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火灾监控接线图:土地私有化是中国根治“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4:53:22
蔡富有:土地私有化是中国根治“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报编者按: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蒯辙教授是中国土地私有化的积极倡导者。本文是他在2005年4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蔡富有教授向中央有关方面提交的报告,现论文仍保持原有的理念、观点和论点,仅对论据、论证做了增补和极个别的删节,予以公开发表,以期引起更广泛、更深入、更缜密、更具操作性的讨论和新见、高见。               论文认为,“三农”问题、腐败问题的严重性、紧迫性、危险性,严重地影响到中国经济的现代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全,根治“三农”问和因农村土地公有制而异化滋生的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和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发展。论文从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唯物历史观论和科学发展观论,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目的论和价值论,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条件论和方法论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和阐述。作者强调:继城市实行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之后,在农村实行土地私有化和多种所有制并存发展,是中国现代社会主义建设史上的伟大创举;是中共科学发展观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突破、创新和发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深化、创新和发展;是根治“三农”问题和专制腐败问题,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是一次伟大的制度创新、制度改革、制度建设,也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运动、社会进步,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
    
    0. 序言
    
    0.1 2006年是宏伟的“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热火朝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开篇之年。随着新年钟声的敲响,九亿中国农民迎来了2600多年来免交“皇粮国税”的新纪元,中央正式宣布废止《农业税条例》,中国农民从此不再依法缴纳农业税。身释税赋的九亿农民,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征程。自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连续三年每年都以中央一号红头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解决“三农”问题的大政方针。三个一号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经济、农村社会、农民生活的改善和发展。但是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局面是长期形成的,制约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依然严重。事关改变农村、农业、农民落后面貌的改革和发展仍然处于艰难的爬坡和攻坚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异常艰巨。
    
    0.2 2006年3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两会召开期间,“三农”问题作为热烈议论的话题,再次让全国农民、全国人民、国际社会关注到中国“三农”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中国“三农”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现代化社会要实现谈何容易。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平崛起、现代化发展已处于一个紧要的历史关口。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和时代课题,是中共执政为民,中国政府搞现代化面临的历史挑战。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以温家宝为总理的新一届中国政府,自执政行政之日起就把“三农”问题列为全党工作、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坚持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丝毫不能动摇,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各项任务丝毫不能放松,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力度丝毫不能减弱。”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郑重强调:“我深知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在中国的极端重要性。没有农村的小康,就不会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会有全国的现代化。”当美国彭博新闻社记者问:“有专家说,除非加强农村土地使用权或者还给农民土地产权,‘三农’问题可能很难得到解决。您认为把土地产权还给农民是可能的吗?”温家宝总理坚定地回答道:“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是从解决农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始的。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我们在改革开始的时候就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说,农民拥有对土地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此后土地承包期不断延长。现在我可以直接回答你,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温总理最后一句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的话是庄严的表态,让全国农民、全国人民、国际社会看到了中国“三农”问题解决的希望。我们由此也体认到,温家宝总理代表中共和中国政府郑重的政策宣示,开启了通向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门径。诚然,离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真正实施尚有相当路程,然而,已到历史紧要关头,形势逼人,时不我待。
    
    0.3 中国的“三农”问题,不仅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中国社会上上下下都极为重视,而且国际社会包括政、商、学界都十分关注。凡是正视、重视、支持、期待中国和平崛起的人士,都愿为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献计献策。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媒体在讨论中国“三农”问题时,开始议论我们曾经坚定提出的中国农村土地实现私有化的问题。“三农”问题最要害的问题是农村土地公有制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问题。农村土地公有制早已显现出理论上的局限性、法理上的局限性、制度上的局限性,是“三农”问题难以解决,专制腐败社会弊端难以根治的要害问题所在。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我们提出的农村土地私有化,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发展下的土地私有化,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私有化大有区别。正视和实行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确是对执政行政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社会主义理论到社会主义实践的又一次重大挑战,解决好了这一时代课题,那便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史和中国现代化发展史一大里程碑,不仅造福于中国,有利振兴中华民族,而且惠及世界,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
    
    1. 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唯物历史观论和科学发展观论
    
    1.1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既是中共领导农民革命初衷的历史回归,也是领导全国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发展。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和实践,是中共对马克思主义又一重大创新和发展,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创新和发展。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提出和实践,必然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也必然是对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突破、创新和发展。总而言之,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使然。
    
