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服务优惠政策: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模式、特征和趋势分析(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1:21:03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实际上开始了一个利用自身内部资源引导农村社会转型的过程,其主导模式是农村的工业化和依附于工业化的欠发达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这一阶段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最大特征,是它未能融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良性循环。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成功最终将可能取决于经济结构转换条件下农民的市民化。

  关键词:农村社会转型,模式,特征,趋势
 
  一、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模式分析
 
  农村社会转型可以认为是一个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根本性变化的过程。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转型的经验看,是一个传统、落后的农村向现代、进步的农村的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农业、农村发生分化,农民、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目标得以实现。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内涵是由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的,小农生产方式占主导的,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农村传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现代农村社会的转型过程。
 
  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农村土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际上松动了对农村生产要素的禁锢政策,启动了中国农村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流动的阀门,各地农民开创了利用农村内部各类资源的农村社会转型模式,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不同程度的裂变和农村社会转型的产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利用内部资源实现社会转型大致有如下四种类型: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利用型。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东南沿海一带以土地的出租和出让等方式招商引资在农村兴办乡镇企业,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农村原有僵化的、以种植业为主的经济结构中“嵌入”新型产业——农村工业,农村工业的发展对原有农村经济结构进行了改造,促成原有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结构向市场经济结构转型,进而拉动了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尽管学术界以投入农村乡镇企业资本的来源不同,把东南沿海农村乡镇企业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江浙一带以当地农民集资为主发展起来的所谓“内源型”的农村工业化;二是以引入外资为主发展起来的珠三角一带的所谓“外缘型”的农村工业化。但是,因为兴办工业企业,首先要占据一定的土地,无论具有什么来源的资金都注入到了不能流动的集体土地上,因此这两种类型都可归结为农村土地资源利用型的社会转型模式。实际上,这一类型带动农村转型的地区出现了两个结果:一是传统的农业社会在分化解体的同时,与现代工业社会整合,生成融人于原大、中城市的新型社区,较彻底地完成了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另一个是一些已经发生了农村传统社会分化解体的地区,由于未能与现代城市、工业进行整合,出现了农村工业化衰退,而农业又退不回去的尴尬局面。
 
  第二,农村劳动力资源利用型。这种类型主要体现在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村。从1979年到2005年,我国有约2亿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其中绝大部分比例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民。由于农民外出打工,使当地农村人口对土地形成的压力得到缓解,打工收入汇人家乡,成为当地经济增长的资金来源,落后地区的农村农民生活水平、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思想观念从传统向现代转化,促成农民的职业分化,农村社会的封闭性也不同程度地被打破,带动了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实现了不同程度的社会转型。
 
  第三,农村人文历史、生态资源利用型。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尤其是地理条件缺乏优势的地区,在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具有一定发展资金积累的情况下,针对当地缺乏产生农村工业的基础,原有的农业产业也不存在能推动农村转型的产业的状况,在“出去见过世面”的“能人”的发动下,农村内部产生了利用当地人文历史遗产或生态资源、旅游资源为内容的新兴产业,采取生态村,旅游村,“农家乐”等形式,寻求这类农村进入现代社会的支撑产业,进而促成这些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化。
 
  第四,农业产业利用型。这种类型大多出现在农业资源具有一定优势,或是土地资源相对宽松,或是当地具有某种特色农产品的地区,通过“龙头企业”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农业技术,把农户组织起来,开发特色农产品,走现代农业的发展道路。这一类型的实质是以开发当地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为依托,转换农业生产方式,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用农业产前、产后产业联结当地具有特色的产中产业,搞食品工业一体化,通过公司+农产以及公司+基地+标准等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来带动该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农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农村社会转型是以农村内部各种资源的利用为特征的。如果以社会转型的速度、广度和深度为标准来衡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社会转型的主要模式是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利用型和由此带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利用型,其实质内容是以乡镇企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工业化。
 
