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917000精确到万位:“救人被诬”的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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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被诬”的司法困境

2011-10-2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律人语

 

 

  2011828,江苏南通大巴司机殷红彬驾车时发现一位摔倒老人后对其进行帮扶,老人也感谢他做了好事。就在殷红彬驾车离开后交警接到群众报警,称一辆大巴撞倒一名老人后逃逸,而老人也坚称被大巴撞伤。最后大巴监控系统所拍摄录像证明殷红彬确系助人为乐。后老人与其子给殷红彬送来锦旗。

 

  殷红彬事件一出,迅速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在众多国内外大事中生生挤开一条通道,占据了各个媒体的重要版面,公众舆论也随之沸腾。在熙熙攘攘的人群里,纷纷扰扰的社会中,应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小人物小事件,然而其中三昧发人深省。

 

  救人反被诬,固然反映了当今社会一部分人的道德迷失。然而,该类事件如此为人关注,从深层次来看,却反映民众对法律的一丝隐忧,即法律如何保护甚至是否保护救人者?

 

  显然,对于该问题,司法者还没有给出有力的答案。于是,殷红彬事件之后,有媒体疾呼“做好事要带摄像头吗”?这无疑是对法律的极大的嘲讽。

 

  彭宇案以及其后的许云鹤案的结果清楚地表明,司法者在类案的裁判上面临着实践困境。在缺乏足以还原客观真实的证据条件下,法院依据什么进行裁判?

 

  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但法院面临的风险却客观存在,即面前的被告有可能是侵权人也有可能是真正的救人者。倘若根据严格的举证责任规则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被告确系侵权的情况下,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受损,且很难通过其他渠道救济,并且由于原告确实因为某种原因遭到了伤害,该案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于是,法院可能考虑如下的逻辑路径:通过被告救人的事实推定其与事故有关联,并进而判定其应否承担责任。这其实是一种归纳推理的逻辑方法,它需要考虑实际发生的概率。

 

  如果说以下事实能够成立:救人者通常是与事故有关的,与事故无关的人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一般不会去救人;那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就有了方法论上的依据,毕竟民事案件并未要求适用“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当然,法院作此推定所隐含前提是,当前人们的社会公德普遍下滑,助人为乐已经成为严重稀缺的社会产品,所以一旦出现这样的产品,其产品质量将受到社会质疑,于是真正的助人为乐者将为全社会道德低下的一般状况埋单。

 

  这实在是一种道德悲观主义论调,对于负有向全社会推崇主流价值观之责任的法院而言,其有害性不言而喻,对有心助人为乐的人而言构成了不当的反向激励,使得本就稀缺的社会公德渐次削减,故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可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使可能的救人者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方法论上的有害性。

 

  说到这里,我们似乎又要回到价值衡平这个老生常谈的司法命题,即法院如何在维护公德和保护弱者这两种价值找到平衡点。

 

  这个命题乍一看貌似成立,但细究之下,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伪命题。原因在于,任何价值衡平都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伴随的争议事实的价值衡平纯属自欺欺人。道理很简单,在救人反被诬问题上,如果能够认定救人的事实,那么法院无疑将维护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而如果能够认定伤人的事实,法院也将责无旁贷地保护弱者。

 

  所以,如果非要说法院在该问题上存在价值取舍,也是在认定事实环节戴着一副有色眼镜罢了。而根据上文的论述,这样一副有色眼镜蒙住的将不仅仅是法官的眼睛,更可能蒙住社会的良心。

 

  作为司法者,在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回避可能产生的对弱者不可抑制的同情,但是同情不可作为颠覆中立性的理由。诚然,司法救济的程序正义要求以及个案社会功能的延伸,往往在客观上强化了部分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官的认证标准,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强化是社会迈向更高层次的公正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每个社会成员必须扛起的合理负担。

 

  话虽如此,对于真正的弱者,一个人道的社会永远不会缺失对其必要的照顾,比方说,目前我国刚刚建立不久的司法救助基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弱者做到了力所能及的维护。

 

  作为一个战斗在司法领域的社会工作者,我们的任务就是在传统道德有所溃退的领域,迅速用法律的力量进行接管,使得法律的运用内蕴着道德,做到整个社会凝而不散。

 

  俗话说,“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在道德难以施展身手的领域,法律需要该出手时就出手。救人反被诬事件告诉我们,总会有法律挺身而出的时候,这就是司法的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我的评论:民事案件证据判断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某一事实的存在,尽管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进行100%的证明,但如果结合现有的证据材料,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法官就可以推定该事实存在,并据此作出判决。因此,此时法官的社会经验和逻辑推理能力显得非常重要,法官的推论结果要符合社会常态,社会公众能普遍接受。在事实无法查清的条件下,办理“彭宇案”的结合案情,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进行推理并没有错,错的是法官通过归纳式推理得出的结论不符合社会现实,社会公众难以接受。助人为乐的概率究竟有多高,真正的肇事者逃逸的概率又有多高,这实在是一个让法官不好判断的问题。因此,请不要对彭宇案的法官进行过多的指责,因为换了你,你也会犯难,会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