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班子的五个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释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2:40: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消防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近年来,我国的火灾形势相当严峻,特大火灾时有发生。“八五”期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建国以来火灾最为严重的时期。特大火灾不仅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据统计,自1990年以来,全国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八十年代初期平均增长了4倍多,特别是近几年来,发生多起特大火灾,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了重大损失。仅1994年全国就发生火灾近4万起,造成2831人死亡、42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12亿多。其中特大火灾264起,比1993年增加了28.2%。1995年仅1月份,全国就发生特大火灾16起,死亡33人,伤64人,直接财产损失3500多万。面对我国火灾的严峻形势,1984年5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虽然在实践中对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都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条例》中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工作实践中的问题,急需在立法上得以解决。因此,加强消防立法已势在必行。?
消防工作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1.消防建设未能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抗御火灾的能力薄弱。由于城市规模日益扩大,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及大型综合性建筑越来越多,建筑布局及功能日益复杂,用火、用电、用气和化学物品的应用日益广泛,火灾的复杂性、危险性大大增加。但是城市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却发展缓慢,远远不能满足现代防火、灭火的需要,使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相当薄弱。2.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消防工作是全社会性的工作,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哪一个行业能够独立承担的。多年来的消防工作实践证明,要做好消防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和单位的作用,明确和落实单位的责任,做好各方面的配合。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加强了经济工作,但没有相应地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没有处理好经济建设和消防安全的关系,对消防工作抓的不紧、不实,各单位的消防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单位负责人的消防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抓好消防工作,致使重大火灾发生频繁,小火灾变成大火灾的现象时有发生。3.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规定不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1)原《消防条例》有些规定,不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比如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问题。实践证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一项十分必要、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是预防为主的主要措施之一。但《消防条例》对此的规定过于原则。《消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但对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原则、具体内容、各单位应履行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及火灾现场工作人员的义务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防火责任不够明确,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为了切实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有必要通过立法对该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2)《消防条例》对有些问题没作规定,不能满足当前越来越复杂的防火工作的需要。比如《消防条例》没有涉及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问题,这样不利于提高全社会对消防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利于开展现代化的消防工作。又如关于消防监督问题,《消防条例》没有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不利于消防监督工作的具体操作。(3)《消防条例》对法律责任中有关处罚的规定过轻,已不适应现代形势下惩罚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需要。比如《消防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最多只能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或10日以下行政拘留。这样轻微的处罚对违法者不能起到警戒作用,不能有效地制止、纠正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不利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急需通过立法补充、完善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制度。以上几方面是消防法制不健全的具体表现,也是近年来火灾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消防立法,完善消防法律的目的,正是为了适应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制度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1.关于“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非常关心、重视消防工作。江泽民总书记明确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火,责任重于泰山。”本法就是以江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导思想,在总结以往消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重点问题和突出向题,确定了消防工作要继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重点加强火灾的预防工作,进一步明确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同时加大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处罚的力度。“预防为主”是指首先要做好防止火灾发生的工作,即健全消防法制和规章制度,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火灾预防措施,注意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全社会的抗御火灾的能力。“防消结合”是指在贯彻“预防为主”的同时要强化灭火措施,发展、培训消防队伍,提高救火能力。在消防工作中,既要注意灭火,又要注意防火,消和防要紧密结合,二者不可偏废。为了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本法中对火灾预防的具体措施,如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防火性能的审核,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等等,都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同时,对扑救火灾的具体措施,如消防组织的建设、职责,消防队伍的培训,单位、个人发现火灾时的义务,火灾现场的指挥及指挥员的职责,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而受伤、致残人员的医疗、抚恤等等,也都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它贯穿在整个消防法中。?
2.关于“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工作的基本路线。消防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在消防工作中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消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要在消防工作中,既充分发挥专门消防机关在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既在业务培训和灭火作战中由公安消防机关统一领导和指挥,又注意广泛发动群众,切实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在扑救火灾中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既表现在火灾的预防工作中,也表现在扑救火灾的工作中。比如,对消防队伍的发展与培训,既要注意发展壮大兵役制的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专职消防队,加强对消防队伍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又要注意大力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消防制度,建立城乡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增强群众自防自救的能力。这里所说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队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如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单位的专职消防队。?
3.关于“防火安全责任制”。多年来消防工作实践证明,防火安全责任制是一项十分必要,而且是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是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上的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中都应当认真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防火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以及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努力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增强消防法制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切实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防火安全职责。“防火安全责任制”是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根据本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应当确定一名本单位负责人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履行本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本条所规定的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是密不可分的。在消防工作中,只有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真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才能真正做到消除隐患,预防火灾的发生和提高救火能力,尽量减少火灾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所说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区县级人民政府及乡镇级人民政府。所谓负责是指负领导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消防工作得到足够的重视,有计划地落实消防工作,使消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方面的建设同步发展,改变消防建设滞后的情况。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还有以下方面:1.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访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于以上基层组织的消防工作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承担扑救火灾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扑救火灾的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承担本单位、本村的火灾扑救工作。根据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在整个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及其对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保障消防工作适应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具体讲,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公共消防设施、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于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发展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人民政府必须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便加强宏观控制,使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把我国的消防工作推向新阶段,把消防事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保障安全的需要。?
消防法作出上述规定主要考虑:目前消防工作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严重滞后,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未能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忽视消防建设。有的城市对消防工作的规划不合理,甚至没有规划,公共消防设施严重落后,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妨碍了消防事业的发展,不利于防火、灭火工作的开展。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消防工作尚未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真正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且缺乏法律保障。这次制定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其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法定内容。这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地位,也为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和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共分为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消防工作的监督体制的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全国的消防工作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即由公安部对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进行规划、部署、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区的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鉴于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有其特殊性,本条对上述部门的消防监督工作体制作了单独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及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及核电厂的消防工作需要根据其单位性质、特点进行特殊监督管理,而其主管单位最了解本部门的情况,由其主管单位直接监督管理,更有利于消防工作的开展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因此本条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及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作了特殊规定。这里所说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洞库、仓库;(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7)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从消防工作实践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以及公民增强消防法制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切实落实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重点单位要全面、有效地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2.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审查、审核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技术标准及建筑设计、施工的防火设计,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消除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作出详细记录。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居民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危险部位停产或停业整改。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对其进行审查和监督实行;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以便从源头上预防火灾。消防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检查城建、公用等部门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改善。城市、城镇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市、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消防机构对此应当进行认真监督检查。?
3.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在灭火中,调配灭火力量,指挥调动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火灾发生后,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查明原因后,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抓好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计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研究成果。?
5.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销售;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同意。消防产品质量的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验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由国家级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
第二款是关于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指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其他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行政法规依法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应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及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比如森林的防火组织,在本法中没作具体规定,而森林防火条例中为了有效地作好森林防火工作,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应当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个人消防义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单位、个人消防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消防工作是全社会性的工作,它涉及全社会的安全和利益,每个单位、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为做好消防工作做出努力。本条将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明确规定为每个单位、每个人的义务,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动员和保证全社会的每个成员都积极投入到消防安全工作中去,切实发挥群众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作用。也为发动群众保护消防设施,组织群众防火、灭火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及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消防法制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应当认真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每个单位、社会成员都应当把预防火灾、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活动,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积极参加火灾扑救。这里所说的“消防设施”既包括公共消防设施,也包括单位用于消防的其他设施。二是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即凡是有组织的灭火活动,被组织的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应当参加,这是法律义务。所谓“有组织的灭火工作”是指灭火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消防组织或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组织、带领下进行的救火工作。参加这样的救火工作,是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的义务。这里所说的“成年公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成年公民有较明确的是非观念,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客观事物,应当知道火灾的危害,积极参加灭火,解除火灾威胁,减少火灾危害,是社会道德的要求。而未成年人,体力、智力发育均未成熟,对于火灾中的危险事项,尚不能完全、正确地予以处理,也难以在灭火工作中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根据这一规定,组织灭火者不应当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介要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
消防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学科,各级人民政府、各行各业要对发展消防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因为考虑到消防工作不仅仅是消防部门的专项工作,而且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每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很有必要通过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意识,让人们了解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更有效地做好消防工作。?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这里所讲的各级人民政府是从指国务院直至乡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要经常抓、切实抓,具体讲,就是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机构,扩大宣传领域,广泛深入地推动消防宣传活动的开展,要发动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和工会、妇联、青年团、消防协会等团体密切配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经常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报道防火灭火经验和火险隐患、火灾事故及其教训,宣扬表彰热心消防、勇敢灭火的好人好事,同时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城市应积极筹建消防陈列馆或博物馆。消防队(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科研所、消防院校都要向社会开放。“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主要是指通过消防宣传教育,使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了解和掌握报警、避难以及预防火灾、灭火自救的常识,如何预防火灾和消除火灾隐患,让每个人都认识到消防的重要性,懂得消防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的规定。学校教育是传授知识的主要渠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是指应当将消防知识作为一门课程纳入教学、培训计划,目的是让学生和受培训人员懂得消防的有关知识,了解火灾会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及人身伤害,认识到火灾的危害,从而加强防范意识。消防课程的设置要求纳入教学计划。该款所说的教学计划,既包括义务教育,也包括其他形式教育,比如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等,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同时,中小学校要把消防教育和学生的课堂教学、课外活动、道德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积极举办消防讲座,消防夏令营,青少年消防警校活动,等等。?
第三款是关于新闻媒介机构有对消防知识宣传教育的义务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及时报导重大火灾,让人们引以为鉴;在火灾易发季节多播放宣传预防火灾的节目,出版和发行有关消防知识的书刊等,成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定义务。这样使消防宣传教育成为这些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有利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有利于提高全体公民的消防意识,使消防工作成为一项大众关心的事业。?

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规定。?
关于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奖励的问题,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曾经作过规定。考虑到奖励对在消防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这次制定消防法仍保留了这一规定。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一些同志能够奋不顾身,积极参加灭火工作,抢救他人和公共财产、个人财产等,有的还在扑救火灾的过程中受伤、甚至献出宝贵生命。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奖励,使之能够发扬光大。也有的人在火灾面前贪生怕死,自行逃离。对于负有法定组织灭火、引导群众疏散义务的人员,自行逃生,不履行义务,而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本法其他条文规定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奖罚十分分明。为了鼓励和发扬高尚行为,本条用法律的形式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使这种做法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关于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本法对此没有作具体限定。根据1987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主要是指:(1)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有效无火灾事故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2)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3)在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显著的;(4)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5)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主要是指:(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与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6)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7)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是指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科学研究以及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规划是否合理,是衡量一个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合理的标志之一。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如果忽视消防规划,片面追求城市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不能保证消防安全布局的合理安排,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能与城市总体建设同步进行,一旦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往往会是十分严重的,甚至会直接影响和阻碍城市的发展,在这方面,一些地方是有着非常深刻的教训的。为促进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城市的消防安全部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方面的建设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本款所说的“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等等。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消防安全布局”,主要是指为保障城市建设的安全发展,确保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的安全,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根据城市当地常年的风向、气候、地形等因素,将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建立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安全的地带,主要是上述这些单位与铁路、公路、居民区的防火间距达到城市防火规范要求。合理的消防安全布局有利于提高城市防火和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也符合“预防为主”的原则,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消防站”,是指依法建立的,直接担负着组织和实施火灾扑救,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要任务的公安基层消防组织。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种消防站和水上消防站。普通消防站一般按照责任区面积四至七平方公里建立;特种消防站主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等单位而建立;水上消防站主要在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建立。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先确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
“消防供水”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城市公共水源和特定消防火源等。根据1989年《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定消防水源一般是指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和灭火的需要而建立的专门用于消防的水源。如专门的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水井或者加水栓等。另外,为了提高灭火能力,减少火灾损失,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的规格必须统一,尚未统一的,应当逐步更换。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者水量、水压不足的,供火部门应当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和更新,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消防通信”,主要指有线、无线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如“119”火警专线。在进行城市规划的过程中,要规划建设先进的消防通信,便于及时报警和尽快到达火灾现场。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一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成由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小城市的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一级重点消防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者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者无线报警装备。城市在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通讯。?
“消防车通道”,是指为救火的需要,在城市规划中设计的保证消防车通过的道路。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障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准挖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必须临时挖掘或者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以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能及时到达火灾现场,减少火灾所造成的损失。?
“消防装备”,主要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消防装备是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为了适应救火的需要,要加强对消防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使其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不得随意损坏、转让、丢弃,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在日常管理中,对消防装备必须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如登记、清查、使用、保管制度。同时必须严格实行责任制,切实做好消防装备的管理工作。?
“消防规划”、是指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有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规定。在城市总体布局中,依据消防规划的要求,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燃气调压站的设置,必须选择合理的位置,以确保安全。?
