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装饰公司招聘工长: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0:54:01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个问题

陈述

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导师

 

前言

学习《中华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了,这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水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今天给同志们讲我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点体会。分三个问题给同志们介绍:第一个问题,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第二个问题,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个问题,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几个特点。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起草工作

下面给同志们讲第一个问题,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

(一)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决定的由来

第一,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决定的由来。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多年来高度重视党内监督,不断结合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对党内监督提出重要的方针和原则,采取积极的办法和措施,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这为党保持集体的健康和活力,为完成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是,随着党长期执政带来的各种复杂情况,特别是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整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客观要求,党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内部监督法规来保障党的先进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这部法规终于面世。现在把这个法规面世的情况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正式提出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1980年8月18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讲话,提出改善党的领导就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度问题对于党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1986年9月20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提出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正式提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在1990年3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里面提出来的,在这个决议里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随后在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再次强调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在中共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里面,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随后在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一个简要的经过。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起草的简要经过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的简要经过是一个怎么样的,给同志们介绍一下。如果从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起草《党内监督条例》算起,到2003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经经过了十三年。为什么经过十三年的漫长过程呢?这是因为,我们起草办公室的主任有一个观点,他说根据参加这部《条例》起草,十三年这样一个过程,他感到起草这部条例难就难在我们对于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党内监督问题的认识和实践的探索需要一个过程,也难在我们对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特别是接受监督这种意识的培养也需要一个过程,更难在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的腐败现象,它的发生、发展以及如何对它进行遏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探索更需要一个过程,面对这种情况,《党内监督条例》就要处理好在这样机制、体制转换当中的各种关系,特别是要研究我们党的执政方式的改革,研究我们政府职能转变对起草这样一部《条例》所提出的要求,这样一些重大问题确实不是当时所能够解决的,当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的时候,《党内监督条例》是起草不出来的。他的意思实际上主要是说我们对党的建设,特别是执政党建设的规律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那么这个过程达到一定程度我们才能起草这个《条例》。那么制定这个《条例》的过程可以说分为两个阶段。

1. 起草《党内监督条例》的准备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起草《党内监督条例》的准备阶段,那么这个准备阶段可以说时间很长,我们具体说可以这样讲,第一次起草工作是开始于1990年3月,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个决定里面提出这个要求之后,1990年3月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组成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一个初稿,但之后起草工作暂告一段落。第二次起草工作开始于1995年12月,这个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提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根据这一要求中纪委再次会同中央组织部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1996年年初开展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广泛调研、论证,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那么这两次起草都形成了一个初稿,也就是说1990年有一个初稿,2000年有一个初稿,虽然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正式形成文件,但还是为第三次起草,也就是这次起草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特别要强调指出的是,参加前两次起草工作的同志们,包括已经退下来的同志们为《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这是第一个阶段。

2. 起草工作的简略情况

第二个阶段的就是这一次起草工作的简略情况。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后,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被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为我们党加强内部监督,推进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发展,健全党的防错和纠错机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在实践上,党中央也一直非常重视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的全会上连续十次发表重要讲话,他的这些重要讲话都是围绕党内监督这样一些问题来展开的。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代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郑重表示,在党风廉政方面一定要以身作则,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在实践中也探索出了许多开展党内监督的一些成功的比较有效的经验。我们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实施方面也有了重大进展,所有这些都为我们起草这部《党内监督条例》做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落实党的十六大的精神以及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于1月21日组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实行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办公室。1月29日开会通过了工作计划,确定了调研题目并进行了分工。那么从2003年2月10日起草工作的同志开始集中,首先是集中学习和讨论。2月17日开始分三个小组在北京地区进行调研,调研的单位有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工委、科研机构、中央各大媒体、中央党校、北京市各级党组织,从市到乡的党委组织进行调研,请各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座谈。24日开始总结调研情况,讨论《条例》框架,三个小组提出了三个方案。3月3日开始了一周,继续讨论框架方案,3月10日上报,接着修改讨论,到28日基本成型,经过紧张工作,4月3日形成第一稿,经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进行深入研究和修改,可以说是逐条、逐款、逐项讨论,甚至可以说是字斟句酌的研究,同时到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调研,4月18日形成第二稿,经征求意见后继续修改,5月14日形成第三稿,报中央领导,同时广泛征求意见。5月17日,胡锦涛同志对起草中涉及的若干重大问题做了重要指示,曾庆红同志召集贺国强同志及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对《条例》中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重要意见,吴官正同志多次听取起草工作汇报,进行具体指导,并就起草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向中央做了请示,王刚同志召集中央办公厅领导班子讨论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27日,经几天继续讨论修改,形成第四稿。31日,吴官正同志带着第四稿到西南片征求意见,分别主持有上海、重庆、贵州、云南纪委书记,昆明市区座谈会和专家学者座谈会。6月10日,吴官正同志又在北京主持专家学者座谈会,这期间还先后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人,全国党建研究会负责人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的十六届代表和专家学者很多人的意见,根据大家的意见,对条例稿进行了修改,分别请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中央政研室、中央党校领导班子提出修改意见,同时送原中央纪委书记尉建行同志,以及其他中央纪委原领导同志征求意见。6月20日中纪委常委会在听取这些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审议,并修改出条例的送审稿。7月初,曾庆红同志主持中央党建领导小组会议,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专门审议,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经过再修改后,中央纪委常委会又进行了审议,再次分送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中央研究室、政研室、中央党校领导班子和中央党建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北京、上海、天津、新疆、湖北、广东、黑龙江、四川等省、市区区党委负责人征求意见,中央部分政治局委员对条例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在这个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条例的送审稿。8月初,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常委同志们的意见,中央纪委常委同志,参加条例起草的全体同志再次集体研究,反复修改,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形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送审稿,10月10日报中共中央;12月2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根据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再次做了修改,25日再报中共中央,12月31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就是起草的简要经过。

