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写作赚钱:未实行热计量用户可预交一半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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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热计量用户可预交一半热费

2011-08-10 08:04:00 来源: 生活报(哈尔滨) 有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本报9日讯 (见习记者汪洋 记者张立) 供热问题关乎民生,在今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条例》)再次提交进行第三次审议,在诸多供热问题上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实行热计量用户预交全额热费

《条例》明确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条例》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热企致停热超48小时 双倍退费

《条例》规定,当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对于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要求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而明确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退费三种标准和计算公式确定

《条例》规定,居民室温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12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无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退费三种标准:

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退费计算公式: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热企应定期上门测室温 用户签字

《条例》规定,居民和供热单位对未达标室温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

此外,《条例》还扩大了测温的范围,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客厅)的温度全天不低于18℃,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以前只是规定对居室内测温,但本次更明确检测位置改为“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客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未维修用户供热设施 最高罚10万

对于供热不达标问题,与会人员提出供热企业的定期检测很重要,尤其夏季要对供热管线定期检修,否则出现问题要追责追偿。对此,《条例》要求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此外,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而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除锈、清洗、维护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持供热许可证 热企方可经营

原条例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供热企业设立过渡政策并不能实现监管一步到位。对此,在新修订的《条例》中规定,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此外,《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9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而擅自转让、停业、歇业、弃管的;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供热、中途停热的;供热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将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本文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