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定居指南豆瓣:石泉县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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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考核办法

中共石泉县纪委文件


石纪发(2003)4号


中共石泉县纪委 石泉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石泉县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
案件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县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
原《石泉县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自2000年实行以来,对全县查办案件工作起到明显促进作用,同时在运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根据省市纪委关于查办案件工作新要求的基本精神,参照《安康市县区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现将新制定的《石泉县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原考核办法即行废止。


 中共石泉县纪委
 石泉县监察局
 2003年3月12日







主题词:印发查办案件年度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市纪委一室、信访室,本委各室,档。






石泉县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
案件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县乡镇纪委、各部门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的积极性,强化查办案件工作“治标”和“治本”的双重功能,不断深化反腐斗争,根据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原则是使条件不同的单位具备同一可比性,建立公开、公平、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监察局对各乡镇纪委、县直部门纪委、纪工 委、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考核模式
第四条考核分值由四部分构成:
(一)办案基础分:包括综合指标分。
(二)重点大要案奖励分。
(三)结合办案进行治本工作奖励分。
(四)其它奖罚分:包括宏观评价分,上级要结果信件的上报情况计分和配合上级办案得分。
第五条为使条件不同的单位具有同一可比性,依据各单位纪检监察对象和纪检监察干部数量,将被考核单位分为大、中、小三个不同类型,确定三个不同的系数,以对各单位的原始分值进行可比性调整。
第四章计分办法
第六条办案基础分的计算办法
(一)考核项目:
综合指标:指各乡镇纪委年度内查办案件的综合数字,包括初核件,立案件,结案件,处分人数,移送司法机关并立案人数5项。
(二)考核项目标准分值:
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初核案件20分;立案案件30分;结案案件20分;处分人数30分。
(三)计分办法:先确定评比系数,纪检监察对象在800人以上 的乡镇为0.8,500—700人为1,500人以下为1.2。再计算出各被考核单位每个考核项目的具体考核系数,再用这个系数去乘该项目的办案件数(或有关人数)。考核系数和考核分值用公式表示如下:


考核分值=考核系数×某考核项目实际办案数(有关人数)
第七条重点大要案奖励分计算办法(不重复加分)
1、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不含司法机关移送和计划生育案件)加10分。
2、移送司法机关受到法律追究的加10分。
3、查处经济案件中贪污受贿达2000元以上;挪用金额达4000元以上或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涉及违纪资金达10000元以上,均增加10分。
第八条结合查办案件进行“治本工作”,开展警示宣传教育的每件加5分,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加10分。
第九条其它奖罚分计算办法及标准
(一)查办案件中,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凡向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重要案件线索,并被采用形成初核件的,每件加5人;形成立案案件的,每件加10分。(不重复加分)
(二)协助县纪委监察局查办立案案件的,每件加2分,初核案件每件加1分。
(三)县纪委、监察局要结果的信访案件,按时按要求报结的,每报结1件加2分;未报结的每件扣减5分。
(四)在查办案件中,一案中受处分的人数在1人以上,每多1人加2分。
(五)在经济案件中,每追缴违纪资金1000元加2分。(以收款票据为准)
(六)立案案件超过六个月还未结案的,每件扣2分。
(七)年度内无一立案案件的乡镇纪委、扣减10分;无一自办案件的扣减2分。
(八)乡镇结案案件中,没有受到纪律处分的人数比例超过50%(不含50%)扣减5分。
(九)结案案件达不到审理“二十字”的方针的每缺一项扣减2分。
(十)县纪委常委及相关业务室领导印象分正负1—5分。
第十条考核依据材料
(一)基层纪委查办安全件情况登记表。
(二)案件处分(处理)决定或结案报告(随时报送)。
(三)符合奖励加分的有关治本工作的书面资料。
(四)县纪委各室平时掌握有关情况。
各基层纪委上报的各种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虚报,该项按零分计算。
第十一条每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纪委将上述有关资料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由县纪委相关室对有关资料进行考察、核实、计算、评分。
第十二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束后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对前三名予以表彰奖励,考评为倒数第一名的乡镇纪委书记向县纪委写书面检查,连续二年考评为倒数第一名的,纪委书记就地免职。
第十三条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除不设综合系数、平衡系数,不执行第九条第六款外,其它条款比照本办法进行年终考核。对前二名进行表彰奖励。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初核案件、移送案件,久拖不办、查而不处的,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度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