(三)参加起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点感受

下面给同志们简单地说一下参加起草条例的几点感受。

1. 全党普遍关注条例的制定和起草

第一,我感觉到全党普遍关注这个条例的制定和起草。那么全党关注党内监督问题,特别是希望制定一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我们有深刻的体会,为起草党内监督条例,我们起草工作办公室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开展调查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接触的无论是普通党员、各级负责同志、专家学者、还有中央领导,他们都对制定这样一部条例表示关注,在召开的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座谈会上人们踊跃发言,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

2. 中央非常重视

第二点,就是中央非常重视,起草工作一直在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一个很重要的体会就是中央领导敢于决策,很有自信心。

3. 起草班子结构合理,精干高效

第三个感受就是这次起草班子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可以说这次起草班子的组成的成员来自五个单位,这样的机构对起草党内法规很有利;第二个是班子成员的知识结构十分合理,既有长期从事制定党内法规工作的同志,还有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有学习法律的同志,也有从事党建理论研究的,还有从事中共党史研究的,这对提高条例的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意义

下面简单的说一下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意义。吴官正同志这样说过,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对坚决整治和预防腐败的重大措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监督条例,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际是有这样几层意思。

1. 表明我们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取得了新的成果

第一,表明我们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取得了新的成果。应该这样讲,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中国共产党对自身建设,特别是执政党自身建设的规律已经有所认识,对如何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规律也有所认识,这体现在党的十六大刚结束,2002年12月17日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谈到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总体部署,那么这个总体部署提出了党的建设的这样一个总目标、总方针、总要求和六项主要任务,那么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发展,从总要求具体来说还有六项主要工作来看,那么加强党内监督是其中的应有之义。我们党正式公布了《党内监督条例》,也可以说在党的建设上,特别是在落实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和六项主要任务中,应该说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这是一个方面。

2. 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

第二个方面,颁布《党内条监督条例》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也可以说有利于促进全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样一个根本。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那么这个条例的颁布有利于做到以上这样几点。

3. 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里面,首先这个条例有利于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利于全党同志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特别是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有利于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整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这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框架和主要内容

下面跟同志们讲第二个问题,就是党内监督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在这里面我们要讲一讲党内监督理论与制度的溯源。

(一)党内监督理论与制度的溯源

从我们的老祖宗那开始,也就是说从马克思、恩格斯那开始就有关于党内监督体制的理论思维和实践。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在组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时候,就在其章程中规定了上级对下级,组织对盟员通过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盟员如果不能遵守这些条例,进行开除的这样一种纪律监督,盟员则可以通过代表大会的年会制、选举制和罢免制,对上级领导成员进行民主监督。那么这样就可以说在一百五十多年前,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老祖宗就对党内监督有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上的一些考虑。

那么接下来,德国社会民主工党,也就是说1869年成立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他们在党成立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对监察机关产生的方式和职权做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提出为了防止执行委员会独断专行,社会民主工党成立了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有权停止执行委员会个别成员直至整个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这个应该说也是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探索。

那么在列宁时期,俄国共产党也对党内监督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探索。那么可以这样讲,1917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也就是俄国共产党,第一次规定建立党内的监督机关、监察机关,规定监察委员会每年由代表大会选出,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是我们的老祖宗在这方面的理论探索和实践。那么也可以说这个时期的党内监督是刚刚开始的,那么以后也走过弯路,那么这个弯路应该说就是在斯大林时期。斯大林时期可以这样讲,由于离开了马克思、列宁这方面的指示和实践相结合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所以斯大林时期的党内监督应该说出现了很大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就是普遍化的自上而下的授权,最后发展成为自上而下的个人授权,更严重的时期是重要的干部任免都由斯大林点头才行,这样就形成了一种非常不好的党内的政治生活这样一种情况。那么发展到更严重的时候,就用国家专政工具对党组织成员进行强力监督,甚至出现了肃反严重化的情况,这是历史方面的一些情况。