    1.2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产权是中国农民两千多年来的追求目标,农民为争土地权的斗争,推动着历史的发展。土地问题从历史上讲,是关系到各朝各代生死存亡的爆炸性政治问题。历代农民起义、农民运动最根本最直接的口号和诉求就是“耕者有其田”,农民要求拥有土地产权,做土地的真正主人。远的不谈,就说近代史上从太平天国革命的“均田地”,到中国国民党早期的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平均地权”,到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打土豪,分田地”,都得到广大农民的积极拥护和热烈响应。历史的事实是,中国广大农民祖祖辈辈、世世代代为渴求和争得土地的所有权即私有土地产权,他们揭竿而起、不怕牺牲、前仆后继地投身农民运动和民主革命,也因此而造就了历朝历代的兴衰存亡。中国近代历史上最后一个蒋家王朝,就葬身于中共领导的以四亿农民为后盾、六百万农民子弟为主力的人民解放军的枪杆之下。中共领导的新中国在全国大解放的胜利欢庆声中诞生!广大农民参加农民运动、民主革命、解放战争的根本目的、直接目标,是为了得到土地产权而打天下。而发动和领导农民起义、农民革命的领袖和政治集团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得江山而打天下。打下天下得到江山的统治集团,都因不能保障农民得到土地产权,甚或再次霸占、兼并农民的土地,而最终归于毁灭。农民运动的历史经验,往往被政治集团成功记取和利用而得到江山;农民运动的历史教训又往往因统治集团无法规避和化解从而导致失去江山而灭亡。历史的经验教训是何等的宝贵和可资殷鉴啊! 
    
    1.3西方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兴起,终止了以土地产权为诉求的农民运动史,开启了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发展史。农民为争得土地产权而兴起的农民运动,推动着各朝各代兴亡交替的历史发展。不仅中国历史发展如此,世界历史发展也如此。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最终结束了封建主义时代王朝兴替的历史。究其最根本的原因,是以市场经济为法则的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替代了封建专制集权的土地私有制,农奴、农民摆脱了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和束缚,变成了可以自主自立的自由民,从而也终止了以土地产权为诉求的农民运动史。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开启了农民、农村、农业的资本主义发展时代。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根除了中国式的“三农”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现已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农民早已分化为拥有土地产权的农场主或拥有土地股权的农企股东,以及没有土地产权的农业工人,农业人员;随着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随着农村城镇化发展,城乡差别日益缩小,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越来越少,农业人口一般只占总人口的5-10%左右。从世界史的现代发展来看,农业的现代化、农村的城镇化、农民的市民化,是世界各国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历史必由之路。但是不同的国家、地区由于历史、国情等方面的原因,虽然历史发展的规律相同,但可能有着不同的发展方式、发展形式,这正是地域、民族、国情和体制特色的体现。中国现代化的发展,也必然走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发展的历史必由之路,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最终归宿。而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发展的土地私有化。
    
    1.4 从历史唯物史观来看,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历史选择和历史必然。中共领导农民搞土地革命和进行解放战争,是以还土地于农民,“打土豪,分田地”为口号,动员和组织起广大受苦受难的农民大军而取得胜利的。解放初期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运动,就是以打倒地主,分田到户,把地契、房契即土地产权、房产权还分给农民为最终目的。当时做到了,得到四亿农民的拥护,迎来了中国历史上农民的大翻身,农业生产力的大解放,农民的生产极积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热火朝天,农村、农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这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工业化的启动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打下了新中国经济社会大发展的重大基础。然而,农民、农村、农业大发展的热火朝天局面,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公社化运动,农民的土地产权收归公有(集体所有),农民从此失去了原本拥有的土地产权。按理说,被毛泽东指为“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在改革开放中解体后,原来的集体所有制度就已不复存在,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也就应随之自动归还给农民个体。然而,时至今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仍旧维持在已消亡的人民公社的阴影下,以莫须有的集体所有制强加在农民头上。这种无中生有、虚置的集体所有制度,再次严重地使农民作为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丧失,农民丧失土地产权也就随之逐渐丧失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长此以来,中国“三农”问题日益累积化和严重化。改革开放至今,随着国民经济的大发展,城市经济的大发展,工业经济、商贸经济、对外贸易经济的大发展,城乡差距却越来越大,中国“三农”问题却在这种大发展过程变得越来越严重,潜伏着严重危机,现在已到了必须当机立断,采取断然措施的历史紧要关头。温家宝总理宣布的“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这依旧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标政策,而不是治本法制。解决“三农”的法制,就是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个体承包制改革成私人所有制、独立自主经营制,加以立法并实施,也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土地私有化。这实际上是中共领导农民革命初衷的历史回归。这种回归并非恢复到解放初期,土地改革完成时的土地所有制状态,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更高的发展形态。
    
