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玺堡沙发:浙江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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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国税发[2011]76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4号令)、《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和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依法支持和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涉税鉴证为重点,依法大力支持注税行业拓展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提升中介服务业,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运行中的服务、公证、监督职能”的指示精神,积极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按照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局文件规定的精神,创新思维,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拓展业务范围,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由传统的涉税服务业务为主逐步向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管理咨询等突出专业技能的中高端业务为主转型,并加大扶持力度。
  1.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已经明确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各地要认真落实到位,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2.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税务机关要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宣传中的作用,积极倡导执业注册税务师加入到纳税志愿者团队,也可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引入税务中介向广大纳税人开展免费咨询服务;
  3.对有利于加强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和化解执法风险的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及其业务管理部门可以积极探索交由相应承担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各地可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中介机构开展涉税培训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核查评估或专题调研等业务;
  4.企业对其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报告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5.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或备案)减、免税、出口退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和其他退(免)税等事项,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涉税审核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作为审核、审批的参考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并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为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避免人为因素和强制、指定代理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阶段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开展以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业务:
  (一)涉税服务业务范围
  1.代理税务登记;
  2.代理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理建帐记账;
  4.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代理增值税 (抵扣联) 发票网上认证;
  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普通发票;
  8.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9. 受聘税务顾问、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代理税收行政复议、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鉴证;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鉴证;
  4.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5.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鉴证;
  6.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鉴证;
  8.营业税纳税企业差额计税鉴证;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
  10.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鉴证;
  11.申请退、抵税款和享受减、免税(费)鉴证;
  1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
  13.社保费年度清算鉴证;
  14.其他涉税鉴证。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
  (一)我省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并将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申请各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前扣除;
  3.连续亏损3年以上,第三年开始,每一年的亏损额审核;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6.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一次性补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7.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8.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鉴证项目。
  (二)下列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鼓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2.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3.增值税税负异常企业纳税情况;
  4.营业税差额计税年度清算;
  5.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及年审;
  6.社会保险费的年度清算。
  (三)下列情形的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1.对于一些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行办理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2.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3.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4.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及新办企业,没有建帐能力或财会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建制和代为办理纳税事宜;
  5.对承包、租赁经营者及外籍个人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
  6.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方面持有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咨询服务;
  7.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件或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8.税务机关在查处纳税人涉税案件时,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的相关意见书,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作为审理的依据;
  9.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税务机关在加强抽查的同时可简化税务清算流程,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严格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维护涉税服务市场秩序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浙国税办[2006]50号)的通知精神,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我省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取得涉税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取得涉税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地税局的规定,在受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时,要认真审核其执业资质,对不符合规定提交的涉税鉴证一律不得受理并坚决予以纠正。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并实行年审制度和公告制度。对符合规定可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行业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告,同时将公告的名单发文送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并在当地税务局网站上对广大纳税人公告。
  五、切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注册税务师行业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规范行业管理为前提,切实履行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发挥事务所品牌效应,推动事务所实现规模化经营,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1.完善管理机制。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省国税局、地税局委托,行使对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市、县(市、区)税务局要落实总局(国税发[2006]58号)文件:“明确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之一”。市级税务机关要在纳税服务处或征管处配备专职人员,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或征管部门配备兼职人员,负责对所辖市、县(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指导。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协调一致,共同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2.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依法认定权。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通知中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及全省统一的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为规范,并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要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责任的意见。对违反规定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严禁指定代理。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贯彻落实好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正确引导和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委托原则,自主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指定具体某一个税务师事务所或某一个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项,更不能参与涉税中介活动谋取经济利益。要在规范业务范围、强化监督管理“两手抓”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淘汰机制,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