那么我们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监督体制和理论应该说也有一定的发展。建党初期,可以说我们这方面的经验是不足的。1935年遵义会议以后,在以毛泽东为代表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下,党内监督执行了比较正确的方式和方法,这里面的主要特点就是注意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开展党内整风,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那么从这个时候开始,可以说一直到1956年之前,党内监督是比较好的。但是,我们党在这方面也有一些经验教训,主要是文化大革命时期,这种监督应该说出现了严重的错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否定了文化大革命时期那种监督的一些错误做法,在党内监督体制中,民主成份应该说越来越多,党内监督体制正在由高度集中的党内监督体制向民主性的党内监督体制过度。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可以这样讲,已经取得了成就,但是还应该说任重道远,这是我们对我们这个党的监督理论和体制的演变做了一个简单的概括。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框架

那么第二个问题,给同志们再介绍一下我们这个监督条例的基本框架。那么这个条例的框架应该这样讲,是经过反复的研究共设了五章,即:总则,这是第一章;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三章是监督制度;第四章是监督保障;第五章是附则,一共是47条,6000多字。第一章实际上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第二规定了党委会,各级党委会,党委委员,各级党委委员,各级纪委会,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十项制度,每项制度列一节,共十节。第四章规定了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条例的解释机关和实行日期等,这是条例的基本框架。

(三)起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坚持的原则

那么在起草中可以这样讲,坚持了这样几个原则。那么这几个原则可以这样讲。

1. 把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作为贯彻条例始终的一条主线

第一是把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作为贯彻条例始终的一条主线。加强党内监督既要着眼于发展党内民主,又要着眼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是起草条例中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也可以说是多次这样指示,可以说这为起草条例指明了方向。条例在监督制度的设计中注意强化和增强必要的民主程序,以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同时又注意把握民主的有序和循序渐进,强调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保障中央的政令畅通。

2. 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

那么第二个要把握的原则就是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条例共47条,那么在这47条中监督制度就占了28条。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因为党的建设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制度的可行性和约束力决定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条例所列的十项制度是普遍认为在党内监督中起重要作用的制度,是现实中可行的制度。有一些制度和措施因认识不一致,时机尚不成熟,所以没有写入条例。

3. 在监督对象上突出重点

第三,抓住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在监督对象上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那么这里面所说的主要负责人实际上就是各级,包括党政方面的一把手,各级党组织的一把手。那么我们为什么没有写一把手?因为一把手这个概念应该说不是很准确,所以我们用的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在监督环节上,突出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在监督内容上突出基本法的特点,既力求明确具体,有操作性,又力求于事简便,避免烦琐,不求全,不求一劳永逸,实际上就是突出重点。鉴于部分制度以单项法规或者文献形式做了规定,条例没有把那些规定的具体内容一一列出,这个一会我们在讲条例主要内容的时候再稍微介绍一下。

4. 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

第四,是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条例在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吸收党内监督工作好传统、好做法、好经验的同时,注意从新的实际出发,在遵循党章总体规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一方面对一些具体规定做了充实和完善,增强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把近年来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新兴经验和比较成熟的做法经过筛选,写入条例,如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等等。

5. 坚持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辅相成

第五,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辅相成。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这里面看出,我们既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重要的是各级主要负责人,对他们既严格要求,又关心爱护,注意了各项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依法依纪进行,并注意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改、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还有一个想法,就是各级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党的宝贵财富,对他们严格要求实际上对他们就是一种爱护和关心。这是刚才介绍的起草条例中坚持的几个原则。

(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下面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那么《党内监督条例》可以这样讲,分五章47条,下面我就按着这五章给同志们简单介绍一下情况和我的理解。

1. 总则

第一,是条例的总则。条例的总则实际上是讲为什么要监督,立法目的是什么,然后还要讲以什么作为指导思想来进行监督,那么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接着讲要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下面我就一一地给予解释。

(1)立法目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第一条是这样写的,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那么这一条实际上首先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就是说立法的目的在这一条中进行了规定。那么起草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怎么样理解呢?

