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卡动画短片 下载:工伤保险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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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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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比较
雷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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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四川省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了阆中市石滩水库赵家坡渡槽工程,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予以理赔,然平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不含疾病)不予理赔。
2009年1月,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建阆中市城市新区供水工程,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缴纳保险费113600元。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孙×(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头部受到损伤,该职工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赔偿其各项费用人民币近九万元。由于该职工的损伤,不构成保险条款的残疾标准,太平洋保险公司仅给付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如果不投保该意外伤害保险,所缴纳保险费足以赔偿该职工工伤费用。
2010年5月,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阆中市污水处理厂综合楼工程,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李×(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死者亲属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予以理赔,人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不含疾病)不予理赔。
上述三个案例中,被保险人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构成工伤是无异议的,但投保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后,其工伤风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转移,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存在如下不同:
(一)伤残标准的不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伤残给付标准与工伤残疾的评定标准是不同的,凡是商业保险能评残的,工伤保险绝对能评残;反过来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在商业保险中基本是评不了残疾等级的,就是说工伤保险的伤残评定,比商业保险尺度宽得多,工伤保险的残疾评定,可以履盖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残疾评定,是履盖不了工伤保险的。
(二)医疗费给付范围与金额的不同。
工伤保险的医疗费据实全额支付,没有金额限制;商业保险附加的医疗费有最高限额限制,一般在10000元/人内,且有免赔额,并按一定比例给付。
(三)工亡待遇的不同。
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死亡的赔偿金额是投保时确定了的定额,与工伤保险的工亡抚恤标准不同,既不随工资增长而增加,也不考虑工亡职工的被扶养人年龄状况和人数等等。
(四)即便同是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无条件理赔的,商业保险也不会理赔。
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认定为工伤,给予理赔;而商业保险则会以该伤害行为源自他人的故意行为,是人为因素不是自然原因而不予理赔;再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要认定为工伤予以理赔,而在商业保险中,因上下班途中,已超出了意外保险的作业区域,商业保险是不予理赔的。
(五)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要予以理赔而商业保险不会理赔的几种情形。
①、患职业病;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③、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④、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上述不同的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是社会基本保险,侧重保障职工利益而不是商业利润。
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角度,工伤保险比商业保险更有优势。
首先,工伤职工的主张与工伤保险是一致的,企业与职工没有利害冲突,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只须申报工伤,企业与职工不发生赔偿关系,没有处理工伤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
其次,企业不会为商业保险不能理赔而工伤保险需要理赔而买单,能有效转嫁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不仅比商业保险具有上述优势,还属于强制保险,可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并不尽人意,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和以农民工为主体,传统的工伤保险定员到具体个人并不适应和有利于建筑行业的风险防范,从而使商业险活跃在建设工程舞台。
有效化解建筑工伤风险,既需依靠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又要兼顾其用工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吸收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优点,完善传统工伤保险服务。笔者2008年6月到北京处理一起工伤事故,发现北京市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建筑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与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即吸收了建安险(意外险)和工伤保险各自的优点。具体是: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将人工费单列,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人工费的1%将工伤保险费划给社保局,并办理社保登记证,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证件之一,开工后,建设单位代交的该工伤保险费在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扣减。该投保工程发生工伤事故,不管职工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只要与总承包单位有施工合同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既增加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使企业从工伤事故中解脱出来,并使工伤职工索赔不再难。
目前工伤保险修订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提高了工亡和伤残抚恤标准,使之与民事赔偿标准相协调,不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与民事责任竟合时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而损害受害职工利益,但这无疑提高了企业的工伤风险,有效化解和防范是当务之急,建议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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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四川省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了阆中市石滩水库赵家坡渡槽工程,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予以理赔,然平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不含疾病)不予理赔。
2009年1月,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建阆中市城市新区供水工程,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缴纳保险费113600元。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孙×(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头部受到损伤,该职工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赔偿其各项费用人民币近九万元。由于该职工的损伤,不构成保险条款的残疾标准,太平洋保险公司仅给付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如果不投保该意外伤害保险,所缴纳保险费足以赔偿该职工工伤费用。
2010年5月,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阆中市污水处理厂综合楼工程,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李×(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死者亲属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予以理赔,人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不含疾病)不予理赔。
