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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6:45:27

国有划拨土地可以抵押、可以评估。

一、国有划拨土地如何进行抵押经历的几个阶段

基础设施行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情况非常常见,而国有划拨土地如何进行抵押则经历了一系列法律和实务变迁。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9101日《担保法》实施之日起至2003417。这个阶段不区分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对土地抵押要求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即可,即对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未做特殊规定。

第二阶段,2003418日即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6号文实施之日起至2004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的物设定的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高院的依据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第44条和第45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高院的批复没有考虑到土地抵押中的长期实际操作规程,即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只要求对于划拨土地作抵押登记,并不要求进行专项审批。最高院6号文件颁布以后,引起了一连串的问题,导致将一大批银行借贷土地抵押合同归于无效,严重影响了银行资产的保全。

第三阶段:2004115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今。《通知》规定,对于以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只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即视为经过审批,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通知》下发后,最高院进行了转发,同时规定,对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而认定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通知》提起再审。自此明确划拨土地只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即视为抵押成立。

二、划拨土地可以评估的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2001213日发布),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同时规定“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用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说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差额。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200271日实施),“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实际估价时,总体的评估思路是先根据宗地条件,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评估其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通常设定为该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扣除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