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de blue 3:投行小兵: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罚解决之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2:17:06

一、汉钟精机: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申报期2004-2006年)

公司曾在2003年度采购原材料过程中,曾将部分增值税发票向相关税务所申报进项税抵扣,后经税务核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金山区分局于2004年6月26日联合下发之“沪税金十六处字(2004)第7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因汉钟机械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并有货物入库凭证,存在真实交易,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汉钟机械补缴增值税1,384,822.7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24,264.07元。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增值税及滞纳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就汉钟机械上述增值税事宜进行调查,于2005年6月21日出具“沪工商机案处字(2005)第20020041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汉钟机械上述事项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出口商品”行为,给予汉钟机械476,543.71元罚款。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缴纳该罚款。

因公司相关人员没有察觉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鉴于此,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检讨事件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完善业务复核流程,从流程和制度上防范类似事情的发生;②聘请税务专家来公司培训,强化公司员工的税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③加强对上下游新老客户的调查,了解客户的资信和实力,从源头上降低类似事件发生的风险。上述措施的实施已收到良好的效果,自上述事件发生至今,公司再未发生类似的事件。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认为: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未认定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给予其行政处罚,仅要求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发行人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雅致股份:由于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税收处罚(申报期2006-2008年)

1、公司税收违法违规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深国税南处[2007]01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深国税南罚处[2007]041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存在以下税务违法事实: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销售废料未申报纳税;2005年6月至2006年度期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没有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纳税申报;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非应税项目用料未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补公司少缴增值税3,618,801.65元,并对公司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1,809,400.83元。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6月11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在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记录。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上述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发行人受到的税务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情节重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①上述发行人少缴增值税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及其财务人员的故意行为,主要是由于财务人员会计核算的过失造成的,且该违法行为无论从应补缴增值税金额占公司各期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比例,还是对各期的净利润影响都较小;②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南罚处[2007]0418号),对发行人的罚款为少缴税款的0.5倍,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的最低处罚。③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6月11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该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记录。”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07年12月10日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另外,公司就少缴税款的具体原因和公司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作了详细的介绍。

【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1)发行人因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没有在发出货物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而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中的收入确认与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存在的差异理解错误,并非是发行人的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不真实。

(2)发行人的因出售废料问题、拆装用料问题而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发行人的财务人员由于专业水准存在瑕疵而产生的会计差错,并非是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子公司税收违规情况

报告期内,苏州雅致发生逾期未缴纳税款违规行为一次,涉及税款17.72万元,滞纳金88.59元,该公司已于2007年4月11日缴纳滞纳金;2006年1月24日,北京雅致因逾期申报行为而受到北京市通州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00元。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在2006年6月22日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深国税南罚处(简)[2006]1189号):华南建材宝安分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种类:广东省深圳市商品销售发票(千元),发票代码:144030521144,发票起号:02601903,发票止号:0260190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00元。

经核查,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雅致、北京雅致、华南建材宝安分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逾期未缴纳税款、逾期申报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等税收行政处罚,主要是由于财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且处罚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三、阳谷华泰:所得税和增值税罚款

1、发行人受到的处罚

(1)阳谷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07年10月24日至2007年12月22日对华泰有限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情况进行检查,认为华泰有限存在以下行为:2006年6、7、8月收到财政补贴款109,325.00元,应查补企业所得税36,077.25元,2006年华泰有限对该纳税调整项目实际未申报缴纳,造成2006年度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6,077.25元。阳谷县地方税务局为此出具了处罚意见,处罚意见决定:对华泰有限处以罚款18,038.63元,补交所得税 36,077.25元。该罚款及补交所得税款华泰有限于2008年1月18日缴清。

(2)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6月9日对华泰有限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华泰有限存在“赠送礼品未做收入少计提增值税和顶账车当月销售未做收入少计提增值税”的行为。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因此要求阳谷华泰补缴增值税合计117,851.91元,并对阳谷华泰处以罚款58,935.00元。阳谷华泰已于2009年11月4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罚款。

2、子公司受到的处罚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7月6日对进出口公司2006年4月19日至2008年11月30日情况进行检查,认为进出口公司存在2006年未按规定取得发票2,569.00元,决定处以1,000元的行政罚款。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10月将罚款缴清。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局的处罚金额很小,均是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所致,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事项对发行人上市不构成障碍。阳谷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已分别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聊城市国家税务局也已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意见:阳谷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2006年1月1日以来,能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存在欠缴税收现象,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行为”。聊城市国税局出具了《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说明》,认为发行人受到处罚所涉事项、进出口公司受到处罚所涉事项均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进出口公司已按要求缴纳以上罚款。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进出口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且已终结,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四、上海凯宝: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费用发票管理不合规

