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的人简谱殷秀梅:张进扬:小议暴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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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扬:小议暴力维权

发布时间:2011-11-18 14:03 作者:张进扬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55次

  【摘要】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暴力维权现象也普遍出现在转型时期中国的各个领域。本文针对暴力维权普遍化的现象,分析了公力救济途径存在自身缺陷、社会利益分化加剧、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等原因,提出了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关注社会正义促进制度公平、建设法治政府以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暴力维权;公平正义;利益表达;依法行政


  中国正处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时期,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然而,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各种矛盾也日趋尖锐,化解纠纷因而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暴力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类社会,转型时期更是暴力的多发期。从03年南京玄武区翁彪的自焚案到09年成都市金华村唐福珍的自焚案,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暴力维权案发生。在征地纠纷、拆迁冲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冲突中,当事人相当普遍地诉诸暴力维权。有的为讨个说法而放火,有的为寻求公道而绑架,有人为权利而自杀,有人为权利而杀人,如此种种,不一而论。暴力维权已成为转型中国纠纷解决的一项重要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维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学术概念,这一概念极易引起误解、造成争论(如孙国祥教授认为,“当维权变为暴力,行为的性质就已经彻底改变——从合法变成了违法的侵权[1]”),多数学者使用“暴力性私力救济”这一概念。论者使用这一术语,绝非为他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辩护,而是关注引发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能回到法律的框架下解决冲突,促进社会和谐。暴力维权主要有以下特征:①实施主体:暴力维权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权利受害者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两大类。其中权利受害者的利害关系人又包括权利受害者的亲属以及受其委托的职业维权者———如职业“医闹”、职业追债人等。②发生前提:暴力维权一定是以权利遭受损害为发生前提的,受侵害者都是想通过暴力解决纠纷,实现权利。③实现形式多样:前面已经提及,维权运动的形式是多样的。同样,暴力维权的实现形式也是多样的。围攻殴打、打砸烧炸、行凶杀人等都可以成为维权者的选择。④正面价值:暴力维权有助于权利遭受损害者权益意识的形成,有助于维权经验的积累,有助于维权能力的提高。通过暴力,容易引起政府和社会对问题的关注,促进制度完善和观念转变,有助于纠纷的解决。[2]⑤暴力维权的类型:1情感宣泄型。这是因行为人的愤怒引起以伤害为目的(如杨佳袭警案、甘肃民乐炸法院案等)。引起愤怒的原因有多种,但都须经过行为人的主观价值判断而做出。这种类型的暴力具有明显的人身攻击性,其目的在于宣泄内心的不满愤怒。更多受人类以牙还牙的报复本能支配,追求报应正义。2利益表达型。这种类型只是将伤害作为行为人进行利益表达的一种手段(如皖籍农民朱正亮天安门前自焚案等)。较之于情感宣泄型暴力维权更具有理性色彩,在已发生的暴力维权案例中占有很大比例,成为暴力维权的主要类型。


  一、暴力维权的原因解析


  (一)公力救济存在缺陷


  暴力维权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极端方式,存在诸多的弊端,甚至得不偿失,但为什么还是有人愿意冒险以身试法呢?由此,我们不得不反思公力救济制度的缺陷。相比私力救济,目前我国公力救济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缺陷:1.公力救济经济成本过高。2.公力救济时间周期长、效率低。3.公力救济诉讼程序复杂,技术性强,不确定因素多。4.公力救济“执行难”,实效性低。相比之下,暴力维权更直接、更有效,面对维权者直接的暴力,侵权者迫于压力,往往在最短的时间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遭受权利侵害的人放弃公力救济转向私力救济乃至暴力维权,也是对公力救济“执行难”、实效性低的回避。


  (二)民众朴素的正义观


  从已经发生的暴力维权案例来看,仍有相当多的行为人为了寻求公正对待、为了讨个“说法”而选择了暴力。尽管学者们称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3],但却根深蒂固地生长在人们的心中。当实现正义的合法渠道被阻塞时,人们必然会转向其他救济途径,而这时暴力则成为最直接、最便捷、最经济的选择。用暴力手段来主张权利,成了行为人向社会宣示自我的一种方式[4]。“暴力维权”意识在中国有着丰厚的历史文化土壤。一部描绘社会底层人员通过暴力进行维权的小说《水浒传》,几百年来都让人们津津乐道。从打抱不平、拔刀相助、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等日常词汇身上,我们不难看出“暴力维权”意识早已深入普通人的思想观念。


  在法治秩序中,法律不仅意味着公平、正义,更是代表着一种希望。而现实中,尽管从名义上的相关制度来看,国家正在努力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为此也出台了诸多法律、政策,以图编织一张覆盖全体社成员的“正义之网”,遗憾地是,太多的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被人为扭曲,保护弱者权利、关注社会公平、正义便成为一个美丽的说辞,企图通过法律匡扶社会正义似乎只是法律人的一厢情愿。保护社会成员尤其是弱者的权利,不是一个简单的依据法律的文本逻辑演进的过程,而是受到诸多现实条件的制约,只要国家未能及时清除这些制约条件,既定法律就有面临着被虚置的危险。当法律失去对权利的保护功能时,只会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面对权利被侵犯,选择暴力维权便成必然。