第一就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个应该说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科学判断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围绕我们党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准确把握当今时代特点和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状况,根据党的十六大高度概括的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根据这个来提出来的,也可以说体现了时代特征和我们国家当前的一些实际情况。那么从这个上面出发,我们制定这个条例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第二个考虑就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可以这样讲,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是我们党面临的两大历史性课题,也可以说这个课题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要面对的。因为我们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执政党,而且还要长期执政,那必须要解决好这两个历史性的课题。那么制定这个监督条例就有这样一个考虑,如果解决好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也可以说就可以保持我们党的先进性,只有保持先进性才能继续执政,这是里面非常重要的一个关系,那么也是起草条例的一个重要的目的。也可以这样讲,中国共产党要保持自己的先进性,要解决好两大历史性课题,实际上必须要做到立党为公和执政为民,这也是起草条例里面的一个目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把这个要求写进条例实际上是把条例的目的强调得更明确了,利益也更高了。

那么这一条还有一句话,叫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那么实际上在这里面把起草条例的主要依据指出来了。那我们起草这个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那么也可以这样讲,我们这个党内监督条例最主要的依据、根本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党章。此外,还要注意这样一个情况,中共中央在1990年7月31日颁布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叫《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在这个条例中,把党内法规规定为七项,那么有什么呢?有党章、有准则、有条例、有规则、有规定、有办法、有细则。从这里面可以判断,我们这个党内监督条例是位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之下的专门监督的法规,是党章有关监督规定的具体化,但是它又在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之上,将来还要依据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有关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所以这个党内监督条例又带有基本法的性质,这是起草条例的主要依据,我们给同志们介绍这两项。同时大家还要注意,注意什么呢?我们这个依据里面还包括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文献和相关全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特别是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两个大会报告,一个是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央做的大会报告和中央纪委在大会上的报告,这是我们讲的总则中的立法目的和主要起草的依据。

(2)指导思想

下面再给同志们介绍一下准则中的指导思想。那么条例的指导思想是这样的,也就是第二章,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那么这个指导思想,我们考虑是分四个层次。

首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这个实际上是强调条例和起草条例的理论基础、基本原理是这个。那么这些基本原理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最根本的东西,立场、观点、方法,同时也包括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关于党的建设的理论,这是我们要强调的,必须要坚持这个。

那么第二个层次也就是所说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个实际上是坚持我们党长期坚持的被实践证明的正确的思想路线。那么这个思想路线实际上是强调一种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们中国党的建设,特别是党的监督这方面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与时俱进,既不能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条化的去理解,也不能离开老祖宗,但是要说新话,实质上就是坚持相结合的这样一个基本原则。

那么这个指导思想中的第三个意思是坚持民主集中制。那么这个民主集中制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制度,也可以说是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那么在整个条例中可以说贯穿了这样一个根本的制度,这是必须要坚持的。

第四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这也是我们在条例中始终坚持和贯彻的。这是给同志们绍的一个情况。

(3)监督对象

那么目的和指导思想清楚了,那下面就是监督,监督什么呢?对谁进行监督呢?应该这样讲,一般意义上来讲,只要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员都应该被监督,同时他也应该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去监督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各级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但是这样一般意义上来讲,我们考虑现在不突出重点不行,因为现在的实际情况,在监督方面出现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缺少监督,特别是各个级别的主要负责人监督乏力,没有力度。那么为了突出重点,我们这个条例的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那么我们说重点对象,并不是说其他人就不监督了,但是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也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约定俗成的一个词,叫各级的一把手。这就是我们给大家讲的第三点。

(4)监督的重点内容

监督的对象解决了,那么监督什么呢?实际上还有一项内容,就是要监督的内容是什么,在这里面应该说也进行了规定。那么我们这个条例里面是这样规定的,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洁、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这是我们刚才给大家介绍的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这样七项。

(5)要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

那么在这个总则里面,第五条又规定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要相结合。党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个也是实际工作中的,现实中出现的一个比较重大的问题。为什么这样讲呢?由于长期以来,特别是受到文化大革命时期那种影响,我们党对监督和被监督这样一种观念的形成和意识的形成,应该说还是有一些问题的,条例这样规定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主要负责人,应该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那么在这一方面,可以说胡锦涛总书记已经多次表示要自觉接受全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可以说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那么这个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在这里面,当然我们这个条例主要还是强调党内监督,这是总则的一个基本情况。可以这样讲,我刚才说了,总则解决一个为什么监督,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什么,这样一些问题。

2. 监督职责

那么接着而来就是一个由谁来监督的问题。那么由谁来监督呢?这是第二章,也就是监督职责里面讲到的问题。那么这个监督职责可以这样讲,监督条例里面只规定了个六个监督主体怎么样进行监督。那么这六个监督主体是这样几个主体:第一,是党的各级委员会,那么党的各级委员会,大家在学习的时候要注意也,是各级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当然就是从下到上,一直到中央,这里面应该说都是包括的;那么第二个监督主体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上面有什么责任;第三个监督主体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个监督主体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那么这前四个监督主体,大家注意,条例规定的是履行下列职责,是监督职责,后面还有两个监督主体,一个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一个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那么两个监督主体,条例中规定的是监督的责任。这个职责和责任应该说还是有区别的。这里面我们简单地给同志们稍微提示一下应该注意的地方。那么关于党的各级委员在党内监督中会履行下列职责,这个职责是五个职责,应该说是有些方面对我们党章是具体化的,有些方面还有一些发展。

(1)党的各级委员会

这是第六条,监督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2)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

