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am销量查询:党风廉政建设100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4:52:48
1 .《廉政准则》修订的背景主要有哪些 ?
答: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1997 年 3 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试行 ) 》,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 ( 试行 ) 》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2 .修订后的《廉政准则》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
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提出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尽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洁;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坚决杜绝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在国 ( 境 )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 ( 企业 ) 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精力用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上来;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坚决杜绝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以及企业重组改制、生产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正确履职;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不良风气,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3. 《廉政准则》的贯彻,主要依赖于哪些方面?
答: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职责,细化方案、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工作,要深入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深化改革,努力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开展集中检查和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4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
答: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的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针对以下 6 种具体行为: (1)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5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答: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的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针对以下 6 种行为: (1)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 ( 企业 ) 的股份或者证券; (3)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 个人在国 ( 境 )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6.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
答:根据《廉政准则》第三条的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主要针对以下 8 种具体行为 (1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 )私存私放公款; (4)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7 “禁止违反规定任用干部”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答:根据《廉政准则》第四条的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主要针对以下 8 种具体行为:( 1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8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
答:根据《廉政准则》第五条的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主要针对以下 8 种具体行为: (1)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 ( 境 ) 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9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
答:根据《廉政准则》第六条的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主要针对以下 5 种具体行为:( 1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5)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10.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
答:根据《廉政准则》第七条的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主要针对以下 5 种具体行为: (1)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11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
答:根据《廉政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主要针对以下 6 种具体行为: (1)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 虚报工作业绩; (3)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6)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12 .《廉政准则》的实施与监督主体主要有哪些 ?
答:根据《廉政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各级党委 ( 党组 ) 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 ( 党组 ) 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各级党委 ( 党组 ) 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另外,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13 .《廉政准则》适用的主体对象有哪些 ?
答: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 ( 处 )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 ( 处 )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 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 ( 市、区、旗 ) 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 ( 街道 ) 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14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是如何规定的 ?
答:根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党委 ( 党组 ) 、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 ( 党组 ) 、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5 .党委 ( 党组 ) 、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是哪些 ?
答:根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党委 ( 党组 ) 、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 4)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 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16.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应如何进行 ?
答:根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党委 ( 党组 ) 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 ( 党组 ) 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17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与考核,是否还应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
答:是的。根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18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是否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
答:是的。根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9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是否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
答:是的。根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20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是什么 ?
答:根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1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规定第六条,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责任的违反,应如何处分 ?
答:根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 一 )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二 )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 三 )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四 )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五 )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六 )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
答:根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3 .如何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 ?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要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通过淡话、函询或诫勉等方式早提醒早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进一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认真执行并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个人述职述廉制度,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做好任前核查工作,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加强上级监督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多层次多渠道管理约束干部。
24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各级党政机关提出了哪些要求 ?
答:《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各级党政机关提出了以下八项要求: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 ( 境 ) 旅游。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四、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五、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到 2010 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为领导干部超标准建设、装修住房。
七、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八、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 堵塞漏洞。
25 .《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 ( 境 ) 旅游的通知》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哪些要求 ?
答:《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 ( 境 ) 旅游的通知》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以下七项要求:
一、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奢靡之风。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办发 [2008]9 号文件和其它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 ( 境 ) 旅游活动。要从严掌握因公出国 ( 境 ) 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外出国 ( 境 ) 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 ( 境)审核审批工作。
二、大力压缩因公出国 ( 境 ) 经费、团组数和人数。 2009 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 ( 境 ) 经费支出要在近 3 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 20 %,并相应减少团组数和人数。要按照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 ( 境 )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因公出国 ( 境 ) 经费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党政干部因公出国 ( 境 ) 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 ( 境 ) 的费用。
三、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审核审批部门要对因公出国 ( 境 ) 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从严控制团组在国 ( 境 ) 外停留时间。要对出访团组是否严格执行批准日程,以及完成任务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出访报告进行评估。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 ( 境 ) 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审核审批以及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因公出国 ( 境 ) 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各派出单位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 ( 境 ) 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出访团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要将制止公款出国 ( 境)旅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出现公款出国 ( 境 ) 旅游情况的,既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严厉打击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 ( 境 ) 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等行为。旅游、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规操作的,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严肃查处公款出国 ( 境 ) 旅游案件。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要高度重视查处公款出国 ( 境 ) 旅游案件,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及时曝光。要重点查处虚报出国 ( 境 ) 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的案件;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案件;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或地方摊派出国 ( 境 ) 费用等案件。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出国 ( 境 ) 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七、改革和完善因公出国 ( 境 ) 管理制度。外事管理部门要强化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解决外事审批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清理、规范审批权限,细化审批标准,提高审批质量。要完善因公出国 ( 境 ) 团组境外活动情况核查机制,并接受群众监督。
26 .《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治理对象包括哪些 ?
答:《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 以下简称《意见》 ) 指出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 ( 含有价证券 ) 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2009 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为重点。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意见》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 — 2012 年工作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小金库”清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27 . “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掌握哪些原则 ?
答:《意见》指出,“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掌握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依纪依法、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
28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几个阶段开展 ?
答:《意见》指出,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将分 4 个阶段开展。一是动员部署阶段。要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抓紧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二是自查自纠阶段。对存在的“小金库”进行全面自查,摸清底数,及时纠正,如实上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三是重点检查阶段。对举报线索比较具体、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和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处理。四是整改落实阶段。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巩固和深化治理成果。《意见》鼓励“小金库”治理工作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9 .对在治理工作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者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以及对于《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应如何处理 ?