凯宝有限2006年度支付专家的讲课费等3,443,182元以及支付聘请的临时销售人员费用16,079,545元。本公司对临时聘请销售人员费用中的11,963,76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57,751.26元,其余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7月10日出具沪地税奉处[2008]17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沪地税奉罚一[2008]1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以上违法事实对凯宝有限追征临时销售人员费用的个人所得税514,975.94元,并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专家讲课费和临时销售人员费用处以共计808,397.09元罚款。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8月13日出具《说明》,“我局2008年7月10日沪地税奉处[2008]17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沪地税奉罚一[2008]1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凯宝有限的税务处罚属于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罚决定,可由涉税个人承担”。凯宝有限已向相关责任人收回代缴的罚款。

凯宝有限2006年度列支的会务费、住宿费发票中发现假发票、不合法发票金额8,534,557元,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7月10日出具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以上违法事实决定对凯宝有限处以426,000元罚款。凯宝有限已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罚款。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8月13日出具《说明》:“我局2008年7月10日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凯宝有限的违法行为系凯宝有限在会务费、住宿费支出的发票管理中的疏忽造成,经我局检查后企业已自查并纠正。该企业在2006年度的会务费、住宿费列支中的不合法发票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9月29日出具了《关于奉贤区税务局对上海凯宝药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年一期依法纳税证明的认定函》,同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分局对于沪地税奉罚一[2008]1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对发行人处罚的认定,确认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税务处罚所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发行人已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意见对沪地税奉罚一[2008]186号相关涉税支出作了代收代付的会计处理;发行人针对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相关涉税支出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是恰当的。

律师对发行人税务处罚事项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发行人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会计师对发行人税务处罚所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针对沪地税奉罚一[2008]186号相关涉税支出,根据税务机关意见,应将该等罚款列为代扣代缴个人款项核算,发行人已如实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针对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相关涉税支出,发行人已将该等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处理是恰当的。

会计师对发行人假发票、不适当发票的处理结果核查后认为:发行人2006年度列支的会务费、住宿费发票中发现假发票、不合法发票金额8,534,557.00元,上述会计凭证的瑕疵并不改变交易的经济实质,发行人的费用真实发生,应当作为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此外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7月10日出具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以上违法事实决定对发行人处以426,000.00元罚款,由此发行人已经承担了该等费用所衍生的税务风险。因此,发行人将不合规发票作为费用处理的核算方法可以确认。

五、南方泵业:申报前由于少计收入而补缴增值税

1、发行人的税务处罚

2009年6月22日,因发行人相关人员工作疏忽,导致一笔水泵销售业务未作纳税申报处理,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对其作出余杭罚(2009)3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发行人补缴增值税14,529.91元,并对发行人处罚款7,264.96元。发行人已经及时补缴相关增值税并及时缴纳上述罚款。事后,发行人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有关税法和财务会计的知识,进一步增强专业能力,自此,发行人未发生过类似违规行为。

2010年2月4日,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已经及时补缴相关增值税并及时缴纳上述罚款,未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局对发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南丰铸造的税务处罚

2007年10月15日,因南丰铸造(当时企业名称为杭州余杭东塘之江铸造厂)将一笔非应税项目的采购业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未健全企业仓库库存账,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对其作出余杭罚(2007)2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发行人补缴增值税3,099.24元,并对南丰铸造处增值税罚款1,549.62元及因未健全仓库账罚款1,000元。南丰铸造已经及时补缴相关增值税、健全仓库账并及时缴纳上述罚款。事后,南丰铸造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有关税法和财务会计的知识,进一步增强专业能力,自此,南丰铸造未发生过类似违规行为。

2010年2月4日,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南丰铸造已经及时补缴相关增值税、健全仓库账并及时缴纳上述罚款,未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局对南丰铸造作出的行政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于2010年2月4日出具的两份证明,发行人及南丰铸造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对发行人及南丰铸造的行政处罚亦属于一般处罚;因此上述两次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除申请文件披露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公司金润投资、中泽投资、杭州之春、万达钢丝和江苏海杰德置业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特尔佳:报告期外的税收处罚

