面所提到谓项的问题的回答,就不可能是个单一命题。即使所寻求的回答是真实的,这问题也不是单一的。关于这一点我已在《论题篇》中作过解释。“它是什么?”这样的问题不是辩证问题,因为很显然,辩证问题必须让人有机会在两个矛盾命题中选择他所愿意选择的那个命题,必须使得问题更具体。例如,人是有还是没有某种明确的性质。

    在某些谓项的结合中可以看到,一些孤立的谓项自身可以结合为单一的谓项,但在其他情况下则不能结合。我们要问,这种区别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一方面可以用两个命题来说,第一,“人是动物”,第二,“人是有两足的东西”;我们在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变成一个命题,说“人是两足动物”。所以,我们也可以同样把独立的“人”和“白的”结合成一个单一的谓项。但是,对于独立的“鞋匠”和“好的”就不能这样,虽然一个人可能既是鞋匠又是好的,我们也不能据此说他就是一个“好鞋匠”。因为如果以为两个独立的谓项真正属于一个主项,便可以得出这两者结合的谓项也真正属于这一主项,那么便会产生许多荒谬的结论。例如,一个人既是人,又是白的,所以他将是一个白人。如若他是白的,那便可以推论出,结合而成的事物也是白的。这样我们就会得到“一个白的白人”的结论,而且我们还可以照此无穷尽地推论下去。再如,“有教养的”、“散步”、“白的”,我们也可以把它们多次结合。而且,我们也可以说,苏格拉底说“他是苏格拉底”,他是人,所以“他是苏格拉底这个人”,我们还可以说他是人,并且是两足的,所以“他是两足的动物”。

    坚持认为谓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结合起来,不可避免地要导致许多荒谬的结论。下面我们说说正确的情况。某些谓项,如若只是偶然属于某一主词,或者主谓之间只是偶性的关系,那么这些谓项就不能结合成单一的谓项。

    我们可以说,“人是有教养的、白的”。但“有教养的”和“白的”并不能结合为单一的谓项。因为这两者只是偶然地同属某一主项。即使所有白的东西都可以确切地被说成是有教养的,“有教养的”和“白的”也不能形成一个统一体,因为有教养的东西只是偶然是白的而已。所以,有教养的东西和白的不能结合成单一的谓项。如若一个人既是鞋匠又是好的,那么我们也不能把这两者结合起来,说他是一个“好鞋匠”。但是我们可以把“动物”和“两足的”结合起来,称人是“两足的动物”,因为这两个词的关系不是偶然的。

    其次,如若一个谓项蕴涵在另一个谓项之中,这样的谓项也不能结合成单一的谓项。所以我们不能反复将“白的”和已经包含了“白的”的东西结合起来,或者将人叫做“动物人”或“两足的人”,因为“动物”和“两足的”两个概念都已经包含了“人”这个概念。但我们可以用单一的谓项来称谓单一的事实,如说某一个别的人是人,某一个别的白人是人。但并非在任何情况都是这样。如若在所增加的词中包含了某种可以引起矛盾的对立因素,如若这时再用单一的谓词来指称单一的事实就不是真实的,而是虚假的,比如说一个死人是人就是虚假的;但是,当它不包含对立因素时则是真实的。准确他说,当包含了对立因素时,就永远不可能是真实的,当不包含对立因素时就并非总是真实的;例如,“荷马是某物”,如“诗人”,那么,这是否能推论出他存在,还是不能推出他存在呢?在这里,这个“是”只是偶然地被用来述说荷马。因为我们只陈述“他是个诗人”,“是”在这里并不是以荷马的真实存在这一意义来述说他。

    所以,在那些自身不包含矛盾的述说中,如若名词没有被定义所取代,而且其宾词并不是偶然地、而是本质地属于那些事物,那么个别的东西也将是那些单一命题的主词,不存在的东西因为被人们所思维便说它也存在,那是不真实的,因为在人们的思维中,并不是它存在,而是它不存在。

    【12】作了前面这些区分之后,我们必须证明这一些关系,即关于断言或否认可能性、不可能性、偶然性、必然性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个问题解决起来有些因难。我们先暂且承认,包含了“是”与“不是”的复合表述是相互矛盾的,试以“人是”为例,“人不是”与其相矛盾,而“非人是”则与它不矛盾,再如,“人是白的”与“人不是白的”相矛盾,但与“人是不白的”并不矛盾。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对于任何主词,其肯定命题或否定命题便都是真实的,甚至“一块木头是一个不白的人”也可以被证明是真实的了。

    这一些我们都可以承认,但大量并不包含“是”与“不是”而是用其他动词来代替它们的句子,其情况又怎样呢?如若我们刚才所说的观点正确,那后一种情况也会同样如此。“人散步”的矛盾命题是“人没有散步”,而不是“非人散步”,因为“人散步”与“人正在散步”这两个命题是同一回事情。如若情况始终如此,那这也会适用于“它可能存在”这样的表述,因此,与这个命题相矛盾的并不是“它不可能存在”,而是“它可能不存在”。

    但同一事物看起来似乎既可能存在又可能不存在。例如,可能散步或可能被切割的东西,也可能并不散步或不被切割。其原因就在于,以可能性方式存在的事物并不在任何时候都现实地存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肯定命题还是否定命题都是真实的。因此,可能散步或可能被看见的东西,也可能并不散步或并不被人看见。

    但是,既然矛盾命题不可能对于同一主项同时为真,那么我们便可以推论出“它可能存在”的否定命题不是“它可能不存在”,这样的话,我们便可以从以上所说的推论出,我们可以在同时对于同一主项,断言或否认同一谓项;或者,肯定命题或否定命题并不是由于增加了“是”或“不是”而形成。所以,如若前面的观点不可能成立,我们就必须选择后一种观点。

    所以,“它可能存在”的否定命题应当是“它不可能存在”,这对于“它偶然存在”的情况也同样适用,它的矛盾命题是“它并非偶然存在”,对于其他类似的命题,如“它必然存在”、“它不可能存在”等等,也是如此。就如在前面的例子中,“是”与“不是”和主项放在一起,即“白的”与“人”,在这里,“是”与”不是”则成了基准,而“可能”、“偶然”则作为附加词和基准放在一起,附加的词项表明某物是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正如在前面的例子中,“是”与“不是”表明某物是真的还是不是真的一样。

    “它可能不存在”的矛盾命题不是“它不可能存在”,而是“它不可能不存在”。“它可能存在”的矛盾命题不是“它可能不存在”,而是“它不可能存在”。据此看来,“它可能存在”包含了“它可能不存在”,而“它可能不存在”也同样包含了“它可能存在”,因为“它可能存在”与“它可能不存在”乃是同一回事,两者并无矛盾。但是,因为“它可能存在”与“它不可能存在”这两者是相互矛盾的,所以它们不可能相对于同一主项同时真实,“它可能不存在”与“它不可能不存在”对于同一主项也不可能同时真实。

    同样,“它必然存在”的矛盾命题并非“它必然不存在”,而是“它并非必然存在”;“它必然不存在”的矛盾命题是“它并非必然不存在”。“它不可能存在”的矛盾命题并非“它不可能不存在”,而是“它不是不可能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的矛盾命题是“它并非不可能不存在”。

    一般而论,正如我们述说的,必须把“是”与“不是”当作基准,而其他词则作为附加词与“是”和“不是”放在一起,从而形成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我们必须把以下五对表述看作是五对矛盾表述:

    它可能存在——它不可能存在;

    它偶然存在——它并非偶然存在;

    它不可能存在——它并非不可能存在;

    它必然存在——它并非必然存在;

    它真实——它不真实。

    【13】从以上面方式形成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可以推出:

    原命题蕴涵的命题

    它偶然存在

    1.它可能存在 它并非不可能存在

    它并非必然存在

    2.它偶然存在 2.它可能存在

    3.它可能不存在 3.它并非必然不存在

    它偶然不存在它并非不可能不存在

    4.它不可能存在 4.它必然不存在

    (它并非偶然存在)(它不可能存在)

    5.它不可能不存在 5.它必然存在

    (它并非偶然不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

    让我们根据所附加的这张表,更详细地讨论这些命题:

    1 2

    它可能存在,它不可能存在,

    它偶然存在,它并非偶然存在,

    它并非不可能存在,它不可能存在,

    它并非必然存在,它必然不存在,

    3 4

    它可能不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

    它偶然不存在,它并非偶然不存在,

    它并非不可能不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

    它并非必然不存在,它必然存在。

    “它不可能存在”、“它并非不可能存在”可以从“它可能存在”、“它偶然存在”和“它不能存在”推出,前后正好倒转过来,相互矛盾,因为“它不可能存在”的否定命题可以从“它可能存在”推出,而它的肯定命题“它不可能存在”又可以从“它可能存在”的否定命题,即“它不能存在”中推导出来,因为“它不可能存在”是个肯定命题,“它并非不可能存在”则是个否定命题。

    我们现在来看看,有关必然性的命题情况如何。显然,这里的情况有所不同,相反命题可以由矛盾命题推出,而且矛盾命题属于不同序列,因为“它必然不存在”并不是“它并非必然存在”的否定命题,这两种表述可以对同一主项都是正确的,因为必然不存在的东西并非必然存在。为什么有关必然性的命题不能用像其他命题一样的方式推出来呢?原因就在于,当“不可能”被用于相反主项时,它就等于肯定“必然”。因为如果它不可能存在,那么它就必然不会存在,因而是不存在,如果它不可能不存在,那么它就必然存在。如若肯定不可能或可能的命题,不需改变它们的主项就可以从表示可能性或不可能性的命题中推出,那么,表示必然性的命题则需要使用相反的主项才能推出。“它必然存在”与“它不可能存在”在意义上并不相同,但正如前所述,两者是颠倒地联系着的。

    是不是不可以按照前面的方式来排列表示必然性的命题呢?因为必然存在的东西也可能存在,如若不是这样,那么便会推出否定命题;因为要么必然肯定它,要么必然否定它。所以,如若“它并非可能存在”,那“它就不可能存在”,而“它不可能存在”就“必然存在”,这就荒谬了。但是,“它并非可能存在”可以从“它可能存在”推出,“它并非必然存在”可以从“它并非不可能存在”推出,这就导致了必然存在的东西并非必然存在的结论,这是荒谬的。事实上,不仅“它必然存在”,而且“它必然不存在”都不能从“它可能存在”推出来。因为“它可能存在”表示这两者都可能发生,而如果刚才说到的这两个命题中有一个是正确的,那么就不再有二中选一的余地了;.可能存在的事物也可能不存在,但是,如若它必然存在,或必然不存在,这就没有两者都存在的可能性了。只有“它并非必然不存在”才是从“它可能存在”中推出来的,这个命题对于“它必然存在”也是合适的。而且,这表明它与从“它不能存在”推出来的命题是矛盾的,因为从这个命题可以推出“它不可能存在”和“它必然不存在”,而“它必然不存在”的矛盾命题是“它并非必然不存在”,所以,这些命题也可以从矛盾命题中按照所说的方式推出来,而当这样排列它们时,并没有什么不可能的结论产生。”

    在这一点上,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它可能存在”是否可以从“它必然存在”推出?若不能,必然会推出它的矛盾命题,即推出“它不能存在”,若有人认为这不是正确的矛盾命题,那么便会推出“它可能不存在”。但是,如若将其应用于必然的事物,这两个命题便都是虚假的。这个观点似乎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即可能存在或可能被切割的东西,也可能不存在或不被切割。如果是这样,我们便可以得出结论,必然存在的事物可能并不存在,而这是虚假的,很清楚,并非所有可能存在或可能散步的事物都具有相反的可能性,这里有些事例就属于例外,首先是那些属于没有理性的可能性的事物,例如火是热的,但可能无理性,而理性的可能性则不止一种结果,或有两种相反的结果,但一切无理性的可能性不是这样,我们还是说到火,它就不可能既发热又不发热,任何总是现实存在的事物也没有这样的可能性。但有些非理性的可能性可以有这样的可能性,不过我们以上的解释就足够说明问题了,即并非任何可能性都允许这种对立的结果,甚至在极其明确的意义上使用“可能性”这个词也是一样。

    但有时这个词是双关地来使用的,因为“可能”一词就不是在笼统的意义上说的,一方面,它被用于那些实际存在着的事物,例如。对于某个人来说,可以说他“能”散步,因为他在现实地散步,一般说来,我们说一事物“可能”,乃是因为它现在已被实现了;另一方面,“可能”被用于可能被实现的事物,例如,对于某个人来说,他“可能”散步,因为在某种情况下他将会散步。这一类能力只属于能运动的事物,而前看则可以属于没有运动能力的事物。对于正在散步或现实地散步的事物)以及能散步但并没有现实地散步的事物,就可以说它并非不可能散步。严格他说,我们不能用后一种可能性来述说必然的事物,但可以用另一种来肯定必然性的事物。最后,由于全称命题必然从特称命题推出,所以,必然存在的事物也就是可能的事物,虽然在它的所有意义上并不见得就是这样,必然性和非必然性也许既是一切事物存在的本原,也是一切事物不存在的本原,其他一切都必须被看作是根据它们所推出来的结论。

    显然,从我们以上所说,必然的也是现实的。现实先于可能,因为永恒的在先,所以首先存在的是没有可能的完全现实性,例如第一实体;然后是既属现实又属可能的事物,在自然的序列中,现实先于可能,虽然在时间上现实并不在先,最后才是只有可能性而决不会实现的事物。

    【14】这里将有一个问题:一个肯定命题的相反命题是一个否定命题,还是一个从属的肯定命题?“所有的人是公正的”,它的相反命题是“没有人是公正的”呢,还是“所有的人都是不公正的”呢?例如“加里亚斯是公正的”,“加里亚斯不是公正的”,“加里亚斯是不公正的”,这些命题中哪两个是相反命题呢?假如口头表达和理智判断是一致的,而且,如若一个判断和另一个表示相反事实的判断是相反的,就像“所有的人是公正的”这个判断和“所有的人是不公正的”这个判断之间的关系一样。同理,我们其他口头表达也适应这种情况。但是,如若我们假定,在说话人心里,宣称相反事实的判断和另一判断并不相反,那么一个肯定判断就不会与另一个肯定判断相反,而它们的否定判断则是真正的相反判断。在真实的判断中,哪一种判断和虚假的判断相反呢?是不是否定虚假判断的判断呢?亦或是那宣称相反事实的判断呢?我们可以拿关于好的事物的三个判断为例,真实的判断是“它是好的”,虚假的判断是“它是不好的”,以及第三种判断“它是坏的”,那么,后两个判断中,哪一个与真实的判断形成相反判断呢?或者,假如它们是相同的,那么哪一种口头表达是相反判断呢?

    以为相反判断是具有相反主项的判断,那就错了。因为“好的事物是好的”这个判断与“坏的事物是坏的”这个判断可能是同一的,无论它们是一个判断还是多个判断,它们两者对于各自的主项来说都是正确的。而且这两个主项是相反的词,所以,两个判断是不是相反判断并不在于其主项是否相反,而在于这两种判断在意义上是否相反。

    假如关于一件好的事物有两种判断,一种判断认为这件事是好的,一种认为它是不好的,如果这事物还有一些其他属性,如既不拥有也不可能拥有好的东西,但我们不能认为,那些虽然不拥有好而被认为拥有好的判断,以及虽然拥有好而被认为不拥有好的判断,与真实的判断是相反判断,因为这两种判断其数量是无限的,我们毋宁把那些虚假的判断看作是真实判断的相反判断,而这些又和生成有关,生成是从一端过渡到另一端,虚假就是这样的过渡。

    好的东西是好的,而非坏的;某一属性就其自身属于一事物,那么另一属性则只是偶然地属于该事物。因为它偶然不是坏的。但如果一个最真实的判断涉及一事物自身,那么最虚假的判断也同样要涉及事物自身,涉及到事物自身的虚假判断是“好的事物是不好的”。“它是坏的”虽然也是一个虚假判断,但它仅仅涉及到偶然的东西,所以,否定好的事物是好的判断,便要比表示事物其他属性以及和好相反的属性的判断,更假得厉害。但最假的是那位在这点上持有与真实判断相反的判断的人。因为相反的事物乃是在同一种类中差别最大的事物。假如两个判断中有一个判断和真实的判断相反,矛盾判断便是更为相反的判断,所以,后者才是真正的相反判断。而且判断好的东西是坏的,乃是一种复合判断,因为作这种判断的人一定会把好的东西判断成不好的。

    再者,如若在其他情况下也一定如此,那么对于这些例子我们所采取的观点便是真实的。因为矛盾判断要么总是相反判断,要么就不是相反判断。在事物没有相反者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否定真实判断的判断便是虚假的;假如一个人认为人不是人,这个判断便是虚假的。所以,如果这些是相反判断,那么在其他场合,矛盾判断也会如此。

    另外,认为好的东西是好的,与认为不好的东西不是好的,这两个判断是类似的;认为好的东西不好,与认为不好的东西是好的,这两者也是相类似的。那么什么样的看法与认为“不好的东西是不好的”的真实看法相反呢?当然不可能是认为“不好的东西是坏的”的看法,因为这种看法有时可以与上面的看法同时为真,而真实的看法决不可能相互反对(因为坏的东西是不好的,所以这两种看法可能会同时为真)。也不可能是“不好的东西不是坏的”的看法,因为这两者也可能同时为真。这样就只剩下“不好的东西不是好的”与“不好的东西是好的”这两种相反看法。所以,“好的东西是不好的”的看法与“好的东西是好的”的看法相反。

    显然,如若肯定判断是全称判断,这也决不会产生任何差别,因为全称的否定判断将是其相反判断,例如,“没有什么好的东西是好的”这个判断与“所有好的东西是好的”这个判断就是相反判断,因为,在“好的东西是好的”这个判断中,如若“好的东西”是全称的,这就等于“凡是好的东西是好的”这一判断;这个判断与“所有好的东西是好的”毫无差别。相对于“不好的东西”,也是一样。

    如若判断的情况就是这样,而且口头的肯定和否定乃是内心判断的符号,很清楚,当全称否定和肯定陈述拥有同一主项时,全称否定也就是肯定陈述的真正的相反命题,例如,“所有好的东西是好的”或“所有人是好的”的相反命题是“并非所有好的东西是好的“或“并非所有人是好的”,而“并非所有好的东西是好的”或“并非所有人是好的”乃是与它们相对的矛盾命题。很显然,无论是一个真实的判断还是一个真实的矛盾命题,都不可能与一个真实的判断相反。因为,当两个命题都真实时,一个人可以同时坚持这两者而没有什么不一致,而相反命题则是陈述相反事实的命题,而相反事实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主体。

    *Analutika protera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秦华典 译)

前分析篇第一卷

【l】我们首先要说明我们研究的对象以及这种研究属于什么科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其次,我们要给“前提”、“词项”和“三段论”下定义,要说明什么样的三段论是完满的,什么样的三段论是不完满的。此后,我们将解释在什么意义上一个词项可以说是或不是被整个地包括在另一个词项之中,我们还要说明一个词项完全指称或不指称另一个词项指的是什么意思。

    前提是对某一事物肯定或否定另一事物的一个陈述。它或者是全称的,或者是特称的,或者是不定的。所谓全称前提,我是指一个事物属于或不属于另一事物的全体的陈述;所谓特称前提,我是指一个事物属于另一个事物的有些部分、不属于有些部分或不属于另一个事物全体的陈述;所谓不定前提,我指的是一个事物属于或不属于另一个事物,但没有表明是特称还是全称的陈述。例如,“相反者为同一门学问所研究”或“快乐不是善”。

    证明的前提与辩证的前提是不相同的。证明的前提是对两个相矛盾陈述中一方的论断(因为证明者的工作不是提问,而是作断定),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但这种差异对三段论并无影响。三段论既可以从证明的前提推出,也可以从辩证的前提推出。因为无论是证明者还是论辩者都是首先断定某一谓项属于或不属于某一主项,然后得出一个三段论的结论。因此,根据上面所说的内容,一个三段论的前提,简单说来,是某一谓项对某一主项的肯定或否定。如果它是真实的,是从原初的公设中得出的,那么它就是证明的。而辩证的前提,对论辩者来说,是对在两个相矛盾的前提中应接受哪一个这一问题的回答;对推论者来说,它则显得是真实的并被普遍接受的论断;这一些我们在《论题篇》中已经讨论过了。

    什么是前提?三段论的、证明的及辩证的前提之间有什么差别?这些问题我们在以后还要详细解释民对于我们目前的讨论而言,现有的定义已经足够了。

    所谓词项我是指一个前提分解后的成分,即谓项和主项,以及被加上或去掉的系词“是”或“不是”。

    三段论是一种论证,其中只要确定某些论断,某些异于它们的事物便可以必然地从如此确定的论断中推出。所谓“如此确定的论断”,我的意思是指结论通过它们而得出的东西,就是说,不需要其他任何词项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如果一个三段论除了所说的东西以外不需要其他什么就可明确得出必然的结论,那么,我们就称这个三段论是完满的;如果一个三段论需要一个或多个尽管可以必然从已设定的词项中推出但却不包含在前提中的因素,那么,我们就称这个三段论是不完满的。

    一个词项整个地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与后一个词项可全部地表述前一个词项,这二者意义相同。我们说一个词项表述所有的另一个词项,那就是说,在后一个词项之外再也找不到可断定的东西。根据同样方式,我们说一个词项不表述任何词项。

    【2】任何前提的形式都是某一属性要么属于、要么必然属于、要么可能属于某一主项。在这三种前提中,每一种都有肯定和否定两类。在肯定和否定的前提中,有的是全称的,有的是特称的,有的是不定的。在全称陈述中,否定前提的词项是可以转换的。例如,如果一切快乐都不是善,那么一切善的东西就都不是快乐。肯定前提的词项虽然也必然是可以转换的,但却不能换成全称陈述而只能换成特称陈述。例如,如果一切快乐都是善,那么某些善必定也是快乐。在特称陈述中,肯定的前提必然也能换成特称陈述(因为如果某些快乐是善,则某些善也是快乐)。可是否定的前提却不必然可以转换,因为从“人不属于有些动物”中推不出“动物不属于有些人”。

    首先,让我们以A和B 为词项的全称否定前提为例。

    如若A不属于任何B,那么日也就不属于任何A。如若A属于某种B(譬如说C),那么“A不属于任何B”就是不真实的,因为C属于B。但是,如若A属于任何B,那么,B也就属于有些A。因为如若B不属于任何A,那么A也就不属于任何B。但根据设定,A属于一切B,如若前提是特称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因为如若A属于有些B,那么B就必然属于有些A。如若A不属于任何B,那么B也不属于任何A。但是,如若A不属于有些B,却不必然可以推出B不属于有些A。例如,设定B表示“动物”,A表示“人”,那么,虽然人不属于每个动物,但动物却属于每个人。

    【3】如若前提是必然的,则换位的方式亦同样。全称否定判断可以换位成全称判断,而全称肯定判断却只能换位成特称判断。如若A必然不属于任何B,则B也必然不属于任何A;因为如若B可能属于有些A,A也可能属于有些B。如若A必然属于一切或有些B,B也必然会属于有些A;如果这不是必然的,A也就不必然属于有些B了。特称否定判断是不能转换的,其原因与我们在上面所说的相同。

    再谈可能的前提。“可能”一词有多种含义(因为我们把必然的、不必然的以及潜在的事物都称为可能)。在一切肯定前提中,转换的方式与以前相同。因为如若A可能属于一切或有些B,B也可能属于有些A(如若B不属于任何A,则A也不可能属于任何B,这已经在上面证明过了)。但是,在否定陈述中,情况就不相同了。凡被认为是“可能”的例子,无论陈述必然是真的还是不必然是真的,其转换方式都与以前说过的情况相同。例,有人说,人可能不是一匹马,或白可能不属于任何外衣。在前面例子中,谓项必然不属于主项;在后面的例子中,谓项则不必然属于主项。这种前提的转换与其他否定前提相同。如若马可能不属于任何人,那么人也可能不属于任何马;如若白的可能不属于任何外衣,那么外衣也可能不属于任何白的。因为如若它必定属于有些白的,那么白的也必然属于有些衣服。这在上面已证明过了。特称否定前提的转换方式亦相同。但是,如果在那些由于是经常的或自然的才被认为是可能(我们就是按照这种方式来为“可能”下定义的)的前提中,那么否定前提的换位方式就与上述情况不相同了。全称否定前提不能换位,但特称否定前提却能换位。我们在讨论“可能”时会明白这一点。

    除上述内容外,让我们断定下面这一点也同样清楚,即“A是不属于任何B”或“A可能是不属于有些下这样的论述在形式上是肯定的。“可能是”相当于“是”,而系词“是”可附加在作为谓项的任何词项上,它总是而且无例外地具有肯定的结果。例如,“是不善的”、“是不白的”或概而言之“是非调、,这一点也将在以后给予证明。这些前提的转换方式与其他肯定前提一样。

    【4】作了这些区分之后,我们现在就可以讨论每个三段论是通过什么途径,在什么时候以及以何种方式产生的。然后,我们必须研究证明。我们之所以要在讨论证明以前先讨论三段论,是因为三段论更加普遍些。证明是一种三段论,但并非一切三段论都是证明。

    如若三个词项相互间具有这样的联系,即小词整个包含在中词中,中词整个包含在或不包含在大词中,那么,这两个端词必定能构成一个完善的三段论。我所说的“中词”,是指既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又包含着其他词项于自身中的词项。它被称作中词,也是由于它所处的位置的缘故。端词是指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的词,或者包含着另一个词项的词。如果A可以作为一切日的谓项,B可以作一切C的谓项。

    那么A必定可以作一切C的谓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一个词项作另一个词项的全体的谓项”是什么意思。同样,如果A不能作一切B的谓项,B可作一切C的谓项,那就可以推出,A不能作一切C的谓项。

    如果大词属于中词的全体,中词不属于小词的全体,那么,两个端词便构不成三段论。因为从这样的前提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因为大词可能属于小词的全体,也可能不属于小词的全体,结果,既不能必然地推出全称结论,也不能必然地推出特称结论;而如果从前提推不出必然的结论,三段论就不能成立。端词问的肯定联系可用动物——人——马这样的词项来表示,端词问的否定联系可用动物——人——石头这样的词项来表示。

    再者,如果大词不属于中词,中词不属于小词,三段论也不能成立。端词间的肯定联系可用科学——线——医学这样的词项来表示,端词间的否定联系可用科学——线——单位这样的词项来表示。

    因而,如果词项之间处在一种全称的联系中,那么在这个格中,三段论什么时候能成立,什么时候不能成立就很清楚了。同样清楚的是,如果三段论能成立,词项之间的联系就必定如上所述,如果它们之间具有这样的联系,三段论便能成立。

    如果有一个端词跟中词发生全称关系,另一个端词与中词发生特称关系,当全称陈述(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与大词相关,特称陈述是肯定的并且与小词相关时,那么,三段论必定是完善的;但如果全称陈述与小词相关,或者词项间以其他方式相联系时,三段论便不能成立(所谓大词,我是指包含中词的词项;所谓小词,我是指从属于中词的词项)。设定A属于一切B,B属于有些C。如果“一个词项可作另一个词项的全体的谓项”其含义如同我们在一开头时所述人则A必定属于有些C。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有些c,那么A必定不属于有些C(我们也曾说明“不作为另一个词项的谓项”是什么意思)。这样,我们就会获得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BC这一陈述是不定的,但只要它是肯定的,那么情况也相同;因为不论BC是不定的还是特称的,我们都具有同样的三段论。

    但是,如果(肯定的或否定的)全称前提与小词相关,那么,无论不定的(或特称的)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都不可能成立。例如,如果A属于或不属于某个B,B属于一切C。端词间的肯定联系可表示为:善——品质——明智;端词间的否定联系可表示为:善——品质——无知。

    再者,如果B不属于C,A属于或者不属于某个B,即并非一切日都是A。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我们可以用下面的词项作例子:白色的——马——天鹅;白色的——马——乌鸦。如果AB这一前提是不定的,也可以用同样的词项为例。

    如若跟大词相联系的前提(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是全称的,与小词相联系的前提是否定的、特称的,那么,三段论便不能成立,无论小前提是不定的还是特称的;例如,如若A属于所有B,B不属于某个C或者并非所有的C;如若中词不属于某个小词,那么大词既可与所有小词相结合,也可不相结合。让我们确定动物——人——白色的这组词项,然后,把“天鹅”和“雪”作为“人”不能以其为谓项的白色东西的例子。这样,“动物”可表述所有的“天鹅”,但不能表述任何“雪”。因而三段论不能成立。再者,让A不属于所有B,B不属于某个C,把词项换成无生命的——人——白色的,把“天鹅”和“雪”作为“人”不能作其谓项的白色东西的例子。这样,“无生命的”可以表述所有的“雪”,却不能表述任何“天鹅”。

    因为“B不属于某个C”这一陈述是不定的,而且无论B不属于任何C还是不属于所有C,它都是真实的,因为我们选择了这样的词项,让B不属于任何C,所以,三段论便不能产生(这已经在上面说过了)。十分明显,当词项之间处于这样一种联系时,三段论便不能成立。否则,用这些词项就能构成一个三段论了。如果全称前提被设定为是否定的,也可以作出同样的证明。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特称的,并且它们都是肯定的,或者都是否定的;或者一个肯定,一个否定;或者一个前提不确定,另一个确定;或者两个前提都不确定。在上述情况下,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可用来说明它们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马;动物——白色的——石头。

    从上面所说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如若在这个格中的三段论有一个特称的结论,那么词项之间必定具有我们所描述的那种联系。如若它们以别的方式发生关系,那么在任何情况下,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同样清楚的是,在这个格中,一切三段论都是完善的(因为它们都是通过原来设定的前提而完成的),各种命题都可以用这个格来证明,因为它既能证明全称的又能证明特称的结论,无论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我把这一个格称作第一格,或初始格。

    【5】 如果相同的词项属于一个主项的全部,而不属于另一个主项的任何部分,或者属于两个主项的全部,或者不属于两个主项的任何部分,我就把这个格叫做第二格。在这个格中,中词即是表述两个主项的那个词项;端词即是被中词所表述的主项;大词是与中词较接近的词项;小词是与中词距离较远的词项;中词被置于端词之外,而且位于前面。

    在这个格中,无论词项如何排列,都不可能产生完善的三段论,但却能形成可能的三段论,无论词项间的关系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如果它们是全称的,当中词属于一个主项的全体,而不属于另一个主项的任何部分时,无论哪个主项被表述,三段论都可以成立。但在其他情况下则不然。让M不表述所有N,但却表述所有O。由于否定前提可以换位,所以N也不属于任何M。但根据设定,M属于任何O,因而N也不属于任何0(这已经在上面证明了)。再者,如果M属于所有N,但不属于任何O,那么N也不属于任何O。因为如果M不属于任何O,O也不属于任何M。然而根据设定,M属于所有N,所以O也不属于所有N。我们再次得到了第一格。由于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则N也不属于任何O。这样,它就与上面的三段论一样。运用归谬法也能证明这些结果。

    因此,很明显,当词项之间具有这样的关系时,我们就具有三段论,但不是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因为除了原有前提而外,还需要其他因素,才能推出必然的结论。

    但是,如果M表述所有N和所有O,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实体——动物——人;可说明端词问否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实体——动物——数。实体是中词。如果M既不表述N,也不表述所有O,那么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线——动物——人;可以说明端同问否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线——动物——石头。

    可见,如果端词之间具有全称联系的三段论能成立,那么词项之间的关系必定如同我们在一开始所陈述的那样;如果它们以其他方式联系,那就得不到必然的结论。

    如果中词与一个端词具有全称联系,当它与大词有全称联系(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与小词处于与全称关系相对立的特称联系时(我所谓的“与……相对立”,意思是说,如果全称联系是否定的,那么特称联系是肯定的;反之亦然),那么三段论的结论就必然是特称否定的。例如,如果M不属于任何N,但属于某个O,那么必然可以得出,N不属于某个O。因为否定陈述可以换位,所以N也不属于任何M。但根据设定,M属于某个O,所以N不属于某个O。这个结论是通过第一格推得的。再者,如果M属于所有N,但不属于某个O,那么必然可以得出,N不属于某个O。因为如果N属于一切O,M可表述所有N,那么M必定也属于一切O。但根据设定,M不属于某个O。如果M属于所有N,不属于任何几那么三段论的结果将是N不属于任何O。证明的方法与前述相同。但是,如果M表述所有O,却不表述所有N,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作为例子的词项如动物——实体——乌鸦;动物——白色的——乌鸦。如果M不表述任何O,却表述某个N,那么,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子是:动物——实体——单位;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于是:动物——实体——知识。

    这样,我们就说明了,当全称前提与特称前提相对立时,在什么条件下,三段论成立,在什么条件下,三段论不成立。如果两个前提的形式相同,即都是肯定的或者都是否定的,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让我们首先设定它们都是否定的,让全称联系与大词相关,例如,M不属于所有N,而且M不属于某个O,那么N可能属于所有O,也可能不属于所有O。用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例证是:黑色的——雪——动物。我们找不到可以说明全称肯定联系的端词,因为M虽然不属于O的某些部分,但却属于O的另一些部分。如果N属于所有O,M不属于任何N,那么M不属于任何O。但根据设定,它属于某个O。所以我们不可能找到符合这些条件的词项,并且我们的证明必须从特称前提的不定性质中推论出。因为当M实际上不属于任何O时,说它不属于某个O,也是正确的。我们知道,当它不属于任何O时,三段论不成立。所以,很显然,在现在的情况下,三段论也不能成立。

    再者,让我们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让全称联系的情况跟以前一样,例如,让M属于所有N并且属于某个O。N既可能属于所有O,也可能不属于任何O。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于是:白色的——天鹅——石头;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我们找不到。原因与上述相同:我们的证明必须从特称前提的不定性质中推出。

    如果全称联系与小词相关,即是说,M不属于任何O,不属于某个N,那么N既可能属于所有O,也可能不属于任何O。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白色的——动物——鸟鸦;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子是:白色的——石头——乌鸦。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那么,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白色的——动物一一雪;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子是:白色的——动物——天鹅。

    所以,很明显,当前提在形式上相同,并且其中一个是全称的,另一个是特称的时,三段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立。如果中词属于或不属于每个主项的部分;或者属于一个主项的部分,不属于另一个主项的部分;或者不属于每个主项的全部;或者与它们的联系不定,在上述情况下,三段论都不能成立。以白色的——动物——人,白色的——动物一一无生物这些词项为例,可以说明这些情况。

    综上所述,可以明显看到,如果词项之间的联系如同我们所描述的那样,那么,三段论必然可以产生。如果三段论成立,那么,词项之间必定具有这样的联系。同样清楚的是,在这个格中,所有的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因为它们都是通过断定某些另外的前提而完成的,而这些另外的前提既不是必然隐含在词项中,也不是被设定的。例如,当我们用归谬法证明我们的结论时)。通过这个格,我们不能获得肯定的结论。一切结论,无论是全称还是特称,都是否定的。

    【6】 如果一个词项属于一个主项的全部,另一个词项不属于这同一主项的任何部分;或者两个词项都属于同一主项的全部;或者两个词项都不属于同一主项的任何部分;那么,我把这个格称作第三格。在这个格中,中词即是两个端词都作其谓项的那个词项;端词即是指谓项;大词即是离中词较远的那个词项;小词即是离中词较近的那个词项。中词的位置处于两个端词之外,并且在最后。

    在这个格中,我们也得不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但无论端词与中词的关系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三段论是可能成立的。如果它们的关系是全称的,当P和R属于所有S时,P必定属于有些R。因为肯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S属于有些R,并且P属于所有已S属于有些R,所以P必定属于有些R。我们通过第一格得到了这个三段论这也可以用归谬法和论述予以证明。当两个词项都属于所有S时,如果我们从S类中选择某个事物,譬如说,N,则P和R都能属于它。所以P属于有些R。

    如果R属于所有S,P不属于任何S,则三段论的结果必定是P不属于有些R。证明方法与上述相同,因为R、s可以转换。跟上面的例证一样,这结果也可以通过归谬法得到证明。

    如果R不属于任何S,P属于所有S,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马——人;可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无生物——人。

    如果两个端词都不表述任何S,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可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马——无生物,可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是:人——马——无生物。“无生物”是中词。

    因此,在这个格中,当词项间具有全称联系时,三段论在什么条件下能成立,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成立,我们就很清楚了。当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时,三段论就能成立,其结论是,一个端词属于另一个端词的部分。当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时,三段论便不能成立。当一个前提为肯定,另一个前提为否定时,如果大前提是否定,小前提是肯定,则三段论能成立。其结论是,一个端词不属于另一个端词的部分;如果相反,大前提是肯定,小前提是否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

    但是,如果在两个端词中,一个与中词具有全称联系,另一个与中词具有特称联系,如果前提同为肯定,则无论哪个前提是全称的,三段论都必定成立。如果R属于所有S,P属于某些人则P必定属于有些R;由于肯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s属于某些P,由于R属于所有S,S属于某个P,R也属于某个P,所以,P也属于某个R。再者,如果R属于某些S,P属于所有S,则P必定属于某个R。证明的方法与以前相同。也可以根据归谬法以及论述来证明它,就像前面的例子一样。

    如果两个前提一个是肯定的,一个是否定的,并且肯定前提是全称的,那么,当小前提是肯定的时,则三段论能成立。如果R属于所有人P不属于某个S,那么P必定不属于某个R(因为如果它属于所有R,R属于所有S,则P也属于所有S;但根据设定,它不属于任何S。如果我们选取某些P所不属于的S作例子,那么,这一结论不用归谬法也能得到证明)。但如果大前提是肯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例如,如果P属于所有S,R不属于某些S。可说明端词间全称肯定联系的词项是:有生物--人--动物;但我们找不到可以说明全称否定联系的词项。因为R虽然不属于某个已却又属于另一些S。如果P属于所有S,R属于有些S,那么P就属于有些R。但根据设定,它不属于任何R。我们必须像理解以前的例证那样来理解这种情况。

    因为“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这一论述是不定的,所以说“不属于任何的也不属于有些”是真实的。但是,当R不属于任何S时,三段论不能成立。所以,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三段论不能成立。

    但是,如果否定词项是全称的,当大前提是否定,小前提是肯定时,三段论就能成立。如果P不属于任何S,R属于某个S,P也不属于有些R。因为通过将前提RS转换,我们就可以再次得到第一格。但当小前提是否定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野蛮的;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知识--野蛮的。在这两个例子中,中词都是“野蛮的”。

    如果两个前提都被设定为是否定的,并且一个是全称的的,一个是特称的时,三段论亦不能成立。当小词与中词具有全称关系时,可用作例子的词项是:动物--知识--野蛮的、动物--人--野蛮的。如果大词与中词有全称关系时,可以说明端词问联系是否定的词项是:乌鸦--雪--白色的;但我们找不到可以说明端词间具有肯定的词项。因为R尽管不属于某个S,却又属于另一些s(如果P属于所有R,R属于有些S,P也属于某个S;但根据设定,它不属于任何S)。证明必须从特称前提的不定性质中推得。

    如果两个端词都属于或不属于中词的部分;或者一个属于中词的某个部分,另一个不属于;或者一个属于某个部分,另一个不属于任何部分;或者它们与中词的联系不定;--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动物--人--白色的;动物--无生物--白色的,这些词项可用来说明所有这些情况。

    因而,我们就说明了,在这个格中,三段论在什么时候能成立,在什么时候不能成立;如果词项是按照我们所论述的方式相联系的,那么三段论必定可以成立;并且如果三段论能成立,那么词项之间的联系必定如此。同样清楚的是,在这个格中,一切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因为它们都通过补充另外的前提才得以完成)。这个格不可能达到全称的结论,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

    【7】 可见,在所有这些格中,当三段论不能成立时,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或者都是否定,那就根本得不到必然的结论;如果两个前提一个是肯定,一个是否定,如果否定前提是全称的,那么,总是能产生一个把小词与大词联系起来的三段论。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或某个B,B不属于任何C;因为前提是可以转换的,那么必然可以推出,C不属于某个A。其他格亦相同。因为三段论总是通过转换法而产生的。很明显,在所有这些格中,如果特称肯定为不定所取代,那么结果就将是一个相同的三段论。

    同样很清楚,一切不完善的三段论都是通过第一格完成的。达到结论的途径要么是直接证明,要么是归谬法。在这两种情况下,第一格都能产生:如若是通过证明而达到结论,则结论是通过换位而得到的,而一旦换位,第一格就产生了;如若是通过归谬法达到结论的,当一个虚假前提被断定时,三段论就通过第一格而产生。例如,在最后格中,如果A和B 属于所有C,那么我们便得到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属于某个B;如果A不属于任何B,而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但根据设定,它属于所有C。在其他格中,情况亦相同。

    可以把一切三段论都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第二格中的三段论显然是借助它们而完成的。但方式并不全一样:全称三段论是通过否定判断的换位而得到的;特称判断则是根据归谬法得到的。第一格中的特称三段论确实是通过它们自身建立的。但如果我们运用归谬法,那么,它也可以通过第二格得到证明。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B,B属于有些C,那就可以证明A属于有些C,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C,但属于所有B,那么B也就不属于C;而这是我们通过第二格得知的。当前提为否定时,证明的方式亦相同。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那么A不属于某个C;如果它属于所有C,却不属于任何B,那么B就不属于任何C。这就是中间格的形式。由于中间格中的主段论都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第一格中的特称三段论皆可以还原为中间格中的全称三段论,所以,很显然,第一格中的特称三段论也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

    至于第三格中的三段论,当前提是全称的时,它们是直接通过上面提到的那种三段论而完成的;当前提是特称的时,它们是通过第一格中的特称三段论完成的。但我们看到,这些都可以还原为上面提到的那种三段论;所以第三格中的特称三段论亦可以还原。由此可见,一切三段论都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

    这样,我们就说明了,所有证明一个谓项属于或不属于一个主项的三段论,在同一格中是如何联系的,在不同格中又是怎样联系的。

    【8】 既然“属于”与“必然属于”和“可能属于”是不一样的(因为有许多谓项是属于,而不是必然属于;而另一些谓项既不是必然属于也不是整个属于,而是可能属于),显然,在上述各种情况中,三段论是不一样的,词项之间并不以同样方式发生联系。有的三段论是必然的,有的是实然的,有的是或然的。