  (三)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利益分化加剧


  利益分化,是“社会成员在利益拥有上的不同和差别,或者说社会成员原先在利益拥有上或者没有什么差别,或者差别没有现在大或者没有现在显著,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差别出现了,或者原来不大的差别变大了,原来不显著的差别变显著了。[5]”在中国,这种利益分化最集中的表现则是收入分配的分化,即贫富差距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均GDP增长了5倍,绝对贫困人口减少了数亿。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富裕阶层的出现,我国的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中国改革开放后基尼系数呈不断增长的趋势。按照国际公认的分配差距的“警戒线”(0·4)来看,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早已远远超过了警戒线,说明我们的社会分配制度不公平的倾向性已经开始明了化。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个严重的后果将是加剧公众心理失衡程度,产生对社会制度的不信任,不满的情绪开始在一部分人特别是那些社会底层的人的心中囤积,此时若没有适当的方法加以疏导和宣泄,在一定气候下,就极可能引发社会震荡和冲突,威胁社会稳定及安全。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福利并没有惠泽到每一位民众,尽管事实上人们的生活水平较改革前有了质的改变。因为明显的社会不公,使得他们逐渐被边缘化,由此而产生严重的社会剥夺感和相对贫困感。这种对社会地位和贫困的主观感受,在生存伦理规则的推动下,逐渐促使底层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维权行动的开展,最终选择为了权利,为了利益而诉诸暴力。


  (四)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


  我国社会成员有多种利益表达渠道,例如信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此外还有行政领导接待制度(如市长接待日、书记信箱、市长热线等),但对于弱势、底层民众而言,这些渠道往往存在梗塞现象,使他们无法有效地表达他们合理的利益诉求。


  以上诸种利益表达渠道都有自身缺陷: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①各级人大代表现行的遴选提名完全由党政部门主导,这种提名方式使得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选民利益;②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以及各类代表的比例与选民的人口结构并无关联,被提名代表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因此也令人质疑;③人大代表的权力极为有限,在相当程度上只不过是一种摆设;④选民对人大代表无法有效地监督,因此人大代表事实上并不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2、政治协商制度:在现行制度下,政协委员产生方式的非民主性、委员构成的倾斜特征、委员提案的非透明性以及缺乏社会代表性等问题,大大消解了政协作为社会利益表达管道的价值。3、信访制度:①信访数量剧增,信访部门应付不了;②信访反映的问题,信访部门解决不了;③信访部门既无法立案,也没有适当的结案监督机制。4、①具有较大的随意、非制度性;②依赖于领导人个人素质,人治色彩浓厚,容易造成对法治的破坏且收效甚微。


  (四)政府公职人员未能依法行政、依法执法


  随着市场的转型,政府已放松了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但是它仍然掌握着一切重要的权力资源,公民有难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来解决,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维护关键取决于各级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能否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诚如托克维尔所言:“政府既然取代了上帝,每个人出于个人需要,自然就要析求政府。”[6]而我们现在面临的形势却不是十分理想:部分地区基层政权柔弱无力,个别公职人员腐化堕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视人民的生命、财产如草芥,完全没有一点公仆意识,以致公民合法、正当的诉求得不到及时满足,最后使矛盾激化、酿成悲剧。面对这样的社会生活,尽管我们的传统文化“最富于和平精神”,尽管我们的国人“失之文弱”但为了生活,也会选择求助于生物的本能—暴力来反抗。


  二、暴力维权的对策


  (一)构筑有效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为社会冲突与纠纷的化解提供多种安全通道构筑有效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是确保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预防违法暴力私力救济泛滥的基本条件。第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力争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充分发挥调解这个“东方经验”的作用,广泛动员各种民间权威参与调解工作,力争将一些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二,健全和完善信访制度,使各级信访机关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公民的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导致悲剧事件的发生。尽快出台信访法,规范信访行为、信访机关权利义务等,建立健全完善的信访网络机制,可以尝试设立独立于司法和行政部门的信访机构第三,健全和完善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一裁终局的优点,使社会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第四、扶持建立各种公益性民间组织,利于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关注社会公平、促进制度正义


  已经发生的暴力维权案例凸显了现有法律制度对相关权利的宣示和保障的不足,直接导致社会强势群体对权利的践踏,政府对权利的漠视。构建正义的制度,要求“认真对待权利”:第一、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应谨防“多数人的暴政”和“少数人的民主”,更多地关注立法公平;第二、制度设计要体现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纠正权利的两极分化;第三、政府应恪守宪法做出的戒规,谨慎行政。


  (三)努力构建法治政府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不严,造成公民维权效率低下,不能很好的保护群众利益,导致百姓与政府矛盾激化。些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没有及时、主动介入,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深入调查研究,征询群众意见少,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且缺乏应有预见能力和分析能力,致使一些政策制定不够合理,不切合当地实际。有一些矛盾久拖不决,群众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及时、满意的答复,矛盾集中爆发[7]。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政府应该力求做到行政立法制度化,行政决策透明、民主化,行政执法文明、人性化,并要努力提高公务人员个人能力和素质,不断完善相关行政法律制度(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运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构建法治政府。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主要努力方向:第一、提高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质量。第二、严格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对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与否。要求政府统一、规范地行使执法权,有必要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使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第三、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高昂的诉讼成本常常使人望而却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使贫弱者能够有机会接近司法正义,这是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当事人挺而走险,使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解决回归到理性的司法上来的重要途径[8]。2003年9月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已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然而虽然现今我国法律援助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现实中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如2003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近17万件,而全国需要提供援助的案件大约有70万件,供求比大约l:4,形势还较严峻、不容乐观。今后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有关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机构设置、资金来源和报酬、资金管理体系等问题作出明确和统一的法律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宣传力度,保证使其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来源日期:2011年11月18日 | 责任编辑:郑子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