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萨满书籍:王兴:多做事情?少问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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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多做事情 少问动机

(2012-01-30 20:16:34) 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晨光时评 王兴:多做事情少问动机2012-1-30

   

    日前,许丹教授在关于贵阳案的博文中提到部分律师对案件的分歧。我不想猜测这两位被称为王某某、杨某某的法律人究竟是谁。可不幸的是刘洋大律师、王兴律师还是点名了。其实无所谓。敢说敢当是中国律师的品格。开诚布公、各抒己见有利于更好的探讨和交流。

                                           ——陈光武

 

                      多做事情 少问动机

 

    博主按:前日,王才亮律师在微博上发文,批评某些律师(高度疑似“贵阳黎庆洪案”律师团,故主动认领找骂)追求“扬名立万”云云。不是因为本人参与了“黎庆洪案”而要针锋相对,而是其观点确实有一定代表性,故而于假期中断续写此长文,谈一谈我的想法,虽有个别语句稍显刻薄,但尽量争取平和探讨,请王律师及各位老师前辈指正。

多做事情 少问动机

王才亮律师律师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常熟六民工案没有大牌律师出场,却少有对于律师的负面声音?而有的案件社会对律师的异议很长?少数律师将为大腕、高官、富翁、"黑社会"辩护的案件作为扬名立万的突破口过度夸大其意义,而对于弱势群体和谐社会民生问题引起的刑案毫无兴趣,成为引起社会部分人群反感的重要原因。对此我们需要反思。”(为免误读,特全文引用于此)坦诚讲,王律师于房屋土地法律业务领域之专业水平令人叹服,其做一些强拆案件包括刑事案件的勇气与担当也令人敬佩,我私下与朋友聊天时也是如此讲的,绝无虚言。但是,就王律师这一微博,我想从四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律师该为哪个群体服务?

王律师以“常熟六民工案”为例,提到律师应立足于弱势群体。确实,农民工、失地失房的农民市民都是弱势群体,律师们应当关注。但是,遭遇冤狱的私营企业主是不是弱势群体?被枉法追诉的政府官员该不该受到律师关注?在公权力面前,谁不是弱势群体?刘少奇、彭德怀、江青、“四人帮”该不该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应不应该得到有效辩护?禹作敏、牟其中、褚时建面对公权追诉有无还手之力?袁宝璟、黄光裕、吴英有没有接受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刘涌、马加爵、黄松有、赵作海、聂树斌、夏俊峰应当被区别对待吗?

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群体在面对公权力的刑事追诉时,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他们的诉讼权利、实体权利都应该受到律师的关注。并没有哪一个群体更应该受到超额的关注,否则,势必有一个比弱比惨的问题。常熟案农民工弱势,是不是无业乞丐更弱势?失地失房的百姓弱势,失去自由的盲人是不是更弱势?既然能关注拆迁案件的弱势群体并提供法律援助,且刑辩成就别人“下辈子也赶不上“,为何不为更弱势的盲人提供法律援助?既然自己不去做,又凭什么在微博上追问杨学林律师和陈光武律师?

既然大家都在做事,都在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平等的合法的权益,为什么做一些案件的人就能比做其他案件的人油然而生一种优越感?

二、什么样的案件更有意义?

其实,如果我们依法办案,则每个案件对于法治进程都是推动。要追问什么案件更有意义,无异于探讨米饭和馒头哪个更充饥。当然了,从科学角度看,同样单位的米饭和馒头可能确有更充饥的。同理,从案件牵涉的权利和法律关系是人的基本权利,还是普通权利等等方面,不同案件的意义从学术或专业角度看确实会有差异。但是,这种案件意义的差异,绝不会也不该因为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分高下。

一个富豪被构陷对法治的影响绝不比一个流浪乞丐蒙冤的小。(看到这句话的时候,千万不要有人既不普通也不文艺的遐想:“谁知道这富豪钱是什么来路啊”。因为这种“有罪推定”的念头大可推而广之,对流浪乞丐可以“谁知道是不是吃喝嫖赌不务正业把家产败光了”,对被强拆者可以“肯定是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来着”,对正当防卫的民工可以“好人谁会备着刀啊”,对被“黑社会”者可以“为什么打黑不打别人偏打你啊”……)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时,每一个公民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利都是一样的,每一个公民被非法羁押枉法追诉都是对法治的损害。刺死强拆人员的“钉子户”,让我们关注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用菜刀击退砍刀的农民工,让我们关注公民的自卫权利;民营企业主被“黑社会”,让我们关注民营经济的保护及“打黑扩大化”,等等,都于社会的民主法治意义重大,都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哪一宗哪一件又能让律师同仁放松呢?