    1.5在当前实行“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永远不变”的政策既有积极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既有缓解矛盾的现实性,也有无法根治“三农”问题的局限性。其实,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永远不变,也意味着农村土地公有制也永远不变。这在理论和逻辑上说不通,在实践和方法上行不通,在政策和管理上办不到。从物理科学的运动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来说,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变是永恒的,不变是暂时的。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先哲就指出,世界万事万物变则活,不变则衰;变则兴,不变则亡。作为群经之首的《易经》讲的就是“变”,所以被称为“变经”,被奉为通变从道、开物成务、治乱治世之经典。从实质上来说,“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永远不变”,就意味着把农民永远束缚在土地上,农民永远也摆脱不了对土地的人身依附,永远也摆脱不了地方党政官员代行地主身份的管制,农民就永远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民主和自我全面发展。现实的悖论是,一方面是土地集体所有,一方面是作为集体一员的农民本应拥有其一份所有权,然而却要求承包经营自己本应拥有所有权的那份土地。实行这种充斥悖论的土地所有制即公有制,实质是对农民本应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剥夺。这是酿成“三农”问题严重的根源所在。当前的另一种现实情况是,农民离开了土地,生产经营自主权也要丧失。因此,农民即便外出打工也要定期回乡照看土地,或花钱托人照管土地,否则宁肯抛荒也不会把土地使用权交回公有制的“集体”即地方政府。目前,有的地方抛荒现象非常严重,这不仅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损害,也是对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耗费和障碍。农民被长期、永远束缚在土地上,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而且和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历史发展方向和时代潮流是相矛盾的,相抵触的。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现代发展,在未来10—15年内,城镇化水平将从目前的30%多点发展到40—50%左右,也就是说,按目前全国人口数静态水平计算,农村9亿人口,到2015—2020年将减少至7.7—5.5亿,城镇人口将从目前的4亿增加到5.3—7.5亿*。这将使“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永不变”而必然要发生巨变,巨变的结果必然产生农村土地私有制,农民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产权,可以自主、自由地或生产经营,或出让出售,并从根本上掌握自己的命运,摆脱对土地的人身依附,从而促进农村、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也促进自身的市民化发展。这是历史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总之,只有尽早尽快地催生和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才能加速根治“三农”问题,顺应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时代发展潮流和中国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规律。
    
    *国家统计局从2000年开始,改变统计指标,把农村进城人员中超过半年以上的称为常住人口,也统计为城市人口。按此法统计,2004年全国总人口129988万人,其中农村人口75705万人,占58.2%,城镇人口54283万人,城市化率为41.8%。显然,这一统计是不科学的,不真实的,不能真实反映城市人口的实际情况和真实的城市化率,因为进城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并不能认定成作为市民的城市人口。
    
    1.6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原理,也是一种科学假设、社会理想。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提出的公有制,是指与资本主义先进的生产力相联系的,比资本主义私有制更优越的社会制度,是人类历史上尚未出现过的社会制度。这是一种替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科学假设、社会理想,并非人类社会实践的历史经验总结。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社会实践的历史经验教训来看,由于教条地、机械地照搬假设的、理想的公有制模式,有的完全失败了,如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已被历史所淘汰;中国社会主义因改革开放,城市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发展,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并存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模式,已取得震惊世界的成就和发展。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农村却一直固守坚持土地公有制,即集体所有制,由此而长期造成“三农”问题的极端严重性。“三农”问题现已成为中国实现现代化,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发展的瓶颈,而且已到了必须突破这一瓶颈的紧要时期。从中共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来看,农村土地公有制也应改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发展,有土地国有制如国有的大农场、林场、牧场,也有土地入股的股份制,如股份制农业企业,以及个人或家庭经营的土地私有制。实际上,最需要改革的是农村土地公有制即土地产权虚置的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化和法人治理的股份化土地制度。这是对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经济形式并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丰富和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创新和发展,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又一次科学突破、创新和发展。
    
    2. 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目的论和价值论
    
    2.1 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提出和实施围绕“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有着三个方面的实际目的和价值:一是经济目的和经济价值,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农业的现代化大发展,中国的现代化大发展;二是政治目的和政治价值,有利于农村的政治民主建设,有利于中国的社会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三是社会目的和社会价值,有利于社会稳定,长治久安,促进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建设。
    
