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不射精的原因:1955年和1988年两次军衔制度的十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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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放军在建国以后,于1955年和1988年两度实行军衔制度。其中有些情况人们只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这里就读者常常提到的若干问题作一概述。为叙述方便起见,不妨称首次实行的军衔制为“55式”军衔制,第二次实行的军衔制为“88式”军衔制。

  一、为什么55式和88式军衔中的两个最高衔都没有授得出去?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官军衔设四等14级,最高的一等1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军官军衔设三等11级,最高的一等1级为“一级上将”。但是,这两个法定的最高军衔都未授出去,形成了两个最高军衔在我军军衔史上空缺的局面。这是为什么呢?

  1955年《条例》规定,授予大元帅军衔的条件是:“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按这个条件衡量,只有毛泽东一人能够享受此项殊荣。在1955年9月下旬高级将领授衔以前,总后天津军需工厂的女工们,就精心绣制出两付大元帅肩章,做好了授衔的物质准备。但是,它一直没有授得出去,只好作为一件珍贵展品,摆在博物馆的展柜里供人们参观。当时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干部部第一副部长的宋任穷同志,对毛泽东不愿意接受大元帅军衔的过程,40多年后有一段回忆,大致意思是:1955年授衔工作准备阶段,他和总干部部的其他同志,向党中央领导汇报授衔工作进展情况时,毛主席说:“我这个大元帅就不要了,让我穿上大元帅的制服,多不舒服啊,到群众中去讲话、活动,多不方便啊!”后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些委员提出,毛主席作为人民解放军的缔造者和领导者,指挥过很多重大战役,在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中享有崇高声誉,应该授予大元帅军衔。主持会议的委员长刘少奇,曾亲耳听毛主席说过不愿意接受大元帅军衔的话,所以他表示不好作结论。有位民主人士提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他有什么办法!”刘少奇说:“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决定,但他是国家主席,还需要他下命令才行呀,他不下命令怎么办?”最后刘少奇委员长说:“你们不是经常见毛主席吗,可以当面说服他,争取他的同意,这次会议不作决定。”但是,人们最终还是没有说服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成了我国历史上的一个空衔。

  1988年《军官军衔条例》规定,中央军委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是上将,对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条例》只肯定有编制军衔,但没写编什么衔。1988年4月13日,总政治部在人大常委会上《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若干问题的说明》指出,“上将分两个等级,主要是考虑军委主要领导同志需要授予军衔时,其军衔等级与其他高级军官的军衔等级应有所区别。”这就说明,一级上将是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

  然而,同1955年的大元帅一样,这次军衔等级中设置的最高衔也成了空衔。其原因也是有权获得该衔的本人不要。对此,杨尚昆1988年5月27日,在全军贯彻实施干部《三个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披露:“邓主席一直讲他不要军衔。”“军委第一副主席*同志已明确讲了,他也不要军衔。”“我是武衙门里的文官,也不要军衔,如果军委主席、副主席都不要军衔,变成文官,我看这对全军是一个很好的影响,对全军顺利地改文职是个推动。”鉴于一级上将空闲的实际,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取消了一级上将的称号。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二、为什么55式军衔的授予等级中有一个“黑衔”——准尉?

  1955年的军衔立法文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衔体系由六等19级构成,但实际上授了七等19级。多授的一等是“准尉”,它是低于少尉高于上士的一个非官非士的等级。为什么在人民解放军中出现了这样一个没有被法律文件认可的“黑衔”呢?这得从当时我军所处的历史环境讲起。

  1950年12月,我国大陆全境还没有完全解放,我军就开始赴朝作战。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定签字,到1955年实行军衔制前夕,赴朝作战的部队还没有完全撤回国内。战争时期形成的干部结构状态,整体上还未来得及调整。但新的编制体制已经确定,部队取消了副排长的编制。这样,全军有16万多名副排级干部,需要有一个过渡的办法逐步解决。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在《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中确定,担任非军官职务的副排级人员,可授予准尉军衔。指出这是临时措施,“授衔后应依据国防部‘关于调整和处理副排级人员的决定’进行调整,并须于1956年底以前调整完毕。”然而,实际情况并不那么简单,1955年全军所授11.3万名准尉,到1957年初仍有7.8万名未处理得了。

