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妹妹来种田久石:中國職業分類大典-第一大類
中國職業分類體系表
我國職業分八大類
你知道我國共有多少個職業嗎?近日正式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將我國職業歸為8個大類,共1838個職業。
這部大典是我國第一部具有國家標準性質的職業分類大全,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國家統計局聯合頒佈的。大典參照國際標準職業,從我國實際出發,按照工作性質同一性的基本原則,對我國社會職業進行了科學劃分和歸類,全面客觀地反映了現階段我國社會職業結構狀況,填補了我國職業分類的一項空白。
這部大典將我國職業歸為8個大類,66個中類,413個小類。8個大類分別是:
第一大類: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
第二大類: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大類: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
第四大類:商業、服務業人員;
第五大類:農、林、牧、漁、水利業生產人員;
第六大類: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
第七大類:軍人;第八大類:不便分類的其他從業人員。
在昨天舉行的首發式上,來自各方面的專家對這部大典予以高度評價,認為大典的頒佈將為開展勞動力需求預測和規劃,進行就業人口結構及其發展趨勢的統計分析提供重要依據。同時,對開展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完善企業勞動組織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國職業分類第一大類: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
1(GBM0) 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
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行政機關,各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社團組織及其工作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大類包括下列中類:
1-01(GBM0-1)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黨組織負責人
1-02(GBM0-2)國家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3(GBM0-3)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4(GBM0-4)事業單位負責人
1-05(GBM0-5)企業負責人
1-01(GBM0-1)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黨組織負責人
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黨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本中類包括下列小類:
1-01-00(GBM0-10)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黨組織負責人
1-01-00(GBM0-10)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黨組織負責人
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黨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
1-01-00-00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黨組織負責人
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黨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1-02(GBM0-2)國家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中類包括下列小類:
1-02-01(GBM0-21)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2-02(GBM0-22)人民政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2-03(GBM0-23)人民法院負責人
1-02-04(GBM0-24)人民檢察院負責人
1-02-05(GBM0-25)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2-99(GBM0-29)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2-01(GBM0-21)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
1-02-01-00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常務委員會負責人主要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2)工作機構負責人主要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服務。
1-02-02(GBM0-22)人民政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在各級人民政協及其工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
1-02-02-00人民政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在各級人民政協及其工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人民政協負責人主持政協及常務委員會的工作;
(2)工作機構負責人主要負責政協機關工作。
1-02-03(GBM0-23)人民法院負責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專門人民法院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
1-02-03-00人民法院負責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專門人民法院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領導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參加案件審判時,擔任審判長,主持法庭審判;
(2)領導本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3)代表人民法院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院長依法提請任免或任免下級人民法院和本級人民法院其他審判人員的法律職務;
(5)依法審批法官、書記員、司法員警的等級和銜級;
(6)主持或參加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7)主持或參加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指導對法官的培訓、評議和考核;
(8)主持或參加法院院務委員會,研究決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行政與後勤工作;
(9)負責分管的審判業務工作、法官隊伍管理工作、法院行政和後勤工作;
(10)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1-02-04(GBM0-24)人民檢察院負責人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
1-02-04-00人民檢察院負責人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組織制定檢察工作規劃;
(2)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3)領導本院和所屬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履行依法進行法律監督、代表國家進行公訴、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等檢察職責;(4)主持本院檢察委員會會議,列席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
(5)依法行使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撤換或任免的建議權,以及本級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權;
(6)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1-02-05(GBM0-25)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
1-02-05-00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領導所屬各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級行政機關會議;
(2)簽署有關重要請示、報告、命令、指示等;
(3)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1-02-99(GBM0-29)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指未列入1-02-01至1-02-05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2-99-00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指未列入1-02-01至1-02-05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3(GBM0-3)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在各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及其工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中類包括下列小類:
1-03-01(GBM0-31)民主黨派負責人
1-03-02(GBM0-32)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3-03(GBM0-33)群眾自治組織負責人
1-03-99(GBM0-39)其他社會團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3-01(GBM0-31)民主黨派負責人
在各民主黨派各級組織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
1-03-01-00民主黨派負責人
在各民主黨派各級組織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根據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重大政策,組織制定各自政黨的工作指導方針、目標和任務;
(2)貫徹執行“長期共存,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組織和領導其成員履行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職能;
(3)圍繞國家的中心任務,組織和領導其成員開展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和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的各項活動;
(4)依照法律和各自政黨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反映其成員和所聯繫降價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5)加強各自政黨的領導班子建設、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定期召開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1-03-02(GBM0-32)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在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各級組織及其工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專職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
1-03-02-01工會負責人
在工會各級組織及其工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專職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根據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擬定工會作的指導方針、任務和工作目標;
(2)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在突出履行“維護”職能的同時,履行“建設、參與、教育”等社會職能;
(3)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發揮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組織職工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
