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成公十二年:性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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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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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事禁忌是一種遠古的禁忌,從圖騰時代直到現今,這一禁忌始終存在。因為它直接關係到人類、族群的繁衍、生息,所以歷來被人們所重視。中國人在性方面諱莫如深,因此,這方面的禁忌很難傳播、很難蒐集。許多有關習俗,也囿于某一社區,或者在家族、種姓系統等極狹窄的範圍內傳繼著,很少為外人所知。

  房事是指性為、性生活。婚姻是性行為、性生活的合法化。那麼在婚姻禁忌中, 凡屬於男女雙方禁忌結為婚姻的,實際上都包含有禁忌他們之間發生性關係的意義,因此在上文中所提到的擇婚禁忌(包括氏族內外、同姓異姓、表親血統、長幼異輩、等級差別等情況下的擇婚禁忌)和議婚禁忌(包括婚齡、生肖、門戶等方面的禁忌)都有房事禁忌的性質。

  性行為禁忌和婚姻禁忌是可以相一致的。凡是禁忌通婚的,也就禁忌發生性行為。這一點尤其在婚姻的群體意識方面,表現得更為顯著。這是與原始時期的圖騰禁忌和亂倫禁忌有直接關係的。至於婚前性行為禁忌,主要是指允許通婚的男女在結婚前的性行為禁忌。它主要是關於個人的身體和精神的,而一般于群體無直接的利害關係。當然,從道德風尚出發,這種禁忌也體現著整個群體的意向。

  对性行为和性意念的禁律和忌讳。性文化的组成部分,性风俗的重要内容,属于人类初期即已出现的、较低级的社会性控制与性约束形式。南太平洋的汤加岛称之为“塔波”,有“神圣”与“不可接触”的含义。广义的性禁忌包括性意念禁忌、性部位禁忌、性接触禁忌和性交禁忌,即包括性禁锢和性压抑;狭义的性禁忌只指原始的性交禁忌。性禁忌产生于性崇拜之后。性崇拜是原始人对大自然与自身神秘的崇尚与膜拜,而性禁忌的一些内容,则不自觉地符合了自然规律与社会道德,所以有的仍被现代性文明所接受。S.弗洛伊德在其著作《图腾与禁忌》中指出,禁忌的心理缘由有二.一是被禁忌物的神圣和不可侵犯性,二是被禁忌事物的离奇、危险和邪恶性。法国的瑞纳-根还认为,原始人把性快感视为最珍贵的,把最珍贵的礼物送给神灵,就可避免因性交所至的灾难。罗素在《婚姻革命》中则认为“嫉妒和疲劳是性禁忌的原因如果产生了嫉妒,即使是很轻微的性行为,对我们也会成为一种厌恶的事,而那种引起性行为的欲望也会同样被人厌恶”。除了以上几种观点,还不能忽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用性禁忌实行性垄断这一事实。许多性禁忌,譬如性意念禁忌、性部位禁忌、性接触禁忌,除了宗教的原因之外,多是权势者将原始的、朴素的性禁忌信条扩充并严酷化,使之成为对庶民百姓进行性剥夺的手段。性禁忌内容如下。

  性意念禁忌 是伴随宗教、旧礼教与性垄断而较晚出现于世界各地的性禁忌形式。佛教戒律中的“戒淫欲”就是禁止其信徒有性意念,僧、尼不得结婚则是力图尽绝性意念的规定。基督教的神父、修女也必须“清心寡欲”。手淫作为性意念的自慰行为,也遭到宗教的严禁。英国坎特伯雷主教西奥多编的《苦行赎罪手册》,规定男子手淫罚苦修40天,女子手淫苦修3年;仅有手淫意念而无行为者也要罚苦修40天。有的宗教甚至明文规定,信徒夜间遗精,要立即反省,念7遍圣诗赎罪,早起还要再念30遍悔罪。当然,这种反人性的性意念禁忌,常遭到事实的嘲弄。卜伽丘的《十日谈》与乔叟的《坎特伯雷故事集》都有绝妙的描述。

