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夹变蓝色:湖北一官员称遭逼供 检方用“躲猫猫”故事恐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3:44:37
2012年02月20日04:36中国青年报我要评论(2)
字号:T|T
金长江案判决书。 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名官员被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6万元。
这是一份并不常见的判决书:8页的判决书,用了一页多篇幅记述了被告人遭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辩护。法院根据3名行贿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结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当被告人声称遭遇逼供、诱供时,法院是否应着手调查事实真相、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被告人称遭办案人员逼供、诱供
金长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原主任。2009年8月31日,因涉嫌受贿罪,金长江被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日被逮捕。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9年,金长江利用担任新闻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万元。
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
2005年9月至2006年年底,金长江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中国三峡工程报》广告部主任洪磊的现金23万元;
2007年年底,金长江在其办公室收受《中国三峡工程报》总编辑潘红艳的现金5万元;
2009年年初,金长江在其办公室收受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助理兼《中国三峡工程报》总编辑黄华的现金8万元。
但金长江否认自己收受贿赂,称自己“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违心的、迫不得已的”。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1)伍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共8页,其中有一页多的篇幅记述了金长江的自我辩解。
金长江称:我于2009年8月27日下午接受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调查,31日下午被拘留。由于办案人员连续审讯、轮番“教育”,三天四夜不许睡觉,令我生不如死、意志失控,为早获自由自污己身。现在,我悔恨不已。我因编不出“赃款”去向而否认受贿;又因对检察官的话语产生“恐惧”和“渴望”,不得已再次承认“受贿”。我因编不出“赃款”去向被羁押。在宜昌市看守所被羁押时,我多次否认受贿,结果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羞辱;一位检察院领导用“躲猫猫”的故事“恐吓”我。由于我“态度不好”被变换到五峰县看守所,在去五峰县看守所的路上,办案人员跟我说,你如果态度继续不好,下次给你调整到条件更不好的看守所;在五峰县看守所,反贪局的领导对我进行过“恐吓”,这让我更加恐惧!又想起有的办案人员说的“你单位几个领导都非常关心你;黄华、潘红艳因为态度好已出去没事了”等一些话,为了能走出看守所,我不得不编造“赃款”去向并再次违心地作了有罪供认。在取保候审期间,两位办案人员到我家找我谈话,无形的压力逼迫我在“受贿笔录”上签字。
关于3份悔过书问题,金长江称:一是三天四夜连续审讯不许睡觉令我生不如死,意志失控;二是恐惧在五峰县看守所所受的折磨,恐惧“躲猫猫”故事的“恐吓”;三是渴望通过“好态度”,通过组织沟通而像黄、潘那样获得自由。
在解释一些“有罪”供述与“行贿人”供述“一致”的原因时,据判决书记载,金长江称:办案人员一再要求我有个“好态度”,并对我为什么“受贿”、如何“受贿”作了许多引导和提示,为了表明自己的“好态度”,我在作“有罪”供述时,对有的相关细节作了“合理想象”,尽量使自己的说法符合办案人员的想法;有的附和事前了解的情况;有的受到了检察官的提示。大部分“受贿”时间和数额是根据办案人员提供给我的相关资料,经反复修改、揣摩编出来的。
金长江说:公诉人说我多次承认受贿而有一次否认,事实上,我曾无数次否认受贿指控和自己的有罪供述。洪磊、黄华、潘红艳诬陷我受贿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罪责或脱罪。我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我的有罪供述中关于“赃款去向”不真实,我没有收受潘红艳、黄华“行贿款”的时间,洪磊的指证漏洞百出,被控“受贿”不合逻辑。
律师为金长江作无罪辩护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颜永桃律师、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张荣有律师担任金长江的辩护人,两名律师为金长江作了无罪辩护。
律师称,金长江的有罪供述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金长江能合理说明违心作有罪供述的原因和理由。依据金长江的有罪供述,检察机关认定“赃款”去向是用于为其母治病、到日本进修和香港出差花销。现有证据表明这些花销均为被告人及其妻子的正当收入,因此,赃款去向是假的。有证据表明,在黄华、潘红艳所称的行贿时间内,被告人不在办公室。且黄、潘两人有推诿罪责的动机,且已受益。事实上,因认定所得甚少,没有受到任何处分,目前已正常工作。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金长江在“受贿”时出差的机票、火车票等物证,证明行贿人所说在金长江办公室向其行贿时,金长江出差在外。
辩护人说,洪磊对行贿等重要事项的陈述前后矛盾,其证言诸多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和人情常理,合理的解释就是根本没有行贿之事。洪磊有推诿罪责的动机,且确已受益,对此证言可充分怀疑。洪磊的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一是其供述的用于行贿的钱款没有来源;二是除了被告人金长江违心的有罪供述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
张荣有律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金长江案开庭前,洪磊已被判刑,二审因举报金长江受贿立功减轻处罚。
据了解,黄华现任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助理(正处级)、潘红艳任新闻宣传中心宣传处处长。
金长江案曾于2011年2月18日和7月20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开庭。
张荣有律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两次开庭时,金长江都详细说明自己曾遭办案人员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控方都没有对此作出辩解或反驳”。
庭审笔录显示,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问:“你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你办案的时候有无违法的行为?”
