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英雄灵梦技能: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二)-汕头律师1350276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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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炳荣
汕头
杂谈
分类: 合同法专题[原创] 企业常见的合同类法律风险与防范(二)-汕头律师13502766760
----本文根据余炳荣律师2008年顾问公司合同法讲座内容整理
作者:余炳荣律师
三、企业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时间,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大致有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往往表现为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方面:包括未经工商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过核定经营范围;也包括公司内设部门如销售部、业务部等未经授权;还包括具体经办人未经授权。这类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因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或出现纠纷产生起诉障碍。
[案例]
A公司(买方)与B公司(卖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即向B公司支付合同定金。但在履行中B公司欠缺履约能力。在与对方交涉过程中才得知B公司的营业执照尚在办理当中。这种情况下,起诉就面临一个诉讼主体的问题。
(二)、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1、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
[案例]比如C公司要建设某项目,该项目按照规定必须要履行招标程序,但C公司未经招标直接与D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签合同依法应归于无效。
2、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公司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3、对公司印章或盖章的空白便笺纸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合同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公司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公司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公司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公司不得不承担责任。
4、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公司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公司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该类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对方丧失履行能力、对方出现违约情形、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等风险。
1、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公司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2、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公司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3、没有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下面规定了5种情况:①第一种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②第二种情况,"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第三种情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第四种情况,"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第五种情况说"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该类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而导致己方在日后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
1、未及时补齐证据和修正证据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并支付合同定金,后双方均未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因投资计划调整不再需要原向B公司购买的设备,就向B公司致函说明要求终止合同,该案中A公司致B公司的函为一大败笔,在诉讼中将可能给法官以A公司先违约的印象。
[案例]A公司与B公司以传真形式签署《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于没有对传真件进行确认,A公司在合同产生纠纷后如欲起诉B公司,可能在证据效力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
2、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公司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交易关系或者是公司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公司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
有些公司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另有一些公司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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