发行人近三年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

2002年至2003年期间,公司曾有情节较轻的税务违法事实,受到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4年12月2日下达。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受到上述处罚的时间间隔已满36个月。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12 月2 日出具的深国税南处[2004]01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深国税南罚处[2004]040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对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定公司在此期间存在下列税务违法事实:

1、2002年度以收款收据收取现金货款不作账不申报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2、售后维修部、开发部、在建工程领用自制半成品未作进项转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3、2002、2003年取得项目填写不全(没有填写起止地点)的运费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违反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的规定。

因此该局决定:追补公司上述第1、2项少缴的增值税421,098.74元;追补上述第3项违法事实抵扣的进项税额30,614.08元;以上应缴税款合计451,712.82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10,549.37元。

对此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尽管上述税务处罚决定在2004年度做出,但相应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02、2003年度,并非在最近三年,并且已执行完毕,对发行人今后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影响,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以及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上述证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能够依法纳税。

根据深国税南处[2004]01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发行人上述补缴的税款共计451,712.82元,系2002年度和2003年度两个年度累计的金额;深国税南罚处[2004]040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特尔佳有限公司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该类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为“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系按照该条规定的最低额对特尔佳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说明特尔佳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并不严重;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已出具《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认为发行人的‘以上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较轻’。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在2002年和2003年度的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在2002年度和2003年度的税务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上述违法事实发生2002年和2003年度,经核查2004年至2007年1-6月发行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以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相关依法纳税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再有税务违规行为。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认为发行人的“以上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较轻”。因此,上述违法事实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七、吉锐触摸:原因的解释及措施的关注

(一)公司受到税务处罚的原因

自 2000 年9 月成立至2004 年,公司重心主要放在提高产品质量、拓宽销售渠道和加快公司发展上,对财务基础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财务人员的数量较少,个别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公司在2002—2004 年出现以下少缴税款的情形:

1、2003—2004年,公司向部分客户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6,756.33 元;

2、公司2002-2004年发放职工房贴、餐贴、奖金等,根据有关税收规定,2002—2004 年分别少扣缴139,503.31元、10,408.28 元和17,120.29元,三年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67,031.88元;

3、公司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2002年签订的金额为120,000.00元的借款合同、2003年签订的金额为317,334.00元的租赁合同均未贴花,根据有关税收规定,少缴印花税932.33元;

4、2003 年公司所得税汇算中,有部分运输发票等不合法,根据有关税收规定不应进行税前扣除,由此少计缴企业所得税49,831.16 元。

以上各项少扣缴的税款合计254,551.70 元,由于本次税收检查的时间已过2005年企业所得税自行汇算调整期,无法对欠缴的税款自行补缴,因此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05年7月5日对本公司出具了川地税稽处[2005]1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2003—2004年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36,756.33元,2002—2004 年未足额扣缴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67,031.88 元,合计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203,788.21 元,处以1 倍的罚款,即203,788.21 元。对公司少缴的印花税932.33元,处以1倍的罚款,金额为932.33 元;对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9,831.16元,处以0.5 倍的罚款,金额为24,915.58 元。以上罚款共计229,636.12元。经核查,吉锐有限已于2005 年8 月补缴了上述欠缴税款,并缴纳了全部罚款。

(二)公司为加强税收管理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税务处罚及其公司存在的问题,公司为加强税收管理,采取了以下措施:

1、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公司管理层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加强培养财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的依法纳税意识,并建立制度保障公司依法纳税;

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票据的合规性进行了严格要求,并增加了票据合规性审核岗位和审核流程,保证入账的票据均为合法票据;

3、充实财务人员配备。公司充实了财务人员队伍,财务人员由4 名扩大至9 名,并配备专职的税务会计。公司订阅了税务专业刊物、参加税务培训会议,建立措施鼓励财务人员加强税务知识学习。

4、完善纳税内部管理。公司建立了总经理??财务经理??税务会计的逐级考核机制。税务会计负责进行税务核算和申报,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财务经理亲自复核。

5、聘请中介机构顾问。公司聘请了税务师事务所作为常年税务顾问,并建立了定期(每月)的纳税现场辅导。

6、完善税务申报流程。公司根据纳税申报的规定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科学的纳税申报流程,严格按照“收集纳税信息??填写‘纳税申报表’??财务部经理复核审批??总经理审批??中介机构审核(汇算清缴时)??申报纳税”执行,并建立了与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专管员的沟通机制,及时协调纳税事项。

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后,已完善了公司纳税内部控制,能够对依法纳税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未再受到其它税务处罚。