“公共消防设施、设备”,主要指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所建立的公共消防供水系统、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设施、设备。在实际发生的火灾事故中,由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不足或者不符合实际需要,在发生火灾时,无法及时扑救、有效地控制火势、迅速疏散人员、抢救物资、组织救援,从而造成特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城市的规模日益扩大,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大型综合性建筑越来越多,建筑布局及功能日益复杂,火灾的危险、复杂性大大增加,但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发展却相对缓慢,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倒退。面对这种严峻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对公共消防设施、设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二款是关于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消防技术的规定。?
消防以城市为重点,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的涌现,以及一些化工企业的建立和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的广泛应用,向我们的消防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城市消防如果不采用先进设备、吸收先进的经验,启用先进技术和材料,而沿用老办法,不仅难以解决问题,而且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有必要在引进国外先进消防技术的同时,加强我国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将一些先进的灭火材料运用到消防工作实践中,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逐步运用科学的理论和现代化的技术、设备,改变我国消防科学研究和消防器材生产落后的状况。同时,也使消防管理成为由多种学科组成的综合性应用学科的科学管理,以便发挥消防安全的最佳效果,为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以及上述单位不符合规定设置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发生火灾,且发生火灾后难以扑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往往是巨大的。长期以来,由于消防意识的淡薄,违反消防规范要求,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在市区之内,或者位置的设置很不合理,这些必将危及城市的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后果都将是惨重的。同时,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火灾预防,也历来是火灾预防工作的重点。在公安消防队重点预防的同时,上述单位也大都配有自己的专职消防队。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和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以预防火灾的发生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样,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也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既要方便生产、使用,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才能确保城市的安全。?
这里所说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能引起燃烧、爆炸、毒害等后果,致使人身伤亡、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毁的物品。作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以物品本身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等环节上具有重大危险性而言。危险物品具有人类社会所需要的功能,只要管理得当就会造福人类。但管理不善或者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则容易造成火灾事故,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进行严格的管理,将其列入公安消防管理范围之内,特别是在城市规划时,要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同样,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也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同时,还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实施监督和管理,才能保障上述单位或者部门安全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本法中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磺;(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这里所说的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分为三类:(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岩石、混凝土爆破剂。(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3)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本法所称“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主要是指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以及汽油、柴油等液体燃料。由于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管理稍一不慎,容易发生火灾或者爆炸,因此必须从严管理,以防为主。“充装站”,主要指从事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业务的单位。“供应站”,主要指从事液化石油气和机动车加油业务的单位,如汽车加油站。“调压站”,主要指从事煤气、天然气调压,以利于供给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的单位或者部门。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城市总体规划时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同时,公安部门还应当根据业务分工,对管辖区内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进行防火安全管理,并向这些单位的职工进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和装卸等各方面科学知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使他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款是关于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如何解决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情况多种多样,如有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原来建在城市的边缘,随着城市的发展,现在位于城市中心;有的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站、供应站以前设置的位置不合理,现在已经成为城市的隐患,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势必危及城市的安全。“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对于原来的设置已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果断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如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搬迁或者改作它用,等等,消除隐患,确保平安。这些改正措施既可以由本单位主动解决,也可以由公安消防部门督促限期加以解决。本款所称的“有关单位”,既包括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或者部门本身,也包括这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其目的在于增强防火责任意识,明确各部门或者单位所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防止有关单位或者部门互相推诿,逃避责任,也为执法部门执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的验收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将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规定。?
本款的规定所涉及到的行为主体有四个。即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消防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是指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专业部门。“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所有者,它在建筑工程的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中的主管建设的部门。本款规定的“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对消防法所调整的工程建筑的范围的规定。也就是说,一般的工程建筑是由建筑法所调整,必须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但是为了防治火灾,本法作了特别规定,即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规定既包括建筑工程的整体部分,也包括建筑工程的局部;既可以包括新建的建筑工程,也可以包括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因此不能作狭义的理解。对于哪些建筑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应当依照由国家颁布的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去执行。?
本款规定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是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专门规定,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用地和建筑工程招标法定程序后,除按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筑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设计外,对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应由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标准进行设计,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消防监督机构审核。这里应当明确的是,我国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筑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建筑法中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建筑许可,其中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公安部于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和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有关的奖惩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消防监督机构都应当认真执行。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在进行消防设计送交审核和最后审核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另外,该规定还对消防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从程序和职责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内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以上规定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审核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本款还明确规定:“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我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的上述规定,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但是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除了符合建筑法的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本款的规定条件,对于不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工程建筑设计,有关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仍然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同样,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规定。这样规定是根据实践中,有些建筑工程确实需要加以变更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特别是有些建筑工程的建设周期比较长,有时根据资金状况和具体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原工程设计作出相应的调整。本款的规定也正是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但又为了坚持将建筑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贯彻始终的原则和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已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任意变动加以规定的。其中“应当报经原审核的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规定,是为了既体现强化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又可以提高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工作效率。更主要的还是为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款还规定,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规定。本款的规定是为了体现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监督贯彻自始至终的精神和与前两款规定相对应而作出的。即对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对于消防设计以及需要变更的建筑工程,都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核准外,在建筑工程竣工时,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这样规定就使建筑工程从最初设计、施工到最终竣工,都完全置于公安消防机构的严格依法监督之下,也才能使建筑工程达到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最终要求。为此,本款还规定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在本法第五章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的规定。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对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如果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不合格,就会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呈现先天不足,实践中发生的大量火灾是由这种先天隐患造成的。为了提高建筑物本身的防火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款对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这是从源头上预防火灾的有效的重要措施。建筑构件主要包括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防火门、防火窗。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规定,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级别分为四级,A级为不燃材料、Bl级为难燃材料、B2级为可燃材料、B3级为易燃材料。本款所称的“防火性能”包括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非燃烧体是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难燃烧体是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水泥刨花板等;燃烧体是用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等。《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对各种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检验方法及判定指标作了规定,并对某些特定用途材料如铺地材料、窗帘幕布类纺织物材料、电线电缆套管类塑料材料及用于管道隔热保温的泡沫材料等,根据其使用的场合,作了相应的规定。耐火极限是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具体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运用,将会有更新的建筑材料问世。在国家对这些新的建筑材料还未制定标准之前,新材料必须符合其行业标准。因此,本款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除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指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的规定。目前建筑物起火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装修。装饰材料不合格造成的,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公安部制订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对于装修、装饰材料的使用作了严格规定。“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主要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材料包括装饰织物和其他装饰材料七类。其中装饰织物是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其他装饰材料是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也划分为四级,A级为不燃性、BI级为难燃性、BZ级为可燃性、B3级为易燃性。设计规范对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作了具体规定。除此以外,针对实践中发生的火灾问题,公安消防机关也三令五申要严把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选用关。各设计、施工单位在装修、设计和施工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防火规范,不得选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对未经审查许可和不具备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设计、施工。但仍有些单位无视规定,特别是许多娱乐场所往往只顾外表的豪华、美观,在装修或改造过程中大量采用三合板、本龙骨、海绵、绒布等可燃、易燃材料,高分子化纤材料,大大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这些可燃物燃烧时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烟粒子,使风速降低,并且人不能正常呼吸。一氧化碳是致人死亡的气体,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1%时,吸气数次人便失去知觉,经一二分钟就可致人中毒死亡。为了禁止这种行为,本款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根据本款规定,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作到以下几点:1.所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确是不燃、难燃的,这种“不燃、难燃”不是使用者自己确定的,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2.所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是经检验合格的材料;3.不燃、难燃材料是经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万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如果检验机构不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经有关机关考核的,其检验的结果是无效的,不能使用这样的装修。装饰材料进行公共场所室内的装修、装饰。?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营业性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规定。?
本条是针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聚集的人员众多,如果没有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设施和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这样的特点而加以规定的。从实践中发生的大量火灾事故看,许多发生这类火灾事故的场所就是因为在消防安全设施和应急疏散方案方面不是不健全,就是不完备,如紧急疏散出口不畅或没有消防车道,还有的消防火栓等消防设备不健全或者设置不标准、被破坏等,使本来可以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因为无法及时疏散和扑救,结果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这些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原消防条例在第二章火灾预防中作了这方面的规定,如第十一条规定:“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本法在对这一条修改后,又增加了一些内容,主要是对公共场所的范围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增加规定了“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这样规定,主要是根据近些年这些场所多次发生火灾,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害、损失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人员聚集的场所的火灾隐患,本法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有力的法律手段。?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举办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申报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检查的程序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群众性活动”是指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如焰火晚会、灯会、大型集会等公众参加的活动。本款仅列举了大型集会、焰火晚会和灯会,主要是因为这几种活动比较常见且焰火晚会和灯会与火有紧密的关系,稍有松懈,就有发生火灾的危险,并不是仅指这三种情况。只要是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都应当包括在内。“具有火灾危险的”’是指可能发生火灾的情况。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单位,首先在地点的选择、亭棚的搭设、电气线路的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如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等,保证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根据本款规定,同时还应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一旦发生火灾,有应急措施,以减少火灾损失。“灭火预案”是指一旦发生火灾的灭火方案,即由主办群众性活动的单位,根据所举办的活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各部门各领导人的灭火责任,规定一旦发生火灾,采用何种方案灭火,由谁来组织灭火救援、调集外部力量、调动灭火所用器材、装备,灭火应使用哪些水源,哪些人员承担灭火任务,以及规定灭火队伍的指挥者等等。“应急疏散方案”主要是指一旦发生火灾,保证在场人员可以顺利疏散的方案。将帮助在场群众疏散的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如带领群众迅速脱离火灾现场,分几路疏散,疏散路线,疏散的指挥者等等。?
根据本款规定,主办单位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必须在举办群众性活动前,根据所举办活动的性质、活动范围的大小以及活动场地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具有火灾危险,只要确认为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就必须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将所定预案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的具体人。同时,还需将所定预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对所举办的活动的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主办单位才可举办活动,否则,不得举办。这里所说的“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是指对举办群众性活动现场的火灾危险可能性和防火、灭火措施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具体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单位防火责任制,是一项必要的、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也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具体举措。只有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及时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各单位预防火灾的实际需要和总结预防火灾的经验、发生火灾的教训,《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这里所说的“消防安全制度”,是指各单位制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防火灭火、保证消防安全的系统规定。是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情况,制定的保证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指为保证消防安全而制定的、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操作程序的规定。每个单位都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预防火灾的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这是预防火灾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制度保证。有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对一些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确定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这些单位应当认真遵照执行。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如《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这些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本行业、本系统没有制定统一规定的单位,也要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在总则第二条中就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责任制。”单位防火责任制是消防工作实行防火责任制的具体内容之一,它是一项非常必要的、行之有效的预防火灾发生的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重要措施之一。只有消防安全的各项制度健全,职责清楚,目标明确,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原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这一规定为及时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也日趋严重,总结经验教训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少单位消防法律意识淡薄,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消防建设,不舍得在消防工作上投入,不重视抓好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只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没有真正落实在实际工作中,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防火责任制是以预防为主,明确各级领导、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以及每个员工在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的制度。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岗位负责消防安全各项具体工作的个人,他必须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可以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予以排除。?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各单位应利用各种形式,经常向职工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介绍防火灭火经验和火灾隐患、火灾事故及其教训,表彰热心消防、勇敢灭火的好人好事。除加强日常的消防宣传外,还可以每年在适当的时候集中对职工展开消防宣传活动,以增强职工的消防意识。同时,各单位还应当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培训,对特定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灭火知识。?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江泽民总书记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各单位必须经常性地组织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灾隐患,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这里规定的“消防设施”,是指消防通道、消防通讯、消防水源、消防栓等消防基本设施。“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消防车、举高车等灭火救援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指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提示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以及注意防火、用火的文字、图案标志。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必要的、显著的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可以增强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是一旦发生火灾后,及时扑灭火灾、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的保证。各单位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效益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充分重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有计划地增加消防建设的投入,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这里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是指能够指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文字、图案标志。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在这方面曾经有过非常惨痛的教训,辽宁省某市一舞厅,没有执行国家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堵死了舞厅的疏散通道及窗口,安全出口也不畅通,发生火灾后造成几十人死亡的惨重后果。?
