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神余元: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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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

时间:2011-07-21 10:26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叶光辉 点击: 482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浙江衢州中院判决龚文娟诉严丽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应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

 

    龚文娟与叶青系朋友关系。叶青、严丽君原系夫妻(再婚)。2006年9月至10月,叶青分三次向龚文娟借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并于2006年10月24日向龚文娟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年息2分利计,借期到2006年12月30日。2006年11月8日,叶青与严丽君经协议离婚。现龚文娟以叶青向其借款65万元逾期未归还,诉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院,要求叶青、严丽娟归还借款65万元并承担利息。叶青现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