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诗兰黛renutriv精华:立法法与中国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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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2003-03-10)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部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引起海内外舆论的极大关注。它对健全和完善中国立法制度,促进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范围、立法程序、法律解释、适用规则以及立法监督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中国的立法制度。这些规定的基本宗旨,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始终注意保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制统一。
要保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制统一,首先要对立法权限作出划分,使各级立法机关在自己的权限内开展立法活动,既不越权,也不失职。中国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在这个立法体制下,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和效力各不相同。针对立法工作中由于权限不清而出现的越权立法、侵犯公民权益、危害市场统一和法制统一的情况,立法法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将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犯罪与刑罚的事项,以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10类重大事项,确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只能由国家制定法律。同时,根据宪法并适应实际需要,立法法还对授权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对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内市场的统一,是十分必要的。
科学、完备的立法程序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条件。在立法法制定之前,各级立法机关在立法程序建设中都积累了好的经验;同时,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立法法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总结多年来的立法实践经验,对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程序等作了进一步完善。为保障广大人民参与立法,立法法不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案可以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立法法关于立法程序的一系列规定,体现了民主和科学的精神,贯彻了立法中的群众路线,为立法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都应当十分重视立法程序制度的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审议法律、法规过程中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专长和积极性,坚持统一审议制度,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表决实行集体决策。同时,认真落实立法中的群众路线,努力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促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在立法工作中,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将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大使命。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也是一项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的重要职权。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职权的基本准则,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只是分工不同,依法行使职权,为人民谋利益的宗旨是一致的。严格遵守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适用规则以及备案审查制度,责任重于泰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不可忽视的是,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某些部门和地方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顾大局,片面追求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倾向。这不仅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困难。为此,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在立法工作中,不仅要考虑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更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不仅要将部门的管理职权明晰化、具体化,更要将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明晰化、具体化。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责任,都要为人民谋利益,保证法律体现人民意志。
(刘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