娇宠记荣耀少女笔趣阁:助人为乐为何也有风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7:42:47
导语: 重庆中学生万鑫扶起一名摔倒老太,却被老人及其子女当成肇事者起诉,并要求学生父母赔偿,但案件到二审时原告主动撤诉。此案不禁让人想起4年前的南京青年彭宇──同样是帮助摔倒在地的老太、同样被告上法庭。难道,“做好事反被诬陷”,已成了逃不出去的历史轮回?[详细]
 
2006年南京扶老太被告“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青年彭宇在公共汽车站扶起跌倒的徐老太,并送其到医院检查。经检查,徐老太被发现已骨折,要花数万元医药费。其后不久,徐老太及其家人便咬定“救助者”彭宇先撞人、并要他承担医疗费。彭宇拒绝赔偿后,徐老太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彭宇赔偿45876元,彭宇不服上诉。在各方关注下,双方二审达成和解。此案引起极大舆论风波,可谓“做好事被诬陷”案件的“鼻祖”。[详细]
2008年郑州大学生版“彭宇案”
2008年8月21日,19岁大学生李凯强骑电动车时被一辆自行车撞上,一名老太“应声倒地”。李凯强随后立刻扶起老太,却被老太抓住称其撞伤自己,双方争执不下并走上法庭。此案一审的法院判决书上写道,由于无法查证由哪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伤害),“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李凯强支付老太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2010年3月,该案二审开庭,但由于事实依然不清而李凯强始终不同意调解,案件悬而未决。[详细]
2009年南京“卖豆饼老太案”
2009年11月6日,江苏淮安一卖豆饼的老太周翠兰途中捡到1700元现金,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如数归还。但失主却称自己本来丢了8200元、现少了6500元,而将“贪心”的老太告上法庭。由于原告的主张缺乏有力的证据,经法庭调解,原告现场撤诉。此事被报道后,还“感动”了一名企业家主动捐赠周老太8千元(周又悉数捐出)。[详细]
“郑州彭宇案”中,作为被告的宋林老太在法庭上质问大学生李凯强。
 
法院以“公平原则”息事宁人,彭宇老太谁是谁非仍无定论
当“彭宇案”不止一次地在南京以外被翻版、被复制,这个以和解方式“草草结束”的案子也疑点百出。毕竟,原告与被告可以妥协,真相却是永不妥协。时至今日,彭宇和老太是否有过相撞(以及谁先撞谁)的基本事实,依然是个谜。正如当时不少专业人士指出,若从原被告和证人陈述以及被丢失的重要证据笔录来看,“彭宇案”基本可被认定为“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 距案件发生后一年多后,已从法律上达成和解的彭宇和徐老太,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仍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详细]
然而,在一审时事实尚未清晰的情况下,法院便因“原告证据优于被告证据”,并根据“公平原则”,认为当事人应合理分担损失,并判决彭宇给付徐老太损失的40%。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徐老太既然无法举出有力证据向彭宇索赔,就理应承担败诉这个后果——而这个结果并没发生,徐老太依然得到赔偿,以至于后来不少人怀疑判决是在“暗示”彭宇的“不清白”。司法人员事后的解释是,由于取证困难等原因,判决实际上是根据“违反公序良俗”的经验法则推理出来的。但这个模凌两可的判决结果,最终不但既没有厘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也无助于对于是非的评判。[详细]
许多人对这张照片并不陌生,在沸沸扬扬的“南京彭宇案”中,彭宇无奈而坚持的形象经报道后可谓深入民心。
和解不是“皆大欢喜”,只是再次将对错“和稀泥”
“彭宇案”的最终结果,是二审达成和解。由于和解书有明确要求,调解过程和结果从未被公开,至于媒体中流传的、最后彭宇对老太的经济赔偿“比一审少了一点”、主要领导被指“参与调解”等说法,通通无从考证。对调解为数不多的正面解答中,南京中院一名匿名接受采访的负责人,曾对本着“以和为贵”理念达成的和解的结局表示肯定,并指出“如果最后做出一个撞了还是没撞的结果,必然会对其中一方构成伤害”。
但这种“不明不白”的调解,充其量是“案结了事”。 从一审到二审,法院的举动不禁有些“首鼠两端”:一审时貌似站到“弱者”老太一边,二审时又着力“减少内耗”促使双方和解。但对于彭宇和徐老太两方,法律始终既未“证其善”,也不能“证其恶”,草率结局,只因有大局要顾及、有老百姓需要讨说法。然而没有事实,何谈公正?“彭宇案”的“秘密和解”,瓦解的是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开的是一个滥用和解的坏头。[详细]
2007年9月4日,彭宇一审败诉,禁不住流下眼泪。(图:南方周末)
 
不是“彭宇案”改变了道德观,是判决助长了“见死不救”
彭宇曾对媒体宣称,之所以决定上诉是“不想因为我的案子,以后人们见到老人跌倒都不愿意去扶了”。可惜事与愿违,惧怕好心没好报的“蝴蝶效应”似乎难以消除:南京一名74岁老太外出时被车撞伤,10多辆过往车辆都不肯送其进医院;安徽一名64岁肺癌患者陈尸街头18个小时无人问津;成都几位街坊对突然发病倒在麻将桌旁的70岁老人视而不见……“见死不救”的事,好像愈发频繁地发生。一名从公交车下车时跌倒在地的75岁老翁,甚至不得不大声澄清“是自己跌倒”才获得扶助。人人都不希望成为“倒霉的彭宇”,更不希望遭遇彭宇案背后那些峰回路转的判决细节:既然第一个彭宇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无论其有无过失),人们就有理由相信第二、第三个“彭宇”也只能和解了事。[详细]
不是“人心不古”,是司法对是非闪烁其词
在对“重庆万鑫案”的留言里,有网友甚至不无调侃地“回忆”一次劝阻试图扶助老人的少年的经历,甚至称因其“成功挽救险些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少年”而感到“暖洋洋”。“彭宇案”及同类案件,仿佛成了人们“前车之鉴”:从这些案子中,不少人看到,与助人为乐所能感受到的“乐”相比,“彭宇案”及后续类似案件判决中所展现的、做好事的潜在“道德风险”实在太大。倘若做好事还有可能为自身带来极大麻烦,不做好事在理论上符合逻辑。
有不少舆论认为,将“彭宇案”作为冷漠不作为的“挡箭牌”,也是道德沦丧的行为,恐怕言过其实。无论在哪个国家,“助人为乐蔚然成风”的社会从来是可遇不可求的,个体是否能乐于助人,关键在于个人权利能否得到保证,司法是否能保证还予被诬者以清白。各种“彭宇案”之所以被树立起“坏榜样”,在于司法在舆论“劫持”之下表现出来的闪烁其词,以及由此导致的、在是非对错面前司法的“不给力”。[详细]
手拿判决书的大学生李凯强不答应和解,他希望为自己讨回公道。他的努力,可能让逐渐远去的“助人为乐”精神渐渐回归。
在西方的司法观念里,司法的主要功能既不是创制新规,也不是规范道德,而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界定公民权利保障的界限。当司法尚且不能给权利和责任划清界线时,个人因惧怕“碰瓷”而不对弱者施救,只能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