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震东裸体视频:化解人地矛盾 杜绝经济利益成决策唯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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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人地矛盾 杜绝经济利益成决策唯一要素 作者:何俊鑫 王莉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1-12-06 14:16:03 来源:资源网

  摘要:文章立足于我国土地资源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从两个视角上对农村人地矛盾进行解剖分析。第一个视角是就人地矛盾谈人地矛盾,首先从矛盾两主体的性质和关系进行分析,得出矛盾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初步结论,其次通过对土地数量、质量、用途三方面矛盾的事例探究,找出矛盾的直接原因是人类内部不同利益个人或集团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第二个视角试图探讨农村人地矛盾更深层次的机制。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就经济、社会、生态、历史整个系统看人地矛盾,将人地矛盾分为农业内部的与粮争地、国民经济内部的与农争地、代际之间的与子孙后代争地,总结出这三者的内在共同机制都是农地多功能性中的经济功能唯一被强调,即单一功能化。针对双视角分析得出的矛盾直接原因和深层次机制,简单地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思路。文章最后对农地多功能性在实践中得不到体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源于农地非经济功能价值表达主体的缺失。

  关键词:人地矛盾;利益冲突;农地单一功能化;农地多功能性

  引言

  关于中国土地资源的国情一直都有一个共识性的词语:人多地少,这四个字简要概括了土地国情的最大特点。一是绝对数量大,人均占有少。中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473万平方公里,国土面积居世界第3位,但按人均占土地资源论,在面积位居世界前12位的国家中,中国居第11位。中国人均占有的土地资源,只相当于澳大利亚的1/58、加拿大的1/48、俄罗斯的1/15、巴西的l/7、美国的1/5。按利用类型划分的中国各类土地资源也都具有绝对数量大、人均占有量少的特点。二是类型复杂多样,耕地比重小。中国地形、气候十分复杂,土地类型复杂多样,为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也要看到,有些类型土地难以开发利用。例如,中国沙质荒漠、戈壁合占国土总面积的12%以上,改造、利用的难度很大。而对中国农业生产至关重要的耕地,所占的比重仅10%多些。

  近几年,国内关于人地矛盾原因与机制探讨的文章并不多见,而且都主要倾向将人地矛盾与土地制度进行直接挂钩。如:潘义勇(2005)指出:排除制度障碍,才能解决人地矛盾,使我国农业走上规模商品化的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上[1]。罗峰(2006)提出:农地制度对人地矛盾造成决定性影响,用农地制度改善人地关系势在必行,这也是我国改善人地矛盾所必须借鉴的[2]。袁铖(2007)认为:产权清晰界定和规模经营是化解人地矛盾的两个重要途径[3]。

  在笔者看来,将人地矛盾简单归因于土地制度或是认为土地制度对人地矛盾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及在此框架下缓解措施的探讨并没有触到人地矛盾的实质。出于重新认识人地矛盾问题的目的,同时避免对人多地少这一人地矛盾内涵的过分强调,文章将从两个视角对人地矛盾进行全新的剖析,以求对问题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同时寻找到问题的核心。

  一、相关概念和理论简介

  (一)人地关系的概念

  人文地理学给予人地关系的定义是:人地关系是指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互感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反映了自然条件对人类生活的影响与作用,另一方面表达了人类对自然现象的认识与把握,以及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顺应与抗衡。

  笔者对此的理解是,人地关系现在正处于“大发展与大破坏”的时代。一方面由于技术的进步,人们可以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利用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土地整理改善耕地质量、修缮水利设施,通过地价评估方法使土地价值显化,通过航拍、卫星图像等技术手段对各地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可以说是一个大发展的时代;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的经济功能被过分地重视,其他功能被相对弱化,土地的开发利用成为了经济生活中的重头戏,不顾后果的掠夺式开发比比皆是,良田开矿后被挖陷而不能再利用、砍伐森林导致水土流失等等,同时也是一个大破坏的时代。

  (二)人地关系理论——人地矛盾论

  人地矛盾是指人与自然及地理环境之间表现出来的一种不相容的对立与冲突。人类活动与地球环境是构成人地复合系统的对立因子,它们的相互依存性和制约性决定着系统的运行过程和演进方向,任何一方的不正常“扰动”和非弹性“越轨”都会影响人地复合结构的进化和功能的良好发挥,最终影响系统组织和自身发展,甚至导致衰退。

  (三)文章选取的角度——农村人地矛盾

  人:是指在农业生产方式下,在一定地域空间上从事各种生产活动或社会活动的人。

  地:是指与农业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存在着一定地域差异的、可以为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带来收益的地理环境。

  (四)为什么立足于农村人地矛盾?

