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气凛然造句:苏地税规[[2010]7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_营业税_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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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规[[2010]7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
  发表日期:2010年9月25日  共浏览187 次       【编辑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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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地税局日前下发苏地税规[2010]7号文,对营业税若干问题进行明确,我们对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      
  一、销售自建房屋征税问题
  对单位销售自建房屋,如果房屋是由本单位所属施工队伍建造的,应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同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只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如果房屋是由本人(含家庭成员)建造的应在销售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解读】《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自建房产销售需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江苏地税下文明确,单位销售自建房屋,如果是由他人建造的,只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由他人建造房屋,那么承建方在已经就建筑行为缴纳了营业税,所以出包方在销售房屋时不需就建筑行为重复缴纳营业税。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苏地税规[2010]7号文明确如果是由他人建造的房屋,销售时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二、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原价确定问题
  个人转让无偿受赠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凡赠与行为符合
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受赠前赠与人的购房或受让原价确定。赠与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赠与人的转移价值确定。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但对符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情形的,其购入时间仍按离婚前的原购入时间确定。
  【解读】
财税[2009]111号文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苏地税规[2010]7号文规定,符合
财税[2009]111号文规定的免税赠与情形的,纳税人在转让受赠房产时按照受赠前赠与人的购房或受让原价确定,不符合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赠与人的转移价值确定。
  例:王某将其房屋赠与其女儿小丽,其房屋购入时原价为50万元,赠与时市价为60万元,一年后其女儿小丽将房屋转让,取得收入80万元。
  则小丽受赠时符合
财税[2009]111号文规定的免税条件,暂免征收营业税。其将房屋转让时,可扣除房屋原购入价50万元,按照差额30万元计征营业税1.5万元。
  若王某将房屋赠送其邻居小张,其他条件如上。则小张受赠时,王某按照市价60万缴纳营业税3万元,小张将受赠的房屋转让时,按照差额20万(80-60=20)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此条已作废)
  三、参加图标(标示)征集(设计)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单位或个人参加图标(标示)征集(设计)活动,无论所创作的图标或标示是否被采用,其所取得的收入,应分别以下情况征税:图标(标示)的著作权归征集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图标(标示)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的,但许可征集者在约定条件下可以使用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解读】《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因此,苏地税规[2010]7号文规定,图标(标示)的著作权归征集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图标(标示)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的,但许可征集者在约定条件下可以使用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水利工程水费营业税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精神,对水利工程(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按照“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解读】《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苏地税规[2010]7号文对此进行再次明确。
  五、分离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确定问题
  若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从其分离出来的交通运输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可提出申请,经县级(含)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六、转让计算机软件免征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234号)精神,对转让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解读】纳税人对转让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免征营业税时,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七、农村金融营业税减免税管理问题
  (一)金融机构发生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应持下列资料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金融许可证;(初次备案时提供)
  2、该纳税期内贷款合同明细清单(同一农户应按序排列并列明贷款余额);
  3、农户证明资料;
  农户证明资料的出具单位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备案: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资料;
  2、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取得符合
财税[2010]4号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收入,如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可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从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