本公司还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内部机构调整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补充纳税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纳税内部控制制度的可操作性,以使纳税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降低公司纳税风险。

(三)保荐人、律师对公司税务处罚的核查

经核查,公司2003—2006年连续4 年被中共成都高新区工委、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评为“年度纳税大户”,2002、2005、2006 年被中共成都高新区工委、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评为“年度出口创汇重点企业”,2006 年1 月被成都市软件行业协会评为“2005 年成都市软件行业税收贡献排行前20 强”,税收贡献显著。

公司的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于2007年7月6日为公司出具《说明》:“根据你公司历年缴税情况和川地税稽处[2005]1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的你公司欠缴税款及罚款金额,你公司上述税收违法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该公司自2004 年以来无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10月25日为公司出具《说明》:“成都吉锐触摸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吉锐触摸电脑有限公司”)为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主管辖区内的企业。根据公司历年缴税情况和川地税稽处[2005]13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的该公司少缴税款及罚款,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因此,保荐人和律师认为,公司上述税务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四)会计师对公司税务有关内部控制完善情况的核查

会计师对公司2007年6月30日的税务有关内部控制完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对税务有关内部控制完善情况的说明》,认为截至2007年6月30 日,公司已经建立了有效的税务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八、海利得:因为假发票抵扣进行税额被处罚

2004年1月1日至今,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针对公司存在的如下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1、取得德州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假发票

(1)违规事实

2005年1月,海利得向山东海力化工有限公司购入PVC树脂过程中,取得由德州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份,发票号码为:00056306,运费为112,500元,已于2005年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875.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 条第(二)项规定,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2)受到处罚的情况

2006年10月26日,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浙嘉宁国税稽罚【2006】1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违规事实处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决定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2、取得上海耀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假发票

(1)违规事实

2005年12月,海利得销售货物给河北省宁晋县凤凰织带有限公司过程中,取得由上海耀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份,发票号码为:00598016,运费为5,000元,已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5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 条第(二)项规定,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2)受到处罚的情况

2007年1月16日,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浙嘉宁国税稽罚【200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违规事实处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决定处以1,000.00元的罚款。发行人已缴纳了罚款。

3、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上述两起行政处罚的说明

2007年4月23日,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关于对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浙嘉宁国税稽罚【2006】102 号及【2007】9 号行政处罚的说明》,对上述两起税务行政处罚说明如下:“经我局调查,海利得公司在上述购销活动中,货物运输均由对方安排并提供运输发票,无证据表明海利得公司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虚假运输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73号)的规定,我局认定海利得公司取得上述虚假运输发票的行为属善意取得,不定性为偷税,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鉴于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海利得公司上述两起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分别处以5000元及1000元的罚款。特此说明。”

【案例研习】

1、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本节的部分内容可能与“税收瑕疵”专题研究中的部分内容存在重合,因为正式因为公司存在税收瑕疵才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所以两部分内容可以互相参照使用。尽管如此,两部分内容的解决思路完全不一致,一个是要怎样合理解释和解决已有的瑕疵,一个是要针对公司的处罚行为做出一些解释和应对措施。

2、因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还是比较普遍,甚至不仅存在所得税被处罚的情形其实因为增值税问题被罚的情形也并不罕见,不过一般金额都不会很大。总结起来税务处罚的主要的原因有:①发票管理不规范:如虚开发票、收到假发票、发票与账务不符等;②会计处理不当:如多计了费用或者是少计了收入、部分业务不申报纳税或者故意隐瞒、补贴款或其他非经常性收入不入账等;③其他情形:如未履行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等。

3、解决的方式也有比较明确的原则和思路:①介绍被处罚的具体原因和背景;②最好该处罚在报告期外或者前期,而如果是上报前的一些处罚则要重点小心;③解释被处罚不是公司主观故意的均有客观原因;④由主管部门专门就有关处罚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该出发不属于重大违规处罚;⑤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⑥如果方便还可以介绍一下公司后续为了规范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处罚都是一次性解决的也不会有后续的风险,因此股东承诺的事项倒并不一定需要。

4、如雅致股份也是被税务机关因为增值税问题罚款180万元,中介机构也解释这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解释的理由虽然有些牵强但是该问题小兵看来至今最用心和完善的一个方案了,可以适当借鉴。另外,雅致股份的反馈意见中还有这样的关注: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受到的税务处罚、环保处罚等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情节重的行政处罚等出具明确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受到的税务处罚情况,请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