  由于城市人更加“理性”,因而城市土地矛盾易于用经济学和“生态健康学” 理论解决。在城市土地范畴内运用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地租理论、土地利用的收益最大化、寻租理论等可以“有理有据”地解决城市中某块地谁用、怎么用的问题。“生态健康学”知识的逐渐受重视使得市民对居住环境绿色、健康、环保的追求越来越成为一种倾向。

  而农村土地矛盾涉及的内容更为复杂。如:传统思想(风水、祖坟)、农民的保障问题(土地其实就是农民的社保)等,这些使农村的土地问题内涵更为丰富,要想理顺并有效解决也更为困难。

  二、第一视角的分析:就人地矛盾看人地矛盾

  通过对人地关系理论中的人地矛盾论的定义进行分解,笔者借由自答自问的方式得出相应的分析结论,并利用事例进一步证明观点的合理性。

  (一)观点一:所谓的人地矛盾,并不是人与地的矛盾

  问题一:人有思维而地无思维,人主动而地被动,似乎不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矛盾何来?人地矛盾是人与地的矛盾吗?

  关于问题的一回答首先要从两者的性质说起: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生物,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能够自发地对外界的刺激作出反应。地是遵循自然规律进行自然运动的自然界的构成部分,不能自发选择对外界的刺激是否作出反应或是作出何种反应。

  其次从两者在相关关系中的地位说起:人能够主动地、有选择地采取何种方式作用于土地上,而土地不能自发地拒绝人的作用,只能被动地接受,并按照自然规律作出相应反应,按照人的思维也就是反作用于人类。这种作用与反作用、主动与被动体现出了在相关关系中人与土地地位的巨大不对等性。

  通过以上的两点说明,不难发现:在人的面前,地只是被动的接受体,充其量只是有对人的行为的自然反馈,这样的两个主体何来矛盾?

  由此得出第一个观点:所谓的人地矛盾,并不是人与地的矛盾。

  (二)观点二:人地矛盾是人类利益驱动的结果,其直接原因是人类内部不同利益个人或集团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

  问题二:既然人地矛盾不是人与地的矛盾,那人地矛盾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简单分析一下:之前的人地矛盾论认为,人地矛盾产生的原因是任何一方的不正常“扰动”和非弹性“越轨”。人类活动的不正常扰动和非弹性越轨很显然是人自身引起的;而地的不正常扰动和非弹性越轨背后的推手又是谁呢?笔者认为,所谓地的不正常扰动和非弹性越轨恰恰是对人类活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类活动)的一种反馈,其真正的源头还是人类的活动。

  也就是说,人地矛盾的真正主体只有一个:人。

  人地矛盾的诱因是人类不正常“扰动”和非弹性“越轨” ,那为什么要不正常“扰动”和非弹性“越轨” 呢?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由此得出第二个观点是:人地矛盾应该是人类利益驱动的结果,其直接原因是人类内部不同利益个人或集团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笔者将通过对人地矛盾各方面的具体事例进行分析,以体现观点二的合理性和较强的现实解释力。

  1.首先看土地质量方面的矛盾:

  (1)耕地只种不养——养地别人受益(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矛盾)

  了解土地的人都知道土地利用程度越高,如果没有养地技术支撑,土壤肥力消耗就会日益增大,土地报酬递减就会越来越严重,最后将导致大面积大范围的地力衰竭。但用地和养地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用地程度越高,要求养地投入的劳动力与资金就越多。而养地收益是长期的,在短期内不可能把所有付出的劳动力与资金成本收回,如果农民在承包期限内找不到养地投入与收益的均衡点,作为经济理性人,农民就会拒绝实施这种投入高昂又不能短期收回成本的养地技术,转而采用对土地掠夺式经营方式,这样,以确保自己的养地投入不必为之后承包这片土地的其他农民做嫁衣。这种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可能导致土地报酬递减甚至地力衰竭[4]。

