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风神推土机怎么建:潍坊党风廉政网---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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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纪监发[2004]1号
中共潍坊市纪委 潍坊市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05年9月2日14:41  来源:  发布人:法规室  阅读次数: 299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属各开发区纪工委,市直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央和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纪检监察法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法规工作,把法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中认真研究。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要建立法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工负责法规工作。要根据上级纪委要求,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对机构设置条件尚不成熟的单位,要继续落实好承担法规工作任务的部门,配备一名有纪检监察实践经验,熟悉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具有较强文字能力的同志,具体承担法规工作任务。市直各纪检监察机构要尽可能地配备专(兼)职政策法规工作干部。
二、纪检监察法规工作机构的任务职责
(一)协助纪委常委会和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法规制度建设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起草制定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各部门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起草的业务性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把关;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审核、备案工作。
(三)协助纪委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审议修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提交的法规规章制度草案。
(四)负责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搜集整理和咨询解答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有关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六)完成上级纪委交办的法规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开展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的有关权限
(一)在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职权范围内就本地本部门或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相关的规范性的文件或规定。
(二)对本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规政策适用方面的问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进行指导或答复。
(三)根据中纪办[2001]155号《中央纪委对四川省纪委办公厅关于惩戒性规定制定权限的请示的答复》和鲁纪办[2002]2号《关于贯彻中央纪委对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惩戒性规定权限规定的通知》规定,市、县(区)党委和纪委无权制定各种党内惩戒性规定。行政惩戒性规定的制定权限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作出规定。具体按照潍纪办发[2003]10号《关于对制定惩戒性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开展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的有关程序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承办的由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交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室负责组织起草或会同有关室起草,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参加。
市委责成起草的党内条规性文件草案,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同意,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纪委上报市委。
市人大、市政府责成起草的行政监察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和监察局长同意,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由监察局上报市人大、市政府。
(二)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室组织起草。单项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业务室起草,并送交政策法规室审核。
政策法规室直接起草的或其他业务室起草并经政策法规室审核的纪律检查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同意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定,由市纪委发布。
政策法规室直接起草的或其他业务室起草并经政策法规室审核的行政监察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和监察局长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定,按照规定程序发布。
涉及纪检、监察两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可由政策法规室直接起草或其他业务室起草并经政策法规室审核后,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和监察局长同意,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发布。
市纪委、市监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各业务室为主组织起草的草案,送政策法规室审核后,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和监察局长同意,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定;由有关部门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纪委政策法规室审议后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和监察局长同意,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部门领导会签。
(三)县市区纪委与有关部门以纪委、监察局名义起草、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在颁布施行前,应当由本委承担法规工作任务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归口审核。
(四)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对代党委、政府起草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党委、政府研究前,应将文件初稿和有关调研报告、文件起草说明等材料一并报市纪委审核、备案。对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按潍纪办发[2004]1号文件规定报市纪委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范围为:由报送单位单独起草、制发或由同级党政转发的,代同级党委、政府(部门)或人大常委会起草的,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制发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具有规范性、约束性、政策性内容的规定、规则、办法、细则、意见、制度等文件。
对上报市纪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重点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1、是否超越权限;2、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方针、政策相抵触;3、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经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废止、撤消的建议,或由市纪委、监察局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纠正或者撤消。
(五)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直各纪工委、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对在法规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需要请示解答的问题,经领导研究同意后,形成书面请示报告,报市纪委政策法规室。市纪委将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指导、答复。报告请示的问题 ,要提出意见,以便研究。对不经领导同意、个人口头请示或电话请示 , 市纪委、监察局一般不作答复。
市纪委政策法规室接到请示报告后,要尽快办理。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需要本级答复的,要认真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答复建议,提交领导研究后,以正式文件答复;对需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答复的,经领导研究后,写出请示报告上报,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答复。
(六)县市区纪委和市直机关各部门征求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意见的函件由分管常委、副书记签批后,政策法规室承办,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经研究同意后,以市纪委或市监察局名义向征求意见单位函复。重大问题答复,须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答复。
本意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可依据本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