(4)參與涉及職工利益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制度的制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5)組織調查研究有關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及上級工會報告;
(6)負責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審查審計等工作。
1-03-02-02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負責人
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各級組織及其工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專職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根據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擬定共青團的工作指導方針、目標和任務;
(2)宣傳、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共青團作為黨聯繫青年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帶領廣大青年投身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工作;
(3)加強共青團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定期召開共青團的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重大問題,領導青聯、學聯和少先隊工作;
(4)調查青年思想、工作、發展狀況,代表和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1-03-02-03婦女聯合會負責人
在婦女聯合會各級組織及其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專職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根據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擬定婦聯的指導方針、任務和工作目標;
(2)組織討論並決定有關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代表和組織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
(4)組織開展婦女兒童工作。
1-03-02-99其他人民團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指未列入1-03-02-01至1-03-02-03的人民團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3-03(GBM0-33)群眾自治組織負責人
在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下列職業:
1-03-03-00群眾自治組織負責人
在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 組織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方針政策
(2) 動員、教育居(村)民依法履行應盡義務,維護居(村)民的合法權益,保護社區的環境和資源;
(3)支援和組織居(村)民發展生產,承擔居(村)民委員會集體資產的管理,開展社區便民利民活動;
(4)召集並主持居(村)民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有關公共事務、公共利益、公益事業,協助人民政府搞好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
(5)負責調解居(村)民之間的民事糾紛;
(6)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搞好社區內的普及教育;(7)聽取居(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民情民意;(8)主持居(村)民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03-99(GBM0-39)其他社會團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指未列入1-03-01至1-03-03的社會團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3-99-00其他社會團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指未列入1-03-01至1-03-03的社會團體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
1-04(GBM0-4)事業單位負責人
在事業單位及其工作部門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中類包括下列小類:
1-04-01(GBM0-41)教育教學單位負責人
1-04-02(GBM0-42)衛生單位負責人
1-04-03(GBM0-43)科研單位負責人
1-04-99(GBM0-49)其他事業單位負責人
1-04-01(GBM0-41)教育教學單位負責人
在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教育學校、中學、小學和其他教育教學單位及其工作部門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
1-04-01-01高等學校校長
在高等學校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根據教育方針,確定學校教育目標,制定政策和措施;
(2)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3)確定學校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4)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5)組織教育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進行思想教育;
(6)組織擬定並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財產;
(7)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議;
(8)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1-04-01-02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校長
在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根據教育方針,確定學校教育目標,制定政策和措施;
(2)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學年、學期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3)確定學校組織機構設置方案,任免校內組織機構負責人,批准教學人員的職務任免;
(4)按照國家制定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組織教學活動,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檢查教學計畫的執行,協調教學人員,保證教學計畫的執行,協調教學人員,保證教學正常進行;
(5)組織開展生產實習、社會實踐和社會服務;
(6)組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財務計畫,保護和管理學校財產;
(7)組織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8)組織學校的德育、體育、美育及課外活動;
(9)主持校務會議;
(10)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1-04-01-03中小學校校長
在中學、小學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根據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學校發展目標和規劃;
(2)全面主持學校行政工作,根據國家制定的教學計畫組織教育教學工作;
(3)確定學校組織機構設置方案,按有關程式提名副校長人選,任免組織機構負責人;
(4)對教職工實施聘任、考核、獎懲直至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予以辭退;
(5)負責學校德育、體育、衛生、美育、勞動教育工作和課外活動;
(6)負責學校財務和總務工作;
(7)主持校務會議;
(8)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1-04-01-99其他教育教學單位負責人
指未列入1-04-01-01至1-04-01-03的教育教學單位負責人。
1-04-02(GBM0-42)衛生單位負責人
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采供血機構等衛生機構及其工作部門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
1-04-02-00衛生單位負責人
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采供血機構等衛生機構及其工作部門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主持制定本單位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等,檢查實施情況;
(2)主持確定內部機構設置、職能分工和人員配備,批准人員的任免和獎懲;
(3)主持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4)指導和協調下屬部門工作,審批下屬部門工作報告,檢查下屬部門工作計畫實施情況;
(5)主持本單位衛生業務工作,組織制定重點醫療方案、重大疾病控制、保健康復以及重大災害事故應急對策;
(6)主持群眾來信來訪和醫療衛生事故與糾紛的處理工作;
(7)主持擬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的報告,為上級主管部門開展衛生工作提供技術支援。
1-04-03(GBM0-43)科研單位負責人
在科研單位及其工作部門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
1-04-03-00科研單位負責人
在科研單位及其工作部門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擬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組織申請國家及有關部門的科研任務;
(2)制定科研實施計畫與研究方案;
(3)組織科研專案的理論與實踐研究,撰寫研究與實驗報告;
(4)綜合管理本單位的人、財、物;
(5)協調、督促、檢查科研等項工作的進度和品質;
(6)組織科研專案的鑒定、評審等。
1-04-99(GBM0-49)其他事業單位負責人
指未列入1-04-01至1-04-03的事業單位負責人。
1-04-99-00其他事業單位負責人
指未列入1-04-01至1-04-03的事業單位負責人。
1-05(GBM0-5)企業負責人
在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中類包括下列小類:
1-05-01(GBM0-50)企業負責人
1-05-01(GBM0-50)企業負責人
在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中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決策、管理權的人員。
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
1-05-01-01企業董事
在企業中,經股東大會選舉的企業最高層具有決策權的董事會組成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企業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3)制定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方案及其規定職權範圍內的其他方案;
(4)擬定企業合併、分立、解散等職權規定的方案;
(5)聘任或解聘企業經理,並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6)制定企業內基本制度。
1-05-01-02企業經理
在企業中,經董事會聘任或經職代會選舉或經上級任命的企業負責人。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執行董事會決議或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2)領導企業日常生產管理工作;
(3)擬定或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
(4)按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行使人事聘任、解聘或任免權;
(5)擬定企業的基本規章制度;
(6)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1-05-01-03企業職能部門經理或主管
在企業經營、生產或業務、行政等職能部門擔任經理或主管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接受企業主管領導的指揮,對企業主管領導負責;
(2)執行企業決策,組織編制、調整、修改部門發展計畫、規章制度、實施方案等,為企業決策提供參謀;
(3)組織實施本部門工作,並提出改進、調整建議;
(4)管理本部門內部其他活動。
1-05-01-99其他企業負責人
指未列入1-05-01-01至1-05-01-03的企業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