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阳爆草风雨柔: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8:53:17

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

 

选拔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给予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专家的荣誉与特殊物质奖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制度实行十年来,全国共有13.6万人享受了政府特殊津贴。这项工作得到了各方面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院也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组织其中的一些专家休假考察,参观访问,向有关部门推荐参加国家重大项目咨询或讲课活动,等等。同时我们及时了解专家的学术动态和工作变动情况,并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定期统计报表。从而使我院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

一、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07月,为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我国高级专家的关心与爱护,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为此,人事部、财政部发出《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人专发[19906),决定将特殊津贴列为国家财政专款,从19907月开始发放,津贴额为每人每月100元。1991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确定了政府特殊津贴选拔的数量(当年10000)、范围(以自然科学为主)、条件、程序和待遇(每人每月100)等内容。从此,这项工作正式在全国推行。

1995年,人事部发出《关于从1995年起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改革的通知》(人专发[199527),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从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将不再采取逐月发放津贴的办法,而是由国务院向他们一次性发放5000元;1990年至1994年选拔的人员,仍按原逐月发放的方式发给政府特殊津贴。同时制定了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特殊津贴选拔的范围、条件、数量(1995年至2000年,每年控制在5000名左右)、程序和待遇。

2001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决定今后十年,每年选拔3000名左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

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04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到2010年,全国共选择4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4000名。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选拔范围

()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担任副省()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是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或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选拔程序

()由人事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各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人事厅()会同本地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含总公司、行业总会)由人事司()会同有关司()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人事厅(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核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人事部。

()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重点审核和宏观控制,并将确定的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对完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攻关项目的群体或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由国务院直接提名,人事部负责办理,或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在选拔过程中,应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如被作为推荐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在选拔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使推荐的人选具有群众基础。

五、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考核

()考核对象是在职人员,特别是5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考核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各有关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部委人事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实施。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考核可做专项工作安排,也可与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每两年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现实表现和业绩。对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的重大贡献和取得的新成就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导和表彰。

()经过考核,应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新成就、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输入专家数据库(考核库),在来年3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考核报告和考核数据库软盘报送人事部专家司。

()在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2.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证书。

3.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半年以上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4.领取政府特殊津贴后,未经原单位组织批准,自动离职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5.领取政府特殊津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如经两次考核,仍无改进表现,长期不起作用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6.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一月起,停发政府特殊津贴;因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凡是需要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人事(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部门领导核准,报人事部核批。各有关地区或部委(局)接到人事部核批的通知后,该处理意见正式生效。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去世后,主管人事、干部部门要随时函告人事部专家司。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组织同意由一地区(部门)调往另一地区(部门)后,调出地区(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要随时函告人事部专家司和调入地区(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