    必然前提的情况基本上与实然前提的情况相同。如果词项间的联系方式相同,那么无论是实然前提还是必然前提,不管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必然以同样方式成立或不成立。唯一的差异是词项要带上“必然属于”或“必然不属于”的字样。由于否定前提的转换方式相同,所以我们对“整个地被包含”或“表述全体”作同样规定。

    在所有其他格中,结论跟实然三段论中的情况一样,通过转换,以同样方式被证明是必然的。在中间格中,当全称前提是肯定的,特称前提是否定的;再者,在第三格中,当全称前提是肯定的,特称前提是否定的时,则证明方式便不相同,就必须以每个谓项都不属于的那部分主项作为例子,并从中得出结论。因为根据词项间这种结合方式,我们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如果根据所选定的例证,结论必然是真的,那么根据原来的一些词项,结论亦必然是真的,因为它与所选定的例子相等同。每个三段论都按照它自己的格得出结论。

    【9】有时也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只有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当然,不能是两个前提中的任意一个,只能是大前提,我们也能获得必然的三段论。例如,如果我们设定A必然属于(或必然不属于)B,B只是属于C,如果前提是这样被设定的,那么A必然属于(或不属于)C。因为A必然属于(或不属于)所有B,C是B的一部分,所以,很显然,A必定也属于(或不属于)C。

    但是,如果AB不是必然的,BC是必然的,那么结论就不是必然的。如果它是必然的,则可以根据第一格和第三格推出,A必然属于某些B。然而这是虚假的。因为B的情况可能是A不属于它的任何部分。而且,根据同项例子也可明显地看到,结论不是必然的。例如,设定A表示“运动”,B表示“动物”,C表示“人”,那么,人必然是动物,但动物却不必然是被运动的;人也不必然是被运动的。如果前提AB是否定的,情况亦相同,因为证明是相同的。

    在特称三段论中,如果全称前提是必然的,结论也会是必然的;但是,如果特称前提是必然的,那么不管全称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结论都不是必然的。让我们首先设定,全称前提是必然的,A必然属于所有B,B仅能属于某个C。由此可得的结论一定是:A必然属于某个C。因为C是归属于B的。而根据设定,A必然属于所有B。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亦同样,因为证明是相同的。但如果特称前提是必然的,结论却不会是必然的。否定这一点并不会产生什么不可能的结果,正如在全称三段论中不会产生不可能的结果一样。否定前提的情况亦相同,可作例证的词项是:运动--动物--白色的。

    【10】在第二格中,如果否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果也是必然的;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让我们首先设定否定前提是必然的。A属于所有B是不可能的,A仅能属于C。那么,因为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所以B属于任何A也不可能。但A属于所有C,则B属于任何C不可能,因为C归属于A。如果否定前提与C相关,那么这同样适用。如果A属于所有C不可能,则C属于所有A也不可能。但A属于所有B,所以C属于任何B不可能。这里我们再次得到了第一格。B属于C是不可能的,因为前提与以前一样可以换位。

    但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不会是必然的。让我们设定,A必然属于所有B,但它仅是不属于任何C这样,通过否定前提的转换,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前面已经证明,在第一格中,如果否定的大前提不是必然的,那么结论也不是必然的。因而,在目前的例证中,它不是必然的。

    进一步,如果结论是必然的,那就可以推出,C必然不属于某个A。因为如果B必然不属于任何C,那么C也不必然属于任何B。但B必然属于某个A,这就是说,如果A根据设定必定属于所有B,则C必然不属于某个A。但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A不应如此设定以至于C可能属于它的全体。

    再者,可以通过词项的例子证明,结论并非无条件地是必然的,而只是在某些条件下是必然的。例如,设定A表示“动物”,B表示“人”,C表示“白色的”,前提的情况与以前相同,那么,动物就可能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人也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但这个结论不是必然的。因为白色的人很有可能产生,但只要动物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它也就不会产生。在设定了这些条件之后,结论就是必然的;但它并非无条件地是必然的。

    在特称三段论中,也可以获得同样的规则。当否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时,结论也是必然的;当肯定前提是全称的,否定前提是特称的时,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让我们首先设定,否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A不可能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个C。由于否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B也不可能属于任何A。但A属于某个C,因而B必然不属于某个C。再者,设定肯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肯定前提与B相关。那么,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某个C,则B显然不属于某个C但这并不是必然的。可以证明它的词项与在全称三段论中的词项一样。

    如果否定前提是特称必然的,则结论不是必然的。这也可以通过相同的词项加以证明。

    【11】 在最后格中,当端词与中词的关系是全称的,并且两个前提都为肯定时,如若其中有一个是必然的,则结论也是必然的。如果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也是必然的;但当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就不是必然的。

    让我们首先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A和B都属于所有C,AC是必然的。由于B属于所有C,C属于某个B(全称判断转换后成特称判断);所以,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C,C属于某个B,那么,A就必然属于某个B;因为B从属于C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前提BC是必然的,则证明方式亦相同;因为通过转换,C属于某个A,所以,如果B必然属于所有C,那么它也必然属于某个A。

    再者,设定AC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既然通过转换,C属于某个B,A必然不属于任何C,那么,A也必然不属于某个B。因为B从属于C,但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让BC是肯定的,并且是必然的,AC是否定的,不必然的。由于肯定判断可以换位,C必然属于某个B。所以,如果A不属于任何C,C必然属于某个B,则A不属于某个B。但这并非出于必然;在第一格中已经证明,如果否定前提不是必然的,那么结论也就不是必然的。

    如果用某些词项作例于,那么这种情况会变得十分清楚。设定A表示“好的”、B表示“动物”、C表示“马”,那么,好的可能不属于任何马,而动物必定属于所有马。但“动物不是好的”这一陈述并不是必然的。因为每种动物都可能是好的。或者如果这是不可能的,那就以“醒”与“睡”这两个词项作例子,因为每种动物都具有这两种状态。

    这样,我们就说明了,当端词与中词发生全称联系时,在什么条件下结论是必然的。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那么,如果全称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也是必然的。证明的方式与以前相同;因为特称肯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因此,如果B 必定属于所有C,A归属于C,那么B必定属于某个A。如果B属于某个A,则A必然属于某个B,因为前提是可以转换的。如果AC是全称必然的,情况亦相同;因为B从属于C。

    如果特称前提是必然的,那么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设定BC是特称必然的,A属于所有C,但不是必然属于。将BC转换,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全称前提不是必然的,而特称前提是必然的。我们已经知道,如果前提之间的联系是这样的,则结论就不是必然的。现在的情况亦不例外。用某些词项作例子,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让A表示“醒着的”,B表示“两足的”,C表示“动物”。那么B必定属于某个C,A可能属于C。但A不必然属于B。因为某个两足的东西并不必然是醒着的或睡着的。设定AC是特称必然的,则借助同样的词项也能作出相同的证明。

    如果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当全称前提为必然否定时,结论也是必然的。因为A不可能属于任何C,B属于某个c,A必然不属于某个B。但当肯定前提(不论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或者特称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则结论不是必然的。其余的证明与以前相同。当全称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可作例于的词项是:醒着的--动物--人;人是中词。当特称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可作例子的词项是:醒着的--动物--白色的(因为动物必定属于某些白色的事物,“醒着的”可能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而“醒着的”不必然不属于某些动物);当特称否定前提为必然时,可作词项的例子是:双足的--被运动的--动物;动物是中词。

    【12】可见,只有当两个前提都是实然的时,实然三段论才有可能成立。但只要有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必然三段论就能成立。在这两种情况中,无论三段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其中一个前提必定与结论相似(我所谓“相似”,意思是说,如果结论是实然的,则前提也必定是实然的;如果结论是必然的,则前提也是必然的)。因而,下面这一点也很清楚:除非设定一个前提为必然的或实然的,否则结论便既不可能是实然的,也不可能是必然的。

    因而,我们就足够充分他说明了,必然三段论是怎样形成的,以及它与实然三段论有什么不同。

    【13】我们接着讨论的是,对于可能的事物,我们何时、如何以及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得到一个三段论。我说不必然的事情是可能的或可能的,是指它不会产生不可能的结果(之所以说“不是必然的”,是因为我们也含糊地用“可能”来称谓必然的东西)。从相矛盾的肯定或否定来看,就能清楚地看到这一“可能”定义的正确性。“不是可能属于的”、“不能属于”、“必然不属于”这些表述要么是相同的,要么是相互蕴涵的。它们的矛盾方面也是这样。“是可能属于的”、“不能不属于”、“不必然不属于”要么是相同的,要么是互相蕴涵的。每个主项的谓项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可能的”即是“不是必然的”,“不是必然的”即是“可能的”。由此可以推出,一切可能前提都是可以互相换位的。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肯定前提可以换位为否定前提,而是指一切肯定形式的前提可以换位成它们的对立面。例如,“可能属于”换位成“可能不属于”;“可能属于全体”换位成“可能不属于任何”;“可能属于某个”换位成“可能不属于某个”。其余的情况亦相同。因为“可能的”不是“必然的”;“不必然的”可能不属于。所以很显然,A可能属于B,也可能不属于B;A如果它可能属于所有B,那它也可能不属于所有B。特称肯定的情况亦同样,因为证明方式是同样的。这样的前提是肯定的,不是否定的。我们已经说过,“是可能”的含义与“是”的含义相应。

    把这些区分清楚以后,我们可以进而指出,“可能”是在两种意义上被述说的。一种意义是指经常发生但又缺少必然性的情况。例如,人长出灰白头发、增长或衰退,或一般来说自然所属的一个东西(这样一种属性没有连续的必然性,因为人并不总是存在的;但只要人存在,那么这一属性要么是必然地属于他,要么是作为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属于他)。另一种意义是指不确定的情况。它可能按一定的方式发生,也可能以另外的方式发生。例如,动物的行走,或在它行走时地震的发生,或一般来说偶性的发生。因为这件事情以这种方式发生并不比以那种方式发生更自然。在这两种意义下的可能事物,都可以转换成与其对立的前提,但不是以同样的方式。作为自然是这样的可能事物如此转换,是因为它不必然属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才有可能不长灰白头发)。作为不确定的可能事物如此转换,是因为它们这种方式发生并不比另一种方式更合乎本性。

    没有科学知识或证明三段论是关于不确定的事物的,因为中词还没有确立。它们是关于自然的事物的。一般而言,论证和研究都是对在这种意义上是可能的事物而作出的。对在其他意义上是可能的事物也能够作出三段论,但去研究它们却是不自然的。

    这些区分我们在下面还要详细论述。我们现在要讨论:在什么条件下,一个三段论能够从可能前提中推得?这种三段论的性质是什么?

    一个词项可能属于另一个。这一陈述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它可能属于另一个词项所属于的主项,或者它可能属于另一个词项所可能属于的主项(A可能述说B 所述说的事物,这一述说的意思是,或者A可能述说一个B 所述说的主项,或者它可能述说一个B 可能述说的主项;“A可能述说B 所述说的主项”这一论断,和“A可能属于所有B”没有什么不同)。十分显然,“A可能属于所有B”有两种含义。

    首先让我们说明,如果B可能述说C所可能述说的主项,A可能述说B所可能述说的主项,则什么三段论会成立,又是什么形式的三段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前提都是可能的;但当A可能述说B所述说的主项时,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与在其他例子中的情况相同,让我们从两个前提在质上相同的形式开始。

    【14】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那就会有一个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属于所有C。这从定义来看是十分明显的。我们说过,“可能属于全体”的意义正是这样的。同样,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那么结果是,A可能不属于任何C。因为我们知道,A不可能述说B所可能述说的主项。这一陈述的意思是说,归属于词项B的每一个事物都不会不被考虑到。

    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任何C,那么根据如此设定的前提,我们便得不到三段论;但如果前提BC在可能性上是可以转换的,那么我们便得到与上述相同的三段论。由于B可能不属于任何C,它也可能属于所有C(这在上面已经论述过了);所以,如果B可能属于所有C,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我们便再次得到相同的三段论。如果在两个前提中否定与“可能的”相联系,则情况亦相同。我的意思是说,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可能不属于任何C;如果前提如此被设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但通过转换,我们便再次具有与以前相同的三段论。所以,很显然,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或者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那么我们要么得不到三段论,要么得到一个不完善的三段论;因为必然的结论是通过转换得出的。

    如果我们设定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当大前提为全称时,就可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那么A可能属于某个C。这从“可能属于全体”的定义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再者,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某个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C证明方式与上述相同。但如果特称前提是否定的,全称前提是肯定的,前提问的联系与以前相同,(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某个C,根据这样设定的前提,我们得不到明显的三段论。但如果将特称前提转换,设定B也可能属于某个C,我们就会得到与以前相同的结论,正如第一个例子一样。

    如果大前提是特称的,小前提是全称的,那么,无论两者都是肯定的,还是都是否定的;或者两者在形式上不相同;或者两者都是不定的;或者都是特称的;--不论我们如何设定,在所有这些情况中,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因为没有理由说明B 为什么不能比A有更广泛的意义,所以它们在谓项中相同。让C代表B 比A所宽泛的那部分。因为A属于所有C,或不属于任何c或属于某个c或不属于某个C,这都是不可能的,如果可能前提转换,并且B所能属于的主项多于A的话,这一事实如果以具体词项为例子可以看得更清楚;因为无论是第一个词项不可能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任何部分,还是它必定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全体,在这两种情况下,前提必定以这种方式相联系。当第一个词项必定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全体时,对一切情况都适用的词项例证是:动物--白色的--人;当它不可能属于时,词项例证则是:动物--白色的--外套。

    因此,很显然,当词项以这种方式联系时,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每个三段论要么是实然的,要么是必然的,要么是可能的。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没有实然或必然的三段论;肯定的要为否定结论所推翻,否定的要为肯定结论所推翻。这样就只剩下可能三段论。然而它也不可能,因为已经证明,无论是首项必然属于未项的所有部分,还是首项不可能属于未项的任何部分,词项间的联系总是这样的。所以,可能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必然”不是“可能”。

    同样很清楚,当可能前提中的词项是全称的时,我们总是能得到一个第一格的三段论,无论它们都是肯定的,还是都是否定的。差别只是在于:当它们是肯定的时,三段论是完善的。当它们是否定的时;三段论是不完善的。

    “可能”这一词必须按照已经给出的定义来理解,而不能理解为是指必然的东西。这一点往往被忽略。

    【15】如果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是可能的,当大前提表示可能性时,一切三段论都是完善的,其“可能”的类型与上面所给出的定义相符合。但当小前提表示可能时,那么它们都是不完善的。并且,根据定义,否定三段论不是“可能”类型,而是不必然属于主项的任何或一切部分的东西;如果它不必然属于主项的任何或一切部分,那么我们说它不可能属于主项的任何或一切部分。

    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由于C归属于B,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显然,A可能属于所有C。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前提AB是否定的, BC是肯定的,前者是可能的,后者是实然的,那么,同样会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不属于任何C。

    可见,当小前提是实然的时,我们就能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若要证明三段论在相反的情况下也能产生,我们就要运用归谬法。同时,这些三段论都不完善这一点也非常明显,因为证明不是从原来设定的前提中得出的。

    我们必须首先说明,如果当A存在时,B必然存在,那么,当A是可能的时,就必然可以推出,B是可能的。

    为了确定A和B之间具有这样的联系(即A蕴涵B),让我们设定A是可能,B是不可能,那么,当可能的东西是可能存在时,可能便会产生。不可能的东西是不可能的,不可能却不会产生;同时,如果A可能,B不可能,那么A没有B也可能生成;如果它生成,那么它就存在,因为当生成物已经生成时,它就存在。我们必须不仅联系到生成,而且要联系到真实的陈述、属性以及“可能”一词被使用的其他各种意义,来理解“可能”与“不可能”,因为在它们之中都可获得同样的规则。再者,我们不要认为,“如果A存在,则B 存在”就是说,只要确立“A存在”这样一个设定,则B就存在;因为只确立一个设定,并不能必然地得出什么,至少需要两个前提才行,亦即前提之间的联系与我们在关于三段论时所说的一样。如果C述说D,D述说E,那么C也必定述说E。此外,如果每个前提都是可能的,那么结论也是可能的。因而,设定A代表前提,B代表结论,则可以推出,不仅当A是必然的时,B是必然的,而且当A是可能的时,B也是可能的。

    作为这一证明的结果,可见,如果一个设定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那么通过这一设定达到的结果也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例如,如果A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并且如果A存在,则B也存在,那么B也将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我们已经证明,如果A存在时,B也存在。所以当A是可能的时,B也是可能的;由于已经确定A是可能的,所以B 也是可能的;如果它是不可能的,那么同一件事就会同时既可能又不可能。

    搞清了这些要点后,让我们设定A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所有C,那么,必然地,A也可能属于所有C。设定它不可能属于,让B从属于所有C(这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然后,如果A不可能属于C,但B属于所有C,那么A就不可能属于所有B。我们通过第三格获得了这一三段论。但根据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B。因而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属于所有C。从一个虽然不是不可能的但却是虚假的设定中,所推得的结论是不可能的。

    我们也能通过第一格,通过设定B属于C来证明不可能性。如果B属于所有C,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A就可能属于所有C。但我们已经设定,它不可能属于所有C。

    我们必须明白,“属于全体”并不具有时间性(例如,“现在”或“在这样一个时间里”),而是无条件的、总体的。我们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设定前提才建立三段论的。如果所设定的前提与现在相关,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或许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在某个时候,例如没有其他事物被运动时,人不能属于一切被运动的事物;词项“被运动着的”可能属于所有马,而人却不可能属于任何马。让我们设定,大词是“动物”,中词是“被运动着的”,小词是“人”,则前提之间的联系将如同上述,但结论是必然的,不是可能的,因为人必然是一种动物。所以,很显然,全称前提必须在总体的意义上被设定,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再者,设定AB是全称否定前提,设定A不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所有C。由此必然可以推出,A不可能属于任何C。让我们设定它不可能不属于任何C,设定B与上面一样入属于所有C,则必然可得,A属于某些B。这样,我们通过第三格得到了一个三段论。但这是不可能的。因此A不属于任何C是可能的,通过确立一个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设定,我们得到一个不可能的结论。这样,这个三段论并没有产生一个在已规定的意义上来说是“可能”的结论,而是证明了谓项不必然属于主项的全体,因为这跟我们所确立的设定是矛盾的。我们确定A必然属于某个C。三段论通过归谬法确立了相矛盾的论断。

    再者,从词项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结论不是或然的。让A表示“乌鸦”,B表示“理智”,C表示“人”。则A不属于任何B;因为有理智的东西不会是乌鸦。B可能属于所有C;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有理智。但A必然不属于任何C。因而,结论就不是或然的。但是,它也并不总是必然的。让A表示“被运动”,B表示“知识”,C表示“人”。这样,A不属于任何B,但B可能属于所有C,结论不是必然的。“没有人在被运动”,这并不是必然的;“有些人在被运动”,这也不是必然的。因此,结论清楚地证明,谓项不必然属于主项的全体。但我们必须更好地选择词项。

    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并且表示可能的意义,那么从上述前提中得不出任何三段论。但当或然前提转换时,三段论就能成立,就像上面的例子一样。设定A属于任何B,B可能不属于任何C,则从如此联系的词项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如果前提BC可换位,设定B可能属于任何C,那我们就能得到一个与以前一样的三段论。因为词项的排列是一样的。如果两个陈述都是否定的,AB是实然否定的,BC是可能否定的,则情况亦相同。因为通过这样的设定根本得不到必然的推论;但如若将可能前提转换,三段论就能成立。让我们设定A不属于任何B,B可能不属于任何C。从这样的设定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如果设定B可能属于所有C,而且它是真的,同时前提AB保持不变,那么我们再次获得了同样的三段论③。但如果所设定的不是B不可能属于任何C,而是B不属于任何C,那么无论如何也得不到三段论,无论前提AB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对这两种情况都适用并且可以表示谓项与主项间肯定必然联系的词项是:白色的---一动物一一雪;表示否定必然联系的是:白色的一一动物一一黑漆。

    因此,十分显然,如果前提是全称的,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前提是或然的,当小前提是或然的时,三段论总能够成立,有时是从原来的设定中,有时是从所述前提的转换中。我们已经说明,它们各在什么条件下出现以及为什么原因而出现。

    但是,如果一个命题是全称的,另一个命题是特称的,当大前提是全称可能的(无论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特称前提是实然肯定的时,就能得到完善的三段论,正如当前提都为全称时的情况一样。证明的方式与以前相同。当大前提是全称的,但却是实然的而不是或然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或然的,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或者都是肯定的,或者一个为肯定,一个为否定时,在上述各种情况下,都可以得到一个不完善的三段论。但有些通过归谬法得到证明,有些通过或然前提的换位得到证明,正如在以前的例子中一样。

    当全称大前提为肯定实然或否定实然,特称前提为否定或然时,我们通过换位也能得到一个三段论。例如,如果A属于或不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有些C,当BC换位时,我们就能得到一个或然的三段论。但当特称前提是实然的和否定的时,三段论就不能成立。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例证是:白色的--动物一一雪;可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词项例子是:白色的一一动物一一黑漆。证明必定是从特称前提的不定性质中得到的。

    如果小前提是全称的,大前提是特称的,无论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是或然的还是实然的,在各种情况下,三段论都不可能成立。如果前提是特称的或不定的,无论两个都是或然的,或都是实然的;或一个是或然的,另一个是实然的,在这些情况下也不可能有三段论。证明方式与以前的论证一样。当谓项必然属于主项时,可说明所有这些情况的词项例证是:动物一一白色的一一人;当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时,词项例证是:动物一一白色的一一衣服。

    可见,当大前提是全称的时,三段论总是能够成立;但当小前提是全称的时,任何种类的三段论都不能成立。

    【16】 如果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如果词项之间的联系方式与以前一样,那么三段论就能成立,并且当小前提是必然的时,三段论就是完善的。如果前提是肯定的,则不论它们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结论就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如果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当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否定的。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那就既会有或然的也会有实然的否定结论,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结论中“或然”的含义必须跟以前作同样的理解。任何三段论的结论都不会是“谓项必然不属于主项”。“不必然属于”与“必然不属于”是不一样的。

    可见,如果前提是肯定的,那么我们所得到的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设定A必然属于所有B,B可能属于所有C,那么就会产生一个不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属于所有C。从证明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是不完善的;证明可按与以前相同的方式进行。再者,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B,B必然属于所有C,则三段论成立。结论是,A可能属于所有C,而不是A属于所有C。这个三段论是完善的,不是不完善的,因为它的结论是直接从原来的前提得出的。

    如果前提在质上不相同,让我们首先设定前提是必然的:设定A不可能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所有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不属于任何C。设定它属于所有或某个C,它不可能属于所有B。由于否定前提可以换位,所以B也不可能属于任何A。但已经设定A属于所有或某个C,所以B不可能属于任何或所有C。但我们原来设定它可能属于所有C。

    很清楚,我们能得到一个否定或然式的三段论,因为我们也有一个否定实然式的三段论。现在设定肯定前提是必然的,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必然属于所有C。这样,三段论就是完善的,但它不是否定实然式的,而是否定或然式的,因为与大词项相联系的前提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被设定的;我们不能运用归谬法。如果我们设定A属于某些C,但仍可能不属于任何B,那么从这些设定中不可能得出不可能的结论。但是,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当它表示可能时,三段论就可以通过换位而成立,与以前的例子一样,当它不表示可能时,三段论就不能成立;当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小前提不是可能的时,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可作例证的词项与以前相同,当谓项属于主项时是:白色的一一动物一一雪;当谓项不属于主项时是:白色的一一动物一一黑漆。

    同样的规则亦适用于特称三段论。当否定前提为必然时,结论在形式上是否定实然的。例如,如果A属于任何B不可能,B可能属于某些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不属于某个C。如果A属于所有C,但不可能属于任何B,则B也不可能属于任何A;所以,如果A属于所有C,则B不可能属于任何C。但已经设定它可能属于某些C。

    当否定三段论中的特称肯定前提(即BC),或者肯定三段论中的全称前提(即AB)为必然时,则三段论不是实然的。证明的方式与以前相同。如果小前提是全称可能的(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而大前提是特称必然的,则三段论不成立。可说明谓项必然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一一白色的一一人;能说明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一一衣服。当全称前提是必然的、特称前提是可能的时,如果全称前提是否定的,则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乌鸦;能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一一黑漆。如果全称前提是肯定的,则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天鹅;能说明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一一雪。

    当前提是不定的、或者两个都是特称的时,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当谓项属于主项时,适用于上述全部情况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一一人;当谓项不属于主项时,适用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一一无生物。动物属于某些白的事物,白色的属于某些无生物,这既是必然的,又是不可能的。如果联系是可能的,情况亦同样;所以这些词项在所有情况下都是适用的。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实然或必然的前提中,三段论从同样的词项联系中生成或不生成。此外,如果否定前提被设定为是实然的,则结论就是可能的;如果否定前提被设定为是必然的,则三段论既是可能的,又是实然否定的(同样清楚的是,所有的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完成的)。

    【17】在第二格中,当两个前提都为或然时,无论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全称的还是特称的,三段论都不能成立;但当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前提是或然的时,如果肯定前提是实然的,则三段论永远不能成立;而如果全称否定前提是实然的,则三段论总能成立。当我们设定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是或然的时,情况也相同。我们必须明白,在所有这些情况中,结论中“可能”的意义与以前相同。

    首先必须指出,可能否定前提是不能转换的;例如,如果A不可能属于任何B,则不能必然推出,B不可能属于任何A。让我们设定B不可能属于任何A。由于可能意义上的肯定能转换成它们的否定(无论是矛盾的还是反对的),由于B不可能属于任何A,所以很明显,B也可能属于所有A。但这是虚假的。如果一个词项可能属于另一词项的全体,并不必然可以从此推出,后者也必然属于前者的全体。因而否定的(可能)陈述是不能转换的。

    再者,没有什么阻止A可能不属于任何B,尽管B必然不属于某个A。例如,白色的可能不属于所有人(因为它也可能属于某个人),但说人可能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则是不真实的,因为人必然不属于许多白色的事物,并且“必然”不是“可能”。

    但是,这类陈述不可能通过归谬法被证明是可转换的。例如,如果一个人认为,B不可能属于任何A是假的,那么,它不可能不属于A是真的(因为后一个论断与前一个相矛盾);如果情况是这样的,那么B必定属于某个A是真实的;所以,A也必定属于某个B;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从“B不可能不属于任何A”推不出“它必定属于某个A”。我们在两种意义上说谓项不可能不属于主项,即“它必然属于主项的某些部分”以及“它必然不属于主项的某些部分”。说“必然不属于某个A”的东西可能不属于任何A,这是不真实的。正如说“必然属于某个”不等于说“可能属于全部”一样。如果有人声称,由于C不可能属于任何D,那它必然不属于某个D,那么这一断定就是虚假的;它属于全体,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它必然属于,所以我们说它不可能属于全体。“A可能属于所有B”这一命题不仅与“A必然不属于某个B”相对立,而且与“A必然属于某个B”相对立。“A可能不属于任何B”这一命题的情况亦同样。

    因此,十分清楚,与我们原来所定义的“可能”与“不可能”相反的,不仅是“必然属于某个”,而且是“必然不属于某个”。作了这样的理解后(在前面的例子中),就得不出不可能的结论,因而三段论也不能成立。由上述可见,可能否定前提是不能转换的。

    证明了这一点之后,让我们设定,A可能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这样,通过换位就得不到三段论。因为已经说过,这样一个前提(即大前提AB)是不能转换的。

    再者,通过归谬法也得不到三段论。因为已经设定,B可能属于所有C,而不产生虚假的结论,因为A可能既属于所有C,又可能不属于任何C。一般地说,如果从这些前提中可得出一个三段论,那么,它就显然是或然的(因为没有一个前提被设定为是实然的);这个三段论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但这两种情况都不能成立;如果设定它是肯定的,则通过具体词项可以证明,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如果设定它是否定的,那么,结论就不是可能的而是必然的。让A表示“白色的”,B表示“人”,C表示“马”。则A(白色的)可能属于另一个的全体,也可能不属于另一个的任何部分;但B不可能属于或者不属于C。很显然,它不可能属于C,因为没有任何马是人;它也不可能不属于,因为没有马是人,这是必然的。“必然”不是“可能”,所以三段论不能成立。

    如果设定否定前提可以倒转,或者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或否定的,那么也可以得到同样的证明。因为它将从同样的词项中推得。当一个前提为全称,另一个前提为特称;或者两个前提都为特称或不定;或者以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组合时,情况亦同样。因为证明总是从相同的词项中推出的。可见,如果两个前提都被设定为或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

    【18】 一个前提表示实然,另一个表示或然时,如果设定肯定前提为实然,否定前提为或然,则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三段论都不可能产生。证明方式与以前相同,并可从相同的词项中推出。但如果肯定前提为或然,否定前提为实然时,则三段论能够成立。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可能属于所有C。那么,如果否定前提可以换位,B就不属于任何A,但已经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C。因而,三段论便可通过第一格而产生。结论是:B可能不属于任何C。如果否定前提与C相关,情况也相同。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一个是实然否定,一个是或然否定,那么从这样的设定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如若将或然前提换位,则三段论就会产生,结论是,B可能不属于任何C,正如前面的例子一样,因为我们再次使用了第一格。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具体词项是:健康一一动物一一人;可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具体词项是:健康--马一一人。

    在特称三段论中也可以获得同样的规则。如果实然前提是肯定的,无论设定它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三段论都不可能产生(这可以通过与以前相同的方法和词项得到证明)。

    但当它是否定的时,通过换位就能得出三段论,正如以前的例子一样。再者,如果设定两个命题都是否定的,实然否定是全称的,那么从这样的前提中便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当或然前提换位时,那么跟以前一样,三段论可以成立。

    如果设定否定前提是特称实然的,那么,不论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都不能产生。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那么无论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特称的,情况也同样。证明的方式是同样的,并可以适用相同的具体词项。

    【19】 如若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当必然前提是否定的时,三段论便能成立。结论不仅谓项可能不属于主项,而且谓项也是不属于主项。但当它是肯定前提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设定A必然不属于任何B,但可能属于所有C。则通过否定前提的换位,B也不属于所有A;已经设定A可能属于任何C,这样,我们再次通过第一格得到了一个三段论。结论是,B可能不属于任何C。此外,很显然,B也不属于任何C。设定它属于任何C,那么,如果A不可能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那么A不可能属于某个C。但已经设定,它可能属于所有C。设定否定前提与C相关,则证明也能通过同样方式获得。

    再者,设定肯定陈述是必然的,另一个是可能的,设定A可能不属于任何B,必然属于所有C。当词项间的联系是这样的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它会得出B必然不属于C的结论。例如,让A表示“白色的”,B表示“人”,C表示“天鹅”。那么,白色的必然属于天鹅,但可能不属于任何人;人必然不属于天鹅。所以,很显然,没有可能形式的三段论。因为“必然”不是“可能”。

    必然三段论亦不成立。因为只有当两个前提都是必然的,或者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必然的结论才会产生。再者,当词项被这样设定时,B属于C是可能的。没有什么阻止C以这样的方式归属于B,以至于A可能属于所有B,但必然属于所有C;例如,如果C表示“醒着的”,B表示“动物”,A表示“运动”;醒着的东西必然在运动;每个动物都可能在运动,每个醒着的东西都是动物。因此,很明显,也没有实然否定的结论。因为当词项这样联系时,结论必定是实然肯定的,对立形式的论断也不能被确立。所以,三段论不能成立。

    如果肯定前提的位置发生变化,那么也可获得相似的证明。

    如果前提在质上相同,当它们是否定的时,那么通过可能前提的换位,三段论便能产生,就像上面的情况一样。设定A必然不属于B,可能不属于C。那么,根据前提的换位,B不属于任何A,A可能属于所有C。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否定陈述与C相关,情况也同样。

    但是,如果设定前提是肯定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实然否定及必然否定形式的三段论显然是不存在的。因为不可能在实然或必然的意义上设定否定前提。或然否定形式的三段论也不可能;因为当词项具有这样的联系时,B必然不属于C。例如,设定A表示“白色的”,B表示“天鹅”,C表示“人”。我们也不能断定任何相反的论断,因为我们已经表明,B必然不属于C。因而根本不能产生三段论。

    特称三段论的情况也相同。当否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时,三段论总能产生,结论既是或然的,又是实然否定的(证明将通过换位而获得)。但当肯定陈述是全称必然的时,便永远不可能有三段论。证明方式与全称三段论一样,并可以通过同样的词项。

    当两个前提都被设定为肯定时,三段论也不可能产生。对它的证明也与以前一样。

    但是,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表示不属于的前提是全称必然的时,尽管通过这样的设定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当或然前提可以转换时,三段论就可以成立,情况和以前一样。

    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或特称的,则三段论就不能成立。证明方式与以前相同,并通过同样的词项。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设定全称否定前提是必然的,则三段论就能成立,不仅产生或然否定形式的结论,而且产生实然否定形式的结论;但当全称肯定判断被这样设定时,三段论便不能产生;在必然前提中就像在实然前提中一样,三段论从相同的词项排列中得出或得不出。同样明显的是,所有这些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它们都是通过已论述过的格而完成的。

    【20】在最后一格中,当两个前提都是可能的,或者一个是可能的时,三段论就可以产生。当两个前提都表示可能的意义时,结论也是可能的。当一个前提是或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实然的时,情况亦相同。但是,当另一个前提是必然的时,如果它是肯定的,则结论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实然的。但如果它是否定的,那就与以前一样,结论是实然否定的。在这些结论中,“可能”的含义必须与以前作同样的理解。

    首先,设定前提是可能的,设A和B都可能属于所有C。由于肯定前提可以转换作特称前提,由于B可能属于所有C,C也可能属于某个B,因而,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C,C可能属于某个B,则A可能属于某个B。这是通过第一格得到的。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C,B可能属于所有C,则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B。我们通过转换再次得到了第一格。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从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当前提可以转换时,则与以前一样,三段论可以成立。如果A和B都不可能属于C,如果我们将它们换作“可能属于”,那么我们通过转换将再次得到第一格。

    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则三段论能否成立的情况与实然判断相同。如果词项排列相同的话。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C,B可能属于某个C。那么,通过特称前提的换位,我们将再次得到第一格;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C,C可能属于某个B,则A可能属于某个B。如果设定BC是全称的,情况也相同。如果AC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那么情况也仍然相同;因为通过转换又可以得到第一格。

    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一个是全称的,一个是特称的,那么,从这样的前提中得不出任何结论。但与以前一样,通过转换就可以得到。

    但是,如果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或特称的,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因为A必然既属于所有B,又不属于任何B。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一一人--白色的;可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词项是:马--一人--白色的。“白色的”是中词。

    【21】如果一个前提表示实然,另一个前提表示或然,那么,结论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三段论将从与前例中相同的词项排列中推出。首先,设定前提是肯定的,让A属于所有C,B可能属于所有C,则通过BC的换位,我们就能得到第一格。结论是,A可能属于某个B;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在第一格中,当一个前提是或然的时,结论也是或然的。如果BC是实然的,AC是或然的,或者如果AC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其中有一个是实然的,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结论都是或然的。因为我们再次获得了第一格,并且已经证明,当一个前提是或然的时,结论也是或然的。但是,如果设定小前提是或然否定的,或者两个前提都否定的,则从它们之中得不出三段论。但与以前一样,通过换位就可以得到三段论。

    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是特称的,当两个前提都为肯定时,或者当全称前提是否定的,特称前提是肯定的时,三段论将以同样方式产生,因为所有的结论都是通过第一格得到的。因此,很显然,结论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但是,如果肯定前提是全称的,否定前提是特称的时,则证明将通过归谬法而进行。设定B属于所有C,A可能不属于某个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B。

    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B,B仍然属于所有C,则A必然属于所有C(这在以前已经被证明了。但已经设定,它可能不属于有些C。

    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或者都是特称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证明的方式与全称三段论一样,并根据相同的词项。

    【22】如果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当它们都为肯定时,则结论始终是可能的。但当它们一个肯定,一个否定时,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是或然否定的及实然否定的。没有必然否定的结论,正如在其他格中也没有一样。

    首先,设定前提都是肯定的,A必然属于所有C,B可能属于所有C。由于A必然属于所有C,C可能属于某个B,则A也在或然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实然的意义上属于某个B,这是从第一格中得出的结果。如果设定前提BC是必然的,AC是可能的,则证明也相同。

    再者,设定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肯定前提是必然的;让A可能不属于任何C,B必然属于所有C。这样,我们就再次获得了第一格,否定的前提具有可能的意义。因此,很显然,结论是或然的;因为当词项在第一格中具有这样的联系时,结论也是或然的。

    但是,如若否定前提是必然的,那么结论将不仅是特称或然否定,而且是特称实然否定。设定A必然不属于C,B可能属于所有C。这样,肯定前提BC的转换将产生第一格,并且否定前提是必然的。但是,我们知道,当前提具有这样的联系时,就可以推出,不仅A可能不属于某个C,而且实在是不属于某个C;所以,也必定能推出:A不属于某个B。但是,当小前提是否定的时,如果它是可能的,则与以前一样通过前提的替换就可得到三段论;如果它是必然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A既必然属于所有B又可能不属于所有B。可为前一种联系作例子的词项是:睡一一睡着的马一一人;可为后一种联系作例子的词项是:睡一一醒着的马--人。

    如果一个词项是全称的,另一个词项与中词有特称联系,则同样的原则亦适用。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则结论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当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亦相同。但是,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则是实然否定的。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证明的形式都一样。因为三段论必定通过第一格而完成,所以它们的结果必定与以前的例子一样。如果小前提是全称否定的,如果它是或然的,则通过换位可以得到一个三段论;但如果它是必然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证明的方式与全称三段论一样,并可以运用相同的同项。

    这样,我们就清楚了,在这个格中,什么时候、在什么条件下三段论能成立。它什么时候是或然的,什么时候是实然的。显然,在这个格中,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它们是通过第一格完成的。

    【23】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在这些格中的三段论是通过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完成的,并且可以还原于它们。所有的三段论都不例外。当我们证明每个三段论都通过这些格中的某一格而产生时,这将变得十分清楚。

    一切证明,所有三段论都必须要么在全称的意义上,要么在特称的意义上,证实某一属性属于或不属于某一主项。证明必定要么是直接的,要么是基于假设的。有一类基于假设的证明是根据归谬法而作出的。我们首先讨论直接证明:当我们证明了决定它们的条件时,通过归谬法所作出的证明以及一般的基于假设的证明就都清楚了。

    如果要求推论谓项A属于还是不属于主项B,那么我们必须确定某一谓项表述某一主项。如果我们设定A表述B,那么我们就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如果我们设定A表述C,而C却不表述任何词项,没有其他词项作它的谓项,也没有其他词项表述A,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一个词项表述另一个词项,从这一设定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因而,我们还必须设定另一个前提。

    如果我们断定,A表述另一个词项,另一个词项表述A,还有一个词项表述C,则没有什么阻止三段论的产生;但如果它是从这些设定中推出的,那就与B无关。再者,如果C与另一个词项相联,它又与第三个词项相联,后一个词项还与第四个词项相联,而这个系列不与B相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得不到关于B的三段论。因为我们已经说过,除非设定一个中词存在,它以某种方式通过谓项与其他每一个词项相联系,否则我们便得不到任何三段论,证明一个词项表述另一个词项。因为所有三段论都是从前提中推出的。与一个既定词项相联的三段论是从与那个词项相联的前提中推出的;证明一个词项与另一个词项的联系的三段论是通过陈述一个词项与另一个词项的联系的前提而获得的。但是,如果我们既不对B肯定,又不对它否定,则不可能获得一个与B相联系的前提,也不可能获得一个表示A与B的关系的三段论,如若我们找不到对两者都相同的事物,而只是肯定或否定了它们每一个的特有属性的话。所以,如果要使证明一个词项与另一个词项的联系的三段论能成立,我们就必须采用与两者相联的中词,它能把各种指谓联系在一起。

    所以,我们必须采用与两者都相联系的共同词项。这有三种方法,即以A表述C,以C表述B;或以C表述A、B两者;或以A、B两者表述C。这就是已经论述过的格。

    很显然,每个三段论都必定是通过这三个格中的一格而产生的,如果A通过几个中词与B相联系,则结论亦相同,因为无论中词是一个还是多个,格总是一样的。

    很显然,直接证明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进行的,归谬法的证明也同样是通过它们而进行的。我们在下面将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每个运用归谬法进行证明的人都通过三段论证明结论的虚假,并且当一个不可能的结论从所设定的相矛盾命题中推出时,根据假设,证实原来所讨论之点。例如,一个人要证明正方形的对角线不能为边所通约,就要首先断定,如果它是可以通约的,则奇数就可以与偶数相等。这样,他就推出结论,即奇数变得与偶数相等。由于其矛盾命题产生了虚假的结论,所以,他根据假设证实对角线是不可通约的。我们看到,用归谬法进行推论即是证明,根据原来的设定,某种结论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归谬法中,我们用一个直接证明的三段论获得虚假的结论(所讨论之点是根据假设证明的)。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直接证明的三段论是通过这些格而产生的,所以很显然,归谬法的三段论也可以通过这些格而得出。同样的论断适用于其他一切基于假设的证明,因为在每种情况中,三段论都导向被替换的命题,达到所要求的结论的途径是同意其他某个设定。但如果这是真实的,那么,一切证明、一切三段论都可以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产生。证明了这一点以后,那就很清楚,每个三段论都是通过第一格完成的,并且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

    【24】在每个三段论中,一个前提必须是肯定的并且必须有一个全称前提。如果没有全称前提,那就要么三段论不能成立,要么结论与设定无关,要么犯“预期理由”的错误。设定我们要证明音乐的快乐是好的。那么,如果我们设定“快乐”是好的,除非把“所有”加在“快乐”之上,否则三段论便不能成立。如果我们设定有些快乐是好的,那么如果它们是与音乐的快乐不同的,则与原来的设定无关;如果它是相同的快乐,则就是“预期理由”。

    在几何学定理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我们取“与等腰三角形底边相连的内角相等”这一定理为例。向圆心划直线A和B。如果你断定了

    所以,很显然,每个三段论必须有全称前提。只有当所有前提都是全称的时,才能证明全称的结论;但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都可以证明特称的结论。所以,如果结论是全称的,则前提必定是全称的;但如果前提是全称的,结论也可能不是全称的。同样清楚的是,在每个三段论中,两个前提或者至少有一个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同;所谓“相同”,我不仅是指在肯定或否定方面,而且是指在必然、实然、或然方面。我们还必须讨论其他指谓形式。