所以说,律师做案件应当有职业道德、执业准则,但也不宜以当事人是否更弱势、案件是否更能得到民众支持这类所谓标准挑选案件。根据自己的专长、兴趣、能力接案,认真尽职的办案,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利益即可。为“贪官”辩护,指出其遭受刑讯逼供问题,打掉缺少证据支持的指控,很有价值;做IPO,不去与主管部门“潜规则”,依法依规做事,亦有意义。

三、律师办案收费丢人吗?

始终有人纠结于律师办理的案件是收费或者法律援助,好像要是法律援助的案件,谈论起来理直气壮,腰杆也硬挺许多,如果是收费的案件就不可为外人道也。但一个刑事案件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冤屈、案件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于法治建设有无意义,与参与案件的律师是否收取费用有因果关系吗?律师办理收费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在态度和立场上应该有区别吗?从道理上讲,收费和免费,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从职业道德上讲,都应该竭尽全力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都应该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不会因为办理援助案件而获得更中立的立场,他也不应该做任何有损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如此说来,收费与否有什么影响呢?

律师从事的工作与正义有关,但律师绝不是正义的化身。正义是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控方的抗辩博弈中由法庭的居中裁判来尽可能的实现。律师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因提供法律服务获得相应报酬也是天经地义。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不能既要求律师勇于担当,去办理那些对于国家法治进程有价值的重要案件,又要把律师绑在不食人间烟火提都不能提那“阿堵物”的道德十字架上。更不应该把案件本身的价值与意义同律师是否收费联系起来。辛普森案件的重要性不需赘述,而作为体育明星的辛普森花费大把金钱聘请了“梦之队”的律师团,也遭美国舆论诟病。但是,德肖维茨在其著作中谈到,“正是因为有了辛普森的高额律师费,律师团才能够聘请一流的调查专家,将控方调查过的现场进行仔细的重新调查,并发现一些控方未曾发现的线索;才能聘请最顶尖的鉴证专家进行试验并出庭作证,因而,辛普森案律师并不是赢在庭审中,而是赢在庭审之前的调查取证。需要思考的不是富人能够请得起好律师,而是政府如何改善法律援助制度以确保穷人也能得到良好的律师辩护。”(原话见德肖维茨《最好的辩护》)

所以,一定程度上,没有辛普森这个有钱的被告,就没有水平一流、能调动各种资源的律师团,也就没有这个在法治史上意义重大的案件。当然,笔者不是要去论证为有钱人提供法律服务多么的理所应当意义重大,而是要说明,案件的意义与律师收费与否没有关系,收费与免费都是再正常再普通不过的事情。我们应当力所能及的做一些法律援助的案件,并推动政府充分履行其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上的责任。但是,律师办案不因免费而更正义,也不能增加道德上的优越感。

四、律师能不能追求“扬名立万”?

王律师的微博说一些律师视办理“黑社会”的案件为扬名立万的突破口过度夸大其意义。这种说法其实有很多问题:

(一)律师能不能追求“扬名立万”?我们应该反对什么样的“扬名立万”?

在如今资讯发达的时代,因为案件受到关注,办理该案的律师得到一定的社会关注度及知名度这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作为需要谋生及拓展客户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通过合法方式在律师执业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宣传推广自己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那么律师办理案件不管是主观上追求“扬名立万”还是客观上实现了“扬名立万”,只要他尽职尽责的做好律师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这都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如果一个优秀律师很好的完成工作,得名得利不应该吗?