金长江答:“侦查人员在调查阶段三天四夜不让我睡觉。”
审判员问:“被告人对你的供述材料的证据有无异议?”
金长江答:“市检的四次供述都是我签的字,但都不是事实,因为办案机关关我在封闭的空间,让我坐在一个小板凳上,三天四夜没有睡觉,我当时生不如死,办案机关说如果我承认了就可以放我出去,我才被迫承认了。我现在说一下我为什么陈述的和行贿人陈述一致,潘红艳那笔是我出来后接触了潘红艳,潘给我说了她的事,我的供述是按照她的供述来的。黄华的那笔是我看了黄华的悔过书才供述了。另外洪磊那4笔是办案机关给我提供一些材料,让我回忆让我承认,经过以上的事实,我按照检察机关的意思写了收受贿赂的事实。”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庭审笔录显示,第一次开庭时,辩护律师提出办案人员对金长江刑讯逼供,公诉人称“辩护人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推断办案机关(有)对被告人违法办案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非常的不严肃。”
张荣有说,控方提供的证据中,金长江承认有罪的笔录有八九份,翻供的只有一份。但金长江称,他在多次笔录中不承认有罪。事实上,刑拘报送批捕前,批捕处工作人员必须会见当事人并制作笔录,但这份笔录却消失了。这给人制造了一种假象:金长江多次承认受贿,只有一次翻供,事实并非如此。
一审判决书中,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没有就金长江所说的遭受逼供、诱供为何不成立作出任何回应。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本院认为:行贿人洪磊、潘红艳、黄华的证言陈述的行贿时间、次数、金额与被告人金长江曾作的有罪供述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被告人金长江收受了行贿人洪磊、潘红艳、黄华的贿赂款项共计36万元的基本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长江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处金长江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被告人的口供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取得的,即使被告人只提供了刑讯逼供的线索,法院也应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事实。但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不主动要求,法院不会主动启动这一程序。
据了解,金长江已提起上诉。
分享到:
1
我要评论(2)
相关阅读:
·江苏响水公安局避谈逼供案 称要等法院结果 2012.02.05
·江苏响水公安副局长强行将遭逼供死亡疑犯火化 2012.02.05
·贵州涉黑受审企业家称遭逼供 或牵连黄瑶受贿案 2012.01.12
·贵州前政协委员涉黑案续:被告称遭逼供警方否认 2012.01.12
·贵州涉黑受审企业家称遭逼供 要求鉴定伤情 2012.01.12
字号:T|T
金长江案判决书。 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名官员被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6万元。
这是一份并不常见的判决书:8页的判决书,用了一页多篇幅记述了被告人遭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辩护。法院根据3名行贿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结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当被告人声称遭遇逼供、诱供时,法院是否应着手调查事实真相、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被告人称遭办案人员逼供、诱供
金长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原主任。2009年8月31日,因涉嫌受贿罪,金长江被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日被逮捕。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9年,金长江利用担任新闻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万元。
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
2005年9月至2006年年底,金长江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中国三峡工程报》广告部主任洪磊的现金23万元;
2007年年底,金长江在其办公室收受《中国三峡工程报》总编辑潘红艳的现金5万元;
2009年年初,金长江在其办公室收受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助理兼《中国三峡工程报》总编辑黄华的现金8万元。