    不过,总的说来,我们已经很清楚,三段论在什么时候能够成立,在什么时候不能够成立,在什么时候是完善的。如果三段论能成立,则词项之间的联系必定与已经讨论过的三种方式之一相同。

    【25】可见,每个证明都是通过三个词项,而且只能是通过三个词项得到的--除非同样的结论通过不同的词项排列而得到。例如,E既是从命题A和B,从C和D,又是从命题A和B、A和C及B和C得到结论的:(因为没有什么阻止在相同的词项间存在几个中词)。但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止有一个而是有几个三段论。再如,命题A和B中的每一个都可以通过三段论得到(例如A通过D与E,B通过F与G),或者一个是通过归纳,另一个是通过三段论得到的。但是在这里又有几个三段论,因为有几个结论,如A、B以及C。如果设定三段论不是几个而只有一个,那么,同样的结论可以通过三个词项而达到,但不可能像C通过A与B而达到的那样。设定E是通过前提A、B、C和D而达到的结论。这样,就必须确定其中一个与另一个的联系,正如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样;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证明,如果三段论能成立,那么词项间必定具有这样的联系。设定A与B具有这样的联系。那么从这些前提中就可得出某一结论:要么是E,或是命题C与D中的某一个,或是除此而外的其他命题。如果它是E,那么三段论仅从A与B就可以推出。并且如果C和D的联系如同整体对部分一样,则从这些前提中也能得出某一结论:或是E,或是A或B中的一个,或是除它们而外的东西。如果它是E或命题A和B中的一个,则要么有几个三段论,要么可以推出,同一结论可由几个词项按我们已经知道是可能的方式达到。如果结论是除它们而外的命题,那就会有几个互不相关的三段论。此外,如果C与D的联系不能产生一个三段论,那么它们将被断定是枉然的,除非是为了归纳,为了混淆论证或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

    如果从前提A和B中得出的结论不是E而是其他什么,并且从C和D中推出的结论或者是命题A和B中的一个,或者是另外的东西,则会产生几个三段论。这些三段论不能证明所要求的结论,因为已经断定三段论是证明E的。如果从C和B推不出任何结论,那就可以得出,这些命题可被确定是枉然的,并且三段论没有证明原来的设定。

    因此,很显然,每个证明、每个三段论都只是通过三个词项而得到的。

    明白了这一点以后,我们也就清楚了,每个三段论都是从两个前提并且只是从两个前提中推出的(因为三个词项只构成两个前提),除非如我们在一开头所说的,为了完成三段论再作另外的设定。因此,“十分明显,如果在任何三段论论证中,能得到适当结论的前提(我所谓“适当”是因为先前的一些结论必然也是前提)在数目上不是偶数的,那么这个论证要么没有被三段论式所证明,要么为了证明假设提出了过多而不必要的前提。

    因此,如果三段论被认为具有合适的前提,那么,每个三段论都是由偶数的前提和奇数的词项构成的;因为词项比前提在数量上多一个。此外,结论的数目是前提的一半。如果结论是通过三段论的前进式或几个连续的中词达到的(例如,通过词项C和D获得结论AB),那么词项的数目也同样比前提多一个(因为每一个附加的词项要么是外在地,要么是间接地被加到推论上的。在这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指谓关系比词项少一个,而前提的数量总是与指谓关系的数量相等)。但是,前提也并不总是偶数,词项也并不总是奇数;它们的关系是相互的,当前提是偶数的时,词项是奇数的;当词项是偶数的时,前提是奇数的(因为加上了一个词项也就加上了一个前提);因而,由于前提是偶数的,词项是奇数的,当把同样的成分加于两者时,它们的数量亦据此发生变化。但是结论却既不再与词项也不再与前提保持同样的数目关系。加上一个词项,结论将比原来的词项少增加一个,因为只有最后的词项不构成结论,其他词项皆可。例如,如果词项D加到词项A、B和C之上,因此就多出了两个结论,一个由D和A相连而构成,一个由D和B相连而构成。其他情况亦相同。即使词项是被间接地引入的,同样的规则依然适用,因为词项除了一个而外,其他皆可构成结论,所以结论要比词项和前提多得多。

    【26】现在,我们明白了三段论的范围,在每个格中能获得什么样的证明以及用多少个式;我们也很清楚,什么样的命题难以证明。什么样的命题较易证明。在较多的格和较多的式中得到的是比较容易的,在较少的格和较少的式中得到的是比较困难的。

    全称肯定命题只能通过第一格、通过其中一个式得到证明。但全称否定命题则既能通过第一格也能通过中间格而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可以用一个式,在中间格中可以用两个式;特称肯定命题通过第一格和最后格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用一个式,在最后格中用三个式;特称否定命题在全部三个格中皆可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用一个式,在第二格及第三格中分别是二个式和三个式。

    这就很清楚,全称肯定命题最难确立,又最容易被驳倒。一般他说,全称命题比特称命题更容易遭到反驳。因为它不仅在谓项不属于任何主项时不能成立,而且在谓项不属于有些主项时也不能成立。在这两种情况中,后者在所有三个格中都能得到证明,前者却只能在两个格中得到证明。全称否定命题的情况亦同样:它不仅在谓项属于全部主项时不能成立,而且在谓项属于有些主项时亦不成立。这可以在两个格中得到证明。但要驳倒特称判断则只能用一种方法,即证明谓项属于主项全体或不属于任何主项。特称判断也较易确立,因为它们能在较多的格中,通过较多的式得到证明。

    我们一定不要忽视,一般地说,命题是可以相互反驳的。全称命题可以反驳特称命题,特称命题可以反驳全称命题。可是与此相反,全称命题不能通过特称命题而确立,虽然后者可以为前者所确立。同时,反驳一个命题显然比确立一个命题要容易。

    每个三段论是怎样产生的,通过多少词项和前提,它们又如何相互联系,在每个格中可证明什么样的命题,什么样的命题可在较多的格中得到证明,什么样的命题只能在较少的格中得到证明,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说清楚了。

    【27】我们进而要讨论的是,我们自己怎样建立适当的三段论去解决特定的问题,我们通过什么方法找到适合于每个问题的出发点,因为我们不仅要研究三段论的形成,而且要拥有构造它们的能力。

    在一切存在物中,有些不可能在普遍的意义上真实地表述其他任何事物(例如,克莱翁、加里亚斯以及其他个别的、可感觉的事物),但其他属性却可以表述它们(上面所说的两个例子都是人,是动物);有些可表述其他事物,但自身却不能被在先的事物所表述;有些能表述其他事物,其他事物也能表述它们(例如“人”可表述“加里亚斯”,而“动物”也可表述“人”)。因此,很明显,有些事物在本性上是不可能述说其他事物的。大致说来,每个可感事物都是这样的。除非是在偶然的意义上,它们不能表述其他事物。因为有时候我们说,”那个白的东西是苏格拉底”或者“那个正在走来的是加里亚斯”。我们将在其他地方说明,指谓的进程亦有一个上限。现在姑且设定这一点。不可能证明其他事物能表述这类事物(除非是通过意见),但它们却可能表述其他事物。个体不能表述其他事物,而其他事物却能表述它们。居于普遍与特殊之间的事物显然具有这两种情形,因为它们既表述其他事物,其他事物也表述它们。大略地说,论证和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这类事物。

    我们现在必须以下面的方式选择适合于每个问题的前提。首先,我们必须设定主体自身,它的各种定义以及它的全部固有性质;继之,我们要设定所有伴随着主体的属性;再次,我们要设定为主体所伴随的各种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主体的各种属性。我们不要选择那些它不可能属于的属性,因为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对这些伴随而来的属性,我们也必须区分出包含在本质中的东西、被断定为特性的东西以及被断定为偶性的东西。在这些属性中,我们还必须把看来是与主体相关的属性与真正是与主体相关的属性区分开。我们所提供的后者越多,我们作出结论就越快;它们越真实,我们的证明就越可信。

    我们必须选择不是与主体的某些部分相伴随、而是与主项的全体相伴随的属性。例如,不是属于某个个人、而是属于所有人的属性,因为三段论是从全称前提中推出来的。因此,如果一个陈述是不定的,则前提是否全称亦不清楚,但当陈述是确定的时,事情就十分清楚了。同样,由于刚才所述的理由,我们必须只选择为主体作为整体而伴随的属性。

    但是所跟随的属性不能被认为是作为整体而跟随的。我的意思是说,例如,所有“动物”伴随着“人”,或者所有“知识”伴随着“音乐”。但它仅仅是一般性的伴随,正如我们在一个命题中对它的陈述那样。其他陈述形式(例如“所有人是所有动物”或“公正是所有的善”等等)都是无用的、不可能成立的。“所有”只能附加在主项上。

    我们必须了解那些伴随着主体的属性。当它们为一个更广泛的词项所包含时,我们在证明特殊时一定不能选择伴随着普遍或者不伴随着普遍的属性(因为它们在讨论普遍时已经被把握了,伴随着“动物”的那些属性也是伴随着“人”的属性,不伴随着动物的属性也一定不会伴随着人)。我们必须了解为个体所特有的属性。为属所特有而不为种所具有的属性是存在的。因为其他属必定也具有某些为它们所特有的属性。

    再者,在普遍词项的情况中,我们也不要选择伴随着从属词项的东西。例如,对于“动物”,我们就不应选择伴随“人”的东西,因为如果“动物”是伴随着“人”的属性,它也必定伴随着所有这一切。不过,它们更适合属于与“人”相关而选择的东西。

    我们也必须了解通常是伴随着主体的各种属性以及为主体所经常伴随的属性。因为关于“通常”的命题,是三段论从通常是真实的前提中推出的,要么从它们全部,要么从它们中的一部分,因为每个三段论的结论都与它原来的出发点相似。

    再者,我们不能选择伴随着所有这些词项的属性,因为它们不能产生一个三段论。至于为什么,我们马上就会清楚。

    【28】当我们打算确立一个关于整个主体的命题时,必须研究我们正力图确立的谓项碰巧要断言的主项,以及我们需要确立其谓项的主项的伴随属性。因为如果存在着为这两类所共有的东西,则一个必定属于另一个。如果我们要确立的不是属于全体而只属于某个,我们必须考虑这两类词项所伴随的词项;因为如果存在着为这两类所共有的东西,则一个词项必定属于另一个词项的部分;如果要求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词项的全体,我们必须考虑主项的伴随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谓项的属性。或者反过来说,我们必须考虑不能属于主项的属性以及谓项的伴随属性。因为如果在这两个系列中有任何词项是相同的,则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因为一个三段论有时通过第一格而产生,有时则通过中间格而产生。如果要求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词项的部分,我们必须考虑为主体所伴随的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谓项的属性。因为如果这两类有共同东西,那就必然可以推出,谓项不属于某一主项。

    如果我们以下列方式表达它们,则上述内容会更加清楚些。让B表示A的伴随属性,C表示为A所伴随的属性,D表示不可能属于A的属性。再者,让F表示E的属性,G表示为E所伴随的属性,H表示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

    那么,如果C有某些部分与F的某些部分相同,则A必然属于所有E;因为F属于所有E,而C属于所有A,所以,A属于所有E。如果C和G是相同的,A必定属于某个E。因为A是所有C的一个伴随属性,E是所有G的一个伴随属性。如果F和D是相同的,则根据复合三段论的前进式,A就不属于任何E;因为否定命题可以换位,F与D相同,所以A不属于任何F;但F属于所有E。再者,如果B和H是相同的,则A不属于任何E;B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E;因为根据设定,B与H相同,并且我们确定H不属于E。如果D和G是相同的,则A不属于某些E。因为它不属于D,因而也不属于G。但G归属于E,所以A不属于某些E。如果B与G相同,则通过转换可获得一个三段论。因为E属于所有A,而B属于A。所以E属于B(已知B与G是相同的)。可是,并不必然可以推出A属于所有E,而只能推出它属于某个E,因为全称论述可换位成特称论述。

    因而,很显然,在每个命题的证明中,我们必须考虑主项与谓项的上述联系;因为三段论都是通过它们决定的。除此而外,我们还必然考虑每个词项的伴随属性,以及属性所伴随的主要和普遍的联系。例如,对于E,我们必须考虑KF,而不只是单单考虑F。因为如果A属于KF,它既属于F也属于E。但如果它不是后者的一个伴随属性,它可能仍然是F的一个伴随属性。同样,我们必须思考为正在讨论中的词项所伴随的属性;困为如果它是那些主要的词项的一个伴随属性,那它也是归属于它们的词项的伴随属性;但如果它不是前者的一个伴随属性,它也可能仍然是后者的一个伴随属性。

    很清楚,我们的研究是通过三个词项和两个前提而进行的。而所有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三个格而产生的。

    因为已经证明,当C类事物中的一个被认为与F类事物中的一个相等同时,A属于所有E。它们是中词。端词则是A和E。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设定C和G是等同的,则A属于某些E。这是最后格,因为G变成了中词。

    当D和F相等同时,A不属于E。这样,我们就既有第一格又有中间格;因为A不属于任何F(否定命题可以换位),F属于所有E。这就得到了第一格;因为D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所有E,所以获得中间格。当D和G等同时,A不属于某个E。这是最后格,因为A不属于任何G,E属于所有G。

    可见,所有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产生的。我们一定不要选择所有词项的伴随属性。因为没有三段论从它们之中产生。可以从伴随属性中确立一个命题的方法是不存在的。而另一方面,通过一个共同的伴随属性去反驳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属于一个词项而不属于另一个词项。

    其他借助选择而进行的研究方法对产生三段论显然是无用的。例如,如果两个词项的伴随属性相等同;或者,如果为A所伴随的属性与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相等同;再者,如果既不能属于A也不能属于E的属性相等同;因为根据它们,三段论不能产生。如果伴随属性,即B和F是等同的,则中间格就产生了,并且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如果A的前项与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分别是C和H)是等同的,则第一格就产生了,并且小前提是否定的;如果既不能属于A也不能属于E的属性(即D和H)是等同的,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要么在第一格中,要么在中间格中,在这些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三段论。

    可见,我们所必然了解的是在我们所探索的词项中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或相反的。首先,因为我们研究的目的是要发现中词,中词在每个前提中必须是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东西。其次,即使在有些例子中一个三段论碰巧能从所设定的相反属性以及不能属于同一主体的各种属性中推出,它们也可还原为我们已经论述过的类型。例如,如果B和F是相反的或不能属于同一主体。因为如果我们设定了这些词项,就会有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不属于任何E。但结论不是从原来的词项中推出的,而是从上面所论述的类型中推出的。因为B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E,所以B必定与某些H相同。再者,如果B和G不可能属于同一对象,那么就会有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不属于某些E。在这种情况中,中间格也能产生。因为B属于所有A,却不属于某些E,所以,B必定与某些H相同。因为“B和G不可能属于同一主项”这一陈述与“B与某些H是相同的”这一陈述是等值的。我们已经说明,H代表一切不能属于E的属性。

    可见,没有三段论能直接从上面的研究方法中产生。但如果B和F是相反的,B必定与某些H相同,则三段论就能通过这获得。由此可以推出,以刚才所论述的方式考虑问题的人没有看到某些B与某些H是等同的,所以他们去寻找必需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29】采用归谬法的三段论与直接证明三段论的规则相同,因为它们也是通过两个端词的伴随属性和为它们所伴随的属性而产生的。在这两种类型中,研究方法也是相同的;直接证明的三段论亦可借助相同的词项根据归谬法而建立。反之亦然。例如,要证明A不属于任何E。设定它属于某些E,那么,由于B属于所有A,A属于某些E,则B也属于某些E。但根据假设,它不属于任何E。再者,A属于某些E是可以证明的;因为如果它不属于任何E,E属于所有G,则A不属于任何G。但根据假设,它属于所有G。其他命题亦相同。在一切借助两个端项的伴随属性及为属性所伴随的情况中,用归谬法进行证明总是可能的。

    就每个问题而言,无论采取直接三段论还是归谬法,研究总是相同的;因为两种证明都是从同样的词项中得到结果的。例如,设定已经证明A不属于任何E。因为如果A属于某个E,则可以推出,B也属于某个E,而这是不可能的。如果断定B不属于任何E,但属于所有A,那么很显然,A不属于任何E。再者,如果A不属于任何E是通过直接三段论得到的结论,如果断定A属于某些E,则我们能用归谬法证明它不属于任何E。其他例子亦同样。在每种情况中,我们必须采用某些共同词项(与已经设定的不同),证明结论虚假的三段论与这些词项相联系。这样,当这个前提转换而其他仍然不变时,三段论将通过同样的词项而变成直接的。直接证明与归谬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直接证明中,两个前提都被确定为是真的。而在归谬法中,有一个前提被确定为是假的。

    在我们后面讨论归谬法时,这些论点会变得更加清楚。现在,让我们设定这些都已经很清楚。无论是要求直接证明一个结论还是用归谬法去证明一个结论,我们都必须注意相同的词项。但是,在其他假设性的三段论中,例如,涉及到替换或性质联系时,研究所涉及的不是原来设定的词项而是被替换的词项,而研究的方法则与以前相同。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和分析假设性三段论的不同类型。

    每类命题都能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得到证明,但有些也用三段论的其他方式得到。例如,全称命题可以借助进一步的假设,通过适合于特称结论的方法而得到证明。因为设定C和G是等同的,E只属于G,则A属于所有E;再者,确定D和G是相等同的。E只为G所表述,则A不属于任何E。我们也显然必须以这种方式考虑问题。

    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必然三段论和或然三段论;因为研究的过程是相同的。无论它是或然的还是实然的,三段论都通过同样排列的词项得到。但是,在或然命题中,我们必须包括那些虽然不确实属于但也可能属于的词项,因为已经证明,或然三段论也是通过它们而获得的。其他指谓形式亦同样。

    从上述分析中看得很清楚,不仅一切三段论都能通过这种方法得到,而且它们不能通过其他方式产生。已经证明,每个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一个格而产生的。在每个特殊情况中,除了通过词项的伴随属性和为词项所伴随的而外,它们不能以其他方式组合。因为前提是从它们之中构成的;中词是从它们之中发现的。因此,一个三段论不能通过其他词项产生。

    【30】在所有情况下,无论是在哲学中还是在各类技术和研究中,方法都是相同的。我们必须寻求每个词项的属性和主体,尽可能地找得多一些,然后通过三个词项研究它们,以这种方式反驳,以那种方式证实。如果要寻求真理,则必须从以真实联系为根据而排列的词项出发;如果要寻找辩证的三段论,则必须从以意见为根据的前提出发。

    三段论的本原或始点,它们有什么特点以及我们应当怎样寻求它们,现在都已经得到了一般性的说明。我们获得这样的结果,不是通过考虑所有可表述所讨论词项的东西,也不是通过考虑我们在证实或反驳一个命题,无论是证实或反驳这个命题的全部或部分,或者去设定其全体和某些,而是通过考虑有限数量的明确属性。我们必须选择跟每个特殊存在物有关的东西,例如,关于善或知识的。

    每一门特殊科学所固有的本原为数众多。因此,把每门特殊科学的本原传达给我们,这是经验的任务。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对天体的经验传达给我们有关天文学的知识(因为只有到现象被透彻地把握时,才能找到天文学的证明);其他技术和科学的情况亦相同。所以,如果我们把握了所讨论对象的属性,我们立即就能轻而易举地揭示证明。如果没有遗漏研究对象的任何真正属性,我们就能发现和证实一切可证明事物的证明,并排除一切在本性上就没有证明的事物。

    上面是关于前提选择方法的粗略论述。我们已经在关于辩证法的论文中,详细地研究过这一问题。

    【31】不难看到,根据种而划分是上述方法的一小究分。划分好比是一种弱的三段论,因为它预定了所要证明的东西,并且总是推出比所讨论的属性更广泛的东西。首先,所有使用划分方法的人都忽略了这一点。他们力图使人们相信,对实体与是什么也能作出证明。因而,他们不明白通过划分可以推出什么样的结论,也不清楚这一结论可以通过我们上面所论述过的方法而达到。在证明中,如果需要推论一个肯定的命题,那么三段论据以产生的中词总是从属于大词,而不是包括着它的全称。但划分则要求相反的程序。

    它把全称作为中词。设定A表示“动物”,B表示“有死的”,C表示“不朽的”,D表示“人”。“人”的定义是现在所要求揭示的。划分者断定,所有动物都要么是有死的,要么是不朽的,即是说,所有作为A的事物都要么是B,要么是C。他随后继续划分,人是动物,即以A表述D。所以,结论是,每个D都要么是B,要么是C。这样,人要么是有死的,要么是不朽的。但是,“人是一个有死的动物”,这并不是必然的推论,而是预期的,它正是应当用三段论加以证明之点。再者,设定A表示“有死的动物”,B表示“有足的”,C表示“无足的”,D表示“人”。他像以前一样断定,A要么归属于B,要么归属于C(因为每个有死的动物都要么是有足的,要么是无足的),以A表述D(因为已经断定,人是有死的动物),因而,人必定要么是有足动物,要么是无足动物。但是,他是一个有足动物,这也不是一个必然的推论,而是预期的。它又是应当通过三段论加以证明之点。这些人总是以这种方式划分。由此可以推出,他们总是把全称词项当作中词,把要被证明的主体及属差当作端词。最后,他们对人或者他们所考察的其他主题究竟是什么并没有搞清楚,更没有证明它是必然的。因为他们全都追求别的方法,完全没有顾及可以利用的大量证据的存在。

    显然,运用这种方法不可能反驳一个命题,不可能得出关于偶性或特性的推论,不能得出关于种的推论。在事实不明确时,例如,正方形的对角线可否用边进行测量,如果某人设定每个长度要么可测量,要么不可测量,对角线是长度,则结论是,对角线要么可测量,要么不可测量;如果某人设定它不能测量,则他是在断定应当用三段论加以证明的事物。因而,证明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这种方法,不可能有证明。设定A表示“可测量或不可测量”,B表示“长度”,C表示“对角线”。

    因此,很显然,这种探索的方法不适合于研究,即使在它被认为是最适合的情况下,也是无用的。

    证明由哪些因素、用fT/4方法才能产生,在每类问题中应考虑什么样的属性,这些,通过上面的论述就清楚了。

    【32】现在,我们必须说明,怎样把三段论还原为以前所论述过的格,这部分研究尚未进行。如果我”】考察了三段论所由产生的途径,拥有发现它们的能力,而且还能把已建立的三段论还原为以前论述过的格,那么我们开始时所提出的任务就完成了。通过下面的研究,我们以前的论述也将进一步得到证实,它们的精确性也更为明确。每个真理必须在各个方面都自相一致。

    首先,我们必须努力选择三段论的两个前提(因为分析较大的部分比分析较小的部分容易些,组合物总是大于它的组成部分),然后考虑哪一个是全称的,哪一个是特称的;如果只确定了一个,那就要补上省略的那一个。有时候,无论在写作中还是在争论中,人们在论述全称前提时都未能提及包含在它之中的前提,或者,他们论述了直接前提,却略而不提它们所从出的前提,并且不必要地寻找其他一些规定。我们还必须考虑,是否多确定了什么,是否遗漏了什么必要的东西。对前者,我们必须剔除多余部分;对后者,我们必须补充遗漏部分,直到我们获得两个前提。没有它们,我们就不能把已经确立的论证按以前所说的方法进行还原。有些论证的不适当性是很容易认识到的,但另一些却往往被忽略,并显得颇似三段论。因为它们从已设定的前提中推出了一些必然的结论,例如,如果设定实体不能被非实体所毁灭,并且如果事物的构成部分被毁灭了,那么由它们组成的事物也就毁灭了。如果我们断定了这些,那就必然可以推出,实体的部分是实体;但它并不是通过设定而用三段论推出的,而是前提不完整。再者,如果人存在,则动物必定存在;如果动物存在,则实体必定存在。由此推出,如果人存在,则实体必定存在。但这并不是一个三段论,因为前提不具备我们以前所述的条件。

    在这些例子中,由于从已经设定的前提中可以必然地得出结论,而三段论也是必然的,所以,我们常会发生误解。

    但是,“必然”的含义比“三段论”要广。因为所有的三段论都是必然的,但不能说所有必然的都是三段论。因此,如果某一事物能从某些断定中推出来,我们一定不能立即就想把论证还原为三段论。我们必须首先把握两个前提,并进一步分析它们的词项,把在两个前提中都出现的词项确定为中词,因为在所有格中,中词必定在前提中出现两次。这样,如果中词既作为谓项又具有谓项,或者它自身是一个谓项,而又有别的事物否定它,那么我们就得到第一格;如果它是一个谓项,并且又否定别的事物,那么我们就得到中间格;如果别的词项都断定它,或者如果一个词项否定它,一个词项肯定它,那么我们就具有最后格。因为中同在每个格中的位置就是这样的。如果前提不是全称的,情况亦相同,因为中词的定义与以前相同。因此,如果在一个推论中没有多次提到同一词项,那么就没有三段论,因为没有中词。由于我们现在理解了在每个格中可证明什么类型的命题,即什么格可证明全称命题,什么格可证明特称命题,所以很显然,我们不应在某一特定时间中考虑所有格,而只需要考虑适合于所讨论命题的格。如果命题可以在多个格中得到证明,我们就通过中词的位置明确这是什么格。

    【33】我们在上面说过在考虑三段论时我们常因结论的必然性而发生误解。但除此而外,我们也常因词项的相似排列而发生误解。例如,如果以A述说B,以B述说C。这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因为当词项这样排列时,似乎就有三段论,尽管没有必然的结论或三段论产生。让A表示“始终存在着的”,B表示“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C表示“阿里斯托美内斯”。这样,A属于B是真的,因为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始终存在的。但B也属于C,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但A不属于C,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可以毁灭的。当词项之间处于这样的联系时,三段论不能产生。要使三段论成立,前提AB必须被设定为是全称的。但“一切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始终存在”这一规定是虚假的,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可以毁灭的。

    再者,让C表示“米卡罗斯”,B表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A表示“在明天毁灭”。那么,以B表述C是真实的,因为“米卡罗斯是有文化的米卡罗斯”。以A表述B也是真实的,因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可能在明天毁灭。但以A表述C却是虚假的,因而情况与以前一样,因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在明天毁灭”并不是普遍真实的。除非如同我们所表明的那样,确定三段论不存在。

    这种错误的产生是由于忽视了一个细微的区分,即“这属于那个”与“这属于那个的全体”这两个论断是有差异的,而我们在推论时却忽略了这种差异。

    【34】人们常常由于未能在前提中适当地设置词项而犯错误。例如,设定A表示“健康”,B表示“疾病”,C表示“人”。说A不可能属于任何B(因为健康不属于任何疾病)及B属于所有C(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生病),这都是真实的。由此似乎可以推出,健康不可能属于任何人。这种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在前提中设置适当的词项。如果我们分别用状况来取代与它们相应的对象,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例如,用“健康的”代替“健康”,用“有病的”代替“疾病”。这样,说“健康的”不能在任何时候属于有病的人,就是不真实的;如果不确定这一点,三段论就不能产生,除非是或然类型的。但这样一个结论是不可能的,因为健康可能不属于任何人。

    这种错误在中间格中也会以同样形式产生,健康不可能属于任何疾病,但可能属于所有人;因而疾病净属于任何人。在第三格中,这种错误也有可能产生,因为健康与疾病、知识与无知以及一般的相反者都可以属于同一主体,但它们互相属于则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与我们上面所说的不一致叭我们在那里指出,当多个东西可属于同一主体时,它们也能互相属于。

    很显然,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错误产生的原因是词项设置得不适当,当我们用状况去取代与之相应的对象时,错误就消除了。所以,很清楚,在这样的前提中,我们必须用一个特定的状况去取代具有那状况的对象,把它确立为我们的词项。

    【35】我们不应当总是通过寻找名称来设置词项。我们经常碰到许多没有被认可之名的表述。因此,把它们还原为三段论是困难的。有时候我们正是因为这种寻求而出了错误,例如,设定在没有中词的命题中可以存在三段论。让A表示“两直角”,让B 表示“三角形”,让C表示“等腰三角形”,则A由于日而属于C,而A属于B不是因为别的词项。三角形自身就具有两直角。所以命题AB没有中词,虽然它是可以证明的。很显然,中词并不总是被设定为是具体事物。有时它也被设定为是公式,譬如上述例子中的情形。

    【36】我们千万不要断定,大词属于中词,中词属于小词,因为它们总是互相表述,或者大词表述中词,就像中词可表述小词一样(否定命题的情况亦同样)。我们说一个事物“是”或者说它“存在”是真的,有很多意义,我们也必须设定“属于”这个词有多层含义。例如,有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设A表示“作为一门科学”,B表示“互相反对的事物”,那么,A属于B并不是在“相反者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着”这个意义上而言的,而是在“说存在着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这一论断是真实的”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有时,大词述说中词,但中词却不述说小词。例如,如果智慧是知识,智慧是关于善的,那就可以推出,知识是关于善的。善并不是知识,尽管智慧是知识。有时中词述说小词,但大词却不述说中词。例如,如果存在着一门关于各种质或相反者的科学,善既是一种相反者也是一种质,那么结论是,存在着一门关于善的科学。但善不是科学,质与相反也不是科学,尽管善是一种质或一种相反者。有时大词不述说中词,中词也不述说小词,而大词有时述说小词,有时则不。例如,如果存在着一个科学对象的种,并且存在着一门关于善的科学,则结论是:存在着一个善的种。但没有什么事物表述其他事物。如果科学的对象是一个种,而科学的对象是善,则结论是:善即是种。这样,大词表述小词,但在前提中它们不能互相述说。

    否定谓项也必须作同样的理解。“X不属于Y”并不总是意味着“X是非Y”,它有时是指“Y的X”或“为了Y的X”不存在。例如,没有运动的运动,或没有生成的生成。但却有快乐的产生,因而快乐不是产生。再者,有笑的标志,但没有标志的标志,因此笑不是标志。在所有其他通过陈述一个与命题中的词项处于某种联系的种而反驳命题的事例中,情况亦相同。再者,有这样一个论证:机会不是最好的时候。因为机会属于神,而最好的时候却不是。没有什么事物能给神以方便。我们必须把“机会”、“最好的时候”及“神”确定为词项。但前提必须根据名词的格来理解。我们认为它无条件地属于一切情形。但词项必须以原格的形式而确立(例如,“人”或“善”或“相反者”,而不是“人的”、“善的”或“相反者的”),前提必须根据每个词项的格来理解。要么是与格,例如“相等于它”;要么是生格,例如“双倍于它”;要么是因格;例如“打或看到它的事物”;要么是原格,例如“人是动物”,或者是名词在前提中出现的其他方式。

    【37】 有多少个范畴,我们就必须对“X属于Y”以及“X真实地表述Y”这类论述作多少种意义的理解。范畴要么是有条件的,要么是无条件的。进一步,它们要么是简单的,要么是复合的。否定属性亦同样。我们必须更仔细地考虑和分析它们。

    【38】 在前提中重复出现的词项应当与大词相连,而不是与中词相连。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如果我们要得到一个三段论,证明存在着关于公正的知识,它是好的,则“好的”(或作为好的)应当与大词相连。让A表示“好的知识”,B表示“好”,C表示“公正”,那么A表述B是真实的,因为对于“好”,存在着好的知识。B表述C也是真实的,因为公正与好相等同。因而用这种方式就可对论证作出分析。但是,设定“它是好的”这一表述被加到B上,那就没有分析,因为A表述B是真实的,但B表述C则是不真实的。因为“好的好”表述公正是虚假的、不理智的。如果设定要证明健康是知识的好的对象,或者独角兽是知识的不存在的对象,或者人作为可毁灭物是可感知的,那么情况也同样。在一切给谓项增加规定的例子中,重复现象必须与大词有时;一个事物是无条件地用三段论证明的;有时,对它的证明与一个特殊的事物或方式或条件相关。在这两种情况下,词项的排列是不一样的。我是指这样的情况,例如,好被证明是知识的对象,或者它被证明是好的知识的条件。

    如果它无条件地被证明是知识的对象,则我们设定中词是“是”;如果它被证明是好的知识的对象,那么中词是“是某物”。让A表示“关于某物的知识”,让B表示“某物”,让C表示“好”,则A表述B是真实的。根据假设,关于某物的知识是某物。但B表述C也是真实的,因为C代表某物。

    这样,A表述C也是真实的。所以,关于好的知识是好的。根据设定,“是某物”表示事物的特殊存在形式。但如若我们设定“是”作为中词,在一个命题中让无条件的“是”取代“某物”与端词相联系,那就没有三段论可证明。关于好的知识是好的,而它只是“它是”。例如,让A表示“是知识”,让B表示“是”,让C表示“好”。因此,很显然,在一切特殊三段论中,必须以这种方式设定词项。

    【39】我们也必须用相等物去取代相等物,用词取代词,用原理取代原理,并且也让词与原理互相替换。但我们总是愿意用词去取代原理,”因为词项的设置要容易些。例如,如果我们说“可设想的并不是可想象的一个种”或者说“可想象的不与可设想的一部分相等同”,都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意义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必定愿意用“可设想的”与“可想象的”作中词,而不愿意用刚才引用过的表述。

    【40】因为命题…快乐是善”与“快乐是这种善”是不相等的,所以我们不能在两者中设定同样的词项。如果三段论是要证明后者,我们就必须设定“这种善”;如果三段论是要证明前者,我们就必须设定“善”。在其他情况下亦相同。

    【41】“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与“A属于B属于其全体的事物的全体”,这两个命题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语言上都是不相同的。没有什么阻止B属于C,却不属于一切C。例如,让B表示“美”,让C表示“白色的”。如果美属于某些白的事物,那么说美属于白色的是真实的,但说属于一切白色的可能就不真实了。因而,如果A属于B,但不属于B所表述的每个事物,那么,无论B属于所有C,还是仅仅属于C,A不仅不必要属于所有C,而且也根本不必要属于C。但如果A属于B所真实述说的事物的全体,那就可以推出,A述说B述说于其全体的事物的全体。但是,如果A述说B述说于其全体的事物,那就没有什么阻止B属于C,但A不属于所有C,或者根本就不属于C。在这三个词项中,很清楚,“A述说B所述说的事物的全体”意即“A述说一切B所述说的事物”。如果B述说第三个词项,则A亦然;如果B不述说第三个词项的全体,则A也不必然述说它的全体。

    我们一定不要以为从这些词项的设置中会得出荒唐的结论。我们并不把某个特殊例子当作论证的基础;几何学家往往说有这样一条一尺长的线,直线或无宽度的线,虽然它们并不存在。但他并不使用这些例子作为他的推论的基础。我们的做法与他一样。一般来说,除非两件事物之间的联系如同整体与部分和部分与整体的联系一样,否则想要证明某物的人不可能根据它们证明什么;因而也不会产生三段论。相反,我们(我是指学生)使用所设定的词项就像一个人使用感官知觉一样,我们不会这样对待它们,即是说仿佛没有它们,证明就不能产生,就像三段论没有前提便不可能产生一样。

    【42】我们不要忽视,在同一三段论中,并不是所有的结论都是通过一个格而产生的,而是有些通过这个格而产生,有些通过那个格而产生。很显然,我们必须据此作出分析。因为在每个格中并不证明每个命题,而只是证明某些固定类型的命题,因此,从结论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研究是在用什么格进行。

    【43】与定义相关的推论,只要它们直接证明定义的某一部分,那么论证所直接指向的部分(不是整个原理)应当被设定为一个词项(这样,由于词项过长引起混乱的可能性就会减少)。例如,如果要证明水是可喝的液体,那么,所设定的词项应是“可喝的”和“水”。

    【44】 我们不要试图去还原假设性的三段论。不可能从已设定的前提出发来还原它们。因为它们没有被一个三段论证明,而都是根据同意而被承认的。例如,如果设定除非有一种关于相反者的潜能,否则便不可能有关于它们的科学,那么,你就可以论证说,并不是每种潜能都是关于相反者的(例如健康的与疾病的)。否则同一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中既是健康的,又是有病的。这样,就证明了没有一种关于所有州反者的潜能,但还没有证明不存在一门科学。后者确实必然会得到承认。但仅仅是根据假设,而不是作为三段论证明的结果。后面的论证不能被还原,但“不存在一种潜能”的论证则可以,因为这可能确实是一个三段论,而前者则只是一个假设。

    通过归谬法建立起来的论证的情况亦相同,它们也是不能转化的。归谬法可以转化(它是通过三段论证明的),但论证的其余部分则不行,因为结论是从假设中得出的。这些类型与上面所说的不一样。在那些例证中,如果结论被承认,则有些基本论证是必然的。例如,如果已证明存在着一种关于相反者的潜能,那么研究它们的科学也是同一的。但在这些例证中,结论即使没有一个基本的同意,亦被承认。因为错误是显然的,例如,如果认为正方形的对角线可被测量。那么奇数就会等于偶数。

    其他许多结论也是通过假设达到的。它们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清楚的说明。它们的差异是什么,一个假设性的结论是通过多少方式产生的,我们将在后面论述。现在让我们认定,不可能把这些三段论转化成格。我们已经解释过为什么会这样。

    【45】对于可以用许多个格证明的命题来说,如果结论是从这个格中得出的,那就能把三段论还原为另一个格;例如,第一格中的否定三段论可还原为第二格。中间格的三段论(当然不是全部,而是其中某些)可以还原为第一格。

    我们通过下列例子能清楚地看到这一原理。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这是第一格。但只要将否定判断换位,我们就能得到中间格;因为B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所有C。如果三段论不是全称的,而是特称的,情况亦相同。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有些C,将否定前提换位,我们就会得到中间格。

    第二格中的三段论,全称的可还原为第一格,但在两个特称三段论中,只有一个可作如此还原。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那么,通过否定命题的转换,就变成了第一格;因为B不会属于任何A,但A可属于所有C。

    但如果B处于肯定论述中,C处于否定论述中,则必须设定C为大词;因为C不属于任何A,而A属于所有B。因此C不属于任何B,而B也不属于任何C。因为否定命题是能转换的。但是,如果三段论是特称的,当否定论述与大词相关时,三段论就可还原为第一格。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有些C;通过否定命题的转换就可变成第一格。因为B不属于任何A,A属于某个C。但如果肯定论述与大词相关,则三段论不能转换。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所有C。因为命题AB是不能转换的。即使通过转换,也得不到三段论。

    再者,第三格的三段论不能全部转换成第一格,尽管第一格的三段论可全部转换成第三格。让A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那么,把特称肯定命题换位时,C也属于某个B。但已经设定A属于所有B,所以我们便得到了第三格。

    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特称肯定判断可以转换,所以A不属于任何B,而C却属于某个B。

    最后格中的三段论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不能转换成第一格,即当否定前提不是全称的时。但所有其他形式都能作如此转换,让A和B都表述C,则C与它们每一个都换位成特称关系。因而它属于有些B。这样,我们就获得了第一格。如果A属于所有C,C属于有些B;如果A属于所有C,B属于有些C,则道理也一样。因为B和C可以转换,如果B属于所有C,A属于有些C,则必须设定B是大词;因为B属于所有C,C属于有些A,所以B属于有些A;因为特称论述是可以转换的,A也属于有些B。

    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要是两个前提都是全称的,则要按同样方式处理。让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C。那么C会属于有些B,A不属于任何C,所以C是中词。如果否定前提是全称的,肯定前提是特称的,则情况亦相同;因为A不属于任何C,C将属于有些B。但是,如果设定否定前提是特称的,那三段论就不能转换。例如,如果B属于所有C,A不属于有些C;因为通过前提BC的转换,这两个前提都会是特称的。

    很显然,为了使格与格之间可以互相转换,小前提在两个格中必须转换;因为正是通过这个前提的替换,才使得这个格变成另一个格。

    中间格的三段论,一个可以转换为第三格,另一个则不行。当全称前提为否定时,还原是可能的;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有些C,那么这两个前提都同样可将A转换;所以,B不属于任何A,C属于有些A,A是中词。如果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有些C,则转换不可能。因为转换后,没有一个前提是全称的。

    当否定前提为全称时,第三格的三段论也能转换成中间格。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C,B属于有些或所有C;因为这样一来,C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某个B。但是,如果否定命题是特称的,则转换不可能,因为特称否定判断不能转换。

    因此,很显然,这类三段论在这些格中不能转换,正如它们不能转换成第一格一样;当三段论被还原为第一格时,只有它们才是通过归谬法被证实的。

    三段论怎样才能还原,格与格之间怎样才能互相转换,这些,我们通过上面的论述就清楚了。

    【46】在证实或反驳一个命题时,我们认为,“X不是Y”与“X是非Y”所表示的意义是不一样的,还是一样的这会造成很大的差别。例如,“不是白”是否与“是非白”的意义相同。因为它们表示不同的意思;对“是白”的否定并不是“是非白”,而是“不是白”。理由如下。

    “他能行走”与“他能不走”、“它是白的”与“它是非白的”、“他知道善”与“他知道非善”,这些表述之间的联系都是一样的。因为“他知道善”与“他在认识善”没有差别;“他能够行走”与“他有能力行走”也没有差别。因此,与此相反的命题,“他不能够行走”与“他没有能力行走”也是相等同的。然而如果“他没有能力行走”的意思与“他有能力不行走”相同,那么这些属性也同时属于同一主体(因为同一个人既能行走,又能不行走,既知道善又知道非善)。但一个断定及其相反的形式却不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因此,正如“不懂得善”与“懂得非善”不同一样,“是不善”与“不是善”也是不相同的。在一个可类推的系列中,如果一个对应项不同,则另一个对应项也不同。“是不相等”与“不是相等”也不相同。因为“是不相等”有一个特定的主体,即不相等的东西,但后者则没有。因此,并非每个事物都要么是相等,要么是不等,但每个事物都要么是相等,要么是非相等。

    再者,“木头不是白的”与“它不是白木头”这两个命题不能属于同一主体;因为如果木头不是白的,它们是木头,但不是白木头的东西却不必然是木头。因此,很显然,“它是非善”并不是对“它是善”的否定。对每个事物,要么对它的肯定是真实的,要么对它的否定是真实的。如果否定不是真实的,那么肯定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是真实的。但每个肯定都有一个否定;所以,对所讨论的肯定的否定是“它不是不善”。