    2.2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是对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农业生产资料的大解放,促进中国现代化的大发展。如果说解放初期实行土地改革,分田到户,是中国现代史上农民的第一次全面的大翻身、大解放,那么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是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大改革,也是农民第二次大解放,农业生产力的第二次大解放,将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农村土地私有化,农民获得了土地产权,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把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变成对土地的自主支配关系。农民私有的土地可以自主生产经营,也可以自主将其产权出售、出让、出租或参股。这样一来,不仅农村土地资源可以合法流动,优化配置,高效开发,有效升值;拥有土地资本或土地转化资本的农民,就可以自主择业、自由流动,成为真正摆脱土地束缚的自由民。这是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大解放,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热情将获得空前的高涨。农村土地资源、人力资源由于市场调节将获得双优配置,高效和可持续开发利用,农业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都将获得空前的提高,农业生产节约化和集约化将获得空前提高,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将获得空前的发展,农村的城镇化和农民的市民化将获得空前的发展。总之,农村土地私有化,将有力地根治“三农”问题,不仅促进农村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发展,也有利于中国经济现代化发展,有利于中国农业经济、中国经济参与世界农业经济、全球经济的生产分工和贸易发展。试想想,中国九亿农民富裕了,即使从目前农民人均收入353美元上升到1200美元的初步富裕的水平,那将是何等巨大的国内消费需求,势必成为国内、国际经贸的大市场。这必将对经济全球化进程产生重大影响,作出重大贡献。
    
    2.3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利于从制度上、体制上铲除因土地公有制异化为地方党政官员权力寻租、专制腐败的政治温床,有利于农村的公义民主、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建设。中国宪法明文规定现行的农村土地公有制是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并非国家所有,地方政府及党政官员更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的法定代表和法定管理者。然而,作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主体——农民集体组织法人并不存在,姑且假定有这样的组织,却既无主权法人资格,也不能独立自主地支配管理自己的土地产权;而农民作为集体的成员更不能获得自己应得的一份土地产权,当然也不能自主掌握、支配其应占有的一份土地产权,仅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而已。现实情况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也并非由集体组织的法人代表来经营管理,现在没有也不允许有这样的公司法人代表自主掌管、支配土地和生产经营,而是由地方政府及党政主管官员代表国家、集体行使对土地的掌管、支配权。实质上,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是空位的,农村基层村级组织是基层行政单位,并非“集体”的法定代表,也没有资格行使、支配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总之,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乃是虚置的集体所有制,徒有其名的。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党政官员行使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处置权,掀起过三次波及全国的大规模“圈地运动”,吞并了面积惊人的耕地,直接致使40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沦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非农非工的游民。即使近期借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名,在一些地方已出现了违法违规、滥占耕地的现象。据新华网2006年9月13日新华社记者董俊报道:“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绕过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将大量耕地用来建设‘工业城’‘世纪广场’‘商贸城’‘产业基地’等”。通过征地,地方政府、党政干部、开发商谋取了巨额的土地收益,其中不少的收益是不正当的,非法的。更令失地农民气愤的是,在征地过程有的地方党政官员和开发商官商勾结,采取欺骗式、掠夺式的软硬兼施手段,“毁农民的庄稼,拆农民的房子,挖农民的祖坟,占农民的土地”,使得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甚至在征地补偿等方面,还有官商勾结,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不仅坑害农民,也损害国家利益。据国家有关资料统计,被征土地征用费的利益分配为: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原本作为土地集体所有的所有者农民,在土地征用收益上完全处于弱势,被剥夺了土地所有者的绝大部分权益。而并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地方政府、村级组织和企业却攫取了巨大的土地收益。这于理于法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的要害就在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异化成了地方政府所有的公有制。从法治观点讲,既然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地方党政官员代表党和国家行使对农村土地的掌管、处置权,这本身就严重侵犯了集体包括集体成员农民的合法权益(宪法赋予的权益)。而且这种对农村土地在公有制名义下的掌管支配权,早已异化为地方党政官员对农村土地官本位式的占有权和追逐利益的处置权,这在全国是具有普遍性的。这就必然也引发或导致了地方党政官员权力寻租、争权夺利、贪污受贿、腐败堕落。由此可见,现行农村土地公有制已异化成为地方党政官员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的政治温床。在中国贪污腐败虽然成风,而中共和中国政府对此极为重视,反贪污反腐败斗争不断,且越来越加强。这也是全国全社会有目共睹的。然而,人们疑惑的是:为什么贪污越反却越普遍?为什么腐败越反越严重?为什么从地方基层到中央高层的贪官越反越多?尤其原中共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落马,更引发了人们的深思,中国的贪腐从下到上,层出不穷,亟需从制度上、体制上去追根溯源,其根源就在于未能釜底抽薪,未能从制度上、体制上铲除公有制异化滋生腐败的政治温床。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不仅有利于根治土地公有制下的权力寻租,防止专制和腐败,而且有利于农村的公义民主、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有利于地方党政治理结构和行政制度的改革,精兵简政,执政为民。土地私有化后,地方党政官员将从土地公有制代理人即变相地主,转变为农民的真正公仆,他们的公权力仅限于行政管理服务、社会事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彻底终结其管土地、管生产、管经营的特权和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时代。
    
