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城吃的:江青的铁窗生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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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10日17:58  来源:人民网-读书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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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在1981年1月25日被特别法庭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到了1983年1月25日,她被改刑为“无期徒刑”。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死刑缓刑期间如有悔改表现,可改刑为无期徒刑。”江青谈不上“悔改表现”,但是以这样用词讲究而巧妙的理由为她改刑:“没有以极端的方法抗拒劳动改造。”
其实,在1981年1月,当特别法庭决定判处江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就已考虑了二年期满时怎么处理。
伍修权曾这么谈及:
“至于‘死缓’二年以后怎么办,我们也有个初步设想,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公布和十二大开过以后,我国人民对这类重大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通过一个特别决议,对这次判决予以减刑,将江青、张春桥死刑变为无期徒刑(引者注:在十名主犯中,唯张春桥和江青一样,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的无期和有期徒刑,是否也相应地减刑,到时候再酌情处理,以此体现我们政权的稳固和政策的正确。……”
1983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送达江青,上面写着:
罪犯江青,女,现年六十九岁,山东省诸城县人,现在押。
罪犯张春桥,男,现年六十五岁,山东省巨野县人,现在押。
上列罪犯江青、张春桥,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1年1月25日特法字第一号判决,认定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都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第一三八条诬蔑陷害罪,罪犯张春桥并犯有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罪犯江青、张春桥的死刑缓期执行期,到1983年1月25日,二年期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期执行间的表现,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罪犯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期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七二次会议决定,裁定如下:
对原判处罪犯江青、张春桥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不过,当江青接到改刑判决书时,她半点也没有欣慰之感,反而大喊:“你们杀了我吧!你们为什么不杀了我呢?”
从江青的呼喊中,可以清楚看出她的内心世界:她已经穷途末路,希望早一点结束这种死不死、活不活的囚徒生活!
江青的铁窗生涯,虽说因为秦城监狱门卫森严而几乎无法为外界所知,但笔者访问了公安部有关人士,还是得知了一些情况:
江青单独关押。她的牢房大约二十平方米。窗玻璃是透光的,不过,外面可以看见她在里头的情景,她在里头看不见外面。
她的伙食还可以,因为毛泽东过去说过,对于犯了严重错误以至罪行的高级干部,在生活上还是给予照顾。她的伙食,比北京城里普通百姓要好。特别是在审判期间,伙食更好一些。
她在狱中可以看《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她可以听广播,或到电视室里看电视。只是在最高法庭审判期间,不准她看报纸、电视,不准听广播,因为那一段时间,不断发表有关审判十名主犯的报道,有些内容涉及别的主犯的态度、交代,不便于让她知道。
(责任编辑:雷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