    这些词项相互间的联系是这样的。让A表示“是善的”,B表示“不是善的”,C表示“是不善的”(它归属于田,D表示“不是不善的”(这归属于A),则要么A要么B会属于一切事物,但它们永远不可能都属于同一个主体;要么C要么D会属于一切事物,但它们永远不可能属于同一个主体。B也必定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事物。因为如果说“它是非白的”是真实的,那么说,“它不是白的”也是真的;但一个事物不可能同时是白又是非白。木头不可能同时是非白又是白。所以如果肯定不属于,则否定就属于。C并不总是属于B,根本不是木头的东西也不可能是白木头。反过来说,D也属于一切A所属于的事物;要么是C要么是D必定属于;但它不可能同时是非白和白,所以D属于;因为说白的事物不是不白的,这是真实的。但A不可能述说所有D。因为说不是木头的东西是A,即它是白木头,这是不真实的。因而D是真实的。但A,即它是白木头,是不真实的。很显然,A、C也不能属于同一主体,而B和D则可以同时属于同一对象。

    在这个排列中,缺失与肯定的联系是相同的。A表示“相等”,B表示“非相等”,C表示“不等”,D表示“非不等”。

    在同一属性寓于其中某些部分但不属于另一些部分的复多主体中,否定亦能以同样的真实性断言于它们。并不是所有事物都是白的,或者并不是每个事物都是白的;但说每个事物是非白的或者一切事物都是非白的,那就是虚假的。同样,对“每个动物是白的”的否定不是“每个动物是非白”(因为两个命题都是假的),而是“并不是每个动物都是白的”。

    “它是非白的”与“它不是白的”这两句话在意义上显然是有差别的。一个是肯定的,一个是否定的,所以很显然,证明的方法在两种情况中是不相同的。例如,要证明“每个动物不是白的”或“可能不是白的”,以及“说它是非白的”是真实的;这就是“是非白”的意义所在。但我们可以用同样方式证明“说它是白的或非白的”是真实的。这两种情况都是根据第一格而证实的,因为“它是真的”与“它是”是相同层次的;对“说它是白是真的”的否定不是“说它是非白是真的”,而是“说它是非白是不真的”,如果说任何人要么是有文化的,要么是没有文化的,这是真实的,那就要设定任何动物要么是有文化的,要么是没有文化的,证明就完成了。“任何人都没有文化”通过已经描绘过的三个格而得到否证。

    一般而言,当A和B如此联系时,它们不可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但其中有一个必定属于每个事物;当C和D具有同样的联系,A伴随C而出现,并且不能转换时,那么,D伴随B 而出现并且这种联系也不是可转换的。A和D可能属于同一主体,但B和C不能。

    首先,D伴随B出现,这从下面的证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因为在C和D中有一个必然属于每一个事物,C不可能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因为C包含着A,A和B不能同时都属于同一主体。所以,很显然,D将伴随B出现。再者,C与A的联系不能转换,要么C要么D属于一切事物。所以A和D可以属于同一对象。但是B和C则不可能,因为A为C所包含,由此便产生了一个不可能的结果。B与D的联系显然也是不能转换的,因为D和A可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

    有时,在这样的词项排列中,我们也会发生错误,因为我们没有正确地选择某一个必定属于每个事物的相反者。例如,如果A和B不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但一个不属于,另一个则必然属于。再者,C和D具有相同的联系;A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事物。因此可以推出,D属于日所必然属于的事物。但这是假的。设定下是A和B的否定,G是C和D的否定。则要么A要么F必定属于每一事物。因为肯定和否定也必定这样属于。再者,C或G必定如此属于,因为它们是肯定和否定。根据假设,A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因而G属于F所属于的一切事物。再者,F和B中有一个属于一切事物,G和D也是如此,由于G伴随F而出现,所以B也伴随D而出现。我们已经知道这一点。所以,如果A伴随C而出现,则B也是D的一个结果。但这是虚假的,因为在如此构成的词项中,可获得相反的结果联系。原因在于,A或F属于一切事物可能不是必然的。F或B也不必然如此,因为F不是A的否定。善的否定是非善;非善既不与善等同,也不与非善等同。同样的论断也适用于C和D。在这两种情况下,两种否定已被确定。

* Analutika hustera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余纪元译)

前分析篇第二卷

    【1】 我们已经解释清楚,三段论有多少个格,它所由产生的前提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决定它的条件;再者,当一个人要反驳或确立一个命题时必须考虑什么样的属性,怎么样用每种给定的探讨方法开始研究所给予的任务;还有,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获得适合于每种情况的本原。

    有些三段论是全称的,有些三段论是特称的。全称三段论总可以得出多个推论;肯定的特称三段论可以得出多个推论,但否定的特称三段论则仅能得出一个结论。其他所有前提都可以换位,而特称否定判断则不行;结论就是陈述某个主项的属性。因此,所有其他三段论都可以推出多个结论,例如,如果A已被证明属于所有或某个B,B必定也属于某个A;如果A不属于任何B,那么,B也不属于任何A(这个结论是与前者不相同的)。但是,如果A不属于有些B,却不能推出B也不属于有些A,因为它可能属于所有A。

    这一原因对所有三段论都是共同的,无论它们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关于全称三段论也可以作出另外的解释。同一三段论适用于一切从属于中词或结论的词项,如果这些词项被放在中词的位置上和在结论中的话,例如,如果AB是通过C而达到的结论,那么A必定述说一切从属于B或C的词项。因为如果D整个被包含在B之中,B整个被包含在A之中,则D也被包含在A之中。再者,如果E整个被包含在C之中,C整个被包含在A之中,那么E也被包含在A之中。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可是,在第二格中,推论只适用于从属于结论的词项。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则结论是B不属于任何C。然后,如果D从属于C,那么很显然B不属于D。它不属于从属于A的词项,这不是通过三段论证明的,尽管如果E从属于A,B就不属于E。但是,B不属于任何C,是通过三段论证明的,而日不属于A却是未经证明而断定的。所以,并不是通过三段论推出,B不属于E。

    对特称三段论而言,有关从属于结论的词项没有必然的推论(因为当这个前提被设定为是特称时,三段论不能产生),但是存在着一个对于从属于中词的一切词项都适用的推论,只是它不是通过三段论获得的;例如,如果我们断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因为没有关于从属于C的词项的推论,但关于从属于B却有一个推论,只是不是通过已确立的三段论而达到的。其他格的情况也相同。不存在关于从属于结论的词项的推论,但存在关于从属于中同的推论,只是不是通过三段论获得的;正如在全称三段论中,从属于中词的词项是从一个未经证明的前提中获得证明一样。这样,要么原则在那种情况下不适用,要么它在这里又适用。

    【2】 三段论所由得出的前提,可能两者皆真,可能两者皆假,也可能一个真,另一个假。结论也必然是真的或假的。从真实的前提中不能得出虚假的结论,但从虚假的前提中却可能得出一个真实的结论,只有当结论不是关于原因而是关于事实时才是真实的。从虚假的前提中不能推出关于原因的结论,其中理由待以后再予以解释。

    首先;从真实的前提中不可能得出一个虚假的结论,这通过下面的论证可以看得很清楚。如果当A存在时,B必定存在,那么如果B不存在时,则A就必定不存在。因而,如果A是真实的,B也必定是真实的;否则就会推出同一件事物同时既是又不是,而这是不可能的(不要以为因为A已经被设定为一个单一的词项,就可以从任何一个论断中得出一个必然的推断。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必然的推断是结论,而得出结论的最基本的条件是三个词项和两个相联系的前提)。如果A属于B所属于的一切事物,B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事物,都是真的,则A必然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事物,这不可能是假的;否则,同一属性将同时既属于又不属于。所以,尽管A被确定为是一个单一的词项,它也代表两个前提问的联系,否定三段论的情况也相同;因为不可能从真实的前提中证明一个虚假的结论。

    从虚假的前提中可以得出一个真实的结论,不仅当两个前提都虚假时可以,而且只有一个前提虚假时也可以。但不是哪一个虚假都无所谓,而只能是第二个为虚假,即如果它在其中被断定的形式中整个是假的;否则,虚假可能属于任何一个前提。

    让A属于C的全部,但不属于任何B,让B不属于任何C,这是可能的。例如:动物不属于任何石头,石头不属于任何人。然后,如果设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则A也属于所有C,这样从两个虚假的前提中得出的结论就是真实的(因为每个人都是动物)。否定三段论的情况也相同,因为A和B,都可能不属于任何C,但是A可能属于所有B,例如,设定与上述相同的词项,以“人”作为中词,动物、人都不属于任何石头,但动物属于每个人。如果设定属于一切的不属于任何一个,不属于任何一个的属于一切,虽然两个前提都是假的,但从它们中得出的结论都是真实的。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部分是假的,则会获得同样的证明。

    如果设定只有一个前提是虚假的,当第一个前提(如AB)整个是虚假的时,结论就不是真实的。但当BC整个是虚假的时,结论可能是真实的。我所说的“整个虚假”是指相反的论断,即设定不属于任何一个的属于一切,或属于一切的不属于任何一个。让A不属于任何B,让B属于所有C,如果我设定的前提BC是真实的,前提AB整个是虚假的,即A属于所有B,则结论不可能是真实的。因为根据假设,A不属于任何C,如果A不属于B所属的一切,B属于所有C。同样,如果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已经设定前提BC是真实的,AB整个是虚假的,即A不属于B所属于的一切事物,则结论是虚假的;如果A属于B所属于的任何事物,B属于一切C,则A属于所有C。很显然,当第一个前提(无论它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被设定为是整个虚假的,另一个前提是真实的时,则从中得出的结论不是真实的。但如果所设定的前提不是整个虚假时,则结论是真实的。让A属于所有C,属于某个B,B属于所有C,例如,动物属于每只天鹅,属于某个白的东西,白的属于每只天鹅,如果假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则A将属于所有C,这是真实的。因为每只天鹅都是一个动物。假如AB是否定的,则情况也同样;因为A可能属于某个B,但不属于任何C,B属于所有C,例如,动物属于某种白的东西,但不属于任何雪,但白的东西属于所有雪。假定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但如果前提AB被假定为整个是真的,BC整个是假的,则三段论是真实的。因为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所有B,属于所有C,而B不属于任何C,正如同一个种之所有的属不互相从属一样,因为动物既属于马,也属于人,而马不属于任何人。因此,如果假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则结论就是真实的,尽管前提BC是整个虚假的。

    当前提AB是否定的时,情况亦相同。因为A可能不属于任何B,也不属于任何C,B也不属于任何C,正如一个种不属于另一个种的属一样。动物既不属于音乐,也不属于医学,音乐也不属于医学。所以,如果假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则结论就是真实的。

    如果前提BC并不是整个而只是部分地虚假,则结论也会是真实的。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所有B,属于所有C,而B只属于某个C。例如,种既属于属,也属于属差,动物属于每个人,属于所有在陆地上行走的东西,但人只属于某种而不是所有在陆地上行走的东西。所以,如果假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则A属于所有C,它是真实的。

    如果前提AB是否定的,则情况亦同样。A可能不属于任何B,不属于任何C,但B可能属于某个C,譬如说,一个种不属于另一个种的属与属差,动物既不属于实践智慧“也不属于理论智慧,而实践智慧属于某种有理论智慧的东西。所以,假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这是真实的。

    至于特称三段论,当大前提整个是虚假的,另一个前提是真实的时,结论是真实的。当大前提部分虚假,另一个是真实时,结论是真实的。当大前提真实,另一个部分虚假时,结论是真实的,当两个前提都是虚假时,结论也是真实的。因为,(1)没有什么阻止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个C,而B属于某个C。例如,动物不属于任何雪,但属于某种白的东西,雪属于某种白的东西。如果规定“雪”是中词,“动物”是大词,假定A属于整个B,B属于某个C,AB整个是虚假的,但BC是真实的,则结论是真实的。当前提AB是否定的时,情况也同样。因为A可能属于整个B,不属于有些C,但B属于有些C。例如,“动物”属于每个人,但不是某些“白的东西”的一个后件,人属于某种白的东西,所以,如果规定“人”是中词,假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那么尽管前提AB整个是虚假的,结论也是真实的。

    (2)当前提AB是部分虚假时,结论也是真实的。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某个队属于某个C,而B属于某个C。例如动物属于某种美的东西,属于某种大的东西,美的东西属于某种大的东西,因而,如果假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某种C,前提AB是部分虚假的,但BC是真实的,那么,结论是真实的。如果前提AB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可用同样的词项及它们同样的联系加以证明。

    (3)再者,如果AB是真实的,BC是虚假的,则结论是真实的。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整个B,属于某个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动物属于每一只天鹅,属于某种黑的东西,天鹅不属于任何黑的东西,所以,假如A属于所有B,属于某种C,那么结论就会是真实的,尽管BC是虚假的。

    如果前提AB是否定的,则情况也相同。因为AB可能不属于任何队不属于某个C,而B不属于任何C。譬如说,一个种不属于另一个种的属,不属于它自己的属的某种偶性,因为动物不属于任何数,不属于某种白的东西,数不属于白的东西。因此,如果设定“数”是中词,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则A也不属于某个C,而我们已经知道这是真实的。前提AB是真实的,BC是虚假的。

    (4)如果AB是部分虚假的,BC也是虚假的,则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某个B,属于某个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如果B与C相对反,而它们都是同一个种的偶性,因为动物属于某种白的东西、某种黑的东西,白的东西不属于任何黑的东西。因而,如果设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某种C,则结论是真实的。如果规定前提AB是否定的,则情况亦相同。可以用同样的词项以及相同的词项联系加以证明。

    当两个前提都是虚假的时候,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因为A可能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种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一个种不属于另一个种的属,但属于它自己的属的偶性,因为动物不属于任何数,但属于某种白的东西,数不属于任何白的东西。这样,如果设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有些C,则结论也是真实的,尽管两个前提是虚假的。

    当AB是否定的时,情况亦同样。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整个B,但不属于某个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动物属于所有天鹅,但不属于某种黑的东西,天鹅不属于所有黑的东西。所以,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则A不属于某个C,尽管两个前提是虚假的,结论却是真实的。

    【3】 在中间格中,真实的结论能从虚假前提的各种结合中推出:(1)设定两个前提整个是虚假的(每个都是部分虚假的);(2)设定一个前提是真实的,另一个前提整个是虚假的,哪一个虚假可以任意规定;(3)如果两个前提都是部分虚假的;(4)如果一个是绝对真实的,另一个是部分虚假的;如果一个是整个虚假的,另一个是部分真实的,无论是在全称三段论还是在特称三段论中。

    (1)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例如动物不属于任何石头,但属于所有马。如果规定前提的意义相反,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尽管前提整个是虚假的,从它们中得出的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如果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情况亦相同,因为三段论是相同的。

    (2)如若一个前提整个是虚假的,另一个前提整个是真实的,情况也是这样。因为没有什么阻止A能属于整个日和整个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一个种属于不互相归属的属,因为动物属于每匹马,以及每个人,但人不是马。这样,如果设定动物属于一类事物的全体,而不属于另一类事物的全体,一个前提是整个真实的,另一个前提是整个虚假的,则结论就会是真实的,无论哪个前提是否定的。

    (3)如果一个前提是部分虚假的,另一个前提是整个真实的,情况亦然。A可能属于某个B,属于所有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动物属于某种白的东西,属于每只乌鸦,白的东西不属于任何乌鸦。因而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C的全体,前提AB是部分虚假的,AC是全部真实的,则结论是真实的。如果调换为否定前提,则情况也相同。因为证明是通过相同的词项产生的。如果肯定前提是部分虚假的,否定前提是全部真实的,情况也是如此。因为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某个B,不属于所有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动物属于某种白的东西,但不属于任何黑漆,白的东西不属于任何黑漆。所以,如果设定A属于B 的全体,但不属于任何C,AB是部分虚假的,AC是整个真实的,则结论也是真实的。

    (4)如果两个前提都是部分虚假的,则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A可能属于某个B,属于某个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动物属于某种白的东西、某种黑的东西,但白的东西不属于任何黑的东西。因而如果设定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则两个前提都是部分虚假的,但结论是真实的。如果调换为否定前提,情况也相同。证明可以通过相同的词项进行。

    显然,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特称三段论,因为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所有B,属于某个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动物属于每个人,属于某种白的东西,但人不属于某种白的东西。因而如果规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个C,则全称前提是整个虚假的,但特称前提是真实的,结论也是真实的。

    如果前提AB被假定是肯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A可能不属于任何B,不属于某个C,B不属于某个C。例如,动物不属于任何无生命的东西,不属于某种白的东西,并且,无生命的东西不属于某种白的东西。因而如果规定A属于所有B,不属于某个C,则全称前提AB将整个是虚假的,但AC却是真实的,结论也是真实的。

    如果全称前提是真实的,特称前提是虚假的,情况也一样。因为没有什么阻止A不是任何B,或C的一个后件,而B不属于某个C。例如,动物不属于任何数或无生命的事物,“数”不是某个“无生命的事物”的后件。因而如果假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个C,则结论是真实的,因为全称前提是真实的,尽管特称前提是虚假的。

    如果全称前提被假定是肯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A可能既属于全部队也属于全部C,但B不可能是某个C的后件。例如,一个种属于属及属差,因为动物属于每个人,属于一切在陆上行走的东西,但人不属于一切在陆上行走的东西。所以,如果设定A属于B的全体,却不属于某个C,则全称前提是真实的,特称前提是虚假的,但结论却是真实的。

    很显然,从两个虚假前提中可能得出真实的结论,因为A可能既属于B的全体,也属于C的全体,但是B不是有些C的一个后件。因为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有些C,则两个前提都是虚假的,而结论是真实的。

    如果全称前提是肯定的,特称前提是否定的,‘清况也同样。因为A可能不是任何B的一个后件,但却是所有C的一个后件,B可能不属于某个C。例如,“动物”不是“知识”的后件,但却是一切“人”的后件,“知识”不是一切“人”的后件。因而,如果设定A属于B的全体,但不是某个C的一个后件,则前提是虚假的,而结论是真实的。

    【4】 在最后格中,也可能通过虚假前提达到一个真实的结论:(1)当两个前提是整个虚假时;(2)当每个前提都是部分虚假时;(3)当一个前提整个真实,另一个前提整个虚假时;(4)当一个前提部分虚假,另一个前提是整个真实时;反之亦然。其他一切可能的前提结合也可以。

    (1)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有些B,尽管A和B都不属于任何C例如“人”或“在陆上行走的东西”都不是“无生命的事物”的后件,但人属于某种在陆上行走的东西。因而,如果设定A和B属于所有C,前提就整个是虚假的,但结论却是真实的。如果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情况亦相同。因为B可能不属于任何C,A可能属于所有C,A可能不属于有些B。例如,黑的东西不属于任何天鹅,动物属于每只天鹅,动物不属于所有黑的东西。所以,如果设定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C,则A就不属于某个B,尽管前提是虚假的,结论却是真实的。

    (2)如果每个前提都是部分虚假的,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没有什么阻止A和B属于有些C,而A属于有些B。例如,“白的”和“黑的”属于某种动物,白的东西属于某种美的东西。因而,如果规定A和B都属于所有C,前提就是部分虚假的,但结论却是真实的。如果规定AC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没有什么阻止A不属于某个C,B属于某个C,A不属于所有B。例如,白的不属于某种动物,美的属于某种动物,白的不属于每个美的事物。所以,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C,B属于所有C,两个前提都是部分虚假的,但结论是真实的。

    (3)如果一个前提是整个虚假的,另一个前提是整个真实的,情况亦然。A和B两者都可能是所有C的后件,但是A可能不属于有些B。例如,“动物”和“白的”是一切“天鹅”的后件,但动物不属于任何白的事物。规定了这些词项后,如果设定B属于所有C,但A不属于所有C,BC是整个真实的,AC是整个虚假的,但结论却是真实的。如果BC是虚假的,AC是真实的,情况亦相同。同样的词项黑的--天鹅--无生命的事物,可用于证明。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结果也必定如此。因为没有什么阻止B 是所有C的后件,A不属于所有C,A不属于某个B。例如,动物属于所有天鹅,黑的不属于任何天鹅,黑的属于某种动物。所以,如果设定A和B都属于所有C,BC是整个真实的,AC是整个虚假的,结论是真实的。如果设定前提AC是真实的,情况也相同。可以通过相同的词项得到证明。

    (4)再者,当一个前提整个是真实的,另一个前提是部分虚假的时,情况还是一样的。B可能属于所有C,A属于某个C,A属于某个B,例如,“双足的”属于所有人,但“美的”不属于所有人,“美的”属于某种“双足的”。因此,如果设定A和B都属于C的全部,BC是整个真实的,AC是部分虚假的,但结论是真实的。如果所设定的前提AC是真实的,BC是部分虚假的,情况也相同;将同样的词项重新排列就可以得到证明。如果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情况亦然。B属于C的全体,A属于某个C,这都是可能的。当词项处于这样的联系中时,A不属于所有B,如果设定B属于C的全体,A不属于任何C,则否定前提部分是虚假的,另一个是整个真实的,结论也是真实的。再者,已经证明,当A不属于任何C,B属于有些C时,A不属于有些B是可能的。显然,当AC是整个真实的,BC是部分虚假的时,结论仍然可能是真实的。因为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C,B属于所有C,则AC是整个真实的,BC是部分虚假的。

    在特称三段论中,显然在任何条件下都可能通过虚假前提获得一个真实的结论。因为所设定的词项必定与当前提是全称的时所设定的词项相同。在肯定三段论中是肯定词项,在否定三段论中是否定词项。无论我们设定不属于任何一个的属于所有,还是设定属于某个的属于全体,这对于词项的规定是无所谓的。在否定三段论中,情况也同样。

    很显然,当结论是虚假的时,则论证的根据必定要么全部、要么部分是虚假的;但结论是真实的时,论证的根据并不必然全部或部分是真实的,即使三段论没有一部分是真实的,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尽管它不是必然可以推出。理由在于,当两件事物相互联系,第一件存在,第二件也必然存在时,那么,当第二件不存在时,第一件也必然不存在;但当第二件存在时,第一件不必然存在。因为无论同样的决定因素属于还是不属于,同一事物都必然存在,这是不可能的。我的意思是说,例如,无论A是白的还是不白的,B必定是大的,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当这个特殊的事物A是白的时,这个事物B必定是大的,并且如果B是大的,则C不可能是白的,那么如果A是白的,C便不可能是白的。当两件事物中前者存在时,后者必定存在,如果后者不存在,则前者A不能存在。因而当B不是大的时,A不可能是白的,但如果当A不是白的时,D必定是大的,那就必然可以推出,当B不是大的时,B自身是大的,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B如果不是大的,A就必然不是白的。因而,如果当A不是白的时,B是大的,那就可以推出,如果B不是大的时,它是大的,正如证明是通过三个词项获得的一样。

    【5】 循环或交互证明就是通过结论,通过一个前提的简单换位,来证明另一个在原来的三段论中设定的前提。例如,假如要求证明A属于所有C,这途径是通过B来证明,然后又转而要求证明A属于B,设定A属于C,C属于B,所以A属于B(在原来的三段论中设定了相反形式的命题:B属于C);或者假如要求证明B属于C,人们会说A是C的谓项,这是以前的结论,并且B是A的谓项(而在原来的三段论中设定的命题形式与此相反:A是B的谓项),交互证明在其他任何方式中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我们设定一个不同的中项,则证明不是循环的(因为没有相同的命题被设定);如果我们要设定它们,则必定只有一个;如果两个都被设定,我们就得到了与以前相同的结论,而不是获得另一个。

    因而,当转换不可能时,三段论由此产生的前提之一是不能被证明的;因为,从给定的词项中不可能证明小词属于中词或中词属于大词。但如果转换是可能的,即如果A、B、C可以互相转换,那么就能交互地证明一切事物。设AC通过中项B被证明,AB通过结论以及前提BC的转换得到证明,BC也用同样的方式,即通过结论和前提AB的转换被证明。可是,我们必须证明前提CB和BA,因为这些是我们使用过的前提中仅剩的尚未被证明的前提。如果设定日属于所有C,C属于所有A,我们就能得出一个关于B与A的联系的三段论。再者,如果设定C属于所有A。A属于所有B,则C必定属于所有B。在这两个三段论中,前提CA都是断定的,而没有经过证明(其他前提已经被证明了),因此,如果我们证明了它,那么它们就都能交互地得到证明。如果设定C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A,这两个所设定的前提都已被证明,则C必定属于所有A。

    因此,很显然,只有当换位可能时,循环的交互的证明才可能产生;在其他三段论中,它们的使用情况一如上述。在它们之中也会出现用有待于证明的东西来进行证明的情况,我们通过设定C述说A证明C述说B、B述说A,我们又通过这些前提证明C述说A。所以,我们是使用了结论来进行证明。

    在否定三段论中,交互证明是这样产生的。让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B,结论是,A不属于任何C。如果反过来要求确立以前所设定的A不属于任何B,则我们要有前提A不属于任何C,C属于所有B;这样,前提BC就颠倒了。另一方面,如果要求确立B属于C,则前提AB一定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换位(因为前提“B不属于任何A”与“A不属于任何B”是相同的);但我们必须设定B属于A所不属于其任何部分的事物的全体。让A不属于任何C(它是以前的结论),设定B属于A所不属于其任何部分的事物的全体,则B必定属于所有C。

    这样,在三个命题中,每一个都变成了结论,这就是循环证明,即设定结论以及一个前提的换位,由此推论出余下的前提。

    在特称三段论中,全称前提不能通过其他前提得到证明,但特称前提却可以。全称前提不可能被证明是很显然的。因为全称前提是通过全称前提证明的,但结论不是全称的。而我们必须从结论及另一个前提中得出证明(此外,如果前提可以互换,则根本不会有三段论产生,因为两个前提都变成了特称的)。但特称前提是可以证明的。设定通过B 证明A述说于有些C。如果设定B属于所有A,结论不变,则B属于有些C,因为这是第一格,中词是A。

    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则全称前提不可能被证明,原因如同上述。但特称前提是可以证明的。如果AB可以像在全称三段论中那样转换,即B属于A不属于其有些部分的事物的有些部分,否则,就不能产生三段论,因为特称前提是否定的。

    【6】 在第二格中,肯定命题不能以这种方式证明、但否定命题却可以。肯定命题不能被证明,因为两个前提并不都是肯定的,结论是否定的,而肯定命题只能为两个都是肯定的前提所证明。否定命题可作如下证明。让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结论是B不属于任何C。那么,如果设定B属于所有的A,不属于任何C,则A必定不属于任何C,因为这是第二格(中词是B)。如果设定AB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那么这就是第一格。因为C属于所有A,B不属于任何C,所以B不属于任何A,因而A不属于任何B。这样,根据结论和一个前提,三段论不能成立。但如果再设定一个前提,则三段论就可以成立。

    如果三段论不是全称的,则全称前提不能被证明(原因如同上述),但当全称陈述是肯定的时,特称前提可被证明。让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所有C,结论是BC。那么,如果设定B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某个C(中词是B)。但是,如果全称前提是否定的,前提AC不可能通过AB的换位得到证明,因为由此可推出,要么一个,要么两个前提变成了否定的,所以三段论不能成立。但可以用在全称三段论中所使用的相同方法来证明它,即设定A属于某种B不属于的东西。

    【7】 在第三格中,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全称的,则交互证明不可能,因为全称命题只能通过全称前提得到证明。在这个格中,结论总是特称的;所以很显然,全称前提根本不可能在这个格中得到证明。但是,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则交互证明有时可能,有时不可能。当我们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小前提是全称的时,是可能的,当另一个前提是全称的时,则不可能。让A属于所有C,B属于某个C,结论是AB。那么,如果设定C属于所有A,就可以证明C属于某个B,但不能证明B属于某个C。同样必然的是,如果C属于某个B,B必定也属于某个C,但“X属于y”并不与“y属于X”相同;我们必须进一步设定,如果X属于某个y,则y也属于某个X。如果我们设定了这一点,则三段论就不再是从结论及另一个前提中产生的。如果B属于所有C,A属于某个C,则在设定C属于所有B,A属于某个B之后,前提AC就能得到证明。因为如果C属于所有B,A属于某个B,A就必定属于某个C,B是中词。

    当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肯定前提是全称的时,另一个前提就能得到证明。让B属于所有C,A不属于某个C,结论是,A不属于某个B。所以,如果进一步断定C属于所有B,则必然可以推出A不属于某个C,中词是B。但当否定前提是全称的时,另一个前提便不能得到证明。除非像在前一个例子中那样,设定当一个词项不属于某个事物,另一个词项却属于另个事物。例如,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C,B属于某个C,结论是A不属于某个B。所以,如果设定C属于某种A所不属于的事物,则C必然属于某个B。不可能用将全称前提换位的方法证明另一个前提,因为无论何种情况,三段论都不成立。

    因此,很显然,在第一格中,交互证明既通过第三格也通过第一格而产生。当结论是肯定的时用第一格,当结论是否定的时用第三格;因为已经设定,如果一个词项不属于某事物的任何一个,则另一个词项属于那个事物的全体。在中间格中,当三段论是全称的时,交互证明无论是通过这个格自身还是通过第一格都是可能的;当它是特称的时,则既可以借助这个格,也可以借助最后格;在第三格中,一切证明都只能通过这个格自身。很显然,在第三格以及在中间格中,不通过这些格自身而产生的三段论,要么不能根据循环论证证明,要么是不完善的。

    【8】 转换一个三段论即是将结论倒转,这样构成一个要么大项不属于中项,要么中项不属于小项的三段论。因为如果结论被转换,一个前提仍与以前一样,那么剩下的前提必定是无效的。如果它是有效的,则结论也必定是有效的。我们把结论转换成相矛盾的还是相反对的,这是有差异的;因为转换的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三段论也不相同。这从下面的解释中将会看得很清楚(“属于所有”的矛盾面是“不属于所有”,“属于某个”的矛盾面是“不属于任何一个”,而“属于所有”的反对面是“不属于任何一个”,“属于某个”的反对面是“不属于某个”)。

    让我们假定,A述说所有C,已经通过中词B证明。设定A不属于任何C,但属于所有B,则B不属于任何C。如果A不属于任何C,但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所有B,但根本不能推论出它不属于任何B,因为以前说过,全称命题不可能力最后格所证明。一般说来,不可能通过换位使全称的大前提无效,原因在于,反驳总是通过第三格;因为我们必须设定两个前提与小词相联系。

    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假如A不属于任何C已经通过中项B得到证明,因此,如果设定A属于所有C,但不属于任何B,则B也不会属于任何C;如果A和B属于所有C,则A属于某个B,但根据假设它不属于任何B。

    但是,如果结论是在相互矛盾的意义上被换位,则三段论也是矛盾的,不是全称的;因为前提中有一个特称,则结论也是特称的。假定三段论是肯定的并且在刚才所说的意义上被换位,因此,如果A不属于所有C,但属于所有B,则B不属于所有C,如果A不属于所有C,但B属于,则A不属于所有B。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如果A属于某个C,但不属于任何B,则B不属于某个C,但不是绝对不属于任何一个。如果A属于某个C,B属于所有C,正像原来所假定的那样,则A属于某个B。

    在特称三段论中,(1)当结论在矛盾的意义上被换位时,两个前提都是可反驳的;(2)当它在相反的意义上被换位时,两个前提都是不可反驳的。因为结果不再像在全称三段论中那样是一种反驳,即经过转换后所达到的结论缺少普遍性;相反,根本就没有反驳。(1)假定已经证明A属于某个C,因此,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C,但B属于某个C,则A就不属于某个B。并且如果A不属于任何C,但属于所有B,则B不属于任何C。这样,两个前提都是可反驳的。(2)如果结论是在反对的意义上被转换,则没有一个前提是可反驳的。因为如果A不属于某个C,但属于所有队则B不属于某个C。但原来的假定尚未遭到反驳,因为可能属于某个,而不属于另一个。至于全称前提AB,根本找不到可反驳它的三段论;因为如果A不属于某个C,B属于某个C,则没有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如果设定A属于所有C,两个前提都可反驳;但如果它属于某个C,则没有一个前提可反驳,证明与以前相同。

    【9】在第二格中,不论换位在什么方式上进行,大前提也不能在相反对的意义上被反驳;因为结论总是通过第三格而获得的。而我们以前说过,在这个格中没有全称的三段论。但是,另一个前提却可以在与换位相同的意义上被反驳(所谓“在相同的意义上”,我的意思是指,如果转换是相反对的,反驳也是在相反对的意义上;如果是矛盾的,则反驳也是在矛盾的意义上)。

    让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结论是BC。如果设定B属于所有C,AB不变,则A将属于所有C,这样就产生了第一格。如果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C,则A不属于所有B,这是最后格。如果BC是在相反对的意义上被换位,则AB被证明的方式与以前相同,而AC则是在相矛盾的意义上被反驳的。因为如果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C,则A不属于有些B。再者,如果B属于有些C,A属于所有B,则A属于有些C,这样,相反意义的三段论便产生了。如果前提间处于相反对的关系,则证明也相同。

    可是,如果三段论是特称的,当结论在相反对的意义上被转换时,则没有一个前提被反驳,正如在第一格中没有一个被反驳一样,但当结论是在相矛盾的意义上被转换时,两个都被反驳。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个C,结论是BC。那么,如果设定B属于某个C,AB不变,则结论是A不属于某个C。但原来的前提是不可反驳的,它可能既属于某个又不属于另一个。再者,如果B属于某个C,A属于某个C,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没有一个断定是全称的。所以,AB就不可反驳。但是,如果结论是在相矛盾的意义上被转换的,则两个前提都可反驳。因为如果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B,则A不属于任何C;而以前它却属于某个C。再者,如果B属于某个C,A属于某个C,则A属于某个B,如果全称陈述是肯定的,则证明与以前相同。

    【10】 在第三格中,当结论是在相反对的意义上被转换时,那么,在任何三段论中都没有一个前提可被反驳;但如果是在相矛盾的意义上被转换,则在一切三段论中两个前提都可被反驳。假如已经证明A属于某个B,设定C是中词,所有前提都是全称的。因而如果设定A不属于某个B,B属于所有C,则与A和C相联系的三段论便不会产生。如果A不属于某个B,但属于所有C,则没有与B和C相联系的三段论。如果前提不是全称的,也会有相同的证明。因为通过转换,要么两个前提都必然是特称的,要么小前提是全称的。我们以前说过,在这些情况下,三段论在第一格以及在中间格中都不能成立。

    但是,如果结论是在相矛盾的意义上被转换,则两个前提都可被反驳。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再者,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则B不属于任何C。如果另一个前提不是全称的,则同样的道理也适用。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则A不属于某个C。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则B不属于任何C。

    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亦相同。假如已经证明A不属于某个B,BC是肯定的,AC是否定的。我们以前说过,三段论就是这样产生的。如果相反对的结论被设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如果A属于某个B,B属于所有C,那么就没有关于A和C的三段论,这是我们以前说过的。如果A属于某个B,不属于任何C,则没有关于B和C的三段论,这也是我们以前说过的。这样,前提就都没有被反驳。但当相矛盾的结论被设定时,它们就被反驳了。因为如果A属于所有B,B属于C,则A也属于所有C;但根据设定,它不属于任何C,再者,如果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则B不属于任何C;但根据设定,它属于所有C。如果前提不是全称的,则也有相同的证明。因为AC变成既是全称的,又是否定的,另一个陈述变成特称的、肯定的。这样,如果A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那么就可以推论出,A属于某个C,但根据设定,它不属于任何C。再者,如果A属于所有B,却不属于任何C,则B不属于任何C,可原来设定它属于某个C。但是,如果A属于某个B,B属于某个C,三段论就不能成立。如果A属于某个B,但不属于任何C,三段论也不能产生。因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前提都可被反驳,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它们都没有被反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明白了,当结论转换时,三段论在:每个格中如何产生,在什么条件下结论与原前提相反对,在什么条件下与原前提相矛盾;在第一格中三段论是通过中间格和最后格产生的,小前提总是为中间格所反驳,大前提总是为最后格所反驳;在第二格中,三段论是通过第一格和最后格而产生的,小前提总是为第一格所反驳,大前提总是为最后格所反驳;在第三格中,三段论是通过第一格和中间格产生的,大前提总是为第一格所反驳,小前提总是为中间格所反驳。

    【11】什么是换位,它在每个格中如何进行,以及产生什么样的三段论,我们现在都清楚了。

    当我们规定结论的矛盾命题并且设定一个附加的前提时,通过归谬法的三段论就被证明了。它在全部三个格中都:可以产生,它与转换相似,但具有以下差别:我们是在三段论已经产生,两个前提皆已设定之后才转换的,相反,我们在使用归谬法时,相矛盾的命题并不是一开始被确认的,但:它显然是真实的。但是,在两者之中,词项是相同的,两者的前提也是以相同方式被设定的。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B,C是中词,如果我们规定A不属于所有B或者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根据假设这是真实的),则C必定不属于任何B,或者不属于所有B。但这是不可能的。因而这一规定是虚假的,而其对立面是真实的。在其他格中情况也相同。因为一切能够转换的例证也能用归谬法加以推论。

    在所有三个格中,一切其他命题都可以用归谬法证明,但全称肯定命题在中间格与第三格中可以证明,在第一格中却不能证明。假定A不属于所有B,或者不属于任何B,也设定另一个与任何一个词项相连的前提,要么C属于所有A,要么B属于所有D,这样,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如果我们已经设定A不属于所有B,则不管所设定的前提与哪一个词项相联系,三段论都不能成立。但如果我们已经设定A不属于任何B,则(1),当BD被进一步设定时,尽管我们能推出一个虚假的结论,但所要证明之点却未能证明。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D,则A不属于任何D。假如这是不可能的,则A不属于任何B就是虚假的。但如果“A不属于任何B是虚假的,则推不出“A属于所有B是真实的。(2),如果进一步设定CA,则三段论不能成立,正如当设定A不属于所有B时,三段论也不能成立一样。因此,很清楚,全称肯定命题在第一格中不能用归谬法证明。

    全称否定命题以及特称命题(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是可以证明的。假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或某个C,因此必然可以推出A不属于任何C或不属于所有C。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A不属于所有C显然是真实的)。因而,如果它是虚假的,则A必定属于某个B。但如果设定另一个前提与A相联系,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当相反对的结论(即A不属于某个C)被规定时,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因此,很显然,我们必须规定相矛盾的结论。

    再者,规定A属于某个B,设定C属于所有A,那么C必定属于某个B。设定这是不可能的,那么规定就是虚假的。但如果是这样,则A不属于任何B就是真实的。如果所设定的前提CA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如果与B相关的前提被设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但是,如果相反对的命题被设定,则三段论可以成立,并且是归谬法论证,但命题本身却没有得到证明。规定A属于所有B,设定C属于所有A,则C必定属于所有B。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A属于所有B是虚假的。但是,如果它不属于所有B,从中并不必然可以推出它不属于任何B。如果设定另一个前提与B相关,情况也相同。因为三段论可以成立并且是归谬法论证,但假设则没有遭到反驳,因而我们必须设定相矛盾的结论。

    为了证明A不属于所有B,我们必须规定它属于所有B。如果A属于所有B,C属于所有A,则C属于所有B;如果这是不可能的,则规定就是虚假的,如果设定另一个前提与B 相联系,情况也相同。如果CA已被设定为是否定的,同样的论证也适用,因为二段论以这种方式也能产生。但如果否定命题与B 相关,则没有证明。但是,如果规定A不属于所有B,而只属于某个B,那么它所证明的不是它不属于所有B,而是它不属于任何B。如果A属于某个B,C属于所有A,则C也属于某个B。如果这是不可能的,那么A属于某个B就是虚假的。因而它不属于任何B就是真实的。但由于这一证明,真理也被反驳了;因为根据以前的设定,A属于某个B,也不属于某个B。除此而外,从这个规定中不会产生不可能性。如果这样,则假说就会是假的,因为一个虚假的结论不能从真实的前提中产生。但实际上它是真实的,因为A属于某个B。因而我们必须假定,不是A属于某个B,而是它属于所有B。如果我们打算证明A不属于某个B,情况亦相同。因为如果“不属于某个”与“不属于全体”是相同的,则两者的证明也是相同的。

    因此很显然,在所有三段论中,我们必须规定相矛盾的结论而不是相反对的结论,这样,我们就具有必然性。我们的观点可为一般所承认。如果一个既定谓项要么其肯定要么其否定对每个既定的主项是真实的,那么,如果证明了否定不是真实的,则肯定就必然是真实的。再者,如果“肯定是真实”站不住脚,则“否定是真实”的论点将为一般所承认。但相反对命题是真实的观点没有满足任何一个要求。因为“如果它不属于任何”是假的,并不必然可以推出“它属于所有”是真的;一般也不承认一个是假的,则另一个就是真的。

    【12】因此,很显然,在第一格中,其他命题都可以用归谬法证明,但全称肯定命题却不能。即使在中间格和最后格中,这也可以证明。假定A不属于所有B,设定A属于所有C。因而,如果它不属于所有B,但属于所有B,则C不属于所有B。但这是不可能的。假如C属于所有B是显然的,那么这一规定就是虚假的。因而A属于所有B是真实的。但如果我们规定相反对的命题,尽管三段论可以成立并且是归谬法证明的,命题也不能得到证明。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则C不属于任何B。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A不属于任何B是虚假的。但如果这是假的,则推不出A属于所有B是真实的。

    当A属于有些B时,规定A不属于任何B,但让它属于所有C,则C必定不属于任何B。这样,如果这是不可能的,A必定属于有些B。如果假设它不属于有些B,那么我们会得到与在第一格中同样的结果。

    再者,规定A属于某个B,但让它不属于任何C,则C必定不属于某个B。但原来设定它属于所有B,所以这一规定是虚假的,因而A不属于任何B。

    当A不属于所有B时,规定它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则C必定不属于任何B。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A不属于所有B是真实的。因此,很显然,所有的三段论都能通过第二格而产生。

    【13】同样,它们也能通过最后格产生。假定A不属于某个B,但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某个C。所以,如果这是不可能的,则A不属于某个B是假的,而它属于所有B是真的。但如果规定它不属于任何B,尽管三段论可以成立,并且是归谬法证明,命题也没有得到证明。如果规定相反对的命题,我们可得到与以前相同的结论。我们必须选择可用来证明A属于有些B的假设,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C属于某个B,则A不属于所有C。如果这是虚假的,A属于有些B就是真实的。

