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问题初探_贷款资讯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2:35:36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此后,小额贷款公司纷纷涌现,成为现有金融业的有益补充。但据笔者对河南某县级市的调查,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管理部门关注。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金融业务,却享受不到金融机构的相关待遇,经营成本偏高,不利于其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 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运营中的优惠待遇。比如:在同业存款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只能按照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直接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效益,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将营运资金不存放银行,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在税收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目前按 5.6%征收,而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则按3%的税率征收。运营成本高于一般金融机构,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门槛高,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规模的增加,使资金供给受限。《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最低限为500万元;《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小额贷款公司最低资本金为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 1000万元)。资本金起点提高,对防范风险有一定的作用,但也限制了社会部分闲散资金的进入。据调查,目前该市仅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两家,发生业务的只有一家。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未向银行融资,仅靠资本金运作,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受到影响。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尚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造成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全面了解客户信用状况,经营风险增加,也影响到征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及时查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造成经营风险的增加,也影响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的完整性。上述小额贷款公司 2009年8月成立,截至2010年4月30日,累计发放贷款4046万元,均未反映到当地人行的征信系统中。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有待完善。目前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还处在摸索时期,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办法和职责还不太明确,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监管和责任认定。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定位,赋予其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待遇,同时将其贷款业务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议从法律上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范围,使其能够享受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对小额贷款公司征收营业税,参照执行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税率。同时尽快落实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措施,方便对个人和企业信用情况的查询,发生业务后及时在央行征信系统进行登记等。

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建议降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利于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规范运作,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

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议制订具体监管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地方金融办负监管协调总责,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共同参与;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年度检查、合规经营等工作;银监会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的从业资质进行把关,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等。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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