  性部位禁忌 免性器官及女性乳房、腰、臀甚至足部、颜面被异性看见的一种禁忌。原始人起初并无此禁忌,甚至还夸大地显示性器,进行性崇拜。后来遮掩性器,最早也只是为防止性器遭刺破、划破的保护措施。随着性羞涩、性文明的出现,才产生了衣着。私有制时代,女性成为男子的专用品,于是性部位严加遮掩以防他人见到。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女子的颈部也须以高领裹住。古罗马良家妇女不得穿凉鞋。文艺复兴时期的西班女王伊莎贝拉,临死都不肯袜接受临终涂油。阿拉伯一些国家的女子出于宗教禁忌,出门要戴面纱。中国元代有“节妇乳病不医,宁死”的记载。而小脚禁忌更为严厉。古人有小脚被人看见而自杀的记载。现代女性则仅保留了性器与胸乳的文明性禁忌。

  性接触禁忌 禁止女子与婚外男子肢体甚至器物接触,是更晚出现的一种性禁忌。起于奴隶社会,盛行于封建社会。“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不同行”、“男女不同席”、“男女不杂坐”即是证明。男女小孩7岁便不可同桌吃饭。男女不仅身体的任何部位不能接触,而且有的地方规定男女不能在同一井里打水,衣服也不得挂在一起。未婚男女互不通姓名。中国布朗山寨的青年男女,不能坐在同一条板凳上。美洲的部分玛雅印第安人,男女青年不得随便交往。世界上类似这样陈腐、荒唐的性禁忌虽多被淘汰,但仍在极个别地方流行。

  性交禁忌 由原始禁忌、宗教禁忌、习俗禁忌和封建禁忌组成。仅原始禁忌在狭义的性禁忌之列。宗教禁忌、习俗禁忌和封建禁忌相对于原始禁忌出现晚得多,仅有两三千年历史。①原始禁忌:原始禁忌是由于初民不确切地认识自然与自身,为强行适应自然,使性交从有害的无序状态发展到加以约束而在长期实践中做出的习俗规定,包括月经禁忌、乱伦禁忌、生产性禁忌、处女禁忌和生育性禁忌。②宗教禁忌:某些宗教把人生看做痛苦,把欲望视为灾害。有的宗教把“性”视做原罪,所以禁欲。如僧尼、神父、修女绝对不准性交。即使允许一般信徒性交,也要受到种种限制。犹太教规定妇女每月有十多天不准性交。某些地区的某些教义,规定夫妻性交都要穿上只把生殖器出的厚而重的睡衣,且只能采取男上女下的姿势,若采用背后插入式,则被认为是兽行。要赎罪7年。夫妻不得在星期一、四、五、六和星期日性交,其余两天也要受种种限制。规定复活节前40天内、孩子出生前3个月和出生后两个月内,一律不得性交。种种的清规戒律成为一条条性压抑的枷锁。新几内亚的马努人是另一种信仰导致的性交禁忌:他们认为夫妻性交是下贱和有罪的举动,除非为了生育,绝不准许进行生育目的以外的性交。于是人们便拼命生育,使人口猛增导致贫困加剧,形成了恶性循环。③习俗禁忌:这是介乎原始禁忌与宗教禁忌之间的性交禁忌。中国自古对“性”从天忌、地忌到人忌,无时不忌。《礼记》载:“是有(三月)也,日夜分,雷乃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这就是说春日打雷不可行房事,除了打雷外,天昏地暗、骤雨暴风、日缺月蚀、山崩海啸、大寒大暑,皆不可性交。南北朝的《素女经》更有九殃之说:“夫合阴阳之时,必避九殃,九殃者,日中之子(中午十二时行房怀子),生则驱逆,一也;夜半之子,天地闭塞不暗则聋盲,二也;日蚀之子,体戚毁伤,三也;雷电之子,天怒兴威,必易服狂,四也;月蚀之子,与母俱凶,五也;霓霓之子,若作不详,六也;冬夏日至之子,生害父母,七也;弦望之子,必为乱兵风盲,八也……”白天、黑夜、冬至、夏至、初一、十五……皆成天忌之刻,且“五月十六,天地牝牡”(天公地母交合),父母忌日皆不可行房。到了唐朝,天忌更多,包括三元八节、诸神日一律不可行房事,加上清末民初又添上神忌日、四天女巡行日、天神降临人间日,天忌不可行房日竞达250天。④封建禁忌:中国旧礼教除极力推行性意念禁忌、性部位禁忌和性接触禁忌外,并以貌似文明的形式,倡导女人的贞节,最残酷地剥夺了历代千千万万个寡妇烈女的再婚与合理性交权利。程颐、朱熹等封建卫道士,一边自己以姬、妾形式堂而皇之地性宣泄,一边却要平民百姓“存天理、灭人欲”,是性交禁忌中施行的最伪善的欺人手段。(见守寡、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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