    当A不属于任何B时,规定它属于某个B,设定C也属于所有B,则A必定属于某个C。但根据原来的设定,它不属于任何C,所以A不属于某个B是虚假的。如果规定A属于所有B,则命题没有得到证明;这个假设必然被选来证明A不属于所有B。因为如果A属于所有B,C属于某个B,则A属于某个C,但它原来不是这样的。所以A属于所有B是虚假的;如果是这样,则它不属于所有B是真实的。但如果规定它属于某个B,则结果与我们已经讨 论过的一样。

    很显然,在一切归谬法三段论中,必须规定相矛盾的命题。同样明显的是,在一种意义上,肯定命题可在中间格中得到证明,全称命题可在最后格中得到证明。

    【14】归谬法证明与直接证明不同:归谬法先规定它所要反驳的命题,然后用它推出一个公认的谬误;相反,直接证明则一开始就提出公认的命题。两者都设定了两个公认的前提,但直接证明设定三段论所由推出的前提,归谬法设定一个三段论的前提,一个与结论相矛盾的命题。在直接证明中,结论不需要是已知的,也不需要预先设定它的真和假;但归谬法必须假定它预先不是真的。但是,结论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则无关紧要,在这两种证明中,程序是相同的。

    通过相同的词项,每个可用直接证明法建立的命题也可用归谬法加以证明,反之亦然。当三段论在第一格中产生时,中间格或最后格也能找到真理。在中间格中是否定的,在最后格中是肯定的。当三段论是在中间格产生时,则在第一格中也能出现真理,并且与一切命题相关。当三段论在最后格中产生时,在第一格和中间格中都能找到真理,在第一格中是肯定的,在中间格中是否定的。

    假如通过第一格已经证明,A不属于任何B,或者不属于所有B。则假设是A属于某个B,C被设定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B,三段论和归谬法论证就是这样产生的。但是,如果C属于所有A,不属于任何B,那么它是中间格;从这些前提中显然可以推出,A不属于任何B。

    如果已经证明A不属于所有B,情况也相同。假设它属于所有B,以前已设定C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所有B,如果设定CA是否定的,则同样的道理也适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会得到中间格。

    再者,假如A属于某个B已被证明。那么假设它不属于任何B,以前已设定B属于所有C,A属于所有或某个C,归谬法证明以这种方式就能得出结果。如果A和B都属于某个C,那么这就是最后格;从这些前提中显然可以推出A必定属于某个B。如果设定B或A属于某个C,则情况也相同。

    再者,在第二格中,假定已经证明A属于所有B。那么假设A不属于所有B,并且断定A属于所有C,C属于所有B,归谬法证明以这种方式就能得到结果。当A属于所有C,C属于所有B时,这是第一格。如果A已经被证明属于某个B,则情况也相同。假设A不属于任何B,断定A属于所有C,C属于有些B。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假定A属于某个B,断定A不属于任何C,C属于所有B,这样我们就获得了第一格。如果三段论不是全称的,但已经证明A不属于某个B,则同样的道理也适用;因为假设A属于所有B,断定A不属于任何C,C属于某个B,这样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

    再者,在第三格中,假如A属于所有B已经被证明。那么假设A不属于所有B,断定C属于所有B,A属于所有C,归谬法证明以这样方式就能获得结果。这是第一格。如果证明得出了一个特称结论,则同样的道理也适用。因为假设A不属于任何B,断定C属于某个B,A属于所有C。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假设A属于某个B,断定C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所有B,这是中间格。如果证明得出一个特称否定的结论,则情况也同样。那么假设A属于所有B,而以前的断定是C不属于任何人但属于某个B,这是中间格。

    很清楚,这些命题中的每一个都能通过同样的词项直接得到证明。如果三段论是直接证明的,则情况也相同。如果我们设定与结论相矛盾的前提,那么也可能通过已设定的词项来用归谬法证明。因为我们得到的三段论与通过换位得到的三段论相同;这样我们就得到了能产生出每个命题的格。所以,十分清楚,每个命题既能直接地加以证明,也可用归:谬法加以证明,这两种方法相互之间不可能截然分开。

    【15】我们在下面要分析清楚,在什么格里我们能够从相对立的前提中得出结论,在什么格中不行。我说的相对立的前提是指以下四对在字面上表示出对立的前提,即“属于全体”与“不属于任何一个”,“属于全体”与“不属于全体”;“属于某个”与“不属于任何一个”;“属于某个”与“不属于某个”。但其中只有三组是真正相对立的,因为“属于某个”与“不属于某个”的对立仅仅是字面上的。在相对立的三对中,全称前提“属于全体”与“不属于任何一个”是相反对的(例如,“一切知识都是好的”与“没有任何知识是好的”),另外两对前提是相矛盾的。

    在第一格中,从相对立的前提中不可能推出三段论,无论它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肯定三段论不可能产生,因为要形成一个肯定三段论,两个前提都必须是肯定的,而一组相对立的前提是由一个肯定和它的否定所组成的。否定三段论也不可能产生,因为相对立的前提肯定和否定相同谓项述说相同的主项,在第一格中,中项不能都陈述另外两个词项,而是它自己述说一个词项,另一个词项又否定它;这样构成的前提不是相对立的。

    在中间格中,一个三段论既可以从相矛盾的前提中产生,也可以从相反对的前提中产生。设A表示“好的”,B和C表示“科学”。如果我们设定所有科学都是好的,则没有任何科学是好的,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所以B不属于任何C,因而没有任何科学是科学。如果在设定所有科学都是好的之后,我们进而设定医学不是好的,情况也相同。因为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所以特殊的医学科学也不是科学。如果A属于所有C,但不属于任何B,B表示“科学”,C表示“医学”,A表示“信念”,在设定没有任何科学是信念之后,我们现在设定一个特殊科学是信念。这与前一个例子不同,因为其词项发生了换位;在前一个例子中,肯定命题与B相关,现在则与C相关。如果另一个前提不是全称的,情况也相同;因为中项总是否定性地述说一个词项,肯定性地述说另一个词项。

    因而,从相对立的前提中有可能得出结论,但并不总是可以,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只有当被包含在中项之下的词项联系是等同的,或者是全体对部分的关系时才行。如果是其他联系则不可能;否则前提将绝对不会是相反对的或相矛盾的了。

    在第三格中,从相对立的前提中得不出肯定的三段论,其原因我们在讨论第一格时已经说过了。但否定三段论却是可能的,无论前提是全称还是特称。让B和C表示“知识”,A表示“医学”。如果我们设定所有医学都是科学,没有医学是科学;那么我们已经设定了B属于所有A,C不属于任何人因而有些科学便不是科学。如果我们设定的前提BA不是全称的,情况也相同。因为如果有些医学是科学,再者没有医学是科学,那就可以推出有些科学不是科学。如果所设定的词项是全称的,则前提是相反对的,但如果一个词项是特称的,则前提是相矛盾的。

    应当注意到,一方面,我们可按上述方式设定相对立的命题,如一切科学都是好的,再如没有科学是好的,或有些科学不是好的(在这种情况下,矛盾通常不会被忽略);另一方面,也可能通过另外的问题确立一个命题,或如同我们在《论题篇》中所论述的那样设定它。

    由于一个肯定命题有三种相对立的形式,那就可以推出设定相对立命题的方式--共有六种,即:谓项属于全体与不属于任何一个,或者属于全体与不属于全体,或者属于某个与不属于任何一个。其中每一组可以转换词项,例如,A属于所有B 但不属于所有C,或者属于所有C但不属于任何B,或者属于前者的全体但不属于后者的全体;这仍然还能转换词项。在第三格中情况也同样。这样,三段论用多少种方式、在哪些格中可通过相对立的前提而产生,我们就清楚了。

    同样明显的是,我们以前说过,可以从虚假的前提中得出真实的结论,但是我们从相对立的前提中却得不出这种结论,因为所产生的结论总是跟事实相反的。例如,如果一件事情是好的,推论是它不是好的;或者,如果它是一个动物,推论是它不是动物。这是因为三段论是从相矛盾的前提中推出的,所设定的词项要么是相同的关系,要么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很显然,在虚假的推论中,没有什么阻止产生原来假设的矛盾面。例如,如果它是奇数,则它就不是奇数。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从相对立的前提中产生的结论是与事实相反的;所以如果我们设定了这类前提,那就会获得与原假设相矛盾的结果。

    应当注意到,从一个单一的三段论中得出相反的结论是不可能的,即不是好的事物是好的,或其他任何相似的矛盾,除非相矛盾的形式回复到原来的前提,例如,“每个动物都是白的和不是白的”,所以“人是一种动物”。我们要么也设定相矛盾的命题(例如,设定所有科学都是信念,则医学是科学,但没有医学是信念,正如在反驳过程中那样),要么我们必须从两个三段论中得出结论,像我们以前所说的那样。除此而外,并不存在其他断定在其中可能是真正相反的方式。

    【16】求助于或设定所讨论之点就是(就这词的最广泛的意义说)未能证明所要求证明的问题。但它可以以多种方式发生,例如,如果论证根本没有采用三段论形式,或者如果前提并不比所要证明之点更清楚明白,或者如果前者被后者所证明。因为证明总是从可信的、先在的前提出发的,在这些程序中没有一个求助于所讨论之点。有些事物由于它们自身自然是可知的,有些要通过其他事物而得知(因为本原是通过它们自身而得知的,而归属于本原的例证却是通过其他事物而得知的),当有人试图通过它自身证明不能通过自身而得知的事物时,那么他就是在求助于所讨论之点。这可以通过直接提出所要证明的命题而完成,我们也可以诉诸于另一类在本性上要通过其他事物来证明的命题,通过它们来证明所讨论之点。例如,如果A可为B 所证明,B可为C所证明,则C自然可为A所证明;如果有人是以这种方式论证的,那就可以推出他是在通过A自身而证明A。认为他们正在划平行线的人正是这样的。他们没有认识到,他们正在提出除非平行线存在,否则便不可能得到证明的断定。因而可以推知,以这种方式论证的人是在说,如果既定的事物是这样的,那么它便是这样的。但根据这一原则,一切事物都是自明的,而这是不可能的。

    这样,如果A是否属于C不清楚,它是否属于B 也不清楚,假设没人认为A属于B,那么尚不清楚他是否在求助于所讨论之点,但很清楚他没有证明它。因为与所要证明之点同样不清楚的事物不是证明的出发点。但是,如果B与C的关系是等同的,或者显然是可换位的,或者一个属于另一个,那么他是在求助于所讨论之点。因为如果他可以把它们换位,那么他通过这些前提也能证明A属于B。现在尽管论证方式许可,条件却不允许。如果他这样做,那么他就是在做我们已讨论过的事情,通过三个命题交互地证明。如他设定B属于C,则情况也相同,尽管这与A是否属于C同样不清楚,他也没有求助于所讨论之点,但他没有证明它。但是,如果A和B是相等同的,因为它们是可换位的,那么,要么因为A是B的后件,要么他正在求助于所讨论之点,理由如同上述。因为我们在前面说过,求助于所讨论之点,即是通过它自身证明不是自明的事物。

    如果求助于所讨论之点,即是通过它自身证明不是自明的事物,即当所要证明的命题与证明的理由同样不清楚,要么因为相等同的谓项属于同一主项,要么因为同一主项属于相等同的谓项,所以同样不清楚而未能证明时,那么在中间格和第三格中,所讨论之点的求助可以用任何一种方式。但在肯定的三段论中,它只在第三格与第一格中出现。但当三段论是否定的,当相等同的谓项否定同一主项时,我们就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它在两个前提中发生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在中间格中,情况也相同),因为词项在否定三段论中不可能换位。

    在证明中,所讨论之点表现出词项间的真正关系,在辩证的论证中,它表现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关系。

    【17】 “这不是那个错误的原因”这种异议,我们在论证中经常习惯性地使用,主要是在归谬法三段论中形成的。它在那里用来反驳归谬法所证明的命题。因为除非我们的敌手否定它,否则他不会说“这不是那个错误的原因”,他会极力主张说,在论证的早期阶段,存在着虚假的断定;他也不会在直接证明中使用这一异议。因为在直接证明中,人们提不出与结论相矛盾的东西。

    当某一东西通过词项A、B、C被直接反驳时,人们便不能坚持说,三段论不依靠该断定。因为当某物被反驳时,三段论仍能得出结论,那么我们只能说它不是原因。这在直接三段论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当假设被反驳时,与它相关的三段论便不再有效。因此,很显然,当原来的假设与归谬法(无论假设是否有效)所产生的不可能的结论具有这样的联系时,“这不是原因”的异议就可用在归谬法中。

    假设不是错误的原因的最明显形式是,当三段论独立于假设,从中项推出不可能的结论时,正如我们在《论题篇》中所描述的那样,这是把不是原因的东西提出来作为原因。有些人希望证明一个正方形的对角线是不可用边来测量的,他们也试图证明芝诺运动是不可能的论证,并且想用归谬法达到这一结论;因为在谬误与原来的断定之间根本没有任何方式的联系。当不可能的结论与假设相联系,并且不是因为它而推出时,我们就会有另一种形式。无论一个人认定向上的方向联系还是向下的方向联系,这都可以产生。例如,如果设定A属于B,B属于C,C属于D,则B属于D是假的。因为如果当A被取消时,B仍然属于C,C属于D,则该谬误的产生不是由于原来假设的缘故。或者,如果一个人认定向上方向的联系,例如,如果A属于B,E属于A,F属于E,则F属于A是假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原来的假设被取消,不可能的结论仍然可以得出。

    不可能的结论必定与原来的词项相联系,这样,它就是通过假设而产生的,例如,如果我们认定向上方向的联系,则不可能的结论必定与作为谓项的词项相联系。因为如果A属于D是不可能的,那么A被取消时,谬误便不再存在。在上升方向中,不可能的结论必定与其他词项作为其谓项的词项相联系。因为如果F不可能属于B,当B被取消时,谬误便不再存在。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则情况也同样。

    因此,很显然,如果不可能的结论不与原来的词项相联系,则谬误不是由于假设而产生的。确实,即使当结论是这样联系时,谬误也并不总是由于假设而产生的;假如我们设定A不属于B,但属于K,K属于C,属于D,即使如此,不可能的结论仍然存在。如果一个人设定向上方向的词项,则情况也相同。由于无论原来的断定持有或不持有,不可能的结论总能够推出,所以它不可能是从假设中推出。或许当断定被取消时,谬误仍然会产生这一事实应被认为具有这样的意思:并不是当另一个断定被作出时,不可能的结论就推出,而是当原来的断定被取消时,同样的不可能结论可以通过其余前提而产生;因为同一谬误从几个假设中推出这一看法也并不荒谬。这就等于说,“平行线相交”既可以从内角大于外角的假设中推出,也可以根据一个三角形的各种角之和大于两直角这一假设中推出。

    【18】错误的论证是从论证所包含的第一虚假命题中产生的。每个三段论都是从两个或更多的前提中得出的。如果错误论证是从两个前提中得出的,则必有一个前提或者两个前提是虚假的。因为以前说过,虚假的结论不能从真实的前提中推出。但如果它是从两个以上的前提中得出的,例如,如果C是通过A和B 证明的,A和B 是通过D、E、F以及G证明的,则D、E、F、G之中必有一个是虚假的,必定是论证虚假的原因。因为A和B是通过这些命题推论出来的。所以,结论是,错误的结论是从它们之中的某个产生的。

    【19】当我们的敌手尚未发现结论,便要求我们承认他的论证的根据时,如果我们想避免产生一个反对我们自己的三段论,那么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告诉他在前提中两次使用相同的词项,因为我们知道,没有中项,三段论便不能产生,而中项即是出现一次以上的词项。我们如何警惕与每个结论相关的中项,这从我们对在每个格中要采取什么形式的证明的知识来看是十分清楚的。我们不会忽视这一点,因为我们知道如何维护论证。

    在论证上处于守势的学生,我们一直告诫其不要采用同样的程序,但当他们处于攻势时,则应当努力悄悄地采用同样的程序。这是可能的。第一,如果他们避开得出原来的三段论的结论,而是在作出必然的断定之后让它们处于不显现的状态;其次,如果所要求承认的各点不是通过中项而互相紧密联系的,而是尽可能地不相联系的。例如,假如要求确立A述说于F,中项是B、C、D、E那么我们会问A是否属于B,进而不是问B是否属于C,而是D是否属于E,然后是B是否属于C,其余的词项亦如此。如果三段论是通过一个中项产生的,我们就从中项开始,因为这样,回答就会是不明显的。

    【20】 由于我们知道了在什么时候和在什么样的词项结合中三段论可以产生,所以,反驳在什么时候可能,在什么时候不可能也就清楚了。无论一切命题都得到承认,还是回答是交互的(即一个是否定的,一个是肯定的),反驳都可以产生。以前已经说过,词项的前一种排列与后一种排列两者都可以产生三段论。因此,如果所承认的命题与结论相反,则反驳必然可以产生,因为反驳即是证明相矛盾结论的三段论。但是,如果什么也未被承认,则反驳不可能产生;因为以前说过,当所有的词项都是否定的时,三段论不能成立。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反驳。如果反驳存在,则三段论必然存在。但三段论存在,反驳却不一定就存在。如果回答没有规定全称的联系,则情况亦相同。因为反驳的定义与三段论的定义是相同的。

    【21】正如我们在规定词项时有时会犯错误一样,我们在思考它们时有时也会发生错误。例如,如果相同的谓项可直接属于多个主项,有些人知道一个主项,但忘记了另一个,并认为谓项不属于它的任何部分。。假如A自身可以属于B 和C,B和C以同样的方式属于所有D,然后如果他认为A属于所有B,B属于D,但A不属于任何C,C属于所有D,那么他对同一件事情自身既有知识又无知。再者,假如一个人对相同系列的词项会发生错误,例如,如果A属于B,B属于C,C属于D,并假如A属于所有B,但却不属于任何C,则他会同时既认为又不认为它属于。但是,结果是,他会实实在在地承认他不知道他所知道的事物吗?他在某种意义上知道A可以通过B而属于C,正如特称属于全称一样,所以他承认了根本不知道他在某种意义上是知道的东西,而这是不可能的。

    在前一种情况中,当中项不属于相同的系列时,则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认为一个前提与每个中项相关,或两个前提与一个中项相关。例如,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后两个都属于D,由此可以推出第一个前提或全体或部分地与另一个相反。因为如果有人设定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并知道B属于D,则他就知道了A属于D。因而,如果他又认为A不属于C所属于的任何一个,那么他不认为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有些部分。但是,既认为它属于全部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然后又认为它不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有些部分,这要么是一个无条件的反对,要么是部分的反对。

    因而,这样思考是不可能的,但是并没有什么阻止人们认为一个前提与每个中项相关,或者两个前提与一个中项相关。例如,认为A属于所有B,B属于D,再者,A不属于任何C。这种错误与我们在论及特称事物时所犯的错误是一样的。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则A也属于所有C。然后如果有人知道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那么他就知道了它属于C,但没有什么阻止不知道C存在。例如,如果A表示“两直角”,B表示“三角形”,C表示“可感的三角形”。因为一个人可能设定C不存在,尽管他知道每个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所以他就同时知道和不知道同一件事情。因为知道每个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有着多种含义,要么是普遍的知识,要么是特殊的知识。这样,借助普遍知识,他知道C等于两直角,但根据特殊知识他却不知道,因而他的无知与他的知识并不相反对。

    《曼诺篇》中学习就是回忆的理论,其情况也相同。我们根本没有发现我们以前具有的对个体的知识,但是在归纳过程中,我们发现确实获得了关于特殊事物的知识,就像我们回忆起它们一样。有些事情我们是直接知道的,例如,如果我们知道X 是一个三角形,我们就知道它的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在其他情况中也相同。

    我们借助普遍知识思考特殊事物,但借助只为它们特有的知识则不能知道它们。因为关于它们,很可能发生错误,不是因为我们有关于它们的相反的知识,而是因为尽管我们拥有关于它们的普遍知识,但却在特殊知识中犯了错误。

    在上面提到的情形中也一样。与中项相关的错误并不与通过三段论获得的知识相反对,关于两个中项中任何一个的推测也不与之相反对。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既知道A属于所有B也知道B 属于C,但却认为A不属于C。例如,如果他知道骡子都是不孕的,而X是骡子,那么他就可能认为X是能孕的。因为他不知道A属于C,除非他把两个前提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因此,很清楚,如果他知道一个但不知道另一个,则他也会发生错误,这就是普遍知识与特殊知识的联系。如果可感对象出现在我们的感觉之外,我们就不知道它--甚至即使我们实际感知到它,也不知道它--除非将普遍知识与适合于那个对象的特殊知识的拥有(而不是现实)相结合。知道一个对象可以说有三种方式,或借助普遍知识,或根据特殊知识以及在现实中,因而犯错误也可以具有三种方式。

    因此,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既知道又不知道同一件事情,只是不是在相反的意义上。如果一个人只是孤立地知道前提,并且以前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那么这确实是会发生的。在推测骡子是否能受孕时,他实际上并不拥有这方面的知识,但同时这种推测并不使他的错误与他的知识相反;因为与普遍知识相反的错误是三段论。

    另一方面,把善的本质认作是恶的本质的人会认为善的本质与恶的本质是一样的。让A表示“善的本质”,B表示“恶的本质”,让C再表示“善的本质”。这样,由于他认为日和C是相等同的,他也会认为C是B,再者以同样的方式可得出B也是A,因此,C也是A。以前说过,如果B述说C是真实的,A述说B是真实的,则A述说C也是真实的。思想的情况就是这样。存在的情况也相同。如果C和B是等同的,B和A也是等同的,则C与A亦相等同。因而,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观念的情况。那么,如果一个人承认了原来的断定,这就是一个必然的推论吗?但是根据推测,一个人认为善的本质即是恶的本质是假的,除非出于偶然情况。这可以从几种意义上来考虑,我们必须把这个问题考虑得更详尽些。

    【22】当端项可以换位时,中项必定也随着它们两个而换位。如果A通过B而属于C,如果这种联系可以换位,C属于A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则B与A换位,并且通过以C作中词属于A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C也通过以A作中词,与B换位。当三段论是否定的时,情况也这样。例如,如果B属于C,但A不属于B,则A也不属于C。因而如果B与A换位,C也与A换位。设定B不属于A,则C也不属于A,因为B被设定属于所有C。除此而外,如果C与B换位,则它也与A换位,因为当B述说全体时,C亦然。再者,如果C与A的联系可以换位,则B与A的联系也可以换位。因为,C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C则不属于A所属于的事物。这是从结论开始的唯一的例证,其余的则在这方面不同于肯定三段论。

    再者,如果A和B是可换位的,C和D也同样是可换位的,要么A、要么C必定属于一切事物;同样,C和D也必定如此联系以至于其中有一个必定属于全体。因为B属于A所属于的事物,D属于C所属于的事物,要么A、要么C必定属于全体,但不会两者都同时属于全体。所以很显然,要么B、要么D必定属于全体,但不会两者都同时属于一切。例如,如果没有生成的东西是不能消灭的,不能消灭的东西是没有生成的,则有生成的东西必定是可消灭的,可消灭的东西必定是有生成的,我们在这里得到了两个三段论。再者,如果要么A、要么B(但不是两者同时)属于全体,C和D也一样。如果A和C是可换位的,则B和D也同样。因为如果B不属于D所属于的有些事物,那么很显然A属于它,如果A属于,则C也属于,因为它们是可以换位的。所以C和D两者也同时属于,但这是不可能的。

    当A属于B的全体和C的全体。并且不述说其他事物时,B也属于所有C时,A和B必定是可换位的。因为A只述说于B和C,B既述说它自身又述说C,那么很显然,B也述说A所述说的一切主项,除了A自身而外。

    再者,当A和B属于C的全体,C可与B相换位时,A也必然属于所有B。由于A属于所有C,C通过换位属于B,则A也属于所有B。

    如果在A、B这两个相对立的选择项中,A优于B,则D也优于C,如果AC优于BD,则A优于D。追求A的程度与回避B的程度相同(因为它们是相对立的),C和D的情况也同样(因为它们也是相对立的)。因而,如果A的可选择性与D的可选择性相等,则B的可回避性与C的可回避性相等。既然在可回避性与可追求性方面每一个与另一个是相等的,所以,AC与BD是同样可追求的。但是由于AC优于BD,所以它不可能是同样可追求的。否则,BD也将是同样可追求的。如果D的可选择性大于A,则B的可回避性也小于C,因为小的一端与小的一端相对立。较大的善与较小的恶的可选择性比较小的善与较大的恶要强。所以BD的可选择性大于AC,但其实不然,所以A的可选择性大于D,C的可回避性小于B。

    如果一个情人在爱情的影响下想要他的被爱者使他满意(A)而未能做到(C),而不愿他的被爱者使他满意(D),但并不是有意想这样做(B),那么,很显然,A--被爱者的意向一一一比满意的行为更值得选择。所以在爱情中,相亲相爱比与情人性交更值得选择。故而爱的目的在于相亲相爱,而不是在于性交;如果相亲相爱是爱情的主要原则,那么它也是爱的目标,故而性交或者根本不是目标,或者只是从感受到亲昵这一角度说才是的。其他各种欲望和技术的情况与此相同。

    【23】 词项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转换,并且表示可选择或可回避的程度,我们就清楚了。实际上,不仅辩证的证明的三段论是通过已经描述过的格产生,并且修辞三段论及一般而言的每种理智信念都是,不管它们采用什么形式。因为我们的一切信念要么是通过三段论要么是从归纳中形成的。归纳或归纳推理,就是通过另一个端项确立一个端项与中项的联系;例如B是A和C的中项,通过C证明A属于B,我们就是这样进行归纳证明的。例如,让A表示“长寿的”,让B表示“无胆汁的东西”,C表示“长寿的个体”,如人、马、骡子等。A属于C的全体(因为每个无胆汁的动物都是长寿的),但B“无胆汁的”也属于所有C。如果C与B换位,即如果中项在广延上并不更宽,则A必定属于B。上面已经证明,如果任何两个谓项属于同一个主项,端项可与其中一个换位,则另一个谓项也属于可换位的词项。但是,我们把C理解作一切特殊事例的总和;归纳就是通过它们进行的。

    这类三段论跟第一个或直接的前提相关。中词存在时,三段论是通过中词进行的;中词不存在时,它是通过归纳进行的。在一种意义上归纳与三段论相对立,因为后者通过中词证明大项属于第三个词项,而前者通过第三个词项证明大项属于中项。因此,从本性上说,通过中项而进行的三段论是在先的,更为可知的,通过归纳而进行的三段论对我们来说更为显明。

    【24】当大项通过一个相似于第三个词项的词项被证明属于中项时,我们就获得了一个例证。必须既知道中项属于第三个词项,又知道第一个词项属于与第三个词项相似的词项。例如,假设A表示“坏”,B表示“对邻邦发动战争”,C表示“雅典反对忒拜”,D表示“忒拜反对福奥克斯”。那么,如果我们想要证明反对忒拜的战争是坏的,我们必须认定对邻邦发动战争是坏的,其证据可从相同的例证中得出,例如,忒拜反对福奥克斯的战争是坏的。因为反对邻邦的战争是坏的,反对忒拜的战争就是反对邻邦的战争;所以很显然,反对忒拜的战争是坏的。很显然B属于C和D(因为它们两者都是对邻邦发动战争的例子),A属于D(因为反对福奥克斯的战争对忒拜也没有好处);但A属于B将通过D而被证明。假如我们的中项与端项相连这一信念是从许多个词项中得出的,则可获得同样的方法。

    因此,很显然,当两者都属于同一个词项,其中一个被知道时,则一个例证所代表的不是部分与整体,或整体与部分的联系,而是一个部分与另一个部分的联系。它与归纳不相同。归纳是从对全部个别情况的考虑表明大项属于中项,并不把结论与小项相联系。相反,例证与它相联系,也并不使用所有个别情况来作证明。

    【25】我们在下面的情况下化简:在第一项显然属于中项,而中项属于最后一项则不明显,但尽管如此,却比结论更为可能或者可能性不少于结论时,或者如果在最后项与中词之间只有很少的间接词项时,因为在所有这些情况中,结论都使我们接近知识。例如,让A表示“可教的”,B表示“知识”,C表示“公正”,则知识可教,这是很明显的。但德性是否是知识则不明显。这样,如果BC与AC同样可信或者比AC更可信,我们就具有化简,因为我们引入了另外一个词汇,与知识接近了。而以前我们则不知道AC是真的。

    如果在B和C之间没有许多间接的词项,那我们也会有化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接近了知识。例如,如果D表示“正方形”,E表示“直线形”,F表示“圆”,如果在E和F之间只有一个间接的词项--圆通过半月状变得与一直线形相等--我们就接近了知识。但是,如果BC并不比AC更可信,或者存在着几个间接的词项,则我不会说有简化,当BC是直接的时也不会。因为这样一个命题包含着知识。

    【26】 异议即是一个与另一个前提相反对的前提,它与可能是特称的前提不同。前提要么根本不能是特称的,要么至少在全称三段论中不行。

    可以用两种方式,在两个格中提出异议:用两种方式是因为每个异议要么是全称的,要么是特称的;通过两个格是因为所提出的异议与前提相对立,而对立者只能在第一格与第三格中得到证明。因为当我们的敌手声称谓项属于主项的全体时,我们便提出异议说,它不属于任何主项或者不属于某个主项。不属于任何主项这一异议是通过第一格提出的,不属于某个主项这一异议是通过第三格提出的。例如,让A表示“是一门科学”,B表示“相反者”,当前提是“有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时,异议要么是同一门科学不研究相对立的事物,或相反者是相对立者,这样,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要么是没有一门关于认识与不可认识的科学,这是第三格;因陈述C,即可知与不可知是相反的,这是真实的,但要述说有一门关于它们的科学,那就错了。

    如果对象是一个否定的前提,情况也相同。当有人声称没有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时,则我们回答,要么所有对立者,要么有些相反者(例如健康与疾病)为一门科学所研究。所有对立者为同一门科学所研究这一反对是根据第一格提出的,有些相反者为一门科学所研究这一异议是根据第二格提出的。

    一般而言,在所有情况中,提出一个普遍异议的人必须说明他与所提出的词项的普遍者的矛盾。例如,如果有人声称同一门科学不涉及相反者,他必须坚持说有一门关于一切对立者的科学(这样第一格必然产生,因为相对于原主项是普遍的词项变成了中项)。但当异议是特称的时,提出异议者必须说明他与一个相对它命题的主项是普遍的词项相关的矛盾;例如,研究可知与不可知的科学不是同一的;因为这些作为一个普遍被包含在相反者中(第三格也产生了,因为被设定为是特称的词项,即可知与不可知,变成了中项)。我们努力从有可能据此论证相反者的前提中推论出异议。因而只有通过这些格,我们才能提出它们,原因在于,只有在这些格中,相对立的三段论才是可能的。因为以前已说明,通过中间格可获得一个肯定的结论。

    除此而外,通过中间格而得到的异议会要求更多的论证。例如,假如不能根据C不是B的后件认可A属于B。这通过其他前提可以得到清楚的说明。但是一个异议不应当转到其他的认识上,而应当直接展示出另外的前提。因此,这是唯一不能推出借助于标志的三段论证明的格。

    我们也必须考虑其他种类的异议。例如,来自相反情况或相似情况的异议,或者来自舆论的反对,特殊的异议是否能够从第一格中产生,或者否定的异议能否从中间格中产生。

    【27】可能与标示并不是相同的。可能是一般可以接受的前提,因为人们通常以一种特殊方式知道要发生或不发生,存在或不存在的事物,就是一种可能。例如,嫉妒者是恶毒的,或者情人是温柔的。而标示则意味着是必然地或一般地被接受的证明前提。如果一个事物与其他事件共存,或者在它发生之前或以后,其他事情发生了,那么这事物就是那个事物已经生成或存在的标示。

    省略三段论就是从可能或标示中得出的三段论。一个标示可用三种方式设定--与在各个格中设定中项的方式一样多:要么用第一格,要么用第二格,要么用第三格。例如,女人能孕育,因为她有奶,这一证明是通过第一格得到的。中词是“有奶”,A表示“孕育”,B表示“有奶”,C表示“女人”。聪明人是好的,因为毕大各是好的,这一证明是通过第三格得到的。A表示“好”,B表示“聪明人”,C表示“毕大各”。因而A和B述说C都是真实的,我们只是没有述说后者,因为已经知道它了,而我们以前已确定了前者。“女人是能孕育的,因为她是灰黄色的”,这一证明是我们通过中间格得到的;因为灰黄色是女人孕育时的特点,并且与这个具体的女人相结合,所以他们认为已经证明她是可孕育的。A表示“灰黄色”,B表示“孕育”,C表示“女人”。

    如果只有一个前提被述说,则只能得到一个标示;但如果另一个前提也被断定,则我们得出一个三段论,例如,毕大各是慷慨的,因为爱名誉的人是慷慨的,而毕大各是爱名誉的;再者,聪明人是好的,因为毕大各是好的,也是聪明的。

    用这种方式,三段论就能产生,但第一格中的三段论如果是真的就不能被反驳(因为它是全称的),但最后格中的三段论能被反驳,即使结论是真实的,因为它既不是全称的,也不与我们现在的目的相关。如果毕大各是好的,那并不必然由于这个原因能推出其他聪明人是好的。中间格中的三段论总是并且可用各种方式加以反驳,因为我们永远不会得到具有这种词项联系的三段论。如果一个孕妇是灰黄色的,这个女人是灰黄色的,从这两个前提并不必然可以推出,她怀孕了。因此,真理可以在各种标示中找到,但它们有着刚才所说的种种不同方式。

    我们必须要么以这种方式分类标示,把它们的中项认作是指标(即是指使我们能够知道的东西,而中项是最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要么把从端项中得出的论证称作“标示”,把从中项中得出的论证称作“指标”。因为通过第一格得到的结论是最被普遍接受的,也是最真实的。

    如果一个人承认在一切自然特性中灵魂和身体一起发生变化,那就可能从人们的生理外表来判断他们的性格(无疑,当一个人学了音乐之后,他的灵魂便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这种特性不是自然地来到我们身上的。我所谓的特性是指在自然触发中,愤怒、欲望一类的东西)。假如这一点被承认为是适合于每类生物的特性和标示,那么我们就能够从生理外表中判别性格。因为如果一种特殊的特性为一类特殊生物所特有,例如勇敢之于狮子,那么必定存在着与之相应的标示,因为已经设定身体与灵魂是一起受影响的。假定它“具有巨大的四肢”,这可能属于其他类但不能属于整体。如果特性是为整个一类动物所具有的,而不是像我们习惯于用这个词项那样,仅是指它一个,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说,一种标示是特有的。因而,同样的特性在另一类生物中也能找到,人或其他动物也是勇敢的。因而他就会有一个标示。因为根据假设,一种特性有一个标示。如果是这样的,那我们就能在动物中检验具有一种特性的这类标示。并且,如果每类特性都有一个标示,由于它必然只有一个标示,则我们就能通过它们的外表判别他们的性格。但如果作为整体的种有两种特性,例如,如果狮子十分勇敢并且十分大方,我们如何决定在与种相联系的标示中,哪一个属于哪种特性呢?或许如果两种特性都可在不是作为整体的其他类事物中找到,即是说,当有的成员具有,有些不具有时,因为如果一个人是勇敢的,但不是大方的,并且表现出其中一个标示,那么很显然,这在狮子中也是勇敢的标示。

    因此,在第一格中有可能从外表中判别性格,只要中项可与第一个端项相换位,但在外延上宽于第三个词项,不能与它换位。例如,A表示“勇敢”,B表示“巨大的四肢”,C表示“狮于”,则B属于C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也属于其他更多的事物,A属于B所属的全体,但不属于更多事物,可与B相换位,否则,一种特性就不会有一种标示。

    * Analutika hustera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余纪元 译)

后分析篇第一卷

     【l】一切通过理智的教育和学习都依靠原先已有的知识而进行。只要考虑一下各种情况,这一点便显得十分清楚。数学知识以及其他各种技术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各种推理,无论是三段论的还是归纳的,也是如此。它们都运用已获得的知识进行教育。三段论假定了前提,仿佛听众已经理解了似的。归纳推理则根据每个具体事物的明显性质证明普遍。修辞学家说服人的方法也与此相同:他们要么运用例证(这是一种归纳),要么运用论证(这是一种三段论)。

    在两种情况下,必定要求原先就具有知识。有时必须首先假定事实,有时必须理解所使用的术语是什么意思,有时两者都是必需的。例如,我们必须了解,某个陈述要么其肯定是真实的,要么其否定是真实的;必须知道,“三角形”这一术语的含义;至于“单位”,我们必须既搞清它的含义,也确定它是存在的。这些东西并不是同样明显地显示给我们的。对一个事物的认识既需要原先已具有的知识,同时也需要在认识中所获得的知识。譬如说,对归属于我们己知的某种普遍的特殊事物的认识。已知所有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但这个半圆中的图形,我们只有在把特殊与普遍联系起来时,才认识到它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对某些事物,譬如对不能述说主体的具体存在物而言,学习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即端词不能通过中词而得到认识)。在还没有完成归纳过程或推出结论时,我们或许可以说,在一种意义上,这一事实已被了解,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则没有。因为如果我们还没有确定地知道它是否存在,那我们怎么能确定地了解到这个图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呢?很显然,我们对这一事实的理解并不是纯粹的,而是在我们理解了一个普遍原则的意义上而言的。

    如果我们不作出区分,那就会遇到《曼诺篇》中的难题:要么一个人什么也没有学,要么他只是在学习他已经知道的东西。我们一定不要去作某些人在试图解决该难题时所作的那种解释。设想某人被问道:“你知不知道所有的双数都是偶数?”如果他说“知道”,那么他的论敌就会找出一些他不知道其存在的双数。因此他也就不知道它们是偶数。这些人则解答说,他们并不是知道所有的双数都是偶数,而是他们所知道的双数是偶数。然而他们所知道的乃是他们已证明是如此的东西,即已经确定的东西。他们所把握的不是他们所知道的这一个三角形或这一个数,而是纯粹的数和三角形,在诸如“你知道什么是一个数”或“你知道什么是一个直线图形”这样的问题中。没有一个前提被断定。谓项属于主项的全体。但(我认为)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学习他在一种意义上知道、在另一种意义上不知道他正在学习的东西。如果他在某种意义上知道他所学习的东西,这并不荒唐;但如若是指他知道学习它的方法和方式,那就荒唐了。

    【2】当我们认为我们在总体上知道:(1)事实由此产生的原因就是那事实的原因,(2)事实不可能是其他样子时,我们就以为我们完全地知道了这个事物,而不是像智者们那样,只具有偶然的知识。显然,知识就是这样子的。在无知识的人和有知识的人中,无知者只是自以为他们达到了上述条件,而有知者则确实是达到了。因而,如果一个事实是纯粹知识的对象,那么,它就不能成为异于自身的他物。

    是否还具有其他认识的方法,我们在下文再加讨论、。我们知道,我们无论如何都是通过证明获得知识的。我所谓的证明是指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所谓科学知识,是指只要我们把握了它,就能据此知道事物的东西。

    如若知识就是我们所规定的那样,那么,作为证明知识出发点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首要的、直接的,是先于结果、比结果更容易了解的,并且是结果的原因。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本原才能适当地应用于有待证明的事实。没有它们,可能会有三段论,但决不可能有证明,因为其结果不是知识。

    前提必须是真实的,因为不存在的事物——如正方形的对角线可用边来测量——是不可知的。它们必定是最初的、不可证明的,因为否则我们只有通过证明才能知道它们;而在非偶然的意义上知道能证明的事物意味着具有对它的证明。它们必定是原因,是更易了解的和在先的:它们是原因,因为只有当我们知道一个事物的原因时,我们才有了该事物的知识;它们是在先的,因为它们是原因;它们是先被了解的,不仅因为它们的含义被了解,而且因为它们被认识到是存在的。

    事物在两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在先的,更易了解的。本性上在先的事物与相对于我们而在先的事物是不相同的;本性上更被了解的事物与为我们所更加了解的事物也是不相同的。相对于我们而言的“在先”和“更了解”,我是指与我们的感觉比较接近的东西,而纯粹意义上的“在先”和“更易了解”则是指远于感觉的东西。最普遍的概念最远离我们的感觉,而具体事物则最与它相近。它们是相互对立的。

    从最初前提出发即是从适当的本原出发。“最初前提”和“本原”我所指的是同一个东西。证明的本原是一个直接的前提。所谓直接的前提即是指在它之先没有其他前提。前提是判断的这个或那个部分,由一个词项作为另一个的谓词而构成。如果是辩证的,它就随便地断定任何一部分。如果是证明的,它就明确肯定某一部分是真实的。判断的各部分是矛盾的。矛盾是在本性上排斥任何中间物的对立。在矛盾的各部分中,肯定某物为其他某物的部分是肯定判断,否定某物为其他某物的部分是否定判断。我把三段论的直接的本原叫做“命题”,它是不能证明的,要获得某些种类的知识也不必然要把握它。任何知识的获得都必须把握的东西我叫做“公理”。确实存在着一些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我们习惯于用“公理”这个名称来指称它们。判定某判断的这个或那个部分(例如说某物是存在的,或者说它是不存在的)这种命题,我叫做假设;与此相反的命题是定义。定义是一种命题,因为算术家把它规定为在量上不可分的单位。但它不是一种假设,因为单位的是什么与单位的存在是不相同的。

    由于要相信和认识某个事物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我们称作证明的那种三段论,由于三段论依赖它的前提的真实性,所以不仅必须预先知道最初的前提(全部的或部分的),而且必须比结论更好地了解它们。因为使某种东西拥有某一属性的东西,其自身往往在更大的程度上拥有那个属性。例如,使我们喜欢某物的那个东西其自身对我们来说往往更加可爱。如果最初前提是我们的知识和信念的原因,那么我们必定也在更高的程度上相信和知道它们。因为正是从它们出发我们才获得后面的知识。如果我们既不确实地知道某物,而且即使确实地知道了它也不会处于更佳状态,那么,相信它要胜过相信我们所知道的事物是不可能的。但如果一个人通过证明得出的信念没有先在的知识,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出现。我们必然更加相信(全部或部分的)本原而不是结论。如果某人要获得出于证明的知识,那么他不仅必须更加明确地认识和相信本原而不是被证明的东西,而且对任何与本原对立的事物,以及由此导致一个相反的错误三段论的事物的相信和理解必须绝不比对这些本原的相信来得更深,认识得更好;因为有着无条件的知识的人是不应动摇他的信念的。

