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达模型渗线面相笔:新股发行谋变 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有望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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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谋变 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有望推出

http://www.eastmoney.com/2012年01月16日 04:50程林证券时报 手机免费访问 eastmoney.cn|字体:大中小|我有话说 查看评论(0) 自新股发行价取消窗口指导以来,现行新股发行机制弊端引发多方关注。1月10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提出完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股票承销办法,使新股定价与发行人基本面密切关联。在下一步新股发行制度变革即将展开之际,证券时报将从可能的政策走向、现存问题剖析及市场参与方意见、新形势下对机构投资者的要求、国外经验的借鉴等方面进行系列评述和前瞻性分析,敬请关注。

  因有效询价机构不足,朗玛信息成为A股历史上第二家中止发行的公司,两只基金也于近日相继宣布暂停参与新股询价。一级市场存在的“高股价、高市盈率、高募资”的问题备受关注,市场上要求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据记者多方了解,就目前新股发行制度问题,有关各方高度重视,在广泛征求市场参与方意见后,改良式荷兰拍卖制等有关政策改革有望在春节后推出,相关政策导向也逐渐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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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有望推出

  在当前的询价体制下,客观上说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情票”和“关系票”现象,加之现行配售制使得并不是所有高报价的询价机构都能得到配售或足额配售,这加重了询价机构的操纵可能和赌博心态,敢于高报价、多申购。

  而有望推出的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以相同的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认购中标的股票数额。举例来说,假设某上市公司拟发行1000万股,报价最高的机构A为50元认购500万股,报价次高的机构B为45元认购300万股,报价第三高的机构C为40元认购200万股,则最后该股的发行价会确定为40元,且三家报价最高的机构将以40元的认购价得到全额配售,而无须采用抽签形式。假设报价第三高的有机构C和机构D两家,都是40元认购价,则将在优先全额配售机构A和机构B后,抽签决定剩下200万股的分配。

  改良的荷兰拍卖制的好处在于,通过强化责任制约,可以避免机构联手形成垄断来操纵市场,从而获得暴利。在改良的制度下,机构参与者用实际认购的价格和数量来对自己的认购行为负责。以上述例子来说,假设机构A以最高价报价50元申购500万股,那其必须承担其后40元发行价全额配售的义务和相应风险。

  有关人士指出,这种报价本身就隐含了对高报价行为的惩罚机制,增加了询价对象高报价的成本,从而起到约束询价对象合理报价、不敢滥报高价的作用。

  存量发行打击PE突击入股

  目前多只新股高溢价发行,造成超募现象严重。据统计,自IPO重启以来,大约75%新股存在超募现象,个别公司超募资金近百亿元之巨。庞大的超募资金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不利于约束上市公司的经济行为。据了解,新股发行过程中的存量发行,已引起市场各方的广泛兴趣并有望推出。

  所谓存量发行,是指在公司新股发行时,原有公司股东对外公开出售一部分股份。在海外资本市场,存量发行是新股发行中的常见方式,中资公司境外发行也经常引入这种安排。

  现阶段采用存量发行,好处有二:其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超募带来的高募资问题;其二,原始股东通过一级市场减持股票,不影响股价稳定,同时股本不至于大幅摊薄影响每股利润。

  存量发行的问题在于,这一方式有利于原始股东快速变现造富,不利于基于上市公司原始股东与新流通股东利益的一致。另外,诸如一些风投在拟上市公司申请上市前突击入股获取短期暴利,也引起各方质疑。对此有关人士建议,可对出售存量股份的股东类别和比例做出限制,以避免短期套利行为;对原始持股时间较长的股东,可以采取存量发行的方式,但应避免因此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更,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目前国内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有6000家之多,不少此类机构存在上市前突击入股情况。而多数PE锁定期只需上市后一年,其机构特性决定大多数PE会在锁定期到期后立即卖股套现,客观上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对此,有关人士建议,可考虑增加PE持股的锁定期,将目前的上市后一年增加为三年,增加其持股时间和风险成本。

  加大机构网下认购比例

  在欧美、中国香港等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是新股发行的主力,如新华保险H股发行时,个人愿意购买的股份不到5%。而在内地恰恰相反,超过50%的新发行股票由网上申购,即散户认购了大部分股票。实际上,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新股申购早已不是以往低风险高收益的财富工具,相反,新股定价与上市存在巨大的波动性,其透明度较低,风险更大,其产品特性与广大散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匹配。

  据了解,加大机构投资者在网下的认购比例,越来越被业内人士认同。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研究力量更强,具有更长的持续期,也具备更强的风险承担能力。目前我国证券承销办法规定,向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在未来,这一比例可能会上升。而这也将进一步加强机构报价的严肃性和敏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