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版西瓜影音安卓版: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经营水平?推动京郊新农村建设--中国政协新闻网--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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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经营水平 推动京郊新农村建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北京市委员会

2010年01月27日15:20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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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两年来,北京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管理方式、组织结构、整体数量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发展,进入了一个依法规范、不断壮大的新阶段。随着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北京市都市型农业的发展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无论从数量和质量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向现代经营管理方式进行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规模偏小,缺少发展后劲

  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是大多数规模不大,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业务功能有限,带动能力不足。有些只是家庭内部成员的联合,仅仅达到了五名成员的最低标准,有些只起到生产合作的单一作用,加工、销售等环节遇到的问题仍然需要依靠农户自己解决。具有一定规范化建设基础,能够实现带户增收并带动当地产业发展的合作社所占比例不高。

  二、行业联合不足,尚未形成产业化

  京郊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以所在区县为划分界限,只吸收本区域内的农户,而不是根据行业种类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组织,覆盖面小,相同行业合作社之间的交流合作有限。一些从事非主导农产品生产的合作社,难以吸收更多的社员,不能充分享受共享资源的合作优势,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许多合作社虽然已经认识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性,但是出于资金、土地、人力等方面的限制,仍然停留在观念层面上,真正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提供农业再生产各项环节服务的合作社数量仍然很少。

  三、利益联结松散,运作不够规范

  有相当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公司或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领办等方式组成,农民成员参与程度不高,利益联结不够紧密,缺少足够的凝聚力,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不符合专业合作社法规范要求。在设立定位上,有的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财政、税收等国家优惠政策而成立合作社,造成一股独大、企社不分的局面。在管理机制上,有些合作社与农民只是以买卖关系为主,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农民不能真正通过加入合作社而显著增收。

  四、资金普遍短缺,融资渠道有限

  合作社在建设基础设施、扩大产品市场的过程中,离不开足够的周转资金支持,资金运作困难常常导致信息平台不健全、运营设备缺少、先进的技术推广慢等问题。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抵押、质押贷款门槛较高,手续较为繁琐,而部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较高,有关财政部门尚未设立周转金等扶持项目等原因,许多合作社注册资本金较少,可抵押财产不多,难以及时获得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合作社信贷服务存在许多制约因素,金融服务不系统、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五、管理水平有限,专业人才匮乏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然而真正务农的农民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有限,合作意识、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只愿共享利益而不愿分担风险。更谈不上按照国际、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运用WTO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使得目前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水平较低,只靠培训现有人员远不能满足发展需求。缺少专业人才已经成为合作社发展的瓶颈问题,亟需引进富有经验的管理、营销人才,乃至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保证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随着北京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大城市小农村的格局逐步形成,传统的农业观念已经不能适应都市型农业发展的需要,这和全国其它地区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京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京郊新农村的实际情况,提升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建议如下:

  一、增强农民法律意识,依法组建发展合作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历经七次修改,加入了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行业可以设立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小城镇户籍、非农户籍人员可以加入合作社等切合北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条款,对于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合作社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先的水平。应加大对该办法和配套规定的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广大农民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引导他们依法组建和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指导、扶持、服务”职能

  随着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不断增多,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有关部门为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的任务就越来越重。建议总结推广密云县和平谷区政府适当调整机构设置、强化服务功能的做法和经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脱困解难,提供必要的水电、用地、融资、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加强公共政策咨询、市场供求行情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三、鼓励行业资源整合,实现产业化经营目标

  京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打破现有的区县地域界限,以行业为标准对合作社进行分类。对于制度规范、设施设备投资较多、市场开发能力强的合作社,可以通过跨社区发展新社员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实施产业化经营,连接起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提高农产品的增值效应。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可以围绕主导产业,根据行业特点,选择销售、储运、加工等不同的合作纽带,与其它合作社进行联合,建立合作社联社,从而加大产业化的力度,形成合作社经营策略联盟,实现从生产型合作社向销售型合作社转变。

  四、严格组织运作管理,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针对北京市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运作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议在对合作社组织指导工作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方向发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从实际出发,着力从规范工商登记、坚持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保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评估考核机制等管理体系,引导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五、积极探索融资制度,设立合作社贷款体系

  落实2009年银监会、农业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北京市农村信用评定范围,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从支农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由财政、金融部门设立周转金,财政、农委等部门负责管理运作,无息借贷给合作社。可以优惠利率或贴息借贷给合作社,也可以仿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中心。对于起步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向合作社成员及扶持合作社增强储藏、加工、市场营销等服务功能方面发放贷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经营服务能力,逐步形成扎实的产业基础。对于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予以重点支持,满足必要的资金需求。

  六、引进社外专业人才,吸引大学生求职就业

  合作社成员知识与能力的成长是农业经营改善的关键,要把农民合作组织成员和管理人员自身水平能力的提高作为发展的源动力。建设现代农业,必须重视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技能培训,注重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才、财会人员、市场营销人才和农民专业技能的培训。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吸引更多的各类大专院校学生进入农村、进入专业合作社工作。推广大学生村官到合作社任职制度。由区县政府集中招募村官后统一下派到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适当扩大参与规模,制定奖励和续聘政策,既能保障大学毕业生劳动就业权益,又能帮助合作社完善管理制度,开拓市场销售渠道,有效地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会吸引更多的大学生人才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代化发展之中。

  七、设立质量认证品牌,强化农产品安全职能

  农产品质量认证有利于维护农产品食品安全,增强农民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北京市有关农业部门可以加强对于农产品的质量认证,在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时,将产品质量和产品品牌挂钩,把农产品标准化和合作社品牌化相结合。让京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成为市场上质量优、品牌响的产品,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职能。

  八、建立对接合作机制,推动京台合作社交流

  要注重人文环境的建设,京台两地农业交流有着广阔的前景,应建立京台两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机制,推动京台两地合作社人员间的交流培训。开展特色农产品互助联销,在引进台湾农产品进入北京市场的同时,将京郊生产的大桃、柿子、核桃等北方特色农产品销售到台湾岛内,在都市农业、产品开发、品牌营销等项目上,提高京台农业交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责任编辑:程东杰(实习))