第二款是关于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近年来,城市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发展很快,有的居民住宅区规模很大,居民区人员比较集中,一旦发生火灾,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居民住宅区也应当是火灾预防的重点,因而本款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本款规定的“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居民住宅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单位,如,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房管单位等。?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对于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如何解决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三资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节省开支,不顾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企业的生产车间、料品仓库和员工宿舍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一旦发生火灾,往往火势猛烈、蔓延迅速,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近几年来,有关部门虽然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因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而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仍有发生,为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本款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这一规定绝对禁止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对于已经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设在一起的,如何解决,在本条第二款中有规定,今后不得再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二款是关于已经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如何解决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这里规定的“限期加以解决”,是指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分开设置在不同的建筑物内。在制定《消防法》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有些建筑物是庞大且功能多样的,不同的车间、不同的仓库之间情况也不一样,有些限期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分开设置有较大实际困难,而且在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后,不会对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继续使用。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可以继续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的条件是很严格的,只限于是在本法制定前已经设置了的,而且在一定时间内解决确实有困难的,经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方可继续使用。有的虽然有困难,难以解决,但是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或者是采取了消防安全措施仍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也必须限期加以解决。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的予以审查,对于继续使用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重点单位的确定及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如何确定消防重点单位及确定消防重点单位的标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消防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确定,具体办法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重点单位,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即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确定本县消防重点单位,报本县人民政府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确定本省消防重点单位,报本省人民政府备案。?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由于其单位的特点而容易发生火灾,或者是发生火灾后危害较大,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等,因而本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这规定的“防火档案”,是指关于单位以往发生火灾情况、火灾隐患及排除办法、防火器材和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记录。“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本单位中极易引起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后果的部位,如工厂中的油库、易燃品存放仓库等等。对于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并根据需要采用自动报警、灭火等技术。“防火标志”,是指禁止使用明火或者其他提醒人们注意防火的文字、图案等。?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每日组织防火巡查,以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及时扑灭突发的火灾,决不能麻痹大意,使隐患导致火灾,小火变成大灾。?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增强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是减少火灾发生的重要环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定期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防火责任人和其他职工进行必要的消防常识和技能的培训,企业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某些特定岗位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对在职人员的全员消防培训制度。?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百密难免一疏,由于各种人为的、自然的原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有发生火灾的可能,一旦发生火灾怎么办?必须要有所准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是在火灾发生时,避免和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极好办法,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场所,以及储存可燃物品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规定。为了保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销毁,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消防安全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内贸系统仓库消防管理办法》、《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码头防火管理规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消防安全规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生产单位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标明产品数据、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及贴附危险品标签的规定。它包括二方面的内容:首先,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产品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这里所说的“燃点”,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闪点”,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表面上能产生间燃的最低温度。“爆炸极限”,是指可燃的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会产生爆炸的最低或最高浓度。其次,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对易燃易爆产品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的说明书,并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并贴附危险品标签,对于使用者安全使用易燃易爆产品非常重要。应当指出的是,本款对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标明产品数据,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及贴附危险品标签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生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由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极端危险性,国家对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有严格的消防安全规定。如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蒸气机车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该场所清炉;进入该场所的电瓶车、生产车必须是防爆型的;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根据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部门的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对公共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担任客运货运任务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储存可燃物资仓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公安部1990年4月10日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对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火源、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仓库储存物品依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并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垫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和线路旁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堆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火炉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甲、乙、丙类物品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目录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等。?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特殊场所和进行特种作业时对防火措施的特殊要求。?
本条第一款是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特殊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原则上一律禁止使用明火。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极易引起火灾,现实生活中许多重大火灾的发生,都是在这些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造成的,如1993年2月发生在唐山林西百货大楼的特大火灾,就是由于违章进行电焊,致使电焊火花溅落在海棉垫堆垛上引起的。百货大楼采用木龙骨和宝丽板贴面装修,楼内墙壁、顶棚和楼梯间都罩上一层木壳子,营业厅又存放大量易燃商品,起火后由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酿成大灾。这起大火致死80人,伤53人,烧毁各类商品的建筑设施价值401.2万元。因此,法律中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
这里所说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指那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殊场所,如仓库、油罐区、草原等。对在这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法律作了特别规定,即:1.必须是因特殊情况需要。这里所说的“因特殊情况需要”,是指由于生产、保养、修理等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作业的情况。2.事先必须按照规定经过批准后才可以使用明火。这里的审批,是指部门内部所规定的审批程序。例如:1992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联合颁布的《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在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属于临时动火的,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固定动火的,必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又如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于1991年联合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中规定:修船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申报,厂、站主管消防和安全的职能部门审批。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进行明火作业,还应报经厂、站防火负责人核准。审批人员应当在审批前到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批准。3.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这既是申请动用明火时所必备的条件,也是作业人员在动用明火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例如,在《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中规定,修船明火作业前,船方必须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厂、站方应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机舱内明火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厂、站方要有专人在作业现场看火,并置备小型灭火器材。当班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当在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后方可离开。又如,公安部、轻工业部于1990年颁布的《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在原料场内因生产必须使用明火的,应当经单位安全技术、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1)清除作业点周围的可燃物,备好灭火器材,现场设专人监护;(2)作业结束时,由专人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等等。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以上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才可以在这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否则即是违法。?
本条第二款对进行电焊、气焊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等具有特定责任的人员的资格作了特别规定。凡是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在从事其特定工作前,必须经过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这一工作。这是一种特殊的防范措施。由于这些人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即是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工作并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责任,若不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必备专业技术,极易引起火灾或者处理不当发生火灾酿成大祸。根据本款的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包括两种人,一是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这里所说的“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是指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有关人员,如电工、油漆工等。对这部分人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要求他们持证上岗,在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就已经作了规定。在修改《消防条例》,制定本法时仍坚持了这一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作法,这主要是考虑到,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其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如前面我们所讲的唐山林西百货大楼特大火灾一案,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进行施工的建筑队在进行电焊作业时,指派的是无证人员进行电焊,既未清理现场,也未采取监护措施,因而造成重大火灾。另一种人是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这是本法新增加的内容。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消防设施以及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对防止火灾蔓延、扑灭初起火灾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们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对关键岗位值班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消防培训,由于其不能熟练操作,自防自救能力差,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不到位,建筑消防设施未能发挥作用,致使火灾迅速蔓延,酿成恶果。因此,针对实践中这一深刻的教训,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效能,保障安全,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法增加了对从事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上岗的资格认定。要求他们必须持证上岗,以使他们做到懂业务、会操作,能应急处置突发的火灾事故,将火灾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对这两部分人要求持证上岗,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相关的业务技能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另一个是消防安全知识必须具备。只有这两方面知识和技能都合格后,才能从事这一工作。?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的规定。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规定。?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在发生火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及时扑灭火灾,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严格管理。?
本款所说的“消防产品”主要包括消防车、消防泵、自动报警设备、自动灭火设备、泡沫设备、灭火器、水枪和水炮、消火栓、灭火药剂、消防梯以及消防器材的配件、附件和消防员的个人装备。消防车是供消防部门用于灭火、辅助灭火或消防救援的机动消防技术装备,根据需要,设计制造成适宜消防队员乘用、装备各类消防器材或灭火剂的车辆。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等。灭火消防车主要有泵浦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联用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高倍泡沫消防车、机场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主要有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专勤消防车主要有通讯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勘察消防车、宣传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主要有供水消防车、器材消防车。消防泵是安装于消防车、固定灭火系统或其他消防设施上,用作输送水或泡沫液等液体灭火剂的专用泵。消防泵包括手抬机动消防泵、牵引机动消防泵、车用消防泵、农用消防泵、引水消防泵等。自动报警设备是由自动报警系统和装置组成,它的目的是尽早地探测到火灾并发出警报,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如告知人员撤离、启动灭火系统、控制防火门、卷帘以及风道阻火阀等。自动报警系统主要由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火灾探测器是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能连续不断地或以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至少一种与火灾相关连的、适当的物理或化学现象,并且还能向控制和显示设备发出至少一种联系信号,根据监测的火灾特性不同,可分为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感光火灾探测器、复合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根据感温元件的结构不同,可分为点型火灾探测器、线型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作用是为火灾探测器供电以及将探测器接收到的火灾信号接收、传递和显示,并能对自动灭火系统发出控制信号,主要有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其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采用电脑对系统进行集中控制,具有技术先进、便于管理、传输线路少、信号传输距离远等优点,该系统常与自动灭火系统结合在一起,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这样电脑的一部分容量用于控制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以实现集中控制功能,电脑的另一部分容量用于控制卡片提取机和模拟显示器以及驱动各部分的灭火设施。自动灭火设备由自动灭火系统和装置组成,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按一定的间距和高度装置一定数量喷头的供水灭火系统,发生火灾时它能自动喷水灭火并能自动报警,主要有温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水喷雾系统、水幕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主要有1211灭火系统和1301灭火系统两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通过减少空气中氧的含量,使其达不到支持燃烧的浓度,但二氧化碳对人体有窒息作用,只能用于无人场所;干粉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电气设备火灾,由于干粉能够长距离输送,不用水,特别适用于缺水地区和寒冷季节使用;泡沫灭火系统可扑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性固体火灾,它是石化厂、炼油厂、发电厂、油库和油田以及飞机库、地下库、矿井坑道等场所的重要灭火设施,主要有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设备包括空气泡沫产生器、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器、空气泡沫枪、空气泡沫炮、空气泡沫钩管等。灭火器由简体、器头、喷嘴等部件组成,借助驱动压力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灭火的器具,包括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空气泡沫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1211灭火器、推车式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背负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等。水枪和水炮都是射水灭火器具,其主要作用是加快水的流速,增大射程和改变水流形态。水枪主要有直流水枪、雾化水枪、多用水枪、高压水枪、带架水枪;水炮主要有固定式水炮、车载式水炮、移动式水炮。消火栓是与供水管路连接,由阀、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消防供水(或泡沫溶液)的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地下消火栓等。灭火药剂包括干粉灭火剂、泡沫液、泡沫灭火器药剂、酸碱灭火器药剂等。消防梯是在灭火中的登高用梯,主要有单杠梯、挂钩梯、二节拉梯、三节拉梯。消防员个人装备包括常规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消防破拆工具等。常规防护装备是消防员在一般场合进行消防作业时均必须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主要有消防头盔、消防战斗服、消防靴、消防手套及安全带等;特种防护装备是消防员在高热、高寒、有毒或有放射性等特殊场合进行灭火救援作业时所须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主要有消防空气呼吸器、避火服、隔热服、防化服、耐寒战斗服等;消防破拆工具是消防员用于开启门窗、破拆建筑结构和清理火场的各种器具,主要有消防腰斧、消防尖斧、消防平斧、万能铁铤、尖形杆钩、背负式金属切割器等。?
为了提高消防产品的质量,促进消防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加强对消防产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推动企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保障消防产品的安全可靠,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消防器材质量分等管理办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关于加强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和零部件、灭火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消防法重申了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本款所称的“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国家鼓励开发和研制消防新产品,对新产品的试制计划、经费、试验、鉴定、税收的减免以及开发新产品的奖励都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新产品在试制工作完成后,应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和方法对新产品进行严格的测试与检查,考核产品各项性能和质量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新产品必须在试验或使用考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鉴定;鉴定时要对产品性能、质量和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才能够广泛推广和使用。消防新产品也必须经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本款所说的“禁止生产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主要是指没有经过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新产品不得投入批量生产;没有经过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厂。《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防止重复设点、重复生产和粗制滥造等现象的发生,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消防器材生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凡今后新生产消防器材的企业,必须经省、市、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对现有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凡是产品质量达不到公安部颁布的《消防产品质量暂行标准》的,都要限期整顿,整顿不好要停止生产。?
《产品质量法》不仅规定了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还规定销售者也应当对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还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为了体现产品质量法的精神,消防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或者使用未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也就是说没有经过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不能进行销售和使用。本款所称的“销售”包括批发、零售、代售等各个销售环节。?
为了确保消防产品安全可靠,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公安部、国家标准局联合发布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如何实施监督检查作了具体规定:1.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全国和地方消防产品监督检验的管理部门,有下列职权:(1)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三十日内,对其生产技术条件(含检测手段)、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2)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消防产品条件的已经开业的单位,有权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3)对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和商业部门经销的消防产品,有权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4)发现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时,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生产、维修、销售单位填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这些单位停止生产、维修、销售不合格产品;(5)对进口的消防产品,有权要求事先将其品种、规格、质量等有关资料送交审查,经省级以上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验合格后,填发《消防产品安装使用意见书》,否则不准引进;(6)对因产品质量差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2.地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和标准部门共同委托或组建。地方检验站的职责是:(1)对本地区生产、维修和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包括检验手段在内的便利条件;(2)在产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仲裁检验;(3)填发检验证书,并通知受检单位和消防监督机关;(4)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对逃避检验、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3.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由公安部在现有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科研所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包括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检测中心(在天津)、消防装备检测中心(在上海)、消防电子产品检测中心(在沈阳)、防火建筑材料检测中心(在四川)。其职责是:(1)研究制订消防产品质量的专业检测方法,负责对各地检验站的技术指导;(2)负责研制消防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培训检测技术人员;(3)负责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检验、抽查检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和产销双方对消防产品质量有争议时的仲裁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评优检验。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是工程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才能在防火灭火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未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进口的和国产的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不准在新建、改建和维修的工程中安装使用,违者消防部门不予验收。对于从国外进口(含技术转让)的消防电子产品,暂由出口国企业向我国检测中心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申请,经检测中心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后,发给《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无此报告的产品,国内不准订货。产品到达国内时,订货单位应向检测中心提出检验申请,经抽样检验,发给质量合格证书后,方可安装使用。对于检测中心暂不具备检验条件的进口产品,出口国企业应向我国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外国检验机构的合格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供审核。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经取得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过国家级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均可进入市场,不能利用监督职权搞地方保护主义或行业垄断,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公安消防机构的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在检验消防产品质量时,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确保消防产品安全可靠。?