    【3】 由于必须知道最初前提,所以,有些人认为,知识是不可能的,另一些人承认知识是可能的,但却认为所有的事物都是可以证明的,这两种观点都不正确,也不是必然的。断定知识不可能的人认为这会产生无穷后退。因为我们不能通过在先的真理知道在后的真理,除非在先的真理自身建立在最初的前提之上(在这一点上,他们是正确的,因为穿过一个无穷系列是不可能的)。如果系列到了尽头,存在着本原,那么它们是不可认识的,因为它们不能证明。而这些人认为证明乃是知识的唯一条件。如果最初前提是不可认识的,那么也就不可能无条件地、精确地认识由此推得的结论。相反,我们只能通过假定最初前提是真实的,从而假设性地知道它们。另一派同意证明是知识的唯一条件,知识只有通过证明才能获得,但他们主张一切都可以证明,没有什么阻止这一点,因为证明可能是循环的和交互的。

    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知识都是可以证明的。直接前提的知识就不是通过证明获得的,这很显然并且是必然的。因为如果必须知道证明由己出发的在先的前提,如果直接前提是系列后退的终点,那么直接前提必然是不可证明的。以上就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们不仅主张知识是可能的,而且认为还存在着一种知识的本原。我们借助它去认识终极真理。

    如果证明必须从在先的和更为了解的前提出发,那么无条件的证明显然不可能通过循环方法进行。因为同一事物不可能同时既先于又后于同一事物,除非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例如,有些是相对于我们而言的,有些是在总体上我们通过归纳会熟悉它们的。如果是这样的,那么我们关于无条件知识的定义就不完满了。因为它有着两种含义。另一种证明方式从更为我们了解的前提出发,并不是总体的、无条件的。

    认为证明是循环的人所面临的困难,并不止上面这一些,他们的理论无非就是说,如果一个事物是如何,那它就如何如何。用这个方法可以很容易地证明一切。很显然,只要确定三个词项,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所面临的这一困难。因为只要所用的词项不少于两个,那么说一个循环证明有着较多的词项还是只有较少的词项,这并不会产生差异。如果A存在时,B必然存在,如果B存在,C必然存在,那么,如果A存在时,C必然存在。这样,如果A存在时,B必然存在,如果B存在时,A必然存在(这就是循环证明),让A表示前证明中的c,那么B存在时,A存在,就等于说B存在时,C存在;这也等于说,A存在时,C存在。但C与A是相同的,由此可见,那些断定证明是循环的人不过是说,如果A存在,那么A存在。用这种方法当然可以轻而易举地证明一切。

    此外,除了那互为后件的事物(例如特性)而外,即使这种证明方式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已经证明,设定一件事物(我所谓的一件事物要么是指一个词项,要么是指一个命题)并不必然能从中推出另一件事物。如果是三段论,那么命题的数量最起码也必须有二个。只有这样,才能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因而,如果A是B和C的结论,而B和C既互为结论,又是A的结论,那么就能用第一格交替证明我们的一切断定。我们在关于三段论的讨论中已经证明过这一点。但我们也证明了,在其他格中要么三段论不能产生,要么产生了,却不能证实我们的论断。其词项不能互为谓语的命题是不能用循环论证证明的。由于这样的词项极少出现在证明中,所以很明显,所谓证明是交互的并且一切都可由此证明的这一观点是空洞的,也是不可能的。

    【4】因为纯粹意义上的知识对象不可能是异于自身的他物,所以,通过证明科学而获得的知识具有必然性。当我们借助于一个证明而拥有知识时,那它就是证明的。所以,证明就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出的结论。因此,我们必须把握证明所从出之前提的性质和特性。首先,让我们说明:什么是“述说所有的”、什么是“就其自身”和“普遍”的含义。

    所谓“述说所有的”,即是说它并不是只可作为一个主项的谓项,却不能作为另一个主项的谓项,在某时可作为谓项,而在另一时又不行。例如,如果“动物”可以作一切“人”的谓项,如果说A是一个人是真实的,那么说A是一个动物也是真实的。如果前一个论断现在是真实的,那么后一个论断现在也是真实的。如果点在线中,则情况也是一样的。对于这一定义,有这样的事实作根据:我们对一个与“可述说所有的”相关的命题所提出的异议,要么不是它的真实事例,要么在那时谓项并不适用于它。

    说一个事物“就其自身”是指,它是另一事物的本质因素。例如,一条线属于三角形以及点属于线。因为其实体乃是由它们构成的。它们是描述其本质定义的一个因素。它是一个其本质定义包括着它自身所从属之主体的属性。例如,直和曲属于线,奇和偶、单一和复合、正方形和长方形属于数。它们各自的本质定义都包含着线或数。我说过的其他那些是就其自身而言属于他物的东西也是如此;反之,不在上述任何一种意义上所属于的就是偶性。如“有教养的”和“白的”就是动物的偶性。不述说其他某个主体的东西也是就其自身而言的。例如,“行走”并不是某个另外的行走者在行走。“白”亦然。但是,实体,或表示个体的东西却不是与其自身相异的。因而,我把不述说某个主项的事物叫做“就其自身”而言的,把述说某个主项的东西称作偶性。在另一种意义上,由于自身的性质而属于他物的是“就其自身”而言的。不是由于自身的性质属于他物的是偶性。例如,一个人行走时,天空打了个电闪,这就是偶性。因为天不是因为他在走路而打电闪的,我们认为,它乃是偶然出现的。但如果一件事物的发生是由于其自身的性质,那它就是就其自身而言的。例如,某物被杀死,并且由于“杀”这一行为而死去,因为它死亡的原因是被杀,所以它被杀而死就不是一个偶性。就纯粹的知识而言,我们称作“就其自身”的东西,无论内在于它们的主项之中,还是为它们的主项所包含,都是由于它们自身的性质并且是出于必然的。它们不可能不属于主项,总是或者在总体上属于,或者按相反属性同属一主项的:方式而属于。例如直和曲之于线,奇和偶之于数。因为一个属性的反面,要么是缺失,要么是同一个种之下的矛盾面。例如,在数上,非奇数即是偶数。因为偶数是随着非奇数而出现的。这样,由于一个属性必定要么肯定于要么否定于一个主体,所以,就其自身而言的属性必然属于它们的主体。

    关于“述说所有的”及“就其自身”的定义就说这么多。至于“普遍”,我是指这样的事物,它作为“述说所有的”而属于其主体,并且是“就其自身”和“作为自身”而属于那个主体的。这样,十分明显,所有的“普遍”都必然属于它们的主体。“就其自身”而言与“作为自身”相等同,例如,“点”和“直”就其自身而言属于“线”,因为它们也是作为线而属于它的;“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是作为三角形而属于三角形的,因为三角形就其自身而言就是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只有当一个属性被证明是属于那个主体的例证,并且是在最初意义上属于那个主体时,它才是普遍属性。例如,“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并不是普遍地属于“形状”(诚然,我们可以便某一形状的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但却不能证明任一形状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一个人也不能运用任一形状来证明。例如,正方形是一个形状,但它的内角却并不是等于两直角)。再者,任一等腰三角形都有等于两直角之和的内角,但它不是满足这一要求的最初形状,而是三角形先于它。这样,能被证明在任何情况中都在最初意义上满足包含两直角之和的内角这一条件并且也满足任何其他条件的那个事物,就是普遍属性在最初意义上所属于的那个主体;对这个谓项普遍真实地属于其主体的证明在它们之间建立了一种就其自身而言的联系,反之,与其他谓项所建立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却不是就其自身而言的。再者,“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也不是等腰三角形的普遍属性;它具有更广泛的范围。

    【5】 我们必须注意到,有一个错误是经常发生的。我们所努力证明的属性,在我们看来在某种意义上是首要的和普遍的,却被证明不属于首要的和普遍的。我们之所以犯这一错误,要么是由于我们不能发现与个体相分离的更高的东西,要么这样的东西存在,但它应用于不同属的对象时却没有名字,要么证明的主体碰巧是作为另一事物一个部分的整体。尽管证明适用于包含在它之中的所有特殊事物可以作为它的全体的谓项,但证明仍然不能首要地和普遍地适用于它。当我说证明首要地和普遍地适用于一个主体时,我的意思是说它本身首先是属于那主体的。

    如果要证明垂直于同一条线的两条线从不相交,就可以设定垂线的这种性质是证明的适当主体,因为它适用于所有垂线。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这个结果的推得,并不是因为这些角以这种特殊方式相等,而是因为它们完全相等。

    再者,如果等腰三角形是唯一的三角形,那么,关于它包含着等于两直角之和的内角的证明就会被认为是作为等腰三角形而属于它的。

    此外,“比例交替”的定律可被认为属于作为数的数,也同样属于线、体和时间阶段,一一就像它曾经被分别证明过的那样,虽然可以借助一个证明论证它们全体。但是由于缺少表示数、线、时间、体的共同性质的单一名词,它们在属上各不相同,所以它们被分别处理。但现在这条法则已被证明是普遍的,因为这种属性不是作为线或者作为数,而是作为拥有这种特殊性质而属于它们。它们被设定普遍拥有这种性质。如果一个人,无论他是否用一种证明,分别证明了每类三角形一一等边的、不等边的、等腰的——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之和,那么他除了在诡辩的意义上说而外,自然不知道一个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之和,或者说它是三角形的普遍属性,即使除了这些而外再无别的三角形。因为他不知道这种属性是作为三角形而属于一个三角形,也不知道它属于每一个三角形,即使除这些三角形以外别无其他种类,他不知道它是专门属于每个三角形的,即使不存在他不知道拥有它的三角形。

    那么,什么时候我们并非普遍地知道,以及什么时候我们无条件地知道呢?显然,如果三角形在每一个特例上都与“等边三角形”相等同,那么我们就具有无条件的知识。但如果它不是相同而是不同的,这种属性是作为三角形属于等边三角形的,那么我们的知识就不是普遍的。我们必然会问,这属性是作为三角形还是作为等腰三角形属于它的主体?什么时候它首要地属于它的主体?它能普遍地证明属于的主体是什么?显然,它作为属差而属于的第一主体是可去掉的。例如,具有等于两直角之和的角这一属性属于“铜制的等腰三角形”,当“铜”与“等腰”被去掉时,它仍然属于。但如果你将“形状”或“界限”去掉则不然。确实不然,但这些并不是一旦去掉就会使属性不能属于的首要属差。那么,什么是首要的呢?如果它是三角形,便会因为它是三角形而使这种属性属于一切其他主体,这种属性能够普遍地被证明为是属于三角形的。

    【6】如果证明知识出自必然的本原(因为我们所知道的东西不能变成别种样子),依据自身的属性对它们的主体来说是必然的(因为它们有一些寓于它们主体的本质中,而另一些则让它们所表述的主体寓于它们自己的本质中,在后面这一类中,一对相反属性中的一个必定属于),那么很显然,证明三段论所从出的前提必定具有这种性质,因为每个属性要么这样属于,要么在偶然的意义上属于,偶然的不是必然的。

    我们要么以这种方式论证,要么设定“证明是必然的”这样一个原则,即如果一个事物获得了证明,那它就不可能是别种样子,只能是它自身。因此,三段论的前提必定具有必然性。从真实的前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来而无需证明,然而从必然的前提不经证明却不可能得出任何结论,因为必然性就是证明。

    证明由之进展的前提是必然的。这一论点的证据可在下面的事实中找到。即当我们反对那些认为他们在证明的人时,我们就说“它不是必然的”,如果我们认为那个事实或者是无条件的,或者是为了论证可以变成别种样子。

    从这些论证中可以看出,认为只要前提是被普遍接受和真实的,一个人就获得了正确的本原这种想法是愚蠢的,正如智者们认为知识即是有知识一样。本原并不是被普遍接受的或者不被普遍接受的,而是首先真实于证明所涉及的种,并不是每个真实的事实都为既定的种所特有的。

    三段论必须奠基于必然的前提之上,这从下面的论证中也可以明显地看出,如果一个人尽管有着可以采用的证明,却不能解释事实的原因,那么,他就不具有知识。如果我们肯定这样一个三段论,当A作为谓项必然属于C的时候,结论由此得以证明的中词B却并不与其他项处在一种必然的联系中, 那么,他就不知道原因。因为这个结论并不依靠中词,中词可以不是真实的,但结论却是必然的。

    再者,如若一个人现在所不知道的东西,尽管他得到过解释,并且他自己和事实都没有变化,他也没有忘记,那么他从前对它也是不知道的。如果中词不是必然的,那它就可能消逝,在那种情况下,尽管他自己及事实依然是不变的,他能解释它,他也不知道事实,因而他以前也不知道它。即使中词实际上并没有消逝,而只是可能消逝,那么结论也会是或然的、偶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知识是不可能的。

    当结论是必然的时,它由之得到证明的中词并非自身是必然的。因为从不必然的前提也有可能得到必然的结论,正如从不真实的前提也有可能达到真实的结论一样。但如果中词是必然的,那么结论也是必然的,正如从真实的前提中得出的结论总是真实的一样。让A作为B的必然谓项,B作为C的必然谓项,那么A属于C的结论也是必然的。如果结论不是必然的,那么中词也不是必然的。假定A不必然属于C却必然属于B,B必然属于C,那么A也必然属于C,但这不是原来的设定。

    因为如果我们对某一命题有证明知识,谓项必然属于主项,那么很明显,证明所依存的中词必定也是必然的。否则,我们既不能把结论也不能把它的原因认作是必然的。我们要么认为我们知道(尽管我们不知道,即把不必然的东西确定为必然),要么不认为我们知道,无论我们是通过间接的词项知道事实还是直接知道原因,情况都一样。

    按照我们所下的定义,不依据自身的属性是不拥有证明知识的,因为它不可能对结论作一个必然的证明。偶然的属性可能不属于主体,而我所谈论的属性正归属于这种类型。可能会有人问,要是结论不是必然的,我们为什么要提出某个确定的前提以便达到某个结论呢?一个人同样可以提出任何偶然的前提,然后陈述结论。对此的回答是,我们应当提出明确的问题,不是因为回答影响结论的必然性,而是因为在陈述它们时,我们的论敌必定陈述结论,并且真实地陈述它,如果属性是真实地属于主体的话。

    因为在每个种里,只有依据自身所属的那个特殊种的属性才必然地属于它,所以,很显然,科学证明关于依据自身的属性并且以它们为始点。偶然属性不是必然的,所以我们并不必然知道为什么结论是真实的,即使属性总是属于主体,而不是依据自身而属于,那也不行,如在凭借标示的证明中那样。因为我们不知道作为依据自身的事实是依据自身的,也不知道它的为什么。知道一件事物的为什么是通过它的原因而知道的,因而,中词必定由于自身属于小词,大词必定由于自身属于中词。

    【7】 从一个种跨到另一个种不可能证明一个事实,例如通过算术证明几何命题。证明有三个因素:(1)有待于证明的结论(它是就自身而归属于某个种的属性);(2)公理(公理是证明的基础);(3)载体性的种及其规定及依据自身的属性由证明揭示。如果种互不相同,如算术和几何,即使证明的基础是同一的,算术的证明也不可能适用于量值的属性,除非量值是数目。在某些情况下转变是可能的。其原因将在下文解释。算术证明总是拥有作为证明对象的种,其他科学亦相同。这样,如果证明是可转换的,种必定是同一的,要么是纯粹的,要么是在某些方面同一。在其他方式上,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端词和中词必定属于同一个种:如果联系不是出于自身的,那它必定是偶然的。这就是我们不能通过几何学证明相反者为同一学科所研究,甚至不能证明两个立方体之积是一个立方体的原因。一门科学的命题不能由另一门科学来证明,除非存在着这样一种联系,即一门科学的命题从属于另一门科学的命题。例如,光学的命题从属于几何学,和声的命题从属于算术。几何学也不能决定是否一个不是作为线的给定的属性属于线,并且从它们自己特殊的原则中引申出来,例如,直线是否是所有线中最美的,它是否是曲线的对立面,这些属性适用于线不是由于它们特殊的种,而是由于它们是为其他某个种所共有的性质。

    【8】 显然,如果三段论的前提是普遍的,那么,这类证明一一总体意义上的证明——的结论必定是永恒的。如果联系不是永恒的,那就没有总体意义上的证明或知识。而只是在偶然的意义上而言,即属性不是普遍地而是在特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属于主体。要是如此,小前提必定是非永恒的、非普遍的。它是非永恒的,因为这样结论只能是非永恒的;它是非普遍的,因为结论只是在某些情况下真实,某些情况下不真实,所以不可能被证明是真正普遍真实的,而只是在特定的时间中才是真实的。定义的情况亦相同。因为定义要么是证明的本原,要么是一个不同形式的证明,要么是证明的结论。显然,关于间断性发生事物的证明和知识,例如月蚀,仅就它们涉及一特殊种类的事物而言,它们是永恒的,但就它们不是永恒的而言,它们是特殊的。属性可以间断性地归于其他主体,正如蚀之于月一样。

    【9】 除了从与其种相适合的本原出发外,显然不可能证明这种特殊属性对它主体的归属,所以,知识并不在于从真实的、不证自明的、真接的原则出发的证明,我这样说是因为一个人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引导一个证明。例如,就像布拉松证明他的把圆形作成正方形的理论一样,这样的论证通过使用一个共同的中词而证明结论。这个中词同样涉及一个不同的主体,因而它们也归属于不同种的主体。这样,它们就使我们知道属性不是作为它自身,而只是偶然地属于它的主体,否则,证明不可能也适用于另一个种。

    只有当我们在由于其属性才成为一个属性的主体上,从适合于那个主体本身的本原出发认识一个给定的属性时,我们对它的知识才不是偶然的。例如,只有当我们把“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一属性认作是属于它由自身而归属的那个主体,并且从适合于这主体的本原来认识时,我们对它的知识才不是偶然的。所以,如果这后一个词项由自身属于它自身的主体,那么中词必定属于与端词相同的种。为算术所证明的和谐的命题是仅有的例外。这种命题是由同样的方式证明的,但却具有着差异。当被证明的事实属于一门不同的学科(因为作为载体的种是不同的)时,事实的根据属于更高的科学,属于那个属性出于自身所归属的事物。从上述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对任何属性作无条件的证明是不可能的,除非从它自己的本原出发。不过,在刚才所给的例证中,本原有着共同的元素。

    如果这一点清楚了,那么每个种的特有本原不能被证明也就清楚了,因为它们由此获得证明本原是一切存在着的事物的本原。关于这些本原的科学高于一切。如果一个人从更根本的原因中知道一个事实,那他就更真实地知道它,因为当他从它们自身无原因的原因中知道它时,他是从更先在的前提认识了它。这样,如果他在更真实或最真实的意义上知道,那么他的知识就是更真实或最真实的。不过,证明不能应用于不同的种,除了我们已经解释过的几何学的证明应用于力学或光学的命题,算术的证明应用于和声的命题以外。

    要确定一个人知道还是不知道是很困难的,因为很难确定我们知识是否奠基于适用于每个种的本原,这些本原构成了真正的知识。我们觉得,如果我们从真实的和首要的前提推出结论,那就获得了科学知识,其实不然,推断必须与科学的原初真理相同类。

    【10】我把在每个种中不能被证明的事实叫做“本原”,这样,原初真理及由此而证明的属性的意义便被断定了:本原方面的存在必须被断定,属性方面的存在必须被证明。例如,我们断定了“单位”、“直”、“三角形”的意义,但当我们断定单位及几何量值的存在时,其他东西的存在则必须被证明。

    在证明科学所使用的本原中,有些是为特殊科学所特有的,有些则是共有的,但只是在类推的意义上共有。因为每一个只就它被包含在与科学相关的种中而言才能被使用。特有的原则,如线或直具有如此这般的性质。共有的原则,如当相等部分从相等物中取走时,剩余者仍相等,只有当它们在同一个种中被断定时才是合适的。如若几何学家不断定普遍的真理而只断定量值的真理,如若算术家只断定数的真理,那么结果相同。它断定其存在并且研究其出于自身属性的那些主体也殊于各门科学,正如算术研究单位,几何研究点和线一样。这些主体的存在和意义皆被断定,但它们的出于自身的属性只有在意义上才被断定。例如,算术断定奇、偶、平方、立方的意义,几何学肯定不可通约、倾斜或接近的意义,但它们的存在为共同的本原以及已经证明的结论所证明。天文学的情况亦相同。

    一切证明科学都涉及三个因素:它提出的主体(即它研究其本质属性的种);作为证明的根本基础的所谓的共同公理;第三是它肯定其各种含义的属性。不过,也没有什么阻止有些科学可以不管其中之一。例如,如果种的存在是明显的,就可以略而不论它的存在(因为数的存在不像热和冷那样明显)。或者,如果属性的意义十分清楚,就可以略而不论。正如就共同本原而言,“相等的部分从相等物中减去,剩余部分仍相等”的意义不用断定一样,因为它众所周知。尽管如此,主体、对象、证明的基础这自然的三重划分是有效的。

    自身必然真实并且必定被认为是如此的东西不是假设也不是预定。因为证明像三段论一样,所涉及的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逻各斯。反对外在的逻各斯总是可能的,但要反对内在的逻各斯却不总是可能的。一个教师断定一个命题可证明却没有证明它,如果学生接受了它,那它就是一个假设一一不是一般的,而仅是相对于学生而言的假设。如果学生对它没有观念或只具有相反的观念,那么这所作的断定即是预定,这就是假设和预定之间的区别。后者与学生的观念相反,或者是被断定是可证明的,但未经证明而使用。

    定义不是假设(因为它们对存在和不存在都不作断定),假设在命题中有地位,定义则只需要被理解。它不是假设,除非倾听被认为是一类假设。假设是由这样的断定所组成的:由于它们的存在,结论便从此而推得。因而,几何学家的假设并不像有些人所坚持认为的那样是虚假的。他们说人们不应使用虚假的东西,几何学家在他所划的线没有一尺长时却断定它为一尺长,不直时断定为直,所以是犯了错误。几何学家并没有从他自己所提到的那条特殊线的存在中推断出什么,他只是从通过图示而阐明的事实中推出自己的结论。进一步,一切预定和假设要么是普遍的,要么是特殊的,而定义则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特殊的。

    【11】为了使证明可能,并不必然需要形式或与“多”相分离的“一”的存在,但陈述一个众多主体的谓项应当正确却是必然的,否则就会没有普遍的词项。如果没有普遍词项,那就没有中词,也就没有证明。所以在众多特殊的事物之上,必定存在着一个自身等同的事物,但却不与它们分有同一名字。

    没有一个证明使用肯定和否定同时都不可的原则,除非它所要证明的结论也是这种形式。大词肯定中词是真实的,否定中词是不真实的,证明为这样的断定所影响,把对矛盾面的否定加到中词上或者加到小词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我们断定,称谓“人”是真实的东西,称谓“动物”也是真实的——只要“人是动物”是真实的,“人不是动物”是不真实的。那么,即使用“非人”来称谓“动物”也同样是真实的——那么,把“加里亚斯”叫做动物是真实的,即使把“非加里亚斯”叫做动物也是真实的,但把它叫做“非动物”就不真实了。原因在于大词不仅述说中词而且也述说另一个词项或别的词项,因为它具有广泛的含义。所以,即使中词既是它自身也是它的矛盾面,结论仍不受影响。

    “每个谓项的肯定或否定必有一真”这一法则通过归谬法被使用在证明中。它并不总是具有普遍性,而仅是充分的,即与种相关。所谓“与种相关”,我的意思是,与作为所讨论的证明主体的种相关,如我们在上面所论述的那样。

    所有的科学互相间都使用共同原则(我所谓“共同原则”是指他们用来进行证明的东西,不是他们在对它导出证明的主体,也不是他们证明的联系),辩证法分有一切其他科学的原则,试图普遍地证明共同原则的科学亦相同,例如,每个谓项的肯定或否定必有一真,把相等部分从相等物中取走,剩余部分仍相等,等等。但根据这定义,辩证法就没有领域,也不涉及任何一类对象。否则它就不会通过疑问而进展了。疑问是不可能证明的,因为对相反的事实不可能作出同样结果的证明。这已在关于三段论的著作中指出过了。

    【12】如若一个三段论的问题与陈述对立面之一方的命题相同,而每门科学都有它自己三段论所依据的命题,那么必定存在着科学的问题,它与由此可以推得适合于科学的结论的前提相应。很显然,并不是每个问题都是几何学的(或医学的,其他科学亦相同),只有其根据与证明几何定理或任何在其证明中所使用的公理与几何学相同的科学定理(如光学)相应的问题才是,其他科学亦相同。几何学家必须根据几何学的本原和结论对这些问题作出解释;但作为一个几何学家,他没有必要对本原作出解释。其他科学的情况亦与此相同。

    因而,我们不能向每个专门家问任何问题,专门家也不会回答向他提出的与每个给定的主题相关的一切东西。他只回答属于他自己的学科范围内的问题。一个人作为几何学家跟一个几何学家相辩论,如果他通过从几何学本原中所证明的论点来辩论,那么他显然是适当的,否则就是不适当的。如果他的辩论不恰当,那他显然就不能驳倒一个几何学家,除非出于偶然。所以,不应该在一群不懂几何学的人中讨论几何学,因为他们觉察不出不可靠的论证。这种情况也适用于其他一切科学。

    几何问题存在着,那么非几何问题也存在吗?在任何科学(例如几何学)中,是一种什么样的无知仍然提出几何学的问题呢?从虚假的前提中推出的结论,或者虽然虚假却仍是几何学的推论,是无知的结论吗?或者它是一个从一门不同的学科推得的论断吗?例如,音乐问题是与几何学相关的非几何学问题,而设想平行线相交在一种意义上是几何学的,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却是非几何学的。“非几何学的”与“非节奏的”一样有两种含义。一件事物是非几何学的,在一种意义上是因为它完全缺乏那种性质,在另一种意义上是它拥有这种性质但极其微小。它是在后一种意义上的无知,即从与科学知识相反的前提中推论而得的无知。在数学中,形式的谬误没有这样普遍,因为产生歧义的总是中词,一个词项作一中词的全体的谓项,中词又依次作另一词项的全体谓项,但是谓项并没有说明所有。在数学中,中词可以被智慧之眼清楚地看到,而在辩证的论证中歧义往往容易被忽视。“每个圆都是一个形状吗?”如果人们画一个圆,那么答案是很明显的,“叙事诗是圆吗?”显然不是。

    如果某一证明具有归纳的小前提,我们就不应对它提出异议,正如一个只适用于一种情况的前提不是真实前提一样(因为它不适合所有情况,而三段论是从普遍判断进展的),这种性质的异议不是真正的异议。前提与异议是相同的,任何被提出来的异议都可以变成一个前提,要么是证明的,要么是辩证的。

    我们发现有些人通过把握两个词项的后件而错误地作论证。例如卡纽斯坚持认为火是以几何级数扩展的,根据是火和这类级数都增长得极迅速。在这种条件下没有三段论。只有当最迅速的增长隐含着几何比例,火在其运动中隐含着最迅速的增长率时才行。有时不可能从断定中获得一个结论,有时它是可能的,但进展的方法却被忽略了。

    如果不可能从虚假的前提证明一个真实的结论,那么分析就会十分容易,因为结论与前提必然是交互的。让A成为一个真正的事实,它的真实性包含着其他一些我知道是真的事物(例如B)的真实性,那么,从后者我就可以证明A确实是真实存在的。交互现象在数学中更加普遍,因为数学从不具有偶性(这是它不同于辩证推理的另一方面),它只具有定义。

    科学的增长不是由于中词的插入而是由于大小词的附加,例如,A是B的谓项,B是C的谓项,C是D的谓项,由此无穷后推。它也可以倾向扩展,例如,A既是C又是E的谓项。举个例子说,A是(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数,B是确定的奇数,C是特殊的奇数,那么A是C的谓项。再者,D是确定的偶数,E是一个特殊的偶数,那么A是E的谓项。

    【13】在同一门科学中,对事物的知识和对事物原因的知识在下列不同的条件下是不同的:(1)如果结论不是从直接的前提推得(因为这样一来,第一因(近因)不包含在它们之中,而对原因的知识是依赖第一因的)。(2)虽然结论是从直接前提推得,但它却不是从原因而是从两个可转换的词项中知道得更清楚的那个词项中推得。因为在两个可以转换的谓项中,不是原因的那一个可能知道得更清楚,所以证明将从此而进展。例如,“行星是相近的,因为它们不闪烁”这样一个证明。让C表示“行星”,B表示“不闪烁”,A表示“相近”,那么,B作为C的谓项是真实的,因为行星不闪烁,但A陈述B同样是真的,因为不闪烁的东西是接近的(这已经通过归纳或感官知觉而确定),这样,A必定属于C,从而证明了行星是相近的。因此这个三段论证明的不是原因而是事实。因为不是因为行星不闪烁,所以它们相近,而是因为它们相近,所以不闪烁。不过,借助大词证明中词是可能的,所以证明可以揭示根据。例如,让C表示“行星”,B表示“相近”,A表示“不闪烁”,那么B属于C,并且A属于B,所以A也属于C。这个三段论揭示了根据,因为第一因已被断定了。再如,月亮由于它的盈亏被证明是球形的,如果展现出这类盈亏的事物是球形,月亮展现了这类盈亏,那么月亮很显然是球形的。三段论用这种形式证明事实,但当中词与大词互换时,我们就揭示了根据,因为月亮不是由于它的盈亏所以是球体,而是因为它是球体所以呈现出这种盈亏。C表示“月亮”,B表示“球形”,A表示“盈亏”。(3)如果中词不能转换,不是原因的东西比原因更被了解,那么事实能被证明而根据却不能被证明。(4)中词与大词和小词不相交的三段论亦同样情况。在这些三段论中,证明说明了事实却没有说明根据。因为原因没有得到陈述。例如,墙为什么不呼吸?因为它不是动物,如果这是不呼吸的原因,“是动物”就应当是呼吸的原因。如果一个否定陈述给出一个属性所不属于的原因,那么,相应的肯定陈述就会给出其属于的原因。如果我们身体的热和冷的元素失调是我们不健康的原因,那么,它们的适当比例就是我们健康的原因。同样,如果肯定陈述给出了一个属性所属于的原因,那么否定陈述就会给出它不属于的原因。但在给予的例证中,结论并不跟随,因为并非一切动物都呼吸,证明这类原因的三段论出现在中间格中。例如,让A表示“动物”,B表示“呼吸”,C表示“墙”,那么,A属于所有B(因为凡是呼吸者皆为动物)但不适用于C,这样,B也不属于任何C,因而墙不能呼吸。这样的原因就象是牵强附会的解释,我的意思是指用太遥远的一种形式去陈述中词,例如,阿那赫里西斯的格言,即在斯库塞人中没有吹笛手,因为没有葡萄树。

    在同一门科学中,根据中词的位置,证明事实的三段论与证明根据的三段论的差异就是这样。但事实和根据还在另一方面互不相同,即在每个为不同科学所研究的存在上。所有互相联系,一门从属于另一门的学科都是这样。正如光学问题从属于几何,力学问题从属于立体几何,和声问题从属于算术,自然现象研究从属于天文学这样的联系一样。在这些学科中有些实际上是同名的,例如,数学和航海天文学都被叫做天文学,数学和声学和谐都被叫做和谐。在这些学科中,收集资料者知道事实。数学家揭示根据,后者能证明原因,但他们却常常忽视事实。正如研究普遍的人由于缺少完全的考察常常忽略某些特殊事例一样。一切分离存在的、呈现出特殊形式的对象都属于这一类。数学是研究形式的,它们并不把它们的证明局限在特殊的主体上。即使几何学涉及特殊的主体,它们也仅仅是偶然的。正如光学与几何学相关一样,另一门科学即对虹的研究与光学联系。知道虹存在这一事实是制然哲学家的任务,认识其根据是光学家一一或者是纯粹的光学家或者是数学上的光学家一一的任务。许多并不严格从属于其他科学的科学也具有这种联系,如医学与几何学,医生知道周期性的伤治愈较慢这一事实,但几何学家知道该事实的根据。

    【14】在所有的格中,最科学的格是第一格。不仅数理科学,如算术、几何及光学通过它推进它们的证明,而且,广而言之,所有探讨根据的科学实际上都通过这一格推进自己的证明。一般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探索根据的三段论都受这个格的影响。由于这个缘故,第一格也可以被认为是最科学的,因为知识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对根据的研究。进一步,仅用这个格也能追求“是什么”的知识。因为在中间格中我们得不到肯定的结论。而对事物的“是什么”的知识必定是肯定的。在最后格中我们可以得到肯定的结论,但它不是全称的,而“是什么”却属于全称的范畴。“人是两足动物”并不是在任何特殊意义上而言的。最后,第一格独立于其他格,而其他格则为它所补充和增加,直到它们获得直接前提为止,十分显然,第一格对于知识来说是最关键的。

    【15】正如A可以不可分割地属于B 一样,它也可以不可分割地不属于B。我的意思是,在不可分割地属于与不属于之间没有中词。在这种情况下,属于或不属于就不再依赖其他词项。当A或B 或两者被包含在某个整体中时,A就不可能在首要的意义上不属于B。让A被包含在C的整体中,如果B不被包含在C的整体中(A被包含在某个整体中,而B却不被包含在其中,这是完全可能的),那么就会有三段论证明A不属于B。如果C属于A的所有部分却不属于B的任何部分,那么A就不属于B。如果B被包含在某个整体中,譬如说,D中,则情况亦相同。因为D属于B的所有部分,所以A不属于D的任何部分,因而通过三段论表明,A不属于B的任何部分。如果两者都被包含在同一个整体中,那么证明将会采取同样的形式。

    B可以不被包含在包含着A的整体中,反之亦同样成立,这一点通过一系列互相排斥的谓项可以明显地看出。因为如果ACD系列中没有词项能作为BEF系列中任何词项的谓项,A整个被包含在前一个系列的一个词项H中,那么很明显B就不能被包含在H中,不然,系列就不会相互排斥了。如果B整个地被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情形也同样。另方面,如果没一个词项整个地被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如果A不属于B,那它必然不可分割地不属于B。如果有中词,那么它们之中必有一个完全被包含在某个整体中。三段论要么在第一格中,要么在中间格中出现。如果它在第一格中出现,那么被包含在某个整体中的就是B(因为与B相联系的前提必定是肯定的);如果它在中间格中出现,那么被包含在整体中的既可以是A也可以是B。因为当否定陈述只跟其中一个相关时,三段论存在,如果两个都是否定的,那就没有三段论。

    因而很显然,一个词项可以不可分割地属于另一个。我们已经说明它在什么时候可能以及怎样才可能这些问题。

    【16】不是从否定的意义而是从一种肯定习性来考虑,无知是由于推论而产生的错误。在陈述一个直接的肯定或否定的联系的命题中,它以两种方式出现:(1)当我们单纯地设定一个词项属于或不属于另一个时;(2)当我们通过三段论产生这一设定时,从单纯设定产生的错误是简单的,但它基于多种形式的推论之上。让A不可分割地不属于任何B。那么如果我们以C为中词,推得A属于B,我们的错误就是通过推论而产生的。要么两个前提都可能是假的,要么只有其中一个可能是假的。(1)如果A不属于任何C,C不属于任何B,而我们对它们都作了相反的判定,那么,两个前提都是假的。C这样与A和B相联系是可能的,以至它既不从属于A也不普遍地属于B。B不可能整个地被包含在某个整体中(因为我们说过A不直接属于它),A不必然普遍地属于一切事物,因此两个前提都是虚假的。(2)也可能断定一个真实的前提,当然不可能任何一个都行,而只能是AC,前提CB总是虚假的,因为B 不被包含在某一整体中,但AC可以是真实的。例如,如果A不可分割地既属于C也属于B。如果同一词项直接作为多个主项的谓项,那么这些主项都不属于另一个。如若(A与C的)联系不是不可分割的,结果并不两样。

    这样,关于肯定属性的错误只是从这些原因,在这些条件中产生的(我们已经知道工〕证明全称肯定联系三段论不可能在其他格中出现),但关于否定属性的错误却既可以出现在第一格中,也可以出现在第二格中。让我们首先说明在第一格中,它以多少形式出现,前提又是如何相联系的。

    错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可能的:(1)当两个前提都虚假时。例如,如果A不可分割地既属于C也属于B,因为A被断定不属于任何C,C不属于任何B,那么两个前提都是虚假的。(2)当两个前提中有一个虚假(这个前提可以是任意的)时。 AC可以是真的,而ca可以是假的,AC可以是真,因为A不属于一切事物,CB可以假,因为当A不属于任何C时,C不能属于任何B,否则,前提AC就不再真实了,此外,如果两个前提都是真实的,那么结论也是真实的。再者CB可以真而AC可以假。例如,如果B既被包含在C中也被包含在A中,因为它们之中有一个必定从属于另一个,因而如果我们设定A不属于任何C,那么前提就是虚假的。十分明显,无论只有一个前提假还是两个前提都假,三段论都是假的。

    在第二格中,(1)两个前提都假是不可能的(因为当A属于所有B时,我们不能找到这样一个词项,它属于一个的全体却不属于另一个的任何部分,但是我们必须以这种方式断定三段论,即,,果三段论存在,那么中词从属于一个端词而不从属于另一个。如果这样断定的前提是虚假的,那么断定相反的前提显然会获得相反的结果。但这是不可能的)。但是,(2)没有什么阻止两个前提可以部分虚假。例如,如果C属于部分A和部分B,因为如果它被设定从属于所有A,不从属于所有B,那么两个前提都是虚假的。但不是从属于全体而是从属于部分,则可以成立。如果另一个前提被设定是否定的,情况亦然。(3)单个前提可以是虚假的,属于所有A的也属于所有B,如果C被设定为属于整个A但不属于整个B, CA就是真实的,而CB则是虚假的。再者,不属于所有B 的也不属于A。因为如果它属于A,它就属于B,但根据假设它不属于B,因而如果C被设定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B,那么前提CB就是真的,而另一个是虚假的,如果调换否定前提,情况亦相同。因为不属于任何A的也不属于任何B。这样,如果C被设定不属于整个A,但属于整个B,那么前提AC是真实的,而另一个前提是虚假的。又,设定属于所有B 的不属于任何A是虚假的,如果它属于所有B,它必定也属于某个A,这样,如果C被设定属于所有B 却不属于任何A,CB就是真的,CA是假的。

    因而,十分明白,当两个前提都假以及有一个前提假时,在不可分的命题中,错误的推论是可能的。

    【17】在不是不可分割的属性中,无论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当推论通过恰当的中词产生虚假的结论时,不可能两个前提都假,只有大前提才可能虚假(所谓“恰当的中词”即通过它可产生相矛盾结论的中词)。让A通过中词C属于B,为了产生三段论,前提CB必被设定为肯定的,很明显,它必定始终是真实的,因为它不能够转换。但AC却是假的,随着它的转换,三段论莽得相反的结论。设定中词要从另一谓项系列中取得,情况亦同样。例如如果D既完全包含在A之中,又作为一切B 的谓项,前提DB必定静止不变,而另一个却可以被转换,因而DB始终是真实的,而后者却总是虚假的,这类错误实际上与通过中词推得的错误相同。不过如果三段论不是通过恰当的中词而产生的,中词属于A却不属于任何B,那么两个前提必定都是虚假的。如果三段论要成立,则前提必须在相反的意义上被设定。当它们这样被设定时,二者都变成虚假的。例如,如果A属于整个D,D不属于任何B,当这些陈述发生转换时,就会有三段论存在,它的两个前提都是虚假的。但当中词,例如D,不属于A时,前提AD就是真的,DB是假的。AD是真实的,因为D不包含在A之中。DB是虚假的,因为如果它是真实的,那么结论也会是真实的,然而根据假设,结论是虚假的。

    当错误在第二格产生时,两个前提完全虚假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我们以前说过的,当B从属于A时,没有事物能属于一者的全体而不属于另一者的任何部分),但其中一个前提可以是虚假的,任意哪个都行。如果C既属于A也属于B,如果它被设定属于A却不属于B,那么前提CA就是真实的,而另一个是虚假的。再者,如果C被设定属于B却不属于A,那么CB是真的,而另一个是虚假的。

    这样,我们就说明了如果错误的推论是否定的,那么什么时候以及从什么样的前提中错误会产生。如果它是肯定的,那么,(1)当它通过恰当的中词而推得时,两个前提都假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我们在上文已说过的,如果有三段论,那么前提CB必定是静止不变的,因而AC始终是假的,因为它是(性质)要被转换的前提。(2)如我们在涉及否定性的错误时所说的,设定中词取自另一个谓项系列,那么情况亦相同。因为DB必定是静止不变的。 AD在性质上可以转换,这错误与以前的相同。但是,(3)当结论不是通过恰当的中词推得,如果D 从属于A,那么这个前提是真实的,而另一个是虚假的。因为A可以属于多个互相间不从属的词项,但是如果D 不从属于A,那么很显然这个前提始终是虚假的(因为它被设定为是肯定的),反之,DB可以是真的或假的。没有什么阻止A不属于任何D 而D 属于所有B(例如,动物不属于任何科学,但科学却属于一切音乐),也没有什么阻止A不属于任何D,D不属于任何B。(这就很明白,当中词不从属于A时,两个前提都可以是假的,并且其中任意一个都可以是假的。)

    这样,三段论的错误可以以多少种方式,以什么样的前提出现在直接属性以及证明属性中,就十分清楚了。

    【18】同样明白的是,如果感觉功能丧失了,那么某些知识必定随同它而丧失,因为我们的学习要么通过归纳,要么通过证明来进行。证明从普遍出发)归纳从特殊开始,但除非通过归纳,否则要认识普遍是不可能的(甚至我们称作“抽象”的东西,也只有通过归纳才能把握,因为尽管它们能分离存在,它们有一些也居于某类对象之中,仅就每类对象都有一种特殊性质而言)。如果我们缺少感觉,我们就不能适用归纳。因为感觉才认识特殊,由于它们既不能通过缺乏归纳的普遍,也不可能通过没有感觉的归纳得到认识,所以对它们不可能获得知识。

