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特拉糖停产:第18届国际植物学大会在澳大利亚墨尔本成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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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届国际植物学大会在澳大利亚墨尔本成功召开

来源: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地理学重点实验室;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     作者:李德铢 陆露     2011-08-08     浏览次数:193

7月23日至7月30日, 第十八届国际植物学大会(XVIII 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在澳大利亚海滨城市墨尔本成功举行。本次大会由植物学与真菌学协会国际联盟(IABMS)、生物科学国际联盟(IUBS)主办,由国际科学项目委员会(The Scientific Program Committee)、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州政府、澳大利亚联邦可储蓄发展、环境、水资源、人口及公共团体部生物资源项目(Australian Biological Resources Study (ABRS Program),Department of Sustainability, Environment, Water, Population and Communities)及澳大利亚国立公益科研与工业研究机构(即澳大利亚科学院)(The Commonwealth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Organization, CSIRO)共同承办,并由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墨尔本大学、La Trobe大学、昆士兰大学,中国深圳仙湖植物园、华大基因,以及牛津大学出版社、Wiley-Blackwell出版社、施普林格出版社、以及Agilent Technologies和BioChambers生物产业公司等29个大学、植物学研究机构、世界知名出版社和生物技术公司共同资助。大会主席为著名植物学家、澳大利亚国家生物多样性中心原主任Judy G .West教授担任。来自包括美国、中国、欧洲、澳大利亚、日本等73个国家和地区的2000多名植物学专家和学者共聚一堂,相互交流学术成果,展示当前各植物学分支学科领域的主要研究进展,总结过去6年来植物学的研究进展、面临的挑战,展望植物学在全球变化大背景下的学科发展和在生态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本次植物学大会共交流了学术论文近1000多篇,以墙报(poster)形式投递,涉及了植物科学的各个领域,反映了世界当前植物学领域的主要成果和最新进展。本次大会按学科分为了7个主题,分别是:(1)系统学、进化、生物地理学与生物多样性信息学;(2)生态学、环境变化与保护生物学;(3)经济植物学,包括生物技术、农业及植物育种;(4)遗传学、基因组与生物信息学;(5)生理学与生物化学;(6)结构、发育与细胞生物学;(7)植物与社会。作为大会报告(plenary lectures)有10个,其中与植物系统进化与适应、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多样性)与保护相关的报告有5项;作为主旨发言(keynote symposia)有10专题30个报告,其中与植物系统进化与适应、生物多样性遗传与保护相关的报告有6项16个;专题研讨会(general symposia)177项,包含口头报告(oral presentation)911个,其中与植物系统进化与适应、生物多样性遗传与保护相关的报告共119项647个。中国植物学会派出了专门的代表团参加大会。参会的中国代表为历届最多的一次,其中大陆地区就有124名植物学家注册参加了本次大会,有19人在专题研讨会上做了21个口头报告(其中我所孙航、孙卫邦等6人分别在5个专题研讨会上做了报告),与植物系统进化与适应、生物多样性遗传与保护相关的报告共15人15项。 综合看来,植物系统与进化,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在本次大会成果报告中所占比例较高,并且与植物学其他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这必将成为未来植物学发展的主要趋势。同时作为与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植物资源,其收集、分类[特别是DNA barcoding(植物DNA条形码)鉴定]与利用也在本次大会中被特别强调,而作为植物学基石的植物分类学和植物系统与进化的发展方向也成为代表们热议的焦点,是本届大会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

本次植物学大会委员会将国际植物分类学协会的恩格勒金奖(the Engler Gold Medal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lant Taxonomy)奖颁发给了奥地利维也纳大学著名系统与进化植物学家Tod Steussy教授,以表彰他在相关植物学研究领域做出的卓越贡献。

本次大会通过委员们热烈讨论与全体代表表决,达成了以下六点决议:

(1)遵守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市召开的“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届多方会谈一致通过的最新的《全球植物保护战略(2011-2020)》(GSPC)。内容包括:号召各国政府及政府间协作,制定相应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全球植物保护战略2020目标的实现,植物、环境与保护相关的组织和部门也应积极发挥作用。全世界植物研究机构共同合作,力争在2020年完成“世界已知植物网络在线版植物志”(online flora of all known plants)的巨著。植物学家共同努力,对世界植物资源进行保护评估,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化下濒危植物及生境的保护;同时,世界各国或各研究团体应共享已获得的植物遗传信息及成果。