上述三个案例中,被保险人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构成工伤是无异议的,但投保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后,其工伤风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转移,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存在如下不同:
(一)伤残标准的不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伤残给付标准与工伤残疾的评定标准是不同的,凡是商业保险能评残的,工伤保险绝对能评残;反过来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在商业保险中基本是评不了残疾等级的,就是说工伤保险的伤残评定,比商业保险尺度宽得多,工伤保险的残疾评定,可以履盖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残疾评定,是履盖不了工伤保险的。
(二)医疗费给付范围与金额的不同。
工伤保险的医疗费据实全额支付,没有金额限制;商业保险附加的医疗费有最高限额限制,一般在10000元/人内,且有免赔额,并按一定比例给付。
(三)工亡待遇的不同。
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死亡的赔偿金额是投保时确定了的定额,与工伤保险的工亡抚恤标准不同,既不随工资增长而增加,也不考虑工亡职工的被扶养人年龄状况和人数等等。
(四)即便同是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无条件理赔的,商业保险也不会理赔。
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认定为工伤,给予理赔;而商业保险则会以该伤害行为源自他人的故意行为,是人为因素不是自然原因而不予理赔;再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要认定为工伤予以理赔,而在商业保险中,因上下班途中,已超出了意外保险的作业区域,商业保险是不予理赔的。
(五)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要予以理赔而商业保险不会理赔的几种情形。
①、患职业病;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③、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④、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上述不同的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是社会基本保险,侧重保障职工利益而不是商业利润。
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角度,工伤保险比商业保险更有优势。
首先,工伤职工的主张与工伤保险是一致的,企业与职工没有利害冲突,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只须申报工伤,企业与职工不发生赔偿关系,没有处理工伤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
其次,企业不会为商业保险不能理赔而工伤保险需要理赔而买单,能有效转嫁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不仅比商业保险具有上述优势,还属于强制保险,可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并不尽人意,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和以农民工为主体,传统的工伤保险定员到具体个人并不适应和有利于建筑行业的风险防范,从而使商业险活跃在建设工程舞台。
有效化解建筑工伤风险,既需依靠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又要兼顾其用工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吸收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优点,完善传统工伤保险服务。笔者2008年6月到北京处理一起工伤事故,发现北京市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建筑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与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即吸收了建安险(意外险)和工伤保险各自的优点。具体是: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将人工费单列,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人工费的1%将工伤保险费划给社保局,并办理社保登记证,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证件之一,开工后,建设单位代交的该工伤保险费在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扣减。该投保工程发生工伤事故,不管职工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只要与总承包单位有施工合同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既增加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使企业从工伤事故中解脱出来,并使工伤职工索赔不再难。
目前工伤保险修订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提高了工亡和伤残抚恤标准,使之与民事赔偿标准相协调,不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与民事责任竟合时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而损害受害职工利益,但这无疑提高了企业的工伤风险,有效化解和防范是当务之急,建议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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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四川省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了阆中市石滩水库赵家坡渡槽工程,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予以理赔,然平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不含疾病)不予理赔。
2009年1月,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建阆中市城市新区供水工程,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缴纳保险费113600元。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孙×(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头部受到损伤,该职工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赔偿其各项费用人民币近九万元。由于该职工的损伤,不构成保险条款的残疾标准,太平洋保险公司仅给付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如果不投保该意外伤害保险,所缴纳保险费足以赔偿该职工工伤费用。
2010年5月,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阆中市污水处理厂综合楼工程,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李×(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死者亲属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予以理赔,人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不含疾病)不予理赔。
上述三个案例中,被保险人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构成工伤是无异议的,但投保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后,其工伤风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转移,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存在如下不同:
(一)伤残标准的不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伤残给付标准与工伤残疾的评定标准是不同的,凡是商业保险能评残的,工伤保险绝对能评残;反过来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在商业保险中基本是评不了残疾等级的,就是说工伤保险的伤残评定,比商业保险尺度宽得多,工伤保险的残疾评定,可以履盖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残疾评定,是履盖不了工伤保险的。
(二)医疗费给付范围与金额的不同。
工伤保险的医疗费据实全额支付,没有金额限制;商业保险附加的医疗费有最高限额限制,一般在10000元/人内,且有免赔额,并按一定比例给付。
(三)工亡待遇的不同。
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死亡的赔偿金额是投保时确定了的定额,与工伤保险的工亡抚恤标准不同,既不随工资增长而增加,也不考虑工亡职工的被扶养人年龄状况和人数等等。
(四)即便同是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无条件理赔的,商业保险也不会理赔。
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认定为工伤,给予理赔;而商业保险则会以该伤害行为源自他人的故意行为,是人为因素不是自然原因而不予理赔;再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要认定为工伤予以理赔,而在商业保险中,因上下班途中,已超出了意外保险的作业区域,商业保险是不予理赔的。
(五)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要予以理赔而商业保险不会理赔的几种情形。
①、患职业病;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③、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④、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上述不同的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是社会基本保险,侧重保障职工利益而不是商业利润。
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角度,工伤保险比商业保险更有优势。
首先,工伤职工的主张与工伤保险是一致的,企业与职工没有利害冲突,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只须申报工伤,企业与职工不发生赔偿关系,没有处理工伤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