  总干部部鉴于上述情况,1957年4月在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军官服役条例》草案稿中,增设了准尉等级,并确定其地位为“候补军官”。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全军的准尉人数出现反弹,1961年达到8万余名。1962年军委讨论《军官服役条例》的上报修改稿时,取消了拟增设准尉的条款,于是准尉人数又逐步减少。但到1965年取消军衔前夕,全军仍有准尉893人,表明它一直存在于这次军衔制的全过程。1980年国家编写《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卷时,经该书“军事编辑委员会”讨论,确认准尉称号为我军1955年军衔体系中的一个正式等级。之后,我国辞书一般都作如此表述。

  三、为什么55式军官军衔的授予政策男女有别?

  1955年授衔后,在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位女少将,李贞的名字传遍四方,人们为中国有了女性将军而惊叹。但是局外人并不知道,李贞的军衔是在严格控制给女性军官授衔的政策下获得的。1988年新军衔制实行时,在评衔授衔的政策上男女平等,领导机关在关于评授军衔范围、原则、方法等具体规定中,没有任何关于性别方面的说法。然而50年代却是另外一种情景。55式军衔在评定过程中,领导部门对军队中的女性工作人员作了一系列的限制,规定要严格控制妇女干部的授衔条件和人数。

  早在1953年1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后,总政治部就在一份文件中提出,实行军衔制时女同志应大批转至地方工作或学习,有的要复员当家属。1955年1月,国防部发布《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规定军、师及其以下机关、部队,除师属卫生营外,不论何种职务,一律不得留用妇女工作人员。只有省军区及其以上的机关和后方机关中的部分职务,可以酌情留用妇女工作人员担任,但“一般地应作为工薪制的职员”。同时,中央军委在《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军官军衔授予女性的,只能是在军队编制序列内担任下列五种职务的妇女干部:医院正副院长,军医,医助,工程师,技师。同年9月6日,总干部部根据各单位的意见,经请示军委同意,对妇女干部评授军衔的职务范围,略为扩大了一些,增加了兽医、助理兽医、司药、药物检验员,大专毕业、现任专业技术学校教员、助教及技术性军官职务者。尽管这样,能够获得我军55式军官军衔的女同志还是为数不多。
  上述政策出台的根本理由是,强调“妇女同志由于生理、生育等方面的原因,难于适应正规化现代化军队的严格要求”。其实这个观点是来自苏联顾问。驻总干部部的卡苏林顾问多次讲,苏联红军中女军官很少,即使有少数,最高也不过是中校,他力主要严格控制女军官的授衔条件和人数。笔者手头有一组历史资料,很能说明这个问题。50年代决定实行军衔制前夕,全军干部队伍中有妇女近6万人,约占干部总数的7%左右。实行军衔制以后妇女人数急剧下降,1961年的统计数字是13661人,其中多数还是不授衔的工薪制职员;授衔人数不足5千,其中大校、上校各1名,校官总数只有40多人。1965年取消军衔以后不久,我军妇女干部数量又上升到6万8千多人,也是占干部总数的7%左右。这就是说,实行55式军衔制度期间,我军女性干部的人数,一度跌到了仅占全军干部总人数的2%左右,比平时减少了70%多。

  四、为什么55式军衔取消时有的大将和中将改定为一样的行政级别?

  55式将官设4个级别,大将和中将分别为将官中的第一级和第三级,相差两个级别。但是,在1965年取消军衔制度、套改国家行政干部级别时,有的大将和中将套改的都是行政5级。例如人们早已熟知的许光达大将和徐立清中将就是这样。其原因何在呢?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必须从当时的套改政策讲起。

