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巍《当下》:[分享]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6:56:35
左栏
    欢迎您: 东郭  
  • 隐身 | 
  • 收件箱(0)  | 
  • 控制面板 发短信
    购买论坛点券
    我能做什么
    我发表的主题
    我参与的主题
    基本资料修改
    用户密码修改
    联系资料修改
    用户短信服务
    编辑好友列表
    用户收藏管理
    个人文件管理 | 
  • 搜索  | 
  • 风格 恢复默认设置
    动网风格 | 
  • 展区 文件集浏览
    图片集浏览
    Flash浏览
    音乐集浏览
    电影集浏览 | 
  • 插件 荣誉勋章
    道具中心
  • 退出

我的收件箱 (0)江苏国税业务交流园地 → 江苏国税业务交流园地 → 企业所得税 → [分享]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返回版面帖子列表

[分享]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左栏
欢迎您: 东郭   隐身 | 收件箱(0)  |  控制面板
发短信
购买论坛点券
我能做什么
我发表的主题
我参与的主题
基本资料修改
用户密码修改
联系资料修改
用户短信服务
编辑好友列表
用户收藏管理
个人文件管理
|  搜索  |  风格
恢复默认设置
动网风格
|  展区
文件集浏览
图片集浏览
Flash浏览
音乐集浏览
电影集浏览
|  插件
荣誉勋章
道具中心

|  退出


我的收件箱 (0)江苏国税业务交流园地 → 江苏国税业务交流园地 → 企业所得税 → [分享]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新的主题 投票帖 交易帖 小字报  下一主题 >> << 上一主题 

  共有305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复制链接收藏修复推荐
主题:[分享]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小糊涂仙 小大  1楼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四知堂主
等级:蝙蝠侠 帖子:814 积分:4606 威望:0 精华:2 注册:2011-3-24 11:01:00  [分享]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Post By:2011-6-20 17:06:00 [只看该作者]

     一、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概念不同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很明显,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这种法律关系只存在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雇用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时间内,为雇用人服劳务,并受雇用人的监督与管理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雇用关系的主体也是平等主体,只不过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是明显区别与劳务关系的;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动事项进行等价交换,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我还听到过另一个关系劳务关系的表述: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我觉得后一种说法不妥,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应该只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在这里点一下的是,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合同法》对承揽人的解释,可以明显的看出:承揽人的工作其实是含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工作。

      二、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

     (一)在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中,法律规定的有点类似。一般来说,劳动者或雇员在职务范围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或雇主是要负责的;但是,如果造成劳动者或雇员自身的损害,则有不同的规定:劳动者的损害一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来处理。雇员的损害,则按照最高院《人损赔偿解释》中的规定来处理,一般是要雇主承担责任,但是有例外。

     (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按照现行法律的做法是按照“公平责任”来处理的。也就是劳务使用人在其受益的范围内,对提供劳务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对提供劳务者自身的损害进行适当的补偿。

     (三)承揽关系中,一般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才要承担责任。

       三、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中,需要点明的几点:

     (一)在雇用关系中,雇用人支付给雇员的报酬,所针对的对象仅仅针对雇员的体力劳动(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雇员提供的劳务也含有一点技术成分);承担关系中,定作人给付的对价,主要针对的是承揽人的技术成分价值,当然也包含一定的体力劳动,还有包含承揽人一定的利润成分在里面。

     (二)在劳动关系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劳动者已经成为了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还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并且用人单位还有一些附随义务,比如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等等。而且,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也有一些权利上的限制,比如劳动者一般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

    (三)在雇用关系中,雇主也必须为雇员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雇员可以同时存在多个雇用关系,可以同时为多个雇主服务,但是,雇员要受雇主的监督和管理。

      四、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在税法中表现:

     (一)在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中,用人单位或雇用人支付给职工或雇员的报酬,作为工资薪金范畴。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有所不同是:劳动关系中职工只能为一个法定主体服务,而雇用关系中雇员可以为多个雇用人服务。