(2)对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市召开的“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届多方会谈关于实现植物保护目标的进展达成共识,支持“2020战略规划”,最新的全球植物保护战略(GSPC),以及名古屋草案关于生物资源和遗传信息的获取及公正的成果共享。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法规和政策。力促公约盟国遵守及实施名古屋草案;推动其它国内外团体和机构支持名古屋草案关于用于非商业目的科学研究的植物遗传资源的有效获取;鼓励科学研究为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可持续发展服务,改善物种受威胁状况。

(3)植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是食物、能源、药物以及其它生物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为我们制造了新鲜的空气及优美的生活环境,然而人类活动导致了植物及其它生物大量的物种灭绝,因此,号召各国政府和相关政策制定者:重视科学专业技术发展和持续利用,积极扶持科研工作者培养和教育,吸引更多年轻人才积极加入到科学研究特别是生物科学中;推动全世界对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开展和信息共享;在世界所有地区积极开展详细的植物物种数量调查并进一步完善植物志的撰写,为植物保护、探索植物功能及植物可持续利用提供基本信息;鼓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积极开展合作;高度重视作为植物科学重要的基础设施,即植物博物馆、标本馆、图书馆、档案馆、植物园、活植物收集区、种质资源库(种子库和基因库)的维护与建设,以确保当前和将来的植物学工作者对相关植物信息的及时获得,以及植物资源的长期存活;通过不断发达的电子信息管理和通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对相关信息广泛传播。

(4) 增加我们对植物多样性与植物相互间关系的认识,包括植物生长的过程及所需条件、繁殖特性、生境、在自然界受威胁的程度,以及其它所有生物学特性,并对所有人公开这些知识;积极应对导致生物多样性降低的生境破坏、全球气候变化和外来物种入侵,并通过各种渠道对这些危害进行普及;适时给予政策制定者植物科学中资源利用的相关建议,鼓励保存所有物种进行可持续开发;与生物学研究团体合作,使植物学各研究领域进一步得到拓宽和整合。

(5)经过讨论,第十八届国际植物学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植物学国际命名法规》(现为《藻类、真菌和植物国际命名法规》)的修正案。其中最重大的修正包括:以命名为目的、出现在有统一书号的电子出版物中发表是有效的;新类群可使用英语或是拉丁语进行描述;真菌新名称的发表必须有对保存在国际认可的标本馆或种质资源库签发的命名凭证引证,今后对所有的真菌和化石指定单一名称。会议通过2011年7月18日至22日召开的命名法规研讨会,任命了新一届的命名委员会委员及成员。

(6)大会通过决议,正式宣布第十九届国际植物学大会将于2017年7月23日至7月29日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召开,由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托中国植物学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主办。

国际植物学大会是国际植物学界最高水平的学术会议,每6年举办一次,现在已经成功举办了18届,以鼓励和促进不同国家或不同学科之间的植物学工作者交流协作,推动植物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作为世界上陆地植被最完整、植物多样性最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在植物科学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日益突显。下一届国际植物学大会将于2017年在我国深圳市举行。这是中国,也是在发展中国家第一次举办国际植物学大会,势必带动我国植物学各学科分支腾跃发展。各国代表们对下一届植物学大会在中国召开表示了浓厚的兴趣,通过各种形式表达了对下一届大会的浓厚兴趣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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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wki:

命名法规主要的条文(以维也纳法规为准):

  • 原则 (principles):共有六条最基本的原则,“系构成植物命名法之基础”[1]
  • 详细的法条区分为许多规则,而以条款 (Article) 及拟则 (Recommand)陈述。例证 (Ex.) 则附加于规则及拟则内供为说明[1]。条款中的规则乃整理历来的命名法,作为将来之准绳;凡植物名称抵触规则者不能再使用。拟则供补充条款之用,“其目的在使将来之命名方法可逐步统一、清晰。凡植物命名无论在名称上或形式上与拟则抵触者,虽不予取消,但此后不得援以为例”。[1]
  • 规则与拟则适用于所有传统认知之现生或化石植物。例如:蓝绿菌(蓝绿藻)、真菌类,包括壶菌类、卵菌类、黏菌类等;及能施行光合作用之原生生物。
  •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委员会为使用于农业上、林业上、园艺上若干特定群之名称,授权制定“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 法规一直强调:名称变更之唯一正确理由,乃分类学者经充份研究后,有确凿之事实证据,或必须废弃违反本规则之学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