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尾寒羊饲料:2011年中国金融十大新闻---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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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金融十大新闻
2012年01月05日 16:26:22 来源:金融时报
1、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11年11月30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2月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近3年来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也是在稳健货币政策基调下的首次“下调”动作。
面对风云变幻的2011年国内外金融形势,中国货币政策在坚持“稳健”基调的同时进一步丰富了其内涵,增强了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这一年,央行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综合运用利率、汇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和宏观审慎管理等工具组合,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引导货币条件逐步向常态回归,社会融资规模基本适度。这一年,央行先后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3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临近年末,央行近3年来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灵活开展公开市场操作,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交存制度,继续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有效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平稳增长、优化信贷结构,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稳健”,无疑是2011年中国货币政策的关键词。

2011年中国货币政策的表现已经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点评:
2011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中国的货币政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的阴云仍未散去,欧债危机持续发酵,世界经济在动荡中依然扑朔迷离;另一方面,国内前几年非常态货币投放的效应逐步显现,多种因素促使物价不断走高,结构调整及改善民生的任务艰巨。宏观政策面临保民生、稳增长、控通胀等一系列目标和任务。就货币政策来说,既要消化2009年以来信贷过度投放和“热钱”流入导致的流动性,控制物价上涨,又要确保结构调整、民生工程等刚性资金需求和防范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这种“两难”的处境考验着决策者的智慧和魄力。
显然,2011年中国货币政策的表现已经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从年初开始,央行就“前瞻性”地连续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以应对通胀压力;到年中,在继续收紧流动性的同时,央行综合运用准备金、利率、公开市场等手段,恰当掌握调控节奏和重点、调整资金投放结构、引导资金投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等重点领域,以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而到年底,随着通胀势头得到有效抑制、经济下行风险的逐步显现,以及市场流动性出现紧张局面,央行再次“前瞻性”地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适度释放流动性,以防止出现经济过快下滑的风险。
应该说,2011年的货币政策集中体现了“稳健”二字,既抑制了物价上涨,缓解了通胀压力,又使经济得到比较平稳的发展。我国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准确地研判了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走向,综合运用了多种政策工具,既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也具有显著的灵活性,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得以充分体现,避免了经济“硬着落”和陷入“滞涨”的风险。
通过2011年在如此复杂形势下的货币政策实际,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宏观调控手段日益成熟,完全有能力应对更加复杂的形势,担当起一个大国应有的责任。
点评人: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 史建平
2、社会融资规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监测分析指标体系
2011年10月20日,央行发布2011年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报告显示,2011年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为9.80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少1.26万亿元。至此,央行已经按季公布了前三季度的社会融资规模情况。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与经济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理论研究与政策操作都需要能全面、准确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的全口径统计指标。自201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以及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上部署2011年一季度工作时强调“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和节奏”以来,央行开始调整金融统计口径,并将社会融资规模纳入其中。2011年4月14日央行首次对外公布我国当前社会融资规模;5月20日,央行发布了《社会融资规模构成指标的说明》。新指标的提出,不论是对市场参与者还是对监管部门来说,都是一个“新”指标,其具体功能还有待更长的时间去考验;但新指标的提出本身就具有重要意义,表明监管层对直接融资工具开始给予足够重视。

点评:
2011年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引入了一个新的监测分析指标,这就是社会融资规模。
从社会融资规模指标的提出看,传统的金融与经济关系,一般是指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与经济关系发生较大变化,金融结构多元发展,金融产品不断增加,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完整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金融宏观调控迫切需要一个更为合适、更为全面的分析和监测指标。
为此,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2011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央行行长周小川在2011年人民银行年度工作会议上要求“加强对社会融资总规模的研究”,随后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他再次强调“我们最近除了观察贷款总量以外,还注意观察社会融资总规模”。