但金长江否认自己收受贿赂,称自己“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违心的、迫不得已的”。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1)伍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共8页,其中有一页多的篇幅记述了金长江的自我辩解。
金长江称:我于2009年8月27日下午接受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调查,31日下午被拘留。由于办案人员连续审讯、轮番“教育”,三天四夜不许睡觉,令我生不如死、意志失控,为早获自由自污己身。现在,我悔恨不已。我因编不出“赃款”去向而否认受贿;又因对检察官的话语产生“恐惧”和“渴望”,不得已再次承认“受贿”。我因编不出“赃款”去向被羁押。在宜昌市看守所被羁押时,我多次否认受贿,结果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羞辱;一位检察院领导用“躲猫猫”的故事“恐吓”我。由于我“态度不好”被变换到五峰县看守所,在去五峰县看守所的路上,办案人员跟我说,你如果态度继续不好,下次给你调整到条件更不好的看守所;在五峰县看守所,反贪局的领导对我进行过“恐吓”,这让我更加恐惧!又想起有的办案人员说的“你单位几个领导都非常关心你;黄华、潘红艳因为态度好已出去没事了”等一些话,为了能走出看守所,我不得不编造“赃款”去向并再次违心地作了有罪供认。在取保候审期间,两位办案人员到我家找我谈话,无形的压力逼迫我在“受贿笔录”上签字。
关于3份悔过书问题,金长江称:一是三天四夜连续审讯不许睡觉令我生不如死,意志失控;二是恐惧在五峰县看守所所受的折磨,恐惧“躲猫猫”故事的“恐吓”;三是渴望通过“好态度”,通过组织沟通而像黄、潘那样获得自由。
在解释一些“有罪”供述与“行贿人”供述“一致”的原因时,据判决书记载,金长江称:办案人员一再要求我有个“好态度”,并对我为什么“受贿”、如何“受贿”作了许多引导和提示,为了表明自己的“好态度”,我在作“有罪”供述时,对有的相关细节作了“合理想象”,尽量使自己的说法符合办案人员的想法;有的附和事前了解的情况;有的受到了检察官的提示。大部分“受贿”时间和数额是根据办案人员提供给我的相关资料,经反复修改、揣摩编出来的。
金长江说:公诉人说我多次承认受贿而有一次否认,事实上,我曾无数次否认受贿指控和自己的有罪供述。洪磊、黄华、潘红艳诬陷我受贿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罪责或脱罪。我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我的有罪供述中关于“赃款去向”不真实,我没有收受潘红艳、黄华“行贿款”的时间,洪磊的指证漏洞百出,被控“受贿”不合逻辑。
律师为金长江作无罪辩护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颜永桃律师、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张荣有律师担任金长江的辩护人,两名律师为金长江作了无罪辩护。
律师称,金长江的有罪供述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金长江能合理说明违心作有罪供述的原因和理由。依据金长江的有罪供述,检察机关认定“赃款”去向是用于为其母治病、到日本进修和香港出差花销。现有证据表明这些花销均为被告人及其妻子的正当收入,因此,赃款去向是假的。有证据表明,在黄华、潘红艳所称的行贿时间内,被告人不在办公室。且黄、潘两人有推诿罪责的动机,且已受益。事实上,因认定所得甚少,没有受到任何处分,目前已正常工作。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金长江在“受贿”时出差的机票、火车票等物证,证明行贿人所说在金长江办公室向其行贿时,金长江出差在外。
辩护人说,洪磊对行贿等重要事项的陈述前后矛盾,其证言诸多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和人情常理,合理的解释就是根本没有行贿之事。洪磊有推诿罪责的动机,且确已受益,对此证言可充分怀疑。洪磊的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一是其供述的用于行贿的钱款没有来源;二是除了被告人金长江违心的有罪供述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
张荣有律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金长江案开庭前,洪磊已被判刑,二审因举报金长江受贿立功减轻处罚。
据了解,黄华现任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助理(正处级)、潘红艳任新闻宣传中心宣传处处长。
金长江案曾于2011年2月18日和7月20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开庭。
张荣有律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两次开庭时,金长江都详细说明自己曾遭办案人员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控方都没有对此作出辩解或反驳”。
庭审笔录显示,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问:“你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你办案的时候有无违法的行为?”