第二款是关于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规定。?
本款所说的“配件”是指装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零件和部件。“灭火剂”是指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配制灭火器的药粉和制剂,是能够有效地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物质。“消防设施”是指专门用于防火和灭火的成套器材或建筑等,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设施,是保障社会消防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加强建设和管理;建筑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泵、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设施;消防装备包括消防车、消防员个人装备等。“消防器材”是指用于防火、灭火的器械和材料,包括灭火器、消火栓、水枪、水炮、消防梯等。?
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灭火器是指在其自身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洒出用于扑救火灾,并由人力移动的灭火工具,因此,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灭火剂进行充装,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成份含量不够或者假冒的灭火剂充装灭火器,使灭火器在救火时不能使用,影响灭火。灭火器按其所充装的灭火剂分为酸碱灭火器、清水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空气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酸碱灭火器所充装的灭火剂是碳酸氢钠水溶液和工业硫酸,使用时,碳酸氢钠水溶液和硫酸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于是,水和二氧化碳在化学反应产生的压力作用下由喷嘴喷出灭火;清水灭火器所充装的灭火剂主要是清水,有时在水中加入适量的防冻剂、润湿剂或增稠剂等,灭火时,水在安放的灭火器内的钢瓶的压力气体作用下,由喷嘴喷出灭火;化学泡沫灭火器所充装的灭火剂为硫酸铝和碳酸氢钠水溶液,使用时,两种水溶液混合引起化学反应而产生泡沫,并在化学反应产生的压力作用下喷射出去灭火;空气泡沫灭火器所充装的灭火剂为空气泡沫液和水,空气泡沫液的种类很多,有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合成泡沫、轻水泡沫、抗溶性泡沫等,使用时,泡沫液和水在灭火器储压钢瓶内的动力气体作用下由喷嘴口喷出并吸入大量空气,于是泡沫液与空气混合管内发生剧烈的搅拌而生成空气泡沫,并以一定的速度从混合管口喷出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器所充装的灭火剂为液化的二氧化碳气体,使用时,只要压下瓶阀的压把,灭火器内的液态二氧化碳在其自身蒸汽压力作用下,由喷嘴喷出,一与大气接触,迅速气化成二氧化碳气体,从而相对地减少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将火熄灭;卤代烷灭火器充装的灭火剂是卤代烷,常用的有1211和1301两种,使用时,只要开启密封阀,灭火剂在氮气压力作用下从喷嘴以雾状喷出,并立即气化,对火焰起抑制作用而使火熄灭;干粉灭火器充装的灭火剂是干粉,有碳酸氢纳、磷酸按盐等,使用时,灭火器内的干粉在钢瓶的动力气体作用下,形成粉气流,由喷嘴喷出,覆盖火焰而使火熄灭。各类灭火器的规格和性能都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如手提式12l1MY4型灭火器,灭火级别为8B,充装灭火剂量为4公斤,储气压力为 1500000pa,喷射时间≥9秒,喷射距离≥4.5米,喷射滞后时间为≤3秒,喷射剩余率≤8%等。?
为了加强对维修消防产品的管理,公安部颁布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申请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填报《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有关技术条件、质量保障体系以及维修手段等进行检查后,填发《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如果发现维修的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时,有权向有关维修单位填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这些单位停止维修并进行整改。?
第三款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的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本款所说的“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用户指定到某个销售单位购买消防产品;所谓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品牌”,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或者某种消防产品。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公安消防机构的良好形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如《消防监督部门廉政建设规定》规定,各级消防监督部门不准指定使用某种消防产品或者指定到某销售单位购买消防产品。消防监督部门不得经营消防工程公司和销售消防产品,不准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各种名义经营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不得指定使用某种消防产品;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本部门或个人牟取私利。对那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和日常生活中用电作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等。本条规定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目的是要确保电器产品使用的安全性,防止因质量问题使电器产品成为造成火灾的根源,如电器产品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应自动断电,但因质量问题没有断电,以至起火等。本条所说的质量不包括电器产品的外观以及与安全无关的用途,如电视图像的清晰度、冰箱的制冷等,那些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法所管辖的范围。为了加强对电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器产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关于加强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通知》、《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关于加强高层居民住宅电气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电力设计规范》等。?
根据本条规定,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设计、敷设也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如空调器具主要用于加速空气流通,调节室内温度、湿度、排除污浊空气、尘埃,交换室内空气等,安装时,空调器具的电压必须和电源电压相符,同时要做好保护接地;电源线要选择适当,防止绝缘损坏或接触不良;空调器具要保持干燥,严禁受潮,以免电机绝缘性能降低发生短路;要经常对使用的器具、线路和插座、插头进行检查维修,使之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在使用中,发现有烧焦、冒烟和异常声响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照明器具、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电熨斗、电褥子等家用电器都具有不同的火灾危险性,在安装、使用时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防止火灾发生。为了保证消防安全,国家有关部门对一些重点部门、单位电器的安装、使用、线路的设计、敷设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商业部颁布的《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商店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更换;经营各种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是生产性或营业性电源,不得是照明性电源,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等电热器具;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他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安全畅通。?
近年来,随着高层居民住宅的大量兴建,住宅建筑电气火灾事故迅速增多,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呈上升趋势,造成居民住宅电气火灾的原因,除少数属违章用电外,主要原因是住宅电气设计、安装的电器线路和配电装置,多数已不适应目前居民生活用电量急剧增长的需要,导致配电装置或家用电器过负荷而引发火灾,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此类火灾的发生,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规定,各设计单位要提高设计人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防火安全意识,在今后住宅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中,要按有关规定选用电气线路和配电装置的允许负荷并留有必要的余量,以避免造成过负荷现象;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不得选用、安装国家公布淘汰的电气产品,不得在靠近电气线路和配电装置周围安装易燃有毒的建筑装饰材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当采用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规定,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
为进一步加强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建设部、机械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通知》,就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1)加大对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格产品注入建筑市场。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机械工业、轻工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责,通过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并建立定期检测和抽查制度,加强对各类电器产品的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凡不按技术标准生产和不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生产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对拒绝改正,继续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除向社会公布外,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2)严格执行设计规范,把好电气工程设计质量关。各设计单位在承担工程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工程设计各专业特别是电气专业设计人员,要主动征求电器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优先选用和推荐经国家检测合格的电器产品,对所设计文件深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设计负责。各级设计管理部门要加强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并对设计质量进行动态追踪管理,切实纠正不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现象,严禁无证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3)严格对电气工程施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要按施工图纸施工;使用单位对安装使用的电气产品要负责定期维修保养。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在建工程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或予以更换;工程竣工后,电气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必须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确保安全。?
本条所称的“燃气用具”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的器具及其配件。本条规定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目的是要确保燃气用具的生产、安装和使用的安全可靠性,防止燃气用具因质量问题造成火灾,如燃气管道或容器应当密封却因质量问题漏气以至发生火灾等。为了加强对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燃气消防安全规定,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等。?
根据本条规定,燃气用具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燃气用具的使用分别不同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时应严格遵守本地供气单位有关使用的规定,具有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试漏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发现漏气应及时送供气单位检修,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减压器;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或残液;钢瓶严禁倒置使用;严禁用火、蒸汽、热水以及其他热源直接对钢瓶加热,钢瓶周围气温不得超过45度;除有气化器外,同室内不准有其他火源等。《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煤气管道必须有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监护,对煤气管道的检漏严禁采用明火;煤气管道不得作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严禁煤气用户在煤气管道设置抽气设备;煤气输配管网应定期抽水、检查抽水设施、更换抽水管;严禁用户私自迁移、改装煤气设施等。《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等。?
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实际,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为了保证消防安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管路的设计、敷设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是城市人们日常生活经常使用的,在炉灶的安装和管路的敷设过程中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天然气是一种以甲烷为主的低级烃的混合物,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天然气炉灶一般由进户管线、控制阀门、连续导管、灶具、烟筒五部分组成。天然气管线的引火管要架空或在地面上敷设,不得埋入地下,管线的安装要由专业人员进行,个人不得乱拉乱接;天然气管线阀门必须完整好用,各部位不漏气;天然气连接导管两端必须用金属丝缠紧,严禁使用不耐油的橡胶管线作连接导管;在用户附近的进户线上,要设置相应的油气分离器,并定期排放混在管线内的轻质油和水。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成份复杂的混合气体,其主要成份有丙烷、丁烷、丙烯、丁烯和其他碳氢化合物,无色透明,有臭味,爆炸极限约为2—10%,热值较高,遇有明火会立即爆炸、燃烧。液化石油气炉灶由液化石油气的储存供气设备、灶具和连接导管三部分组成。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在厨房里,钢瓶与灶具要保持1—1.5米的安全距离。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严防高温和日光曝晒,不得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人工煤气主要由氢气、一氧化碳和轻质烃类组成,它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比例后,遇火会爆炸,爆炸下限为5—7%,上限为26—55%。煤气炉灶种类较多,用途广泛,家庭主要用其做饭和取暖。煤气管道进入住宅时应加保护套管,以防管道受到损伤;室内煤气管道应明设,并不宜敷设在地下室和楼梯间内,如必须暗设或通过地下室时,要保持便于安装和检修;室内煤气管道不应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室内,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防腐措施;室内煤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不应穿过卧室、浴室,如必须穿过时,应设置在套管中;用气计量表应安装在室内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和放置化学危险品或可燃物的地方;煤气炉灶不得在地下室或住人的室内使用;煤气炉灶与管道的连接不宜采用软管,如必须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两端应扎牢,软管老化应及时更新;管线、计量装置及阀门安装后,应经试压漏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根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输气管道应采用埋地方式敷设,特殊地段也可采用土堤、地面等形式敷设;埋地管道覆土层最小厚度应为0.5—0.8m之间,在不能满足要求的覆土厚度或外荷载过大、外部作业可能危及管道之处,均应采取保护措施;当埋地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电力、通信电缆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防腐蚀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于改变管道走向的弯头的曲率半径应大于或等于公称直径的5倍,并应满足清管器或检测仪器能顺利通过的要求;冷弯管和弯头的任何部位不得有裂纹和其他机械损伤,其两端的椭圆度应小于或等2.0%,其他部位的椭圆度不应大于2.5%;弯道上的环向焊缝应进行X射线检查;弯头和弯管不得使用褶皱或虾米弯;管子对接偏差不得大于3度等。输气管道工程是通过管道输送至用户的天然气和人工煤气,因此,输气管道工程的设计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处理好与铁路、公路等的相互关系;采用先进技术,努力吸收国内外新的科技成果;优化设计方案,确定经济合理的输气工艺及最佳的工艺参数。?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释义】? 本条是对消防设施、器材予以保护的规定以及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栓、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的负责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基础建设和消防安全,消防力量薄弱,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火灾的扑救,造成群死群伤的特大火灾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如1992年11月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发生的特大火灾,由于其与博物馆、图书馆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因此,这起火灾烧毁了许多珍贵的文物,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了巨大损失,是我国建国以来文物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火灾。火灾未能在初起阶段被迅速扑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消防设施不足,博物馆外有两个室外消火栓,一个被埋压,一个因积水不能用,周围2.5公里内没有消火栓,消防车只能到较远的地方去寻找水源,延误了灭火时机。另外,由于在消防通道上设置了旧物收购站,使消防车无法靠近扑救,严重影响了火灾的迅速扑救。1994年12月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新疆克拉马依特大火灾,延迟火灾扑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区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市区只有五个消火栓,其中两个被埋压,消防车要到五公里外去加水,加大了火灾扑救的难度。1996年7月深圳端溪酒店发生的特大火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建筑消防设施失效,未发挥作用。失火前该酒店内的消防供水管道阀门被关,致使消防栓失去作用,酒店南北两端四个出口一个被封堵,两个被设置的铁栅栏锁住,防火门也处于敞开状态,致使大量浓烟涌入楼层客房,造成 30人死亡, 13人受伤的特大事故。因此,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为将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本条对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对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对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本条第二款对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应履行的消防义务作了规定。即在其开展工作前,对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要在动工前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使他们全面了解所辖区域内的水源、道路、通信等情况,以利于消防队在发现火情后,妥善安排,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有效的火灾扑救和其他救援任务。本款规定的义务有以下特点:一、此项义务仅限于公用和城建等单位进行的道路修建,以及采取的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措施时。二、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只有在因其工作有可能影响消防队执勤灭火的情况下,才有义务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公用和城建等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在其不在进行维修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或者在进行上述工作时,由于特殊的情况,不可能影响到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这些单位也没有必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本款规定的目的,就是在保障消防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使国民经济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三、必须是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着预防火灾、扑灭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和执行救援任务是公安消防队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安消防队要完成好这一义务,就必须保障它对所辖区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本款规定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消防队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所以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履行其义务时,必须是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只有这样,才有意义,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这里应当注意的两点是:一是本款所规定公用和城建等单位的义务只是通知,而不需要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二是事先通知的是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如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
消防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管理、监督下,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因此,《消防法》在总则第三条中就明确规定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总的原则,并在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本条将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作为预防火灾的重点时节,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这一期间的消防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已有规定。《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这一规定对保护农业收获成果,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做好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火灾预防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这次制订消防法将这一内容规定为一条。原《消防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本条将《消防条例》第七条中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期”与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共同规定为预防火灾的重点时间,并将《消防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与《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合并规定为:“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火灾多发期间应当开展的消防工作更加明确。这里规定的“农业收获季节”主要是指农作物收获期间。《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根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规定草原防火期的规定,《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规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这里规定的“火灾多发季节”是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的特点,除上述规定的季节以外,各地方、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等条件不同,容易发生火灾的季节也不尽相同。如我国北方地区冬、春季节风大物燥,这期间就是北方地区的火灾多发季节。根据本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这里的消防宣传教育是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群或某一类火灾的特点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如在农业收获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就应针对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发生的特点,采取通过广播宣传、制作电视公益广告、通过开各种会议、张贴各种宣传画等多种形式有重点地向广大农民朋友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在这一季节农业生产的哪些环节上容易发生火灾,如何避免火灾的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自己首先应作些什么。也可以通过对以往火灾案例的分析,教育农民应注意吸取哪些经验和教训。2.采取防火措施。虽然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但为防患于未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十分重要的。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的防火措施,在《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中有规定。《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因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烧秸秆、烧防火隔离带等,需要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生产性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二)在草原上从事牧业或者副业生产的人员,需要生活性用火的,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防火管制。第十三条规定:“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和通过草原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动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草原上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随意丢弃火种。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四条规定:“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五条规定:“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需要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必要的防火措施。”第十六条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内,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机械设备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3.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认真做好上述工作外,还必须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如对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进行检查;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是否存在火险隐患进行检查等。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防患于未然。通过消防安全检查,使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得以执行,使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哪些消防工作的规定。?