  (2)耕地抛荒——农民参与工业化,想要更多的经济利益与国家鼓励耕种、确保粮食安全(农民与国家之间的矛盾)

  由于农业比较效益的下降,城市化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再加上土地流转不畅等方面的原因,耕地抛荒现象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国家希望并需要农民耕种土地,以确保粮食安全,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到户,国家又不便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农民必须留在土地上。因而近几年来,耕地抛荒现象屡见不鲜,成片成片的耕地荒草丛生。

  2.土地数量方面的矛盾:

  (1)嫌分田不够多或不够好——你想要地,我也想要地(村组和农民之间、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矛盾)

  分田时,农民都想分到更多和尽可能质量高的田地,但在一定范围内,土地的面积是无法增加的,人口却是有可能增加的。因为各种原因进行田地调整总会引起纠纷,或是农民与村组之间(如农民认为村组分配结果不公),或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如兄弟间分家后分地协商不成),利益的冲突导致在纠纷中可能形成对土地的抢夺,尤其是对质量好的土地,质量较差的土地就可能被浪费、忽视,最终造成耕地的荒废。

  (2)网络上的一个事例:户口迁出后仍然想要地

  1989年我们村分田到户后,我家分到3分田,1989年12月9日我家户口迁移了两人。此后生产队小组把这两份田分给小组各户。现我们想把田地拿回,但各户不肯归还,问如何解决?

  从这个真实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当事人家中的两人户口迁出后本已不具备分地的权利,但考虑到自身利益仍然想“要回”土地,这势必与其他村民在土地上的利益产生冲突,发生矛盾。

  3.土地用途方面的矛盾:

  良田被用来挖矿、淘金、办厂等——中央要粮食和环保,地方要金子和银子(村组(地方)与国家之间的矛盾)

  为了确保粮食安全,国家早已规定了18亿亩的耕地红线和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但对地方和村组来说,站在局部的角度,粮食安全和环保都没有经济效益来得更直接、实际。土地是他们的聚宝盆,尤其是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招商引资、建厂、挖矿等,可以显著增加财政收入。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耕地面积的减少和耕地破坏后的不可复垦性,如果进行掠夺式的开发还会带来环境的破坏。由于地方相对中央更接近现场,因而中央的监管是不可能真正杜绝这种与中央不同利益目标的行为。这种中央要粮食和环保、地方要金子和银子上下博弈的利益冲突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对土地而言常常可能是灾难性的破坏。

  (三)基于第一视角的缓解人地矛盾的思路

  基于第一视角的分析,要缓和人地矛盾,其正确方向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协调人地矛盾的关键是协调人类内部的利益分配。

  比如:针对耕地只种不养的行为应采取稳定承包年限、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府补偿养地费用等措施;对于耕地抛荒的行为采取加大农业投入,提高农民种地收益等措施;对于嫌分田不够多、不够好的行为采取将生活在城市(有稳定工作和住所)却还有地的农民转为城市户口以释放土地等措施(对此类人标准的确定,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例如对这部分农民中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上的,统一转为城市户口,或是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如补贴等,鼓励他们将在农村的土地释放出来);对于良田被用来挖矿、淘金、办厂,污染水源,乱砍森林的行为采取绿色GDP纳入政绩考核(已施行)等措施。

  三、第二视角的分析:就经济、社会、生态、历史整个系统看人地矛盾

  (一)农村人地矛盾的深层次引发点——农地功能的单一化

  抛开人地矛盾的矛盾双方再来看人地矛盾的各种表现,可以让我们拥有更广阔的视野来探究矛盾的引发点。落脚到农地利用上,不难发现农村土地上各种矛盾的关注点不外乎三大类:粮与非粮、农与非农、当代与后代。在关注点上的选择不同,或是一方力量压倒了另一方直接决定了农地的利用方向,掌握了农地的命运。这些选择背后的出发点或是较量力量强弱的标准才是我们真正应该深思的矛盾的深层机制。