我们更应该看到,在中国办理这些“黑社会”案件甚至一些敏感案件都是有一定风险的,并没有多少人愿意去冒这样的风险追求“扬名立万”。不需要太过拔高这些律师的勇气,也不应该“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指责。其实,这些案件都没有人为垄断或者行业壁垒,谁都可以去实现这样的“扬名立万”,有多少人去做?又其实,参与贵阳案的律师虽然可能做不到“刑辩成就别人下辈子也赶不上”,但也大多已没有追求“扬名立万”的必要。

确实,我们应该反对单纯追求“扬名立万”而不去踏实办案的“沽名钓誉”,这样做不是错在“扬名立万”,而是错在违背律师职业操守,侵害当事人利益。

(二)如果不应把“黑社会”等类案件作为扬名立万的突破口,那应该以什么案件为突破口?

如果律师还是可以“扬名立万”的,那王律师就是认为这些律师选择的突破口是错误的。那应该以什么案件为“扬名立万”的突破口?拆迁案件?赵作海类的案件?常熟六民工案?既然都可以追求“扬名立万”,如何选择案件有客观标准吗?这样的指责还有意义吗?

(三)“黑社会”案件应该具有什么意义?怎么界定是夸大了还是缩小了其意义?

这个问题实在不值得在这里讨论,说句刻薄的话,拆迁类的案件意义有没有夸大?贵阳“黎庆洪涉黑案”的意义,我倒不想多说,夸大与否,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

(四)能否把民众是否支持作为选择案件或者决定自己态度的标准?

在有律师问到“办理这样的案件扬名立万很正常啊”时,王律师回复了一句“民众的支持是律师事业发展的最大动力”。这句话颇有王首席关于死刑案件指示的风采,“判不判死刑,要以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但是,律师办案又不是打江山,跟“民众的支持”挂上钩固然没错,可有必要吗?律师办理案件不是应该从法律和法治的角度考量吗?民众的支持是指为律师事业提供粮草还是舆论支持还是其他的什么?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王律师的意思应该是要办理能得到民众支持的案件,比如为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维权的案件,从而为律师行业赢得民众赞誉和正面评价,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

但是,

首先,这样做对吗?药加鑫案民众大多支持死刑,律师们也顺应民众呼声而不考虑案件本身?李昌奎案民众同样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律师们也要认同云南高院于生效判决后无正当理由启动再审的做法吗?民众不支持的杀人犯、贪污犯的案件,律师们都敬而远之吗?很多案件民众囿于法律背景知识的缺乏,往往无法认识到深层次的意义,其判断可能存在问题,而这恰恰需要法律人的工作去引导去宣传,就如医生引导公众健康饮食一样。如果只是逢迎,律师职业的价值何在?

其次,如何判断民众支持什么?这种悬而又悬的概念并不能实际指导律师的工作。而且,民众支持打击“黑社会”不错,但你能确定民众支持“黑打”、“打黑扩大化”?民众支持反腐打击贪官,民众就不支持维护贪官作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民众可能有“仇富”心理,但民众当真认可公权力的“杀猪”行为?

再次,以“民众的支持”来决定办理案件的类型,岂不也是更讨巧的“炒作”,岂不更是为了更快更好的“扬名立万”?

最后,律师这一行业虽然在很多发达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际上,因为律师的很多业务恰恰不被公众所喜欢,反倒很少能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指望办理一些所谓民众支持的案件试图提高律师职业的美誉度,我认为是不切实际的,也是误读了律师职业的价值。

说一千道一万,还是想回到主题,对同行办理案件从专业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行之间就业务进行讨论辩论争论,都是很好很必要的。就贵阳“黎庆洪案”确实有些争议,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些争议基本上都是专业领域的问题,少有关于律师追求扬名立万、为“黑社会”辩护、为了捞钱之类王律师暗含的问题。主要涉及辩护人在庭审中的角色、与法庭的关系、辩护人能否在庭审中发微博等等,这些讨论也非常有价值,不管谁对谁错,都会对以后的律师辩护和法庭审理起到重要作用。(常熟六民工案庭审未开,到时也未尝不会有更激烈的学术争议发生,王律师言之过早。)因而,虽然不大赞同@汉德法官 及一些检察官在网上的观点,但我很认同这样的理性探讨,非常反感“扣帽子”、说脏话、侮辱谩骂。但是,探讨问题搞“诛心”,追动机,是非常背离职业理性的事情,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事情。

莫问动机,认真做事。只要做事,只有认真专业做事,是最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