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校园招聘会:增值税视同销售理解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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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理解与总结2010-11-18 22:21

视同销售, 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货物购进的时候,缴纳了进项税,此处交付其他单位、个人代销时,应当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代销商作为进项税额入账,销售出去作为销项税额入账,这样就不中断了)

  2. 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商作为进项税额入账,销售出去作为销项税额入账)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本机构购进货物交纳进项税额,移送其他机构,不管该其他机构是不是用于销售,都应当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才不至于中断,)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理解:

外购货物,对内进项税额转出,对外视同销售;自产、委托价格货物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对于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情况,会计上不一定会确认收入,具体判断是否确认收入,该会计事项中产品的价值要双方共同确定的,,则应当确认收入,如果是单方决定价格,另一方无发言权,则不应当确认收入,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除企业给自己使用以及无偿赠送的情况,其他视同销售的情况都应当确认收入。主要涉及四个事项,在建工程领用、职工福利、对外长期投资、对外无偿赠送。确认收入的情况只可能是发放非货币性职工福利、对外长期投资两个,我们在处理的时候:

第一步考虑自产、委托加工还是外购;

第二步考虑是对内还是对外——>视同销售OR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步考虑是否确认收入——>仅对视同销售情况

视同销售情况,两个目的,避免增值税抵扣制度的中断;防止企业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其实是互斥事件,也就是说一项业务视同销售的话,就不可能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是确认销项税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确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此时进项税额转出,则销项税额的确认就是无用功,因此两者互斥,从另一方面讲,“有进必有销,没销转出进”。

对于视同销售的防止逃避税款目的,这里做一个解释:

举例说明:

一般纳税人企业有三件产品,购进单价20元每件,销售单价为100元每件,企业两件用于销售,一件用于非货币性福利,如果视同销售,则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100*3-20*3)*17%,如果非货币性福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则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100*2-20*3)*17%,差额为100*17%,即少交了与这部分销项税额等额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