社会融资规模是全面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总量指标。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也就是每个月、每个季度或每年)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是增量概念。它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金融机构通过资金运用对实体经济提供的全部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人民币各项贷款、外币各项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金融机构持有的企业债券及非金融企业股票、保险公司赔偿和投资性房地产等。二是实体经济利用规范的金融工具、在正规金融市场、通过金融机构信用或服务所获得的直接融资,主要包括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筹资及企业债的净发行等。三是其他融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公司贷款等。
建立社会融资规模指标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与新增人民币贷款相比,社会融资规模更能全面、准确反映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二是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效果。三是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投融资的需求。四是有利于综合运用价格型工具和数量型工具,进一步促进金融宏观调控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五是有利于实施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加强对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监测。
点评人: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 盛松成
3、管理层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企业发展

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2011年10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确定九条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被业内称为“国九条”。事实上,2011年以来,小企业融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战略部署,央行在出台政策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时,还积极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征信系统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年中,银监会下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内容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金融服务机构准入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多个方面,被业内称为“银十条”。在发布“银十条”近5个月之后,银监会于2011年10月再次发布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扶持政策。
在管理层“暖风频吹”的大好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宏观政策部署和监管要求,加大小微企业信贷产品服务创新。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4.8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27.9%,较去年同期增长24.3%,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8.4个百分点,连续三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点评:
银监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2005年颁布《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提出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六项机制”;2008年印发《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提出单列信贷规模、单独配置资源、单独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同期,银监会还制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等文件,形成一整套监管框架。2011年5月和10月两次出台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在市场准入、不良贷款容忍度、小企业专项金融债、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给予明确差异化支持。所有这些政策的目的,在于督促银行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来支持和发展小企业金融服务,彻底改变过去依靠政策性扶持倾斜。当前,银监会正在把这项工作当成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完善和深化。
近年来,银行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观念已经发生了从“要不要做”变为“怎么做”的根本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探索差异化服务方式,在信贷模式、组织架构、技术和产品上进行多项创新。不仅涌现了一批如浙江泰隆、台州商业银行等以小企业服务为特色的地方性银行,而且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推广“信贷工厂”模式、浦发银行等建立“银元宝”模式(银行—园区—担保公司),同时出现了一批适合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色产品,像工行的“网贷通”、建行的“速贷通”、交行的“智融通”、招行的“助力贷”和民生银行的“商贷通”等等。
当前,深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对金融和实体经济双方而言,意义都非常重大。一方面很多小企业已经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经营运作,银行能不能及时提供贴近其需求的更丰富、更多样化的金融一揽子解决方案,某种程度上也决定着这些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小企业金融服务已经或正在成为银行竞争最为激烈的重要领域。进一步改善小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需要银行扎实推进,尽快将制度、机制、流程、资源等落实到位。同时,小企业融资难仍然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和关心,努力探索解决之道。
点评人:中国银监会上海银监局局长 廖岷
4、人民币跨境业务全面铺开国际化进展显著
2011年8月,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进一步促进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截至2011年9月末,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共开立1149个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账户余额2025.2亿元,户均余额1.76亿元;境外企业在境内共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3734个,账户余额867.7亿元,户均余额2324万元。2011年前三个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54万亿元,同比增长6.9倍。而香港作为内地最大的外来直接投资者和内地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窗口和桥梁,进一步发展成为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重要平台。
