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交通局地址:守法、积德、有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8:59:04
2006-03-01 16:15:47大 中 小

守法、积德、有礼          劲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规范是人类为了保证社会集体正常运转而产生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矩”。在这些规范里,大致有法律、道德、礼节这么三个层次,法律是“底线”,是具有强制力的规范,违反了法律就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触犯刑法的要受到刑罚;道德是大家公认的行为准则,违反了要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礼节是个人素质的表现,是表达人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良好愿望的表示。法律是由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公之于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而道德、礼节则是在公众群体中通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约定俗成的“规矩”。犯罪行为必然是违法的,但违法行为则不一定是犯罪;同样,无礼的人不一定是不遵守道德的(视文化素质而定),而不遵守道德的人就必然是无礼的。

一位穿吊带裙的妇女抱着孩子上了公共汽车,有人给她让了座,她却连一声“谢谢”都不说,傲然坐下,众人对其侧目而视。这位女士虽然不是“缺德”(更不是“违法”),却给人留下了“无礼”的印象。

有一次在电影院里,我突然闻到一股臭味,回头一看,背后那位观众的两只光脚丫正搁在我的靠背上,我瞪了他一眼,低声说:“请你把脚放下去好不好?”他嘟囔了一声:“有什么了不起的”?但自知理亏,还是放了下去。这种行为就是既“无礼”也“缺德”的。

网上曾经对一女子由于穿“吊带裙”被法官要求离开法庭之事引起一场讨论,有人认为“穿什么衣服是个人自由,法律没有规定旁听者不能穿吊带裙,法官没有管旁听者的衣着的权利”。

人在社会活动中,在公共场合里,不能仅仅满足于守法,还应该在道德和礼节方面都严于律己,只有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对自己的尊重。所谓礼节,不仅仅是在言谈举止方面,同样反映在服饰打扮上。不说西方,我们从相声大师侯宝林的著名相声《改行》中也能了解到:我们这个有五千年文明传统的民族,同样讲究服饰的礼节,慈禧太后死了,全国“举哀”,“连红鼻子也得用蓝布套套上”。参加婚礼时,怎么漂亮都不过分;参加葬礼,服饰就应该严肃庄重,否则就有对逝者不尊之嫌。同样,公共活动也有性质的区别,参加联欢晚会可以尽量漂亮一些;但参加法庭审判,就应该注意端庄大方一些,因为你面对的是国徽,你所处的场合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地方。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指挥者,他不仅要保证审判活动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还要对案件的实体严格依法裁判,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审判活动既然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就不可能只有法律才能规范,同样存在着道德和礼节的要求。因此,认为“法官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定行使指挥审判活动职权”的观点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当然,法官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应该采用适当的、容易被人接受的方式方法(比如不当众指责,而是让法警去单独请那位女士出来,说明情况和要求),因为虽然旁听者不尊重法庭,但法官不能与素质不高者站在同一水平线上,否则,是有失法官身份的。至于有法官穿背心、短裤开庭,或者其他种种低水平的表现,那就更加是错误的,但却是另外一个问题,相信人民法院系统会进行整改的。以偏盖全是错误的思维方法,我们总不能由于在一筐鸡蛋里面发现了几个臭蛋而把整筐鸡蛋全部丢掉吧?

所以,在贯彻“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了道德和礼节方面的建设和教育。愿我们大家都守法、积德、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