消防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只有靠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委员会的主任、付主任、委员都是由村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就生活在群众当中,对每家每户的情况最了解、熟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才能提高群众在火灾发生时的自救能力,减少损失,这也是消防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又一重要措施。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居民合法权益,教育他们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的责任。原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消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并规定了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监督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等。公安部关于《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也规定,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并规定,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同时还规定,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制订防火制度;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本条总结上述规定和实践中的具体作法,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单独写一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1.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如采用张贴消防安全宣传画、搞消防知识问答、出宣传有关消防安全的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使群众了解防火、灭火及自救逃生的基本常识,提高群众的防火自救能力;宣传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使群众知法、守法,提高群众的消防法律意识;报道防火灭火经验和火险事故及其教训;组织村民、居民进行灭火演练等。2.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到责任落户。“防火安全公约”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就防火安全制定的公约,是由村民、居民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相互监督的乡规民约。3.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村民、居民是否有违反防火公约的情况,是否存在火险隐患,及时指出并监督其改正。为使村委员会、居委员会作好消防安全工作,本条进一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这种指导与监督主要包括检查消防法的普及情况;防火知识的宣传情况,必要时可派出干部或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聘请专家或消防专业人员作报告;督促并检查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火灾预防工作,查找、堵塞火灾隐患,特别是在重点防火季节,应派出干部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好防火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予以具体指导,作到合法、有效,切实可行,并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常性地检查防火安全公约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如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近几年来一些企业、厂矿、林区等部门时有火灾发生,且日趋严重,究其原因,除消防法制不健全,城市建设中消防工作规划不合理,甚至没有规划。消防基础设施落后,技术装备数量少,性能差等客观原因外,有些地方对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抓得不利,没有把消防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督促贯彻消防法规不坚决,整改隐患的措施没有一抓到底,落实到实处,失控漏管现象严重,火灾事故发生后查处不严,这也是火灾事故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消防法,做好火灾的预防工作,减少和不使火灾发生,使消防监督机构能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本法增加了这一规定。为了避免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滥用权利、乱收费,同时也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和不得收取费用。?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款所说的“机关”是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团体”是指社会团体和人民团体。“企业”是指一切国有、集体、私营或其他企业。这里所说的“监督检查”指两种检查。一种是对一般防火单位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查,通常多数是采取依法抽查的办法。另一种是对重点防火单位定期依法进行的检查。这里的定期检查是公安消防机关的法定职责。至于规定多长时间检查一次,须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这里的消防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与消防有关的其他法律。消防法规,即指国务院根据消防法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与消防有关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地依法制定的有关消防的地方性法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是指:是否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火灾进行了有效的预防以及因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现的火灾隐患。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是否依法确定了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是否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组织制定灭火方案,消防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实施消防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有火灾隐患,检查出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对于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也可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委员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当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也可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建立档案。?
本款所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要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重要厂矿、基建工地、交通枢纽;粮棉百货物资集中的仓库;首脑机关;重要的科研单位、历史文物建筑和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易燃建筑密集区;经常聚集大量人员的重要场所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的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是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员来负责。法律规定消防监督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的规定,是对如何行使其监督检查权在程序上的限制。本款所说的“证件”从目前来看,主要是指各级公安消防监督员所配带的消防监督证以及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的证件如警官证等,经公安机关认可的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各级公安消防监督员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专门配备的具有专业知识并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任命的。公安消防监督员从其职务上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员、防火监督检查员、火灾原因调查员等。只要是从事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公安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等。根据本款规定,公安消防监督员在依法执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只有按照规定出示了相应的证件,才能行使其消防监督检查权。否则就是违法的。?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关于不收取费用实践中已经是这样做的,例如公安部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同时,公安部消防局还在1995年第35号令即《消防监督部门廉政建设规定》中规定,各级消防监督部门和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准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不准向这些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用企业的钱物等。这次法律又将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既有利于防止司法行政的腐败现象,也有利于避免实践中乱收费用。本款所说的“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的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验收,即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这种检查一般采取普遍审查、重点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验收的程序是,建设单位将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11.建筑灭火器配置;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实践中一般将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其他重要工程项目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对于经审核批准开工的单位,在建筑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对经验收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本款所说的监督检查不仅指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也包括对火灾的预防工作和消防组织的建立等监督检查。?
根据本款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即公安消防机构所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无偿地履行其职责,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在发现火灾隐患后应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是公安消防机构在发现火灾隐患后,必须采取的措施。这里所说的“火灾隐患”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去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造成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造成火灾隐患的原因,在现实中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有的是因为消防设施不完备等等。根据本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扑救火灾和执行救援任务;二是日常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江泽民主席对消防战线的同志讲过一句语重心长的话:“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本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消防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指出,及时纠正,正是落实江泽民主席的指示和贯彻本法制定的消防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的重要工作。?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发现火灾隐患后,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时要让他们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也就是说,公安消防机构在发现火灾隐患后,若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就是一种失职行为。同时,也是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由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情况的发生,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严重违反消防法的行为,都规定具体的处罚。其中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营业性场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等等。在行使这些条文规定的处罚措施时,都明确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在处罚前,必须先履行自己的职责。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人类的大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处罚不是根本,只是一种手段,而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搞好消防安全工作,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才是制定消防法的根本所在。因此,作为担负着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神圣职责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方面的规定。?
我国的消防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为保卫社会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消防事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根据本法第三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定,本条进一步对如何加强消防组织建设作了规定,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加强消防组织、队伍建设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公安部《“九五”公安工作纲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加强消防队伍的组织建设,这对于保障消防安全,把我国的消防事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是至关重要的。?
这里所说的“各级人民政府”,是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直到基层的各级政府,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把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工作列为本地区建设规划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各级城镇人民政府,必须把建立和发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工作落实到实处。“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是指各地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不搞统一模式,因地制宜地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兵役制的公安消防队仍然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力队伍。公安消防队伍要继续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按照公安部党委提出的“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总体思路,深入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但是,实践证明,预防和扑救火灾,仅靠公安消防队是不够的,尤其是预防火灾,必须动员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积极性,才能最有效地预防和扑救各种火灾事故。所以,除建立兵役制的公安消防队外,还需要建立其他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如各种非兵役制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这是预防和扑救火灾,发展我国消防事业的一个重要途径。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解决目前消防力量不足,改善城乡消防站布局、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的需要,是涉及消防工作长远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改革意识,克服畏难情绪,把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为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不仅在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方要这样做,在经济发展工作相对缓慢的地区也要这样做;不仅农村地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城市同样也要加快非现役制消防力量的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消防工作“九五”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出“九五”期间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目标和计划。按照本条规定的精神和国务院《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地方消防队伍建设应达到的目标是:没有消防队(站)的县(市),三年内政府要积极建立起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站);年产值超亿元,人口1.5万以上的小城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实现镇镇有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站);大、中城市的远郊和近郊新建消防站点,要做到每年都有发展,力争到2010年在积极发展现役公安消防力量的同时,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要发展到10万人,企业专职消防保持在10余万人,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消防体制。在建队形式方面,不搞统一标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在县(包括县级市)、开发区和乡镇发展专业或义务消防队;经济条件不够发达的地区,可以发展兼职、多功能的义务消防队,也可以建立由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志愿人员轮流到消防站执勤的义务消防队;既可以由市、县、镇、村、企业办消防队,还可以由政企、民企联合办消防队,提倡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制度。各地公安消防部门也可以通过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岗待业职工进行消防培训,组建消防队为社会服务。?
加强消防组织、队伍建设,还包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消防人员的培训制度,深化消防业务训练改革,增加消防投入,抓紧配备各种必须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尽快使消防装备结构趋于合理,从整体上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如何建立消防组织及其任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我们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区消防工作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不同的。从实际情况出发,本条对消防组织的建立及其任务规定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城市设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规定。按照本款规定,城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是由公安消防机构领导下的专门从事火灾扑救工作的军事化队伍。“专职消防队”主要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组成。可以由一个单位组建,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是专门从事防火、灭火的专业化组织。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按我国行政管辖区域划分所设置的各类城市,也包括县城。所谓“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颁发的有关消防工作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建设公安消防站的有关标准和要求。比如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等。消防站是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消防站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等应按照有关专门规定达到标准。公安消防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如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这些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必须列入公安消防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目前,公安消防队仍是扑救火灾的主力部队,建设好城市公安消防站,对于提高防火、灭火战斗力,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十分重要的。此外,在城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建立一些专职的消防组织。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工作,协同公安消防队或在公安消防机构领导下扑救火灾。按照有关规定,专职消防队由企业的厂长、经理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领导,目前工作由本单位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训练,对本单位重点保卫对象必须制定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汇报工作,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机构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二款是关于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乡镇一级因条件所限不建立公安消防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负责本乡一些地区的防火、灭火工作。“义务消防队”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基层组织建立的非专业性的民间消防组织。?
第三款是关于公安消防队除应承担扑救火灾任务外,还应参加其他抢险救援工作的规定。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社会救援工作是消防部队的重要任务之一。消防部队参加社会救援工作,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的需要,也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消防部队参加的社会救援工作一般包括:参加洪水、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参加空难、沉船、车祸、公共设施和生产过程中重大事故的抢险工作,等等。?

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应当在哪些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某些重要的大型企业、仓库、基地,不管其所处地域周围是否有公安消防组织,都应当在本单位内建立专职消防队。这些重要的大型厂矿企业主要是指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这些大型的厂矿企业、仓库、基地,因其生产、经营、工作性质直接接触大量的易燃易爆等容易发生火灾的物资,为了能在意外情况下及时扑救火灾,保证公共安全,并在平时积极有效地做好防火工作,在这些单位内设立专职消防队,是十分必要的。第二,除上述企业外,在一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一些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这一类企业主要是指纺织、造纸、烟草、集贸市场等生产、经营、储存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但又容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这类企业既存在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又离公安消防队较远。如果这一类企业附近已有公安消防队,在发生火灾意外时公安消防队能够及时赶到,就不必设立专职消防队。第三,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古建筑是我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标志。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文物古建筑群的保护做了大量工作,国家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先后发布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等,对确保文物古建筑的安全,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条规定的“古建筑群”是指在某一地域比较集中在一起的若干古建筑物,而不是指单独的某一古建筑物。“古建筑群”还必须是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负责管理这些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对于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这对于保护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哪些条件的规定。?