  50年代我军实行“四大制度改革”,率先推出的是薪金制,于1955年1月实施。当时军衔尚未评定,薪金标准按军队行政级别确定。当年10月军衔制实施后,军衔承担了干部的政治荣誉、社会地位、住房面积、公勤配备、交通席别、差旅标准、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待遇功能,唯独没有与薪金挂勾。客观上形成了军队干部待遇标准的“双轨制”:级别确定薪金数量,军衔决定政治和薪金以外全部的物质待遇。从总体上衡量,军衔的“含金量”高于级别,军衔对人们的吸引力大于级别。当时组织上对干部等级晋升的政策是:德才评价最好的双晋(军衔、级别一齐晋);其次的晋衔不晋级;再次的晋级不晋衔。例如,准团级少校,最好的可晋副团级和中校;其次的可晋中校不晋级别;再次的是晋副团级不晋军衔。但是,1965年“减薪定级”时,每个干部套什么国家行政干部级,主要地是根据军队行政级别确定,没有把军衔作为确定新级别的因素。这种政策前后的不连贯性,使上述准团级少校,原本排位第三的定为13级,而排位第二的却只能定14级,位次颠倒了过来。

  许光达大将和徐立清中将之所以在套改中都定为5级,缘故也在这里。因为他们1952年评级时,都被评为正兵团级。1965年套级标准规定,担任大军区、军兵种司令员、政委的正兵团级干部,一般定为5级。许、徐两个的国家行政干部5级,就是这样确定的。

  五、为什么88式军衔不设元帅和大将?

  88式军衔制度的实行,最早是在1979年10月总政治部召开的全军干部部部长会议上就提了出来。11月会议结束后,总政在向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正式以文字形式提出“恢复军衔制”的建议。1981年,总政治部抽调人员组成起草军衔立法文件报审草案的工作班子。在草案的设计阶段,各方面意见大都主张新的军衔等级不宜设置过高,高级军衔层次宜从简。因此,军衔立法文件草案一开始,主流意见就是不设置元帅和大将的方案。
  1988年4月13日,总政治部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军官军衔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根据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和目前处于和平时期的状况,这次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与1955年相比,简化了一些”。所谓简化,指的主要是精简了元帅和大将(另有大尉);简化的理由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二是“目前处于和平时期”。

  关于我军军官队伍。当时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内大规模的战争结束已有30多年,战争年代指挥过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不少已经作古,在世的也年事己高,其任务是颐养天年,不在授衔挂帅之列。1988年全军首批授予上将衔的17位高级将领,是当时我军在职人员中或入伍最早、或资历最老、或任职最高者,是最有条件获得最高军衔的现役军官。然而,与1955年第一次授衔时的一千余名在战争中出生入死的将帅队伍相比,他们中间只剩下了其中的10位(其余7位中2位是1964年晋升少将,5位是55式校官),所占比例不足1%。由此可见,我军干部队伍结构与30多年前比较,变化是很大的。军衔等级的设置,不能不充分考虑到干部队伍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因为这是事物发展的内因,是首先应当考虑到的问题。

  关于国际环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尽管局部战争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但各国军队都有大幅度的压缩,战时授予或战后补授的高衔,如苏联的大元帅、美国的五星上将、南斯拉夫的元帅等,都是当事人谢世后没有再授。我军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军队的规模逐步缩减,到88式军衔制实施时,由1951年的627万削减到300万,在部队的编制体制上精简了兵团级机构,军队的层次和人数都减少了。在对战争与和平关系的认识上,改变了以往认为大战不可避免的思维模式,认为“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有大的战争发生,军队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央军委基于对世界形势的上述分析,决定在新的军衔体系中不再设元帅、大将等高衔。

  六、为什么在中国历史上沿用了90年的军士衔被我军废止了?

  军士作为军衔体系中的一个等次,在世界上的多数国家中已设置多年。1904年清朝政府引进军衔制度后,从1909年开始正式设置了军士的军衔称号,区分为上士、中士、下士3级。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都相沿不改。我军实行55式军衔制期间和88式军衔制的前6年,也都设置有上士、中士、下士衔称。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中,在国际上率先取消了军士这一军衔等级,使进入中国整整90年的军士衔称,退出了我国的历史舞台。其原因是什么呢?

