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破别人的警惕性: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法律规范<李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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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法律规范<李爱君>

时间:2006-05-18 00:00来源: 作者:李爱君 点击: 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法律规范

李爱君

 


  5月10日,北京市民乘坐地铁、出租车和公交车开始刷卡乘车。在此所谓的卡称作IC卡,也称作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作为一个新的货币形式,被普遍使用于人们的生活中,不仅有公交卡,还有银行卡、食堂的饭卡等。

  随着社会发展和消费的需要,许多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也正快速成长。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的规定几乎处于“真空”状态。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一部刚出台的《电子签名法》,而且其中的规定仅着重于概念的解释,尚起不到规制的作用。因此,对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法律规范很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研究。

  目前,电子货币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统一定义,就其基本特征来看,大致可分为;第一,它是一种信用货币,是在信用货币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货币形式;第二,它是一种约定货币,目前世界各国发行的电子货币都不是由法定货币发行机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行的,它们本身都不是法定货币,而是法定货币之外的衍生货币,或者法定货币之外的约定货币。法定货币之外的约定货币,是不直接以法定货币为基础的,而是在现有法定货币体系之外的当事人之间约定使用的。具体来讲,电子货币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电子货币是非证券货币、电子化货币、网络化货币、多主体货币、连带性货币、非储藏货币和非法偿货币。

  电子货币的分类

  第一类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就是纸币在银行的存储形式即存款货币,它的发行者是银行,而信息技术只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