由于专职消防队与公安消防队在工作性质、任务上基本相同,国家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并作了相应规定。所谓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符合本法或行政法规中有关专职消防队设立的条件的规定。如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八条都作了具体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于具体如何建立以及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等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照过去国务院批准的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组建,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以实行合同制或者轮换制等。总之,组建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才能使其胜任扑救火灾、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工作和任务。根据本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即专职消防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厅(局)的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标准予以整改或充实,以保证专职消防队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胜任消防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义务消防队的规定。?
义务消防队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根据本单位防火自救的需要,由本单位人员组成,主要承担本单位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的民间消防组织。本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加强消防工作发挥着重大作用。表现在消防组织方面,除了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以外,还要大力发展地方、民间的消防力量,建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的义务消防队制度。本条所说的“根据需要”,是指根据本单位防火自救的需要。一般来说,如果当地公安消防队力量不足或者没有公安消防队,而该单位又不属于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为了预防和扑救火灾,依靠群众自救就是一项基本的措施。城镇的居民密集区、商业繁华区、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等场所以及广大农村,尤其是容易发生火灾或者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和单位,都应当尽可能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教育、消防检查、消防器材管理、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根据本条规定,义务消防队的成员由本单位的职工或者乡、村的职工、村民组成。义务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进行防火检查、扑救火灾和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近几年来,城镇居民密集区和工厂企业火灾事故不断发生,其中不少由于自救能力弱,失去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有利时机,使小火酿成大灾。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把提高群众的消防自救能力当作一项十分重要的消防基础工作来抓,使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 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的规定。?
本条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依据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第二十八条所列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依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主要由本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其成员主要由本单位的职工或村民组成,主要任务是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考虑到消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学科,为了提高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伍的素质,增强其防火灭火的能力,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加强业务指导是非常必要的。本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这里所规定的“业务指导”,主要包括在消防检查、火灾预防、消防器材管理、火灾扑救等各方面的指导工作,具体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应当认真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二是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许多专职消防队是由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建立的,本法第二十八条列举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主要是容易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单位。在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如果发生重大火灾,需要时,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依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火灾的现场扑救,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因此,必要时,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向专职消防队发出灭火调令,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发现火灾具有报警义务、火灾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邻近单位以及消防队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对报警人应当提供便利以及不得谎报火警的规定。?
火灾的危害十分严重,一经发生往往给人民和社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和平年代里,火灾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灾害,因此积极地预防火灾的发生,一旦发生火灾及时地组织扑灭火灾是十分重要的。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是及时扑灭火灾的前提,这对于迅速扑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本法在总则第五条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将报告火警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同时,本款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这里所说的“立即报警”是指立即直接地或者运用最有效、便捷的通信交通工具向消防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这种规定是世界各国消防法律规定的通例,如德国、日本、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均规定:任何人当其发现火灾或得知火灾消息而他本人又不能将火灾扑灭时,都有义务立即向火灾报警中心或警察机关报警。为了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将火灾情况及时向消防部门报,我国将119作为报警专用电话号码,在许多消防宣传品和消防用具上还明显标注了火警电话号码或者其他消防标志,这对于公民发现火灾后及时报警具有积极意义。本款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这里所说的“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是指为报警人提供报警所需要的通讯、交通或者其他便利时,不得收取费用或者报酬。“不得阻拦报警”是指对报警人的报警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止。由于火灾是一种具有非常严重破坏性的灾害,所以消防队处在随时待命、随时出动的状态,一经接到火警报告,消防队将立即赶赴现场,对公民或者单位的报警,1996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中明确规定,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或者接警的消防中队必须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对接到的非责任区报警,消防队应当及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按照指令出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出动,同时报调度中心。如果火灾是谎报的,势必造成消防队的错误出动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甚至影响到对其他火灾的及时扑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法律同时规定,“严禁谎报火警”。这里所说的“谎报火警”是指故意以虚构的事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的情况。如行为人为了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或者出于恶作剧取乐,以及为了报复陷害别人,以别人的名义谎报火警等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谎报而是由于某种原因错报火警的,不属于谎报火警。根据本法规定,对谎报火警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工作人员的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这里的“公共场所”是指有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场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宾馆、饭店、商场等商业、饮食服务业场所,火车站、候机楼、地铁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等。在上述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由于人员众多,所以容易引发恶性事件,在这些场所中一般都设有灭火、救生、疏散人员的设备、设施、通道等。该场所的工作人员熟悉和了解这些设施、设备、通道的设置、使用情况。因此法律规定,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疏散群众的义务,这里所说的“现场工作人员”是指该场所在火灾发生时在现场担负工作的人员,包括该场所的领导人,也包括普通的工作服务人员。只要是该场所在场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就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责任,而绝不允许在灾害面前临阵脱逃,自行逃生。“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是指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有组织、有顺序地引导在场群众尽快通过安全出口或者通道脱离险区至安全地带。?
第三款是关于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单位及邻近单位的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发生火灾的单位除应当立即报警以外,还必须立即组织本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扑救火灾,不能对发生的火灾坐视等待,应当及时抢救被困人员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本款还规定,“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这是指与发生火灾单位毗邻的单位,在发现火灾后,应当对发生火灾单位进行灭火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支援,如提供水源、灭火器材、工具以及人员等。?
第四款是关于消防队接到火警后的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的规定,“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公安消防中队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奔赴火场”。俗话说“水火无情”,消防队早到火场,对挽救遇险人员的生命、挽回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消防队在接到火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是其职责的基本要求。根据本款规定,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应当担负以下任务:(一)“救助遇险人员”,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必须首先抢救人员,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当充分利用建筑物内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门窗、避难层等和现场的举高车辆、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进行施救;第二,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先设法稳定人员情绪,防止挤伤、踩伤或者跳楼。进入燃烧区内抢救被困人员时,要布置水枪掩护,并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对受伤和可能遇难的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处置;第三,抢救人员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配备可靠的安全设施,编组抢救不得少于二人。(二)“排除险情,扑灭火灾”,这是指在抢救人员的同时,也应当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当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在扑救火灾过程中应当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应当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灭火救人的物资应当予以疏散。遇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贵重的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第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第三,疏散物资要在火场指挥员统一指挥和着火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第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要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指派专人负责看护。应当指出的是,排除险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彻底扑灭火灾,因此在排除险情的同时,还必须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积极灭火。?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火灾组织指挥扑救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具体权限的规定。?
为了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和指挥是非常必要的,这里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含义本书前面已有阐释这里不再赘述。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现场火灾情况应当组成火场指挥部,火场指挥部是火场情报、决策和发布战斗命令的中心,是消防队伍的火场最高指挥机构。火场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火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应设置明显标志。火场指挥部通常要由火场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作战、通信、后勤保障等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等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火场情况,确定人员组成。本条规定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是指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搜集掌握火场的情况,确定总体有效的、统一的灭火决策和行动方案,统一组织灭火力量,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火情变化,随机指挥。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的规定,火场指挥部的职责是:(一)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二)组织火场指挥部与高度指挥中心及各参战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火场前后方的通信畅通;(三)组织人员填写《火灾扑救现场记录表》,记录总指挥员发布的各项决策、战斗命令和上级首长指示的内容,以及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记录、拍摄火灾现场、灭火力量部署、救人和疏散物资等情况;(四)组织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消防车的燃料、饮食、衣物的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五)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的紧急需要,决定就近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现场区域内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输送;(六)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下令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必要时下令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七)根据紧急需要,可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提供协助;(八)按照上级指示,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和发言人。根据本条的规定,火场总指挥员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这里的各种水源包括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用水、各单位自备水源、消防蓄水池、各种自然或者专用水塘等水源,在灭火过程中,应当合理用水,减少水源损失;(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可燃物,防止救火触电,减轻灭火压力,应当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以及限制非救火使用的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在灭火过程中,往往需要采取破拆建筑物等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并保证救火车辆、器材以及救援的人员、装备的通行,以及时地完成扑救任务。因此,应当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为了更有效地、更直接地执行灭火方案,不可避免地需要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如登高喷射等,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的所有人应当积极给予配合;(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火势燃烧猛烈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及两侧拆除可燃物,开辟隔离带,以阻截火势蔓延,燃烧的建(构)筑物,有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可以进行破拆。当燃烧的建(构)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烟雾时,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爆燃和助燃的时机及部位进行破拆,以排除有毒气体和烟雾,改变火势蔓延和烟雾流动方向;(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为了组织有效力量进行灭火,往往需要调动各有生力量进行灭火,当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时,这些单位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款是关于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在扑灭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和调集有关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这里“特大火灾”是指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较多、损失特别巨大。为了灭火的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调集有关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如组织工厂、机关以及有关单位人员赶到火灾现场进行救火,调集有关单位的车辆、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灭火等。?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应当遵循的组织指挥原则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救援工作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实施。公安消防队参加社会救援工作,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公安消防队义不容辞的责任和神圣的义务,也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人民警察法》中关于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等条款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参加抢险救灾的内容。公安消防队是公安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参加社会救援工作是其重要的任务之一。公安消防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人员和装备的作用,积极营救急待救助的人员,尽力消除险情或者控制事态的发展。因此本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公安消防队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本条所称“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本书前面已有阐释,这里就不再赘述。?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这是指公安消防队实施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救援工作时,应当服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调配和安排,在其统一指挥下进行救援工作。为了全面、详细地了解救援任务,作好救援的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队到场的最高指挥人员一般应当参加社会救援现场指挥机构。公安消防队在救援工作中,除服从安排和调遣外,还应主动与其他各部门的救援力量协同配合,共同完成救援任务。?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车、消防艇执行消防或者其他社会抢险救援任务不受交通限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国外许多国家如日本消防法律中也明确规定,消防车奔赴现场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路,并且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由于火灾的突发性、危急性和紧迫性,决定了消防队出动的速度必须迅速,这同时要求通行路线的畅通无阻。本条所称“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是指消防车、消防艇接到任务出发后不受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交通规则的限制,即可以超速行驶、可以使用平时不允许使用的道路或水域、可以逆行、可以不受红绿灯的限制等。应当注意的是,消防车、消防艇应当设置交通示警装置,当接警出动时,应当向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以及水域上的船只显示。本条同时规定,“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这是指消防车、消防艇接警出发行驶途中,其他任何非救火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主动让行,不得占道、抢行、穿插和超越。根据本条规定,“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这是指无论交通岗的交通民警、港务监督人员、航运管制人员还是治安管理人员,都应当采取各种措施负责维持秩序,以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过,可以不受指挥信号的限制,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的规定。?
消防车、消防艇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是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对消防车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挪作他用,是为了保证其经常保持完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以适应随时出动或者进行扑救火灾的需要。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本条所称“消防车”包括各种消防车辆,即包括灭火消防车(包括泵浦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联用消防车等)、专勤消防车(包括通讯指挥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等)、后援消防车(包括供水消防车、器材消防车等)、举高消防车(包括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等);“消防艇”包括各种吨位的用于灭火的船舶,既包括专门用于灭火的消防艇,也包括专门用于运输灭火器材的运输艇和指挥灭火的指挥艇;“消防器材、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设施。为了使各种消防车辆和物品处于战备状态,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公安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消防车辆、消防艇和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经常进行保养、检查、维修和管理。对于消防车辆的保养,根据《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对车辆应当分期进行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初驶保养和停驶保养等各种保养,以保证消防车辆可以随时出动;对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应当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逐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的规定履行对消防器材和各种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的安全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对上述这些用于消防救援的各种车船、物品,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事项。这里所说的“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事项”是指不得将上述车辆和物品用于非消防方面的其他事项,如用消防车辆进行运输拉脚,将消防通讯设施用于个人事务等等。消防器材是用于消防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和工具,应当严格管理,对于擅自将消防车辆、器材挪作他用的个人和单位,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收取费用和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予以补偿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公安消防队是我国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力队伍。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的专门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火灾对国家、社会、公民的安全和财产构成巨大威胁,往往造成重大的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公安消防队是政府建立的专门用于扑救火灾的队伍。公安消防队实施扑救火灾是其职责所在,而不是经营行为。因此,本条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消防队日常的工作训练费用和实施扑救火灾及其他抢险救援活动时的费用都由财政负担。一旦有火灾发生,公安消防队必须依照命令立即出动,无条件地实施扑救火灾。这种补救火灾是无偿的,不能以各种名义向发生火灾或者请求救援的单位、个人收取费用,也不能在扑救火灾后向这些单位、个人要求物质方面的补偿。?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予以补偿的规定。公安消防队是政府建立的专门用于扑救火灾的队伍。所以法律专门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则主要是为本单位服务的,由本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其成员主要由本单位的职工或村民组成,主要任务是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日常的工作训练费用和实施本单位扑救火灾及其他抢险救援活动时的费用也都由本单位负担。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同时考虑到火灾的严重危害性,应当鼓励各单位和成年公民对其他单位所发生的火灾参加扑救工作。因此,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对于外单位发生的火灾,在需要时也应当积极参加扑救工作。对于因此产生的各种损耗,依照本款的规定,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在参加扑救外单位的火灾时,对其因扑救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这里所说的“依照规定予以补偿”,主要是指依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有关保险法规和合同条款等具体规定,对其实际损耗由保险公司从施救费中或者由起火单位或其他部门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规关定给予医疗、抚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医疗、抚恤的规定。?