那么第七条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大家注意这个各级委员会的委员,看第七条的第一项,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负责人进行监督。那么这里面第四项,这个规定应该说是很重要的,另外规定得也比较具体,它直接规定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成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下面接着又说,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押,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答复。这实际上是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同时也在是在强调党内民主,另外也在强调党内不管是谁,都要接受党的监督。那么委员会的委员有对中央,中央委员有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常委进行监督的这样一个权利,也有这样一种职责,这是第七条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地方。

(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一句话看来比较简单,实际上意思应该说是比较深远的,也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规定。那么这一点也可以说是对党章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或者说有了新的发展。那么这里面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是五项,那么大家还可以注意这一条里面的最后一款有这样一个规定,就是这一条里面两个重要的地方,一个是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一条是很重要的,还有一点就是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也就是说这一条的最后一款,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一些重大问题。可以这样讲,在我们过去的监督过程中有一些复杂情况,那么有了这一条规定可以解决原来一些突出的问题,就是说党的地方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这一条规定应该说也是第八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当然我不是说其他规定不重要,就是说这两个规定应该说是有新意的,是值得注意的。

(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是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那么这里面规定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四项责任,那么后面也有一条,就是说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押,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那么这一款实际上也是有新意的,就是说只要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转达,就和以前的规定有一些不同。以前就是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有可能得到了转达,有可能没有及时转达,那么有了这个规定之后,那就应该及时转达,不得扣押,而且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答复。

(5)中国共产党党员

那么第十条,监督主体就是党员。党员在这方面的责任和权利也进行了规定,可以说是把党章的一些具体的规定给具体化了。那么这里面请大家注意这样几项责任,当然是五项责任,但是这里面大家也要注意: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对党组织,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的活动,发表意见。这是在监督条例里面把党员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规定,应该说这个也是很重要的。

(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那么关于这个监督主体,由谁来监督最后一个主体呢?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他们在党内监督起到哪些作用?这里面也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为什么讲这是初步的规定呢?党的十六大,可以这样讲,提出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问题,那么这一条应该说也是一个初步的探索和规定,由于这个问题还在探索和研究之中,所以这一条只是做了一个原则上的规定。

关于第二章监督职责就先给大家介绍到这。

3. 监督制度

那么接下来是怎么样来进行监督。这个《党内监督条例》强调的一个重要的,怎么样进行监督呢?主要是强调靠制度来进行监督。条例公布以后,整个社会对《党内监督条例》的反应该说主要还是积极的反应多一些。那么这个积极反应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家都注意到了监督的制度化的问题,那么靠制度来监督可以说得到了广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在各个媒体上,也可以说在网上网民们的好的评价。那么我们说了怎么样监督主要是靠制度来监督,那么这个《党内监督条例》实际上是以靠制度来监督作为起草条例的一个核心内容的。可以这样讲,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有组织的部队,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党,这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中的一个根本原则,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必然要求。那么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从这一点来说,加强制度建设,靠制度来规范党的一些行动,应该说加强、改善党的领导来说,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来说是一个有效的途径,也可以说是深入开展或者说进一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根本保障。起草的工作人员在这段时间里面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立足新的实践,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这个宗旨和从严治党的方针,立党为民这样一个要求制度化,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证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团结统一。那么这方面可以说条例制定了十项监督制度,这十项监督制度我们注意了监督它本身是有规律性的,也注意到了我们历史上监督方面的经验和注意到了整个社会上对监督的一些理论研究,包括学者的一些意见。我们把这十项监督制度按照它本身的逻辑,按照它本身的规律,是这样安排的。那么十项监督制度,每项监督制度是一节,那么也就是说第三章分十节,确定了十项监督制度。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制度

那么这个监督制度的第一节也就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制度。那么这个制度实际上主要就是讲民主集中制的问题,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那么这里面强调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动执行民主集中制,这个应该说是针对现实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也可以说有一些主要负责人的一些不好的作风或者说在现实中出现了一些独断专行、个人专断这样的情况来制定的这一条,那么在现实工作中有的主要负责人不是以党委会集体领导的成员这样一个位置出发,而是采取一些专断的做法,这种情况可以说像有一些主要负责人身上是比较严重的,那么针对这些问题,强调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实际上也就是所说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制约和监督,加强集体领导,也可以说落实民主集中制。这里面是有三条,这是这么一个情况。

(2)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制度

那么第二条是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如果说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是党对党的党委作出的决定、决策进行监督的话,那么第二节就是说已经作出了决定之后,已作出了这些决策之后要进行通报。那么第二节就是重要情况通报,做出决策进行通报实际上就是给广大党员,给甚至是全社会通报党的会议、各级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决策进行通报,通报实际上就是解决一个知情权的问题,也就是说让监督者首先知情,知情是监督的前提。这里面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规定了四条,这四条应该说是相当重要的,也可以说是有历史根据的。那么我们所说的历史根据就是说长期以来,我们中国共产党是非常重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由于革命、建设、改革任务的不同,那么有的时候可能重视报告,有的时候可能重视通报,在这里面大家如果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话,可以翻一番《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948年的时候毛泽东对党起草了一个报告,就是关于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建立这样一个制度的报告。在也之前,也可以说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里面也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可以这样讲,当时,特别是是在民主革命时期,有一段时间贯彻得不是很好,后来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或者说在中央领导集体的努力下,这个情况贯彻得非常好,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和后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应该说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是我们所说的这么一种情况。