    【19】每个三段论都由三个词构成,有一种形式能证明A属于C,因为A属于B,B属于C,另一种形式是否定的,其中一个前提是肯定的,而另一个前提却是否定的。很显然,这些是(三段论的)本原和所谓的假设,通过以这种方式设定它们,一个人必须证明,例如,A由于B而属于C,又,A由于另一个作为中词的词项而属于B,B亦以同样方式属于C,现在如果我们只是以一种辩证的观点来争论,那么,很显然,我们只需要考虑结论是否推自最广泛被接受的前提。所以,尽管一个给定的词项并不真是A和B的中词,但只要它被普遍接受,我们据此推论,那么推论在辩证法的意义上是完满的,但如果我们的对象是真实的,我们就必须从事实出发进行研究。观点就是这样,有些词项在不是偶然的意义作其他事物的谓项(我所谓“偶然地”是指,譬如,有时我们说“那个白的东西是个人”,它跟说“那个人是白的”是不一样的,人不是白的东西,因为他是其他某个东西,而白的东西是人,因为它是白的人的偶性),有些事物在本性上就是可以作谓项的。让C不再能属于其他任何词项,但B 却直接属于C,没有其他词项居于它们之间。又,让E以同样的方式属于F,F属于B,那么这个系列有必定的界限吗?或者说,它可以进展到无穷吗?又,如果没有词项自身可作为A的谓项,而A直接属于H,不直接属于任何中间项,H属于G,G属于B,那么,这一系列也必然有个终端,还是它也可以进展到无穷呢?它与前一个问题不同。它问的是,“如果我们从这样一个词项——它不从属于其他事物而其他事物却从属于它——开始,是否可能按上升方向进展到无穷?”前一个问题问的是:如果我们从这样一个词项——它自身可作为其他事物的谓项,但没有什么能作为它的谓项——开始,我们能否按下降方面进展到无穷。进而,当终端确定时,居间的词项在数目上能无限吗?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如果A属于C,B是它们的中词,其他词项可作为B和A的谓项,另外词项又可以作为这些词项的谓项,那么它们能进展到无穷吗?还是不可能?探索这个问题与探索证明是否构成一个无穷系列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万物是否都可证明或终极在互相联系中是有限的。否定的三段论与前提也有同样情况,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B,那么它要么是直接的,要么存在着某个它不直接属于的居间的词项(例如它不直接属于G,但G却属于任何B)。再者,某个词项先于G,例如,H,A不属于它,可它却属于一切G。在这种情况下,要么A更直接所属的词项在数目上是无限的,要么系列有一个界限。

    但是,如果前提是可以换位的,情况则不同。在词项可以互作谓项的情况下,没有一个词项是最初的或最终的谓项,因为在这一方面,一切都同样处在互相联系之中,无论可作为述说主项的词项在数目上无限,还是两类词项(我们对它们都不确定)都在数目上无限,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词项不能按同样方式换位,而是一个是偶然的,另一个则是真正的谓项。

    【20】如果谓项在向上和向下两个方向都有界限(我所谓“向上”是指朝更普遍的方向上升,我所谓“向下”是指朝更加特殊方向下降),那么,十分明白,居间项在数目上不可能是无限的。因为如果当A述说下时,居间项B在数目上是无限的,那么,很清楚,就可从A开始,顺向下的方向,找到被另一词项所述说的某一词项,直至无限(因为在进展到下之前,居间项在数目上是无限的)。同样,如果从下开始,顺上升方向进展到A,其间亦有无限多的词项。这样,如若这些结果不可能,那么A与下之间存在着无限多的居间项同样也不可能。如果有人主张在AB……F系列中某些词项是连续的,所以在它们之间没有中项,其他的词项也不可能被把握,则情况也没有什么不同。不论采用B 系列中哪个词项,朝A或下方向的居间项在数目上必定要么有限要么无限。在无限的系列中,不管先从哪个词项出发,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都没有什么差别,因为在它们之后的词项是无限的。

    【21】 如果在肯定证明中,这个系列在两个方向上都有界限,那么,很显然,在否定的证明中它也有界限,让我们设定,从最终词项(所谓“最终词项”,我是指不属于其他任何词项,但其他词项,例如F却可以属于它的词项)不能上升到无限,或者从最初词项(所谓“最初词项”,我是指它可以述说其他词项,但其他词项却不述说它)不能下降到终极。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那么在否定中也有界限。证明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有三种方式:(1)B属于一切C所属于的事物,但A不属于任何B 所属于的事物。在前提BC中,一般是在小前提中,我们一定可以获得直接的命题,因为BC这一前提是肯定的。至于另一同项,很显然,如果它不属于另一个先在的词项,例如D,那么,这个词项便属于一切B。如果它也不属于先于D 的另一词项,那么,这个词项必定属于一切D。这样,由于上升的进程是有限的,通向A的进程也是有限的,而且将有某个A不能属于的最初词项。(2)如果B 属于一切A,却不属于任何C,那么A不属于任何C。如果要求证明这一点,那么,很明显,证明要么用上面描述过的方法,要么用现在的方法,要么用第三种。第一种已经说明了,第二种现在就要进行说明。证明如下:D属于所有B,却不属于任何C,因为有些谓项必然属于B。再者,由于D不属于C,那么其他某个不属于C的属于D。由于肯定的属性系列在上升方面有限,否定系列也是有限的。(3)第三种方式是,如果A属于所有B,C不属于所有B,那么C不属于所有A所属于的东西。它也能被以前所述的方法或为一种相似的方法所证明。在前面的情况下,系列显然是有限的,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现在设定B属于E,C却并非都属于E。而这又被同样地证明。因为我们已经设定向下方向的系列也有界限,那么很显然,不能作为C属性的系列也有界限。

    很明显,即使证明不限于一种方法,而是采用全部方法——时而第一格,时而第二格,时而第三格——即使如此,系列亦有界限。因为方法在数目上是有限的,所以,有限数目的方法采用的有限数目的事物的结果必定是有限的。

    因而,如果肯定属性的系列有界限,则否定属性的系列显然亦有界限,而肯定属性的系列有界限这种情况借助下列辩证论述将会明白。

    【22】构成事物本质的一部分的谓项系列显然有界限,因为如果定义可能,也就是说,如果本质可以认识,而在数目上无穷的事物又不可能被穷尽,那么,构成事物本质的一部分的谓项在数量上必然是有限的。但我们一般地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问题。我们可以真实他说“白的东西在行走”,“大的东西是木头”,或者说,“这根木头是大的”及“这个人在行走”。在这两种情况下做出的陈述是不相同的。当我说“白的东西是木头”时,我的意思是,碰巧是白的东西是木头,而不是说白是木头所依附的主体,因为并不是作为白或作为白的一个特殊种,白的事物才成为木头的,白的东西成为木头只是出于偶然。另一方面,当我说“这根木头是白的”时,我并不是指其他某个碰巧成为木头的东西是白的,就像当我说,“有文化的人是白的”的含义一样(我说这句话的意思是,“那个碰巧有文化的人是白的”),相反;在这里,木头是实在地变成白的东西的主体,而且不是作为其他事物,而是作为木头的一个种或某根特殊木头才这样。这样,如果我们要制定一条规则,那就让我们把后一类论断称作谓项,而前一类论断根本不是谓项,或者说是偶然意义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谓项。上例中的“白”和“木头”分别是谓项和主项。因而,让我们设定,谓项始终是一般地而不是偶然表述主项的。因为证明依赖于此才得以进行。因此,当一个词项述说另一个词项时,那么它所表明的要么是是什么,要么是质、量、关系、动作、承受、何地、何时中的某一个。

    进而,表明实体的谓项意味着主词与谓项或与谓项的一个种相同,不表明实体却表述另一个既不与谓项或谓项的一个种相等同的主项的谓项是偶然的,例如,“白”作为“人”的谓项。在这里,“人”既不等同于“白”,也不等同于“白”的某个种,但他可能是个动物,因为人等同于动物的一个种。不表明实体的谓项必定表述某个主项,除非一个事物因为首先是其他事物,否则它不可能是白。“形式”可以排除掉。因为它们只是无稽之谈,即使它们存在,也是不相关的,因为证明只涉及我们已讨论过的这些谓项。

    如果X不可能是Y的性质,Y不可能是X的性质,即如果不能有一个性质的性质,那么,X和Y就不能按照我们所制定的方式互为谓项。用一个去陈述另一个可能是真实的,但交互陈述却不可能是真实的。因为谓项可被陈述作实体,即谓项的种或属差。我们已经证明这类谓项在向上或向下方向都不可能进展到无穷(例如人是两足动物,两足动物是动物,动物又是其他某个事物,或者说动物述说人,人述说加里亚斯,加里亚斯述说其他某个作为本质的部分的事物)。因为每个这样的实体都可定义,但要在思想中穷尽一个无穷系列是不可能的。因而系列无论是向上还是向下都不可能是无穷的,因为我们无法定义为无穷数量的词项所表述的某个实体。因而,作为种,它们不能互相作谓项,否则,一个事物就会相等于它自身的一个部分。也不可能有任何事物交替表述性质或其他任何范畴,除非是在偶然的意义上。它们都是属性,只能表述实体。至于系列不能上升到无限的证明,在每一步骤上,谓项表明的要么是质,要么是量或其他某个范畴,要不然就是实体中的因素。后者在数目上是有限的。范畴的种类亦是有限的,即性质、数量、关系,动作、承受、何地及何时。

    我们已经阐明一个谓项表述一个主项,除,了表明是什么而外,谓项不能相互表述。它们都是属性,有的在其自身的意义上而言,有的在其他意义上而言。我们说它们都表述某一主体,而属性却不是一类主体。因为我们认为诸如此类不是其他某个事物的事物,并不与对它所作的陈述相区别,但只是陈述了其他某个词项,而其他属性却表述一个不相同的主体。一个谓项表述一个主项,无论在向上还是在向下都不能够构成一个无限的系列。因为属性所述说的主体并不多于在某个个体的实体中所隐含的因素,而它们在数目上并不是无限的。在上升方向我们有这些主词及它们的属性,两者在数目上都是有限的,因而必定存在着某个事物首先表述的主体,而其他事物又表述这一事物,这个系列必定是有限的,即是说,必定存在着某个词项,它不表述任何先于它的词项,也没有一个先于它的词表述它。

    除以上说明的证明方式之外,还有另外一种方式,一个能为其他先在的谓项所断言的主体的证明,和不经证明而有的或将有的知识相比,与可证明的东西相关联不见得更幸运些。此外,如若通过其他某些事物而得知。除了知道之外,对它们不可能有更好的联系,所以,我们通过它们得知的东西都不是科学知识。如果通过证明一般地知道一件事物——不是作为一个有条件的或假设性的结论——是可能的,居间的谓项必定有限。如果没有界限,始终存在高于最后所使用词项的事物,那么,一切事物都是可以证明的。因此,如果越过数目上的无限是不可能的,我们就不能通过证明知道这些可证明的谓项。如果我们与它们的联系不优于与知识的联系,那就不可能通过证明获得对任何事物的整体的知识,而只有假设性的知识。

    一个人可以有理智地从上述讨论中相信我们所说内容的真理性。但通过分析的方法可以更简明地从下面的论述中理解到,在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证明科学中,无论是向上,还是向下都不可能有无限的谓项系列。

    证明与事物的就自身而言的属性相关。属性在两种意义上说是依据自身的:(1)因为它们内在于它们主体的“是什么”之中,或者(2)因为它们的主体内在于它们的“是什么”之中。例如,在“奇数”与“数”的关系中,“奇数”是“数”的一个属性,而“数”自身又内在于“奇数”的定义中,另一方面,“复多”或“可分”却内在于“数”的定义中。这些属性都不能进展到无穷,当联系是奇数与数目的联系时,系列不可能是无限的(因为这意味着奇数具有另一个奇数内在于其中的属性。如果这样,那么数必定首先内在于几个作为其属性的奇数中。这样,因为无限数目的这种属性不可能属于一个单一的主体,所以,上升的系列也不会是无限的。实际上所有这样的属性必定内在于终极的主体中,例如,数的属性都在数中,而数在属性之中,因此它们可以互相转换,但却不能超越这个范围)。内在于它们的主体的“是什么”中的属性,在数目上也不可能是无限的,否则,定义就不可能。这样,如果作为谓项的一切属性都是依据自身的,而且它们在数目上不可能是无限的,那么上升的系列必定有限,下降的系列亦相同。

    如果情况确是如此,那么两个词项的居间项在数目上也必定是有限的,果然这样,那就很明显,证明的本原必定存在,而且某些人所持有的观点(我们在开始时已提到。即认为事物都可证明的论点)是错误的。因为如果本原存在,那么(1)并非一切事物都可证明,并且(2)证明也不能构成一个无限的系列。因为反对这两个结果中任何一个都意味着没有前提是直接的和不可分的,一切都是可分的。因为通过内在地而非外在地附加一个词项,命题可得到证明。这样,如果证明不能进展到无穷,那么,两个词项的居间项就可能在数目上无限。不过如若谓项系列在上升和下降方向上都有限,这是不可能的。然而,谓项系列的有限在上面已用辩证法,现在又为分析法所证明。

    【23】从所有这些结论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如果同一属性属于两个主体,例如,如果A既属于C也属于D,C和D 不能或者至少不能在一切事例中互相表述,那么这种谓项并不因为一个共同的特性而始终属于它们。例如,“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由于一个共同的特性,既属于等腰三角形也属于不等边三角形(它之所以属于它们,乃是因为它们都是某种特殊图形,而不是因为它们彼此之间的差别)。但情况并不总是这样,让B 表示A由此而属于C和D 的特性,那么很清楚,B也由于其他某个特性而属于C和D,这个特性又会因第三种特性而属于C和D,所以在两个词项间可插入无数的居间项,但这是不可能的。从而,如果有直接的前提存在,那么同一谓项并不必然借助一个共同的特性而属于多个主体。不过,如果被证明为两个主体的共同属性是它们的一个依据自身的属性,那么,居间项必定属于同一个种,并且(前提)来自同一组直接前提。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在证明的命题中,我们不能从一个种跨越到另一个种。

    十分明白,当A属于B时,如果有一个中词,那么A属于B是能被证明的。这个证明的“因素”等同于中词,或者说,它们在数目上是相同的,因为“因素”要么是全部的,要么是普遍的直接前提。没有中词,就没有证明。我们正在研究本原。同样,如果A不属于B,如果要么有一个中词,要么有一个A所不属于的先在词项,那么,证明就是可能的,否则便不可能。我们只是正在研究本原。因素与中词的数量相等,证明的本原正是包含着它们的前提。正如存在着某些不可证明的前提,如“调是Y”或“调属于Y”一样,也存在着其他不可证明的前提,如“调不是Y”或“调不属于Y”,所以有些是作肯定陈述的原则,有些是作否定陈述的原则。

    当要证明一个结论时,我们必须设定表述B的直接词项,假定它是0然后假定D同样可表述C。如果我们继续这一进程,我们在证明中从不设定任何超出A范围的前提和属性,而是不断压缩两个词项的间距,直到主项和谓项成为不可分的或者成为一体。当前提变成直接的时,我们便得到了一个单位,只有直接的前提才是纯粹意义上的前提。正如在其他领域中最基本的单位是简单的东西,而且在各处不尽相同,如重量最基本的单位是梅纳,在音乐中是四分音,如此等等。同样,在三段论中,最基本的单位是直接的前提,而在证明和认知中它是一种理会或努斯......。

    在肯定的三段论中,没有什么超过属性的范围。在否定的三段论中,(1)在一种方式中没有什么超出其属性需要被证明的词项的范围之外。例如,设定要通过C证明A不属于B(前提是C属于所有8,A不属于任何0,随后,如果要证明A不属于任何0那么在A和C之间必须设定一个中项,过程就按照这种方式继续。(2)如果因为C属于所有D,但不属于任何E(或不属于所有D,要求证明D不属于B,则中词决不会超出B,的范围,F即是谓项被要求(不)属于它的主项。(3)在第三种方式上,中词决不会超出结论中被否定的主项和否定的谓项的范围。

    【24】因为证明要么是普遍的,要么是特殊的,或者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所以可以争论哪一个更好些。对于直接证明以及归谬法亦是如此。首先让我们考虑普遍的和特殊的证明。搞清楚这一问题后,再讨论直接证明和归谬法。

    有些人以下面这些方式考虑问题,所以认为特殊证明较好些。(1)可以使我们获得更多知识的证明即是更好的证明(因为这是证明的特长戎并且我们惜助事物自身认识某个特殊事物比借助他物认识它时可以获得更多的知识,例如,如果我们知道哥里斯库是个有教养的人,而不仅是知道某个人有教养,那么我们对“有教养的哥里斯库”就是有更多的知识。其他情况亦同样)。普遍证明表明不是某个特殊事物而是其他事物有一个既定的属性(例如,它不指明等腰三角形,因为它是等腰三角形,所以有一个既定的属性,而是因为它是一个三角形)。相反,特殊证明却指明正是事物自身具有这个属性。所以,如果借助事物自身指明事物中的证明是较好的证明,而特殊证明比普遍证明更具有这种性质,那么,特殊证明也就比普遍证明更优越。(2)进而,如果普遍离开特殊便不存在,而证明使人产生一种信念,即以为存在着一种证明赖以进展的具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它留居在事物之中作为特性,如与特殊的三角形不同的三角形,与特殊的图形不同的图形,与特殊的数目不同的数目。如果涉及存在的永不错误的证明比涉及不存在的错误证明更好;如果普遍证明属于后一类(以下述方式推理,例如,关于匀称,匀称是一个具有明确特征的东西,它既不是线,不是数,不是立体,也不是平面,而是不同于这一切的东西)——如果这类证明更接近于普遍证明,比特殊证明更少涉及存在,并且产生了某种错误的意见,那么可以推知普遍的证明不如特殊的证明。

    但事实上,(1)第一种论证既可应用于普遍证明,同样可应用于特殊证明。如果“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一属性不是作为等腰三角形而是作为三角形的一种形状,那么,知道这个形状拥有这种属性是因为它是等腰三角形的人,对事物的根本原因的认识,不及知道这个形状拥有这种属性是因为它是一个三角形的人。总而言之,如果一个属性不属于作为三角形的主体,但属性却被证明属于主体丫那么这便不是证明。但如果它确实属于作为三角形的主体,那么知道这种属性属于这种主体的人具有更丰富的知识。如果“三角形”是个广义词,具有一个不变的意义,那么,“三角形”一词便不是歧义的。并且如果“其内角总和等于两直角”这一属性属于一切三角形,那么是作为三角形的等腰三角形,而不是作为等腰三角形的三角形才拥有这样的角。因而,知道普遍的人比知道特殊的人具有更丰富的知识。由此推得,普遍证明高于特殊证明。(2)如果意义是不变的,普遍的词项不是歧义的,那么普遍证明的真实存在性并不会少于某些特殊证明,甚或比后者更为真实存在。因为普遍包括不朽的事物,反之,特殊则倾向于消亡,进而,没有必要因为普遍有一个独特的意义便断定它是脱离特殊的某个实在。在范畴不表示实体而表示性质、关系或活动的情况时更加不必要。如果这种断定已作出,那么错误不在于证明而在于听者。(3)证明就是证实原因和根据的三段论。普遍更具有原因的性质(拥有可依据自身的属性的主体本身即是其拥有那种属性的原因;普遍是首要的,所以普遍是原因),因而普遍证明更为优越,因为它证实原因或有根据的事物更为合适。(4)再者,当我们达到一个事实,它的存在或将要存在不依赖于其他事实时,我们就完成了对原因的探究,并且认为已经知道了它,因为我们通过这种方法所进行的探索的终点是事实本身的终极和界限。例如,X 为什么来?为了挣钱,挣钱是为了还债,还债是为了不做不公正的事。当我们按这种方式进展,达到一个既不依赖于他物也不以他物作为其对象的原因时,我们就说他是这个人到来——或已到来或将要到来——的目的,这样我们就最完全地懂得了这个人来的原因。如果同样的道理可应用于所有的原因和有根据的事物。如若在刚才所说的条件下我们对终极因的知识是最完全的,那么在一切其他情况下,当我们达到一个不再依赖于其他事实的事实时,我们的知识也是最完全的。所以当我们认识到一个图形的外角总和等于四个直角时,因为这个三角形是等腰三角形,那就仍然具有“为什么这个图形是等腰三角形”这个问题。答案是,它是一个三角形,而三角形具有这种属性是因为它是直线的图形。如果这一原因不再依赖他物,那么我们的知识就完全了。而我们的知识现在是普遍的,因而普遍知识是较优越的。(5)原因越是特殊,它们就越陷于不确定性,而普遍的证明都倾向于简单和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不可知的,而确定的原因则是可知的。因而普遍的事物比特殊的事物更易理解。因为普遍是更加可以论证的。而更加可以论证的事物的证明是更为真实的证明,因为相对性在程度上同时变化,因而普遍证明是更为优越的,因为它是更为真实的证明。(6)再者,借助它既可以知道一个给定的事实,也能知道另一个事实的证明优于通过它只能知道那个给定的事实的证明。知道普遍的人也知道特殊,反之,知道特殊的人不知道普遍。据此也可以推出,普遍证明优于特殊证明。(7)再看下面的论证,被认为更普遍的事物的证明在于通过一个接近于本原的中词来证明。而最终接近于本原的是直接的前提,即本原自身。如果从本原出发的证明比不从本原出发的证明更为精确,那么较多接近本原的证明就比较少接近它的证明更为精确。普遍证明更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它更为优越。例如,假定要求证明A属于D,中词是B和C,B是较高的词项,那么借助B而作出的证明是更普遍的。

    但是,在以上论证中,有一部分只是辩证的。可以最清楚地见到普遍证明更优越的是在一前一后两个前提中,当我们理解了前者时,在一定意义上对后者也会有某种知识,有某种潜在的了解。例如,如果某人知道每个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那么他在一定意义上也潜在地知道了等腰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即使他并不知道等腰三角形是一个三角形。但理解了后一个前提的人却不知道普遍,无论是潜在的还是现实的。除此而外,普遍的证明是理智的,但特殊的证明却终止于感觉。

    【25】 上面的论证充分表明,普遍证明优于特殊证明。而从下面的论证则可以清楚地看到肯定证明优于否定证明。

    (1)假如其余条件相同,那么可以断定从较少的假定、假设或前提取来的证明形式优于其他证明形式。设定它们是同样被了解的,当它们其中少数几个的知识可以很快获得时,这种结论是更合人意的。从较少前提得出的证明较为优越的论证可以用普遍形式陈述如下。设定在这两种情况下,中词都同样可知,而且在先的中词比在后的中词更为可知。让我们设定,A属于E的两种证明;一是通过中词B、C、D,二是通过中词F、C。那么A属于D的命题与A属于E(在第二种方式下)的命题同样清楚。但是,A属于D的命题却比A属于E(在第一种方式下)的命题在先,并比它知道得更多。因为后者要为前者所证明,而证明的途径要比证明的事物更为确定,所以假定其余条件相同,那么从较少前提导出的证明优于其他证明。肯定证明和否定证明都要用三个词项和两个前提进行,但肯定证明只断定某物是这样,而否定证明既断定某物是这样又断定某物不是这样,因而它要依赖于较多的前提,所以不如肯定证明。

    (2)我们已经证明,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如果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另一个前提必定应当是肯定的陈述。除此而外,我们必须掌握下列规则。当证明扩展时,肯定的前提在数目上必须增加,但在任何三段论中否定的前提却不能多于一个。让我们设定没有任何B是A,一切C都是B,那么,如果两个前提需要进一步扩展,那就必须在它们之间插入一个中词,让D作为AB的中词,E作为BC的中词,那么很清楚,E是肯定的,D对B的关系是肯定的,对A的关系却是否定的,D必定述说所有B,但A却必定不述说任何D,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否定前提,即AD。所有其他三段论都是同样情况。如果在肯定的三段论中,则中词必定同两个端项发生肯定的关系,但在否定的三段论中,中词必定同两个端词中的一个发生否定的关系,因而就产生了一个否定的前提,而其他的前提却是肯定的。如果证明的途径比被证明的事物更为可知,更为确实,否定命题要为肯定证明所证实,但肯定命题却不能为否定证明所证实,那么肯定证明由于是在先的,更为可知,更为确实,所以是更优越的。

    (3)再者,如果三段论的本原是普遍的直接前提,如果普遍的前提在肯定的证明中是肯定的,在否定的证明中是否定的,如果肯定前提先于否定前提,并且比它更被了解(因为通过肯定前提,否定前提才被知晓,肯定前提先于否定前提,正如存在先于非存在一样),那么,肯定证明的本原优于否定证明的本原。而运用较优越的本原的证明自身也是优越的。

    (4)肯定证明更具有本原的性质,因为没有肯定证明,便没有否定证明。

    【26】 因为肯定证明优于否定证明,很明显,它也优于归谬法。但我们必须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让我们设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那么A必然不属于任何C。如若前提按这种方式被设定,则A不属于任何C这个否定证明是直接的,但归谬法采取下列形式。设定要证明A不属于B,那么我们必须先设定A属于B,B属于C,从而推出A属于C。但已经认定这种情况不可能,所以A不可能属于B。因此如果承认B属于C,那么A属于B是不可能的。词项的顺序都是一样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当作“A不属于B”或“A不属于C”的陈述时,在哪一种形式中对否定的前提知道得更多。这样,当结论中的否定判断被知道得更多时,我们得用归谬法进行论证,当它是三段论的前提之一时,我们就得到直接的证明。但命题“A不属于F”在本性上先于“A不属于C”。因为结论所从出的前提先于结论。命题“A不属于C”是结论,而“A不属于B”却是结论所从出的前提之一。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如果结论是摧毁性的,那么它就不是结论,其所从出的命题也不是前提。三段论所从出的命题是互相联系的前提,正如整体与部分或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一样。而前提AC与BC却不是这样互相联系的,所以,如若从更为可知的和在先的前提出发而进行的证明是优越的,这两类证明都依赖于一先一后的两个否定命题,那么,否定证明就纯粹优越于归谬法,而肯定证明由于优于否定证明,所以很显然也优于归谬法。

    【27】同时既关涉事实也关涉有根据的事物的知识,相比于只关涉事实而不关涉有根据的事物的知识来说,是更为精确的、在先的。其对象不依附某一主体的知识相比于其对象依附于某一主体的知识(例如,算术相比于和声学)是更为精确的、在先的。使用较少因素的知识相比于使用附加因素的知识是更为精确的、在先的(例如,数学相比于几何学)。我所谓“附加因素”,意思是,例如一个单位是一个没有位置的实体,但一个点却是有位置的实体,我认为后者就包含着附加因素。

    【28】一门科学涉及一个种或一类对象,这些对象构成了那个种的最初因素,是它的部分或者是这些部分自身的属性。如果两门科学的本原不属于同一个种,并且一门科学的本原也不是来自另一门科学的本原,这两门科学便不相同。当一个人达到不可论证的前提时,这就被证实了。因为这些前提和结论与被证明的事实在同一个种之内。如果通过它们而证明的结论属于同一个种,是同类的,那么它就又一次得到了证实。

    【29】人们不仅可以从同一系列采用不直接相连的中词,例如,选择C或D或F作为AB的中词,也可以从另一系列中采用一个中词,从而使同一结论获得多种证明。例如,A表示“改变”,D表示“感受”,B表示“快乐”,C表示“轻松”。这样,D表述B,A表述D都是真实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快乐,那他就是感受的,而感受是改变的。再者,A表述G,G表述B也是真实的。因为快乐的人都是轻松的,耐轻松就意味着感受。这样,结论就可以通过不属于同一系列的不同的中词推出,当然这两个中词不是一个不能表述另一个,两者必定属于某个相同的主体。我们必须用其他格来研究这一点,看看它究竟能用多少方法得出相同的结论。

    【30】关于偶然,没有证明知识。因为偶然发生的事情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经常的,而是一种以不同于上述两者的方式而发生的。而证明却是关涉这两者之中的某一个的。每个三段论借助要么是必然的,要么是经常的前提而进行。如果前提是必然的,那么结论也是必然的,如果前提是经常的,那么结论也是经常的。因而,如果偶然既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必然的,那就没有关于它的证明。

    【31】科学知识不可能通过感官知觉而获得。即使感官是关于有性质的对象而不是关于某个东西的。我们所感觉到的必定是在某一地点、某一时间中的某个东西,但普遍的而且在一切情况下都是真实的东西是不可能被感觉到的,因为它既不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也不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中,否则,它就不再是普遍的了。因为只有永远而且在各处都可得到的东西才是普遍的。所以由于证明是普遍的,普遍不能为感官所感知,所以很明显,知识不能通过感官知觉而获得。但很显然,即使感觉到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是可能的,我们仍然要寻求对它的证明,而不应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把它看成是如此。感官知觉必定是关涉特殊的,而知识则是对普遍的认识。因而,设定我们在月球上,看见地球遮住了阳光,我们也不会了解月蚀的原因。我们只感觉到月蚀在那时发生,却根本察觉不到它的原因。因感官知觉并未告诉我们任何关于普遍的东西。不过,如果通过不断重复地观察对象,我们成功地把握住了普遍,那么,我们便有了证明。因为从特殊经验的不断重复中,我们得到关于普遍的见解。普遍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原因。这样,在考虑这类具有与自身不同的原因的事实时,普遍的知识比通过感官或理会得来的知识更为宝贵。最初真理另当别论。

    很显然,通过感觉不可能获得任何可证明事物的知识,除非感觉一词是指借助证明而获得的知识。不过,确有某些问题与感官的失败相关。例如,有某些现象,如果我们看见它们的发生,那么解释它们便没有什么困难。不是因为我们通过看一个事物知道了它,而是因为看它能使我们把握普遍。例如,如果我们能看见玻璃中有许多通道,光通过它们射进来,那就明白了它为何能照亮。因为在每一个具体事例中,我们都能分别看到这个结果,并且理会到在所有情况下它都必然如此。

    【32】一切三段论不可能有相同的本原。(1)这可以用辩证的论证表明。(a)有些三段论是真的,有些三段论是假的。从虚假的前提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当然也是可能的。但这只是偶尔发生的情况。例如,如果A表述C是真实的,但中词B是虚假的,因为A不属于B, B不属于C。如果我们采用这些前提中的中词,那么,前提就是虚假的。因为虚假的结论来自虚假的前提,反之,真实的结论却来自真实的前提。虚假的东西与真实的东西是不相同的。(b)即使虚假的结论也并不出自相同的本原。因为谬误要么是彼此相反的,例如,正义是非正义,相等与大于或小于;要么是不能并存的,例如,正义是怯懦,人是马或牛。

    (2)根据我们已经提出的理论,可以把问题作如下的论证:(a)并非所有真实的三段论都具有相同的本原,它们之中有许多三段论的本原属于不同的类,并且是不可变换的。例如,单位不能与点相变换,因为前者没有位置,而后者却具有。无论如何,那些词项必然要么作为中词,要么作为大词或小词而被引入,或者部分作为中词,部分作为大词或小词。(b)也没有任何共同本原用作前提以证明一切结论(我所谓“共同的”,例如排中律)。因为主体属于不同的种。它们有些只表述质,有些只表述量。只有借助它们,证明才通过共同的本原而成立。(c)本原在数量上并不比结论少很多。因为前提就是本原,而前提是通过另一个要么外在地,要么内在地加上的词项而形成的。(d)结论在数量上是无限的,而词项的数目却是有限的。 (e)有些本原是必然的,有些是或然的。

    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考虑问题,那么,当结论是无限的时,本原不可能对一切都是共同的或在数目上是有限的。(3)如果把“相同”用于另一种意义,例如某人说,“这些都是几何学的本原)这些都是算术的本原,这些都是医学的本原”,那么除了说明科学具有本原外还有什么其他意义呢?由于它们自身相同而称之为相同是荒谬的,因为根据这一意义,任何事物都可被称为是相同。(4)说“所有的三段论具有相同的本原”的意思是指任何结论都可以从本原的整体中得到证实。这同样是荒谬的。在其方法极其明显的数学科学中,情况并非如此。在分析中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里作为本原的是直接前提,并且每个新的结论都是通过附加一个新的直接前提而形成的。(5)如果一个人断定最初的直接前提就是本原,那么每个种类都有一个。(6)不过,如果不主张任何结论都必定可从本原的整体中得到证明,否认本原对于各门科学都不相同而且在种上也不相同,那么剩下的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所有命题的本原都是同类的,但却有些适合于某门特殊科学的证明,有些适合于另一门特殊科学的证明。但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已经证明,不同种的事物的本原自身在种类上也是不同的。本原有两类,一是证明所由进展的前提,二是证明所涉及的种。前提是共同的,而后者(例如数目与量值)是特有的。

    【33】知识和知识的对象与意见和意见的对象并不相同。知识是关于普遍的,是通过必然的命题而进行的,必然的东西不可能变成其他。某些命题虽然是正确的、真实的,但也可变成其他。显然,知识不涉及它们。否则能变成其他的事物就不能变成其他了。知识也不是理会(所谓“理会”,我是指知识的本原)或不可证明的知识(即对直接前提的把握)。但只有理会、知识、意见以及为它们所揭示的东西才是真的。因而我断定意见所涉及的就是可真实可虚假、能够变成其他的东西。换言之,意见就是对既非直接亦非必然的前提的断定。这种论述与所观察到的用法相符合,因为意见是不确定的,它的对象的性质也是如此。除此而外,当一个人认为一件东西不可能成为其他时,他并不认为自己只对它形成了意见,而总认为自己有了关于它的知识,只有当他认为某件事物是如此,却很可能变成其他样子时,他才认为他具有了意见,这表明意见是关于这类命题的,而知识是关于必定如此的命题的。

    那么,同一事物怎么才能既是意见的对象又是知识的对象呢?如果有人坚持认为他对他所知道的一切事物都具有意见,那么意见为什么不是知识呢?拥有知识的人和怀有意见的人都借助中词进行,直到他们获得直接的前提。所以如果前者有知识,那么后者亦同样具有知识,因为对事实以及它的根据产生意见是同样可能的。而根据却是中词。事实真相也许是这样,如果某人以把握证明借以产生的定义方式把握了不可能变成其他的命题,那么他所具有的就不是意见而是知识,如果他只理解到属性是真实的,但不知道它们通过实体和形式而属于主体,那么他所具有的就不是真正的知识而只是意见。如果他的意见是通过直接前提获得的,那就既是事实的意见也是关于根据的意见,否则就只是关于事实的意见。意见和知识并不是在一切意义上都具有相同的对象,而只是在某种意义上相同,就像真实和错误的意见在某种意义上有相同的对象一样。某些人所持有的“真实和错误的意见属于同一对象”的观点使他们产生了许多荒谬的见解,其中之一即是:错误意见根本就不是意见。由于“相同”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在一种意义上真实的意见和错误的意见具有相同对象是可能的,在另一种意义上则不可能。对“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用边通约”有真正的意见是荒谬的,但由于两种意见所涉及的对角线是一样的,在这种意义上,真实和虚假的意见具有相同的对象。但根据定义,两种对象的本质是不相同的。在这种意义上,知识和意见可以有相同的对象。知识认为“动物”不可能变成其他,意见则认为它可以变成其他,例如,知识认为“动物”是“人”自身的属性,意见则认为“动物”是“人”的属性,但不是就自身而言的属性。在这两种情况下,主体“人”是共同的,但归属的方式却不是相同的。

    从上述考虑可以清楚地看到,对同一事物在同一时刻不能既有意见又有知识,否则人们就会认为同一事物既能又不能变成其他样子,而这是不可能的。在我们已讨论过的意义上来说,关于同一对象的知识和意见可以分别存在于不同的心灵之中,但它们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个心灵中。这意味着在同一时间得到这样的理解。例如,人本质上是动物(我们已经知道它的含义是说人不可能不是动物),本质上又不是动物。因为我们已经断定,它的意义是说人可能成为动物以外的东西。

    关于其他思想方式如何出现在思索、理会、知识、技术、明智及智慧之中的问题的进一步探讨,部分属于自然哲学,部分属于伦理学。

    【34】机敏是没有片刻迟疑迅速把握中词的能力。例如,某人看到月亮的一面总是朝向太阳,便立刻认识到它的原因,即月亮从太阳获得光线;再如,他看到一个人在同一个富人谈话,便认定他是在借钱;再如,他明白人们之所以有交情,乃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仇敌。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把握到端词能使他认识到原因或中词。让A表示“向着太阳的光明面”,B表示“从太阳中获得光线”,C表示“月亮”,那么B(从太阳中获得光线)能表述C(月亮),A(向着太阳的光明面)能表述B,这样,A就通过B而属于C。

    *Topika 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余纪元 译)

后分析篇第二卷

     【1】我们所探讨的问题的种类与我们所知道的事物的种类一样多。它们有四类:事实、根据、存在、本质(是什么)。当我们引入一些词项,探讨这种或那种事物是否如此(例如,太阳是否被遮蔽)时,那么,我们就是在探究事实。证据是:当我们发现太阳确实被遮蔽时,我们的探讨也就告终了。如果我们一开始就知道它是如此,那就不用问它是否被遮蔽了。当我们知道事实后,我们就探讨根据。例如,如果我们知道了太阳被遮蔽和地球运动,我们就要问它们之所以如此的原因。这就是我们提问题的方式。但对于某些研究对象我们还要提出不同种类的问题,例如,半人半马的怪物或神是否存在(在存在的问题上只涉及纯粹的存在,而不涉及这个主体(比方说)是白的或不是白的)。当我们确定它们存在后,我们就进而问它的“是什么”,例如,神是什么?或者,人是什么?的答案时,我们就具有了四种知识。当我们提出事实或纯粹存在的问题时,我们就在问事物是否有一个中词。而当我们确定了这种联系是事实或这种主体存在(换言之,确定了主体的在特殊意义上的存在或在一般意义上的存在),并且进一步探讨事实的根据或这主体是什么时,我们就是在问:中词是什么。所谓在特殊意义上的和在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或“存在”,我的意思是这样的:如果我们问:“月球被遮蔽吗?”或“月球渐圆吗?”,那么这就是在特殊意义上的存在的例子,因为我们在这些问题中所探讨的是:属性是否属于主体;如果我们问“月球存在吗?”或“夜存在吗?”这些问题时,这就是在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的例子。

    由此可见,在所有这些问题中,我们所探讨的是:“中词存在吗?”或“中词是什么?”因为中词是原因,是我们一切研究的对象。“月球被遮蔽了吗”这个问题的含义是“是否有使月球受遮蔽的原因”;如果我们发现确实存在着原因时,我们就要问:“那么,原因是什么呢?”存在的原因(不是这个或那个事物的原因而是一般存在的原因)与不是一般存在的而是具有某种自身属性的事物的原因,这两者都是中词。所谓在一般意义上的存在,我指的是主项,例如月球、地球、太阳或三角形;所谓在特殊意义上的存在,我指的是谓项,如被蚀、相等、不相等、侵入和非侵入。在所有这些例子中,原因和“是什么”是相同的。“蚀是什么?”回答:“因地球遮蔽而使月球失去光亮。”“蚀的原因是什么?”或“为什么月球受遮蔽?”回答:“由于地球的阻挡而失去了阳光。”这两种回答是完全相同的。再者,“什么是和声?”回答:“一种高音和低音的数的比率。”“为什么高音与低音相和谐?”回答:“因为它们有一种数的比率。”这两种回答也是同样的。问题“高音和低音和谐吗?”与问题“它们有数的比例吗”是相等的。当我们确认有数的比例时,就会进一步问:那么,它们的比例是什么?