其次,企业不会为商业保险不能理赔而工伤保险需要理赔而买单,能有效转嫁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不仅比商业保险具有上述优势,还属于强制保险,可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并不尽人意,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和以农民工为主体,传统的工伤保险定员到具体个人并不适应和有利于建筑行业的风险防范,从而使商业险活跃在建设工程舞台。
有效化解建筑工伤风险,既需依靠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又要兼顾其用工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吸收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优点,完善传统工伤保险服务。笔者2008年6月到北京处理一起工伤事故,发现北京市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建筑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与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即吸收了建安险(意外险)和工伤保险各自的优点。具体是: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将人工费单列,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人工费的1%将工伤保险费划给社保局,并办理社保登记证,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证件之一,开工后,建设单位代交的该工伤保险费在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扣减。该投保工程发生工伤事故,不管职工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只要与总承包单位有施工合同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既增加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使企业从工伤事故中解脱出来,并使工伤职工索赔不再难。
目前工伤保险修订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提高了工亡和伤残抚恤标准,使之与民事赔偿标准相协调,不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与民事责任竟合时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而损害受害职工利益,但这无疑提高了企业的工伤风险,有效化解和防范是当务之急,建议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办法。
工伤保险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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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四川省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了阆中市石滩水库赵家坡渡槽工程,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予以理赔,然平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不含疾病)不予理赔。
2009年1月,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建阆中市城市新区供水工程,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缴纳保险费113600元。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孙×(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头部受到损伤,该职工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赔偿其各项费用人民币近九万元。由于该职工的损伤,不构成保险条款的残疾标准,太平洋保险公司仅给付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如果不投保该意外伤害保险,所缴纳保险费足以赔偿该职工工伤费用。
2010年5月,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阆中市污水处理厂综合楼工程,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李×(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死者亲属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予以理赔,人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不含疾病)不予理赔。
上述三个案例中,被保险人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构成工伤是无异议的,但投保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后,其工伤风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转移,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存在如下不同:
(一)伤残标准的不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伤残给付标准与工伤残疾的评定标准是不同的,凡是商业保险能评残的,工伤保险绝对能评残;反过来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在商业保险中基本是评不了残疾等级的,就是说工伤保险的伤残评定,比商业保险尺度宽得多,工伤保险的残疾评定,可以履盖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残疾评定,是履盖不了工伤保险的。
(二)医疗费给付范围与金额的不同。
工伤保险的医疗费据实全额支付,没有金额限制;商业保险附加的医疗费有最高限额限制,一般在10000元/人内,且有免赔额,并按一定比例给付。
(三)工亡待遇的不同。
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死亡的赔偿金额是投保时确定了的定额,与工伤保险的工亡抚恤标准不同,既不随工资增长而增加,也不考虑工亡职工的被扶养人年龄状况和人数等等。
(四)即便同是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无条件理赔的,商业保险也不会理赔。
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认定为工伤,给予理赔;而商业保险则会以该伤害行为源自他人的故意行为,是人为因素不是自然原因而不予理赔;再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要认定为工伤予以理赔,而在商业保险中,因上下班途中,已超出了意外保险的作业区域,商业保险是不予理赔的。
(五)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要予以理赔而商业保险不会理赔的几种情形。
①、患职业病;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③、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④、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上述不同的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是社会基本保险,侧重保障职工利益而不是商业利润。
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角度,工伤保险比商业保险更有优势。
首先,工伤职工的主张与工伤保险是一致的,企业与职工没有利害冲突,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只须申报工伤,企业与职工不发生赔偿关系,没有处理工伤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
其次,企业不会为商业保险不能理赔而工伤保险需要理赔而买单,能有效转嫁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不仅比商业保险具有上述优势,还属于强制保险,可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并不尽人意,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和以农民工为主体,传统的工伤保险定员到具体个人并不适应和有利于建筑行业的风险防范,从而使商业险活跃在建设工程舞台。
有效化解建筑工伤风险,既需依靠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又要兼顾其用工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吸收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优点,完善传统工伤保险服务。笔者2008年6月到北京处理一起工伤事故,发现北京市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建筑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与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即吸收了建安险(意外险)和工伤保险各自的优点。具体是: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将人工费单列,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人工费的1%将工伤保险费划给社保局,并办理社保登记证,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证件之一,开工后,建设单位代交的该工伤保险费在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扣减。该投保工程发生工伤事故,不管职工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只要与总承包单位有施工合同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既增加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使企业从工伤事故中解脱出来,并使工伤职工索赔不再难。
目前工伤保险修订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提高了工亡和伤残抚恤标准,使之与民事赔偿标准相协调,不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与民事责任竟合时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而损害受害职工利益,但这无疑提高了企业的工伤风险,有效化解和防范是当务之急,建议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