那么对第二节里面的第十五条,大家注意这里面应该是有新意的,新的规定。第十五条是这样说的,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这是一个新的内容。大家从最近这一年来的情况可以看到,每次中央政治局的会议,应该说会议的主要内容都通过新华社,通过各大媒体,中央电视台和人民日报等等重大媒体向全党进行通报,有的甚至向全社会进行通报,这是一个比较新的地方。

同时要注意,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应该说也是一个新的规定,这是十六条规定的,这个也可以说是探索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何发挥党代表作用的一个新的规定,那么这项规定应该说也是一个有新意的规定。

如果说十五条、十六条是强调上对下要通报这样一个情况的话,也可以说强调了知情权,然后让监督者好对中央委员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进行监督。那么下面两条就是下面的要向上报告的问题,也就是说上面的对下面要进行监督的问题。注意第十七条,党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该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处理好有关问题,这一条规定如果大家细读的话里面有一些内容是比较复杂的。首先就是要向上级报告,那么这里面有一个限制词叫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因为现在情况,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又是执政党,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应该说这本身也是一个重大问题,也比较复杂,究竟怎么报告?怎么向上级报告和请示?那么就应该是按规定时限和程度向上级报告。在报告的时候,同时下面的党委要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有时候可能要由政府出面来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党组织在这里面就要发挥一个协调和总揽全局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自主地处理好有关问题。这里面又强调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这是一个明确的监督条款,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出现过,像有一些重大的事件,像南丹的,还有繁峙这些情况,当时就是当地的领导或者隐瞒不报,或者是不如实报告,或者是干扰阻挠如实报告,这些情况都有,那么这一条就是对这种情况要进行监督,而且强调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当然我们又发了一个《纪律处分条例》,那么按照这个可以进行,甚至如果情况严重的话也可以依法来进行处理。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这个实际上也是一种监督,就是说这个监督是双向的,下级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上级也要对下级的请示及时答复、批复,如果不这样做的话,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那么这个有关责任人这种说法就是不仅是负责人了,有关责任人也要追究他们没有及时转达或者没有及时处置这样一个情况的责任。

第十八条,可以这样讲,也是比较重要的一条,大家要注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件,自觉接受监督,那么这一条可以说也是比较重要的一条。可以这样讲,原来我们党1997年的时候发了一个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件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有一些规定不好一一都列到这个条例上,而且这个条例是一个总的,所以这样只是在这方面做一个原则规定。下面还有一句话,就是个人重大事件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就是说以后在这方面还要根据实际进行规定,因为这个条例总的来说是一个试行条例,对一些情况做一些原则规定应该说也是可以的,这个主要是一个原则的规定,但是有这一个规定应该说是比较重要的,这是我们所说的第二节,主要就是解决监督者知情的问题,上对下的监督,监督者要知情;下对上的监督,监督者下面也要知情,这个主要就是解决这样一些问题。那么各级领导干部呢?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件,这个实际上也是在让党组织知情,知情后好进行监督。

(3)述职述廉制度

如果说第一个是侧重于民主集中制,第一节主要是解决决策、决定这方面的问题;那么第二节就是让监督者知道决定、决策和有关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解决这样一个知情的问题;那么第三节是述职述廉。第一节我们说了你要决定一些重大问题,那么决定这些重大问题你是怎么做的,或者这样说,要向选举你的人进行报告。

那么第三节述职述廉,第十九条就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这一条应该也是很重要的,也是一项新的规定,当然以前党章有这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像现在这样具体应该说以前还没有过。那么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可以这样讲,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已经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这样做了,可以说这是一个好的开头,那么中央纪委会也这样做了,今后还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市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这个作为一种制度规定,它就是带有刚性的,就是必须这样做,那么这里面的述职述廉可以这样讲。

第二十条又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注意地方各级党委,应该说这几个级别都应该包括了,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相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述职述廉后,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那么这一项规定应该说也是从实践中来的。这几天焦点访谈上在访问参加这次起草的组长夏赞忠纪委副书记和这次起草办公室主任屈万祥的时候,我们看到里面介绍了沈阳等地的一些述职述廉的情况,可以说这项规定、这项制度也是从实践中来的。那么述职述廉,这是你要向选你的人报告工作,这是一个情况。