与此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曾于2011年9月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等七个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日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已顺利展开。
2011年11月28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启动了人民币对澳大利亚元和人民币对加拿大元的交易。截至目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包括对澳元和加元在内,人民币还有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英镑、林吉特和卢布的交易,目前可交易货币已增至9种。此举进一步增强了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同时也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对他国货币直接汇率的形成机制。

人民币跨境业务以点带面,向纵深发展。
点评:
2011年可谓“人民币国际化年”。人民币跨境业务,以点带面,纵深发展。贸易结算范围推向全国,从贸易推至投资,再从对外投资到外商直接投资,又从直接投资到证券投资。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发展和变化。第一,全年结算额在2万亿元左右。从前三个季度数据看,我国货物进出口中人民币结算的份额将近7%,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的地位基本确立。第二,随着升值预期的减弱,人民币结算回归正常化。在经历一年左右井喷式增长之后,2011年下半年稳健发展,三季度比二季度甚至略有回落。这一方面有利于挤出套利驱动的泡沫;另一方面证明存在人民币结算的真实需求。第三,所谓“跛足”特点的收付不平衡明显改善。最初人民币主要用于进口支付,一季度收付比为1∶5,随后逐季升至1∶2.9和1∶1.7,缓解了人民币结算带来外汇储备过快增长的压力。
人民币跨境投资结算多头推进。前三季度对外投资人民币结算额就超过100亿元,有力地配合了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尽管发展香港离岸市场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但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吸引力才是决定人民币国际化能走多远的关键。进入四季度,人民币回流的投资渠道被拓宽,允许外商直接投资以人民币形式进行,年末国家外汇管理局一次性批准10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107亿元。人民币国际化对国内经济金融改革形成倒逼机制,包括利用外资政策、外汇管理体制、资本市场制度,由此也引起了金融改革开放次序的争论和不同声音,但这种促改革的积极一面不容忽视。
政府层面的货币合作也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亮点。作为国际金融危机后人民币国际化起点的货币互换进一步扩大,先后与新西兰、乌兹别克斯坦、蒙古、哈萨克斯坦、泰国、巴基斯坦签署总计1177亿元人民币的货币互换,与韩国、香港续签货币互换并分别提高1800亿元和2000亿元,至此参与人民币货币互换的国家(地区)达到14个,累计金额12812亿元。继马来西亚之后,奥地利央行获得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格,日本外汇储备管理部门也加入申请之列。
三年来,人民币国际化取得的进展显著,努力在国际货币中拥有一席之地。人民币国际化正在引领中国更好更深地融入全球经济之中,对完善国际货币格局、推动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变革有着积极的意义。
点评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丁志杰
5、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换帅金融机构掌门人换班
一夜之间,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经历了中国金融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人事变动。2011年10月29日,酝酿已久的金融监管高层人事调动终于揭晓,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集体换帅。国务院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主要领导作出调整,任命中国证监会原主席、党委书记尚福林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任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树清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任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执行董事项俊波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的第一年,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主要负责人变更、承接,也意味着金融监管工作要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再上台阶。“三会”换帅,金融监管将更多地体现综合性、全面性。
与此同时,2011年11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相继发布公告称:中国建设银行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提名王洪章为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已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蒋超良为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尚福林 郭树清 项俊波
点评:
老将卸甲荣归,新帅继往开来。此次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集体换帅,既可以看成是一次正常的人事更迭,也可以看成是关键时期的一种关键举措。正值国际经济形势动荡多变、国内经济艰难转型之时,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掌门人”同时换班,犹如“新血液”的注入,将引领金融改革工作走向一个新纪元。
尚福林在担任证监会主席之前有着长达29年的银行业从业经历,此次接掌银监会主席可谓是向老本行的回归;有着丰厚而多层面金融从业经验的郭树清、项俊波也是从两大国有控股银行调任证监会、保监会新的负责人。这些既反映了干部交叉任职,又体现着监管工作的综合性、协同性、承接性和延续性。
近些年来,我国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经验,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对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营、防范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需要看到,我国目前面临民间借贷盛行、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用温家宝总理的话说,这与“正门开得太小”、银行服务缺失有关。我国目前的监管标准要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由于市场不开放、利差保护等原因,我国银行业持续呈现出全行业的高盈利同时又低风险的状态。银行监管体系本意为管理风险,而不是形成市场垄断,尚福林低调务实,正适合更需要风险防范的银行业。尚福林接下来要做的是打牢巩固这条坚实完善的监管防线,同时要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竞争,从而让银行业自身在更加市场化、更具弹性的环境中高效运行。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办银行,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业务创新。同时,作为一名在中国跌宕起伏的金融变迁中成长起来的管理者,尚福林未来可能更加重视本土化监管方向。
而郭树清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人物,很可能在资本市场的制度改革上有所突破。“圈钱市”一直是中国股市的诟病,为了扭转这一负面形象,需要从改革发行制度、让所有投资者参与到新股发行中来、实行公平的中签制度、扩大流通股比例等方面着手。对于此,广大股市投资者对已经走马上任的郭树清寄予了深切的期望。