  1.农业内部——与粮争地

  在农业部门内部的农用地的利用上就存在很明显的关注点不同:粮食作物与非粮食作物,主要是经济作物。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分歧?主要原因是粮食作物在经济效益上的诱惑力明显要低于经济作物。我们先从粮食的价格说起,由于粮食具有生存必需品的性质,因而粮食的消费具有明显的刚性,再加上近几年中国进入粮食过剩状态,使得粮食的价格一直都处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即使粮食存在一定短缺,鉴于粮食的各种重要属性,也会有制度性抑价使其价格无法上涨。因而依靠种粮食是不可能使农民获得足够的增收的。同时,经济作物拥有了广阔的市场和具有一定诱惑力的价格。比如:牡丹江市统计局2007年《关于牡丹江市县域经济作物产业化发展的对策》中指出:市油料作物主要指向日葵和白瓜籽,在经济作物播种面积中占据半壁江山。种植油料作物亩耗费工时很少,只有种粮食作物的40%,农户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外出打工、从事养殖业或经营其他行业。向日葵、白瓜籽虽价格不同、单产不同,但两者的收益均在400多元,比粮食作物略高,比较稳定[5]。鉴于看得到的明显高于粮食作物的经济效益,农民与地方政府都比较倾向于种植经济作物,大规模挤占原先的粮食作物用地。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即使有18亿亩耕地的红线,粮食作物用地仍然是溃不成军。

  北京青年报2003年关于《山楂大县要当无粮县》的一篇报道写道:“面对广阔的山场资源和毗邻京津的地域优势,我们县多年来坚持‘林果立县’的方针,在今年年初提出了力争到2005年建成全省第一个不产粮的县。”兴隆县委宣传部部长马德军说[6]。报道中的情形并不是个特例,考虑到粮食作物在经济效益上的劣势,很多县、市都以争当“无粮县”、“无粮市”为豪。

  2.国民经济内部——与农争地

  与农争地是土地利用领域现在非常普遍的一类现象:农业用地转为农村建设用地或是城市建设用地,从农业用途转为非农业用途(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例如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1997—2010年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指标为866.18 公顷,但截止到2005,该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已达699.27公顷。由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的不断扩张,土地一直处于一种供不应求的状态中,农地的非农化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得非农化的动力十分强劲,再加上土地的农业用途没有明确的价值表达主体,这种非农化过程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土地利用的主流趋势。

  3.代际之间——与子孙争地

  当代的用地者多倾向于尽可能地从土地上获得经济利益:将优质耕地用来开矿挖煤,导致耕地无法复耕或是地力明显下降;利用牧民的草场建砖瓦厂,盈利之后一走了之,只留下挖空的土地;盲目上马大型工业园,无法获得相应的招商引资量,昔日肥沃的土地变成空荡的厂房……类似的行为比比皆是。《广西矿山破坏土地资源 上万公顷受损地亟待复垦》一文中写道:据广西国土资源厅日前公布的消息,目前广西有125.74公顷矿山受损土地亟待复垦,复垦任务十分艰巨。据悉,广西矿业活动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露天采矿场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据统计,广西全区露天采矿场占用及破坏土地面积已达14056.56公顷,平均每个露采矿山占用及破坏土地3.29公顷;二是矿山固体废料场、尾矿库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据统计,广西全区矿山固体废料场、尾矿库占用及破坏土地面积总计为3516.31公顷,并以每年约65公顷的速度侵吞土地资源;三是地面塌陷破坏土地资源,统计显示,全区共有地面塌陷及沉降111处,破坏土地面积总计505.76公顷,平均每处地面塌陷破坏土地4.56公顷;四是矿山生产设施、矿场建设占用土地资源,据初步统计,广西全区矿山生产设施、矿场建设占用土地面积约为3377公顷[7]。

  以上这些大规模、粗放、不合理、不计后果的土地开发行为加剧了土地资源稀缺的趋向,若干年后,子孙后代很可能因此找不到赖以栖身的土地。

  农村土地上这三大类矛盾的发生有一个共同的机制,就是对农地经济利益的唯一关注,即农地的单一功能被强调——经济功能。单一经济功能的强调使得具有“经济理性”的用地者一切以经济利益为先,认识不到或是无法正确衡量农地的其他功能,比如生态、环保、继承等功能。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是不同用地主体的共同特征,这种特征也决定了不同用地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即人人矛盾,反映到土地利用上就是我们所能看到的人地矛盾。所以说人地矛盾深层次的引发点、机制是农地的单一功能化。