    2.4 中国“三农”问题的严重性、危险性、紧迫性在与日俱增,而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和发展,舍此别无他途,唯此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才能指日可待。中国“三农”问题的极端严重性与第二、三产业(即工业和服务业)快速发展和高速增长性,形成强烈反差,造成了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的急剧加大。据官方2005年的统计数据,城乡人均收入的差距为3.2:1,这一差距早已到或超过国际公认的严重程度;2005年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47,已明显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0.4的警戒线。农民收入过低,增长过慢,这是当前最突出的社会矛盾。除了经济收入差距过大之外,在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方面,城乡之间还存在较深的鸿沟。目前中国农村的绝对贫困人口尚有三千多万,何况还存在返贫的情况,这是在当前贫富差距过分悬殊的严重社会问题。英国《金融时报》2006年12月15日载文指出:“近年来,中国的贫富差距迅速拉大,甚至超过了美国和俄罗斯。……中国领导人把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列为经济规划的头等大事,但是政治体制中的失衡和腐败,将使这个问题难以迅速取得进展”。德国《焦点周刊》2005年3月14日发表了《德国前总理施密特访谈录》。这位对中国十分友好和十分支持的德国前总理,对中国城乡差别、贫富差别之巨大表示了严重的关切,认为:“贫富差距不能再扩大下去,否则不可能带来和谐社会,长此下去,可能产生政治后果”。《纽约时报》2005年2月3日载文认为,中国“三农”问题的严重,是产生社会不满的主要根源,可能也是执政党中共面临的最大挑战。法国的中国农业问题专家克洛德·奥贝尔最近发表文章对中国“三农”问题严重性表示了严重的担忧,认为这关系到政权的稳定。由此可见,不仅中国社会各界,而国际社会关切中国发展的友好人士,都迫切地感到中国“三农”问题的极端严重性。现实情况也正是这样。因“三农”问题致使广大农民遭受的贫困、束缚、挫折所引发的不满的情绪、不安的怨恨,在化为对社会的不满,在与日俱增。这意味着社会的不稳定性、危险性、危机性也在与日俱增,一旦爆发出来,其政治后果、社会后果之严重是不堪设想的。在这严重的历史关头,必须当机立断,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社会危机的根本出路,而解决“三农”的根本出路又在于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舍此别无他途。唯此才能根除因公有制的异化而滋生的专制腐败的社会弊端,才能促进中国的社会稳定、社会民主、社会进步、社会和谐,中华民族才能繁荣昌盛、长治久安,中国的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才能指日可待。
    