  二、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特征分析
 
  目前,中国农村社会转型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一)农村社会转型的主导模式并未融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良性循环
 
  上文已指出土地资源利用型的农村工业化型和依附于它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型,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主导模式,但是,它们并未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各自为政的局面,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状况并无根本改变,农村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利用并没有形成与城市化和工业化整合为一体的良性循环。农民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一是用其掌握的土地资源,二是用其劳动力资源。
 
  一方面,农村的土地难于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良性循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土地资源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通常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形式。通过国家征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农民的土地来参与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但是,这种循环并非良性的,原因在于,在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不仅伴随着农民土地级差收益的严重流失,而且农民也丧失了自己和家庭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造成了农民群体“上访”事件的增加,成为当前农村社会最不稳定的“隐患”。二是以农村集体土地参与的工业化,虽然基本上保住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级差收益,但是,由于它是属于农村的工业化,具有分散性、小规模性和浪费资源的特征,即使在已经被城市包围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地带的“城市非城市,农村非农村”的“准城市”,农村集体用于经办企业的用地,也属于村集体所有,也是各家各户的承包地的出租,只不过各户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利益均被村集体分配的股金所代替而已。这些土地的规划并未纳入国家计划,这些“准城市”的建设并未纳入当地城市的建设规划中,事实上处于一种自发的、无序的、杂乱无章的状态。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整合性较弱。在发达国家,农民参与工业化的过程是农村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内容,农村劳动力资源被城市化和工业化所吸收是发达国家农村社会转型的主要特征。在英国的农村社会转型中,著名“羊吃人”的“圈地运动”的结果,是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农民身份转变城市工人。中国自1979年实行经济改革后,尽管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禁锢政策已经基本上废除,但是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城市工业处在改革的摸索阶段,根本无法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劳动力不可能在城市工业化的主导下,参与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过程。在农民摆脱贫困的愿望的推动下,在农民千方百计地试图把其掌握的已经具有相对自主权的资源——土地转化成资本的情况下,我国农民自发创造了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农村工业化成为农民利用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推动农村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主导。而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大多数农民的就业形式便是“离乡不离土”,“进厂不离土”或“进厂不进城”,即使是千里之外的农民到东南沿海一带成为“农民工”,其身份也大多是处于农民—工人—农民的不断转换中,彻底转变农民身份,融人城市、工业的生活、生产圈的比例不大,农民市民化的比例很低。
 
  (二)出现了抵制农村城市化的倾向
 
  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发达地区已经基本实现城市化的农村,尤其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地带的农村。出现了农民不愿转为城市户口,不愿转成居民,甚至有的已经被征地转为居民的,也要求重新转为农民,回到农村争夺土地收益的现象。
 
  产生以上现象的表层原因是,在国家与农村集体土地利益的“争夺”中,发达地区的村集体为了把法律赋予的、具有永久性质的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所带来的收益留住,创造了以集体土地出租,或者在集体土地上盖厂房出租等方式,吸引外部资金建立乡镇企业,使集体土地升值,并保留在村集体的土地利用方式。每年一个农民从村集体得到的级差地租——“分红”大大高于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农村工业企业开发带来的数量不菲的土地级差收益,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产生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在于现行土地政策的矛盾和不完善:法律既给予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力,又给予村级组织把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权力;还不加区别地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期。在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秉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宪法》赋予国家征收土地的权利。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中也强调了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力,这就为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在《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又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这就为村级组织兴办工业占用耕地也提供了法律依据。在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这又为农户长期据有以其土地出租兴办的企业的收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不加区别地把经营农业种植业的农民和已经出租土地,不干农活,从集体“分红”就能得到不菲收益的“准农民”混为一谈,都赋予法律保障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也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如果不做制度上的变革,在那些能产生高昂的土地级差收益的农村,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和固化,就会产生农民抵制转为市民的逆城市化现象。

                   作者:王冰 来源:《经济学家》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