  (二)农地功能单一化的原因探究

  在学术研究上,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认识到农地是具有多功能性的,并且对农地多功能性进行数据测算的研究也屡见不鲜。如:杨志新在《北京郊区农田生态系统正负效应价值的综合评价研究》一文中经过计算得出北京郊区农田生态系统1996年至2002年六年的间接经济价值(主要表现为农田生态系统的环境功能)的平均值是3461605.08万元,直接经济价值(主要表现为农产品价值和游憩价值)的平均值是616772.03万元,间接价值/直接价值=5.6[8]。霍雅勤、蔡运龙(2003)通过对甘肃省会宁县耕地资源价值的评价,得出在目前水平下,耕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只是其总价值中较小的一部分(会宁县耕地资源社会价值占总价值比重为43.5%,生态服务价值在总价值中占53.7%,经济产出价值仅占2.8%)[9]。笔者在本科毕业论文中也列出了农地的三大效益: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并对其进行了数量衡量。

  由此可见,在理论上,农地的多功能性在很大范围内是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的。但是为什么在农地利用的实际操作中,依然是单一经济功能主导呢?原因在于农地的其他功能并没有适当、被公认的价值表达主体。比如农地的生态功能:净化环境、涵养水源、保护土壤、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优美景观等;社会功能:继承等,我们都无法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其价值表达主体,因而无法避免利益受损的发生。

  (三)基于第二视角的缓解人地矛盾的思路

  经过上述分析,将人地矛盾深层次引发点首先指向了农地功能的单一化,然后进一步指出单一化的背后是多功能性的价值表达主体的缺失。所以要从深层次上有效缓解人地矛盾,必须从两个方面下手:1、在思想观念上,必须要使农地的多功能性在农地利用的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认可,这就需要确立农地诸多非经济功能的主体,需要用地者对农地各种属性建立起尊重和重视的观念;2、在技术手段上,要着力推广农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量化,建立合适的农地保护指标;需要转变整个社会只重经济发展的发展主义的偏好。

  四、总结

  基于第一视角的农村人地矛盾分析得出人地矛盾的直接原因是人类内部不同利益个人或集团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基于第二视角分析的结论是用地主体过分看重经济利益,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用地矛盾是由农地的单一功能化引发的。结合两个视角,可以看出人地矛盾的作用机制是:由于农地的经济功能被单一强调和重视,农地的经济利益成为决策时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考虑要素,不同用地主体对农地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争取,引发人人矛盾,在土地上显现出来的就是人地矛盾。

  再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可以看出农地功能的单一化主要是因为农地非经济功能价值表达主体的缺失,使得农村土地的利用越来越走向追求经济利益的极端,不可持续、不计后果,人地矛盾日渐严重。要缓解人地矛盾可以从调节不同用地主体的经济利益着手,但要解决人地矛盾必须从农地多功能性的主体的树立做起。

  参考文献:

  [1] 潘义勇.解决人地矛盾与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发展的根本出路[J].岭南学刊,2005,(3),71-71

  [2] 罗峰.人地矛盾理论及我国人地矛盾的制度反思[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0(5),53-55

  [3] 袁铖,人地矛盾化解: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关键.贵州财经学院学报[J],2007,(2),1-7

  [4] 蒋永穆,安雅娜.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及其创新[J].经济学家,2003,(3),56-56

  [5] 关于牡丹江市县域经济作物产业化发展的对策[EB/OL].http://www.hlj.stats.gov.cn/jjfx/dsfx/5009.htm,2009-12-30.

  [6] 山楂大县要当无粮县[EB/OL].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2836206,2009-12-30.

  [7] 广西矿山破坏土地资源,上万公顷受损地亟待复垦[EB/OL].http://cn.chinagate.cn/chinese/zy/73126.htm, 2009-12-30.

  [8] 杨志新.北京郊区农田生态系统正负效应价值的综合评价研究[博士].中国农业大学,2006

  [9] 霍雅勤、蔡运龙.耕地资源价值的评价与重建——以甘肃省会宁县为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3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