    3. 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条件论和方法论
    
    3.1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是非常庞大繁复的巨系统社会工程,需要培植、配备相关的条件和社会环境,需要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的战略和战术、严谨的立法和法规、实用的政策和措施。农村土地私有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私有化,而且是在中国农村实行,必然有社会主义的特质和中国特色。为了顺利实施,我们还必借鉴各种情况的农村土地私有化,特别是俄罗斯后苏联时代土地私有化的教训,不可采取一刀切的、激进的、无准备的、无监控的做法,而应是有差别的、渐进的、有准备的、有把握的、有监督的、有条不紊的,让农民的绝大数和全社会都欢迎、接受和拥护。由于中国农村广大,发展非常不平衡,东中西部差距较大,大中城市周边的农村与偏僻农村差距较大,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方,同一地方的贫困户和富裕户差别迥异。因此,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划分不同类型、类别,并细化为可操作细则,还要在每种类型、类别选点试验,取得了经验,完善方案细则后才逐步展开施行。如此方能确保农村土地私有化顺利开展,成功实施。为此,必须从中央到地方组建各级农村土地私有化领导小组和专家班子,应包括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领导人才和专家学者,分门别类调查研究,研制草拟土地私有化可行性方案;对可供决策参考的多种可行性方案,应由独立的专门班子进行科学比较、论证、试验、评估后择优选用最佳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3.2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土地制度变革,涉及九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为此必须大造舆论,营造相应的社会环境。让九亿农民,全中国、全社会意识到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是解决“三农’问题,解放农村生产力,现实农业现代、中国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伟大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突破、创新和发展,是伟大的历史创举。既然是历史性变革,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必然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应从全局出发加以平衡。首先,要照顾绝大多数农民并使之获得土地私有化带来的显著利益。其次,少数既得利益者可能暂时得不到利益甚至会失去一些利益,对失去正当利益者,应尽可能给予适当的补偿,但从长远来看,他们依然能获得土地私有化的巨大好处,获取更大利益。再次,某些在土地公有制异化下的既得利益集团,在土地私有化中失去某些既得利益,那是应该的,不得补偿,对严重违法者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据说在某些地方如安徽关于农村土地私有化问题作过调查,有45%的农民反对私有化。姑且不论这类调查是否科学,是否可靠,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现在少数既得利益的农民、农村干部显然会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再者,有些农民对土地私有化不了解,对私有化后的前景无把握,一般都害怕今后的政策变化,担心失去土地生产经营权就失去一切,与其如此,还不如维持现状,这样的人当然也会反对土地私有化。这一类情况的问题,在农村土地私有化过程是可以得到解决的。正如当年城市国企改革时面临下岗的工人都反对国企改革一样,农民对私有化前景担忧而反对土地私有化,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可以因势利导的,是不会成为土地私有化阻力的。总之,农村土地私有化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谁反对都是无济于事的。
    
    3.3农村土地私有化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必须从法律上加以规定、保障。首先,必须修宪,即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公有制的条款修订为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制条款。其次,还要依据修订后的宪法建立中国农村土地私化法。再次,为建立完善农村土地私有制,实行私有化,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政令、条例等法规,以及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在依法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公正、公平、公开、民主、透明的原则,杜绝和严惩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和贪官污吏!
    
    3.4制定和实施农村土地私有化,还必须建立和完善其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农村的综合改革。在建立农村土地私有化领导管理体制的同时,也须建立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还须建立农村土地私有化条件下的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管理制度,实现国家与市场相结合的调控机制。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国家土地银行等,从事土地交易业务。建立相应政府部门对土地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使土地资源依法规范流通。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事业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尤其要建立和完善离开农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辅导、培训体系。特别要强调的是,对自主处置例如出售、出让土地产权的离地农民,必须让其将处置土地产权收益的一部分进入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以获取相应的社会保障,对此应以法律形式加以强制规定和实行。总之,在离地农民进入城镇和市民化过程中,必须得到应有的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使之实现社会角色的顺利转变,成为名副其实的城镇市民。为此,还必须建立土地私有化条件下的农村行政管理法,加强农村基础建设,包括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药卫生、邮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各类生产、生活、公共设施的村镇基础建设和环境建设。为此,必须大力推进农村的综合改革,按照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乡镇机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4. 结语
    
    4.1举世瞩目的中国“三农”问题、腐败问题,城乡差异过大、贫富悬殊问题,是中共执政和中国政府行政面临的巨大难题,也是巨大的挑战。这些问题既是中国社会经济现代发展的瓶颈,也是发展的风险,其严重性与隐含的不稳定性、危险性、危机性在与日俱增,一旦爆发出来,其政治后果、社会后果不堪设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是,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4.2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私有化,是农村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条件下的土地私有化。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是一次伟大的制度创新、制度改革、制度建设,也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运动、社会进步,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中共科学发展观对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是中共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又一次突破、创新和发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深化、创新和发展。这是继在城市实行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之后,在农村的必然延伸和发展。这是根治“三农”问题和专制腐败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中共第三步大发展战略目标——中国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历史发展规律。
    
    4.3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是中国现代社会主义建设史上的伟大创举,必将震撼全球,惠及世界。中国九亿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农业资源、生产资料、生产分工的优化配置,必将创造出空前的农村、农业现代化大发展和无比广阔的商品消费大市场,不仅将加速中国现代化的进程,而且将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这也是有利于台湾回归、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伟大举措。
    
     作者:蔡富有(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任  蒯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