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境外旅游首选:“父母官”与“人民的儿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2:32:27
2006-06-07 16:29:57大 中 小父母官”与“人民的儿子” 劲飚           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凡是“官”做得越不怎么样的人,就越是以老百姓的“父母官”自居;而“官”越大的人,就往往认为自己是人民的“儿子”,邓小平同志是这样,焦裕禄同志也是这样,许多党的好干部都是这样。
     “父母官”的称呼本来出自封建社会,因为那时候没有民主观念,把人民群众看作是皇帝、朝廷的“子民”,那么,当官的把自己看成是老百姓的“父母”,自然好象也“顺理成章”了。但是,在时间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里,尤其在倡导“依法治国”的社会里,当“官”的如果还保持着这样的观念,就与这个社会制度格格不入了,也不配“当官”。因为我们的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当官”。有的领导同志在讲话中说了“父母官”,那是诙谐、风趣的说法,并不是教导下面的干部去树立做人民群众的“父母”的世界观。
     任何社会都必须有管理者,没有管理,社会就会混乱不堪,就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因此,也就必然需要持有公众权力的管理者。然而,具有公权力的人,首先应该明确:自己是在为社会服务,而不是因为有了公权力就变成了老百姓的“父母”了。这是一个非常浅显而又往往被某些“父母官”所忽略了的道理。不用说真的是当了“官”,即使是一个普通的火车列车员或者公共汽车的售票员,有时候他也会产生错觉:他不认为自己首先应该是在为旅客服务,而是认为“我是管你们的”。有的警察、城管人员之所以容易与群众产生矛盾、冲突,甚至违法执法,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这个原因。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中,执法者、管理者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因此,牢固地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执法”的观念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刑事法律关系来说,“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行政法律关系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因为只有法律才是体现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最高权力,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办事。如果当“官”的想怎么干,就怎么“规定”,那就必然要出问题,就会像某个电视剧的插曲里唱的那样:“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如果这样,这个社会就非乱了套不可。
     本来,像“对在列车上拣空瓶子者能不能处以拘留处罚”的问题,答案应该是很明显的:如果我们的法律到了这样的程度,那就成了根本谈不上什么“人权”的“酷法”、“恶法”。其实制定这样的“规定”的人自己也很明白:这是摆不上桌面的,所以,也就只能偷偷地以“内部规定”来制定(反正老百姓是“子民”,我是“父母”)。可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怀化铁路公安部门还是照样这么干了,为什么?因为他们不认为自己首先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而恰恰认为自己是“管人”的,是老百姓的“父母”。他们把自己放在法律之上,而不是在法律之内,他们不认为自己应该比老百姓更严格的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怪事情。
     “沉船侧畔千帆过,病树前面万木春”。希望我们的执法者能够从这个案例中好好吸取教训,端正自己的观念,做像任长霞同志那样被老百姓爱戴、拥护的好“儿子”。
                              20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