(4)民主生活会制度

班子内部也要实行监督,那么这个监督靠什么呢?靠民主生活会制度来进行监督,也就是小平同志讲过这样一句话,就是班子内部的监督也很重要,那么班子内部的监督靠民主生活会制度,那就是第四节,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可以讲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由来已久,在历史上也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当然最近一段时间或者说有一段时间以来,民主生活会的制度情况不平衡,有的开展得好一些,有的开展得不好,或者说有的开展得很不好,那么这次对民主生活会再次作为一项监督制度确定下来,我们考虑还是要,一个是继承过去的优良的传统和好的做法,另外在这方面也要进行一下创新,主要是强调要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开好民主生活会,那么这里面强调了针对实际情况,第二十二条里这样强调的,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这个就是有针对性的,因为有一些民主生活会成了一种形式,成为走过场。这次是这样规定的,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来确定,这个应该也是一个比较硬性的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的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可以说是三大作风之一,在这个里面作为一项比较刚性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必须要这样去做,并且作为制度把它规定下来。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那么这些规定应该说对领导班子成员是一种制约,是一种比较有力度的监督。

为了开好民主生活会,第二十四条又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那么这样进行严格的规定,应该说在这方面也是一个有新意的地方。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这实际上是加强了上对下的监督,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这也是比较刚性的要求。关于这个民主生活会这项制度,这四条,我认为也是很重要的一项监督。

(5)信访处理制度

那么班子内部进行监督,这是很重要的,像小平同志讲的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这个监督以后,接着而来是一个信访处理制度。要靠班子内部监督,还要靠什么呢?还要靠信访来进行监督。信访实际上就是讲来信来访,那么这个里面实际上是强调要通过这一制度来保障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利,目的是让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来信来访,重视这样一种监督的形式。那么把这种监督形式,就是人民群众也好,党员也好,或者是党员的干部也好,他们来信来访提出一些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如果属实的话,或者说要认真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及时地启动党内的监督程序。可以这样讲,靠这个制度监督的面就更宽了,就是说党委内部、下级、上级这样来监督的话,应该说成为一个监督的体系或者一个监督的网络,就是从这个角度上来考虑的。

(6)巡视制度

那么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对主要负责人监督不够的问题,或者说下级不敢对上级进行监督的问题,那么对这个问题怎么办呢?现在准备用这样一个制度来对这些情况进行监督,那也就是监督条例中的第六节,巡视制度。巡视制度,实际上一提到这个制度,大家往往想起封建社会那个钦差大臣下去巡视等等,这个和这个是有本质区别的,我们这个应该说是我们党自己有传统、有实践经验的一个制度。可以这样讲,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就有这种巡视制度,当然这种巡视制度有的是指导工作,有的也是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果大家翻《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的话也可以看到1948年5月份的时候,毛泽东给党内起草一个指示,这里面就谈到巡视制度,他说这个巡视制度可以是小巡视小组,三到五个人,也可以派有威望的中央委员下去巡视,发现问题,向中央报告,是这样的一个情况。那么现在这个里面的,我们第六节监督条例里面规定的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而且规定了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而且规定巡视者可以根据巡视工作的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应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巡视者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可以这样讲,巡视工作现在已经在进行,也可以说起到了监督的作用,那么这项工作当然还要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制度等等,这方面还要进行探索,但是总的来说这个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那么我们前面给大家介绍了六项制度,那么这六项制度,无论你是巡视也好,民主生活会也好,还是来信来访也好,还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也好,那么出现一些问题或者说这些问题是一些苗头性的问题,怎么办呢?那么第七节规定要进行谈话和诫勉,就是说靠前面这些监督发现这些问题了,对我们的干部要预防性的、提醒性的进行一些谈话,当然违法违纪就是另当别论了,如果发现这些苗头性的问题和一些其他性的问题,要进行谈话,谈话起到一个诫勉的作用,这也是我们监督,应该说监督本身是有规律的,发现问题先这样处理,这是一个情况。

那么这里面是如何规定的呢?主要是讲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和下级党组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这也是监督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谈话和诫勉,也可以说是我们党在这些年党的建设经验的一个总结,把这个经验上升为一项监督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

那么第八节是舆论监督。条例正式公布以后,可以这样讲,特别是新闻媒体单位的同志们对这一条是比较感兴趣的。那么这一条可以这样讲,舆论监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督,而且这个监督作用也是非常大的。同时,也可以说这是一项有风险的监督制度。对于这项监督制度,应该说还要在实践中继续进行探索,所以条例中对舆论监督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只要把它作为一项监督制度,立到条例里面,它的意义就是很重大的。

(9)询问和质询制度

八项监督进行之后,第九项、第九节的这个监督制度是询问和质询,这也是一项新的规定,可以这样讲,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把它作为一项监督制度来专门作为一节,应该说这是条例中又一处比较新的地方。这个询问和质询分别进行了规定,我在这里面就不详细地说了。

