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loving you是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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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土资办字[2006]28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06]28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权力的行使,全面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在去年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2006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现将《深入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实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批转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发[2006]6号)和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6年全面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冀权力公开[2006]2号)精神,结合国土资源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纵向深化、横向延伸、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在全系统建立起“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机制健全”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体系,有效加强对国土资源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促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目标任务

(一)深化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2005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按照省厅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但工作进展不平衡。今年全系统要加大力度,继续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和22个扩权县(市)要全部实现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同时,要抓二至三个县级国土资源局(不包括扩权县<市>局)作为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广。其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要按照省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总体要求稳步推进。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对权力进行认真清理,编制职权目录、基本情况表和流程图;二是明确权力运行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和载体;三是重点围绕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主动公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各市县局要按照“通透式”办公的要求,建设便民、公开的政务大厅或办事场所,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二)推进直属事业单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经厅党委研究,确定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为今年事业单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试点单位。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作为试点单位,要重点围绕涉及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内容,创新制度、探索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事业单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在试点单位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省厅将在七月份向国土资源系统事业单位全面推开。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各市县局、厅属事业单位要按照省厅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建立健全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思想动员,进一步提高各级工作人员对开展此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公共服务理念,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政务公开意识。省厅召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调度培训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各市县及事业单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通过培训,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二)清理审核(4至6月)。1、全面清理。各市县局、厅属事业单位根据法定授权,依据确定的职责及本单位“三定”方案,对所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出的职权项目,应按照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征收权、行政给付权、监督检查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征有权、内部管理权及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并交本单位法制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类别、名称、来源依据、收费依据和标准等。通过审查,确保清理结果全面、真实、合法、准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2、确认申报。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对清理审查的结果进行确认,并就每项职权是否公开和公开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提出具体意见,编制职权目录,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省厅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透办)。对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说明理由。职权目录应按照行政权力的类别编制,做到分类清晰、编制科学、定位准确。对职权目录的编制要规范,所行使职权的名称,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表述,做到准确、规范,不得使用简称;职权来源依据必须使用文件全称,并列出具体条款和内容,并按照法律效力的高低进行排列。3、审核备案。厅公透办组织审核,凡无合法依据的行政职权,应予以废止,各单位不得再予以行使;凡职责不清的,应依法予以确定或报有权机关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准予备案;凡无保密依据的,均要予以公开;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保密的,经审核备案后不得予以公开。

(三)编制单项行政权力基本情况表(4至6月)。各市局、厅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所清理出的职权目录,编制单项行政权力基本情况表。单项行政权力基本情况表应载明:1、适用范围;2、办事依据;3、申报资料;4、申请地点;5、办理条件;6、主办处(科、股)室及其职责、审查人、审核人;7、协办处(科、股)室及其职责、审查人、审核人;8、主管领导和批准领导;9、收费依据及标准;10、工作时限。

(四)制作流程图(7月)。各市县局、厅属事业单位按照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和单项行政权力基本情况表,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依法制作并公布覆盖各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流程图应载明:1、行使权力的条件,即依照职权主动行使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行使职权的依据;2、承办岗位,即行使行政职权各个环节的处(科、股)室;3、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即工作流程及流程中与相关岗位的衔接点;4、办理时限,即完成某一步骤动作的时间限制;5、监督制约环节,即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督渠道及联系方式;6、相对人的权利,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7、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表达诉求、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方法等。同时应在重要部位和环节相应注明公开范围、形式和时限。流程图发生变更时,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修订并公布。

(五)公开运行过程(8至9月)。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22个扩权县(市)局、试点厅属事业单位及试点县(市、区)局,按照职权目录、单项行政权力基本情况表和流程图,将各类审核审批事项在网上试运行,严格按照流程图确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按照“真实公开、主动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从人、财、物、事管理等易滋生腐败的重要权力部位入手,覆盖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主动公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重点公开以下五个方面内容:1、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要重点围绕规划调整审核、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审核、国企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国企改制以作价出资和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审批、探矿权审批、采矿权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各类财政性资金及其他公共性资金分配使用,以及其他重要权力的行使进行公开;2、在内部事务方面,要重点围绕财务支配权,物资采购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工程招标权以及其他重要权力的行使进行公开;3、在决策方面,要依法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便于社会知情监督;4、在执行方面,在履行职责或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特别是在行使审批、收费、处罚等权力时,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全部与行使行政权力或办理事项有关的情况,严格按照程序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各类事项,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5、在结果方面,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检查验收(10月)。各市县局、厅属事业单位要在10月10日写出工作总结。10月11日至31日,厅公透办组织有关处室对各市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采取有力的措施,真抓实干,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宣传发动。各市县要从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国土”的高度出发,深刻领会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重要意义,转变被动应付的观念,认真检查自身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增加公开的深度,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公开的透明度,真正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通过会议、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氛围,使基层干部积极参与决策,使人民群众积极了解政策,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践活动。