项俊波作为一名拥有资深法学、审计背景的“老金融”,选择他作为保监会主席将会有助于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与协调,也更有利于监管的综合性。
如何应对庞大的银行业资产、打造多层次良性发展的资本市场、增强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从而促进金融业进一步发展成熟和有效支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成为尚福林、郭树清、项俊波等人面临的新课题。新阶段,金融改革之路依旧任重而道远,在新任者的带领下,中国金融改革能否走上更高一层的新台阶,我们拭目以待。
点评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郭田勇
6、与国际接轨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给银行业带来的重要启示之一,就是要加强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2011年10月13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该《办法》是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标准。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主要反映未来30天内特定压力情景下银行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而净稳定资金比率,是根据银行在1个年度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可接受的最低稳定资金量,目的在于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拟订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Ⅲ,并最终于2010年9月正式提出。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一系列加强商业银行监管的指标体系,并提出了逆周期宏观审慎金融监管理念,由此启动银行业新一轮监管改革。
银监会高度重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工作,2009年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正式出台后,银监会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参考巴塞尔委员会《稳健原则》和《计量标准》,对《指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制定了该《办法》,旨在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覆盖中外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框架。
点评:
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资本充足的银行因丧失流动性而陷入困境,充分暴露了国际银行业高度依赖市场化融资的流动性管理缺陷和流动性监管的不足。危机的过程还表明,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可能在一夜之间迅速逆转,而萎缩状况的恢复却需要持续更长时间。鉴于此,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重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
在我国,虽然出现过流动性风险个案,迄今尚未形成过较大规模的流动性风险事件。但随着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资金来源的变化,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却日益突出。2011年上半年,银行间市场短期利率,如隔夜资金利率不断创下阶段性新高,其实就是商业银行流动性十分紧张的市场信号。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对于维护我国银行体系与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1年10月1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力求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建立一个更为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在定性要求方面,加强了商业银行现金流管理、负债和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重要环节的要求,提高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等管理方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在定量要求方面,该《办法》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新监管指标,并提出了涵盖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框架。这将有助于系统、全面和深入地监测与分析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
我们相信,上述《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应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资产负债管理、客户行为模式动态分析和开展业务创新等多方面入手,切实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
点评人: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连平
7、2011年银行理财业务爆发式增长
2011年11月11日,新上任的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银监会2011年第四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上强调,严禁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规避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套利。
在2011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已接近2010年全年水平,而发行规模已超2010年。银行理财产品涉及债券类、票据类、信托类、打新股、类基金等多方面,理财收益率多为同期储蓄收益率的1至2倍,曾经有浮动收益产品的收益率高达20%以上,几乎达到民间借贷利率允许的上限标准。银监会为防范银行过度依赖短期理财产品揽存,进而可能造成存款在月初、月中、月末大幅度振荡从而诱发流动性风险,专门针对银行理财产品密集出台一系列整顿措施。
2011年6月底,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整个销售流程进行规范和控制之后,7月初,银监会又下发一份针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规范的会议纪要,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理财资产池中涉及委托贷款、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套利的票据以及高息揽存、银银合作等在内的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和整改。9月末,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不得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应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推陈出新。
点评:
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创新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是银行新业务的重要增长点,商业银行普遍重视该业务的发展。2011年无论是发行量还是全行业的规模都呈现了爆发式增长的态势,显示了其旺盛的生命力。截至10月份的发行量就已在去年的基础上翻倍。由于绝大多数理财产品期限都在3个月甚至30天以下,存量则要小得多。但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余额相较M2余额也已达到4%左右的水平,显示由此而形成的影子银行体系已具一定规模,将对银行体系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银行理财产品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作为理财产品供应方银行拥有较强的销售动力。2011年我国实行的是稳健的货币政策,银行资产负债两方面都面临较大压力,贷存比普遍上升,为增强竞争力、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商业银行普遍积极发展理财产品。二是作为产品需求方的投资者购买意愿强烈。理财产品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息收益,且本金通常得到很好的保障,因而成为通胀高企和其他投资渠道匮乏情况下比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理财业务是我国金融创新的重要增长点。银行理财业务以灵活多变的产品形式,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复杂多样的金融需求,理财业务规模的快速发展就是有力的证明。银行理财作为我国银行业在现有体制下一种自发的金融创新,不同于美式金融衍生品过度膨胀的创新,本质上有着完全不同的风险特征,是应目前中国经济金融发展之需而生。理财业务是传统银行向现代综合服务银行转型的有力抓手,是亟待发展的核心增长点。同时,也不能把理财看作为一项单纯的业务创新,它将决定和影响银行业资金流向,是反映银行竞争力的标志。
银行理财业务既是牵引机,又是缓冲器,将对利率市场化改革产生推动作用。目前不少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价是参照Shibor利率确定的,普遍高于存款利率,应该说是存款资金的真实价格,这实际上冲击了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事实上将对利率市场化进程形成了较大压力。
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也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有些表外项目也存在潜在风险。为此,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为有效化解风险奠定了基础,监管部门应本着“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更好更快发展”的监管思路,在发展中不断解决理财产品市场的问题,提高产品层次,研发定制产品、专属服务、附加增值咨询服务等,逐步缩小与外资银行产品的差距,促进理财产品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
点评人: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宗良
8、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启动沪浙粤深领先试水成功

2011年10月20日,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最终破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根据《办法》,我国选取了经济发达的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办法》规定,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同时,试点省(市)发行政
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随后,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和深圳市根据《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迅速制定本地市政债的发行、考核及兑付规范,自11月15日起,先后成功发行了首批地方政府债券共计229亿元。
近几年,我国对地方政府发债模式进行了探索。1998年,国务院决定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预算法特别条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始代理各地方政府发债,连续三年每年均安排了2000亿元地方债的代发业务。在这一机制下,债券到期后,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然后地方政府再向财政部偿还相关款项。
点评: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地方债终于在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和深圳市开始试点。这一看似不大的进步却包含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既有助于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为显性债务,有助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也有助于减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对于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还有助于推动地方财政的规范和透明以及推进地方财政改革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然而,试点地方自行发债,这只是万里长征迈开的第一步。为了发好地方债,我们还有许许多多的事情要做,而且要赶紧去做。
就中央政府而言,首先要抓紧修改《预算法》,以便使地方政府发债做到有法可依;还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协会,以便对地方政府发债行为进行监管和自律;并且要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公开计算公式,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和各种增信措施,以防止出现越是富裕的地区越容易发债、越是贫困的地区越难以发债的“马太效应”,如此等等。
就地方政府而言,则需要编制和公布资产负债表,以便能够摸清家底;设立偿债准备金和偿债基金,以便做到有备无患;披露资金的使用用途和债务偿还计划,以便取信于投资者;公布项目的建设规划和效益展望,以便加强自我约束;增强地方财政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尤其是要加强地方人大的作用,以加强制衡监督等。
就中介组织和投资者而言,中介组织要积极开展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并建立防火墙,切断不合理的利益机制;机构投资者则要加强自身的财务约束和投资行为自律,而新闻媒体则要加强舆论监督等。
除此之外,围绕着地方政府自主发债这一课题,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比如,中央与地方关系中能否实现地方自治问题,地方政府能否破产或财政如何重建问题,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如何匹配的问题等。
总而言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会牵涉到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体制机制,尤其是会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关系这根中枢神经,牵一发而动全身。但无论如何,“利益导向的改革”,总要比“危机导向的改革”更加主动,更加安全,也更容易达到预想的目标。
点评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副部长 魏加宁
9、证监会出台多项政策规范资本市场
2011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媒体通气会,就市场所关心的分红、发审、融资、透明度建设四大热点问题予以回应。11月18日下午,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再度表态,推出六大监管措施,内容涉及债券市场、降低发行市盈率、退市制度、创业板持续融资、严打内幕交易、清理各类交易场所等方面。
