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氏麝香米:技术开发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5:32:45

技术开发费

一、  基本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摘自2007年0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摘自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  具体规定

1.         国税发【2008】第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摘自  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