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是哪里的品牌:对当前民族法制建设形势和任务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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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民族法制建设形势和任务的几点认识

[ 来源:《中国民族》 | 发布日期:2011-10-17 ]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 

  政法司作为民委的法制工作机构,必须加强学习,加强调研,经常研判民族法制建设的形势、明确当下的任务。

  当前民族问题的主要矛盾没有变,但社会建设任务更加凸显,民族法制要更加关注社会建设。

  去年,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说:“新疆同全国一样,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总书记再次重申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判断,这个判断同样适用于其它民族地区,适用于我国的民族问题的总体情况。基本矛盾不变,要求我们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

  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当前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很协调,社会建设滞后。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更加突出地摆在了我们面前。区域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教育和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民族地区在这些差距关系中往往是弱的一方、低的一方。这种情况决定了,在促进民族地区发展中,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应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这种新形势、新特点要求当前的民族法制建设,要更多地为民族地区的社会建设服务,为民族地区加快改善民生助力,为民族地区的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我国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基本格局没有变,但是诱发损害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事件的新因素大量涌现,民族法制建设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及维护民族团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建国以来,我国通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国家制度建设,建立和不断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这种关系始终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但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当前一个时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今社会,利益主体更加多样化、价值观念更加多元化,各民族间的人口流动和交往更加频繁,网络和手机等现代通讯方式使信息传播更加快捷,各民族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这些客观情况与收入差距拉大引起的心理失衡、社会管理的缺失、腐败现象、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干扰等消极因素结合在一起,社会矛盾的引发点显著增多,当这些矛盾的当事人是不同民族的公民时,处理不好,就会演变成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

  这种新情况、新特点要求民族法制建设应该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新兴群体的合法权益、调处各种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构建和保障民族事务公共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建立在公平正义和法治的基础上,民族事务社会管理的创新始终要求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民族事务各种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支撑,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我认为,将民族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做到执法公正、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就是民族事务社会管理的最好创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变,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推进的今天,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在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创新工作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法。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有3个显著特点:一是它体现了统一与自治的有机结合。从总体上看,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遍及全国,民族自治地方也不例外。国家在单一制政体的框架内,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因此,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分权关系,而是统一与自治辩证结合的关系。二是它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绝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并同时考虑了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有机统一。三是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辩证统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范围和内容,皆由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在中国这样一个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大国,为适合不同地区的情况,法律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的。具体的政策措施,需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根据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对法律的原则规定加以细化和具体化。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这个特点体现了原则的稳定性与具体内容的灵活性的有机结合,为与时俱进地调整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具体政策措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植于中国的土壤,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的一些基本原则是需要我们长期坚持的。然而,正是上述我们谈到的特点,特别是第三个原则性强这个特点,要求我们必须经常根据变化的新情况、根据各地千差万别的情况,分类指导,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规定。

  从当前的状况看,有两个薄弱环节需要加强。一个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贯彻实施自治法的部门规章还比较少;另一个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贯彻自治法的单行条例的工作也比较弱。根据宪法、自治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每个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制定一个自治条例,但从理论上讲可以制定多个单行条例。但事实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单行条例还不多,变通的内容也很有限。加大制定部门规章和单行条例的力度,应该是当前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着力点。

  民族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没有变,但是当前中央对民族法制建设的要求更高,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法制建设成效的期待更为迫切,民族工作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设面临着更加紧迫的任务。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但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是意味着法制机构以后就没什么大事可干了。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意味着以后的法制建设将站在一个全新的起点上,法制建设永无止境。从全国来看,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还很长。对我们民族工作机构来说,民族法制建设的任务也同样丝毫没有减轻。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从行政理念到行政方式来一个大的变化。中央十分重视依法行政工作。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未来十年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去年8月,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去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针对当前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3月28日,胡锦涛同志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许多要求非常具体,比如: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求地方政府提拔领导干部时要考察依法行政情况并进行法律知识测试;要求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要由法治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其中,如果是重大决策,除了这3个环节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也是必经程序;要求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等等。

  我委以及各级地方民委长期以来,在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和加强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我们的工作与中央的要求、与少数民族群众的期待还有距离,我们在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健全机关内依法办事办文的制度和程序、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用法律的手段推进我们的工作等方面,还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因此,一方面着力加强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设,一方面在民族工作中着力推进民族法制建设,把民族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是当前民委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编辑: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