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电影 豆列:受田制下的土地关系与个体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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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田制下的土地关系与个体农民

作者:博学人    更新:2012-1-6 16:10:28    热度:

战国时,周天子更加衰微,对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无法行施。各诸侯国国君对国内土地拥有实际所有权。这表现在各国之间可以互相兼并、割让和授受土地,在国内也可封赏和接受土地。国家利用土地的一种最广泛的方式,就是把土地授给直接生产者,以供盘剥。《汉书·食货志》载周代实行"受田制",一夫百亩,"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管子·乘马篇》强调"均地分力",就是要把井田平均地分授给民户。《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制田的目的也是要把田地分授给服兵役的民户。直到战国末期魏国还保留着受田制,《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抄录魏安■王25 年(公元前252 年)的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这段律文译为今文是:从现在起,商贾(叚门)和开客店的(逆吕),以及"赘壻"这些身分下贱的人,都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这说明对平民是让立户和授给田宅的。秦国也实行受田制,《秦律十八种·田律》载:"入顷芻槀,以其受田之数,。。顷入芻三石、槀二石。"①这一律文说每顷地应缴芻槀按所受田地数量缴纳,每顷缴纳芻3 石、槀2石。这条律文是秦曾实行过受田制的明证。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说500 家为1 州,10 州为1 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这些
  ① 《吴越春秋》卷二《吴王寿梦传》。
  ① 《吴越春秋》卷三《王僚使公子光传》、卷四《阖闾内传》。阖闾又作阖庐,下同。材料都说明战国时受田制是确实存在的。在受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对土地有占有权与使用权。
  这里需要说明受田制与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并不绝对矛盾。这从两方面可以看出:一方面受田制是早已存在的制度,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在春秋时已经产生,上引《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制田下的农民就是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个体农民产生后,就不免发生贫富两极分化,随着某种程度的土地转让或某种程度的买卖就可能发生。而那些贫困、破产的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去后,遇到适当时机又会从国家控制的土地得到一份受田。究竟中国的土地私有制是何时产生的,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不过有材料说明春秋末已出现了买卖土地的事例。《越绝书·计倪内经第五》载范蠡经商理论时说:"阳且尽之岁,亟发籴,以收田宅、牛马,积■货财,聚棺木,以应阴之至也。此皆十倍者也。"这里所谓"阳且尽。。阴且至",是范蠡预测市场供求关系和商品价格的理论,这里无法评论,重要的是范蠡主张时机到来之时,要迅速粜出粮食,收买田宅、牛马,到一定时机又卖出田宅、牛马,就可获利10 倍。这说明春秋末年范蠡经商时土地已可买卖。这条材料可能因为《越绝书》成书晚不为人所重视,不过从春秋末年商品经济发展到出现了范蠡这样的大商人,买卖土地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另一方面,从中国封建社会发生、发展的历史看,国家对土地是有最高所有权的,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控制权,并不妨碍在这种权力下土地私有制的不同程度的发展①。这个问题有许多事实可以说明。因此,不能因为战国时受田制材料的发现,否定土地私有制一定程度的产生、发展。
  受田制下,1 户农民一般耕田100 亩。《管子·轻重甲》说:"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管子·臣乘马》:"一农之量,壤百亩也。"
  《管子·山权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汉书·食货志》载战国时魏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孟子·梁惠王上》说战国时的个体农民是"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荀子·王制》则说"百亩一守"。这种农民一般为数口之家。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说:"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孟子·万章》:"耕者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孟子·尽心》说:"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这样的农户,经常下地干活的应有一个劳动力和一个乃至两个半劳力。据《田法》记载可知,一个男劳力的年龄在16 岁到60 岁之间。年60 以上和14 至16 岁被算作半劳力。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国家赋役不太繁重,年景不太坏,这样的农民可以得到温饱。《孟子·梁惠王上》说:"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荀子·大略》说:"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
  这种耕田百亩的个体小农,每年向国家缴纳的田赋,约为收获的十分之一。《汉书·食货志》引李悝说魏国的农民每年缴"什一之税"。
  前引《管子·幼官篇》也载齐国平均每年收十分之一的田赋。《管子·大匡图篇》说:"三会诸侯,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五取
  ① 《左传》昭公三十年。