      虽说在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中职工或雇员都接受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监督和管理,而不经用人单位同意,该职工不能成为其他雇用人的雇员。

     (二)在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中,劳务者或定作人取得的是服务对象给付的对价,作为收入所得的范畴。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有所不同是:劳务关系中的劳务者可以是企业组织和自然人,而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必须是税法中规定的能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

 

 

我糊涂故我在 
  单帖管理
举报帖子
使用道具

| 引用 | 回复 |  

他山之石 小大  2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论坛游侠 帖子:259 积分:1393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1-4-26 8:57:00     Post By:2011-6-21 8:27:00 [只看该作者]

    顶 

 
 
  单帖管理
举报帖子
使用道具

| 引用 | 回复 |  

bluesky 小大  3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论坛游民 帖子:127 积分:700 威望:0 精华:1 注册:2011-3-21 9:03:00     Post By:2011-6-21 9:38:00 [只看该作者]

学习 

 
 
  单帖管理
举报帖子
使用道具

| 引用 | 回复 |  

cx 小大  4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347 积分:2157 威望:0 精华:3 注册:2011-3-15 15:05:00     Post By:2011-6-21 14:16:00 [只看该作者]

劳动关系是工资

劳务关系是劳务费用

 

 

此前经常争议的是  寿险公司的业务员 就是典型的劳务关系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怎样缴税

2010-3-18 08:29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待查
  问:我是一名保险企业的营销员(不属于企业雇员),本月,我取得了4000元的佣金收入。请问,我所取得的佣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以你本月收入4000元扣除展业成本1600元(4000×40%),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22元。其中:营业税4000×5%=200(元),城建税 200×7%=14(元),教育费附加200×3%=6(元),当地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200×1%=2(元)。这样余额2178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余额不足4000元,应减除8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718-800)×20%=275.60(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6-21 14:18:01编辑过]

 
 
  单帖管理
举报帖子
使用道具

| 引用 | 回复 |  

cx 小大  5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347 积分:2157 威望:0 精华:3 注册:2011-3-15 15:05:00     Post By:2011-6-21 14:19:0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小糊涂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6-21 15:17:12编辑过]

 
 
  单帖管理
举报帖子
使用道具

| 引用 | 回复 |  

小糊涂仙 小大  6楼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四知堂主
等级:蝙蝠侠 帖子:814 积分:4606 威望:0 精华:2 注册:2011-3-24 11:01:00     Post By:2011-6-22 9:22:0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理顺四者之间的关系,对困扰我们的一些所得税实务难题解决会有很大的帮助。 

 

我糊涂故我在 
  单帖管理
举报帖子
使用道具

| 引用 | 回复 |  

zppz 小大  7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论坛游民 帖子:144 积分:826 威望:0 精华:-1 注册:2011-3-18 17:21:00     Post By:2011-6-22 14:25:00 [只看该作者]

学习

 
 

 
 
  单帖管理
举报帖子
使用道具

| 引用 | 回复 |  

yzgszjs 小大  8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8 积分:197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1-5-6 9:33:00     Post By:2011-7-11 15:20:00 [只看该作者]

学习 

 
 
  单帖管理
举报帖子
使用道具

| 引用 | 回复 |  

jyzhb 小大  9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源来如此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7 积分:30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1-7-1 16:22:00     Post By:2011-7-28 11:06:00 [只看该作者]

学习 

 
 
  单帖管理
举报帖子
使用道具

| 引用 | 回复 |  

  下一主题 >> << 上一主题 

      
返回版面帖子列表[分享]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回复标题:   
上传附件:  

 

 

 

  
  签名: 不显示  显示 

RSS2.0 | Xhtml无图版 | Xslt无图版 Copyright ? 2002 - 2010 江苏国税内部办公网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3.0
页面执行时间 0.15625 秒, 5 次数据查询

上传附件: RSS2.0 | Xhtml无图版 | Xslt无图版 Copyright ? 2002 - 2010 江苏国税内部办公网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3.0
页面执行时间 0.15625 秒, 5 次数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