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拉瑞亚的炼金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在哪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2:36:04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在哪里?

 

2009年10月21日,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遇67岁的王秀芝老人由西向东横向翻越跨中央护栏。随后能够确定的事实,就只剩下许云鹤停车、王老太受伤倒地。其间发生了什么?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许云鹤称其见有老人摔倒,即马上停车并下车搀扶老人,还拨打了“120”。王秀芝老人却说,许云鹤的车撞到其腿部,她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对现场情况,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而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则称:“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王老太跨越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万余。


在这几年发生的一系列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背离法律精神和社会公义的推理再一次被全社会诟病,它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在哪里?法官能力和法官枉法的界线又在哪里?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专用的法律概念,我们在这里勿须引用专业解读,只是通俗地告诉大家,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案件事实又混沌不清无法查明明,法官又不能无限期搁置案件的情况下,法官只能凭现有的证据,结合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理性良知,对案件作出一个最接近事实的结论,并以此为基础划分当事方责任、制作法判决以消灭纠纷的过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任意处理案件,它必须是一定的约束下才能行使的:


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逾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些原则框架,它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性,而且跟据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它必须先于事案件制定,有一定的概略性和滞后性,所以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选择最恰当的当律条款进行适用,都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为了防止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般都会要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与现有的法律发生矛盾,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领域,是不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彭宇案和许云鹤案被公众诟病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官的判决明显与法律冲突。跟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特殊情况外,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法官在原告人无法证实被告有侵害自己的行为时,利用所谓的逻辑推理推出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显然违背了法律精神。这是程序上的违法。


接着我们再看实体部分。许云鹤案子法院给出的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就算是许云鹤驾驶行为可能会对原告有间接影响,也不意味着许云鹤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许云鹤是无过错的,它无法预见有人违法翻越栏杆,也就无法对原告翻越栏杆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本案也不知用公平责任,因为公平责任实行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均无过错,而本案中原告是有重大过错的。


二、法官必须把个人的观点和司法通用观点相区隔,不因个人偏见影响办案


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有很多的理论学派和分支,对于同一法律现象站在不同的角度解读结果可能是不一样的。作为法官,在理论上对不同的法学理论有不同的偏好是可以理解的,对法律思想的不断探讨可以推动法律更趋完善。


但是,作为执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抛开个人的好恶,牢牢把握公共法律尺度,惟其如此,才能确保国家司法的统一性,才能确保相同的法律行为获得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避免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公正性和法官个人能力操守的质疑。


在许云鹤案中,判决书就重新解释了“交通肇事”,它说从法律对交能肇事的定义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并不排除非接性的危害,只要是与交通行为有关的危害行为,都是交通肇事的范畴。从法理上说,我们无法否认判决书这样表述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说,这样的机械解释,会让法律的制定更加困难,因为每一个法律术语的出台,都要考虑杜绝所有的漏洞,但这在现实中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用来掩盖法官的枉法裁判


其实大家都知道,类似彭宇案和许云鹤案都是明显的枉法裁判,至于枉法的目的是徇私、徇情,还是玩忽职守,我们没有办法直接下结论,但是这样的判决被推出,却极大地挑战了公众对司法腐败的容忍底线。长期以来,我们听到了太多的对司法现状的辩护,其中最大的一个理由就是法官的素质太低——当然了,这些人所说的法官素质低,都是指法官的业务水平,决不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因为业务水平低是可以原谅可以接受的现实问题,而道德水平低下却是政治错误,是不可以容忍的。


但是,事实上中国司法的问题,恰恰出在道德水平上。这是从我们国家人民司法的发展过程反映出来的。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漫长时期内,革命根据地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职业队伍,很多普通的干部甚至是文盲在处理解决各种民事和刑事。那个年代根据地之所以能够稳定发展,公众对司法之所以能够认可,是因为虽然当时并没有专业的法官队伍,但是却有一股子公正公平,司法为民的精神,正是这种精神弥补了法官业务水平低下的法律不健全的缺陷,使根据地的建设和发展没有因为司法而拖后腿。


今天,我们的法官几乎都是大学毕业生,有硕士博士文凭的不在少数,我们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什么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反倒每每成为公众指斥的对象呢?问题其实很简单,有很多人在违心作裁判时,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很清楚的,他们之所以敢一而再再而三地碰触腐败的高压线,就是因为我们对于司法腐败的打击很不到位,法官的道德问题和违法问题都被刻意放在法官素质低下这个大草帽下,就象当年很多人用“我是大老粗”来对抗学习上的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