本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尤其是公安消防机构和各类专门、群众消防组织的人员,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听从指挥,忠于职守,不怕牺牲,更是他们光荣的职责。为了鼓励和保障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组织成员和广大公民积极参加火灾扑救活动,本法除在第七条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外,还在本条规定,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这里所说的“因参加扑救火灾”,是指在扑救火灾过程中,在执行扑救火灾任务时受伤、致残或者死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伤亡抚恤、烈士褒扬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如何给予医疗、抚恤的各项规定。如1989年8月9日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其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用于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应当予以评残,评残的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死亡性质的确定和抚恤金的计发标准,也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一)因战致残:(二)因公致残;(三)因病致残。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伤残保健金。其中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他优抚对象也根据规定享受一定的优待。1980年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人员,现役军人经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此外,1987年1月19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专职消防队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中受伤、致残、死亡,应当按照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壮烈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革命烈士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审批手续,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对于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死亡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抚恤其亲属。?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火灾调查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火灾调查的机构、调查权限及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的权限的规定。?
本款对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职责作了具体规定。火灾调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扑灭后,通过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调查,查明火灾原因、损失及事故责任的活动。火灾调查对于搞清发生火灾的原因,确定火灾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总结消防工作经验教训以及为有关善后工作,如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依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本款的规定,火灾调查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1991年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一般火灾和重大火灾,由火灾发生的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予以指导;特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机构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并邀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劳动、工会、保险等部门参加;重大放火嫌疑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公安消防机构积极配合。在火灾调查中,勘验火灾现场是重要的调查活动,而保护好火灾现场的原始面貌、防止进一步地破坏,是保障勘验现场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因此,本款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这里所说的“根据需要”,主要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为进行火灾调查等需要。这里所说的“封闭火灾现场”,是指在火灾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未经批准.在火灾现场不得通行或者进行生产、建设、挖掘以及其他活动。应当指出的是,本款规定的封闭火灾现场是对火灾现场的一种保护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火灾调查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款只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现场,而不是必须封闭现场。在实践中,对一些无需封闭的现场也可以不采取封闭措施,对勘验完毕的现场,应当及时解除封闭措施,以减少对有关单位、公民生产、生活的影响。根据《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火灾调查主要通过以下方法进行:一是现场勘查,即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一般应当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并做出勘查笔录、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或者录像;二是调查访问,即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与火灾发生有关的各种情况;三是对火灾肇事者以及有关人员,经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传唤手段实施审查。火灾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一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原因后,应当出具《火灾原因鉴定书》或《火灾原因认定书》,对于难以认定的火灾原因,可聘请有关专家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二是核定火灾损失,核定火灾损失可以为保险公司理赔和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大小提供依据;三是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清火灾原因和确定责任后,应当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并向起火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填发《火灾事故责任书》。对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本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特大火灾事故组织调查的规定。火灾调查一般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但为了保证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本款规定,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这里所规定的“特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最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起火单位有义务支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的规定。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本款共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的,起火单位应当遵守公安消防机构的规定,协助公安消防机构防止任何可能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如果要恢复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要事先经过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公安消防机构没有封闭火灾现场,但对起火单位提出一些保护火灾现场的具体要求的,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被破坏。二是接受事故调查,无论起火单位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都不能拒绝、回避或者对抗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的调查,对于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工作,起火单位应当积极接受和配合,如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询问,根据调查的需要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提供火灾现场建筑物的有关资料等等,帮助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情况。三是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为确保火灾调查的正常进行,保证及时准确地查明火灾事故情况,起火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是指被调查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有关火灾的真实情况,而不是虚假的情况,更不能为掩盖事实、推卸或者转嫁责任而故意歪曲或者捏造事实妨害火灾调查的正常进行。本法在规定了起火单位支持、配合火灾调查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这一义务所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止营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有所列行为之一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所列行为共有三项。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是“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这项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本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从规定看,能够构成这一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消防要求而擅自开始施工的。其中主要包括:1、根本未进行消防设计或虽进行了消防设计但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就擅自开工的;2、虽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审核,但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其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消防设计进行改进并再次报请审核而擅自施工的。?
本条所列第(二)项行为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这项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本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时,都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的实体工程进行验收,查验其是否按照经过审核的设计施工,是否能起到消防作用,符合消防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就可能造成火灾,使国家、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失。所以本条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建筑工程的和虽报经验收,但经验收不合格,未进行改造并再次报请验收就擅自使用建筑工程的规定了处罚。?
本条所列第(三)项行为是,“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本项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该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构成本项规定的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公众聚集的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主要的行为一般是指这些场所在工程建设竣工后(其中也包括改建、扩建等情况),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或者开业。其中“擅自使用或者开业”,是指违反规定,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即最终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就使用或者开业的情况。这里的使用与开业是根据不同的场所而言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的其他条文中已经规定了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那么这里为什么还要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再要向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这些场所多为公众聚集,对于消防工作来说,有其特殊的要求。根据其营业的内容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非常重要。另外,这些场所相当一部分不是新建场所,而是其他场所改建而成,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才能知道是否符合消防要求,从而堵塞火灾隐患。这些场所的所有者,根据市场的变化,经常变换其使用功能和经营内容,出于对公众的生命安全的考虑,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换言之,某些场所作为歌舞厅可以,但改为商场是否合适,就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加以确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这样规定也是基于多年来的教训而作出的。因此在这方面国家的有关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如1995年1月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另外,还有《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等,本法这样规定,正是为使公安消防机构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共有以下几种:其中“责令限期改正”,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规定一定的改正期限,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采取整改措施,以达到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但是对最终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仍然由有关的公安消防机构认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止营业”,是指有关单位、个人在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仍没有改正或者虽经改正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止营业。“可以并处罚款”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采取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同时科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也可以不处。至于是否科处罚款,或者科处多少,则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单位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其中“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有前款行为”是指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项行为之一的情况。“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和罚款。根据本款的规定,除对单位处罚外,还应当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这是因为单位的行为主要是由这些人员决定和具体操作的,对单位的处罚不能替代对这些人员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除责令当场改正或者停止举办外,还可以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除责令当场改正或者停止举办外,还可以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本条所说的违反本法规定,就是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举办等紧急措施。本款所说的“擅自举办”是指违反了前款的规定,应当向消防监督机构申报而未予申报,或者虽然已经向消防监督机构申报,但经消防监督机构对举办活动的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认为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有关单位仍予举办的。本条所说的“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举办单位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就擅自举办;二是举办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了申报,但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后不符合消防要求或消防安全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举办的。?
本条所说的“当场改正”,是指根据举行群众活动的现场情况,对有条件当场消除隐患或改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都可以做出当场改正的决定。如消防通道被堵塞,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当场改正的,举办单位可及时清除堵塞物,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再如在群众性活动场所堆放易燃物品的,举办单位应立即搬移至远离群众性活动场所的安全地点,或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等。公安消防机构对于自己作出的当场予以改正的决定,还应进行检查是否已经改正过了。对于已经改正了的,可以允许其举办。对于当场未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即责令其停止举办,以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全。本款所说的“责令停止举办”是一种临时性的紧急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公安消防机构当场做出的这一决定,不需要经过任何听证、复议程序。这种临时性的措施,只适用于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情况。也就是说只有在紧急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这一紧急措施。这里的“停止举办”与本法有关条文中所规定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有着本质的区别。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还可提出复议。这种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起到惩戒作用,而本条的“责令停止举办”则是一种为防止火灾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全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本款所说的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处罚,即对于当场不能改正的,在责令停止举办的同时,还可以并处罚款。?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应当给予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并可以并处罚款。在对单位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这里所说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是指对单位处罚款的同时,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即根据具体情况或者处警告或者处罚款,选其中一种处罚。对单位没有给予罚款处罚的,也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应当指出的是,本款规定的对单位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是在责令举办单位当场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举办的基础上作出的。本条所说的责令停止举办是一种临时性的紧急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不能以警告、罚款的处罚代替责令当场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举办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个人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本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以下行为分别情况给予处罚:1.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为了保障建筑消防安全,国家公布了一系列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对建筑物各个部分的消防技术应达到什么样的标准都作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在未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消防意识淡薄,甚至见利忘义,只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擅自降低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施工,这种行为使建筑物本身先天不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予以处罚,以防患于未然。2.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施工的。这里规定的“防火性能”包括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各种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达到什么标准,在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一旦发生火灾,就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更严重的损失。3.使用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本法对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使用作了规定。这里规定的“施工”是指对公共场所室内的装修、装饰,使用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一般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的,行为人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虽然使用了不燃、难燃材料,但该材料是未经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对上述违反本法的行为,本条规定了两个层次的处罚:第一,责令限期改正。对所有违反本法的上述行为,公安消防机关首先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公安消防机关在发现行为人具有违反消防法的行为时,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时间,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至于这个期限应当规定多长时间,由公安消防机关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二,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罚款。公安消防机关在对行为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后,要进行检查,查明行为人是否纠正了其违法行为。对于超过了规定的限期仍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关应采取断然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即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这里规定的“可以并处罚款”是指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公安消防机关可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并处罚款。也可以只责令其停止施工,不处罚款。?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有前款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等处罚。也就是说,对单位上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公安消防机关也应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只有对逾期仍不改正的,才能适用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这时的罚款,是对单位所处的罚款。在对单位作上述处罚的同时,本款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应当说明的是,无论是对单位采用责令限期改正,还是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都要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法有关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本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如何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本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是指本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除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如果任何单位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消防监督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加以改正;在限定的期限内,有关单位仍不改正的,消防监督机构要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营业性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特别处罚规定。这里规定的“营业性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对社会公众开放的进行商业活动的场所。营业性场所一般人员比较集中,流动性强,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特别重视和重点预防。近年来,有些营业性场所和这些单位的负责同志未能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消防安全,未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以致于火灾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考虑到营业性场所的特点,在第一款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本款对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的,作了特别处罚规定:(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上述三种行为都是对营业性场所的消防安全有重大威胁的行为,营业性场所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可以对营业性场所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除本款规定外,营业性场所有其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如何处罚的规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这一规定的必要性,在前面的释义中已经阐述。本款对于单位不履行这一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销售、维修、检测消防产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分为二款。第一款是关于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同时还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本款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应根据情况,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本款所说的“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裁决较重的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为了严禁有关单位在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灭火、防火功能,本条规定了处罚。本款所说的“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是指经公安消防机构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企业、公司。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维修、检测的具体要求,对维修、检测机关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公安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批可建立一些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维修的“中介服务”组织,根据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承担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这些“中介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2)具有一定数量相应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3)承担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人员已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4)有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表;(5)有消防设施安装或调试经验等。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要严格资质审查;对承担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这里所说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在维修中使用的伪劣配件、制剂,或者以假充真的;在检查测试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维修的等等。?