金长江答:“侦查人员在调查阶段三天四夜不让我睡觉。”
审判员问:“被告人对你的供述材料的证据有无异议?”
金长江答:“市检的四次供述都是我签的字,但都不是事实,因为办案机关关我在封闭的空间,让我坐在一个小板凳上,三天四夜没有睡觉,我当时生不如死,办案机关说如果我承认了就可以放我出去,我才被迫承认了。我现在说一下我为什么陈述的和行贿人陈述一致,潘红艳那笔是我出来后接触了潘红艳,潘给我说了她的事,我的供述是按照她的供述来的。黄华的那笔是我看了黄华的悔过书才供述了。另外洪磊那4笔是办案机关给我提供一些材料,让我回忆让我承认,经过以上的事实,我按照检察机关的意思写了收受贿赂的事实。”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庭审笔录显示,第一次开庭时,辩护律师提出办案人员对金长江刑讯逼供,公诉人称“辩护人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推断办案机关(有)对被告人违法办案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非常的不严肃。”
张荣有说,控方提供的证据中,金长江承认有罪的笔录有八九份,翻供的只有一份。但金长江称,他在多次笔录中不承认有罪。事实上,刑拘报送批捕前,批捕处工作人员必须会见当事人并制作笔录,但这份笔录却消失了。这给人制造了一种假象:金长江多次承认受贿,只有一次翻供,事实并非如此。
一审判决书中,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没有就金长江所说的遭受逼供、诱供为何不成立作出任何回应。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本院认为:行贿人洪磊、潘红艳、黄华的证言陈述的行贿时间、次数、金额与被告人金长江曾作的有罪供述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被告人金长江收受了行贿人洪磊、潘红艳、黄华的贿赂款项共计36万元的基本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长江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处金长江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被告人的口供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取得的,即使被告人只提供了刑讯逼供的线索,法院也应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事实。但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不主动要求,法院不会主动启动这一程序。
据了解,金长江已提起上诉。
分享到:
1
我要评论(2)
相关阅读:
·江苏响水公安局避谈逼供案 称要等法院结果 2012.02.05
·江苏响水公安副局长强行将遭逼供死亡疑犯火化 2012.02.05
·贵州涉黑受审企业家称遭逼供 或牵连黄瑶受贿案 2012.01.12
·贵州前政协委员涉黑案续:被告称遭逼供警方否认 2012.01.12
·贵州涉黑受审企业家称遭逼供 要求鉴定伤情 2012.01.12
逼供 (猜电脑名词一)
天堂躲猫猫
为什么叫躲猫猫
湖北一考生!!
2006高一课程 湖北
哪位高人知道躲猫猫这个游戏的由来?
“叶公好龙”一说的故事?
小平春末去浦东(猜湖北地名一)
找湖北电视台的一首背景音乐
一跟竹竿容易弯(湖北民歌)
姜子牙跟着文王走 打一湖北地名
回首少林(猜湖北一名胜古迹)
湖北一本院校有多少
湖北一诺商贸有限公司背景资料
湖北今年高考一本多少分
湖北那些学校是一本的
正者日也(打湖北地名一)
公开赞助 打一湖北地名
唐朝时相当于现在市长级别的官员称什么
唐朝时相当于现在市长级别的官员称什么?
唐朝时相当于现在市长级别的官员称什么
法律上有对逼供的方法作规定吗?
在敌人的严刑逼供下,你会说吗?
求一英语有趣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