  从总体上讲,取消军士军衔与兵役制度有关。1978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29日新颁发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期一律缩短为2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老办法;志愿兵实行分期服役制度,区分为1至6期。各期的服役年限为:第1、2期各3年,第3、4期各4年,第5期5年,第6期9年以上至退休。这是着眼于我国国防和军队长远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充满活力、具有人民军队特色士兵服役制度的重要措施。这一措施的实施,必须有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士兵衔级制度来配套。而原来义务兵军衔的5个等级(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对应两年的服役期,显然过多;原来志愿兵的4个士官军衔级别,又不够使用。这就需要减少义务兵的衔级数量,增加士官的军衔等次。于是,1999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在义务兵的衔级中,保留了列兵和上等兵两个级别,取消了下士、中士、上士3个级别,整个军士军衔便消失了;士官军衔则扩展为三等6级。
  七、为什么我军保留退役军衔的保障政策16年后才出台?

  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6条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30条也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军衔的保留,用什么方式体现?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在一定场合和时机,退役军官有权着退役时佩有军衔标志符号的军服。我国1988年法律对退役军官军衔的保留规定,不但没有及时出台保障其落实的政策,反而于1990年出台了一件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文件,使退役人员保留军衔的法律条文,成为一句空话。

  当年10月15日,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已离退休和复员转业、免职干部着装、佩带军衔符号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上述干部“节假日或参加重大活动时,不再着军装和佩带军衔符号”。这就从政策上剥夺了退役军官在一定场所着军服佩带军衔符号的政治权利。直到2004年1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才对落实1988年《军官军衔条例》的法律规定,提供了政策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三个办公厅的文件,在“政治待遇”一节中明确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

  何谓“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尚未见有关方面的界定。对退役人员着军服的场所,国际上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前苏联规定,退役军官可着军服的场合是,参观部队军事演习、校阅、体育活动,参加军事学术会议、节日集会和阅兵等。美国的规定是,参加爱国游行、军人婚礼或葬礼、军人舞会、军事纪念仪式、军事集会等。我国国防部50年代的规定是,“参加国家和军队的重大节日、庆典,以及军事活动。”

  八、为什么我军目前的军衔体系中有的等与等之间互不相“衔”?

  所谓军衔,与古代的官衔一样,本意是层层相互衔接的军人(官员)等级。唐朝学者封演说过:“官衔之名,盖兴近代,闻奏之时,先具旧官名品于前,次书拟官于后,使新旧相衔不断,故曰官衔,亦曰头衔。所以名为衔者,如人口衔物,取其连续之意。”军衔制在世界上诞生以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从将军到士兵的各个等级之间都是相互衔接的,士兵、军士、士官、军官之间都存在递进关系。著名军事理论家克劳塞维茨,就是在步兵团服役3年后晋升为少尉军官的;美国第24任总统麦金利,也是由粮秣军士晋升为少尉,后来当了总统的。我军实行55式军衔制期间,和88式军衔制前期,士兵、军士、军官之间都规定有晋升关系。士兵具备一定条件,经过训练合格,可以授予军官军衔。1955年、1963年和1988年的《军官服役条例》,在军官补充的条款中,都规定:士兵是军官的来源之一。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军官文化科学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由士兵直接晋升军官的制度逐渐有了改变。目前我军义务兵的兵衔,志愿兵的士官衔,军官的军衔,三等之间不再构成直接的递进关系,以往“相衔”的格局始告结束。这一格局的变化是近年来出现的。1999年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军衔与士官军衔,是两种不同兵役制度的军衔称号。士兵军衔是义务兵的等级,士官军衔是志愿兵的等级,二者之间不是晋升关系,而是“转改”关系。一等1级士官衔,不是由上等兵晋升而来,而是首先改变兵役属性,由义务兵转改为志愿兵,然后再授予士官军衔称号。《军官服役条例》对军官来自士兵的规定,也作了事实上的修改。2001年5月15日,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改革从优秀士兵中选拔培养基层干部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起,改革从优秀士兵中直接选拔基层干部的办法,实行保送入院校学习,训练合格后提拔为干部的制度。而且选拔保送范围也作了限制,主要是师以下作战部队,驻新疆、西藏屯垦部队及其他特别艰苦地区的部队。其他各级机关、院校和训练机构、医院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在其列。这就在事实上改变了士兵经短期训练直接晋升军官的制度,士兵衔与军官衔递进的途径实际上已不存在。

  世界上的士兵,由军衔制度出现前不能晋升军官,到实行军衔制后可以与军官“相衔”,再到官兵等级互不“相衔”,这不是周而复始的循环,走回头路,而是向前向上的发展。世界发达国家也曾有过这样“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不过比我国的进程较早一些而己。可见这是军队衔级制度发展的客观趋势。当然,我们不能用发展变化了的情况,否定在以往的历史条件下官兵等级“相衔”制度的进步意义。

  九、为什么88式军衔制规定军官不犯错误也可以降低军衔?

