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气象局:食品监管执法办案技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0:45:49
        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执法办案技巧

    

      工商机关要在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中做到“有位有为”,就要以停收“两费”为契机,迅速实现思想转型、职能转型,将工作重点定位在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和监管市场主体运行上。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定位,“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应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为工作重中之重,履职尽责,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一、熟练掌握相关法律、配套法规及文件规范

 要监管食品,首先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明确其立法宗旨、法条释义;了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相关配套法规,如、《国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目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功能目录》、《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和规章及文件规范是食品审批、注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只有熟练掌握、融汇贯通,才能帮助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很直观地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二、流通环节食品检查内容

 市场巡查、专项检查、质量监测是工商机关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在日常监管中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实施:

一查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应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应核定经营范围)。

二查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看是否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无索证索票;看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批发商应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零售商应建立进货台账);看是否履行质量承诺制度;看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经营者是否实施“场厂(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看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看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是否履行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看食品经营者是否严格食品退市制度。

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看包装是否破损、漏气;看包装食品是否存在杂质、异物或腐烂变质;看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有无中文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看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期等;看有无 QS 标志,QS 标志是否规范使用;看是否标注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看相关配料表和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基本常识;看包装上的相关语言是否存在误导、虚假宣传。

五查商标、广告:看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看店招、印刷品广告、户外广告是否有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查特殊食品:看是否标注保健食品标志;看是否属于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看是否属于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

             三、常见食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3条二款定性,第49条处罚。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9条定性,第50条处罚。  

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5条定性,52条处罚。

4.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7、38条定性,53条处罚。

5.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定性、第54条处罚。

6.销售有有效期限商品,没有在显著位址标明有效期、保质期的行为,按《产品品质量法》第27条1款4项定性,按54条处罚。。

 7.“三无”食品

 生产、销售“三无”食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8.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销售过期食品的,可依照《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处理

 9.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食品

 对于食品,QS标志就是生产许可证的一个外在表现形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同时,该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在查处销售无QS标志食品案件中,必须严格调查取证,必须证明销售的无QS标志食品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才能够进行处理。

 10.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定性处罚。

 11.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食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定性处罚。

 12.市场开办者未履行进场经营资格审查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定性处罚。

                  四、保健食品监管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保健,保健食品市场消费需求逐年扩大,市场上的保健食品琳琅满目、鱼龙混杂,存在众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亟待强化市场监管。

 一查:冒用、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冒用别人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号。这种类型的保健食品往往在包装上标称很多不科学治疗疾病的功能,而正常审批核定的保健功能只有有限的一至两项(个别的除外)。保健食品 2003年10月10日前是卫生部审批,对2003年以前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还应到卫生部网站查询。二是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号。一些厂家胡乱编造批准证书号,与国家规定不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卫生部2003年10月以前核定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号格式通常为“卫食健字(4位年代号)第[3或4位顺序号]号”。对此,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21条相关规定处理。

 二查:夸大保健功能。许多保健食品在外包装及说明书夸大宣传保健功能,超出审核范围。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

 三查:未经审批,标示保健功能。此类“保健食品”标注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其实只是食品,却号称有保健功能或有治疗效果。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之规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以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行为定性处理。

 四查:虚假广告。一些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注一般很规范,但在销售过程中,利用印刷品广告和店堂广告牌虚假宣传。对此行为可按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定性处理,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