(10)罢免或撤换制度

那么第十节是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那就是说比如说监督,最后要落实,怎么样落实?这是一项制度规定。如果监督中,监督者发现被监督者一些情况之后,可以根据一些实际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和常委,可以提出这种要求。

那么这个是两项规定,主要的内容是监督制度,跟同志们就这样介绍一下,实际上就是用制度来保障党员、党员干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行使党章规定的知情、参与选举、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等权利,以利于监督权的执行,实现全党在充分民主基础上的高度团结统一,这是我们介绍的第三章。

4. 监督保障

那么条例的第四章是监督保障。这个监督保障是从四十条到四十四条,一共是五条,这个规定应该说也是这个条例的一个特点,也就是说我们进行监督了,怎么样进行监督?用制度进行监督了,监督之后还要保障监督的有效或者说还要保障监督人等等,这些方面也要进行一些规定。

5. 附则

那么第五章是条例的附则。附则,刚才也说了,主要是由谁来解释,怎么样实行,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这是整个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给同志们介绍一下。

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个特点

下面再给同志们讲一讲我们这个《党内监督条例》的几个特点,也就是今天要讲的第三部分。

(一)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诞生以来第一部专门规定如何进行党内监督的党内法规

那么这个特点,一个最大的特点,也就是说第一个特点是这样的,《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部,也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这是第一个特点,那么也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诞生以来第一部专门规定如何进行党内监督的党内法规。

(二)带有基本法的性质

那么第二个特点,就是这个《党内监督条例》带有基本法的特点,那么这个定位应该也是比较准确的,这部法规起草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这是它的一个特点,也就是说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这七项条例是处于党政之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之上,这样一个专门管党内监督的法规。将来还要依据这个监督条例来制定有关规则、规定或者是其他形式的规定,那么从这个角度上讲,党内法规又带有基本法的性质。

(三)具有突破和创新意义

第三个特点,我想讲一讲这个条例的若干突破和创新之处。

1. 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

第一点,它的特点或者说突破之处就是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从关心和爱护党员、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这个角度出发,强调加强监督。实际上加强监督就是对广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一种爱护。那么通篇贯穿这样一个指导思想实际上是我们党现在的任务非常之重,这样一个现实情况所决定的,也是国内国外形势越来越复杂这样一种情况所决定的,所以这是一个突破和创新之处。

2. 强调用制度来进行监督

第二个创新之处就是强调用制度来进行监督,那么刚才讲了这十项制度,在这里面就不过多地再说了。

3. 明确规定监督主体的职责和责任

那么第三个特点或者说是创新之处,就是明确规定监督主体的职责和责任,刚才说了有六个监督主体。那么这里面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样一个提法,这是又一个创新之处。

4. 强调对党内的最高层进行监督

那么第四个特点或者说有创新意义的地方,是强调对党内的最高层进行监督,特别是规定中央政治局要向中国全会报告工作,向全党通报情况等等这些规定,这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创新之处。

5. 主要负责人成为监督的重点

那么第五点,就是讲主要负责人,也就是所说的一把手要成为监督的重点,这也是这个条例里面体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的有创新意义的特点。

6. 规定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责任

那么第六点创新的,或者说以前没有做过规定的,就是规定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责任,这也是一个创新的地方。

7. 给舆论监督一定的地位

第七点就是给舆论监督一定的地位,这也是过去在党内文献中,对党内文献来说应该说是一个有突破的地方。

那么总的来讲,这个条例重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注意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注意解决突出问题,不求全,从实际出发,那么这个特点也给同志们介绍到这。

结束语

下面我再说一点自己的一点考虑。可以这样讲,当前国内外的形势应该说从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来说,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比以往要好得多,这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年我们党坚持反腐败,也可以说简直就是一场持久战,那么这场持久战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也探索出了路子,我们党正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在这方面扎扎实实地进行工作。同志们可以从2003年看到这方面的成果,可以说我们已经处理了差不多是十几位高官,这样一个情况。也可以说,我们所要求的这样一种情况,就是说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制约机制,严格执行监督制度,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广大党员也在按照监督条例的规定,认真负起监督责任,行使监督权利,这方面的情况正在向前发展,这是形势好的一个方面。另一个形势好的方面是国际反腐败这个合作有望得到加强,这个主要体现就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经在墨西哥有很多国家已经签署了,可以说这个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对我们国内的一些腐败分子应该说还是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就是说过去那种情况,比如说有一些腐败分子捞了就跑,跑了就了,这样一种情况可能就不那么容易了,虽然不能说外头贪官他们的末日已经要来到了,但是我想肯定会对这些腐败分子起到制约作用,如果我们利用好这样一个好的时机的话,可以说我们的反腐败工作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也可以说党内监督工作将会上一个新台阶,有利于我们《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和实行。我们希望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和学习,能对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起到较大的作用,为我们党带领全国人们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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