  一。"联系上下文看是讲齐桓公九合诸侯时,每次都实行一些惠政,三会诸侯时令"田租百取五"云云,显然是临时措施,并非经常如此。《管子·治国篇》说:"府库之征,粟什一",说明一般征收十分之一为田赋。农民所负担的力役十分繁重,《管子·臣乘马篇》说:"不夺民时,故五谷兴丰。"《管子·山国轨篇》主张"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芸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荀子·富国篇》说:"罕兴力役,无夺民时"。这都说明当时的力役征发十分繁重,常常侵夺农时。为征发力役,据《管子·度地篇》说,国家常在每年秋天登记户口,未成年人、老人可以免役,成年服役,废疾者可免除,轻度的残疾人半役①。除田赋、力役的负担之外,还有"布缕之征"。《孟子·尽心下》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这说明"布缕之征"与"粟米"、"力役"的负担并列,是农民三大负担之一。这些负担,再加战国时战争频繁,临时性的征发繁多,所以农民的生活是很困苦的。这些农民人身受着国家的控制,不许逃亡。《管子·治国篇》说"逃徙者刑",说明对逃亡农民的惩处是很严的。对不耕田的游惰者,也要严加处罚。《管子·揆度篇》说:"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谇)之,当壮者遣之戍边。"这就是说对于能耕作而又不耕作的人,老的要受责难,青壮年要遣送戍边。商鞅变法的法令中规定:"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即没入官府作刑徒,为官府服役。《吕氏春秋·上农篇》说:"民不力田,墨(没)及家畜(蓄)",即不力耕者及家中积蓄均没于官。银雀山汉墓出土《田法》说:"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鲸刑以为公人。"《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说的耕田百亩的农民,每年生产粟150 石即1500 斗,每年缴纳田赋15 石即150 斗。《田法》中说:"中田小亩,亩二十斗",则百亩共收2000 斗,每年缴纳什一之税为200 斗。每年如少纳税100 斗,就罚"为公人一岁";少纳200 斗,罚为"公人二岁"。每年少纳300 斗,受鲸刑后为"公人"。所谓"公人"就是在公家服役之人,服役年限分别为一、二年和终身等。
  上述这些农民耕种着国家的土地,赋役负担繁重,人身受着国家的超经济强制。所以,他们是封建国家的封建依附农。
  除上述封建依附农之外,国家还有一种叫做"新甿"(新民)或"宾萌"(客民)的封建依附农。这种人是外来人,所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也是国家授给的。《周礼·地官·旅师》说"凡新甿之治(所求)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美恶为之等"。郑玄注:"新甿,新徙来者也。治,谓有所乞求也。使无征役,复之也。。。以地美恶为之等,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与旧民同。"这就是说对新民要像对旧民一样授与土地。此外,新民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复免徭役。《管子·问篇》载:"外人之来从而未有田宅者几何家?"说明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外来人都是会得到田宅的。《孟子·滕文公上》载:"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远方之人闻君
  ① 《左传》定公六年。
  行仁政,愿受一廛(住所)而为氓(田民)'。"这里虽只说授与住宅,但宅与田地是连在一起的。《周礼·地官·遂人》说周代授田时"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云云,表明授与住宅、田地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只授给住宅,不授给田地,这些外来人是无法生存的。因此,在"受一廛(住宅)"的同时,也就得到了相应的田地。战国时,有的国家招诱了大量的新民或客民,秦国就是这样一个很典型的国家。《商君书·徕民篇》说:秦国地广人稀,"田数不满百万"。这里的一田应是一户农民耕种的100 亩之田。
  "田数不满百万",表明农户也不满一百万。而邻近的三晋地区地少人多,有"寡萌(宾萌)贾息民(租房住的人),上无通名(在官府无户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这就是说三晋地区有大量"宾萌"(客民)无户籍又无田宅而靠"奸务末作"维持生活。针对此情况,《商君书·徕民篇》提出从三晋招诱百万民夫来秦的计划("足以造作百万夫"),其办法是"利其田宅","复之三世,无知军事",即给与田宅,复免兵役,令其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这些人被秦招徕之后,就成了一种基于"对土地的依附"而产生的秦国家的封建依附农。《文献通考·兵考一》说秦"诱三晋之人,优利其田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这说明战国时一些国家招诱的客民曾在政治、经济生活中起过重大作用,因此是值得引起重视的。
  此外,战国时有的国家还保留着公田,农民还要到公田上"公作",在个人土地上"私作"。《商君书·垦令篇》载:"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这就是说,在《垦令篇》的作者看来,农民不受饥,不作表面的应酬,对农田上的"公作"会努力,对私作也不荒废,因此农事必然取胜。实际上,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公作"必然被"私作"所代替。《吕氏春秋·审分篇》所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这反映了农业方面当时变化的总趋势。
  战国时国家控制下的农民,在重重盘剥下生活是很苦的。《管子·治国篇》说:"上征暴急无时,则民倍贷以给上之征矣。耕耨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倍贷以取庸矣。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是又倍贷也。关市之租,府库之证,粟什一,厮舆之事:此四时亦当一倍贷矣。故以上之征,而倍取於民者四。夫以一民养四主,故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者,粟少而民无积也。"这段话的大意是说:官府急征暴■无时,耕种时为趁墒情好适时播种,官府秋收时以"五"籴糧,春天缺糧时又以加倍价钱粜出,再加上关市之租,府库之征等等农民又要加倍出钱对付。所以,以上的征取,"倍取於民者四"。这就等于"以一民养四主",因此,民众逃亡而被判刑者很多,而官府不能阻止,原因就在于粟少而民无积蓄。《韩非子·六反篇》也说:"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