    我们的研究对象是中词,这从中词能力感官所感知的情况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我们尚未感觉到中词是否存在,那么我们就要提问题。例如,关于蚀的发生,如果我们在月球上,那么我们既不会问它是否发生,也不会问它为什么发生,它们的答案一清二楚。因为从感觉中我们能够把握普遍。感觉告诉我们地球现在遮蔽着阳光(蚀正在发生这一事实是清楚的),所以从此获得普遍。

    因此,正如我们所说过的那样,知道了某一事物的“是什么”,就等于知道了它的“为什么”。无论是对于一般的与其属性相分离的存在还是对于某一属性的存在来说,情况都是如此(例如,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或大于或小于)。

    【3】 十分清楚,我们所有的研究都是对中词的研究。现在让我们阐明怎样揭示“是什么”,它用什么方式与证明相联接,定义是什么以及哪些事物可以下定。首先考察在这些问题中所涉及的困难。让我们在下面开始讨论与随后的研究关系最密切的一点。

    也许有人要问,能否既通过定义又通过证明知道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一般认为,定义是关于“是什么”的,而“是什么”总是普遍的和肯定的,可是结论却有些是否定的,有些不是普遍的。例如,第二格中所有结论都是否定的,在第三格中所有结论都不是普遍的。再者,即使第一格中的肯定结论也并不都是可下定义的。例如,每一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理由在于:拥有关于可论证事物的知识即等于具备了对它的证明,所以,如果上述结论的证明是可能的,那么,很显然,关于它们的定义并非也是可能的。否则,一个人借助定义而不拥有证明就可能知道结论。但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他缺少一个就不可能拥有另一个。归纳法也为定义和证明不相同的论点提供了充分的根据。因为我们从未通过下定义而知道任何属性,无论是依据自身的还是偶然的。再者,如果下定义可以认识实体。那么很显然这些属性不是实体。

    因而,十分清楚,并不是所有可证明的事物都能够下定义。但一切可下定义的东西是否都能被证明呢?在前面提出的论证中,有一个在这里同样适用。因为一个事物,作为一个事物,只存在一种知识。所以,如果知道证明即是拥有证明,那就会产生一个不可能的结论,即定义的拥有者不具备关于它的证明也会有知识。证明的本原是定义,上面已经表明它们是不可证明的:要么本原是可证明的,具有本原的本原,这将导致无穷后退;要么最初真理是不可证明的定义。

    如果对所有事物既能下定义又能证明不可能的话,那么部分事物是否可能呢?肯定不可能,因为没有可下定义的证明。定义是关于“是什么”或本质的。而一切证明很显然首先把“是什么”确定为一个既成事实。例如,数学先确定什么是单位以及什么是奇数。其他科学也是如此。每个证明都证实某个谓项表述某个主项,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但在定义中没有任何事物作其他事物的谓项,例如,“动物”并不表述“两足的”,“两足的”也不表述“动物”。再者,“图形”并不表述“平面”,因为平面不是图形,图形也不是平面。揭示一个事物的“是什么”与证明一个事实并不相同。定义揭示“是什么”,但证明却证实一个属性属于或不属于某一主体。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证明,除非它们之间具有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这个意思是说,如果证实了所有三角形的内角和都等于两直角,那么这就同时也证实了等腰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因为“等腰三角形”是部分,“三角形”是整体。但是,事实和“是什么”之间并不具有这样的关系,因为一个并不是另一个的部分。

    十分清楚,并非每个可下定义的事物都是可以证明的;也不是每个可证明的事物都是可下定义的;对于同一事物既有定义又有证明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定义和证明不是同一的,也不互相包含。否则,它们的对象就会相同或者相包含。

    【4】前面说过的困难至此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但是,关于“是什么”的三段论或证明是可能的呢,还是像我们在刚才的讨论中所断定的那样是不可能的?三段论通过中词证明了一个主体的属性,但是定义既为其主体所独有又作为属于它的内在的东西所表述。在这种情况下,词项必定可以互相转换。如果A为C所特有,那它很明显也为B所特有,因B为C所特有,所以它们都互相特有。进而,如果A是所有B的内在属性,而B作为所有C的内在属性而普遍地表述C,则A必定作为C的内在属性而表述C,如果没有这双重假定,那就并非必然能推出A作为C的内在属性而断言于C。我的意思是说,如果A真正作为内在属性属于B,而B不是作为内在属性表述它所表述的主体。所以两个前提必定陈述“是什么”。B也作为“是什么”而表述C。因此,由于两个前提都陈述“是什么”或本质,本质在推得结论之前先在中词中出现。概括而言,如果要证明人的“是什么”,那么,让C表示“人”,让A表示“是什么”——两足动物或任何其他东西,如果我们要用三段论进行推论,则A必须表述所有C。但这个前提又以另一个定义为中介,所以,这也就是人的“是什么”。这样,我们就断定了我们要求证明的东西,因为B也是人的“是什么”。但我们应当考虑这种情况与两个前提(两个原始的直接前提)的联系,因为它可以出色地说明我们正在讨论之点。那些试图通过词项的转换去证明灵魂或人或其他事物的“是什么”的人犯了预先假定所要证朋的东西的错误。例如,假如某人断定灵魂是其自身生命的原因,又主张其自身生命的原因是自我运动的数。他必定预先假定灵魂在与自身同一的意义上内在地是一个自我运动的数。如果A是B的后项,B是C的后项,则A不是C的本质,它只是被认为可真实地表述C。即使A表述所有B正如属表述种一样,A也不会是C的本质。动物可表述一切人,凡是能说明人的也能真实地说明动物,正如“每个人都是动物”是真实的一样,但并非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同一的。因而除非按照我们刚才讨论的方式设定前提,否则便不可能推论出A是C的“是其所是”或本质。如果它们是这样被设定的,那么在假定B时已经预先断定了C的本质是什么。所以,结论不是证明的,因为假定了预先要加以证明的东西。

    【5】正如我在对逻辑的格的分析中所说过的,划分的方法同样不能产生结论。没有任何阶段使我们发现,如果给定某些条件,那么对象就必定具有所要求的定义。划分就像归纳一样证明不了什么。因为结论必须不是一个问题,也不是给定的,它必须从其前提中必然地推论出来,即使回答的人否定它。划分的人问:“人是有生物还是无生物?”答道:“有生物。”这不是一个推论的结果。再者,所有动物要么是陆生的要么是水栖的。他又断定:“人是陆生的。”但这不是从前提中(动物是陆生的)必然推得的,他也只是断定了它。无论划分步骤是多还是少,情况并无不同,都同样是断定。确实,如果这样使用划分的方法,那么,它就连对那些可以推论的事物也不可能作出推论。为什么所有的表述不是“人”的谓项,然而却仍表明人的“是什么”或“是其所是”?再者,怎么保证划分对本质的定义不增加某种非本质的东西或省略某种非本质的东西,不遗漏某一步骤?

    这些缺陷是常常被忽略的。但如果在每一步骤上都把握住内在因素,如果连续划分,始终确定第一属差,如果不遗漏什么,那么它们也可以被解决。如果被定义的词项全部纳入划分之中,什么也不省略,那么这个结果必然会产生。因为这个过程必定直接导向一个不能再作进一步划分的词项。

    即使如此,划分也不包括推论。如果它向我们提供知识,那它也是以另一种方式提供的。这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因为归纳可能也同样没有证明什么,但它却使我们认识到某些真理。但通过划分选择一个定义并不等于说明了一个推论。例如在并非通过中词而推得的结论中,如果说结论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得的,那么有人就可以问“为什么”。根据划分而得到的定义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人是什么?”答道:“有死的、有足的、双足的、无翼的动物。”对每个附加属性都可以问个为什么,因为划分者可以像他所设想的那样,通过划分证明每个事物都要么是有死的,要么是不朽的。但这一陈述从总体上看并不是定义。这样,即使命题能为划分所证明,定义仍然不会变成推论。

    【6】如果设定本质是由内在的、为主体所特有的因素所构成的,假定它们有些是内在的因素,而它们的集合为整个主体所特有(因为这种集合代表了它的根本性质),那么能否由此假设性地证明一个主体的内在属性呢?但在小前提中,本质必定再次被断定,因为证明必定是通过中词而进行的。正如在三段论中我们并不把三段论的定义确定为前提一样(三段论据以推论的前提总是具有整体或部分的关系),所以,本质一定不是呈现在三段论中的本质,而是与已经确定的前提不同的东西。如果某位论敌问是否有三段论的证明,我们就可以回答:“有,这就是三段论。”如果有人反对三段论不是对本质的证明,我们就回答:“是的,因为这就是我们所断定的本质。”这样,没有关于三段论是什么或“是其所是什么的明确陈述,我们必定已经作出了某个推论。

    以下列方式从假设中得出的证明同样是无效的。如果恶可定义为是“可分的”,相反者可用相反者的定义的反面来下定义,如果善与恶相反,不可分与可分相反,那么善就可定义为是不可分的。在这里,证明首先假定了“是其所是”,设定它来证明“是其所是”。有人可能会反对说:“但那是一个不同的‘何以是’啊!”我承认这一点。因为在证明中,我们也设定这个词项能表述那个词项。它必定既不是那个词项,也不是具有相同定义或可与之相调换的词项。

    通过划分去证明的人与以这种形式提出三段论的人都不会碰到这同一个难题,即为什么“人”是(两足的)“陆生动物”,而不是“陆生的”与“动物”?在设定中并没有什么能保证谓项必定是一个统一体,而不像一个人同时是音乐家又是语法学家一样。

    【7】下定义的人如何证明本质或“是什么”呢?作为证明,他很显然不可能从所公认的事实中推论出:如果这些事实存在,那么必定存在一个与它们所不同的结论(这就是证明);他也不能归纳式地从许许多多与之相同的明显的特殊事例中去推论。因为归纳法并不证明主体是什么,而只是证明它是否具有某种属性。那么还有什么其他方式呢?他总不可能通过感官知觉或用他的指头去证明吧!

    怎样证明“是什么”?知道“人”或其他任何事物“是什么”的人必定也知道它是存在的,因为没有人知道不存在是什么。他可能知道一个短语或一个名词,例如“独角兽”的意义,但不可能知道“独角兽”是什么。但是,如果可以证明一个事物的“什么”及它的存在,那么它们如何能被同一个论证所证明呢?定义说明一个东西,而证明说明另一个东西。但人的“什么”与人的存在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再者,我们主张必须通过证明证实所有事物都是存在的,本质除外。任何存在都不是本质,因为它不是一个种。因此,证明事物存在的证明是存在的。这就是科学的进展方式。几何学家设定“三角形”一词的含义,并证明三角形存在。那么,给“是什么”下定义的人将要证明的是什么?三角形吗?这样,某人就可以通过定义知道一个事物是什么,而不知道它存在,但这是不可能的。

    从现在所使用的定义方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下定义的人并没有证明被定义事物的存在。即使设定存在着与圆心等距离的某事物,但为什么如此定义的事物存在呢?为什么它是一个圆呢?因为人们也可以同样把它说成是铜的定义。定义并没有确保被下定义的事物能够存在,也不与它们要为之下定义的事物相等同。人们总是可以问为什么。

    由于下定义者要么说明事物是什么,要么说明它的名称的意义,如果定义根本没有证明“是什么”,那么,这样一来,定义就必定是一个其意义与名称相同的表述。但这是荒谬的。它会产生下列结果。首先,就会有非本质东西的定义以及非存在的定义,因为非存在也有一个有意义的名称。其次,所有的表述就可以变成定义了。因为任何表述都可加上一个名称,这样,我们就全部用定义谈话,连《伊利亚特》也会变成定义。再次,没有任何证明能证实特定的名称有特定的意义,定义也不能说明该名称具有这种意义。

    上述考虑表明,定义与三段论是不相同的。它们没有共同的对象。此外,同样明显的是,定义既没有证明也没有揭示任何事物,我们既不能通过定义也不能通过证明认识到事物的“是什么”。

    【8】现在我们必须重新思考上述论证,看看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定义是什么以及本质是否在任何意义上都是可证明的和可定义的。

    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知道一个事物是什么与知道它存在的原因是一回事(理由是,事物总有一个原因。原因要么与它相同要么与它不相同。如果不相同,那么它要么是可证明的,要么是不可证明的)。如果原因与之不相同并且可以被证明,那它必定是一个中词,能在第一格中证实,因为所证明的结论是全称的和肯定的。

    运用这样一个证明的方法是我们刚才所批评的,通过另一者来证明“是什么”的方法。因为借助它“是什么”被推论出来的中词自身即是“是什么”,借助它特殊属性被推论出来的中词必定是一个特殊属性。这样,对自身等同的事物的两种形式而言,一种是可以证明的,另一种则不能。

    前面已经说过,这种方法不可能成为证明。它只是对“是什么”的一种辩证推论。让我们重新开始说明用什么方式证明才是可能的。当我们确定某种事实时,我们就要寻求它的根据。有时,我们会同时意识到事实与根据。但不可能在知道事实之前就认识到根据。“是其所是”显然以同样方式隐含着事实。如果不知道某一事物是否存在,那就不可能知道某事物是什么。我们知道一个事物的存在,例如,雷是发自云中的某种声音,蚀是阳光的缺失,人是一种动物,灵魂是自我运动的东西。我们知道它们有时是偶然的,有时则是因为对事物本身有某种了解。当我们只是偶然地知道事物是存在的时,那么我们必定不能把握事物是什么。因为我们并没有真正知道它是存在的。如果不知道某物存在便去研究它的“什么”,那就根本不是研究。当我们对事物自身有某种了解时,事情就容易得多。由此可推知,我们关于某一事物“是什么”的知识依赖于我们对其存在的了解。

    让我们首先采用下面的例子,它的“是什么”我们已有所了解。设定A表示“月蚀”,C表示“月球”,B表示“地球的遮蔽”。这样,问月蚀是否发生即是问B是否存在,这与问是否有事物说明它并没有什么差别。如果有,那么我们断定B也存在着。同样,我们可以问矛盾双方哪一方是真实的。例如,内角之和等于还是不等于两直角。一旦我们找到了答案:如果前提是直接的,那我们就同时知道了事实及其根据,否则就知道事实但不知道根据。设定C表示“月球”,A表示“月蚀”,B表示“月球虽然是圆盈的。但却没有投下影子,而且在我们和它之间没有可见物体横阻着”。如果B,即“月球没有投下影子,虽然在我们与它之间没有可见事物阻挡”属于C,A“月蚀”属于B,那么很明显,月蚀存在,但它的原因却并不明白。我们知道月蚀是一个事实,但我们不知道它是什么。如果A属于C十分明显,那么问它为什么属于即等于问B是什么:是地球的遮蔽还是月球的转动或消失?但B是对另一端词(如这个例子中的A)的解释,因为蚀是因为地球的遮蔽而形成的。雷是什么?云中的火的碎灭。为什么而打雷?因为云中的火猝灭了。让C表示“云”,A表示“雷”,B表示“火的猝灭”。则B属于C(云),因为火在其中猝灭。A(雷)属于B,而B无疑是对大词A的解释。如果B有另一个中词作为其原因,那个中词就是A的其余的解释之一。

    我们已经说明了“是什么”是怎样被了解和认识的。它虽然既没有三段论也没有证明,但却通过三段论和证明而为我们所把握。由此可以推出,任何具有与其自身不同的原因的“是什么”没有证明就不能被认识,但同时它又不能证明,正如我们在考察主体的困难时所说的那样。

    【9】有些事物具有与自身不同的原因,另一些则不然。所以,很显然,有些“是什么”是直接,是本原。它们的存在及“是什么”必须要用另一种方式来假定或揭示(算术家就是这样做的:他既设定单位是什么,也设定它存在)。至于有中词的事物,即与存在自身不同的作为某种实质性存在之原因的事物(正如我们已说过的那样),或许可以通过证明揭示它是什么,尽管我们实际上并未证明它。

    【10】由于定义被认为是对事物是什么的解释,很显然,有一类定义是关于名称的含义的解释,或者是关于同等意义的名词性惯用语的解释。例如,它可以说明“三角形性质”这一短语的意义。如果我们知道它存在,那就要探讨它为什么存在。但通过这种方式去把握我们还不知道其存在的事物的定义是相当困难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这种困难的原因在于:除了在偶然的意义上外,我们并不真正知道这个事物是否存在(使某一陈述能够成为统一体的方式有两种:要么通过连结,像《伊利亚特》那样,要么因为它揭示某一词项在非偶然的意义上断言于另一个词项)。

    上面是关于定义的定义,但另一种定义是关于事物为什么存在的解释。前一类只是表明意义却没有证明,后一类则显然是一种类似“是什么”的证明的东西。说明为什么打雷与解释雷是什么并不相同。为什么打雷?答:“因为云中的火的猝灭”;雷是什么?答:“由于云中的火的猝灭而发出的响声”。因而,同一陈述采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在一种形式中,它是连续的证明;在另一种形式中则是定义。进而,可以把“雷”定义为是云中的响声,这是证明“是什么”的三段论的结论。另一方面,关于直接事物的定义是说明“是什么”的不可证明的假定。

    因而,定义在一种意义上是“是什么”的不可证明的解释;就另一种意义而言,它是在语法形式上与证明不同的关于“是什么”的推论;在第三种意义上是说明“是什么”的证明的结论。从上述讨论中已经明白:在什么意义上“是什么”是可证明的,在什么意义上是不可证明的;什么事物的“是什么”是不可证明的;定义一词的各种不同含义;在什么意义上它说明了“是什么”,在什么意义上则不;什么事物是可定义的,什么事物是不可定义的;定义与证明的关系以及在什么意义上同一事物既是可下定义的又是可证明的,在什么意义上则不行。

    【11】只有当我们知道事物的原因时,我们才认为具有了关于它的知识。原因有四类:“是其所是”、必然条件、最初的动力因以及“何所为”或目的因。所有这些都是通过中词揭示的。因为如果只设定一个前提,那就没有必然的根据,至少必须有两个。但当两个前提有一个中词时,条件就满足了。所以设定了这一词项,结论就是必然的。从下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为什么半圆的内切角是直角?什么是它成为直角的根据?让A表示“直角”,B表示“两个直角的一半”,C表示“半圆的内切角”,那么,A(直角)属于C(半圆的内切角)的原因就是B。B等同于A,C等同于B,因为B是两个直角的一半。因此,B是两直角的一半这一事实就是A属于C,即半圆的内切角等于直角的必然根据。再者,它与“是其所是”相同,因为它是定义所表示的。“是其所是”意义上的原因也可被证明是中词。“波斯人为什么向雅典人发动战争?”换言之:“雅典人为什么卷人波斯战争?”答曰:“因为雅典人伙同埃莱诗里人袭击色底斯。”这就是战争的最初动因。设A表示“战争”,B表示“无缘由的袭击”,C表示“雅典人”,则B(无缘由的袭击)属于C(雅典人),而且A属于B,因为战争是由雅典人的不正义的袭击而发生的。所以,A(卷人战争)属于B(发动战争一方),而B属于C(雅典人),因为是他们发动战争的。这样,作为最初动力的原因也是一个中词。“何所为”即目的意义上的原因亦同样。例如,人们为什么散步?为了健康。为什么要有房子?为了保存财物。“何所为”意义上的原因在前一种情况下是健康,在后一种情况下是保存财物。问人们为什么要在饭后散步或者问人们饭后散步的目的并没有什么不同。让C表示“饭后散步”,B表示“食物不反胃”,A表示“健康”,设饭后散步具有防止食物溢出胃口的作用,又假定这种状态就是健康。因为看来B(食物不反胃)属于C(散步),A(健康)可归属于B。那么A(何所为)属于C的原因是什么呢?答曰:B(食物不反胃)。它是A的一种定义,因为A要通过这种方法加以解释。那么,B为什么属于C?因为具有B这种状况就是健康。这些定义必须替换,使各种情形更加清楚。在这些例子中,顺序与借动因而具有顺序是相反的。在那里,中词必定首先出现,在这里,则是小词C首先出现,而“何所为”却排在最后。

    同一事物的存在既可能是为了某一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必然。例如光线通过灯笼而照射。光是由小于灯笼孔道的分子所组成的东西,所以它必然通过它们;但它确实也是为了某种目的,即为了我们免于绊跌。那么,如果一种事物能因两种原因存在,它能否通过两种原因出现呢?例如,打雷既是因为火在猝灭时必然有嘶嘶声和响声,而且也是毕达戈拉靳派所主张的那样旨在恐吓在地狱中的灵魂,令它们恐惧。这样的例子非常之多,尤其是在自然的历程和产物中。自然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某种目的,在另一方面是出于必然。必然性有两种:一种出于事物的自然或自然的倾向;一种是与事物自然倾向相反的强制力量。因而,一块石头向上和向下运动都是出于必然,但不是出于同一种必然。在智慧的产物中,有些事物(例如房屋和雕像)的存在决不是由于偶然性,也不是出于必然性,而总是具有某种目的;另一些事物,例如健康和安全的存在则可以是偶然的结果。尤其是在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当进程不是出于偶然性时,那么结果就是好的,是有目的的。它要么是自然的,要么是技艺的。没有任何有目的的事物是由于偶然而产生的。

    【12】现在、过去、将来的事物的原因与实际事物的原因是一样的(原因始终是中词)。但是,实际事物的原因是一个事实,而现在事物的原因是一个现在事物,过去的事物及将来的事物亦同样。例如,月球为什么已经被遮蔽?因为地球已经在中间阻挡;月球正在被遮蔽,因为地球正侵入中间;月球将要被遮蔽,因为地球将要阻挡在中间;月球现在被遮蔽,因为地球现在阻挡在中间。冰是什么?设定它是冻结的水,让C表示“水”,A表示“冻结”,原因是中词B,即“热的完全消失”。则B属于C,而A(冻结)属于B。那么当B正在发生时,冰正在形成;B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时,冰就已经形成或将要形成。

    以这种方式联系着的原因和结果,当它们出现时是同时出现的,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当它们共存时是共存的。但是在连续的时间中不同时出现的事物是否也像一般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呢?一个过去的结果具有另一个更为过去的原因,一个将来的结果有另一个先于它的将来的原因,一个现在的结果也有一个先于它的原因?根据上述观点,以后来的事件为根据的推论是可能的(虽然这些后来的事件起源于某些先前的事物)。同样情况适用于现在发生的事件。但以在先的事情为根据进行推论则不然。例如,我们不能论证,因为X发生了,Y就随后发生。对于将来的事件亦同样。无论时间的间隔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都不可能因为说x已经发生是真实的,则说后面的事件Y已经发生也是真实的。因为在这段时间中,虽然x已经发生了,但说Y已经发生却是虚假的,同样的论证也适用于将来的事件。因为从x已经发生推论不出Y将要发生。(1)中词与端词必定是同步的。端词是过去时,中词也是过去;端词是将来时,它也是将来;端词是进行时,它也是进行时;当端词是存在的事实时,它也是存在的事实。没有任何中词能与过去的端词和将来的端词相同步。(2)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既不是不确定的也不是确定的。因为在这个间隔中,所推得的结论将是错误的。我们必须研究是什么连续的纽带使现在发生的事物紧随于一个过去事物的完成之后。十分显然,一个正在进行的进程不可能与一个过去完成事件相接续;两个过去完成的事情也不可能是接续的。因为这种完成有界限,是不可分的,正如一条线上的点不互相接续一样,过去的事物也不互相接续。两者同样都是不可分割的。根据同样道理,一个现在发生的事物不可能与一个过去完成的事物相接续。因为前者是可分的,而后者是不可分的。因而现在发生的事物与过去完成的事物的关系是和线与点的关系相似的,因为在一个现在发生的事物中有无穷的过去事物。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在关于运动变化的一般学说中作更明确的论述。

    我们已经表明,在一连串正在发生的事物中,中词怎样可以包含原因。因为在这一系列中,中词与大词必然是直接相联系的。例如,因为C已经发生,所以A也已经发生了(C是后面的事物,A是前面的事物。但C是出发点,因为它与现在相近,而现在是时间中的起点),如果D已经发生,C也已经发生,那么,如果D发生,A必定也已经发生。但C是原因,因为如果D发生,C就必定已经发生。如果C已经发生,那么A必定已经首先发生了。但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取得中词,那么这个系列将终止在某个直接的前提中呢,还是无穷无尽,总是可以插入居间的中词?因为我们在上面说过,一个过去的事物不与另一个相接续。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从直接的事物及现在的时间开始。同样的道理也适合于将来的事件。因为如果说D将存在是真实的,那么说A将存在必然首先真实。A的原因是C,因为如果D将存在,那么C必将先于它而存在;如果C将存在,那么A必将先于C而存在。在这里,系列也与以前一样是无限可分的,因为将来的事物并不是互相接续的。在这里,我们也必须设定一个直接的事物作出发点。在实际领域中情况就是如此。如果一所房子已经筑成,则石料必定已经切割备好。为什么?因为如果房子已经造成。那么房基必定已经打好;如果房基己打好,则石料必已首先备好。再者,如果要造一间房子,那么石料也同样将首先备好。这个证明也同样凭借中词,因为在有房屋之前必定先有房基。

    因而,我们看到某些正在发生的事物呈循环形式发生。这种循环在中词和端词交相替换时是可能的。因为在某些条件下,后项是可以转换的。我们已经在前面几章中证明结果是可以转换的。这种转换就是循环后项的一种形式。下面是一个实际的例子:当地面潮湿时必定有雾,当雾升起时必有云,云的生成必然降雨,降雨的结果地面必定潮湿。这是我们所从出发之点,所以完成了整个循环。因为肯定其中一项必定导致第二项,它又导致第三项的产生,从此又回到第一项。

    有些事物是普遍发生的(因为一个既定的状态和进程适用于一切事例并始终适用),另一些则不是普遍发生的,而只是经常发生的。例如,并非每个男人都在下巴上长胡子,而只是男人经常长胡子。在这种情况下,中词也必定是经常发生的事物。如果A可普遍地表述B,B可普遍地表述C,那么A也必然可以表述C,并表述所有C。这就是普遍,它意味着在每一个事例中,在任何时间中都是这样。要不然,A只是经常地表述C,那样,中词B必定也是经常发生的。因而,经常发生事物之直接前提必定也描绘经常发生的状态和进程。

    【13】 我们在上面已经说明“是其所是”如何被证明;它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或不可以证明或下定义。现在让我们讨论如何追寻作为内在因素而断言的属性。

    在总是依附于一个给定主体的属性中,有些的应用范围较广,当然不会大过种。所谓范围较大的属性,我的意思是指普遍属于一个特殊主体,但其应用方面却不限于该主体的属性。例如,某些属性属于每一个3,也属于不是3的主体,正如存在属于3也属于不是数目的主体一样。另一方面。奇数属于每一个3,有较大的应用范围(因为它也属于5);但它并没有超过属的范围,因为5仍是一个数目。在数的种之外没有什么东西是奇数。这类属性是我们所必须选择的。从单个角度看,它们的应用范围比主体大;从集合看则不然,因为它必定是事物的本质。例如,3具有下列普遍属性:它是数,是奇数,是两种意义上的质数,即既不能被数除尽也不是数目之和。这就是3的本质:数目、奇数、质数并且是在这种特殊意义上的质数。这些属性的前两个属于一切奇数,最后一个也可适用于2。但没有其他数目拥有它们全部。由于我们在上面已经说明,作为内在因素而断言的属性是普遍的,普遍的属性是必然的;由于所选择的属性是构成3的“是什么”的因素(或属于按照这种选择方式所选择的任何其他主体的属性),那么“3”就必定正是在于这些属性。从下面的论述中可以明确地看到,它们构成了它的本质。如果这种属性的结合不是3,那它必定是一个种,要么有名称,要么无名称,那么,它的应用范围必定会超过3。让我们设定类有一个特点,即具有可能广泛的应用范围。如果它除适用不可分割的单个3以外,不能用于任何其他事物,那它必定是3;因为我们必定进一步设定每一个别事物的本质即是适用于个体事物中这一类的最后属差。由此可以推知,任何如此展现的其他属性的集合也是所研究的主体的“是什么”。如果一个人研究整个类的对象,那他首先应当把类划分为最初的最低种(例如,把数划分为3和2),然后努力通过上面所说过的方法去把握它们的定义(例如直线、圆及直角的定义),再有,通过确定种所属的范畴是什么(例如,它是质还是量),借助最初的共同属性去考察它的特殊性质。由最低种所合成的主体的属性将在种的定义中得到充分的表明,因为它们的出发点就是定义、单纯主体、依据自身只属于单纯主体也间接属于其他主体的属性。按照属差进行分类的方法对这种研究是有用的。它们怎样说明事物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论述过了。但对于推论一个主体的“是什么”来说,它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在下面将要阐述这一点。确实,它看起来似乎毫无用处,只是在开始时直接假定一切,正如某人开始不采用分类而断定事物一样。但是,谓项的先后次序是否被陈述正好会造成差别。例如,你是说动物——养驯的一一两脚的,还是说两脚的——动物一一养驯的(这些差别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如果每个可下定义的事物都由两个因素组成,“动物”与“养驯的”构成一个统一体,如果“人”(或其他我们所要定义的单一的种)从这个种及其属差中被构成一个统一体,那么我们在假定种种因素时必须使用划分。此外,划分是保证不忽略任何事物的内在因素的唯一途径。如果我们设定了最高的种,并从较低级的划分中取况一分支,那么我们正在划分的种不会全部归属于这个划分的分支。例如,并非所有动物都要么是全翼的,要么是裂翼的,只有一切有翼的动物才会如此,因为它是这个属差所属,的类。动物的原初属差为一切动物所具有。同样道理适用于其他的种,无论是在动物这个类之外的还是在它之下的一个种类。例如,鸟的原初种差为一切鸟所具有,鱼的原初种差为一切鱼所具有。如果按这种方式前进,那么我们就能确定没有遗漏什么。而使用任何其他方法都必定会遗漏什么而不被察觉。

    “在下定义和划分时,不一定需要知道事物的全部情况。然而有些人认为,如果不知道每个单一事物,那就不可能知道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之间的属差。而不知道属差就不可能知道每个单一事物。如果A不同于B,那么它们就是等同的。如果它们是不同的,那就有不同的属。但是,首先,这是错误的。并非每个属差都是不相同的,许多属差是极其相同的属性(当然既不是本质上的,也不是出于自身的)。其次,如果一个人采用了一对对立的属性及区分它们的属差,设定所有个体要么属于这一方,要么属于那一方,并把要下定义的事物被包含在这两方某一方之中,他也知道其所属的一方时,那么,他是否知道属差作其谓项的任何其他事物就无关紧要了。因为很显然,如果他按这种方式前进一直到不能进一步划分的属差之点,他就能得到本质定义。如果对立者排除了中项,那么断定种的每一个成员都属于这个或那个划分就不再是“假定”了。因为如果这是该种的属差,那么种的一切成员都必定属于两方之一。

    为了通过划分去建立定义,我们必须记住三点:(1)选择说明“是什么”的各种属性;(2)把它们按先后顺序排列;(3)确定选择是完全的,没有遗漏。第一点可以惜助关于种的论题去建立种和属差的可能性而达到,正如人们借助偶然的论题可以推出一个属性的结论一样。如果我们把原初词项,即它能表述其他词项而不为其他词项所表述的那个同项放在顺序的首位,那我们就能正确地安排属性。这样一个词项必定是存在的。如果我们已经选定了它,那我们可以用同样方式立即进展到较低的词项。因为第二个词项是其余词项的首项,第三个词项又是紧随着它的系列中的首项。因为当系列的首项被排除时,次一项就是其余词项的首项。如此类推。我们选择的完整性从下列事实中可以明显看出:我们首先采用划分中首先出现的属差,假定(比方说)所有动物都是A或B,这些属差中的某一个属于它,然后采用这样获得的整体的属差,直到我们最后达到的整体不可能再分出属差,即只要我们设定标示具体事物的最后属差,那么后者便不可能再进一步分为属了。很清楚,没有包括什么多余的附加物(因为所有的属性都已被肯定是内在的因素),也没有遗漏什么,否则,所遗漏的必定是某个种和属差。原初的词项是一个种,这个词项与它的属差的结合也是一个种。属差是全部被包括在内的,因为我们已经达到不可再划分出属差之点。否则,最后的具体事物就可划分为属,但我们已经说过,情况并不是这样。

    我们必须从寻找在极其不同的意义上相同的一组事物出发进行研究。首先追问它们所共有的因素,然后把同一进程应用于不同种中的另一组事物。它们属于同一属,但与前一组的属不相同。当我们在第二组事物中发现它们的共同因素之后,我们在其他组事物中还必须同样再次考虑我们已经指出的共同因素是否与它们相同,直到我们获得一个单一的原理为止。这就是所要求的事物的定义。

    如果我们最后获得的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更多的原理,那么很显然,所划分的事物就不是一个种而是有许多种。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如果我们要探讨什么是骄做,我们就必须考察我们所知道的许多骄做的人,看看他们作为骄做的人是否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例如,如果阿尔西庇德、阿喀里斯、埃阿斯是骄傲的人,那他们的共同特征是什么呢?不能容忍耻辱,正是这一特征使阿尔西庇德投身战争,使阿喀里斯勃然大怒,使埃阿斯自杀。我们再把同一进程应用于另一组人,例如吕山德或苏格拉底。他们所具有的特征是对好运和恶运漠然处之。我看到这两种结果,并考虑对境遇漠不关心及对耻辱不能容忍之间有什么共同因素,如果没有,那么就必定有两类骄傲,但任何定义都始终是普遍的。医生并不为某一眼睛的健康而作诊断,他为所有的眼睛,为所有处于特定状况中的眼睛作诊断。

    给特殊下定义要比对普遍下定义容易得多,所以我们应当从特殊进展到普遍。普遍中的模糊比最低种中的模糊也是更难察觉的,正如证明需要一个完整的推论一样,定义需要清楚明白。如果我们能借助确定的个别事物分别定义每类物体的概念(例如,不是在一切事物中而是在颜色、形状中定义相似,在声音中定义尖锐),进而由此上升到普遍的定义,并小心避免卷入歧义,那就能获得清楚明白的定义。如果我们一定不要用比喻论证,那么我们必须也避免用比喻或者给比喻式用语下定义。否则我们就不得不用比喻进行论证。

    【14】 为了使问题有条理,我们必须选择适当的部分和划分。选择的方法如下:首先确定为一切特殊事物所共有的种,例如,如果我们研究的主体是动物,我们就要确定动物具有什么样的属性。确定了它们以后,我们就进而考虑属于剩余种类中的第一个的属性,例如,如果这一种类是“鸟”,我们就必须考虑每个鸟具有什么样的属性,如此类推,总是采用最接近的亚属。很明显,用这种方法我们能直接表明属性属于每个亚属(例如人、马)的原因。让A表示“动物”,B表示“属于每个动物的属性”,C、D、E表示“动物的种”,因而很明白,B为什么属于D。因为A、C和E亦相同。同样道理适用于一切其他亚属。

    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是传统的分类名称,但在研究中我们不能把自己仅限于这些事物。我们必须收集任何其他被观察到的共同特征,然后考虑它属于什么主体,具有哪些属性,例如,有角动物具有第三个胃和一排牙齿,然后问:“什么动物具有‘有角’这样的属性?”因为我们已经清楚地知道它们由于什么而具有这些属性,即它们有角。

    另一种选择的方法是类比。我们必定不可能为乌贼的利鳍、鱼的脊骨以及动物的骨头找到一个单一的名称。虽然这些事物也有某种共同特性,这一事实意味着这类事物有一个单一的自然本质。

    【15】有些问题由于有相同的中词而相同,例如,它们都可以通过交相替换的原则得到解释。在中词中,有些是类上相等,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由于有不同的主体或不同的作用方式,如回声、反映、虹的各自的原因。在所有这些事物中,问题在类上是相同的(因为它们都是折射的形式),但在属上就不同了。

    其他问题的区别只在于一个的中词从属于另一个的中词。例如,尼罗河水为什么在月底上涨?因为那时天气多雨。为什么月底气候多雨?因月球在渐渐亏缺。两个中词的联系是一个从属于另一个。

    【16】 至于原因和结果的问题可以这样提出:是否当结果存在时,原因必定也存在(例如,如果一株树落叶或月蚀发生,落叶或月蚀的原因是否也存在呢?落叶的原因是因为有阔叶,月蚀的原因是因为有地球在中间阻挡。因为如果这个原因不存在,这些结果就会有另外的原因)。如果这种原因存在,那么这结果就立即为它所蕴含。如果地球挡在中间,月蚀就发生;如果树是阔叶的,它就要落叶。果然如此,原因和结果就是共存的。每一方都可以借另一方予以证明。让A表示“落叶”,B表示“阔叶”,C表示“葡萄树”。则如果A属于B(每一种阔叶植物都是落叶的),B属于C(所有葡萄树都是阔叶的),那么A属于C,即所有葡萄树都是落叶的,中词B是原因。但我们也能证明葡萄树因为落叶所以是阔叶的。让D表示“阔叶的”,让E表示“落叶”,让F表示“葡萄树”,则E属于F(因为所有葡萄树都是可落叶的),D属于E(因为所有落叶的植物都是阔叶的),所以,所有葡萄树都是阔叶的。在这里,“落叶”是原因,但因为两件事物互为原因是不可能的(因为原因先于结果,由于地球的侵入才引起月蚀的产生,而不是相反),所以,依靠原因的证明证实了根据,不依靠原因的证明证实了单纯的事实。按后一种方式推理的人知道地球侵入这一事实却不知道根据。地球的侵入是月蚀的原因而不是相反,这从下述事实中显得十分明显,即前者是后者定义的一个因素。它清楚地表明我们是通过前者认识后者的,而不是相反。

    一个结果能有多种原因吗?如果同一属性能直接表述多个主体,让A直接属于B,也直接属于C,让B、C分别直接属于D和E,那么A将属于D和E,原因分别是B和C。这样,原因的存在必然蕴含着结果的存在,但结果的存在并不必然蕴含着一切可以作为它的原因的东西,它只蕴含着某个原因,而不是每个原因。

    但是,如果问题总是普遍的,那么原因就是一个整体,结果也是普遍的。例如,“落叶”的这个特点适合于作为整体的一个主体。如果它构成了种,那么属性也普遍地属于它们,要么属于植物,要么属于植物的一个特殊的属。因而,在这些事例中,中词必定等于结果,而且是可以互相替换的。例如,树为什么会落叶?如果它是因为树液的凝结,那么,如果一株树是落叶的,则必有这种凝结;又如果凝结存在——不是在任何主体中而是在一棵树中一一那么树必定落叶。

    【17】 在一切事例中,同一结果是否能够不由同一原因产生而由不同原因产生?如果结果证明是依据自身的,而不是出于某种“标示”或偶然的,那么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时中词是大词的定义。如果结果未被证明是依据自身的,那么这就是可能的。可以把结果和它的主体作为偶然的联系来考虑。但这种联系并不被认为是“问题”。除了偶然的联系外,中词还与两个端词相应。如果它们是歧义的,中词也会是歧义的,如果它们在类方面同一,那么中词亦然。例如,比例为什么会变更?对于线及对于数来说,原因是不同的,但它又是同一的。如果线被认作是线时,它是不同的,就它们被认为表现一已知的增量而言,它们又是相同的。所有的比例都是这样。颜色与颜色之间的相似与形状与形状之间的相似是不同的。因为在这两个例子中,“相似”一词是有歧义的。在后一个例子中它可能是指边的比例相等或角的相等,而在颜色的相似中,它是指我们对它们的知觉是一样的,或诸如此类的东西。通过类推而同一的事物也具有类推的中词。

    关于原因的交互作用、结果以及主体的正确观点如下:如果把各个属分别对待,那么结果比主体有更广的应用范围。例如,“外角之和等于四只直角”就比三角形或正方形具有更广的应用范围。但把它们集合起来时,结果与主体的应用范围是相等的(即与其外角之和等于四直角的图形相等),中词也同样如此。中词是大词的定义,这就是一切科学都要通过定义建立的原因所在。例如,落叶是葡萄或无花果树的一种普遍属性,它比其中任何一个的应用范围都广,但并不比种的全体范围广,而只是与它们相等。这样,如果你把握住第一个中词,你就可以获得“落叶”的一个定义。我说“第一个”,是因为在主体的方向上有另外一个第一的中词,它断定主体是一个具有确定特性的整体,然后是中词——“因为树液是凝结的”及诸如此类的东西。为什么落叶?树液在树叶与树干连接处的凝结。

    如果对原因与结果的相应要形式化地表明,则可作如下表述:设定A属于所有B,B属于D的每个属,但具有更广的应用范围。那么B就是D的每一个属的普遍属性。即使前提不是可以转换的,我也称之为普遍属性。虽然只有当每个种分别来看不能与它转换,而种的全体却可与之转换并与之同范围时,我才称之为原初意义上的普遍。这样,B是A属于D的每个属的原因。所以A必定比B有一个更广的应用范围,否则A也可以同样是B的原因。现在如果A属于E的一切属,它们就会构成一个与B不同的统一体,否则怎么能说A属于E所属的一切,却不能说E属于A所属的一切呢?A属于E的所有属必定有其原因,正如A属于D的所有属有其原因一样。所以看起来E的所有属也能构成一个统一体。我们必须考虑它是什么,让C作它的代表。这样,同一结果有多个原因是可能的,但当主体与属等同时则不可能。例如四足兽长寿的原因是没有胆汁,但鸟的长寿原因则是体质的干燥,或其他某种特定的特征。

    如果不能立即获得直接的前提,即是说,不仅只有一个而是有许多个中词的话,那么,原因也会有许多个。

    【18】 几个属拥有一个既定属性,其原因是最接近于普遍的那个中词呢,还是最接近于属的那个中词?很显然,它是最接近于作为其主体的特殊属的那个中词。因为这是最接近主体的归属普遍的原因。例如,C是B属于D的原因,所以C是A属于D的原因,B既是A属于C的原因,又是它自身的原因。

    【19】 我们已经阐明了三段论和证明的性质及条件。与此同时,与证明相同的证明科学的定义及条件也得到了阐明。至于我们如何认识基本前提及如何保证这种知识的问题,如果我们首先考察一些基本的困难就会获得清楚的答案。

    我们在上面说过,如果不把握直接的基本前提,那么通过证明获得知识是不可能的。对直接的基本前提的知识,人们可以提出许多问题:它是否与对间接前提的认识相一致?是否有包括两者的科学知识,还是只有关于后者的科学知识,而前者为一不同种类的知识所认识?持久保持知识的功能我们以前是不拥有的,还是一直拥有这些功能却不知道它?

    说我们一直拥有它们似乎不能成立。因为它会得出结论说,我们拥有比证明更为精确的认识力量却不知道它。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是获得它们的,而不是预先拥有它们的,那我们怎么能在没有某种先在的认识能力的情况下认识和学习呢?这是不可能的,正如我们在讨论证明时所说过的那样。因而,十分明显,我们一方面不可能始终拥有它们,另方面如果我们一无所知,没有确定的能力,那也就不可能获得它们。因此,我们必定具有某种能力,但并不是在精确性上高于上面提到过的那些东西的能力。显然,这是一切动物所具有的一种属性。它们具有一种我们叫做感官知觉的天生的辨别能力。所有的动物都具有它,但有些动物的感官知觉后来被固定下来了,而另一些则不。没有被固定下来的动物,要么在感觉活动以外完全没有认识,要么对于其知觉不能固定的对象没有认识,而感官知觉能被固定下来的动物在感觉活动过去后,仍能在灵魂中保存感觉印象。当这种进程不断重复时,可从感官知觉的这种固定中获得一种道理的动物与没有这种能力的动物之间,便会出现进一步的差异。

    这样,正如我们所确定的,从感官知觉中产生出了记忆,从对同一事物的不断重复的记忆中产生了经验。因为数量众多的记忆构成一个单一的经验。经验在灵魂中作为整体固定下来即是普遍的。它是与多相对立的一,是同等地呈现在它们之中的统一体。经验为创制和科学(在变动世界中是创制,在事实世界中是科学)提供了出发点。这样,这些能力既不是以确定的形式天生的,也不是从其他更高层知识的能力中产生的,它们从感官知觉中产生。比如在战斗中溃退时,只要有一个人站住了,就会有第二个人站住,直到恢复原来的阵形,灵魂就是这样构成的,因而它能够进行同样的历程。让我们把刚才说得不十分精确的话重复一遍。只要有一个特殊的知觉对象“站住了”,那么灵魂中便出现了最初的普遍(因为虽然我们所知觉到的是特殊事物,但知觉活动却涉及到普遍,例如是“人”,而不是一个人,如加里亚斯)。然后另一个特殊的知觉对象又在这些最初的普遍中“站住了”。这个过程不会停止,直到不可分割的类,或终极的普遍的产生。例如,从动物的一个特殊种导向动物的类,如此等等。很显然,我们必须通过归纳获得最初前提的知识。因为这也是我们通过感官知觉获得普遍概念的方法。

    我们在追求真理时理智运用的能力中,有些始终是真实的,另一些则可能是错误的,例如意见和计算,而科学知识和理会是始终真实的。除了理会而外,没有其他类知识比科学知识更为精确。基本前提比证明更为无知,而且一切科学知识都涉及根据。由此可以推出,没有关于基本前提的科学知识。由于除了理会外,没有比科学知识更为正确的知识,所以把握基本前提的必定是理会。这个结论不仅从上述考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而且也因为证明的本原自身并不是证明,所以科学知识的出发点自身也不是科学知识。由于除科学知识外,我们不拥有其他真实的官能,因而这种知识的出发点必定是理会。这样,科学知识的最初源泉把握本原,而科学知识作为一个整体与全部事实整体发生了同样的关系。

    *Topika 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余纪元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