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与火之歌钢琴曲:女儿原来非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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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原来非亲生
( 2012-01-01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新年特刊之新法新案   阿勇与阿萍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2006年10月,阿萍生下女儿娟娟。2011年6月14日,阿勇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儿娟娟由他抚养,由阿萍支付抚养费。
  阿勇称,自己曾经发现阿萍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次吵架的时候,阿萍还说女儿不是自己生的,为此阿勇当时就提出要作亲子鉴定,但阿萍没有同意。
  后来,在没有经过阿萍同意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阿勇的亲戚委托了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阿勇与娟娟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依据DNA检验结果,鉴定所作出了排除阿勇与娟娟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
  为此,阿勇向法院变更和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娟娟由阿萍抚养,由阿萍返还以前的抚养费285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鉴定费3000元。
  妻子因拒不到庭应诉,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根据其丈夫提供的必要证据,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判决阿勇与阿萍离婚,阿萍返还给阿勇为娟娟垫付的抚养费2万元,娟娟随阿萍共同生活,同时判决阿萍赔偿给阿勇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支付亲子鉴定费3000元。


拒作亲子鉴定推定非亲生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阿勇一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阿萍所生女儿娟娟与阿勇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而阿萍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也没有到庭应诉,为此法院推定阿勇与娟娟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应当遵循严格的条件。这是因为,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及子女的人身、财产、名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伤害他们的感情。
  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鉴定,法院一般不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一方擅自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佐证,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认定。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情况则不同。根据其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直接作出了上述判决。
(吴中平 张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