(二)创新公开载体,丰富公开形式。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扩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宣传覆盖面,确保公开内容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在载体的选择上,既要坚持勤俭节约,又要具有适度的超前性,力争以最低的行政投入获取最优的社会效益。要通过发放办事指南、明白卡、信息手册等形式,更加简便、灵活地公开与权力运行相关的信息;充分利用网络、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效果,各市局一律实行行政权力内网运行全部公开,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范围;注重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不断拓展公开的范围;大力推行社会听证、问策于民、专家咨询、文件查阅服务、点题公开等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进一步增强公开的实效性。

(三)规范公开范围,明确公开时间。要按照《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05]第5号)的要求,公开范围要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凡应让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知;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知悉。

事业单位的公开范围和公开时间要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而定,有法律依据的要服从法律的规定,无法而依的要立足便民、便于监督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健康运行。各市县局、厅直属事业单位要围绕规范权力运行,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将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及时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和巩固下来。一方面,要加强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深入开展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评价、绩效考核、民主评议、投诉受理等制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权力自身运行的制度,确保权力依法正确行使。

(五)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涉及一个单位工作的方方面面,各处(科、股)室必须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该项工作健康开展。各市局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全面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组织,建立专门办事机构,既要明确牵头处(科、股)室,又要明确各业务处(科、室)负责人为该业务领域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厅公透办要加强指导、督导,以召开会议、实地督导、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把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组织考评;要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群众进行评议。要采取集中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考核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报厅公透办备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冀国土资发 [2005] 1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权力行使,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暂行办法》,已经7月21日厅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权力行使,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是指通过媒介,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公开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资料等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受理、审查、决定的运行过程,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二)全面真实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应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

(三)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办事,不搞形式主义;

(四)便于监督原则,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保障各方面监督权利的实现。

第四条 行政权力的主办处室局为该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责任单位,负责该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实施。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依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审核。

厅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动本办法的实施,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厅信息中心、政务中心、宣传中心依照各自职能,负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公开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公开运行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凡本厅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厅机关人、财、物、事管理等重要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公开运行。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需要停止或增加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内容的,按照职能分工,由行政权力主办处室局提出停止或增加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建议,经厅政策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审核,报厅领导集体研究后执行。

第七条 行政权力公开范围应当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凡应在厅内部公开的,应及时在厅内部公示。

第八条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范围由各行政权力主办处室局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室审定,由厅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九条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应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确保公开内容及时、客观、准确、全面。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应当采取符合行政权力运行公开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

(二)广播、电视、报纸、《河北国土资源》、机关工作简报;

(三)新闻发布会;

(四)厅局域网、因特网;

(五)96115服务热线;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查询、监督的形式。

第十一条 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权力运行,(通过因特网站、广播、电视、报纸进行公开);厅机关内部运行的行政权力,主要通过厅局域网公开。

第十二条 依规定需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开的,由主办处室局确定公开内容,经主管纪检监察的厅领导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室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公开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知;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第十四条 下列8类151项行政权力应当公开运行。公开运行的单项行政权力名称、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按《行政权力公开目录》执行(附件)。

(一)行政许可权类53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类17项;

(三)行政管理权类42项;

(四)人事管理权类6项;

(五)财务管理权类25项;

(六)物资管理权类2项;

(七)执法监督权类5项;

(八)行政处罚权类1项。

第三章 公开运行的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运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非行政许可类行政权力运行法律法规没有对程序做出规定的,应当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或有关规定确定的程序运行。

第十六条 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编制职权目录。职权目录应当逐项列明职权行使依据、行使权限、具体部门职责、工作人员分工、办理条件、办结时限、服务承诺、工作纪律、监督程序和责任追究等。