答:《意见》指出,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0 .“小金库”的涵义是什么 ?
答:根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 第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 ( 含有价证券 ) 及其形成的资产。
31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
答:《解释》第二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 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 ) ,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第三条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2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3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4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5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6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 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7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8 .有设立“小金库”或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根据不同情节会有什么不同的处理 ?
答: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3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 中办发 (2009]18 号 ) 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 中办发 [2009]18 号 ) 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40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
答:根据《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 包括境外机构,下同 )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修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1 号 ) 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的通知》 ( 中央编办发 [2005]15 号 ) 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41 .“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内容包括哪些 ?
答:根据“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 ( 含有价证券 ) 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 2007 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 2006 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赞助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42 .“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专项治理的重点检查对象包括哪些 ?
答:根据“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 5% ,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 20% 。重点检查对象:
(1) 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 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 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 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 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 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43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 一 ) “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 二 )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 三 )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四 ) 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五 ) 《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六 )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 4 .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何重要性和紧迫性 ?
答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治理意见》 ) 的规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 2 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4 5 . 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
答:根据《治理意见》的规定,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46 .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
答:根据《治理意见》的规定,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4 7 . 专项治理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是什么 ?
答:根据《治理意见》的规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是,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48 .如何认真进行排查,找出突出问题 ?
答:根据《治理意见》的规定,应当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探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49 .如何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
答:根据《治理意见》的规定,应当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强项目建没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50 .如何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
答:根据《治理意见》的规定,应当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 深 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 城 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51 .如何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
答:根据《治理意见》的规定,应当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查、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52 .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53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 一 )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 二 ) 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 三 )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 四 ) 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 五 )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 六 ) 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 七 ) 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54 .如何正确处理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关系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55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 二 ) 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三 ) 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的领导班子其成员进行监督;
( 四 ) 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 五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56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什么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 一 ) 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的工作进行监督;
( 二 ) 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 三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 ( 一 ) 、 ( 二 ) 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 四 ) 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57 .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什么 ? 它们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哪些职责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 二 ) 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 三 )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 四 ) 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 五 ) 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58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什么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 一 ) 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 二 ) 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 三 )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 ( 一 ) 、 ( 二 ) 项所列纪检机关 ( 机构 ) 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 四 ) 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59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哪些责任和权利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 一 ) 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 二 )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 三 )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 四 ) 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 五 ) 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60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能否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意见和建议 ?
答:可以。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61 .如何理解党的各级委员会所实行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62 .关于党内的议事规则,《党内监督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6 3 .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应如何处理 ?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违反集体的决定、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如何处理 ?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64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是否应向上级报告和请示 ?
答:是的。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国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5 .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
答:是。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各级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66 .党内的会议报告工作应如何进行 ?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67 .述职述廉应如何进行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68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何种途径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监督。
69 .谈话的内容有哪些 ?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委 ( 党组 ) 或组织 ( 人事 ) 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70 .诫勉谈话应如何进行 ?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 ( 党组 ) 、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 ( 人事 ) 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71 .应如何发挥舆论对党的监督作用 ?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第三十四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72 .对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谁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73 .询问应以什么方式提出 ?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74 .询问人对所作的说明不满意时,应如何处理 ? 以及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75 .对于不称职的委员、常委,谁有权提出罢免或撤换 ?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76 .罢免应以什么形式提出 ? 如果是不负责任地提出的,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77 .对于违反《党内监督条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78 .《党内监督条例》如何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79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80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否申诉 ?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81 .巡视组进行监督有哪几种情况 ?
答:《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试行 ) 》第十二条规定: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 一 )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 二 ) 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 三 )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 四 ) 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 五 ) 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 六 )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82 .进行巡视的次数一般为多少 ?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试行 ) 》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 ( 地、州、盟 ) 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 1 至 2 次。对县 ( 市、区、旗 ) 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83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什么 ?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试行 ) 》第二十条的规定,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 一 ) 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 ( 党组 ) 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 二 )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 三 ) 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 四 ) 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 五 ) 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 六 )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 七 )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 八 ) 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 九 )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以进行深入了解。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84 .巡视期间,发现何种情况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试行 )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 一 )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 二 )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 )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 四 ) 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85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
答:《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试行 ) 》第二十二条规定:“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 它 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86 .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试行 )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 一 ) 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二 )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三 )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87 .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能否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依据 ?
答: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试行 )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作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88 .在巡视工作中,派出巡视组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有什么义务 ?
答:《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试行 ) 》第三十八条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规定:“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89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试行 )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 )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 二 )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 三 )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 四 ) 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 五 ) 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90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
答:《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 一 )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二 )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三 )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四 )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 五 )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六 )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 七 )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91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有哪些 ?
答:《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92 .对党政领导干部从重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
答: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 一 )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 二 )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三 ) 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 四 )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93 .对党政领导干部从轻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
答: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 一 )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 二 )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94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
答: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 二 )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 三 ) 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 四 )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95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其有何影响 ?
答: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 ( 党组 ) 、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96 .对于受贿罪,如何处罚 ?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97 .对于犯受贿罪且是索贿的,应如何处罚 ?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
98 .《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是如何规定的 ?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是单位受贿罪。上述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99 .对于犯单位受贿罪,应如何处罚 ?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0 .刑法修正案 ( 七 ) 关于受贿的新规定是什么 ?
答: 2009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 七 ) 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 ?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注意,此次修订将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非国家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