具体而言,这十项新举措包括: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分红水平及对股东的回报;酝酿多项措施完善新股发行体制;在股市扩容方面将统筹兼顾发展速度、改革的力度和承受程度;严惩资本市场失信行为;多管齐下逐步改变高市盈率发行股票的局面,加大改革和完善发行监管的力度;积极协调并推动债券市场统一监管,增强统一互联;首先立足解决“壳资源”炒作成风等问题,并在创业板率先试行退市制度改革;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同时积极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工作;针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一以贯之地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持续高压状态,并继续推动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有关司法解释。
至此,从发行上市到上市公司治理,再到投资者利益保护,最后到退出机制的推出,证监会2011年11月推出十项影响深远的举措,政策思路及具体措施涉及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方方面面。业内人士评价认为,证监会近期针对市场热点连推监管组合措施,从关注到回应再到部署实施,态度积极、思路明确、措施及时、工作高效,体现出监管新气象。同时,这些问题既是市场所关注、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夯实的基础,也是未来改革的切入点,对于有效夯实证券市场的基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都将产生积极而长远的影响。

提升投资者信心很重要。
点评:
2011年11月初,证监会对分红、发审、融资、透明度建设四大热点问题作出监管回应,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后又推出六项措施,协调并推动债市统一监管;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退出创业板退市制度和再融资制度;启动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债;严打内幕交易;清理各类交易所。细究一下这些“新”制度,我们期待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进步带来未来市场的发展。
首先,新制度弥补资本市场制度性基础设施的缺失,将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比如创业板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最基本安排,退市制度的缺失,是资本市场充斥劣币驱良币的恶性循环,扭曲了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功能,使资本市场与经济没有同步增长,没有对经济增长发挥应有的作用。创业板较主板而言历史遗留问题相对较少,率先推出退市制度,也有试点的意义,一旦成功可以推动主板的退市制度的建设,将弥补中国资本市场制度的缺失,推动资本市场的重大发展。
其次,“新”规则推动资本市场监管的不断完善。11月初,证监会对分红、发审、融资、透明度建设四大热点问题作出监管回应,以及新主席上任推出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严打内幕交易,等等。实际上不能算“新”制度,因为这些制度已经存在,应该是在原有制度上的完善。或者说,在资本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对监管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监管体制顺应变化不断完善存在的制度和规则,对于资本市场的“三公”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不断推出新制度和完善旧规则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反思和借鉴其他资本市场的危机和教训,加强事前监管。二是在新制度旧规则不断推出和完善过程中,加强执行力。三是确定证券业的发展模式,充分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中介作用。
点评人: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 左小蕾
10、保险业大动作推进车险制度改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11年10月底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新示范条款去除了14项所谓“霸王条款”,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针对“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争议问题作了调整。
此前的2011年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对可自行拟订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规定了相关条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两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30万辆以上等。
从车险改革试点城市深圳的情况来看,2011年3月1日,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该方案使大部分车主从车险费率浮动中受益。10月15日,深圳保险行业启用车险费率浮动方案交通违法记录系数(D),通过车险保费的经济约束和激励,对于减少交通违章行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将起到积极作用。

车险制度改革备受关注。
点评:
2011年,车险制度改革备受关注。从“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到“霸王条款”,车险话题成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话题。怎么看待其中的争议?
首先,“高保低赔”反映了车险制度的瑕疵,虽然宏观上可能没有显失公平,但在微观上存在问题,相应条款需要改进。其次,车损险“无责不赔”条款存在严重缺陷,非修订不可。从此番车险争议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几点重要启示和思考:第一,不应以所谓的“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保险业应从“因为怎么保,所以怎么赔”转变为“应当怎么赔,所以怎么保”,并以这个思路来推动车险产品、服务和制度改革。第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更加关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监管工作上,比如在对保险产品的审批和备案上,要将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第三,保单“个性化”应是标准化基础上的个性化,不应以“个性化”否定保单“标准化”的进步意义。一方面,保单阅读成本高,行业应有统一示范性车险基本条款,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费率可以放开,同时以偿付能力监管来抑制不正当竞争。
车险以及保险领域的许多争议,说到底都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关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明晰五个基本理念:一是保险消费者保护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二者短期有矛盾,但长期相一致。二是保险监管的最大职责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公众保险消费教育是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重要防线。要用专业知识武装消费者,让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四是正确把握保险消费者保护与反保险欺诈的关系。不保护保险消费者中的少数保险欺诈者的“权益”,实际是对大多数保险消费者的保护。五是保险消费者保护应避免矫枉过正。只有当监管的社会效益高于企业合规成本和监管成本之和,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看,才是理性的选择。
点评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 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