根据本款的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也就是说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实行双罚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释义】 本条是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和日常生活中用电作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等。根据有关规定,电器产品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都必须遵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如空调器具安装时,空调器具的电压必须和电源电压相符,同时要接好地线;电源线要选择适当,防止绝缘损坏或接触不良。电力系统中安装线路要由电工负责,不能随意乱拉电线和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时,电线之间、电线与建筑构件或树木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在距地面2米高以内的一段电线,应用钢管或硬质塑料保护,以防绝缘遭受损坏;在线路上应按规定安装断路器或熔断器,以便在线路发生短路时能及时、可靠地切断电源;电线绝缘必须符合线路电压的要求。导线的敷设,在室内正常干燥场所,导线的布线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况,敷设绝缘线、瓷珠、瓷夹板、木槽板明布线或绝缘线穿管明布、暗布;在潮湿和特别潮湿场所,应当敷设绝缘线穿塑料管、钢管明布、暗布或电缆明布;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当敷设绝缘线瓷瓶明布线或电缆明布,放人电缆沟中;敷设在金属管内的导线,其绝缘强度不应低于高流500伏。在室外架空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架空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1千伏以下居民区为6米、非居民区为5米;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架空线路与厂房、库房、易燃、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1.5倍等。建筑物、储罐、堆物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厘米,明敷时必须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本条所称的“燃气用具”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的器具及其配件。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管路的敷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如天然气管线的引火管要架空或在地面上敷设,不得埋入地下;管线的安装要由专业人员进行,个人不得乱拉乱接;天然气管线阀门必须完整好用,各部位不漏气;天然气连接导管两端必须用金属丝缠紧,严禁使用不耐油的橡胶管线作连接导管。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在厨房里,钢瓶与灶具要保持1—1.5米的安全距离,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严防高温和日光曝晒,不得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人工煤气管道进入住宅时应加保护套管,以防管道受到损伤;室内煤气管道应明设,并不宜敷设在地下室和楼梯间内,如必须暗设或通过地下室时,要保持便于安装和检修。室内煤气管道不应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室内,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防腐措施;室内煤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不应穿过卧室、浴室,如必须穿过时,应设置在套管中;用气计量表应安装在室内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和放置化学危险品或可燃物的地方;煤气炉灶不得在地? 下室或住人的室内使用;煤气炉灶与管道的连接不宜采用软管,如? 必须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两端应扎牢,软管老化应及时更新;管线、计量装置及阀门安装后,应经试压漏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根据《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规定,1型管道应当敷设在未扰动的土上,回填土松散,基床包角30℃;2型管道应当敷设在未扰动的土上,管子中线以下的土轻轻压实,基床包角45℃;3型管道应当放在厚度至少有100mm的松土垫层内,管顶以下的回填土轻轻压实,基床包角60℃; 4型管道应当放在砂卵石或碎石垫层内,垫层顶面应在管底以上1/8管径处,但不得小于100mm,管顶以下回填土夯实密度约80%,基床包角90℃;5型管道的管子中线以下应当放在压实的粘土内,管顶以下回填土夯实,夯实密度约90%,基床包角150℃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过程中,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本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消防安全的具体规定,任何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如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工部备案;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溢、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防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等。根据本款规定,对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应当指出的是,本条是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只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还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其行为造成发生重大事故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则应依照刑法第136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单位违法行为,本条规定采用双罚制,即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一些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六种:?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所谓“消防安全规定”,是指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如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这里规定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本书前面已做了阐释,在此不再赘述。这里规定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进入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如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即擅自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二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进入某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如有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规定必须带防火帽或者穿防火鞋才允许进入,而违反该安全规定进入上述场所;三是携带禁止物品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如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这里规定的“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禁止明火作业和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如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这里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是指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该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的禁令而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本条规定的“阻拦报火警”,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阻碍、阻止、拦挡他人向消防队等单位和人员报告火警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行为人阻拦报火警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为了掩盖火灾发生的事实真相,推卸责任或者隐匿罪证;有的是怕发生火灾的信息传递出去,对本单位造成不好影响,而抱着侥幸心理意图自己将火灾扑灭或者指望火灾自行熄灭;有的则是出于幸灾乐祸的心理,阻拦报警,甚至故意通过阻拦报警,意图达到延误扑灭火灾的目的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思想动机或者目的,只要实施了故意阻拦的行为,即应按本条规定予以处罚。本条所说的“谎报火警”,是指故意编造虚假的火灾信息,并向有关单位报告,制造混乱或者妨害消防队正常工作的行为。对不是故意谎报,而是由于判断错误而错报或者报告不准确的,不能按谎报火警处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上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可给予本条规定的处罚。?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这里规定的“阻碍”和“扰乱”都是故意行为,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和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破坏消防队和广大群众迅速、有效地组织力量扑灭火灾。如果故意阻碍非赶赴火灾现场的消防车、消防艇通行的,不适用本规定。?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这是指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灭火义务内,对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权决定的事项,抗拒执行他的指挥,影响到迅速、及时扑灭火灾的行为,如拒绝向灭火人员提供水源、电源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等。?? ?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这里规定的行为是过失行为。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引起火灾的发生;同时,该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还应当是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如果行为是故意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放火罪、失火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对以上六种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 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释义】? 本条是对违反一些消防法的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对以下三种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主要是指单位的负责施工、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或者指挥生产、作业的人,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极易引起火灾,却怀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出事,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其中“消防安全规定”,既包括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种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和制度。对这种行为,本条处罚的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是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则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而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这里所说的“埋压、圈占消火栓”,是指以各种方式将消火栓掩埋、封盖、包围,致使消火栓无法正常使用的行为。“占用防火间距”,是指以任何方式将用以防火专用的空间据为他用,致使在发生火灾时,无法达到隔断火源、控制火势蔓延的目的。“堵塞消防通道”则是指将专门用以扑救火灾的道路。擅自填放各种物品或者设置各种物体,致使消防车和消防人员无法及时、迅速地扑救火灾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要受到处罚。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逾期不予改正的。构成本项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由于行为人违法行为形成有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同时,还必须是在经公安消防机构明确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要受到处罚。如果行为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迫究其刑事责任。本款的处罚对象是行为人个人,对实施了这三种行为的,本款规定处警告或者罚款。根据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的规定,这三种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对这三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应当注意的是,本法对上述三种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限制,这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同的,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修改。?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实施第一款所规定的三种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这是本法新增加的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对象都是自然人,而本法增加了对单位的处罚。近几年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实施第一款所处罚的三种行为的情况不断上升,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较个人更为严重。针对这一情况,本法特别增加了对单位的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实施第一款所列三种行为的,实行双罚制,在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单位中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进行处罚。即对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处警告或者罚款,以加大对单位的处罚力度,减少并杜绝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条第三款是对实施第一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人规定的惩戒措施。根据本款规定,行为人只要是实施了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除了给予其警告或者罚款外,还必须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但对那些使原来的消防设施遭受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则必须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时,所必须花费的各种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自己承担。当然,本款所说的“违法行为人”是广义的,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还是任何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的,都必须按本款的规定,消除由于其违法行为造成的隐患。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款所规定的各种强制性的手段,既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和约束,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执行的一种处罚。也就是说,对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的,除了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外,还必须依照第三款的规定,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形成的隐患。这两种手段不具有选择性,必须共同使用。这一规定也充分反映了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纠正,来彻底消除各种隐患,从而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害。这是本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个特殊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中“公共场所”的含义,本书在前面已有阐释,这里不再重复。所谓“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是指发, 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所有在场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服务人员、勤杂人员等等。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该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等,因此当火灾突然发生时他们负有疏散、组织、引导群众撤离火灾现场的义务。为了明确责任,本条作了上述规定。?
本条中“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的群众疏散的义务”,是指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没有组织、指引火灾现场的群众迅速撤离、疏散、脱离火灾危险。“不履行组织、引导”的行为,在实践中可能表现为不同的方式,如,行为人明知如果自己不带领、引导群众撤离火灾现场,可能使一些不熟悉地形的群众不能迅速离开现场,从而造成伤亡事故,但其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免受伤害,置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不顾,自行逃生的。或者面对发生火灾的危难处境,惊惶失措,自动放弃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致使在场群众坐以待毙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上述情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构成犯罪的,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在实际发生的火灾中,有时现场工作人员虽然积极履行了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职责,但仍旧无法避免人身伤亡的后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对其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火灾调查的正常、顺利进行,从而保障火灾事故得到正确、公正的处理。考虑到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的重要任务是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起火原因,追查行为人的责任等。因此,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首先有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如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以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任何人不得破坏和伪造现场。如果现场被破坏,将会给司法机关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增加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条对火灾扑灭后,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行为,专门作了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火灾扑灭后,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予以处罚的破坏现场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为了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而破坏、伪造现场的行为,过失或为了救火、救人而破坏了现场的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予以处罚的行为。“隐瞒”是指把真相掩盖起来,不让人知道。“掩饰”即掩盖,是采取虚假的手段对不好的行为进行掩护遮盖。在这里主要是指为推卸责任而掩盖起火原因。“故意破坏现场”是指有目的地采取破坏手段使人看不出火灾现场原来的真实情况,使消防监督机构无法调查火灾的真正原因,如移动现场原有的物品、破坏现场的痕迹等。“伪造现场”是指将火灾现场伪装成另一种情况,给人以假象,以造成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误导。不管是伪造现场还是破坏现场,都会给司法机关勘查现场,处理事故带来许多困难。根据本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可能是起火单位的人,也可能是起火单位以外的人。实施这种行为的目的必须符合本条所说的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或者为推卸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而故意实施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个目的,而是由于过失行为而使现场受到破坏的,不属于本款所说的情况,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根据本款规定,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应当对实施破坏、伪造行为的人处警告或者罚款或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在三种处罚中选一种。?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单位既包括起火单位也包括非起火单位。即指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集体所有的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根据本款规定,单位有第一款行为的,应当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在对单位处罚的同时,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警告或者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哪个机关进行裁决以及如何裁决的程序性规定。共分两款。?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罚的机关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是指依照本法第五章中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处罚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场改正、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机构不能作出裁决。所谓“公安消防机构”,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监督机构的印章。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2.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这里规定的“拘留”,包括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十日以下拘留。我国法律规定的拘留分为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保证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刑事强制措施。这里规定的拘留是指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由的方式,来惩戒、教育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是指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所谓“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在铁道、交通、民航、森林等部门设立的相当于县、处一级的机构,如某林区的公安处;某铁路局的公安处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如何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程序性规定。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是指对一些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营业的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这里规定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是指停产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的,这样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指对当地经济建设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经营,对人民生活有比较密切关系的企业、单位。停产停业势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重要生产、经营部门一旦停产停业,甚至可能对经济建设产生严重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或者困难,因此,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应当顾全大局、慎重考虑。本款正是考虑到这样的实际情况,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如何责令停产停业作了特殊规定。依照这一规定,对这类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1.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对这类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消防机构不能直接作出决定,而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情况并提出停产停业的处罚意见。公安消防机构首先应当确定报请的范围,即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会发生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后果。2.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经过研究,认为应当给予停产停业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 3.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是处罚决定的执行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再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该决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书,并负责该处罚决定的具体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行为是消防工作中履行职务的行为,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履行消防职务的行为都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行为。所谓“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安消防机构中依法负有消防管理、监督职责,从事消防管理、监督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客观上,本条规定的行为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种。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负有特定职权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权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滥用职权行为一般是故意行为、也可能是过失行为,主要是超越职权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原则正确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指负有特定职务的人员,不履行、不认真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通常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者扯皮推诿,对工作撒手不管等。“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亲友私情或者某种利益而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弄虚作假,不按工作原则和规定办事。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行为,必然有谋取私利或者徇私情的动机,如果由于认识偏差造成工作失误,不是徇私舞弊行为。依照本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具体行为主要有:1.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根据本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在实际生活中,出现有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关,对一些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予以通过审核、验收,埋下了严重的火灾隐患,甚至发生了许多不同程度的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对消防设计和建筑工程的审查和验收进行严格把关,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法律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有审核、验收的职责,一方面要防止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公安消防机构的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故意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进行拖延,不予审核、验收。在实践中,有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管理、监督职权,对依法应当及时进行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不及时进行审核、验收,故意拖延、卡压,以此来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吃请、受礼、受贿等,延误了建设单位的施工进度,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滋长了腐败现象。因此,这样规定,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改正。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行为,主要是玩忽职守,工作不认真负责;也可能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为他人隐瞒火灾隐患。4.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这种行为主要是滥用职权。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这是指除了以上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四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以外的其他在消防工作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以上这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必须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里规定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是指由于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的这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造成实际损失,例如发生火灾,建筑物竣工后不能使用,火灾隐患严重被迫拆除等。没有实际损失的,不能依照本条规定处罚。“尚未构成犯罪”,是指以上这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虽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但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本条规定,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的“行政处分”,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对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具体给予哪一种处分,应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等作出。?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中“有违反本法行为”是指违反消防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指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对于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已有具体规定,因此,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采取逐条规定的形式而单独规定了本条。?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要结合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法行为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公众聚集的营业性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消防法规定,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检查,擅自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营业性场所有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者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通道畅通的行为之一的,以及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等等。上述违法行为,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绝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如:有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知审核验收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单位改正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消防法的生效日期是1998年9月1日,即从1998年9月1日起生效施行,相距4个月时间。留出这段时间,是为了便于向全国人民进行宣传教育,也便于有关部门利用这段时间作好各种准备。本法自1998年9月1日起生效,对于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根据本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984年由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