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新妈妈神马影院: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6:00:46
关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2009-11-24       阅读:418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重病医疗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后的连续治疗,根据《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均须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筹集及相关事务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和协议规定落实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3月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筹集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工资或者养老金中代扣。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并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

  第十条   职工年度医疗保险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超出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在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含13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超出医疗费用在13万元以上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结算办法和职工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必须符合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期间,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欠缴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后,方可按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10年以上,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本人按照单位和个人缴费之和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可继续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截留、侵占、挪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由有关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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