  在国际上和中国历史上,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55式军衔制期间,军衔降级一直是一种处罚。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20条规定,“军衔降级可以作为一种惩戒”。1963年修订的《军官服役条例》第22、24条,更加明确地表述为:“军衔降级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军衔是军官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遵循“不犯错误军衔不予降低”的原则。

  198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对上述传统原则提出了挑战。规定军官军衔在不犯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因职务的变化而降低。该条例第23条规定,“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这种随职务编制军衔的变化而降低军衔,不是处罚,不填写《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登记(报告)表”。

  在西方实行临时军衔制度的国家,也有因职务下降或消失而降低军衔的制度。但是,他们降低的是“临时军衔”,也称“职务军衔”,同我军88式军衔制的规定有本质上的区别。所谓临时军衔,就是职务的编制军衔,是单纯的职务标识符号,任什么职佩带什么衔,职务变了衔也跟着变。失去了职务或职务编制军衔低于本人的“永久军衔”(又称“个人军衔”)时,则佩带个人军衔符号。美国著名将领马歇尔和巴顿,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凯旋回国后,别的战胜国军队都在论功行赏,加官晋爵,而他俩肩头上的上校符号却变成了少校。因为他们的个人军衔是少校,上校是战时的职务军衔。
  我军实行的军衔制度,属于“个人军衔”性质。军衔不完全是职务的标识,它是在职务编制军衔的范围内,根据每个干部的所任职务、德才水平、历史贡献等综合因素确定的。因而这种类型军衔的升降,一般是以综合因素为条件。而1988年《军衔条例》第23条的规定,则是把职务的变化作为降低军衔的唯一条件,具有职务军衔制度中的某些因素。这实际上是有意无意地,朝个人军衔与职务军衔相结合制度的方向,迈出了萌芽性质的一步。这一步的迈出,很值得军队等级制度研究者的关注。如果能够朝这个方向继续发展下去,我军的衔级制度,将会走向更加科学化的地步。

  十、为什么在中国的历史上,“军衔”术语只有我军使用?

  军衔制度传入中国到如今整100年了。产生于西欧的这种军队的等级制度,欧洲各国用“军衔”一词来概括。该词最早于1578年在法语中出现,意思是“军队等级的台阶”。鸦片战争,洋人用大炮轰开中国的大门,中外军队交往增多,中国人开始研究外军的等级制度。但这种等级制度翻译成汉语应该叫什么,我国的几届政府并未完全统一起来。起初,清朝政府出现过几种译法,如“官阶”、“品目”、“品级”、“等级”、“等差”等。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律规范文件中,称其为“官佐士兵阶级”。北洋政府1912年8月,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令”的形式,公布其名称为“军官佐士兵等级”。1927年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国民政府公布的名称,叫“军官佐及士兵等级”,简称“军阶”、“阶级”。旧中国三届政府都没有采用“军衔”这一术语来概括军人的等级称谓,所以旧中国和目前台湾地区出版的辞书,都没有收“军衔”这个词条。

  将“军衔”用作表示军人等级的术语,始于我军,最早是1942年4月24日,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在《军队中暂不规定等级军衔》的一份电报中提出的。电文中关于“军衔”的含义,明确地是指八路军部署评定的将、校、尉、士、兵的等级制度。但该电发出后,并未从此把“军衔”一词作为我军的规范用语固定下来。在以后的9年里,我军的正式文件在提及军队或军人的等级时,有时称军阶,有时称军衔,有时称等级。直到1953年1月9日,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开始,“军衔”一词才在我国的军事术语中,作为规范语言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