职权目录由行政权力主办处室局编制,经政策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审核,报经厅集体研究后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运行应当逐项制作流程图。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程序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应依据工作程序逐项标明具体的承办岗位、办理制度、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流程图应简单明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情办事。上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修订流程图。

第十八条 流程图由行政权力主办处室局制作。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执法监督及行政处罚等流程图由政策法规处审查,纪检监察室核准,报厅领导集体研究后执行。其他类行政权力流程图由纪检监察室审核,报厅领导集体研究后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行政权力运行的受理、审核、决定通过厅局域网进行,审批过程在厅机关内部全程、全面、及时公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行政权力运行的受理情况及审批结果,应当通过因特网或报纸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均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本网站,要求厅机关公开依规定应公开的权力运行或查询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行政权力主办处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或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或查询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主办处室局应当给予指引。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内部公开事项,由各业务处室局负责人审批,可直接在厅局域网公开;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公开的事项,由各业务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主管纪检监察的厅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厅信息中心根据行政权力主办处室局要求或领导批示,负责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厅局域网和因特网站上登载权力运行的有关信息;

厅政务中心和宣传中心,根据行政权力公开运行需要负责通过政务大厅和《河北国土资源》期刊公开、登载权力运行的有关信息;

厅纪检监察室负责以广播、电视、报纸为载体公开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公开运行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监督,应当坚持纪律监督、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年度评议考核制度。厅对各业务处室局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厅纪检监察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厅开通公开查询、投诉电话(96115),设立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查询、投诉、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公开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职责处室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处室局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范围、程序、方式、要求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没有按照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流程图办理行政权力公开审批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无限期暂停审批或审批严重超时的;

(四)对报送资料不全或补资料超过规定期限,按规定不予审批权的事项继续审批的;

(五)行政权力审批事项发生改变,未按程序提出调整行政权力公开目录的;

(六)不经批准,擅自将不应公开事项或涉密事项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造成群众多次重访和集体上访的;

(八)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报的;

(九)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监督人员在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监督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掩盖问题,敷衍失职的,由本厅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厅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列表

序号

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含部门的“三定”规定)

发布(批准)机关

执法

机构

配合执

行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7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171号

 

 

8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235号

 

 

9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第281号令

 

 

10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

 

 

11

信访条例

国务院令第431号

 

 

12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号

 

 

13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1号

 

 

14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

 

 

15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号令

 

 

16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号令

 

 

17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

 

 

18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号令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矿管科、地勘科、资源环境科、规划科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科、规划科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测绘科、地籍科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土地利用科、执法监察科、地籍科

市房管局、建设局

23

土地复垦规定

国务院令第19号

耕地保护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32号

测绘科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

土地利用科

 

26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修正

财务稽征科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

矿管科、地勘科、资源环境科、规划科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80号

测绘科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203号

测绘科

 

30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0号

地勘科

 

3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管科、资源环境科

 

32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2号

矿管科、地勘科、资源环境科

 

33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

土地利用科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56号

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科、规划科

 

35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257号

耕地保护科、执法监察科、规划科

市农业局

36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9号

资源环境科

 

 

37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

资源环境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

38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科、规划科

市监察局、市公安局、

市审计局

39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耕地保护科、执法监察科、规划科

市农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

40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矿管科、地勘科、资源环境科、规划科

 

41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地勘科

 

42

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资源环境科

市环境保护局

43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测绘科

 

44

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0]76号发布

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二次修正

土地利用科

 

45

河北省矿产储量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冀储字[1991]07号文件发布

资源环境科

 

46

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第79号

耕地保护科

 

47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第110号、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正

财务稽征科

 

48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第137号

资源环境科

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49

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正

地籍科

 

50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第201号

财务稽征科

 

51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7月1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修订

测绘科

 

52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测绘科

 

53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2002]第4号

土地利用科

 

54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2002]第7号公布

土地利用科

 

55

河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第18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修订

测绘科

市新闻出版局

56

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测绘科

 

57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耕地保护科

 

58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利用科、执法监察科

 

59

划拨用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土地利用科

发改委

60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土地利用科

`

61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资源环境科

 

6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21号

土地利用科

发改委

6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规划科

 

64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资源环境科

 

65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市国土资源局

 

66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规划科

 

67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第4号令

地籍科

 

68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

测绘科

 

69

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第7号令

测绘科

 

 

70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张政办[2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