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海军舰艇视频:各种商品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11:08:03

各种商品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各种商品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有许多商业企业,特别是大型超市都会为了扩大销售、吸引顾客、增加自身的知名度而进行各种促销活动。然而在促销方案的选择中,企业往往着重于考虑销售方式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增大销售额上,却对各种销售方式所负担的纳税金额的高低考虑不足,而造成损失。所以,企业应该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做好税收筹划。对于除促销这种特殊销售方式以外的一般销售方式也有其增值税筹划空间,本文将对多种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一般销售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主要是指商业企业的促销。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从而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即在税法许可范围内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要推迟纳税时间,就要设法推迟销售额的实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否则就会承担提前缴纳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下面举例说明:

    【例1】雨泽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发生销售业务6笔,共计6 000(含税)万元,货物已全部发出。其中,4笔业务共计4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业务800万元,2年后一次结清;另一笔1200万元,其中1年后付600万元,余款600万元2年后结清。

    分析: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款是否收回,都应在提货单移交并办理索要销售额凭据之日承担纳税义务,而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则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表明,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上,雨泽公司有充分的自主权,也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也有充分的增值税筹划空间。下面我们分别来比较一下,直接收款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不同的增值税纳税额:

    (1)企业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则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6000万元/(1+17%)x17%=871.79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雨泽公司必须按照销售额全部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有2000万元的货款实际并未收到,这样雨泽公司就要垫付税金。如果雨泽公司对未收到货款的业务不计提销项税额甚至不做账务处理隐瞒收入则违反税法规定,属于偷税行为,给雨泽公司带来税收风险。

    (2)对于未收到的800万元和1200万元2笔应收账款,如果雨泽公司在货款结算中分别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则能推迟纳税时间,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这样既能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又为企业节约银行利息支出数万元,当然还不违反税法规定,可谓一石三鸟。推迟纳税的效果为:

    1年后:销项税额=600万元/(1+17%)x17%=87.18万元,

    2年后:销项税额=(800+600)万元/(1+17%)x17%=203.42万元   

    可以看到,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效果,并为企业节约流动资金290.60万元和银行利息支出数万元。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这样完全可以在货款收到后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垫付税金,有效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

    【例2】雨泽公司2008年9月向外地A公司销售货物,含税价格共200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方式,该年12月雨泽公司收到A公司汇来货款80万元。企业有2种结算方式选择。

     分析: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销货清单时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在商业企业实现销售后再付款结算,就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等结算形式。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下面我们分别来比较一下,不按委托代销处理、按委托代销方式不同的增值税纳税额:

    (1)如果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9月份澎页全部计算销项税额:

    200万元/(1+17%)×17%=39.78万元。

    (2)按委托代销处理,9月份可不计提销项税额,12月份按规定收到受托方开具的销货清单时计算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80万元/(1+17%)×17%=11.62万元。   

    对于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计算销项税额。

    显而易见,对实现销售后再付款结算的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有利。

    【例3】雨泽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利润率为20%,现销售800元(含税价格)商品,其成本640元(含税价格),国庆期间为了促销欲采用6种方案。

    1.采取以旧换新业务,旧货一的价格为80元,即买新货可以少缴80元。

    2.商品9折销售。

    3.购买物品满800元减收80元。

    4.购买物品满800元时赠送价值80元的小商品,其成本为64元。

    5.购买物品满800元返还80兀。

    6.购买物品满800元返还购物券(面值80元)。

    假设某消费者购买了800元的商品,在只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对于商场来说,应该选择那种方案最有利。  

    分析: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的促销方式有: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返还销售、“买一赠一”销售等。企业采用促销方式销售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扩大销路、增加销量,为企业招揽消费人群,实际上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让利行为。增值税对于这些特殊的销售方式有着不同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方法,纳税人应该熟练地掌握这些销售方式及其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方法,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下面我们逐个进行分析比较:

    (1)方案1: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抵扣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这里的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自己货物时,有偿回收旧货物的行为,因为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活动,所以销售额与收购价款是不能相互抵减的。

    应纳增值税额=800/(1+17%)×17%一640/(1+17%)×17%=23.25(元)

    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720

        原材料80

       贷:主营业务收入683.76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顼税额)116.24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40

    贷:库存商品640

    (2)方案2:商品打折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关健两点:第一,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第二.这里的折扣仅限于销售价格折扣,“先打折再销售,折扣在前,销售在后”。如果是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金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a.该商场如果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

    应纳增值税额=729/(1+17%)×17%=640/(1+17%)×17%=11.62(元)

    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615.38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62  

    b.该商场如果将折扣额和销售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票开具,一张蓝字票,一张红字票),则

    应纳增值税额=8001(1+17%)x17%-6401(1+17%)×17%=23,25(元)

    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720

        财务费用80

    贷:主营业务收入683.76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4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40

    贷:库存商品640

    (3)方案3:“满800减80”等类似促销,相当于明折明扣,等于商家直接将商品打折,按此规定执行成交,满减额与销售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反映,税法和会计处理上视为商业折扣,则应纳增值税额=720/(1+17%)x17%-640/(1+17%)x17%=11.62(元)

    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615.38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62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40

    贷:库存商品640

    (4)方案4:这种销售采取的是购物赠送小商品,按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对此类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征收增值税。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通过此类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所以,赠送的小商品应视同销售,同时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

  应纳增值税额=[800/(1+17%)×17%-640/(1+17%)×17%]+[80/(1+17%)×17%-64/(1+17%)×17%]=25.57(元)

    在会计处理上,第一,应把正常销售商品与赠送商品分开核算;第二,对赠送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a.正常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83.76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40

    贷:库存商品    640

    b.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80

    贷:库存商品    68.38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4

    贷:库存商品    64

   (5)方案5:达到一定额度返送现金方式.现实操作中这种返还现金的促销行为很少。因为未在同一张发票中体现折扣金额,税法和会计处理上不能视为商业折扣,购买返还销售按税法规定应按800元计算销项税。

  应纳增值税额=800/(1+17%)x17%一640/(1+17%)x17%=23.25(元)

    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800

    贷:主营业务收人683.76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借:销售费用80

    贷:银行存款8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40

     贷:库存商品    640

    (6)购物后的返券行为与无偿赠送虽然都是赠送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一是,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康溉行为。而销售货物后赠送购物代金券的行为是有偿购物在先、赠券在后的有偿赠送行为,赠券是购物的延续,是商场为了刺激消费而采取的促销手段。  

    二是,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赠送的财产有瑕疵,赠送人不承担责任。而顾客用返券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用返券购买的货物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收入均为实际取得的收入,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也就是说,购物返券销售行为应按照商场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又收回的返券,不是商场取得的收入.不应征收增值税。

   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时,应纳增值税额=800/(1+17%)×17%一640/(1+17%)×17%=23.25(元)

    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83.76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40

    贷:库存商品    640

    收回购物券时,不计提增值税。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如果只考虑增值税,第2、3种方案税负最轻为1 1.62元。因此,在促销方案的选择中。企业除了考虑销售方式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外,还要考虑纳税金额的高低是否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才能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做好税收筹划。(作者  栾丰收)

     来源:《财会信报》2008年9月29日B4版、2008年10月6日B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