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OP207磁力:科举制度下的官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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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学分中央和地方两大体系。中央官学为国子监,系贡生和监生肄业之处,称国学或太学。此外,由国子监管理或兼管的还有八旗官学(身份与贡生、监生同)、宗学(爱新觉罗·努尔哈赤及其同父兄弟的直系后裔子弟学校)、觉罗学(宗室以外的其他爱新觉罗姓子弟学校)、景山官学(上三旗佐领、管领以下各幼童学校,兼收少量新疆回族上层子弟)、咸安宫官学(入学者与景山官学同,生源扩大到其他旗俊秀子弟)、算学馆(满、蒙、汉八旗子弟及额定的汉人子弟,学数学;后钦天监亦派天文生入馆学习)、俄罗斯学馆 (供俄罗斯贵族子弟学汉语、满语)等。
地方官学按府、州、县及相当于府州县的厅设立。相当于府州县学的还有商学、卫学、土苗学等。商学是为盐商子弟所设,辖于盐运使。清代,在长芦、两淮、山东、陕西、山西等盐场从事食盐专卖的商人单独设立户籍,由当地的盐运司管理,称为商籍。长芦、两淮、山东、陕西盐运司的子弟单独给名额就近入所在府学读书,山西河东盐运司所辖盐池比较集中,产量也大,因而盐商比较多地集中于山西解州府解安县的运城镇。众多的盐商子弟就近入府学会冲击土著居民子弟,因而顺治十一年(1654)特准河东盐运司设立商学,按府学规格建学,由山西学政统一管理。土苗学设于顺治十五年(1658),各地凡有土司子弟愿意学习的,令各地官府单独设立一所学校,安置苗、徭等少数民族子弟入学,通称土苗学。教师由地方官物色,称为教读,每人每年给白银32两。土苗子弟有稍通汉文汉书者,允许土司将名单提交学政,参加岁试。卫学系在一些地区维持明朝的卫所建置。顺治十六年准许直隶、山海、宣府等地无可并归的卫学继续存在。府州县学按其规模大小分为大、中、小学。大学生员40名,中学生员30名,小学生员20名,增广、附学生员不计在内。以后名额虽有变化,仍保持着名额差距。
地方官学分学区由中央直接管理。每一学区设一提督学政的官员,各学区名称不一。直隶称督学御史,江南、江北称学院。顺治七年至十年(1650~1653)各学区建置基本确立,统称学道。康熙二十三年(1684)顺天、江南、江北称学院,其余仍称学道。雍正四年(1726),各学区统改称学院。而雍正三年分立的奉天学区仍以奉天府丞的名义管理,而雍正五年设立的台湾学区则以巡察御史名义管理(乾隆十七年改由台湾道兼理,光绪十二年由台湾巡抚兼任)。学政官由皇帝直接任命,从六部侍郎、其他京衙正印官及翰林院、詹事府、给事中、监察御史中选任,任期三年。学政都挂在京职务原衔上任,各地总督、各省巡抚不得干预,遇重大事情,学政官可会同总督、巡抚共同商议。学政官的主要职责是掌管各学区学校政令,定期巡视各府州县学,按时举行岁考和科考,考察学官和教官的优劣,决定其升黜和留用,考察生员的学习勤惰,斥革其中不可教者。
学区的设置基本以省为单位。根据情况不同,有一省内设两个学区者,亦有两省区的各取部分府州(宣大学区为直隶宣化府及山西大同府等组成)划为一学区的,还有两省区或更多的地区划为一学区的。顺治年间设立学区后屡有变动,其设置和变动情况见27页表:
清代对学校的管理体现了高度的中央集权。明代的国子监设祭酒为长官,隶属礼部,既是教育行政官员又是国子监校长。清代在国子监上设立管理监事大臣一人,由皇帝特命,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各学区的学政官系中央派遣官,属京官系列,不列于外官系列。因此,在地方上颇受地方大吏总督、巡抚的礼遇。
中央集权制度下的学校是官僚制度的组成部分,凡进入官学者都有机会通过科举制度进入国家官员队伍,进入国子监的学生不经科举之途也能进入官僚队伍的低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