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也重要的翻译:广州规定奖励拾金不昧者被指用金钱买道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2:52:11

广州规定奖励拾金不昧者被指用金钱买道德

2012年02月14日04:53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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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    广州拟规定按拾获财物价值10%奖励拾得人,您咋看?
支持,法律规定须向拾得人支付费用
反对,奖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
政府部门应完善奖励办法
我有其他话要说

    

  拾金不昧或可获10%实际奖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2月13日《广州日报》)拾遗有奖?对此,支持者认为公平合理,体现了社会进步;反对者则认为奖励不能挽救道德,这样做实属荒唐……

  反对

  用金钱买道德

  是一错再错

  拾金不昧可获奖励问题也不少。一者,看似扶道德,实则是推道德;二者,奖励由谁承担要合计好;三者,拾物皆奖,不可操作。拾物有奖,很容易理解为“有偿失物招领”。可拾金不昧是几千年的道德风尚,我们弄丢了已经对不起祖宗了,这都是金钱惹的祸,如今再来个“有偿失物招领”,用金钱来买“道德”,是一错再错,是道德的进一步倒退和滑坡,不可为。

  既然是为了挽救道德,防止道德继续滑坡,这个责任是大家的,换言之,是政府和社会的,不是个体的,不能说甲丢失了物品,反倒要甲出钱奖励拾金不昧的“好人”,拾金不昧的人也不能自个儿要求丢失物品的人付“奖励”,否则,就不是奖励,而是索取报酬了,拾金不昧变成了“拾金取酬”,还叫什么好人好事,还算什么道德?

  奖励拾金不昧,并非金钱不可,而是根据拾金不昧者的自愿,对一些不要物质奖励的拾金不昧者,可以从精神上给予重奖,以弘扬可贵的道德品质。对于愿意接受物质奖励的,不能笼统地说按“失物价值10%”奖励,因为有的失物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比如文件、证件、信件以及婴孩儿等生命,如何用货币衡量?该奖励拾金不昧者多少?因此,“拾物有奖”,有很多不可预见的事,不具备可操作性,弄不好可能产生矛盾。退一步说,即使要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而且获得了全社会多数人的支持,这个比例也是有问题的,而“拾物有奖”由失主承担“奖励”,实则是“有偿拾物”,道德已经变味,可以休矣。王捷

  支持 有奖公平合理

  是社会进步

  政府规定对拾金不昧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不仅可以促进更多的人保持拾金不昧,也丝毫不影响这种品德的高尚,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与拾金不还或主动索取高额回报有本质的区别,正如报道中所说那样,“拾金”者要妥善保管物品, 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是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的确也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用制度规定对“拾金”者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不仅体现出合理与公平,同时也是对其行为的一种表彰与肯定。

  拾金不昧中的“不昧”二字,在这里解释是“不隐藏”、“不毁坏”、“不贪为己有”等,无论是政府在拍卖失物后按10%比例奖励给拾物者,还是遗失者主动给拾物者予以酬谢,这些都与拾金不昧的品德高尚无关,更不能依已经获得了酬谢或奖励来否定其拾金不昧的精神,拾金不昧并婉拒酬谢和奖励的精神值得讴歌,而“拾金”后接受失主酬谢或政府奖励既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同时也是一种赞扬。

  我们不能再以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来衡量有奖拾金不昧的是非,传统的失物大多可以用经济价值直接衡量,拾金不昧是基于拾东西不犯法的基础上所体现出的一种美德,也与“价值不大”有一定的关联,在现代的法治社会,把拾金不还作为“不当得利”的一种犯罪,也是基于现代的失物价值已远非传统意义上的失物可比,有些失物已不能完全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某些特殊的失物可能还会引发重新犯罪危害社会。

  奖励拾金不昧者,非但不会削弱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更是对这一品德的发扬赋予了更多理性的含义,退一步说,从传统意义上的“拾东西不犯法”到法治社会的“不当得利” 是一种进步,从拾金不昧到拾金不昧有奖则更是一种符合现代文明的进步。朱永华

  评判

  拾遗有奖更现实

  与不昧不矛盾

  拾遗有奖本质上与拾金不昧行为并无直接冲突,前者只是以物质形式对后一种行为予以肯定,并没有对拾遗者的主观意愿形成强制干涉。也就是说,即便相关规定明确了拾遗者的某种权利,但拾遗者在履行“不昧”义务的同时,既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对权利的放弃,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应该看到,拾金不昧虽然在道德层面上被广泛推崇,但离真正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没有明确权利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拾遗者对拾物予以妥善保管,并履行对失主的寻找、告知、交公等义务,这种费力不一定讨好的赔本事情,不是所有人都会乐意去做的。

  相反,如果能明确界定拾遗者的权利和义务,在鼓励拾遗者积极主动返还或者送交遗失物的同时,对失主也提出必须践行悬赏承诺、按实际支出为遗失物支付保管费、按比例给予拾遗者一定报酬等具体要求,这样就能很好地平衡拾遗者和遗失人的利益,有利于失主的物归原主,拾遗者也因自己的行为而获得了一定的回报。这种双赢的效果,反过来,也会对弘扬助人为乐的时代精神、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实,关于“拾遗有奖”,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早已作出了类似的表述: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可见,对拾遗者实行奖励的做法,虽然离公认的道德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但它并没有逾越法律所提倡的范畴。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公益招领平台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拾金不昧固然应该提倡,但“拾遗有奖”或许更为现实。梅广

  观察

  奖励作用更大 关乎实践无关道德

  “拾金不昧有奖”无关道德却关乎社会实践。社会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这样失主丢失的东西才能有处可寻。可是怎么鼓励呢?可以想象,搭上时间、金钱去送一趟拾得物有多少人会去做呢?不排除有道德圣人的存在,但芸芸众生离道德金字塔的顶端还有一大段距离。道德说教虽不是绝对不起作用,但至少说效果甚微。

  现在人们对社会重奖见义勇为已经不再争论。常说“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那么试问: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算不算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时间就是金钱的今天,主张“拾金不昧有奖”并不过分吧?

  有人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拾金不昧接受酬谢也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获利手段。”这种观点纯属杞人忧天。道德从来就不是社会的底线,法律才是。至于“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则更是臆想了:如果是不法分子,他还有必要去领这个“拾金不昧奖”吗?10%难道比100%更有诱惑力吗?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显而易见,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明确此“必要费用”的比例,而《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将这个“必要费用”具化为“10%”而已。鲁开盛

  ■三言两语

  ●奖励制度化了,还能叫拾金不昧吗?这是在有意无意地把拾金不昧从道德词典里删除。对于有些人来说,为了避功利之嫌,反而可能故意不拾,或者捡拾了不把财物上交、归还。

  ——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